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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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及网络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集团计算机及局域网管理,保证计算机及应用软件的完
好性并使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从而提高其可靠性和可用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各分子及控股公司。
二、职责
(一)技术信息部是集团计算机和网络管理的主管部门。
(二)技术信息部负责建立计算机台帐,做到帐物统一;各使用单位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三、管理内容与方法
(一)计算机设备管理
计算机设备管理,遵照执行《国务院设备管理条例》的规定。
1、计算机的购置:
各单位购置计算机(包括计算机软件)前,须向技术信息部提交购置申请报告,说明用途,设备名称,软件开发要求及费用预算,由计算机室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经理审批。大型计算机或相关设备可根据集团设备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2、各单位购置计算机,由集团技术信息部会同使用单位根据用途对计算机性价比、质量指标、市场状况进行调查,做出论证后,组织实施。
3、对新购置的计算机附带的资料、磁盘、光盘,由计算机室登
记整理建档,并统一归档管理,以保证计算机维护所必须的资料、文件齐备。
4、对购入的计算机,使用单位和理财融资部、设备管理部门要按管理规定建立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
(二)基层单位网络管理
1、局域网内一切网线、网络设备由技术信息部专人负责维修处理,其他人未经许可一律不得私自拆卸、自行维修,否则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2、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爱护局域网所有资源,上网人员必须正常使用网络资源,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严禁一切非法非常规操作。
3、上网人员需正常开机上网,正常按步骤退网退机,严禁异常关机,以免造成系统损坏或数据丢失。
4、严禁非上网人员或非权限人员异地、异机操作。否则后果自负。
5、异常停电停机后需关闭上网机器,有重要数据的部门应配置和日常性地使用UPS(不间断电源),以确保数据免受损失,并应
及时进行数据备份。
(三)计算机设备采购
1、技术信息部微机室负责按领导批准的计算机购置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市场进行调查、分析,确定能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供货方进行统一采购。
2、采购的计算机设备必须有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相关驱动程序盘。
(四)计算机使用注意事项
1、购入的计算机使用前,必须进行病毒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2、各单位的计算机必须有专人负责,实行专机专用。
3、上机人员要遵守有关的操作规程,禁止随便使用外来软件,经同意使用的外来软件,必须进行病毒检测;有关系统方面的软件,严禁擅自安装或删除,以免导致系统崩溃;不得在微机上进行电子游戏。
4、计算机的日常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为设备选择良好的运行环境。计算机的存放处应具有防火、防潮、防尘、防雷、防电磁干扰等条件。
5、计算机发生故障,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集团技术信息部计算机室,由计算机室会同使用单位对计算机进行诊断,提出处理意见。
6、集团内部计算机的借用、转让,应由使用单位向技术信息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为了合理配置资源,集团技术信息部有权对集团内部的计算机进行调拨。
7、计算机须更新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先技术信息部提出报废更新申请报告,经鉴定审核后方可实施。
四、软件开发及管理
(一)软件开发由技术信息部组织进行。各单位需要进行软件开发时,应提交申请报告,说明开发内容,技术信息部审查并提出解决
方案,报主管经理审批。
(二)对于专业管理软件,采取自行开发为主的原则。开发平台要保持先进性、合理性、可靠性、通用性。使用单位应向开发人员提供必要的资料。
(三)对于大型管理软件,采用与软件开发公司合作开发的方式。使用单位应提供详细的软件功能和使用要求。计算机室人员要参与方案的可行性分析和技术论证。
(四)各单位的管理程序发生变化,需要修改或调整应用管理软件时,应及时通知计算机室、由计算机室提出解决方案。对于外购外协软件、必须和软件开发公司联系,由开发公司实施售后服务。
五、计算机信息的安全保密管理
(一)公司及各部门的业务数据,由该部门文件管理员至少每周备份一次;重要数据由使用者本人向文件管理员申请做立即备份。
(二)公司计算机系统的数据资料列入保密范围。未经许可,严禁非相关人员私自复制。
(三)未经许可,任何私人的光盘、软盘不得在公司的计算机设备上使用,以免感染病毒。
(四)使用者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严防被窃取而导致泄密。
(五)运用计算机管理,要遵守有关的安全保密规定,重要系统要加密处理。
(六)入网电话号码、用户账号、口令要按规定作为机密级管理。
(七)在网上传送重要文件、数据。要加密处理。入网访问要按规定权限进行。
(八)上网的计算机必须有防病毒措施。防病毒和杀病毒软件必须使用正版软件,并且要及时升级换代。
(九)上网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不得在网上
操作任何有关国家机密的信息。
(十)不得访问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网站;不得访问国内外的反动、淫秽网站;不得下载各种非法信息。
(十一)不得在网上散布反动、淫秽、有损于国家声誉和形象的各种信息。
(十二)上网者不得在网上散布、下载、传播任何计算机病毒,一经发现将移交法律部门处理。
(十三)上网者不得有黑客行为。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规定由集团技术信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