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2014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16号现将《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12月25日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夯实税收征管基础,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销税务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和效率原则,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国、地税合作,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二)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终止的;(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四)住所、经营地点跨省辖市变动的;(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七)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八)其他需要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夯实征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在辽宁省国税系统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应遵循合法和效率原则,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注销税务登记各环节工作人员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五条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原则上应通过实地清理检查,企业纳税人未经实地清理检查的,不得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核准手续,但纳税人在存续期间未发生经营业务且未领购发票的除外。
第二章岗责分工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负有综合征收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审核(审批)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其他税务证件以及发票等,书面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清理检查工作。
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开展清理检查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九条稽查部门负责注销税务登记清理检查中涉嫌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查处工作。
稽查部门根据稽查选案程序筛选确定的纳税人,除按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应当在选案后及时书面告知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核准的,未经稽查部门检查,不得办理注销核准手续。
第三章受理与转交(移交)第十条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用户填报),填写相关内容后持《审批表》在办税服务厅相关窗口办理注销报税、结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缴销结存的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同时附报以下资料:(一)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提供);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供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发布税务登记迈向规范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颁布了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新办法按照简化、规范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对税务登记管理各环节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新办法将于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随着新办法的施行,过去一个企业办两次税务登记、城市之间争夺税源等种种混乱局面将彻底终结。
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增加了七项内容:———采取“分散受理、集中处理”的办理方式。
针对城市中容易发生的争抢税源情况,对城市的税务登记办理方式进行了原则规定,提出有条件的城市,税务登记可以按“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
该项规定不仅有助于消除城市各区间的税收竞争,还将方便纳税人就近申报登记。
———纳税人登记代码只有一个。
新办法第一次以规章的形式确立了税务登记的编码原则,要求国、地税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并分别就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确立了具体的编码方案。
———增加了临时税务登记。
新办法取消了注册税务登记,将税务登记的种类统一为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
后者主要适用于一些具有临时性、流动性特点的纳税人,如: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超过180天的纳税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等。
———缩减了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事项。
新办法规定,纳税人只有在开立银行账户和领购发票时才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而在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只需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即可。
———提供了解决税务机关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途径。
新办法在规定国、地税原则上分别登记、属地管理的基础上,明确国、地税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的争议,由其上一级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而国家税务机关内部或地方税务机关内部对纳税人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于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运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运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运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之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能够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壹纳税人核发同壹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壹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一、背景及目的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因各种原因需要中止、终止或注销纳税记录,取消纳税义务的行为。
为了规范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和管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提高纳税人满意度,本办法旨在明确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
三、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条件1. 纳税人已履行完税款缴纳义务2. 纳税人已报送完税务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报表3. 纳税人已结清相关税款和滞纳金。
四、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4.1 纳税人申请注销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码等注销的原因和事由注销后的纳税人税务登记相关事宜的处理方式。
4.2 税务部门审查税务部门收到纳税人的注销申请后,将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实。
核实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纳税人的纳税记录纳税人的税款缴纳情况纳税人存在的其他税务问题。
4.3 审批决定税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同意纳税人的注销申请。
如同意注销,税务部门将出具相关的注销决定,并告知纳税人所需办理的后续手续。
4.4 售后服务税务部门将同纳税人协商办理税务注销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补缴相关税款和滞纳金停止发售税务发票和申领购销国内货物、税收筹划、退税等业务。
五、注销后的税务处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后,税务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核实纳税人的注销情况进行税务结算和清偿办理相关资料的归档和销毁。
六、法律责任和衔接办法如果纳税人在申请注销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将受到相应法律责任的追究。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具体操作办法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在纳税人服务大厅、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宣传和公示。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税务登记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
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公正、高效地开展税务登记工作,提供优质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一)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企业;(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依法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税务登记包括以下内容:(一)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生产、经营范围;(四)注册资金、投资总额;(五)生产经营方式;(六)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纳税人应当自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完整、准确的登记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税务登记手续,并发放税务登记证。
第九条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纳税人依法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业登记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四章停业、复业登记第五章注销登记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第七章登记核查第八章非正常户处理第九章违章处理第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有效控制税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第三条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县区(含县区,下同)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也可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所受理并转报县(区)税务局(分局)办理。
第四条税务登记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实行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
税收征管范围有变动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对于在双方均须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应当相互及时提供。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密切行政协助,强化税源监控。
第二章开业登记第七条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相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银行帐号证明;(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纳税人能够提供前条规定证件、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发放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上述表格。
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单位
经济性质
地址
电话
法人
序号
名称
数 量
1
税务登记证
正本 本 副本 本
2
发票领购簿
本
3
防伪税控金税卡、IC卡
金税卡 张 IC卡 张
4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份
5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和董事会决议
份
6
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份
7
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一、遵守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在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是完整、准确、真实的。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情况:
经办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局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三份:纳税人一份,主管分局一份,县(市)局一份。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申请情况识别号
经济性质
地址及电话
批准机关部门
名称
批准文号及日期
纳税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办税人员
注销原因
申请日期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涉税票证书卡缴销情况
金税工程
金税卡缴销情况
经办人
办结日期
IC卡缴销情况
经办人
办结日期
缴销发票类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
注销税务登记清算报告
国税注清字号
纳税人名称
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根据本市《税务登记集中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依法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一般应先结清税费(以下简称清税)、缴销发票(以下简称清票);如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提出保留发票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预留部分发票。
第四条纳税人完成清税、清票(有预留发票除外)并提供资料齐全的,迁出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迁出分局)自接受纳税人正式申请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手续。
对正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间的纳税人,待清算后再受理。
如纳税人有涉及市级以上稽查案件未办结、税款未结清、资料不全、依申请涉税事项未终审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则不予受理。
第五条迁移纳税人清税的截止所属日期为其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受理日的上个月。
第六条迁出分局受理纳税人的迁移注销申请后,对迁移注销纳税人不再实施税务稽查;对迁出分局已纳入区级税务检查的做挂案处理,同时与其他特殊事项,一并书面告知迁入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迁入分局),迁入分局应作延续检查。
第七条纳税人凭《准予迁出税务登记通知书》,向迁入分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涉税事项和变更税控设备;迁出分局迁移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后,纳税人可向迁入分局领购发票。
纳税人如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不需向迁入分局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章迁出操作程序第八条迁出分局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附件1),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发放《注销迁出受理单》(附件2),正式受理;否则退回资料,发放《注销迁出不予受理单》(附件3)。
受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转相关管理所,管理所在3个工作日内将场地核查情况及审核意见转分局稽(征)管科(处),稽(征)管科(处)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分局领导。
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七里河
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本市《税务登记集中管理实施办法》(沪国税征{2006}1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各种原因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须先结清税款(以下称清税)和缴销发票(以下称清票)。
第四条纳税人完成清税、清票并提供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自接受纳税人正式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于30日内完成核准手续。
第五条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由税务机关稽征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注销税务登记的类别第六条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
(一)生产经营期满解散或未到期被撤销、解散的;(二)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等,需注销税务登记的;(三)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五)因生产、经营地变动,且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称迁移)的;(六)境外企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承接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的;(七)发生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消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消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发生迁移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依法征税,完善税收征管体系,促进税收稳定增长,维护国家财政收入安全,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管理。
第三条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申请,取得登记证书,确认纳税人身份和税务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税务登记实行统一登记和多地登记相结合的原则,即信用信息集中管理、行政复合登记,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设置登记机关。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登记义务。
第二章税务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纳税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税务登记:(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和设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三)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经营资质;(四)交纳了上一纳税年度的税款;(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个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税务登记申请表;(二)营业执照、许可证、资质证书等经营资质文件;(三)身份证件;(四)居民住址证明。
第八条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税务登记申请表;(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居民住址证明。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并提交完整、真实、准确的资料。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税务登记证书。
第三章税务登记的变更和注销第十条纳税人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一)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二)发生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产的;(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四)其他影响税务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正文:----------------------------------------------------------------------------------------------------------------------------------------------------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2023修正版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一、税务登记的意义与目的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成为合法纳税人的过程。
税务登记对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和目的。
税务登记的主要意义和目的如下:1. 确认纳税人身份:税务登记可以确认纳税人的纳税身份和纳税义务,确保纳税人按照法定要求履行纳税义务。
2. 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税务登记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进行管理、监督和评价,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减少税收漏税和逃税行为。
3. 促进税收征收与经济发展:通过税务登记,可以有效监控和管理各类经济主体,为国家税收征收提供准确的依据,推动经济发展与税收平衡。
4. 便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登记是纳税人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也是监督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
二、税务登记的基本程序税务登记的基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和发证等环节。
具体的流程如下:1. 申请:纳税人在注册地质所在地的税务主管部门提出税务登记申请,填写《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相关电子表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税务主管部门对纳税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受理,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3. 审核:税务主管部门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查纳税人的身份、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信息的准确性和符合性。
4. 登记:经审核无误后,税务主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登记,税务登记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发放。
5. 发证:税务主管部门将税务登记证发放给纳税人,同时将登记信息归档并备案。
三、税务登记相关事项的变更与注销纳税人在税务登记后,如需变更登记信息或注销登记,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 变更登记:纳税人如需变更注册地质、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应向税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变更事项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
2. 审核与登记:税务主管部门对纳税人提供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变更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业登记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四章停业、复业登记第五章注销登记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第七章登记核查第八章非正常户处理第九章违章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有效控制税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第三条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县区(含县区,下同)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也可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所受理并转报县(区)税务局(分局)办理。
第四条税务登记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实行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
税收征管范围有变动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对于在双方均须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应当相互及时提供。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密切行政协助,强化税源监控。
第二章开业登记第七条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相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银行帐号证明;(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一、概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税务登记管理,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税收收入的正常入库。
下面将就《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要求进行详细阐述。
二、登记范围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所有具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需要进行税务登记。
无论是个体经营者、企事业单位、合伙企业,还是社会组织、分支机构等,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相关登记手续。
三、登记类型根据具体纳税人的情况,税务登记可分为以下不同类型:1. 新设立登记:指纳税人新设立的经营组织或单位需要完成的税务登记手续。
2. 变更登记:指纳税人经营状况或法定事项发生变化时,需要更新相关登记信息。
3. 注销登记:指纳税人解散、清算、撤销、歇业、停业、破产或失去法定资格等情况下需要办理的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四、登记材料根据不同登记类型和纳税人身份,相关登记材料也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申请人需准备以下材料:1. 登记申请表: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经营范围、行业分类等核心内容。
2.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于证明纳税人合法经营身份。
3. 经办人身份证明:担任经办人的个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等。
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申请人非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5.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交附加证明文件。
五、登记流程税务登记的具体流程如下:1. 材料准备:根据登记类型,准备相关材料。
2.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当地税务机关,并领取申请受理回执。
3. 审核核实:税务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核和核实,如发现问题会及时与申请人联系。
4. 登记备案:审核通过后,税务机关将办理登记备案,颁发纳税人识别号等相关证件。
5. 信息公示:登记完成后,相关信息将在国家税务机关指定的公示平台上进行公示。
六、登记注意事项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需注意以下事项:1. 时间要求: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人应在设立、变更、注销等情况发生后的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颁布时间:2003-12-1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治理方法》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十八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第二十三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讲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形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形,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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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
注销税务登记清算报告
国税注清字号
纳税人名称
生产经营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经济性质
经营方式
是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经营范围
纳税人因原因,于年月日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检查清算情况:
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分局(税源管理科)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办结日期
涉税证件类
经办人
办结日期
经办部门意见
经办人
办结日期
税收管理人员意见
经办人: 办结日期:
结算清缴欠税情况
经办人: 办结日期:
主管税务分局(税源管理科)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局(分局)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表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设置,为A4竖式,一式三份:纳税人、主管分局(税源管理科)、征管科(综合业务科)各一份。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存 货 资 产 清 理 情 况
项目
清理前存货帐面原值
清理后存货实有价值
差 额
外购货物
自产货物
存货总值
存 货 资 产 清 偿 处 理 情 况
项目
外购货物
自产货物
合 计
支付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
清偿企业债务
无偿赠送他人
分配股东或投资者
其它处理情况
合计清偿总值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补缴增值税税额
此表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主管税务分局(税源管理科)一份,征管科(综合业务科)一份。
出口企业退(免)税注销认定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税务登记号
海关代码
纳税人管理码
主管税务机关
注销认定原因
批准机关
上缴税务机关应退税的资料
已退税款及未退税款情况
出口退(免)税款是否全部结清
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送件
申请注销认定者请认真阅读以下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以示确认:
注销税务登记应上缴涉税物品及资料清单
单位
经济性质
地址
电话
法人
序号
名称
数 量
1
税务登记证
正本 本 副本 本
2
发票领购簿
本
3
防伪税控金税卡、IC卡
金税卡 张 IC卡 张
4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份
5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和董事会
份
7
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份
8
纳税人注销清算应税事项报告表
份
9
其他应税物品、证明和材料
份
纳税人签章:
税务部门盖章:
经手人签字:
经手人签字:
上缴时间: 年 月 日
收缴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本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
纳税人注销清算应税事项报告表
税务登记证号: 金额: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生产经营地址
企业注销原因
企业清算时间
其他应税(所得税等) 事项报告
企业办税人员:
国税管理机关审核意见
经审核,企业申报进行清算的存货资产帐面原值,
与原企业报送的清算前当月资产负债表存货数值
_____________;企业解散清算应税事项的报告,
企业法人代表:
与清算组编列的财产清单和清算报告___________。
建议:
企业盖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管理机关(盖章)
一、遵守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在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是完整、准确、真实的。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情况:
经办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局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三份:纳税人一份,主管分局一份,县(市)局一份。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申请情况
纳税人全称
是否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性质
地址及电话
批准机关部门
名称
批准文号及日期
纳税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办税人员
注销原因
申请日期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涉税票证书卡缴销情况
金税工程
金税卡缴销情况
经办人
办结日期
IC卡缴销情况
经办人
办结日期
缴销发票类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