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管政策解读及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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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管政策解读及培训

9.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管政策解读及培训
银保监发[2020]26号
制作人:老曾拿着刀剑
时间:2020年6月
目录
CONTENTS
1.监管精神
2.适用范围
3.页面展示
4.管理要求
第一部分
01
监管精神
《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6号)共 分26条,主要明确适用的机构、产品,销售页面展示许可范围,销售页面展示的内 容、格式、方式,消费者操作轨迹记录与保存,可回溯资料的保存,信息系统建设 与安全要求等具体内容。此次通知旨在规范互联保险业务销售,充分向消费者展示 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防范出现纠纷无依据的情况,推动 保险机构提升线上销售的管理能力,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3.有犹豫期的产品
销售含有犹豫期条款的保险产品,应当增加犹豫期条款内容。
根据产品类型不同,要求展示的内容不同,展示内容增加,较以往更详细、更复杂。
3.页面展示
如想给他人投保,必须征得同意并确认金额,不是发一个通知就可以的,这个步骤必不可少,各业务部门需 对自营及代理机构的网页进行测试,防止出现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
最少够用原则确保安全原则归档范围保险机构负责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资料的归档管理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资料应当至少包括销售页面投保人被保险人在相关销售页面上的操作轨迹和投保期间保险机构通过在线服务体系向投保人解释说明保险条款的有关信息
银行保险监管政策解读及法规培训
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
3.页面展示
保险机构销售以下保险产品时,应当按照要求展示可能影响保单效力以及可能免除保险公司 责任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新型产品
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当增加保单利益不确定性风险提示内容。

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规定(3篇)

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对销售行为进行可回溯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销售行为合法、合规。

(二)公平公正: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三)公开透明:销售过程可追溯,消费者权益可保障。

(四)技术支撑: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负责全国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可回溯管理范围第五条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范围包括:(一)保险产品销售过程:包括产品介绍、条款解释、费率计算、保额确定、保险责任说明等。

(二)保险合同签订过程:包括合同签订、缴费方式、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

(三)保险服务过程:包括理赔服务、客户投诉处理、保险咨询等。

第六条以下情况不属于可回溯管理范围:(一)保险机构内部管理活动。

(二)保险机构与保险消费者之间的日常沟通。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追溯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可回溯管理内容第七条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内容应当包括:(一)销售过程记录:包括销售时间、销售地点、销售人员、销售方式、销售内容、消费者反馈等。

(二)合同签订记录:包括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人、合同内容、合同签订过程等。

(三)服务过程记录: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内容、服务结果、消费者反馈等。

第八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可回溯管理系统,对销售过程、合同签订过程、服务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并确保记录的完整、准确、及时。

第四章可回溯管理实施第九条保险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实施销售可回溯管理:(一)制定销售可回溯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流程、要求等。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业自保公司除外。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包括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本办法规定的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保险产品时,必须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

团体保险产品除外。

第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不得规避电话销售系统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依照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

第六条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一)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第七条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7.17•【文号】金规〔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4〕9号各金融监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财险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实现互联网财产保险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2号)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财产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

本通知所称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和商业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本通知所称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是指财产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销售财产保险产品、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提供财产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二、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二)最近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三)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有关条件,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满足前款要求的指标。

三、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的本质要求。

支持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提升保险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得性。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2•【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平竞争,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经营服务水平(一)本通知所称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并提供保险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各保险公司(包括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符合本通知有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保险中介机构应为全国性机构。

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不得使用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

(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选择符合互联网渠道特征的人身保险产品上线销售,强化销售过程管理,健全风险管控体系。

保险公司应借助科技手段优化产品供给、改进保险服务,提高经营效率,推广具有风险保障或长期储蓄功能的人身保险产品。

(三)保险公司(不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1.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7•【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已于2020年9月1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11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12月7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

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产品,是指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

第三条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符合新发展理念,依法合规,防范风险,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风险保障需求,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单选-数字闯关

单选-数字闯关

单选-数字闯关1、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轻度疾病的保险金额应不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重度疾病保险金额的()。

[单选题] *A、0.1B、0.15C、0.2(正确答案)D、0.32、互联网人身险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 [单选题] *A、0.15B、0.25C、0.35(正确答案)D、0.453、对于具有保险销售或投保功能的自营网络平台,以及支持该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相关自营网络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不低于()级。

[单选题] *A、1B、2C、3(正确答案)D、44、保险公司因产品设计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被监管机构责令停售的,应当于停售之日起()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单选题] *A、1B、3(正确答案)C、5D、105、保险公司作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后,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单选题] *A、1B、2C、3(正确答案)D、46、根据《关于推广人身保险电子化回访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1号),电子化回访信息数据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年。

[单选题] *A、1B、3C、5D、10(正确答案)7、用户进入APP主功能界面后,通过()次(含)以内的点击等操作,能够访问到隐私政策。

[单选题] *A、1B、2C、3D、4(正确答案)8、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检验应对预案的完整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验证应对预案中有关资源的可用性,提高突发事件的综合处置能力。

[单选题] *A、1B、2C、3(正确答案)D、59、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对灾难备份等关键资源或重要业务功能至少每年开展()次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业自保公司除外;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包括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第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本办法规定的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保险产品时,必须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团体保险产品除外;第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销售业务,应将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不得规避销售系统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依照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第六条除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一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第七条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四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作出明确肯定答复;五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第八条保险销售行为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应符合相关业务规范要求,视听资料应真实、完整、连续,能清晰辨识人员面部特征、交谈内容以及相关证件、文件和签名,录制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剪辑;第九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录音录像完成后将录制的视听资料和其他业务档案一并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录音录像完成后将新单业务录制成功的信息和其他业务档案一并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建立视听资料质检体系,制定质检制度,建立质检信息系统,配备与销售人员岗位分离的质检人员,对成交件视听资料按不低于30%的比例在犹豫期内全程质检;其中,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保险业务视听资料应实现100%质检;保险公司在质检中发现视听资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整改;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自存视听资料、且未向保险公司提供视听资料的,应依照上述要求建立视听资料质检体系,自行开展质检,并将质检结果及时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对保险销售业务质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保险业务开展回访时,回访用语应包括“投保时是否接受了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中陈述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省级以上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负责视听资料的保存,保险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擅自保存视听资料;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销售业务,保险中介机构可保存销售业务的录音资料,但应向保险公司提供成交保单的完整录音资料;第十三条保险公司、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制定视听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规范调阅程序;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二年;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内容、电子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和擅自复制,严禁将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2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平竞争,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发展较快,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

由于部分保险机构违规经营、不当创新,互联网渠道投诉激增、竞争无序,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中国银保监会持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于2021年2月1日修订实施。

《通知》作为配套规范性文件,着力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领域的风险和乱象,统一创新渠道经营和服务标准,旨在支持有实力、有能力、重合规、重服务的保险公司,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

《通知》分为三个部分,共二十二条,同时配套下发《关于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工作的通知》。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条件。

满足偿付能力充足、综合评级良好、准备金提取充分、公司治理合格相关要求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二是实施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专属管理。

明确保险公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人身保险业务范围,细化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规则,加强互联网渠道经营行为监管。

重点解决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定价不科学、宣传销售不适当、管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三是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

首次实施分渠道定价回溯监管,建立登记披露机制,探索问题产品事后处置机制。

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持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压实主体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

保险销售环节亟待规范化管理 众安科技可视化回溯技术有效解决纠纷

保险销售环节亟待规范化管理 众安科技可视化回溯技术有效解决纠纷

保险销售环节亟待规范化管理众安科技可视化回溯技术有效解决纠纷最近,几乎所有险企都在关注一个话题,那就是: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

这份行业新规也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号召通过可回溯管理的方式,加强保险销售环节中用户行为数据的记录和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拥有评判依据。

众安科技第一时间做出响应,自主研发了可视化回溯技术,助力行业合规发展。

下面,就来聊聊众安科技这项与众不同的新技术吧!首先我们必须要清楚为什么这次银保监会会如此重视可回溯管理。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发展不断提速,也催生出财务数据造假、虚列费用、提供虚假资料等数据安全风险,令消费者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信任度下降。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监管机构也加大了对互联网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从起草新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到此次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都对保险业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让行业发展更加井然有序。

通过可回溯管理的方式,有助于全面管理互联网保险销售信息,一旦发生纠纷,这些保存的行为数据就可成为有力凭据,保障了险企和消费者双方的正当利益。

明确了可回溯管理的目的,下面就可以来说众安科技的可视化回溯技术有哪些亮点了。

目前很多险企采用的可回溯管理,都是通过静态截图的方式保存用户行为和数据信息,这样难免出现遗漏现象。

而众安自主研发的可视化回溯系统,融合可视化还原、数据编排、容器引擎、容错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视频动态可视化回溯的形式,镜像还原用户行为轨迹,使储存的销售信息更加全面、精准。

在数据传输和储存过程中,众安科技也运用到了零知识证明、同态加密和环签名等前沿技术,保障数据与信息安全。

同时,监管机构也可以借助秘钥共享和大数据分析,更直观地监督、验证业务是否处于正常流转,及时识别违规行为。

除此之外,众安的可视化回溯技术在实际应用时也很容易操作,只需要一套插件即可,跨平台也能够轻松运用。

同时,借助可视化回溯技术,信息的存储时间也更长,短险保存不少于5年、长险保存不少于10年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3年。

中国保监会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消保〔2017〕26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消保〔2017〕26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消保〔2017〕265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根据《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号,以下简称《办法》),人身保险公司销售《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保险产品,应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现就有关录音录像业务规范通知如下:一、录制时点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实施销售过程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应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含电子化投保单)时统一集中录制《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全部内容,并由录制系统自动记录本次录音录像发生的时间。

二、明确提示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征得消费者同意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后,应明确提示投保人“此次录音录像过程对于今后您维护权益非常关键,请您认真阅读您签署文件的具体内容,如实回答相关问题。

如果销售人员向您作出任何与书面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承诺,建议您与销售人员通过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以便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若消费者不同意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则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能在《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渠道销售保险产品。

三、明示身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的有效身份证明,一般包括身份证件、工作证件或执业证件,同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明确告知本人所属机构的规范简称。

四、录制要求保险销售行为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及投保人作出明确肯定答复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与投保人应同框展示。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投保相关文件资料名称、投保人的签名及抄录的风险提示语句等内容,应在录像中清晰可辨。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8•【文号】保监发〔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7〕54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为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会制订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照《办法》要求,修订管理制度,改造业务系统,强化人员培训,提供设备保障,确保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保监局应通过窗口指导、现场督导、现场检查等方式督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落实《办法》相关规定,并将落实情况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

已开展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试点工作的保监局,可在落实《办法》的基础上,对本地区已试点销售行为可回溯的险种、渠道继续实施可回溯管理。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积极支持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的开展,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四、《办法》正式实施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停止开展相关保险业务。

中国保监会2017年6月28日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厅发〔2012〕2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厅发〔2012〕27号)

保监厅发〔2012〕2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
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落实《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切实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请各保监局结合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以发布公告等形式进行政策宣导,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并在清理整顿总结报告中一并报告有关情况。

附件:公告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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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除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在互联网站上比较和推荐保险产品、为保险合同订立提供其他中介服务等。

中国保监会已在官方网站上披露了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情况。

请社会公众在通过互联网站购买保险产品前,仔细甄别,避免上当,并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反映和举报。

保险监管部门将从重从快查处违法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坚决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主题词: 互联网保险 通知
编录:李娜 校对:马涛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2年5月2日印

3。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保监发[2015]69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7.22【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5〕69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险机构已经开展的互联网保险业务与本办法不符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整改;本办法实施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开展。

中国保监会2015年7月22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第二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解读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

解读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

解读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保险销售⾏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为规范互联⽹保险销售⾏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互联⽹保险销售⾏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全⽂共26条,主要包括五⽅⾯内容:⼀是明确互联⽹保险销售⾏为可回溯管理的定义和范围;⼆是明确销售页⾯和销售页⾯管理的定义;三是对保险机构互联⽹销售过程管理作出要求;四是明确可回溯内控管理;五是明确对融合业务和⾃助终端业务的管理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和实施时间。

下⾯,我们就部分重点内容进⾏解读:明确互联⽹保险销售⾏为可回溯管理的定义和范围。

明确互联⽹保险销售⾏为可回溯,是指保险机构通过销售页明确互联⽹保险销售⾏为可回溯管理的定义和范围。

⾯管理和销售过程记录等⽅式,对在⾃营⽹络平台上销售保险产品的交易⾏为进⾏记录和保存,使其可供查验。

管理范围是投保⼈为⾃然⼈的商业保险产品。

解读:最核⼼的⼀点,是提出了针对互联⽹保险销售过程的全流程溯源,并且要求该记录可被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查解读:验。

保险机构作为平台数据提供⽅,如何将⽆形易篡改的流程数据固化成可被查验的电⼦证据,如何确保提供的电⼦证据客观公正,可⾃证清⽩,将会是⼀个保险机构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明确销售页⾯和销售页⾯管理的定义。

对销售页⾯管理主体、互联⽹保险销售⾏为的边界和销售风险点管控作出要明确销售页⾯和销售页⾯管理的定义。

求。

特别强调销售页⾯只能设置在保险机构⾃营⽹络平台,且需要与⾮销售页⾯进⾏分隔。

对于重要条款内容,要求单独设置页⾯展⽰,且由投保⼈⾃主确认,保护消费者知情权。

解读:要求保险机构能让消费者明确知晓销售主体,且针对⼀些增加投保⼈义务的格式条款等重要条款内容,需起到解读:强调、提⽰的义务。

对保险机构互联⽹销售过程管理作出要求。

包括保护投保⼈⾃主选择权、明确保险机构实名验证职责、细化销售过对保险机构互联⽹销售过程管理作出要求。

程记录标准、制定信息收集原则等内容。

互联网保险销售记录必须可回溯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

互联网保险销售记录必须可回溯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

互联网保险销售记录必须可回溯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过去几年,互联网保险异军突起,成为推动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伴随着的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也逐渐增多。

根据此前监管部门披露的数据,2022年,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大幅增长,较2022年同期增长63.05%。

针对互联网保险销售中的问题,从今年1月开始,监管部门频频发文。

近日,银保监会再次下发《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对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进行可回溯管理,并明确了可回溯管理的形式与内容。

可回溯管理形式分两项据悉,该征求意见稿指出,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涵盖销售界面管理和销售过程记录两项。

其中,销售界面管理指保险机构应保存销售过程中关键销售界面的内容信息及历史修改信息,建立版本管理机制;销售过程记录指保险机构应保存销售过程中客户投保信息、操作平台、操作轨迹、操作时间,以及保险机构收到或传递投保人投保的时间。

另外,针对投诉热点问题,还要求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设置单独界面进行提示,并由投保人逐条确认,具体包括责任免除、续保条件、观察期、犹豫期等,对于容易引发纠纷的不如实告知等问题也要求明确设置单独界面进行提示,并由投保人确认。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征求意见稿》,投保人在第三方网络中介确认投保后,不能在第三方网络中间继续投保流程,而是需要进入保险机构自营平台投保流程。

还需更多机制规范互联网保险高速增长的背后,消费投诉呈现逐年攀升态势。

记者梳理发现,2022年涉及互联网销售保险的投诉1441件;2022年全国网销渠道投诉1721件,同比增长不到20%;但2022年,保监全系统共接收互联网保险投诉4303件,较2022年同期大幅增长63.05%。

同时,记者还发现,近3年来,互联网保险投诉最多的险种以货运费险、航班延误险、旅行意外险等为主,消费投诉反映问题主要集中于销售告知不充分或有歧义、理赔条件不合理、拒赔理由不充分等。

业内人士表示,要减少互联网保险投诉案件的发生,缓解互联网保险纠纷,必须着重从保险销售环节及理赔环节两个投诉重灾区入手,互联网保险制度建设有仍待完善。

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不符合要求的公司应停止业务?

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不符合要求的公司应停止业务?

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不符合要求的公司应停止业务?一直以来,保险行业的销售都有些乱象,尤其是线下的,懂的人都懂,奶爸之前还写过为什么身边那么多保险代理人,有兴趣的可以看看。

不过在互联网保险飞速发展的这段时间,偶尔也是会出现一些销售误导、变相搭售的情况。

为了处理这样的问题,银保监会也出台过很多政策,今天奶爸主要来聊下互联网保险的现状。

•互联网保险与线下保险的区别•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如何投保互联网保险才最安全?01互联网保险与线下保险的区别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对于保险的了解很多都停留在线下销售。

由于线下一般都是有相熟的代理人,而且可以面对面交流,所以在人际关系上更容易产生信任,尤其是一些高额的保单。

不过由于保险行业的从业门槛低,所以代理人的素质参差不齐,销售的乱象也是频发,想要找到专业的代理人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而且一般线下的代理人只会给你推荐他们家的产品,对于消费者来说选择就稍微少了点,即便找保险中介,也可能因为运营成本的原因而导致产品溢价过高。

用马明哲的话来说就是:“过去产品是从公司的角度出发,而不是客户需求的角度出发”。

而互联网保险的特点奶爸简单总结了下:投保方便:对比线下投保,互联网投保节省了不少人力,无论是投保、缴费、理赔的操作都可以在网上完成,非常便捷。

产品的选择比较多:互联网保险的信息都比较透明,保险公司为了抢夺市场份额,往往要从产品的性价比下手,而且互联网保险的运营成本低,所以好的产品一般都在线上。

投保人需要有一定的保险知识:互联网保险虽然方便,但如果自己看不懂的话是很难挑选的,如果想要找到适合自己的产品,就需要投保人自身懂保险。

当然了,如果实在不会,也可以多看看奶爸的文章,满满都是干货,教你买保险不花冤枉钱~02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不过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这几年,投保便捷是便捷,但可能也因此忽略了一些产品条款、信息披露的说明义务。

比如投保的时候没有留意在投保页面下方的免责条款,以为只要符合赔付条件就能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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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监管政策解读及法规培训
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26号
制作人:老曾拿着刀剑
时间:2020年6月
目录
CONTENTS
1.监管精神
2.适用范围
3.页面展示
4.管理要求
第一部分
01
监管精神
《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6号)共 分26条,主要明确适用的机构、产品,销售页面展示许可范围,销售页面展示的内 容、格式、方式,消费者操作轨迹记录与保存,可回溯资料的保存,信息系统建设 与安全要求等具体内容。此次通知旨在规范互联保险业务销售,充分向消费者展示 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防范出现纠纷无依据的情况,推动 保险机构提升线上销售的管理能力,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免除责任展示
保险机构应当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 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对保险 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进行 逐项展示,并以网页、音频或视频等形式 予以明确说明。
保险人必须提供保险条款,确保记录投保人已阅读;但仅仅提供条款还不够,还需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尤其 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必须要用特殊的方式逐项说明。
制作人:老曾拿着刀剑
除本人外严禁他人将本文档发布用于各网站供他人下载和浏览
说明事项
1.监管精神
补齐监管短板,完善管理流程和标准
原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及可回溯管理制度中仅要求了 保留所有交易操作轨迹,对于如何向客户展示相关产 品的信息披露及保存的资料格式、期限等具体要求, 导致部分保险机构打监管漏洞或檫边球。
提示进入投保流程
展示说明保险条款
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 务
验证投保人身份
销售页面内容
投保人填写投保信息
自主确认阅读有关信息
提交投保申请 缴纳保费等内容的网络页面
销售页面:指保险机构在自营网络平台上设置的投保及承保全流程页面,包含提示进入投保流程、展示说 明保险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验证投保人身份,及投保人填写投保信息、自主确认阅读有关信 息、提交投保申请、缴纳保费等内容的网络页面。
3.页面展示
保险机构销售以下保险产品时,应当按照要求展示可能影响保单效力以及可能免除保险公司 责任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新型产品
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当增加保单利益不确定保险产品,应当增加保险责任等待期的起算时间、期限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指定 医疗机构,是否保证续保及续保有效时间,是否自动续保,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费率是否调整 等内容。
健康告知
告知内容
未如实告知后果
告知提示与保险责任直接相关
通俗易懂,边界清晰
保险机构应当对健康告知提示进行展示。投保人健康告知页面应当 包含投保人健康告知内容、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后果说明等内容。 健康告知提示应当与保险责任直接相关,表述通俗易懂,内容具体 且问题边界清晰。
被保险人 必须征得同意
确认金额
死亡给付
非本人投保
未成年子女除外 保险机构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一致的保险产品时,应当 按照要求展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并确认保险金额的内容。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 保的除外。 被保险人未自主确认的,保险机构不得接收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收取保费。
3.页面展示
本次通知是互联网保险销售的里程碑式的文件,对原有的销售方式进行了巨大的变 革,基本上所有保险机构的销售页面均需要做颠覆式的调整,对保险机构来说也是 一次巨大的压力和挑战,整改的时间要求非常短,需要保险机构领导重视,各部门 严密的全力配合方能完成。
本PPT中红色部分为个人解读,基于个人从业经验和个人的思考,并不代表是正确 或唯一的解释,请谨慎参考使用。
3.有犹豫期的产品
销售含有犹豫期条款的保险产品,应当增加犹豫期条款内容。
根据产品类型不同,要求展示的内容不同,展示内容增加,较以往更详细、更复杂。
3.页面展示
如想给他人投保,必须征得同意并确认金额,不是发一个通知就可以的,这个步骤必不可少,各业务部门需 对自营及代理机构的网页进行测试,防止出现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
3.页面展示
增加了投保提示页面,并需投保人点击阅读方可真正的进入投保页面。
必须设置进入 投保流程的提示
销售页面的首页必须是提示进入投保流程页面,保险机构应当通过设置提示 进入投保流程页面,对销售页面和非销售页面进行分隔。非销售页面中不得 包含投保人填写投保信息、提交投保申请等内容。
提示投保人仔细阅读
第二部分
02
适用范围
2.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此次文件对于保险机构来说不仅仅是网销业务部门,银保、团险、经代如果涉及网络销售的均需遵 守本通知,需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中介业务、运营中心、信息技术等部门共同研究并执行。
第三部分
03
页面展示
3.页面展示
销售页面管理:指保险机构应当保存销售页面的内容信息及历史修改信息,并建立销 售页面版本管理机制。
目的:通过对销售页面的严格管理、对销售过程的记录和保存,以达到销售行为可还原并能查验目的。
3.页面展示
销售页面只能在自营平台
保险机构应当在自营网络平台通过设置销售页面实现互联网保险 销售,不得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置销售页面。
非自营平台不得设置销售页面
非自营平台只能是链接
保险机构可以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置投保申请链接,由投保人点 击链接进入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非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 不得设置保险产品销售页面。
维护消费者权益,防止出现销售误导
各保险机构之前向客户展示的信息和方式五花八门, 甚至有些信息客户看不见的,客户对产品相关条款 内容不能准确理解,存在不是客户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可能存在销售误导。
促进保险机构提高线上服务能力
促进保险机构完善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推动互联网 交易率,目的是能在网上实现消费者自主完成整个 投保流程,能在线上完成相关服务。
增加客户告知书、显示代 理机构和保险公司全称
提示进入投保流程页面应当包含:提示投保人即将进入投保流 程、需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投保人在销售页面的操作将被记录 等内容。 保险中介机构的提示进入投保流程页面,应当增加客户告知书 内容并重点披露该保险中介机构和承保保险公司名称。
3.页面展示
条款展示
保险机构的销售页面应当展示保险条款或 提供保险条款文本链接,说明合同内容, 并设置由投保人自主确认已阅读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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