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3页word文档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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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是指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以保障人身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力度,提高监督管理的水平。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防范事故风险。
第七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众参与度,增强监督效果。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法规的守法性和公民的法学观念。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建立健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产品安全可靠。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产品设计、制造、检验,严格控制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对产品提供完整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手册,确保用户正确使用。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档案,对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将产品安全信息及时发布,及时回应用户的咨询和投诉。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4d66e42b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cc.png)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合理选用起重机械设备,并委托专业的起重机械设备供应商供应合格的设备。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方案的要求,合理安排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和操作,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和高效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起重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工作。
第六条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接受相关证书的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七条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部门和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将相关记录保存备查。
第二章设备选用和验收第八条建设单位在选择起重机械设备时,应根据工程的需要,综合考虑设备的技术性能、可靠性和经济性。
第九条起重机械设备供应商应提供设备的技术参数和合格证明文件,并负责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工作。
第十条设备的供应商应对设备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和性能测试,并出具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设备进行检测和验收,确保设备满足施工要求,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设备的供应商应负责提供设备的技术资料和操作手册,并对使用单位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章操作管理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方案要求,合理安排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和操作,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并经过专门的培训,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方法。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应在操作前进行设备的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并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六条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进行设备的操作,并严禁超过设备的额定负载进行起重作业。
第十七条操作人员应随时保持与指挥人员的沟通,严格遵守指挥人员的指示,确保操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2023年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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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生产、运输、销售、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报废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质量认证、安全标识等信息,且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定期进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能培训,掌握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六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测体系,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抽检和现场检测工作,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章生产环节安全管理第七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设备,并遵守国家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零部件、组件等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检验。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生产档案,详细记录产品的制造过程、检验结果、质量证明和售后服务等信息,确保产品的质量追溯能力。
第十条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等进行检查和维护,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对生产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在产品上标注安全警示标识和产品标识,提醒用户注意安全使用。
第三章运输环节安全管理第十三条运输公司应具备相关的运输资质和设备,且驾驶员应具有相关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运输公司应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运输公司应根据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特点,采取适当的运输方式和安全措施,在运输过程中避免碰撞、颠簸等事故。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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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工人和施工现场的安全,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工人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构,明确监督责任,加强监督力度。
第二章设备安全要求第六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保证其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和使用的安全可靠。
第七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经过类型试验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条使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现场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设施,保证工人的安全。
第三章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由相关监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监督责任,开展相关工作,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和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
第四章处罚与监督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暂停使用、停工整顿、罚款等。
第十七条对监督管理机构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相关责任人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众公开工作情况,接受监督。
建筑起重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通用版)
![建筑起重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通用版)](https://img.taocdn.com/s3/m/26f8d716d1f34693daef3ed7.png)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建筑起重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建筑起重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通用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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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保障工程安全,保护工人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并适用于建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指在建筑工程现场用于起吊、装卸、运输物料或起吊作业人员的机械装置,包括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监管统筹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销售、租赁、安装、使用、维护、检验等环节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其具备安全操作的能力。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维修、保养等工作应建立相应的档案,便于监管部门进行日常检查和事故调查。
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风险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及其相关零部件的制造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起重机械设计规范》、《起重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等。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和技术能力,保证产品的质量与安全。
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应满足使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起重能力、工作半径、高度限制等。
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应提供明确的使用说明书和操作手册,指导用户正确使用和维护机械设备。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各种传感器、保护装置和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能够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安全使用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选择适当的起重机械,根据工程需要合理配置,确保施工安全。
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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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浏览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勿作商业用途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利益、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材料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非首次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时,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合法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鉴定报告。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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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结合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部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按照风险管理和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相结合的措施,确保安全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科学管理、风险管理、绩效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妨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检查的,监督部门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对于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责令停止使用,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安全要求。
第二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一旦发生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措施,组织施救,保护现场,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第二十八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促进安全文化的形成。
第二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监管,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产品的安全性能可靠。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则一、建设部在本规定的实施过程中,应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技术标准,并及时公布。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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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经过检验合格。
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所有者、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加强对机械设备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五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管和指导工作,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机械设备的选择与购买第七条在建筑施工中需要使用起重机械设备的,应当根据工程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机械设备。
应当考虑到安全性、效率以及成本因素。
第八条购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厂家或销售商。
第九条购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应当查验设备的合格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
第十条在购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试验,确保设备的功能完好,并使其能够适应具体的工程需求。
第十一条购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应当与销售商签订明确的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机械设备的安装与使用第十二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和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确的使用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经过岗前培训。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章操作。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机检查,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机械设备的检验与维护第十七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验,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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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保护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领域的所有起重机械设备,包括塔吊、升降机、电动葫芦、手动葫芦等。
第三条:监督管理机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注册登记、使用许可、安全检查等。
第四条: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1.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在使用起重机械设备前,必须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提供相关的设备信息和证明材料。
2.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准合格后将设备登记,并颁发设备使用许可证。
第五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许可1.只有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许可证的,才能在建筑施工中使用该设备。
2.设备使用许可证应该在设备上显著位置悬挂,易于识别。
第六条: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和调试1.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稳定和安全。
2.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试运行和调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各项指标达到要求。
第七条:起重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1.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2.设备的保养工作应按照设备的说明书和相关标准进行,保养记录应及时填写并保存。
第八条: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1.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2.使用单位应配合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起重机械设备的培训1.使用单位必须对操作起重机械设备的人员进行培训,要求他们了解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
2.培训内容应包括设备的结构和性能、操作要领和注意事项、常见故障处理方法等。
第十条:起重机械设备的报废处理1.设备达到使用寿命,无法继续使用,或者经过维修后仍无法正常运行的,应及时报废,并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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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日期】2008-01-28【生效日期】2008-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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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利的原则,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开展安全技术评估和监督检查,组织安全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推动安全生产技术的进步,维护建筑起重机械行业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和使用等环节。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法组织和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经过合格的检验单位检测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安全标志。
第二章设计和制造第七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和制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具有安全可靠的性能。
(二)积极采用先进的设计和制造技术,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
(三)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材料,做到材质坚固耐用。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制造能力和技术条件,能够保证产品的质量。
(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全面掌握产品的质量状况。
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过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相应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明确各零部件的材料和工艺要求。
(二)按照设计和制造标准要求进行制造,严格控制产品质量。
(三)进行全面的检测和试验,确保产品的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出厂前应当进行检测合格和安全性能评估,取得相应的产品合格证书和安全评估报告。
同时,应标注产品的名称、型号、制造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粘贴安全标志。
第三章安装和维修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并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操作。
建筑起重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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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为确保建筑起重机机械的安全运行,保障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提高工作效率,合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机械的使用和管理,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一条公司全体员工都有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需时刻关注建筑起重机机械的安全使用情况,并订立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条公司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筑起重机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有权对各使用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机械进行监督检查,并发现问题及时矫正,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订立和完善建筑起重机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员工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条全部相关人员必需严格遵守本规定,依据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建筑起重机机械的设定参数和工作模式。
第三章建筑起重机机械的选用与验收第一条公司在购买新的建筑起重机机械时,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选型。
机械设备的选用应满足工作需求,具备安全性可靠的特点。
购买的建筑起重机机械在交付使用前,应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包含机械设备的齐全、完好和性能良好等方面。
第三条机械设备的验收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验收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由公司相关部门存档,以备查阅。
第四条新购买的建筑起重机机械应进行安装调试,调试完成后需进行试运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章建筑起重机机械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第一条每台建筑起重机机械应设立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条日常维护工作包含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问题及处理情况。
第三条机械设备定期保养工作包含对设备进行润滑、清洁和调整等工作,确保设备的良好工作状态。
第四条维护和保养记录应及时填写,并按要求保管,以备查阅。
第五章建筑起重机机械的使用管理第一条使用建筑起重机机械前,操作人员需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件。
操作人员在操作建筑起重机机械时,应依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注意设备的安全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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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四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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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按照《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非首次使用的机械设备办理备案时;产权单位还需提供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报告,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租赁行业确认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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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轻微
未履行其中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履行其中两项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全部未履行或造成安全事故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5
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轻微
未造成安全事故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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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一、目的和依据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旨在保障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本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实际情况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现场所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起重机械设备的选择和购买1. 起重机械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工程实际需求和安全要求,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达标。
2. 起重机械设备的购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经过合格的供应商提供。
3. 起重机械设备的购买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保障建筑施工单位的利益。
四、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和调试1. 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进行,确保设备安装正确、稳固。
2. 起重机械设备的调试应由具有相关资质证书的技术人员进行,确保设备调试合格。
3. 设备调试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起重机械设备的检修和维护1. 起重机械设备的定期检修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2. 检修过程中,应注意检查设备的关键部件,如钢丝绳、制动系统等,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3. 设备的日常维护应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设备清洁、润滑和保养,确保设备功能正常。
六、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和操作1.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设备的工作参数。
2. 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经过正规培训,熟悉设备的操作方法。
3. 在使用过程中,应随时注意设备的运行情况,如发现异响、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机检修。
4. 在起重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定,保证货物的稳固和安全。
七、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和应急处理1. 建筑施工单位应设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岗位,负责设备的日常监督和安全培训。
2. 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
3.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警和采取救援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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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利益、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材料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非首次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时,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合法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鉴定报告。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设备入场前应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并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报审表》(附件一)签署意见,安全技术档案不齐全的不得使用。
首次安装设备不需提供第(二)、(三)项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书面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资料审核表》并通过网络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书》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拆卸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更换的,需由安装单位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人员变更申请表》(附件二),并现场审核相关证件。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对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和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七)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需由使用单位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人员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件。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安全技术档案等资料;(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安全技术档案等资料;(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和要求降低承包企业资质等级。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中所涉及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具体程序和规则,按照《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川建发[2008]65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四川省建设厅建立《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并建立数据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应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信息网”()“建设安全”栏目中办理备案登记、查询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进入四川省行政区域的省外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外省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我省,应在产权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在《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信息录入由该起重机械设备第一次在我省使用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