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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4 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200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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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大纲 一、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院系统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与法律功能 三、行政诉讼管辖的类型 四、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五、我国的具体法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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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院系统
英美法系为司法一元制,只存在普通法院 •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 联邦最高法院 (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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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发生地 行政行为发生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违法行为发生地:美国国内税务局处罚纽 约的公司A 被告就原告原则:保护原告利益 原告住所地、居住地 我国:限制人身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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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的具体法律内容
(一)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 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 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 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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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管辖权竞合 涵义:对同一行政诉讼案件,数个法院同时 具有管辖权的情况。 处理 “原告选择主义”:对同一行政诉讼案件, 数个法院同时具有管辖权的,原告得向其中 任何一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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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 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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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辖恒定原则
涵义 依照法定的管辖权确定标准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不因原定管辖因素的变更,而丧失其管辖权。 目的 维护诉讼程序的安定性,避免法院管辖权的嗣 后变更; 促进诉讼的迅速进行; 免除当事人的额外诉讼负担。 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

刑事诉讼法学--第6章 管辖

刑事诉讼法学--第6章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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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
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 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审判管辖所要解决的是某个刑事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进 行审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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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除设有最
d.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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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
1.自诉类型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纯粹的自诉案件 ——包括五类: (1)侮辱(但严重违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246条第2款) (2)诽谤(但严重违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246条第2款)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刑法257条第3款) (4)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刑法260条第3款) (5)侵占他人财物(不论轻重,唯一绝对的告诉才处理)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
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 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 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 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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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查;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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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1、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是一般性规 定 2、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18条)
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4条) 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290条) 由监狱负责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290条)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负责侦查的走私案件

刑事诉讼法原理和案例教程第六章 管辖-PPT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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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判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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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别管辖的具体划分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 管辖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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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在我国是指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在直接受 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 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 管辖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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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刑事案件的管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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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管辖概述 二、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是: 1.案件或案件所涉及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可能判处的
刑罚的轻重程度。 2.案件社会影响面的大小。 3.各级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和工作负担。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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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立案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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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 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 决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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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判管辖
刑事诉讼法原理与案例教程
主编 陈卫东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推荐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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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18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
第 六 引 章 例 管 辖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对吕、杨二人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因对 其夫张发明遗产继承纠纷案一审判决不服”,“为寻求帮 助,吕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杨××。该杨因在法院改革中 不服从单位工作分配,其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竟把矛 头指向院长朱××,采取诬告、威胁和长期不上班等手段发 泄对朱××的怨恨。在吕找杨后,杨以为有机可乘……多次 煽动吕去找朱××闹事……并对吕说:‘你这一闹,就会轰 动西安市’。在被告人杨××的唆使下,2000年3月8日上午 8时20分左右,吕××来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西安中院)朱××办公室,将办公室门反锁,指责、威胁朱 ××。当朱××提出要外出开会时,被告人吕××趁朱××不备, 将其打倒在地,并抓住朱××的领带紧勒其脖颈,致朱××一 过性脑缺血昏迷,后被及时赶到的法院干警解救脱险。被 告人吕××被当场抓获。”同年10月20日、31日,杨××两次 向西安中院提出申请,要求西安中院整体回避和合议庭组 成人员回避,被驳回。西安中院的理由有四:

第6章 管辖.ppt.Convertor

第6章  管辖.ppt.Convertor

第六章管辖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立案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第一节概述一、管辖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二、管辖的分类刑事诉讼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刑事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普通管辖专门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三、管辖的原则1.依法管辖原则;2.准确及时原则;3.便利诉讼原则;4.维护合法权益原则;5.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第二节立案管辖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

自诉是相对于公诉而言的,它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第二节立案管辖《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自诉案件包括三类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公诉转自诉的刑事案件。

第二节立案管辖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第二节立案管辖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是指:(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2)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3)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4)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5)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第二节立案管辖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注意五个方面第三节审判管辖一、审判管辖的概念及其与立案管辖的关系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PPT课件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PPT课件
异议主体
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指被告,特殊情况下 原告和第三人也可以提出。
异议客体
必须是向受理本案的法院提出,对未受理或已审 结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效。
异议时间
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被告收到起诉状 副本之日起15日内。
异议方式
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 料。
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 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 竞争行为引发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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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民事案件具体管辖规定
合同纠纷案件管辖规定
合同签订地管辖
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合同中有签订地条款,且该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则 该地点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THANK YOU
感谢聆听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 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 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级别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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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 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 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管辖权异议审查处理程序
审查主体
审查内容
由受理本案的法院进行审查,通常是由立 案庭负责。
主要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符 合法定条件,包括主体、客体、时间和方 式等。
审查期限
处理方式
法院应当在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后一定期 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一般为15日。
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移送 有管辖权的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 定驳回。

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20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二)一般地域管辖 ❖ 1、一般地域管辖的概念 ❖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
事人所在地为根据确定的管辖。当事人所 在地包括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住所地指 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 地而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一般地域管辖通 常适用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 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主要是划分基层法院和其上一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法院的受案范围是事件性质较为 简单或须速审速结,或诉讼标的金额较少的事件,对此 类事件以较为简化的程序,达到迅速解决纷争的目的, 至于一般事件,归其上一级法院管辖,依通常诉讼程序 审判。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即属此类型。按照《德国 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初级法院的民事事物管辖权为1万 马克以下的案件和法律明确规定的7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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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我国民诉法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是否科学, 以及是否应将诉讼标的金额大小作为划分我国级 别管辖的标准,学术界争议较大。我们认为:案 情繁简,影响范围都是不确定的因素,在很大程 度上,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而以诉讼标的数 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则客观而明确,在 实践中易于掌握。因此,我国也应以争议标的的 数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标准,至于案件性 质和影响大小,只能作为辅助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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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况 ❖ 有些类型的案件可能会出现按照原告就被
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方便当事人诉讼 并且不方便法院审理和执行的情况,对此, 民诉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了一些原告就被告 原则的例外情形(参见教材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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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特殊地域管辖
❖ 1、特殊地域管辖的概念 ❖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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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前提和基础,没有 共同管辖就没有选择管辖;选择管辖则是 对共同管辖的落实,共同管辖通过选择管 辖确定法院。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共同 管辖是对法院而言的,选择管辖则是对当 事人而言的。

民事诉讼的管辖幻灯片PPT

民事诉讼的管辖幻灯片PPT

2021/5/14
第 13 页共 72 页
级别管辖的具体内容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 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政治上的重大影 响”,主要指当事人的特定身份或诉讼标的及标的物涉 及的人和事在政治上影响较大。“经济上的重大影响”, 是指诉讼标的额较大、争议的实体关系涉及到国家计划 指标的完成等情形 )
2、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即“原告就被告”原则。民 事诉讼中的“原告就被告”原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立 法通则。它对法院审判权的行使,裁判的顺利执行,便利被 告的应诉,以及限制原告对诉权的滥用和被告权益的特别保 护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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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页共 72 页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 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 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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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页共 72 页
最高法院关于各高级法院受理第 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规定
关于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案件(1999/04/09 )
一、北京、上海、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 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亿元;涉外和涉 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8千万元,并且每年 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10件。
(二)案件的繁简程度 (三)案件的影响范围
(四)诉讼标的金额
第 11 页共 72 页
(最高法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
以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 的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 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但高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最低金额由最高法院确定)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的管辖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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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被告人张某系退伍军人,被告人赵某系现役军人。 张某曾在服役期间伙同赵某犯有抢劫罪。关于该案 的审判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2003年, 单选) A.应当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 B.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 C.被告人张某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赵 某由军事法院管辖 D.应当先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然后再把被告 人张某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 刑事诉讼的管辖
【本章重点】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4.地域管辖 、专门管辖、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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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义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 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 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 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 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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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级别管辖的特别提示: 1.就高不就低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 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高法解释》第5 条) 2.下不可审上 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六机 关规定》第5条)(区别于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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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定管辖的主要情形与程序 1.情形:(1)地区管辖不明而发生争议的刑事案件。 (2)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 2.程序要求 (1)对管辖权争议的:争议法院应协商;协商不成 的,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2)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本 院院长需要回避、以及其他不宜或无法行使管辖权 的情形,高法解释确立两条原则:可以请求上一级 法院管辖;上一级法院也可以指定管辖。注意:作 出指定管辖的法院,必须是在自己的辖区才有此权, 越界则无权。

行政诉讼法(PPT 129页)

行政诉讼法(PPT 129页)

王某进行殴打,致王某鼻部、眼部等多处受伤。
2008年6月22日,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
定中心鉴定,王某之伤属于轻微伤(偏重)。
公安分局经调查取证,在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后,
于2008年9月22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以殴打
他人为由,分别对李某之兄作出治安拘留15日
的行政处罚,对李某(该公安分局的民警)作
治安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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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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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
次会议通过,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88次会议通过,2000年0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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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一)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指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查行政案 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 查,并作出判决。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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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1、司法变更权的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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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予受理的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刑事强制措施 ➢主体: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 ➢目的: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时间:立案侦查之后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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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4、行政指导行为 5、抽象行政行为 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 重复处理行为 7、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8、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9、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 务员权利、义务决定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十一章 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十一章  管辖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 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其 审理的案件。 换言之,我国民事诉讼法划分级别管辖的 标准实行的是以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和影 响范围三结合的“三结合标准”。
三、级别管辖标准的实践把握
级别管辖制度的最核心问题即为级别管辖权的划 分标准的确定性问题。西方国家关于级别管辖的 划分标准多以争议标的额为首要标准,而我国民 事诉讼法划分级别管辖的“三标准”则明显缺乏 确定性。 司法实践表明,案情繁简、影响范围都是不确定 的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 而以诉讼标的数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则 客观而明确,在实践中易于掌握。
第十
一、 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 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的各个人民法 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管辖的分类 (1) 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可分 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即属于法定管辖。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均属 于裁定管辖。 (2)以法律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准, 可以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 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共同管 辖和牵连管辖。

专属管辖具有以下特性:
第一,专属管辖案件排斥一般地域管辖的 适用。 第二,专属管辖案件阻却协议管辖的适用。


五、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对同一诉讼按照法律 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 有管辖权。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因诉讼主体的牵连关系发生的共 同管辖。 二是因诉讼客体的牵连关系发生的共 同管辖。

此外,《民诉意见》对于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几种 情况也分别作了规定:

电子商务法规单元B电子商务的诉讼管辖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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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型
包括侵犯隐私权,侵犯著作权、商标标识、域名、专利 权等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等纠纷
(2)依据
被告住所地法院可以作为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管辖法院
(3)实践
司法实践中不易掌握的是如何以侵权行为地来作为确定 管辖的标准
(4)举例
(5)结论
鉴于我国网络信息业发展情况,被告住所地、被告实施 侵权行为的终端或服务器所在地、被告实施侵权时交互接 触的原告的服务器、原告的与该侵权行为有交互性关联的 计算机终端等都可以作为构成享有管辖权的联系点
以上两个司法解释,为我国网络案件管辖权的确立提供 了一个指南,但是这还远远不够,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
应当作出更加明确和全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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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定义 B5 关于几类网络纠纷案件的管辖
传统管辖权 理论
电子商务对 管辖权提出 的挑战
电子商务管 辖权司法实 践
网络纠纷案 件管辖
案例评析
1、侵权纠纷案件管辖
B 电子商务的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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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辖权定义
传统管辖权 理论
电子商务对 管辖权提出 的挑战
电子商务管 辖权司法实 践
网络纠纷案 件管辖
案例评析
B1 管辖权的定义
本单元重 点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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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定义
传统管辖权 理论
电子商务对 管辖权提出 的挑战
电子商务管 辖权司法实 践
网络纠纷案 件管辖
对于网络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目 前世界各国普遍没有统一的和明
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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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定义
传统管辖权 理论
电子商务对 管辖权提出 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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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PPT课件)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PPT课件)
11.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协助执行通知书 的行为
12.上机行政基于内部行政层级关系对下级行 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行 等行为
13.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 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4.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为
(四)兜底肯定的范围
五、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人民法院之 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 定的方式将案件交由某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
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
使管辖权。 (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协商不成。
六、管辖转移
管辖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下 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制度。
管辖权转移在理论上有两种辖的案件提上来自己审理; (2)管辖权的下放,即上级人民法院将原本属于自
己管辖的案件放下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这两种情况都是可
再次,以否定列举的方式列出了不属于受案范围的 情形,表现为《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4种情形; 最后,《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以概括的方式作 了兜底规定。
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概括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肯定列举的范围 1.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 对行政许可不服的 4. 对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
决定不服的 5. 对征收、征用以及补偿决定不服的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管辖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管辖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包括以下四种:
(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 (2)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 (3)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4)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如有关我国缔结或
(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 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这里所谓的“改变” 则包括增加、减少、调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 的法律条款,或者作出新的解释,或者改变案件 定性。
(3)复议机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 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复议机关无论是否改变原具 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的依据,只要 最终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就应该适 用该条款规定的诉讼管辖。
(3)重大涉外行政案件。这类案件必须是案件的 当事人、依据、客体或者执行涉及其他国家或者 国际组织。具体而言,包括:
第一,原告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案件的审理涉及国际条约的适用;
第三,案件的客体是涉及国际关系协调的事项; 第四,裁判的执行需要外国法院承认等。
(4)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 湾地区的行政案件。并非所有的涉及港、澳、台 的行政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达到 “重大”程度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谓的 “重大案件”一般是指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 响的案件。
一、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 的管辖。
一般管辖包括两种情况: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
2.行政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 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一般地域管辖的特殊规 定。这种管辖适用于行政案件经过行政机关复议,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行政诉讼法课件03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法课件03行政诉讼管辖
第三章 行政诉讼管辖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 件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 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 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 处理的案件
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 作出具体规定的, 应当符合什么 要求?本案 《林业行政处罚条例》 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 主要事实的;
(2)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规 范依据的;
(3)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 果,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的。
二、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规则
(一)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强制 规定特定的诉讼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管辖。《行 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 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 上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或 者把它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 以及下级பைடு நூலகம்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报请上 级法院审理。管辖权的转移是级别管辖的补充。
关于启动主体问题:上级法院?下级法院?当 事人?
关于提级管辖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中又进一步补充明 确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 件的四种情形: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 适宜审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 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 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案 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ppt 28页)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ppt 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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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受理行政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是指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
输法院等。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的情
况而设立的,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专门人民法院、 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 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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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利与商标行政案件。 专利
一是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 二是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 利局为被告的案件; 三是以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即地方知识产权 局为被告的案件。
第一、第二类案件的一审管辖法院均为北京市第一中 级法院,而第三类案件的一审管辖法院是省级政府所 在地的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法院。
(2)重大涉外案件:
原告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案件的审理涉及国际条约的适用; 案件的客体是涉及国际关系协调的事项; 裁判的执行需要外国法院承认;
(3)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 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重大, 不适合自己管辖的可以请求中级人民法院移转管辖……
宜审理
攻:即共,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体诉讼
案件
外: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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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 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 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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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讼法》第13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有效性公约》 200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公约》规定只要两个国家批准就可生效 但只适用于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
1、《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应当适用于就民商事事项签订排他性 选择法院协议的国际案件,但消费者合同和雇佣合同除外。 所谓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排他地指 定某一缔约国法院或者某一缔约国的一个或多个具体法院处 理因某一特定法律关系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争议。除非当事 人明确地作出相反表示,其选择法院的协议都被视为是排他 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必须以书面或其他可以证明的形式 订立。作为合同一部分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独立于其他合 同条款,其效力不因合同无效而受到质疑。
四、方便法院原则
没有管辖权,但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而行 使管辖权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
一、适用范围
民诉第242条:“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 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 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外领域)
2、公约不予适用的15类事项,主要为:自然人的身份和法律能 力、婚姻家庭领域的事项、破产清算及类似事项、旅客和货 物运输、海商领域的某些事项、反不正当竞争事项、核能损 害责任、人身伤害诉讼、非由合同关系产生的关于动产损失 的侵权诉讼、不动产物权及租赁、与法人有关的某些事项、 知识产权领域的某些事项及公共登记的效力等。但根据该条 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事项如仅作为先决问题而非诉讼目的提 起包括作为答辩理由提出,则不应排除公约的适用。
案例:p377, 八、管辖权条款的独立性
九、合同转让后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或法律 适用条款)的效力
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一、一般规定

第五章管辖

第五章管辖
2. 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 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3.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 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第三节
三、特殊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
(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一般合同纠纷诉讼 纠纷 (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 (七)海损事故损害赔偿 纠纷 (三)票据纠纷诉讼 (四)运输合同纠纷 (五)侵权纠纷
(一)确定管辖的原则
——“两便”原则;保障案件的公正审判
(二)管辖恒定
——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 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
《适用意见》34、35条 诉讼标的额;当事人住所地;法院辖区的变化
【例题】2006年3月,家住B市海河区的郑明明向 陈发发居住地的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 还借款1万元。丹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006 年4月,经政府批准,陈发发居住地所属的街道划 归B市正义区。而在2006年5月,陈发发的居所又 迁至B市夏浦区。在此情况下,郑明明诉陈发发还 款一案应由哪一法院审理?( )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民诉法》第二章管辖(17—38条) 《适用意见》一、管辖(1—37条)
管辖 法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裁定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 管辖
专属管辖
第一节

管辖概述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与管辖恒定
2011年1月1日起,经最高法院批复同意,浙江省 杭州拱墅区、滨江区、西湖区、宁波慈溪市、海 曙区、鄞州区、北仑区、温州乐清市、瑞安市、金 华义乌市、台州温岭市等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 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0万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 纠纷案件。 至此,浙江省共有审理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 基层法院23个,数量为全国第一。

诉讼地与诉讼管辖权

诉讼地与诉讼管辖权

诉讼地与诉讼管辖权
协议书
甲方:(甲方名称)
地址:(甲方地址)
联系方式:(甲方联系方式)
乙方:(乙方名称)
地址:(乙方地址)
联系方式:(乙方联系方式)
鉴于甲方与乙方就涉及以下事项的诉讼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特此订立协议如下:
一、诉讼地
1. 双方约定,本诉讼事项的诉讼地应为(诉讼地名称)。

双方同意将诉讼地设立在此,以方便双方在此地进行相关法律程序和诉讼事务。

二、诉讼管辖权
1. 双方一致认可,(诉讼地名称)有管辖本诉讼事项的专门法院。

双方同意接受该法院的管辖和判决,不得在任何时间和条件下提出异议或抗辩。

三、争议解决方式
1. 在发生涉及本诉讼事项的争议时,双方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以解决争议。

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诉讼程序。

2. 双方一致同意,向适用法律下的指定仲裁机构提交争议,由该仲裁机构根据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仲裁裁决将是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并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3. 双方同意,仲裁地为(仲裁地名称)。

仲裁应按照该地的仲裁法律进行。

仲裁的语言应为(语言类型)。

四、其他条款
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有效期限)。

2.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视为甲乙双方对诉讼地及诉讼管辖权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愿意根据本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3. 本协议的任一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应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执行。

4.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应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签署的补充协议方可生效。

甲方:乙方:
签名:签名: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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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普通刑事 第一审民事案件, 案件,但是依法 但法律另有规定 由上级人民法院 的除外。 管辖的除外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 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 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 案件;本辖区内重大、 复杂的案件(例如被告 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 宜审理的案件;社会 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 集团诉讼案件;重大 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台湾地区的 案件;其他重大、复杂 案件等。)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 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 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 管辖 诉讼
案件类型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 诉讼
管辖法院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 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产品质量 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 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 都有管辖权。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 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管辖法院
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 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 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 的诉讼 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 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 教养的 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法院
第一审行政案件
案件类型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管辖法院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 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没有办事机构的 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 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 民事诉讼 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法 院都有管辖权。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 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院辖区的
案件类型
管辖法院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
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 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
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 辖的规定
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 地有约定的除外。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 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 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案件类型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
管辖法院
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诉前财产保全类案件的管辖
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 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或者 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当事人申请诉 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 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 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案件类型
管辖法院
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的案件 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 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 民法院管辖。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 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 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 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 民法院管辖 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 诉讼的
民事诉讼
1.在全国有重大 影响的案件;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
最高法院
2.认为应当由本 院审理的案件。
全国性的重大刑 事案件
全国范围内重大、 复杂的第一审行 政案件
高级法院
在本辖区有重大 影响的第一审民 事案件。
全省(自治区、 直辖市)性的重 大刑事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 复杂的第一审行 政案件
中级法院
1.重大涉外案件 (指争议标的额 1.危害国家安全 大,或者案情复 案件; 杂,或者居住在 国外的当事人人 数众多的涉外案 2.可能判处无期 件); 徒刑、死刑的普 通刑事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 大影响的案件; 3. 专利纠纷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 等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 确定由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 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 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 辖
案件类型
管辖法院
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 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 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 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
因购销合同、加工承揽 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 合同、财产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补偿贸 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 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 提起的纠纷,如确定由 行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 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 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 则关于合同履行地
案件类型
管辖法院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 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 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 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 地人民法院管辖 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 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 一方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 离婚诉讼 权管辖。
பைடு நூலகம்
因铁路、公路、水 上和航空事故请求 损害赔偿提起的诉 讼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 他海事损害事故请 求损害赔偿提起的 诉讼
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 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 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件类型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案件类型
管辖法院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 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 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票 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未载明 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 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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