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绞线采购规定合同(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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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HCZS-XX-GJXCG-XX XX项目钢绞线采购合同
(示范文本)
需方: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项目经理部供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XX项目钢绞线采购合同
需方: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甲方)供方:(以下简称乙方)(必须填写全称,应与乙方所盖合同的公章名称相一致,乙方的营业执照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规范合同当事人的交易行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就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项目部的钢绞线采购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产品名称、厂家、型号、规格、单价、交货时间
第二条供货时间、数量、单价及价款
2.1、供货时间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具体供货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2.2、交货总量约为吨,最终按实际收货为准。
2.3、计量方式,过磅计重。
2.4、计价方式,按()执行:
2.4.1、钢绞线价格参考到货当日《我的钢铁网》(或《天贸网》)长沙市场建筑钢绞线价格的同厂家、同品规最后一次网价为基价,钢绞线结算单价为基价+(-)元。(如送货当天网上发布了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价格,则取当天发布次数的平均价;如星期六或星期天送货,则星期六对应本周星期五网上价,星期天对应下周星期一网上价;如网上没有单价或者没有名称依序按网上公布所有厂家最低单价执行。)
2.4.2、钢绞线价格按签订合同的固定单价结算,单价详见本合同第一条中合同单价。
2.4.3、(其他计价方式根据项目情况自行确定)。
2.5、运杂费计算,按下列()执行:
2.5.1、由乙方承担所有出库装车费、运输费、吊装费及卸车费等已含在钢绞线单价中。
2.5.2、(其他运杂费计算方式根据项目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条交货方式
3.1、指定地点:乙方负责送货至甲方项目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点。
3.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将货送到指定地点,每批次货物,乙方应提交随货同行的含产品型号、单价、总价的出库单及合格证。
第四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4.1按照国标GB/T5224-200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验收。
第五条验收
5.1、随车必须提供乙方加盖公章的出厂质量证明书等质量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抄件必须加盖供货公章),随货同行并与现场到货实物一致。若不按规定提供材质证明文件,或钢绞线吊牌不齐全,甲方有权拒绝收货。
5.2、甲方指定姓名:,手机号码:作为该项目的验收/收货人。如有变更,甲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未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则因此发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3过磅计重。钢绞线进入甲方施工现场进行复磅,复磅出现异议,磅差千分之三(甲乙双方协商偏差值)以内不调整,千分之三(甲乙双方协商偏差值)以上双方到通过省计量监督局认可的度量衡复磅,磅差在千分之三(甲乙双方协商偏差值)以内复磅费用由甲方承担,超过千分之三(甲乙双方协商偏差值)磅费由乙方承担,同时供货数量以此复磅数量为准。如无复磅异议,甲乙双方指定专人在《湖南建工集团直属工程公司物资材料验收单》(详见附件三)共同签字认可,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5.4、钢绞线交付甲方后,甲方应当场验收、先检后用。如钢绞线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应在收货后三日(具体日期双方协商确定)内提出书面异议,并将存在质量异议的钢绞线予以封存,由甲乙双方共同取样送到有关国家质检部门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乙方应立即与钢厂联系处理,甲方有义务配合钢厂的调查处理,同时乙方需在两日内更换合格钢绞线,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过失方承担。
5.5、钢绞线进场抽样检测合格后,如果在加工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经重新取样检测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物资的包装要求、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
无。
第七条结算与付款(一般按月结算,根据项目情况亦可采用节点结算方式)
7.1、结算:
7.1.1、结算周期:以月为结算周期(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7.1.2、每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交当月实际供货对账资料,填写《材料支付款申请单》(详见附件四)甲方在次月5日前审核完毕,开出《材料结算单》(详见附件四)并完成结算手续。
7.1.3、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2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一套完整的结算资料,填写《材料支付款申请单》(详见附件四),甲方在30日内与乙方对审完毕,开出《材料结算单》(详见附件四)确定最终结算总造价并完成结算手续。
7.1.4、结算其他约定:(其他结算方式根据项目情况自行确定)。
7.2、付款,按下列()执行:
7.2.1、按月支付:次月日内支付本月结算货款的 % ,余款待甲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个月内支付完毕。
7.2.2材料支付款的支付时间按照甲方和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时间节点推迟一个月,在此付款节点期间甲方不予支付任何款项,一切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每次支付货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交《材料支付款申请单》。
7.2.3、本合同货款实行凭发票结算,无发票不付款。发票开至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项目经理部后再付款。货款付至:(乙方开户行、账号及户名)(需提供账号证明文件,详见附件一),供货方货款经办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方式执行现款交易单价,按银行同期贴现率计算,贴现利息及手续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对贴现利息及手续费不负责提供税务发票和税务收据。
7.2.4付款其他约定:(其他付款方式根据项目情况自行确定)。
第八条甲方职责
8.1、甲方应按时付款,若甲方资金暂时不能到位,双方可协商延期支付。
8.2、甲方必须于每月25~28号报次月计划,提前5天报周计划,月计划及周计划均需经乙方确认后做为乙方备货参考。甲方临时改变供货计划,应及时与乙方协商供货。
8.3甲方所需钢绞线规格、数量,提前2天通知乙方,甲方出具的传真件必须写明规格、数量,如因甲方出具的订货单或传真件出现错误导致退货,退货运费由甲方承担;
8.4、甲方24小时安排人员收货。
8.5、乙方作为甲方此项工程的主要钢绞线供货商,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无故变更供货方。
第九条乙方职责
9.1、乙方每批供货需接到甲方全权代表签具的订货单或收到甲方订货传真件,乙方在48小时内送货到甲方本合同所需工地。如因乙方自身原因,供货错误,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9.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量供货,如因供货延期导致甲方停工待料(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乙方每延迟一天按本次供货总价%支付违约金给予甲方。逾期交货,价格涨价按原价,跌价按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