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制品企业标准及部分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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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肉制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熟肉制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熟肉制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1适用范围适用于熟肉制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发酵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熟肉干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

2产品种类发酵肉制品包括萨拉米发酵香肠、风干发酵火腿等。

酱卤肉制品包括白煮羊头、盐水鸭、烧鸡、酱牛肉、酱鸭、酱肘子等,还包括糟肉、糟鸡、糟鹅等糟肉类。

熟肉干制品包括肉干、肉松、肉脯等。

熏烧烤肉制品包括烤鸭、烤鹅、烤乳猪、烤鸽子、叫花鸡、烤羊肉串、五花培根、通脊培根等。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包括圣诞火腿、方火腿、圆火腿、里脊火腿、火腿肠、烤肠、红肠、茶肠、泥肠、淀粉肠等。

3企业规模划分在生产企业抽样时,应采集企业规模信息。

根据熟肉制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熟肉制品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104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2726熟肉制品卫生标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T4789.17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肉与肉制品检验GB/T4789.26-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GB4789.26-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GB4789.3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T4789.36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埃希氏菌0157:H7/NM检验GB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5009.6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T5009.9食品中淀粉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GB/T5009.17食品中汞的测定GB/T5009.26食品中N-亚硝胺类的测定GB/T5009.27食品中苯并(α)花的测定GB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T5009.35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T5009.44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123食品中铭的测定GB/T9695.1肉与肉制品游离脂肪含量测定GB/T9695.6肉与肉制品胭脂红着色剂测定GB/T9695.11肉与肉制品氮含量测定GB/T9695.14肉制品淀粉含量测定GB/T20711熏煮火腿GB/T20712火腿肠GB/T20756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飒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21313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22286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22338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GB/T23495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SN/T1743食品中诱惑红、酸性红、亮蓝、日落黄的含量检测高效液相色谱法SN/T1924进出口动物源食品中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和特布他林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2051食品、化妆品和饲料中牛羊猪源性成分检测方法实时PCR法SN/T2557畜肉食品中牛肉成分定性检测方法实时PCR法SN/T2978动物源性产品中鸡源性成分PCR检测方法SN/T2980动物产品中牛、山羊和绵羊源性成分三重实时荧光PCR检测方法SN"3731.5食品及饲料中常见禽类品种的鉴定方法第5部分:鸭成分检测PCR法SB/T10279熏煮香肠SBZT10280熏煮火腿SB/T10381真空软包装卤肉制品SBZT10923肉及肉制品中动物源性成分的测定实时荧光PCR法NY/T1666肉制品中苯并[a]花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食药监办食函(2010)139号关于转发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通知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781-2-2006动物源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动物源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牛肉制品国家标准

牛肉制品国家标准

牛肉制品国家标准1. 引言本文档对牛肉制品国家标准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和解释。

牛肉制品是指以牛肉为主要原料,经过一系列加工制作而成的食品。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以及推动牛肉制品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制定本标准是必要的。

2. 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牛肉制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

3. 规定和要求3.1 原材料•牛肉:选用健康、无病变的牛只肉,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进行必要的检验和检测;•辅料:饲料、调味品、添加剂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严禁使用有害物质。

3.2 加工工艺•清洗和去骨:应在卫生条件良好的场所进行,确保牛肉的卫生安全;•切割和调理:应按照工艺要求进行切割和调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口感;•烹调和熏制:应采用适当的烹调方法和熏制工艺,确保产品的色、香、味和口感。

3.3 包装和储存•包装材料:应选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包装规格: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和市场需求确定合理的包装规格;•储存条件:应将牛肉制品储存在干燥、阴凉、通风的环境中,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

3.4 运输和销售•运输条件:应采用无污染、无异味的运输工具,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销售环境:销售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避免与有害物质接触;•标签和说明:产品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相关信息。

4. 检测要求4.1 外观检测•色泽:应具有鲜红色或棕红色;•气味:应具有特有的牛肉气味;•质地:应富有弹性和口感,不应有异物。

4.2 化学成分检测•蛋白质含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脂肪含量:应符合相关标准;•水分含量:应符合相关标准;•添加剂残留物:应符合相关标准。

4.3 微生物检测•细菌总数:应符合相关标准;•大肠菌群:应符合相关标准;•霉菌和酵母菌:应符合相关标准;•食品中毒菌:应未检出。

5. 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本标准将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

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进行处罚,并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利和监督权力。

肉制品生产涉及的生产记录表单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2021

肉制品生产涉及的生产记录表单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2021
GB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5009.19
GB/T 5009.162
10
滴滴涕
11
大肠菌群
GB27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
G金黄色葡萄球菌
GB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4789.10平板计数法
13
沙门氏菌
1
感官
GB27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
按照对应标准
2

GB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
3

GB 5009.15
4

GB 5009.17
5

GB 5009.11
6

GB 5009.123
7
苯并[a]芘
GB 5009.27
8
N-二甲基业硝胺
GB 5009.26
9
、 、 、八八八
GB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按照对应标准
26
标签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GB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注:本表参照肉制品相关产品标准,所提供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仅供参考。
发酵肉制品涉及的检测项目与方法
序号
检测项目
标准号
标准名称
检验方法
2
出厂检验记录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 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 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

肉品检验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肉品检验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肉品检验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肉品是人们日常饮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食品之一,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

为了保障肉品的质量安全,肉品检验成为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肉品检验通过对肉品的外观、气味、口感及营养成分等进行检测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并不含有有害物质。

本文将介绍肉品检验的重要性,目前的肉品检验标准以及改进肉品检验标准的必要性。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深入探讨,旨在为提升肉品检验的质量和效率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包括引言部分、正文部分和结论部分。

引言部分将对文章的背景和研究内容进行概述,引出文章的主要观点和目的。

正文部分将详细介绍肉品检验的重要性、目前的肉品检验标准以及改进肉品检验标准的必要性。

结论部分将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给出具体的结论和建议。

通过这样的结构,全面而逻辑地展开对肉品检验标准的讨论,使读者更加清晰地了解该主题的重要性和现状。

1.3 目的:肉品检验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健康,确保肉制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通过明确规定肉品的检验标准,可以提高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的重视,促使其更加严格地按照标准生产,减少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的可能性。

此外,肉品检验标准的制定还可以为监管部门提供依据,帮助其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保障公共健康和市场秩序。

通过完善和强化肉品检验标准,可以促进肉制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消费者对产品的信心和满意度,实现食品安全与质量的双重保障。

2.正文2.1 肉品检验的重要性肉品检验在食品安全领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肉制品是人们日常饮食中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

消费者购买到质量不合格的肉制品,可能会导致食物中毒、传染病等健康问题。

其次,肉制品的质量安全也直接关系到食品工业生产的口碑和信誉。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附件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专项技术要求FSMS-03:2007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本文件由“十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食品安全关键技术”之“食品企业和餐饮业HACCP 体系建立和实施”的课题研究成果――“HACCP-EC-0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转换而成。

目次1范围382规范性引用文件383术语和定义384前提方案(PRP)395关键过程控制要求416产品检测427记录保持42附录A(规范性附录)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卫生管理43 规范附录B(规范性附录)宰前检验的要求和操作规程55 附录C(规范性附录)宰后检验的要求和操作规程5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实施以HACCP 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技术要求,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前提方案、关键过程控制、产品检测和记录保持。

本文件是GB/T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在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应用的专项技术要求,是根据肉及肉制品行业的特点将GB/T22000 在本行业要求的具体化。

本文件适用于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建立、实施与自我评价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也可用于采购方对此类食品提供者的评价和实施第三方认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上述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使用其最新版本。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9303 熟肉制品厂良好生产规范GB/T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GB/T 20094 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本文件中未注释的术语和定义与GB/T 22000 中的相关术语相同。

肉制品审查细则版

肉制品审查细则版

肉制品审查细则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肉制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食品安全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肉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涉及肉制品的生产、准入审查、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肉制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环节的生产、存储、运输、销售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第二章:生产准入审查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二)生产场所符合卫生标准,并有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具备科学合理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四)采购的原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五)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产品;(七)建立并保持产品追溯体系。

第五条销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二)销售场所符合卫生标准,并有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三)采购的肉制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四)建立并保持产品追溯体系。

第三章:生产环节审查第六条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操作,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并对原料进行检验,不得使用有问题的原料。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对生产工艺的管理。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对生产线进行定期的卫生检查和消毒处理,保持生产环境的卫生洁净。

第十条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确保能够追踪产品的生产、存储和流通过程。

第四章:销售环节审查第十一条销售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操作,确保销售过程的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销售企业应检查肉制品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销售有问题的肉制品。

第十三条销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存储和陈列制度,确保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的安全和品质。

第十四条销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确保能够追踪产品的销售和流通过程。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肉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或停产措施。

肉制品的标准

肉制品的标准

肉制品的标准肉制品是我们日常饮食中常见的食品之一,其质量和安全对消费者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

本文将介绍肉制品的标准,包括生产、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首先,肉制品的生产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生产标准进行生产。

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原料的来源和质量,确保生产的肉制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其次,肉制品的质量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

肉制品在生产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保证产品的质量稳定和可靠。

肉制品的质量标准包括肉类的新鲜度、肉制品的加工工艺和卫生条件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肉制品才能够进入市场销售。

另外,肉制品的安全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

肉制品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卫生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

同时,在销售过程中,肉制品必须符合相关的贮存和运输标准,保证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受到污染,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总之,肉制品的标准涉及到生产、质量和安全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只有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才能够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消费者在购买肉制品时,也应该关注产品的生产标准和质量安全标准,选择合格的产品,保障自己的健康。

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读者对肉制品的标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我们希望生产企业和消费者都能够重视肉制品的标准,共同维护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够建立健全的肉制品标准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肉品品质检验项目

肉品品质检验项目

肉品品质检验项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肉品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肉品的品质直接影响到我们的健康。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肉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了严格的检验和控制。

接下来,我们将重点介绍肉品品质检验项目。

肉品的品质主要包括外观、气味、口感和营养成分等方面。

在进行肉品品质检验时,通常会参考以下几个项目:1. 外观检验:外观是肉品品质的第一印象,对消费者产生直接影响。

在外观检验中,主要包括肉色、脂肪分布、弹性等方面的检测。

正常的肉品应该具有鲜红色或粉红色,肉质细嫩、弹性好,脂肪分布均匀,无异味。

2. 气味检验:肉品的气味通常反映了肉品的新鲜度和保存状态。

通过嗅觉检验可以判断肉品是否具有异味、发霉味或腐败味等。

正常的肉品应该具有清淡自然的肉香味,完全没有其他异味。

3. 口感检验:口感是消费者直接感受到的品质之一。

通过口感检验可以评判肉品的嫩度、多汁度和肉质。

正常的肉品应该具有嫩滑细腻的口感,且带有一定的弹性,口感丰富。

4. 营养成分检验:肉品作为蛋白质的重要来源,其营养成分非常重要。

通过检验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等营养成分的含量,可以评判肉品的营养价值。

正常的肉品应该富含蛋白质、氨基酸和维生素等营养成分。

除了以上几个主要的肉品品质检验项目外,肉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还会根据不同种类的肉品制定相应的检验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比如猪肉、牛肉、羊肉等不同种类的肉品,在检验项目上可能会有一定的区别,但都应该符合新鲜、无异味、口感好和营养丰富等基本要求。

为了保障肉品品质,肉品生产企业通常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提升产品质量。

比如建立健全的肉品品质检验体系,购买先进的肉品检验设备,加强从原料采购到生产加工的全程监控等。

消费者在购买肉品时,也应该注意选择正规的销售渠道,避免购买劣质的肉品。

肉品的品质检验项目涉及外观、气味、口感和营养成分等多个方面。

通过严格的品质检验,可以保证肉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确保消费者的健康。

肉制品检验规章制度

肉制品检验规章制度

肉制品检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肉制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技术标准,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对肉制品的检验工作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确保产品合格,不得出现问题。

第四条肉制品检验工作应该依据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五条肉制品检验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六条对于发现的肉制品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并进行定期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第二章肉制品检验标准第八条肉制品的检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等。

第九条肉制品的质量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外观、色泽、气味、口感、营养成分等。

第十条肉制品的安全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无公害物质残留、无病原微生物污染、无有毒物质添加等。

第十一条肉制品的卫生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生产加工环境卫生、生产加工设备卫生、人员卫生等。

第十二条对于新产品的检验标准应当根据其特点进行调整和制定,确保新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所涉及的具体检验标准应当具体明确,便于工作人员操作和准确判断。

第三章肉制品检验工作流程第十四条肉制品检验工作分为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验两个环节,应当相互协调、互相配合,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五条现场检验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接受检验任务、准备检验工具、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操作、记录检验结果等。

第十六条实验室检验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接收样品、进行检验操作、记录检验结果、制定检验报告、存档等。

第十七条作为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技能和经验,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操作,避免出现失误。

冻干肉制品企业标准

冻干肉制品企业标准

冻干肉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冻干肉制品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猪肉、羊肉、鸡肉、鸭肉、牛肉、兔肉等)为主要原料。

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绵白糖、大豆油、食用植物油、鸡蛋白粉、食用盐、白胡椒、马铃薯淀粉、食用猪油、味精、精炼牛油、蜂蜜、棕榈油、酿造酱油、大豆蛋白、食用葡萄糖、麦芽糖、麦芽糊精、谷朊粉、酵母抽提物、蛋黄粉、香辛料、鸡粉调料、调味料酒、膨化豆制品、牛肉粉调味粉、食用调和油、酿造食醋、玉米淀粉、饼干、调味酱、葱蒜类蔬菜、姜,其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六偏磷酸钠、单,双甘油脂肪酸酯、蔗糖脂肪酸酯、D-异抗坏血酸钠、辣椒红、黄原胶、卡拉胶、果胶、甘氨酸、焦磷酸钠、三聚磷酸钠、瓜尔胶、茶多酚、5’-呈味核苷酸二钠(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精,经预处理、修整、分切或不分切、腌制或不腌制、煮制、调味或不调味、冷冻、干燥(或先冷冻、干燥,后调味)、粉碎、包装加工而成的冻干肉制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T 1445 绵白糖GB/T 1535 大豆油GB 188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GB 188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六偏磷酸钠GB 1886.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蔗糖脂肪酸酯GB 1886.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辣椒红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黄原胶GB 1886.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单,双甘油脂肪酸酯GB 1886.1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卡拉胶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2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茶多酚GB 1986 食品添加剂单、双硬脂酸甘油酯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26 熟肉制品卫生标准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GB 4789.3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 4789.3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埃希氏菌0157:H7/NM检验GB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 食品中N-亚硝胺类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7900 白胡椒GB/T 8884 马铃薯淀粉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GB/T 8937 食用猪油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GB/T 9959.1 鲜、冻片猪肉GB/T 9961 鲜、冻胴体羊肉GB 10146 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GB 1886.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辣椒红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T 15680 棕榈油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6869 鲜、冻禽产品GB/T 17238 鲜、冻分割牛肉GB/T 17239 鲜、冻兔肉GB/T 18186 酿造酱油GB/T 18187 酿造食醋GB 20371 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GB/T 20883 麦芽糖GB/T 20884 麦芽糊精GB/T 20980 饼干GB/T 21924 谷朊粉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GB 255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果胶GB 25542 食品添加剂甘氨酸(氨基乙酸)GB 255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磷酸钠GB 255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三聚磷酸钠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284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瓜尔胶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NY/T 744 葱蒜类蔬菜NY/T 1193 姜SB/T 10292 食用调和油SB/T 10415 鸡粉调味料SB/T 10416 调味料酒SB/T 10453 膨化豆制品SB/T 10513 牛肉粉调味料DBS 51/00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半固态复合调味料BB/T 0030 包装用镀铝薄膜QB/T 1871 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肉制品企业标准及部分检测

肉制品企业标准及部分检测

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酱卤肉类制品2013-7-1发布--实施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前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复合磷酸盐、铅、无机砷、镉、总汞、亚硝酸钠残留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限量指标等同于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本标准由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起草。

标准主要起草人:。

酱卤肉类制品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酱卤肉类制品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畜禽肉及其副产品为原料,加入调味料和香辛料,经煮、卤、烧、酱制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熟肉制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07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16869鲜、冻禽产品GB2720味精卫生标准GB5461食用盐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317白砂糖GB2717酱油卫生标准GB2718酱卫生标准GB2757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2758发酵酒卫生标准GB/T8884食用马铃薯淀粉GB/T8885食用玉米淀粉GB1907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6543瓦楞纸箱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0004—1998耐蒸煮复合膜、袋GB9695.15肉与肉制品水分含量的测定GB9695.8肉与肉制品氯化物含量的测定GB/T9695.14肉制品淀粉含量的测定GB/T4789.2—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T4789.4—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测定GB/T4789.5—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测定GB/T4789.10—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测定GB/T4789.11—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测定GB/T5009.11—2003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5009.12—2003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5—2003食品中镉的测定GB/T5009.17—2003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5009.33—2003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方法GB9695.4肉与肉制品总磷含量测定GB/T4789.17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肉与肉制品检验GB2726熟肉制品卫生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产品质量仲栽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1999]第4号)3技术要求3.1原料3.1.1原料肉应符合GB2707、GB16869的规定。

产品质量抽查实施规范(肉制品)

产品质量抽查实施规范(肉制品)

产品质量抽查实施规范(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13-2008肉制品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肉干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复检。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产品种类以表格形式列出如下:3.1 肉制品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绞碎(或切块或整体)、成型(或充填)、成熟(或不成熟)、包装等工艺制作,开袋即食(或经简单热加工即食)的预制食品。

3.2 腌腊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绞碎(或切块或整体)、成型(或充填),再经晾晒(或风干或低温烘烤)、包装等工艺制作,食用前需简单热加工的一类预制食品。

3.3 酱卤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成型,以水为媒介加热成熟、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的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

3.4 熏烧烤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成型,以空气(或固体)为媒介加热成熟、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的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

3.5 肉干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成型、煮制(或不煮制)、烘烤(或烘干或炒松)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包括肉干、肉脯和肉松。

3.5.1 肉松以畜禽瘦肉为原料,经选料、修割、煮制、撇油、调味、收汤、炒松、搓松等工艺制作而成的熟肉制品。

包括太仓肉松、油酥肉松和肉粉松。

3.5.2 肉干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割、预煮、成型、调味、复煮、收汤、干燥等工艺制作而成的熟肉制品。

肉制品审查细则(2006版)

肉制品审查细则(2006版)

欢迎阅读肉制品检验基础知识(2006版)一、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二、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

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

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

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

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

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手清洗消毒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2.3.产能力相适应的包装设备和运输工具。

1.腌腊肉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生香肠还应具有灌装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装、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或设施。

2.酱卤肉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煮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或设施;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肉糕、肉冻类还应具有成型设备或设施;生产油炸肉类还应具有油炸设备或设施。

3.熏烧烤肉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4.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搅拌(或滚揉)、腌制、绞肉(或斩拌)、灌装(填充或成型)、蒸煮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5.发酵肉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发酵、晾挂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发酵香肠还应具有搅拌(或滚揉)、绞肉(或斩拌)和灌装等设备或设施。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标准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标准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标准HygienicPracticeofCookedMeatandMeat-porductsFactory(报批稿)1.范围本标准了对熟肉及熟肉制品加工企业的工厂设计与设施、卫生治理、生产过程、卫生质量操纵和人员等方面的全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了所有熟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加工过程,包括酱肉类、烧烤肉、火腿肠、灌肠类、西式火腿及其它方式加工经营的直截了当可食的畜、禽类肉制品。

2.标准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依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07猪肉卫生标准GB2710鲜冻畜禽肉卫生标准GB2725,l肉灌肠卫生标准GB2726酱卤肉类卫生标准GB2727烧烤肉卫生标准GB2728瞧肉卫生标准GB2729肉松卫生标准GB273l火腿卫生标准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8950罐头厂卫生标准GB9677食品中N-亚硝胺限量卫生标准GBl0l47香肠(腊肠)、香肚卫生标准GBl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标准GBl3l00肉类罐头食品卫生标准GBl310l西式蒸煮、烟熏火腿卫生标准GB15198食品中亚硝酸盐限量卫生标准GB16327肉干、肉脯卫生标准3.定义3.1熟肉制品:指以猪、牛、羊、鸡、兔、狗等畜、禽肉为要紧原料,经酱、卤、熏、烤、腌、蒸、煮等任何一种或多种加工方法而制成的直截了当可食的肉类加工制品。

3.2清洗:指除往尘土、残屑、污物或其它可能污染肉品或其包装材料的有害物质的过程。

3.3消毒:指以化学或物理方法,有效杀灭或减少有害微生物到平安水平,但不碍事食品的平安性和品质的处理过程。

3.4清洁:指通过有效地清洗和(或)消毒处理后,所到达的足以保证不对相应的食品或原料造成污染的状态。

肉制品食品执行标准

肉制品食品执行标准

(一)食品安全标准(二)肉制品相关标准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及《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 19303-2003)对肉制品加工场所及加工设备提出要求。

增加适应性要求,对加工场所及设备均可根据企业产品特点及工艺需求设置。

肉制品工艺类型繁多,具有极强的可变化性,生产不同肉制品所需的机械设备各不相同。

各肉制品企业规模不同,条件不一,机械化程度不一致。

生产肉制品既可手工操作,也可机械化、半机械化操作,现场核查肉制品加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应根据各生产企业提供的工艺文件及具体工艺过程要求进行核查。

建立一种符合企业生产发展、适于现场核查的设备核查方式。

(一)配备要求企业应具备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设计能力相适应的设备。

包括生产申报品所涉及的生产设备、设施及检测设备。

1.肉制品生产设备应根据肉制品的生产工艺要求,配备相应的生产加工设备。

按照传统工艺,用手工和半手工制作肉制品的,其设备(设施)配置应满足产量、工艺需要。

(1)热加工熟肉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热加工和包装等设备(设施)。

生产灌制品类应具有灌装(充填或成型)设备(设施);生产西式火腿类应具有搅拌(或滚揉)设备(设施);熏、烧、烤制品类应具有熏烤或烧烤设备(设施);生产肉松类应具有炒松设备(设施);生产肉干类、肉脯类应具有烘烤设备(设施)。

(2)发酵肉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发酵和包装等设备(设施).生产发酵香肠类应具有搅拌(或滚揉)、绞肉(或斩拌)和灌装等设备(设施)。

(3)预制调理肉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加工和包装等设备(设施)。

(4)腌腊肉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装等设备(设施).生产腊肉类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应具有灌装、晾晒及烘烤设备(设施);生产中式火腿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设施)。

2.给排水设施企业应有完善的供水设施,生产和清洗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肉制品的标准

肉制品的标准

肉制品的标准肉制品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食品之一,它们不仅是人们餐桌上的美味佳肴,更是一种重要的营养来源。

然而,由于肉制品的特殊性,其生产和销售需要严格遵守一系列的标准和规定,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就肉制品的标准进行探讨,以期对相关行业有所帮助。

首先,肉制品的生产需要符合卫生标准。

生产过程中,要保证生产场所的清洁卫生,避免污染和交叉感染的发生。

生产设备和器具要经常清洗消毒,保持干净整洁。

员工在操作过程中要穿戴干净的工作服和手套,避免人为污染。

这些都是保证肉制品生产卫生安全的基本要求。

其次,肉制品的质量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生产过程中,要选择新鲜、优质的肉类原料,避免使用变质或劣质的肉类。

同时,要控制好肉制品的成分配比,保证产品口感和营养均衡。

此外,肉制品的加工过程也要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另外,肉制品的安全标准也是不可忽视的。

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产品不含有害物质,如硼砷、硫化物等。

同时,要对产品进行严格的检测和监控,确保产品不受细菌、霉菌等微生物污染。

在包装和储存过程中,也要注意防潮防腐,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持久性。

最后,肉制品的标准还包括了产品的标识和包装。

产品的标识要真实准确,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便于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来源和质量。

产品的包装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保证产品在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不受污染和损坏。

总的来说,肉制品的标准涉及到生产、质量、安全、标识和包装等多个方面,需要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共同遵守和监督。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标准,才能生产出优质、安全的肉制品,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能对相关行业有所启发和帮助。

肉制品企业质量检测报告

肉制品企业质量检测报告

肉制品企业质量检测报告1. 引言肉制品作为人们餐桌上常见的食品之一,其质量安全一直备受人们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肉制品企业需要进行质量检测以确保产品的食品安全性。

本报告将对一家肉制品企业进行质量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

2. 检测目标我们选择了一家肉制品企业,对其产品进行了全面的质量检测。

主要检测项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化学成分我们对肉制品样品进行了营养成分分析,包括蛋白质、脂肪、糖分等主要成分的含量测定。

2.2. 微生物指标我们对样品进行了微生物指标的检测,包括总菌落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等。

2.3. 添加剂我们对样品进行了添加剂的检测,包括亚硝酸盐、硝酸盐、防腐剂等。

3. 结果分析3.1. 化学成分分析结果经过分析,该肉制品样品中蛋白质含量为30%,脂肪含量为20%,糖分含量为2%。

这些数值与标准值相符,说明该产品的化学成分合格。

3.2. 微生物指标检测结果经过对样品进行微生物指标检测,我们得到了以下结果:总菌落数为1000 CFU/g,大肠菌群为10 CFU/g,沙门氏菌未检出。

这些指标值均低于国家标准要求,说明该产品的微生物指标合格。

3.3. 添加剂检测结果样品中经检测未发现亚硝酸盐、硝酸盐和防腐剂等添加剂的存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 结论与建议根据对该肉制品企业的质量检测结果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首先,该企业所生产的肉制品的化学成分符合标准,不存在超出限制的成分。

这说明该企业在产品的配方控制和生产工艺上有良好的管理。

其次,该企业的产品微生物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说明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卫生控制有良好的管理。

最后,该企业未检出任何添加剂的存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保证了产品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该肉制品企业的产品质量较为可靠,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建议该企业继续保持在产品质量控制方面的努力,并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以确保产品质量的持续稳定。

5. 参考文献。

产品质量抽查实施规范(肉制品).

产品质量抽查实施规范(肉制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13-2008肉制品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肉干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复检。

2 产品分类2。

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产品种类以表格形式列出如下:3 术语和定义3。

1 肉制品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绞碎(或切块或整体)、成型(或充填)、成熟(或不成熟)、包装等工艺制作,开袋即食(或经简单热加工即食)的预制食品。

3.2 腌腊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绞碎(或切块或整体)、成型(或充填),再经晾晒(或风干或低温烘烤)、包装等工艺制作,食用前需简单热加工的一类预制食品.3。

3 酱卤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成型,以水为媒介加热成熟、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的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3.4 熏烧烤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成型,以空气(或固体)为媒介加热成熟、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的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

3.5 肉干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成型、煮制(或不煮制)、烘烤(或烘干或炒松)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包括肉干、肉脯和肉松。

3.5.1 肉松以畜禽瘦肉为原料,经选料、修割、煮制、撇油、调味、收汤、炒松、搓松等工艺制作而成的熟肉制品。

包括太仓肉松、油酥肉松和肉粉松.3.5。

2 肉干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割、预煮、成型、调味、复煮、收汤、干燥等工艺制作而成的熟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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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酱卤肉类制品2013-7-1发布- - 实施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前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复合磷酸盐、铅、无机砷、镉、总汞、亚硝酸钠残留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限量指标等同于GB 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本标准由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起草。

标准主要起草人:。

酱卤肉类制品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酱卤肉类制品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畜禽肉及其副产品为原料,加入调味料和香辛料,经煮、卤、烧、酱制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熟肉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 16869 鲜、冻禽产品GB 2720 味精卫生标准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317 白砂糖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GB 2718 酱卫生标准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GB/T 8884 食用马铃薯淀粉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GB 1907 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6543 瓦楞纸箱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004—1998 耐蒸煮复合膜、袋GB 9695.15 肉与肉制品水分含量的测定GB 9695.8 肉与肉制品氯化物含量的测定GB/T 9695.14 肉制品淀粉含量的测定GB/T 4789.2—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T 4789.4—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测定GB/T 4789.5—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测定GB/T 4789.10—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测定GB/T 4789.11—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测定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12—2003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2003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2003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33—200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方法GB 9695.4 肉与肉制品总磷含量测定GB/T 4789.1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肉与肉制品检验GB 2726 熟肉制品卫生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产品质量仲栽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1999]第4号)3 技术要求3.1 原料3.1.1原料肉应符合GB 2707、GB 16869的规定。

3.1.2 根据各种产品的不同要求,选取适合的部位肉。

3.1.3 原料肉应保持肉质新鲜,不沾污,不混有杂质。

3.2 辅料3.2.1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2食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2.3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

3.2.4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2.5 酒应符合GB 2757或GB 2758的规定。

3.2.6 酱油应符合GB 2717的规定。

3.2.7 酱应符合GB 2718的规定。

3.2.8 淀粉应符合GB/T 8884、GB/T 8885的规定。

3.2.9 亚硝酸钠应符合GB 1907的规定。

3.2.10 其他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3.3 包装材料3.3.1 包装袋符合GB 9683的规定。

3.3.2 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3.4 质量指标3.4.1感官指标感官指标见表1。

表1 感官指标3.4.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3.4.3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见表3。

表3 微生物指标3.4.4 食品添加剂3.4.4.1 其它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4.4.2 其它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规定。

3.4.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4.3 污染物、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 2726的规定。

3.4.4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检验方法4.1 感官检验根据产品的感官要求,用眼、鼻、口、手等感觉器官对产品的外观、色泽、组织状态和风味的质量进行检验。

4.2 理化检验4.2.1 水分按GB 9695.15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盐分按GB 9695.8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亚硝酸钠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复合磷酸盐按GB 9695.4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 淀粉按GB/T 9695.14规定的方法测定。

4.2.6 铅按GB/T 5009.12—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4.2.7 无机砷按GB/T 5009.11—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4.2.8 镉按GB/T 5009.15—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4.2.9 总汞按GB/T 5009.17—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4.2.10 亚硝酸盐按GB/T 5009.33—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4.2.11 菌落总数按GB/T 4789.2—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4.2.12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4.2.13 致病菌按GB/T 4789.4—2003、GB/T 4789.5—2003、GB/T 4789.10—2003、GB/T 4789.11—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5 检验规则5.1 组批同日(或同一班次)、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方法和数量5.2.1 样本数量: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按表4抽取样本,并将三分之一样品进行封存,保留备查。

表4 抽样表5.2.2样品数量:从样本中随机抽取2kg作为检验样品。

5.3 检验5.3.1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后出具产品合格证。

在包装箱内(外)附有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他项目作为不定期抽检。

5.3.2 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更换主要原辅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3.3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中3.4规定的全部项目。

5.4 判定规则5.4.1 出厂检验判定与复检5.4.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5.4.1.2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随机抽样进行该项目的复验。

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

5.4.1.3 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中的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

5.4.2 型式检验判定与复验5.4.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品。

5.4.2.2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3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致病菌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不合格品。

超过3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不应复验,判为不合格品。

5.4.2.3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致病菌中的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

5.5 仲栽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可协商解决,确需仲栽时,应按《产品质量仲栽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6.1 标志6.1.1 销售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制造者名称和地址,标注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GB 7718规定。

同时,标明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

6.1.2 运输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标注的禁止手钩、怕晒、怕雨和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T 191和GB/T 6388规定。

6.2 包装6.2.1 销售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规定;采用抽真空包装。

6.2.2 运输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包装纸箱应完整、牢固。

6.2.3 盛装裸装产品的器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堆放时应防止污染。

6.3 运输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和温度要求,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货物混放、混装。

运输中防挤压、防晒、防雨、防潮,装卸时轻搬、轻放。

6.4 贮存6.4.1 仓库要求卫生、干燥,具有保温功能,不应同库贮存有毒、有害、有异味等物品。

6.4.2垛垫要求产品堆放应垫板,与地面距离不低于10cm,距墙面不少于15cm。

6.4.3堆码要求按不同批次堆码,堆码整齐。

6.4.4贮存温度低温产品在0℃~4℃条件下贮存, 高温产品在0℃~4℃或常温条件下贮存。

6.4.5保质期按本标准贮存条件,根据产品各自特点标出,一般9-12个月。

6.4.6散装销售产品的贮存应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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