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融资租赁合同(回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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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合同编号:
出租人:【】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承租人/共同承租人(合称“承租人”):
承租人/共同承租人身份证号码:
特别说明:
1、承租人已基于自身选择选定拟购买车辆,并已与车辆出售方(车辆出售方可以是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以承租人最终选择之车辆买卖交易对象为准)签订车辆买卖法律文件。
2、现承租人拟向出租人申请融资租赁解决方案:承租人将基于车辆买卖法律文件所购买的车辆(“租赁物”)出售给出租人,出租人向承租人指定的车辆出售方收款账号支付承租人所申请的融资款项后相应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承租人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后享有车辆占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
3、《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及其附件(包括《支付表》、《委托划扣授权书》、《租赁物交付签收单》、《收车及处置授权书》、《客户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补充协议/条款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共同构成合同各方间完整的法律合同文件(合成为“本合同”或“融资租赁全套法律文件”),对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中的定义、简称、释义具有同等涵义。
4、承租人的承诺与保证:
(1)承租人承诺其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相关法定资格,其驾驶证真实有效且未被吊销。
(2)承租人承诺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及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并为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承租人个人信息、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地址、邮箱等)发生任何变更或者发生其他任何影响到本合同履行的事项,应在任何事项发生后五(5)日内书面通知出租人。
(3)承租人同意出租方有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征信系统)、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信用管理评级机构披露及获取承租人的全部业务、个人身份、信用等信息及不良贷款信息,且有权向上述机构报送承租人的相关信息。
(4)承租人同意将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过程中违约、逾期相关信息向国家机构、媒体、社会公众进行公开。
(5)承租人授权并允许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之目的查询、获取、使用与签订本合同相关的个人信息,并依据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要求向其披露承租人的相关信息。
(6)如本合同存在一名以上承租人的,则所有承租人均知悉并同意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中的任何一名履行本合同项下归属于承租人的义务,任一承租人不得以有其它承租人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履行自身义务。
5、承租人特此声明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方式标识部分。当承租人通过线上点击确认签署本合同的相关按钮,即表示承租人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全部内容,同意与出租人间签署本合同并遵守,本合同在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生效,产生法律效力。
第一条定义
1、“租赁物”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购买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车辆(详见附件《租赁物交付签收单》),连同其所有替换物、部件、附加件、零件和更新件,又称为“车辆”。
2、“首期车款”是指承租人应向车辆出售方支付的车辆价款首付款,出租人有权依据承租人所选择的融资产品及对承租人征信审查/资信评估情况确定承租人应支付的首期车款比例。首期车款将包含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首期款内,并由出租人代收代付给车辆出售方或其指定的收款方。
3、“首期款”或“首期款项”指包括首期车款、承租人应支付的其他费用(根据承租人所选择的融资产品而确定,以承租人线上点击确认的收费明细及金额为准)。
4、起租日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指定的汽车出售方收款账号发放融资款项之日。
第二条租赁物的购买、融资款项发放及租赁期限
1、承租人特此不可撤销地确认,已基于自身选择与车辆出售方签署车辆买卖法律文件,合法享有车辆所有权(无论在本合同签署及履行期间是否完成车辆过户/上牌至承租人名下)。基于本合同之目的,出租人在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融资款项后取得车辆所有权(各方知悉: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该等所有权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前以约定方式归属于出租人享有,而不以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车辆购置发票作为权属认定依据),出租人将车辆交付并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承租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2、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融资款项发放所必须的材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征信审查所需材料/信息、车辆登记证等单证原件等,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选择的融资产品而确定)并支付首期款项,否则出租人有权拒绝发放车辆融资款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应自行处理与卖车人间的车辆买卖付款或解除事宜及由此产生的全部争议纠纷。
3、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直至本合同及其附件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表》项下所有租金支付完毕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支付完毕等义务)时止。
第三条租赁物交付及瑕疵责任约定
1、承租人特此不可撤销地确认,当承租人通过线上签署《租赁物交付确认单》的即视已对车辆外观、内饰、配置、随车物件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查验并无异议,车辆已正式交付。
2、承租人特此不可撤销地确认,出租人不对车辆质量问题或其他瑕疵及其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出租人不受原出卖人(原向承租人出卖租赁物的出卖人,以下简称“原出卖人”)对承租人所作的任何声明、担保或承诺的约束,也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应自行与车辆出售方依据车辆买卖法律文件解决质量问题、瑕疵等全部与车辆售卖相关的全部事宜,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汽车生产厂商承担责任;承租人不得基于上述原因拒付或者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否则承租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租金及逾期滞纳金
1、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同意无条件按本合同附件《支付表》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支付当期应还租金(租金不包括承租人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保养费、违章罚款、修理检测、损害赔偿等因使用行为产生的费用)。租金支付方式为:出租人基于承租人的授权通过自身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按月从承租人指定还款账户内划扣当期租金。如出租人合作之第三方支付机构未能成功划扣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指定的收款账号予以支付。承租人应在当月还款日之前在还款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用于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指定的还款账户见双方签订的《委托划扣授权书》。
2、承租人须为逾期偿还租金支付逾期滞纳金,逾期滞纳金按照逾期金额的【0.15%】每日计算,自《支付表》中应付租金日起计算至承租人实际付款日。
3、出租人有权向第三方转让其因将车辆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应承担的月付租金、逾期滞纳金、其他应付款项等。承租人特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当上述转让事宜发生后,将按照债权受让人指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路径、时间等)履行自身还款义务。承租人不得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让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车辆的使用及维护
承租人应依据本合同约定妥善保管、使用车辆。
1、在租赁期间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退租、出售、转让、转租、抵押车辆或采取其他侵犯出租人对租赁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2、承租人应妥善保管、使用车辆、负责车辆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对车辆进行年检。承租人正常使用过程中或进行维修、保养需要更换租赁车辆的零部件时,应使用与原车辆相同的品牌、相同规格及相同型号的零部件,因维修、保养车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因承租人保管、使用、维修租赁车辆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可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