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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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国际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整体思路
3.1 ,建立灵活多样的争端解决体系。
基于开放性和包容性的特征,“一带一路”战略并不追求与所有 沿线国建立一个笼而统之的区域性“经济区”,而是根据在现实中构 建的区域经贸合作机制的客观情况,既可以在双边层面上亦可以在多 边层面上,与不同的沿线国分别制定相应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而 通过这一灵活多样的争端解决体系,则不仅可以保障不同沿线国对于 具体适用于解决与之相关的贸易争端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可接受 性,同时,亦将有助于维护争端解决结果的可执行性。至于具体的争 端解决规则和程序应当如何确定这一问题,则可以先行酝酿、制定一 份确定了争端解决方式和相应的基本规则、程序的有关争端解决的规 定范本,而后再在双边或者多边的层面上,将范本供中国与各沿线国 在议定后加以增删、修改,从而最终确定能够更好地适用于不同沿线 国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
四、建立健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
4.1、设立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
具体措施
4.2、争端解决的管辖权的确 定采取排除性管辖
4.3、争端解决结果的执行尽 可能地避免采取强制措施
4.1 设立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 之所以如此强调设立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的重要性,主要是基于现 有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尤其是部分区域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在这 方面的欠缺引发的问题。以CAFTA为例,其争端解决特点之一是并未设 立专门争端解决机构,而是仅要求各成员方设立一个负责就争端解决所 有事务进行联系的办公室即可。由此虽然是采取仲裁法律手段作为争端 解决,但在CAFTA争端解决机制下,由于没有常设的专门机构提供仲裁 员名单,使得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争端当事方便会在选择仲裁员面临 困难,甚至无法共同协商确定仲裁主席情况下,不得不求助于WTO,而 由WTO总干事指定仲裁庭主席。是故,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的缺位不仅 造成了争端解决过程中的拖延,同时亦可能因为仲裁员的任意选择而有 损于仲裁庭独立性和仲裁结果公正性。
一、“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主要内容
二、照搬或者直接诉诸全球性贸 易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三、照搬或者直接诉诸区域性贸 易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四、建立“一带一路”战略背景 下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整体 思路 五、建立“一带一路”战略背景 下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具体措 施 六、课程小结
什么是“一带一路
NAFTA的特点: 1、分散型争端解决机 制,即针对不同类型 的争端分别设立争端 解决机制和争端解决 程序。 2、二是厘清争端解决 机制的管辖权范围。
CAFTA特点 1、重视政治解决 方法。 2、契合东方传统 法律文化。 3、采用准司法争 端解决机制
但是从沿线国复杂性和“一带一路”自身的特殊性来看,照搬区域 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一解决“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国际贸易争端可行 性十分有限。具体而言,首先,当前国际经贸领域既有的区域性争端解 决机制大都建立在以RTA为基础的区域性“经济区”下的,而“经济区” 显著特点是往往要求成员国是特定的,以及成员方较为紧密的经济一体 化合作关系。与之相对的,虽然“一带一路”目标是构建与沿线各国的 合作机制,但是并不是追求建立以上区域性“经济区”而是旨在建立一 个更开放包容的“经济带”,即不限定成员方的数量和国别,同时在成 员方之间经贸合作亦不要求“紧密型经济一体化”。其实犹如有学者指 出,在“一带一路”战略沿线国中,有一半是在RTA之外,并且,多数 国家不仅市场化基础弱、水平低,其对当前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各项通行 的、成熟的规则的认同比较低,因此,一方面,对于中国与超过半数的 沿线国而言,在现实中便不存在某一方或者各方均为成员方的RTA争端 解决机制可供解决发生在其之间的争端;另一方面,要使多数沿线国一 改上述对国际经贸领域通行的,成熟的规则所持的消极态度,而在贸易 争端发生后便主动接受经由当前业已成熟的先进的区域性贸易争端解决 机制,其巨大难度是不难想见的。
“一带一路(one belt and one road) ”, 是指中国与亚太以至东北非及欧洲广大国 家和地区互联互通、互利合作的广泛概念。 “一带”即“丝绸之路经济带”,指中国与经 过中亚直至欧洲古代“丝绸之路”所及区 域经济合作。 “一路”即“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涵盖 中国与东南亚、到印度洋以至地中海区域 合作。 “一带一路”辐射范围涵盖东盟、南亚、西亚、 中亚、北非和欧洲,总人口约44亿,经济 总量21万亿,分别占全球63%和29%。
当今代表性区域性贸易协定争端解决 机制
欧盟(EU) 争端解决 机制 北美自由贸 易区 (NAFTA) 争端解决机 制 中国—东盟 自由贸易协 定( CAFTA) 争端解决机 制
EU的特点 优点:1、以“硬法”机制 为主的模式,即通常由严 格的立法、执法程序以及 制定执行和实施机构组成。 体系完备制度成熟。 缺点:这种方式对成员国 主权的限制比较高,须成 员国让渡主权,适合一体 化程度较高的区域贸易组 织。
3.2以仲裁的法律手段作为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 有学者对当前国际社会中的113 个RTA 进行了考察,并根据争端 解决方式的不同,将各个RTA 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的 争端解决方式以磋商、调停、调解等政治外交手段为主; 第二类采取仲 裁的争端解决方式; 第三类则通过设立常设法院或者其他常设司法机构 以解决争端。而在这之中,又以采取仲裁的争端解决方式的争端解决机 制在所有RTA中占据的比重最大且影响最广。事实上,以仲裁的法律 手段作为解决争端的主要方式的优势显而易见:当前国际社会中的多数 RTA 均选择以仲裁的法律手段作为争端解决方式、并以此建立相应的 争端解决机制并非偶然,因为相较于其他手段,仲裁的法律手段使得争 端解决的结果更具有可预见性和稳定性,能够为RTA 各成员方的权利、 义务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从而使整个RTA 亦得以更加顺利地运行。 而尽管“一带一路”战略并非意在建立一个将所有沿线国均囊括在内的、 统一的、固定的RTA,但是,相较于其他手段的争端解决方式,以仲 裁的法律手段作为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对于该战略构建一个运行良好 的区域经贸合作机制的目标的实现而言,仍然是更为有益的。
4.2争端解决的管辖权的确定采取排除性管辖 尽管如前所介绍,在“一带一路”战略沿线国中,有15个国家为非 WTO成员方,并且由半数以上沿线国未加入任何RTA,但是,中国却与其 他49个国家均为WTO 成员方,同时,亦与近半数沿线国中的部分国家均 为某一RTA 的成员方。这就使得对于中国与上述国家而言,至少当发生贸 易争端时,则必然会出现争端当事方既可以诉诸“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 的争端解决机制,亦可以诉诸WTO 或者某一RTA 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情形, 并且由此产生争端解决的管辖权冲突问题。对此,应当以排除性管辖的方 式应对上述争端解决的管辖权冲突问题,即允许争端当事方自由地就将争 端诉诸何者进行选择,不过,一旦争端解决的场所被选定并且相应的争端 解决程序随之开始,那么,已经开始了的争端解决程序即具有排他性,任 何一方当事方均不得再向其他争端解决场所要求开展其他争端解决程序。 虽然基于排除性管辖的方式,争端当事方得以自由地选择争端解决的场所, 但在就争端解决场所进行选择时,仍然应当以优先选择“一带一路”战略 背景下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宜,因为由此方才能够保障沿线国中的WTO 成员 方与非WTO 成员方RTA成员方与非RTA 成员方共通适用同一争端解决机 制的形式公平,并且进而推动整个“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国际贸易争 端解决的实质公平。
“一带”:丝绸之路经济带
“一路”:海上丝绸之路!
“一带一路”: “丝绸之路经济带”与“海上丝绸之路”
“一带一路”成两会热议话题
《政府工作报告》第三部分“把改革开放扎实推向纵深”: 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合 作建设。加快互联互通、大通关和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构建中巴、孟中印 度缅甸经济走廊。 《政府工作报告》第四部分“协调推动经济稳定增长和结构优化”: “把‘一带一路’建设与区域开放结合起来,加强新亚欧大陆桥、海陆口岸 支点建设。”
《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 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的愿景与行动》一文指出: “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共 同繁荣的合作共赢之路, 是增进理解信任、加强全 方位交流的和平友谊之 路。”
二、照搬或者直接诉诸区域性贸易 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从表面上看,相较于WTO全球贸易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既有的区 域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似乎更能适应“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国际贸 易争端的需要。并且,在我国学界很多观点也认为,照搬在当前国际经 贸领域中已经成熟的区域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或者直接诉诸于中国和与 之发生了贸易争端的沿线国均为成员方的区域贸易协定(RTA)、例如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CAFTA)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并不失为解决 “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国际贸易争端的合理选择。
一方面,将WTO现有的162个成员 方与“一带一路”战略的64个沿线国对比 之后发现,“一带一路”战略沿线国中非 WTO成员方国家数量已达15个,占到了 沿线国总数的四分之一。而这就意味着, 首先,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仅适用于 处置争端当事方均为WTO成员方的贸易 争端,因此,当一起贸易争端是发生在中 国与“一带一路”战略沿线国中非WTO 成员国之间时,直接诉诸于WTO争端解 决机制以解决争端是根本上无法实现的。 其次,又因为一国之所以不加入WTO, 在很大程度上即是因为其对包括争端解决 机制在内的WTO法律制度、规则是抱以 否定或者至少是保留的态度的,所以,倘 若在处置与非WTO成员方的沿线国家贸 易争端时,强行照搬WTO争端解决机制, 那么极有可能招到该国的反对和抵触。
“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因政治风险引发的国际贸易争端, 除了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应对之外,建立争端当事方国家之间的 对话机制、开展国家领导人或者贸易代表会议交流等包含磋商、 调停、调解等内容在内的政治外交手段,同样是解决争端的重 要举措。当然,采取政治外交手段应当坚决杜绝使之变相地成 为国家之间的实力倾轧,而是始终坚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 解决“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国际贸易争端。
小组展示:莫雪
小组成员:唐昌银 曾庆可 陈凤仪 曾洁 崔宝林 汪梅清 刘宏波 胡丹 黄宗劼 陈 靖 石兴顺 刘楠楠
本节课主要内容
“一带一路”战略理念在国际上引起广泛关注, 随着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推进,中国与中亚国家 经贸投资会越来越密切与频繁,伴随而至的投资、 经济和贸易纠纷也逐步增多,解决的途径不外乎协 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健全的投资贸易争端解决 机制势必会在解决国际贸易投资纠纷中发挥积极有 效的作用。熟悉和了解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无疑 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因此,本节课以“一带一路” 战略为背景,对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健全 展开讨论。
31个省市区表示将积极参与“一带一路”规划实施,“一带一路”有望成为 贯穿今年国家和地方工作的一条主线。
思考:什么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一、照搬或直接诉诸全球性贸易争端 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作为国际社会最具代表性、最重 要的国际经济贸易合作组织,WTO 享有“经济联合国”的美称,其争端 解决机制是当前国际经贸领域最为成 功的全球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自 1995年1月WTO争端解决机构成立 至今,已经成功受理500件国际贸易 纠纷,其公信力毋庸置疑,可尽管如 此,在处置“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 的国际贸易争端时,倘若照搬或者直 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那么仍 面临着难以克服的问题。
3.3 ,不排斥以政治外交手段作为争端解决的辅助方式 以仲裁的法律手段作为争端解决的 主要方式,并不意味着即当然地排斥政 治外交手段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应用。综观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 DSU)和诸多RTA 中有关争端解决机制 的规定,其均将磋商、调停、调解等政 治外交手段确立为争端解决的辅助方式, 并且往往置于提交仲裁或者其他法律手 段之前。由此可见,政治外交手段作为 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辅助方式本身即具 有存在的必要性。
与此同时,另一个方面,即便是在处置发生 在中国与“一带一路”战略沿线国中WTO成员方 国家之间贸易争端时,照搬或者直接诉诸WTO争 端解决机制也并非是必然可行的。这是因为:其一, 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套多边体制下的贸易 争端解决机制,其必须协调WTO各成员方不同利 益,必须强调发达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发展 中国家的利益,寻找“南北集团”利益矛盾的平衡 点。 在“一带一路”中,中国与沿线各国在整体 利益上是趋同的,之间是互利共赢而非矛盾对立的。 由此,从争端解决的效果上看,“一带一路”战略 背景下的国际贸易争端应当更多要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争端解决结果 实质公平,而非局限于为协调不同国家利益的形式 公平。其二,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以交叉报复 作为一项法定执行措施WTO争端解决机制这一措 施为“一带一路”战略“和谐包容”、“互利共赢” 共建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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