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法规论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号:20151000736

土木工程法规案例分析论文

程翔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工程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

摘要:如今社会对于土木工程的管理越来越严格,而若想成为一个优秀的土木人,对于土木工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是十分必要的。为了充分学习土木工程法规,了解其中的规章制度,我从中选取了有关所有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法人合并后的债务承担;建筑工程承包这三个方面的典型案例来进行分析,以此来进一步认识和学习土木工程法规。争取做一名优秀的土木人。

关键词:所有权合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包

一:案例一

1 案例介绍

第5页61题:1992年,甲将自己的3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居住1年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1年后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以上几次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在丁居住期间,房屋所在地被城市规划为对外经济开发区,该房屋价格涨至2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属于甲。

2 案例分析及讨论

2.1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不动产所有权转让方式的问题。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的几次转让买卖双方虽付过款签订合同,但由于均未进行物权登记,故不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房屋所有权仍归甲所有。

2.2有关所有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3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不具有某房屋所有权者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两大类,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指房屋所有权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不以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所有权。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依法建造房屋;二、依法没收房屋;三、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

四、合法添付的房屋。

(2)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

所有权人的意志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的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主要含一下三中情形(一)房屋买卖/拍卖、(二)房屋赠与、(三)房屋相互交换。

2.4房屋所有权的消灭方式:一、房屋的灭失二;房屋的转让;三、房屋所有权因强制手段被消灭;

四、房屋所有权主体的消灭。

(注意事项:在房屋所有权消灭的以上几种原因中,第一种情况,房屋来失,导致该房屋的所有权永远不复存在,因此,学理上称为房屋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在后几种情况下,房屋的原所有权消灭,但却在该房屋上产生了新的所有权,新的所有权人取代了旧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仍然存在,学理上称之为房屋所有权的相对消灭,或者称之为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3 小结

在实际的买卖房屋的过程中,尤其是二手房交易,签订了合同并不代表你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要记得去产权登记中心进行登记办理,以

避免后期纠纷的产生和不必要的损失

二:案例二

1 案例介绍

第9页113题:南昌建筑安装公司从邻省的安电设备制造厂购进了2000只电源开关,但回来一检测,发现有1/3的质量不合格。经双方协商,安电设备制造厂同意全部退货。但是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却一直没有收到2000只电源开关的退货款,几经催讨都没有结果,于是安装公司以安电设备制造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但此时安电设备制造厂已经被另一省的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兼并,成为其一个生产分厂。原制造厂领导以制造厂已不存在为由,不归还欠款;而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认为,此债务属原制造厂,与公司业务没任何关系,因此也拒绝承担责任。

2 案例分析及讨论

2.1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法人合并后的债务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本案中安电设备制造厂虽然是与南昌建筑安装公司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且其存在违约事实,因违约而形成的债务本应由安电设备制造厂承担,但安电设备制造厂已经被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兼并,安电设备制造厂的债权债务由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概括承受,故其对南昌建筑安装公司的债务应由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2.2有关法人合并后的债务承担问题的相关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44条企业法人的变更: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1998年11月23日)

第三,认真处理好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问题。审理涉及企业改制案件,既要坚决支持企业改制,又要依法制裁借改革之机侵害国家利益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目前企业改制中未经债权人同意,擅自改变债务承担主体的情况较为突出,这种违法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对于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问题,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对于被改制企业改制前的债务确定了新的承担人、并经债权人同意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对于虽未经债权人同意,但新确定的债务人有足够能力清偿债务,对债权人的利益影响不大,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考虑确认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债务;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