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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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2024中介服务费标准协议

房产交易2024中介服务费标准协议

房产交易2024中介服务费标准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1. 房产交易2024中介服务费标准1.1 中介服务费的定义1.2 中介服务费的计算方式1.3 中介服务费的支付时间1.4 中介服务费的支付方式2. 服务内容2.1 中介方提供的服务内容2.2 中介方不提供的服务内容3. 中介方的义务与责任3.1 中介方应尽的义务3.2 中介方应承担的责任4. 客户的义务与责任4.1 客户应尽的义务4.2 客户应承担的责任5. 中介服务费的调整5.1 中介服务费调整的条件5.2 中介服务费调整的程序6. 争议解决6.1 争议解决的途径6.2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7.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7.1 合同的生效条件7.2 合同的终止条件8. 保密条款8.1 保密信息的定义8.2 保密信息的保护期限9.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9.1 法律适用9.2 争议解决地点10.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0.1 合同的修改10.2 合同的补充11. 合同的签署与盖章11.1 合同签署的时间11.2 合同盖章的要求12. 其他条款12.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2.2 双方未约定的事项的处理13. 附件13.1 附件的定义与效力13.2 附件的补充说明14. 签署人的身份证明与授权文件14.1 签署人的身份证明14.2 签署人的授权文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房产交易2024中介服务费标准1.1 中介服务费的定义中介服务费是指中介方为客户提供的房产交易过程中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源信息收集、推广、带看、谈判、交易促成等服务。

1.2 中介服务费的计算方式中介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如下:(1)若交易房产的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中介服务费为交易金额的1%。

(2)若交易房产的价值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则超过部分的中介服务费为交易金额的0.5%。

(3)中介服务费的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万元。

1.3 中介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中介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为交易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

上海市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

上海市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

上海市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和房地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上海市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如下:
1.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居住房屋的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收费标准为租金的一个月总额的35%,由租赁双方各自支付。

2.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收费按交易房屋总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收费可能因中介公司、房屋类型、地理位置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支付房屋中介费时,请务必向中介公司咨询并确认具体收费标准。

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收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出租房地产中介服务费:指中介机构通过向出租人提供带看、租赁协商、合同起草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买卖房地产中介服务费:指中介机构通过向买卖双方提供带看、协商、合同起草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评估房地产中介服务费:指中介机构通过对房地产进行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费:指中介机构通过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标准应当合理、公平,不得乱收费或收取高额佣金。

第四条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收费应当明码标价,中介机构应当公示收费标准,不得私自增加费用。

(二)收费不得先收后服务,即不能事先收取费用而未提供服务。

(三)根据服务内容和成本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恶意提高收费标准。

(四)不得违反价格法规定,搭售其他服务或强制消费。

第五条中介机构应当在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之前,向客户明示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服务费用以及支付方式等信息,确保客户知情权。

第六条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服务费用明细中清晰明示。

第七条在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协议时,中介机构应当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八条对于消费者提出的合理投诉、异议或索赔,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合理回复,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中介机构,相关主管部门将给予警告、罚款、关停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对之前已经签订的中介服务协议不受该管理办法的影响。

第十一条该管理办法由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总结】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发布,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于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规范起到了重要的意义。

关于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沪价房(1996)第88号)

关于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沪价房(1996)第88号)

关于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房(1996)第88号)日期:2010-06-10 11:32各区(县)物价局(委),浦东新区工商局,各区(县)房地局,浦东新区规土局: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二、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和一般宗地价格评估,都应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房地产或宗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具体收费标准分别见附表一、附表二。

三、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见附表三)协商确定。

四、上述规定的房地产及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为上限标准。

为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抵押而作的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上述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如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缓构可酌情减收,但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每件房地产评估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五、浦东新区的评估收费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其中,上浮幅度在10-20%之间的,应向新区物价部门备案,上浮幅度超过20%的,应向市物价局备案。

本市其它地区的评估收费确需上浮的,也按此办法,向所在地区的物价部门备案,但上浮幅度限于20%。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计价格[1999]225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经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1999年2255号文)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1999年2255号文)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经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上海中介费用标准

上海中介费用标准

上海中介费用标准
一、中介费
中介费是指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由中介机构收取的服务费用。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市场行情,中介费的收费标准一般为房屋总价的3%左右。

但是,具体收费标准还需根据中介机构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而定。

二、贷款服务费
贷款服务费是指中介机构为购房者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时收取的服务费用。

该项费用的收费标准一般为贷款金额的1%左右。

三、担保费
担保费是指在进行房屋交易时,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性,由中介机构提供的一种担保服务。

该项费用的收费标准一般为房屋总价的1%左右。

四、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
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是指中介机构为购房者代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收取的服务费用。

该项费用的收费标准一般为每宗100元左右。

五、代办贷款服务收费
代办贷款服务收费是指中介机构为购房者代办房屋按揭贷款手续时收取的服务费用。

该项费用的收费标准一般为贷款金额的1%左右。

六、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
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是指中介机构为购房者代办房屋入住手续时收取的服务费用。

该项费用的收费标准一般为每宗200元左右。

以上是上海中介费用的标准,但具体收费还需根据不同的中介机构和服务内容而定。

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建议购房者多加比较,选择信誉良好、服务质量高的中介机构,以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制办法〉实施细则》.doc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制办法〉实施细则》.doc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单位: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文号:沪计价费[2001]001号发布日期:2001-4-28执行日期:2001-6-1生效日期:1900-1-1各区县物价局、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规定,特制定《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中介机构收费行为,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质的中介机构和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非企业法人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四条中介服务是指向委托人提供的公证性服务、代理性服务、信息及技术性服务。

公证性服务是指提供检验、鉴定、仲裁、公证、土地评估、房产评估、企业资信评估、物品价格评估、无形资产评估、认证等服务。

代理性服务是指提供、会计、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企业注册代理、税务代理、报关代理、广告代理、房屋交易和租赁代理、签证代理、收养代理等服务。

信息及技术性服务是指提供招标、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等服务。

第五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采取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代理和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评估、认证、报关代理、签证代理、收养服务、政府指定交易、招标服务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0号]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0号]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0号)《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六年一月四日经第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六年一月八日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二章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第四条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核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上海中介费收费标准

上海中介费收费标准

上海中介费收费标准在上海,房屋租赁中介费的收费标准一直备受争议。

对于房东、租客和中介公司来说,中介费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各自的利益。

因此,规范和公正的中介费收费标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规定,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得低于0.5个月的租金。

这意味着中介费的收费标准应该按照租金的一定比例来确定,以保证中介公司有足够的收入来维持业务运营,同时也不至于对租客和房东造成过大的负担。

其次,根据《上海市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中介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向租赁双方明示,不得违规收取中介费用。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杜绝一些不法中介公司乱收费、暗中加价的行为,保护租客和房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再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还规定,中介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与提供的服务相匹配,不得存在虚高收费的情况。

这一规定的出台,意在规范中介公司的收费行为,防止因中介费收费标准不合理而导致租赁市场秩序混乱,损害消费者利益。

此外,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还要求,中介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存在变相涨价、捆绑销售等违规行为。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消费者了解中介费的收费标准,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受到不公平对待。

综上所述,上海中介费收费标准的规定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中介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理确定中介费的收费标准,公开透明地向租赁双方说明,确保中介费的收费标准与提供的服务相匹配,不得存在违规收费、虚高收费、变相涨价等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上海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单位: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文号:沪计价费[2001]001号发布日期:2001-4-28执行日期:2001-6-1生效日期:1900-1-1各区县物价局、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规定,特制定《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中介机构收费行为,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质的中介机构和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非企业法人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四条中介服务是指向委托人提供的公证性服务、代理性服务、信息及技术性服务。

公证性服务是指提供检验、鉴定、仲裁、公证、土地评估、房产评估、企业资信评估、物品价格评估、无形资产评估、认证等服务。

代理性服务是指提供、会计、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企业注册代理、税务代理、报关代理、广告代理、房屋交易和租赁代理、签证代理、收养代理等服务。

信息及技术性服务是指提供招标、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等服务。

第五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采取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代理和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评估、认证、报关代理、签证代理、收养服务、政府指定交易、招标服务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委[1999]2255号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委[1999]2255号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委[1999]2255号发表日期:2004年8月5日已经有813位读者读过此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计价格[1999]2255号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经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正性、代理型、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正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职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46_001_(房屋买卖代理收费)(计价格﹝1995﹞971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46_001_(房屋买卖代理收费)(计价格﹝1995﹞971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机构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物价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二手房中介费标准

上海二手房中介费标准

上海二手房中介费标准在上海购买二手房属于一项重要的投资决策,而选择合适的中介机构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对于购房者来说,了解上海二手房中介费的标准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可以帮助购房者理性选择中介机构,还可以避免因为费用问题而产生纠纷。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办法,上海市对于二手房中介费的收取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上海市的二手房中介费主要包括服务费和居间费两部分。

服务费是指中介机构为购房者提供的各项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居间费则是指中介机构作为买卖双方之间的居间人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规定,上海市的二手房中介服务费一般为成交总价的1%至2%,具体费用取决于中介机构的规模、口碑、服务质量等因素。

而居间费则是按照成交总价的1%来收取,不得超过成交总价的2%。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购房者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当与中介机构明确约定中介服务费和居间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购房者在选择中介机构时,除了要考虑中介费用外,还应该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口碑、服务质量、成交速度等因素。

毕竟,购房是一项重要的投资行为,选择一家靠谱的中介机构可以为购房者节省时间和精力,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中介费用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购房者对中介费用有疑问,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以便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总的来说,购房者在选择上海二手房中介机构时,除了要考虑中介费用外,还应该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口碑、服务质量等因素。

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购房者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中介费用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希望购房者能够通过本文了解到上海二手房中介费的收取标准,做出明智的购房决策。

房屋中介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房屋中介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房屋中介的收费标准是什么1、中介费:一般现金按1%,贷款按2%计收中介费。

2、贷款服务费:按成交额1%收取。

3、担保费:个别中介公司额外收取0.5%的交易保障服务费,俗称“担保费”。

4、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500元/宗。

房屋中介机构帮助出租人顺利的出租房屋,同时也会帮助承租人租到自己满意的房屋。

可以说中介在中间起的作用是比较大的,于是出租人或承租人一方或双方就应当支付其一定的中介费。

那么一般房屋中介的收费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房屋中介的收费标准是什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

口头咨询由双方协商。

书面咨询按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通报告每份3000~1000元;技术难度大、复杂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标准是指导性价格。

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效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个月至一个月成交租金额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按成交价的0.5-2.5%计收,最高不超过3%,向委托人收取。

以中介费来说,有的中介按房屋成交总额的2%收取,有的按照1.5%收取,有的则是按1%收取。

对于不同的收费标准,各中介的解释是自己店里的规定。

在目前房价高居不下的情况下,按不同标准收取的金额差别很大。

以一套交易价格为80万的房子为例,按2%和1%收取中介费,差价高达8000元。

同时,目前的部分收费项目也没有纳入其中。

例如不少房屋中介在帮助客户办理贷款时所收取的贷款费,在1999年的文件中就没有相关收费标准的规定。

在房屋买卖中,有的中介按照贷款总额的5‰收取贷款费,这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许多购房者对此颇有意见。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省关于中介收费标准的相关文件可能会在近期出台。

届时我市将会根据这些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中介服务和收费标准。

哪些项目需要收费、标准如何,都会有明确的规定。

上海房屋出租中介费收取标准

上海房屋出租中介费收取标准

上海房屋出租中介费收取标准
摘要:
1.上海房屋出租中介费的收取标准
2.中介费的计算方法
3.不同类型房屋的中介费标准
4.法律规定与注意事项
正文:
在上海,房屋出租中介费的收取标准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来计算的。

一般来说,中介公司会收取一个月的房租作为中介费。

这个费用是房东和租户各自支付的,也就是说,租户需要支付一个月的房租作为中介费。

中介费的计算方法是根据房屋的类型和租赁期限来确定的。

对于普通住宅,中介费通常是月租金的35%。

而对于别墅和商铺,中介费则会更高,分别为月租金的50% 和上一个月的房租金。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中介费用是在房租和房产价值之外支付的,而且具有法律效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和第七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并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总之,在上海,房屋出租中介费的收取标准是根据房屋类型和租赁期限来计算的。

租户需要支付一个月的房租作为中介费,而中介公司则会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费用。

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细则
(一)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专业的房地产企业或个体经
营者按照合同约定,通过采取合法、客观、公正的方式,代理当事人买卖、出租、划拨房地产的服务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指银行、信用社、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是指持有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证的
个人,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业务人员。

二、收费标准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费:按照本市规定的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率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房屋买卖服务费3%,房屋出租服务费1%;
(二)金融机构相关服务费:另行订立合同,以金融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取;
(三)房地产经纪人服务费:采取按业绩分成制度,收取30%-50%的
服务费。

三、收费核算
(一)中介服务费和金融机构相关服务费需要开具发票,费用由当事
人按照约定缴纳;
(二)当事人和房地产经纪人间的服务费用,由经纪人开具发票,由
当事人按照约定缴纳;
(三)房地产经纪人服务费用按业绩分成,每次交易后,费用由经纪人支付给当事人。

四、收费管理规定。

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收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主管部门)上海市物价局是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

区县物价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收费行为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是指,具有资质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五条〈收费原则〉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

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业务规程事先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实行明码标价。

(二)质价相符原则。

中介机构应遵循服务深度、质量与收费标准相符合的原则,应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以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搞不正当竞争,或进行价格欺诈。

(三)自愿有偿原则。

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

第六条〈收费项目〉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包括以下项目:(一)房地产咨询费是指中介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提供有关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和土地价格评估费是指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提供有关房地产价格、基准地价和宗地地价评估等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房地产经纪费是指中介机构接受客户委托,采取居问或代理方式,向委托人报告房屋买卖或租赁的交易信息,提供订立合同等媒介服务,并促成成交而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收费管理形式〉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上海市房屋买卖中介费

上海市房屋买卖中介费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市房屋买卖中介费篇一:房屋买卖中介费规定房屋买卖中介费规定在房屋买卖过程当中,中介费的收取因服务项目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一、权籍调查1、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2、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的身份及权利等。

该项收费的标准是,买方和卖方各支付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

二、房屋使用状况调查1、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坐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结清情况;2、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

该项收费的标准是,买方和卖方各支付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

三、行情调查1、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2、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该项收费的标准是,买方和卖方各支付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

四、确定成交意向并订立交易合同1、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2、约定洽谈时间,沟通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认定当事人身份;3、为双方选定合同文本,指导双方签约并作见证人;4、告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房款支付方式等。

该项收费的标准是,买方和卖方各支付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

五、办理产权过户1、过户手续所需材料的收集、报告、确认、约定确权时间;2、代收代付由客户支付的税、费;3、完成交易过户、户口迁出。

该项收费的标准是,买方和卖方各支付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

六、办理入住有关手续办理入住手续,公用事业费,有线电视等过户、费用结算等手续。

该项收费标准是,买方和卖方各支付200元人民币。

七、代办贷款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及登记手续。

其要由买方支付400元人民币。

八、单独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上海市房地产中介的居间服务费标准

上海市房地产中介的居间服务费标准

在上海市,房地产中介的居间服务费一直备受人们关注。

这个费用涉及到买卖房产的各种环节,因此对于买家和卖家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成本。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来探讨上海市房地产中介的居间服务费标准,并共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居间服务费的概念及作用1. 居间服务费是指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为购房者和出售者提供房屋买卖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这个费用的作用是什么?从买家的角度来看,居间服务费可以让他们享受到中介提供的专业服务,帮助他们更快速、更顺利地找到心仪的房屋;从卖家的角度来看,居间服务费可以让他们借助中介的渠道更快速地找到买家,确保房屋顺利出售。

2. 我个人认为,居间服务费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房地产交易的效率和可靠性。

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买家和卖家都能够获得中介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和保障,从而降低交易风险,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

二、上海市房地产中介的居间服务费标准1. 目前,上海市的房地产中介的居间服务费一般是根据成交价格来计算的。

在购房过程中,买家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居间服务费,而卖家也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这一比例通常在1%-3%之间,具体取决于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和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

2. 对于我来说,这种按照成交价格来计算的居间服务费标准能够更加公平地对待不同价位的房产交易。

这也激励了中介机构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服务,因为他们的收入是和成交价格挂钩的,只有通过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口碑,才能赢得更多的客户和更多的交易。

三、总结及个人观点在本文中,我们从概念、作用、和上海市房地产中介的居间服务费标准这几个方面探讨了居间服务费的相关内容。

通过这样的全面了解,我对于这个主题有了更加深入和全面的理解。

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居间服务费是房地产交易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能够保障交易的可靠性和高效性,同时也激励了中介机构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当然,在实际交易中,买家和卖家也需要注意选择正规、信誉好的中介机构,以确保居间服务费的合理性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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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收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主管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是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

区县物价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收费行为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是指,具有资质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五条〈收费原则〉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业务规程事先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实行明码标价。

(二)质价相符原则。

中介机构应遵循服务深度、质量与收费标准相符合的原则,应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以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搞不正当竞争,或进行价格欺诈。

(三)自愿有偿原则。

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

第六条〈收费项目〉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房地产咨询费是指中介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提供有关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和土地价格评估费是指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提供有关房地产价格、基准地价和宗地地价评估等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房地产经纪费是指中介机构接受客户委托,采取居问或代理方式,向委托人报告房屋买卖或租赁的交易信息,提供订立合同等媒介服务,并促成成交而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收费管理形式〉
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评估、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中介机构应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和调整实际的收费标准。

对提供特殊优质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的中介机构,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按“优质优价”原则审核同意,房可以超过指导价标准收费。

第八条〈收费标准的制定〉
市物价局制定或调整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应以中介机构人员的社会平均工时费用等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有关收费行为的规定〉
(一)中介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提供房地产买卖、租赁中介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再收取咨询费。

(二)中介机构在完成基本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办理好房屋交割、产权过户、户口迁移等手续之后,额外提供的其他延伸服务,应明码标价,并由客户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或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

(三)委托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等内容。

(四)中介机构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后,需转委托他人的,应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并不得增加费用。

(五)中介机构在接受房地产买卖、租赁中介服务过程中,涉及政府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但由中介机构代收代付的,不包含在中介费中。

第十条(明码标价)
中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醒目的位置公示价目表,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对象等基本标价要素,实行明码标价,并应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也应逐一标二明,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的基本标价要素由市物价局统一规定。

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价格违法的,由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二O O三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上海市物价局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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