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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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单

论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单

(二)单位的“如实供述罪 fi1,,............................................ 9
四、单位犯罪的处 3 ........................................................ 9
(一)刑法量刑的基本原 贝!J .................................................... 10
(2) 单位变更的犯罪主体的确定
单位变更是指单位组织的变化,包括分立与合并两种情形,根据单位合并、分 立后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由新单位承担的原则,此时应确定合并、分立后承担原 单位权利义务的新单位为犯罪主体。
(3) 单位终止的犯罪主体的确定
单位犯罪后终止,即被撤销、解散、破产等,如何确定犯罪主体,此时首先要 确定单位终止后是否存在刑事责任及如何承担。对此有不同主张,一种观点认 为,单位终止后,其主体资格丧失,如同自然人一样,刑事责任自然消灭,不 存在犯罪主体的确定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承认单位终止后,其刑事责 任自然消灭,则无异于为单位犯罪后通过撤销、解散破产等手段逃避刑事责任 提供可乘之机。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应区别对待。如果犯罪单位确系经营不 善被迫破产或因行政原因被撤销,本身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则其刑事责任能力 不复存在,也就不存在犯罪主体的确定问题;如果单位犯罪以后,为逃避刑事 责任而破产,然后由决定实施犯罪的自然人或单位承收其财产的,则应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该单位的终止无效,确定该单位为犯罪主体,追究其刑 事责任。
关键词 单位犯罪 认定与处罚
修订后的刑法对单位犯罪的概念、罪状及处罚原则做了明确规定。这标志着关 于“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及对单位如何处罚等问题的探讨与争论,在刑事 立法上有了基本的定论。但对单位犯罪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认定,如主体的界定、 单位犯罪的自首、单位共同犯罪等,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与探索。

论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关系

论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关系

论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关系伍松2009111134 应本09级一班摘要:本文先救共同犯罪和单位分别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对其进行分别介绍,再依次就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犯罪事实,自首,刑事处罚四个大的方面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并且针对其中的一些规定,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犯罪认定刑事处罚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但是有一个特例,在交通肇事罪中,某自然人指使行为人逃逸或者其他行为共同参与的,也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这也是唯一一个过失犯罪可以作为共同犯罪的特例。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之间的关系。

共同犯罪主体为二人以上的自然人,我国对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认定其是否犯罪采用“部分共同说”,即“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具体要点是:①如果犯罪性质完全相同,成立共犯;②如果犯罪性质部分相同,就共同部分承担责任;③在犯罪性质不共同部分不成立共犯。

单位犯罪的主体为单位、主管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但有些特殊情况例外:①为犯罪而成立的单位,不以单位犯罪论处;②个人独资企业犯罪,且犯罪为个人所得,不以单位犯罪论处;③盗用单位名义,非法所得为个人私分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④法律未规定的其他行为。

确定单位犯罪“责任人员”(应对单位犯罪负责的自然人)应依据如下四条原则:①法定性原则;②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原则;③犯罪行为与犯罪意志的关联性原则;④特定性原则。

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各自之间的关系具体如下:(一)法定性,都需依据《刑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而确定。

(二)主体为二人以上,一个自然人成立的犯罪不能作为共同犯罪。

如甲,18岁,乙,13岁,共同故意杀害丙,其中乙不符合刑事责任年龄,不以犯罪论处,甲、乙就不能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

论单位犯罪自首的成立与认定

论单位犯罪自首的成立与认定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J ournal of J iamus i Education Ins titute2010年第6期总第102期No.6.2010Sum 102论单位犯罪自首的成立与认定卢俊杰(新密市人民法院河南新密452370)摘 要:新刑法确立了单位犯罪的主体地位,但对于单位犯罪理论中的自首认定和处罚问题并没有具体涉及。

本文对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并要性与可行性、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和单位犯罪自首的处罚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单位犯罪;自首;认定;处罚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795(2010)06-0128-01收稿日期:3作者简介:卢俊杰(63),男,河南新密人,从事刑法、民法方向的研究。

从立法来看,我国刑法中的自然人犯罪自首有两种类型:一是刑法典第67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自首;二是刑法典第67条第2款规定的准自首。

一、单位犯罪自首的成立条件(一)单位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的条件1.单位的自动投案犯罪单位的投案行为主要是指对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基于单位的意志代表单位投案。

因此有关自然人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单位的投案行为,应当考察该投案行为是否基于犯罪单位的集体意志、投案人是否代表犯罪单位投案。

能够代表犯罪单位投案意志的是参与单位犯罪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是经该单位授权委托并能代表犯罪单位投案意志的其他人,包括在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单位如实供述单位的罪行由于单位的罪行,是所有涉案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的综合体,故投案者除了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外,还必须交代其所知道的所有其他人员的犯罪行为;除了客观、彻底地供述单位实施的罪行和自身在这其中所实施的罪行外,还必须交代所有一切相关参与人的所有罪行,否则不能认定为单位自首。

(二)单位成立准自首必须具备的条件1.主体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而这些人员又是某起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并且这些人员因单位犯罪已经在案。

论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

论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

论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作者:吕磊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7期【摘要】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基于理论及现实的需要具有设立的必要。

本文对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提出了四个构成要件。

【关键词】单位犯罪;构成要件;认定一、单位犯罪自首制度设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关于犯罪的单位能否成立自首的问题。

目前理论界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

否定说认为:犯罪的单位不能成立自首。

其理由总结起来:认为从刑法法条的字面含义来看,单位犯罪的单位不能够包含在相关法律术语的内涵中。

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这些概念仅能够适用于自然人,而非单位。

另外,自首要求犯罪人基于自己的意志积极主动的投案。

而单位则没有进行相应思维的能力。

相比之下,肯定说则认为犯罪的单位能够成立自首。

笔者同意肯定说的观点。

单位作为一个人与财产的集合,其与纯粹的物质系统是有区别的。

作为单位,其具有人的意识活动及通过单位成员的行为体现出来的单位的外在行为。

单位活动具有整体性及程序性的特征。

所谓整体性是指单位犯罪的意志是单位的整体意志,而非某个单位成员或者部门的意志。

而程序性是指单位要形成自己的犯罪意志则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

从内在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则要结合“法人实在说”的理论。

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为社会有机体,与自然人均属实质存在。

法人之代表乃法人之机关,故法人与自然人同,亦可实施犯罪,得为犯罪主体。

另外,从自首制度设立的目的来看,通过自首旨在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促进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

通过自首,犯罪的单位获得了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更有利于单位积极改造,认罪悔罪。

另一方面,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单位犯罪由于具有组织性,隐秘性的特征,其社会破坏性较大,而司法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则比较困难。

通过犯罪单位主动积极投案,无疑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而从法律适用平等原则的角度考虑,对自然人可以适用自首制度,对于已经实施了犯罪的单位,如果不能给与其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则是不公平的。

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一、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有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所谓“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来决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谓“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是指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归单位所有。

是否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明显标志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05号)裁判摘要: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应从单位是否真实、依法成立,是否属于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否以单位名义等方面来加以具体判断。

二、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归上述机构所有的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1.?……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最新单位犯罪刑法规范大全

最新单位犯罪刑法规范大全

最新单位犯罪刑法规范大全【现行刑法】第三十条【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规范】目录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1.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1998年)2.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3.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4.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5.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2002年)6.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年)7.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6年)8.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7)9.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14年)10.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11.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9年)12.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最高检2020年指导性案例)正文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8年11月18日]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该犯罪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的,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企业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企业,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企业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25日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法释(1999)14号]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论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

论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
种 独 立 的犯 罪形 态 。
的观点 , 不仅与刑法理论 的基本原理相违背 , 而且会使
得单位犯罪成立这一 问题变得更趋 复杂。总之 , 这些
在刑法总则 中, 单 位犯罪” 规定在第 二章“ “ 是 犯
罪” 的第四节 中, 而该章 的前 面三节分别是第一节“ 犯 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 犯罪的预备、 未遂和 中止” 和
第2 4卷第 3期
20 09年 6月
平 顶 山学 院 学 报
J u a fPn dn sa iest o r l ig igh n Unv ri n o y
V I2 o 3 o. 4 N .
Jn 2 0 a .O9
论 单位 犯 罪的成 立条 件
陈 璐
( 州 大学 , 南 郑 州 4 0 0 ) 郑 河 50 0
我国刑法在肯定单位犯罪立法的同时也提出了相
应的问题 : 单位犯罪 的成立是一种什 么性质 的行为判
件, 单位犯罪与 自然人犯罪 的成立 都是 依据犯罪构成 来判断 的, 并不存在着两种不 同的犯 罪构成 。例如 , 有 学者指 出,单位犯罪与 自然人犯罪只是实施犯罪 的主 “ 体不 同, 其他方面没有区别。换言之 , 单位犯罪并没有 与 自然人犯罪不同的犯罪构成和犯罪成立条件” 这 。 种观点符合 犯罪构 成是刑事 责任 唯一根据 的基本结
事责任的特 殊规定 。因此 , 一如故 意犯罪形 态和共 同
犯罪 , 单位犯罪 的性质也是 犯罪形 态。更 能说 明单 位 犯罪地位的规定是刑法分则 。 在刑法分则 中, 规定 单位犯罪 最常见 的立法方式
是 , 同一法条 的前款规定 了某一犯 罪的构成 特征和 在

在依据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认定成立单位犯罪 的 同时 , 还要需要结合基 本的犯罪构 成来 判 明单 位犯罪 的性质 , 共同完成单位犯 罪的定 罪。这样一来 , 单位犯 罪的成立也需要符 合犯罪构 成 , 而维护 了犯罪 构成 从 作为刑事责任唯一法 律根据 的基础 性地位 , 不仅实 现 了单位犯罪与 自然 人犯罪在犯 罪成立上 的一体化 , 而 且也避免 了刑 法理论体 系的分裂与 混乱。可见 , 立 确 单位犯罪成立的地位与成立条件不仅对刑法理论体 系 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理论 价值 , 而且为单位 犯罪 的定罪 提供 了明晰和操作性强的标准。

工作心得:单位犯罪中“以单位名义”应作实质解释(最新)

工作心得:单位犯罪中“以单位名义”应作实质解释(最新)

工作心得:单位犯罪中“以单位名义”应作实质解释(最新)何谓“单位犯罪”?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2001年3月20日就落实《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负责人答《人民法院报》记者问时进一步指出,“认定单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二是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这两个条件组合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出现四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

二是行为人不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

三是行为人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四是行为人不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却归单位所有。

第一、二种情况,目前理论和实践中皆已达成共识,因不具备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实质要件,而被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第三种情况因同时符合单位犯罪的两个要件,当然被认定为单位犯罪。

第四种情况争议较大,在司法实践中亦大量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的成立应当同时具备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表面要件和犯罪所得利益归单位所有的实质要件,二者缺一皆不能成立单位犯罪,否则只能以自然人犯罪论处;另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的认定应当进行实质考察,尽管行为人没有以单位名义实施,但是只要行为人实质上是为了单位利益而进行,且违法所得也归了单位,就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认定应当进行实质考察。

“以单位名义”实施只是单位犯罪外在的、表面的、形式的现象,如果不对“以单位名义”进行实质考察,就难以发挥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因为大多数单位犯罪可能会“以单位名义”实施,但也存在相当数量的单位犯罪并不以本单位的名义实施,如单位行贿中,行贿人并不都会表明其是代表某某单位给受贿人送礼。

而且从逻辑上来讲,还存在并不需要行为人以何种名义实施犯罪的情况,如以绕关方式实施的单位走私犯罪,犯罪单位根本不需要也不可能亮明字号。

论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论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论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作者:林少雄李娥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2期摘要: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据此,在单位犯罪中,承担个人刑事责任的主体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两类。

如何认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理论界认识不一,司法实践中也未形成一致的界定标准。

为此,本文主要对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何认定展开探讨。

关键词:单位犯罪;刑事责任主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单位犯罪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

特别是单位犯罪中个人刑事责任主体的具体界定是刑法理论、实务界关注的问题之一。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国刑法没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两个概念的内涵作出明确规定,造成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

本文主要对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何认定展开探讨。

一、案例与问题杨某某(已判刑)系某科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肖某系某科贸公司销售部经理。

2007年5月至8月期间,某科贸公司以筹集该单位与某医院合作开发的玉泉山康复保健中心所需项目资金的名义,向朱某等99人发售带有返利性质的健益宝理财产品295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1774万元。

被告人肖某在杨某某的安排下,负责上述理财产品的发售工作。

2009年6月28日,被告人肖某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身为单位直接负责责任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违法国家有关规定,伙同他人以公司名义非法向社会工作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遂以被告人肖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肖某提出上诉,理由是:其不是某科贸公司的员工,且按照正常程序销售产品,获得佣金,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单位犯罪相关责任人员认定论文

单位犯罪相关责任人员认定论文

单位犯罪相关责任人员的认定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10-000-01摘要对于单位犯罪相关责任人员的认定是单位犯罪的一个核心问题是重中之重。

单位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其成员的数量有着天壤之别,少则数十人,多则成千上万人,对于单位犯罪并非是将单位的所有成员都视为犯罪主体,因为根据刑法原则,对于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严格对其限定。

关键词单位犯罪责任主体责任人对于单位犯罪相关责任人员的认定是单位犯罪的一个核心问题是重中之重。

单位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其成员的数量有着天壤之别,少则数十人,多则成千上万人,对于单位犯罪并非是将单位的所有成员都视为犯罪主体,因为根据刑法原则,对于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严格对其限定,笔者认为对单位犯罪的相关人员的认定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客观上相关责任人员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职务行为,我们知道根据职权相当的原则,只有其实施的行为是相关责任人员的职务行为时,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员。

一般情况下这种职务行为表现为四种形式[1],第一种是由决策机构成员或者主管人员自己在职权范围内直接实施。

第二种是单位内部业务部门或者业务人员根据领导的决策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三种是由单位内部业务部门或者业务人员根据领导的指派而临时授权的范围内实施。

第四种是单位委托的其它代理人在根据合同授权的范围内实施,凡是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与合同无关概由本人负责。

第二,相关责任人员主观上有故意或者是过失[2],对于故意的情况,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应当明知自己决定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会造成危害结果,为了本单位的非法利益或局部利益,实施违法行为,仍在事后给予追认,当然如果实施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单位领导,骗得事前或事后认可,那么就需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追究单位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对于直接责任人来说,他必须是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依单位犯罪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另外最为重要的是,单位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是在主观上具有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4第十四章单位犯罪000001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4第十四章单位犯罪000001
2020/12/28
二、单位的范围
1、单位与法人 2、所有制问题:国有、非国有 3、国家机关:法院成被告案 4、单位的附属机构
• (1)独立的分支机构 • (2)单位内设机构
5、不属单位犯罪属于自然人犯罪的四种情况
• (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 • (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利益归个人私分。 • (3)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 • (4)成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 • (4)刑法明文规定 ➢ 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共同犯罪(主要是单位领导成员集体
共同犯罪)
2020/12/28

• 2008/四/2部分. •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
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 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 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 • 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 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 • 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 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 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 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 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 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 。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 • 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 [问题]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为 单位犯罪的主体

司法解释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

司法解释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

一、司法解释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1、单位故意犯罪的认定标准认为首先应当查明单位是否属实。

对于虽经工商部门审批登记注册的公司,如果确有证据证实实际为特定一人出资、一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主要利益归属该特定个人的,以刑法上的个人论。

对于单位犯罪的意志,认为应把握两个特征,一是犯罪意志的整体性。

如果单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员擅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事后未得到领导认可或默许的,以个人犯罪论处;二是非法利益归属的团体性。

2、单位分支机构等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认为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罚金的财产就不认定为单位犯罪。

3、几种特殊对象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1)个人承包企业。

个人承包企业能否成为刑法上的单位,应以发包单位在被承包企业中有无资产投入为标准。

有资产投入的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反之,则认定为个人犯罪。

(2) 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单位。

对此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3)境外公司、企业或组织。

境外公司、企业或组织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关键在于有无确实的证据证明其存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真实、合法的,即认定为单位犯罪。

反之,认定为个人犯罪。

二、单位犯罪特征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

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6月25日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论单位犯罪的自首

论单位犯罪的自首

单位的 自首 意志 , 否则无 法构成单位犯罪 的 自首 , 同时还要 区分单位的意志 与单位 内部成员 的意志 。所以 , 如何认定 自
然人的 自首行 为代表 了单位 的 自首意志是十分重要 的 。笔
者 认 为 ,应 当从 以下 三 个 方 面 来认 定 行 为 人 是 否 代 表 了单
不如实供述 ,直到二审期间方如实供 述 的以及投 案后一 直
如 实 供 述 , 审 期 间 又 翻供 的 , 能 认 定 为 单 位 犯 罪 自首 。 二 不
三 、 位 犯 罪 成 立 自首 的 认 定 和 处 罚 单
的单位 、 乡基层组 织或者其有关 的负责人投案 的 , 城 也应视
为 主 动 投 案 。 根 据 这 一 精 神 , 单 位 犯 罪 中 , 果 犯 罪 单 位 在 如
首。对 于后者 , 只要单位 自愿 地经由被害人或被 害单位移送
司法 机 关 审 查 和 裁 判 , 成 立 单 位 犯 罪 自首 。与 自然 人 自首 也
位 的 自首意志 ,或者犯罪单位予 以明确授权 或事后予 以明 确追认 的单 位其他成 员或非单位成员 , 主动投案 , 如实供 并
述 单 位 主要 罪 行 的行 为 。 笔 者 认 为 , 构成 单 位 犯 罪 自首 , 需 要 满 足 以下 的要 件 。 ( ) 表 单 位 的 自首 意 志 一 代


弓 论 l
首 。第二 , 实行个人 负责 的单 位之中 , 位法人代表 的意 在 单 志表示 即单位 意志。这种单位如 行政机关 、个体 私有企业
单位 犯罪 在 19 9 7年 已经被 明确地 规定在 我 国的刑法 典 中, 单位成 为与 自然人相并列的犯罪主体之~ 。我 国刑法 虽然确立 了单 位这一犯罪 主体 ,但并没有对单位 犯罪适用

单位犯罪分析论文

单位犯罪分析论文

单位犯罪分析论文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通常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单位既包括法人组织,也包括非法人组织。

我国刑事立法从一开始就采用“单位犯罪”的概念。

二、单位犯罪的特征(一)、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单位犯罪的行为主体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者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本身的特征就是要求单位本身具有合格性和广泛性。

所谓合格性,即看这个单位本身的资格,是不是一个合法的、合格的单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而设立的一个公司、企业,然后以这个公司、企业的招牌为幌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则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直接以个人犯罪处理.所谓广泛性言外之意就是这是里的“单位”,不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不管是国有性质还是非国有性质,甚至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依法都有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除了独资、私营企业外,即使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只要有一个合格的单位,就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存在.1、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1)单位犯罪主体的基本要求。

单位要构成单位犯罪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①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单位。

合法单位不仅依法履行了一定的报批和登记手续,以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为宗旨.非法单位实施犯罪的,只能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③必须是相对独立的单位,即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场所,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并进行独立核算的单位,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对于实践中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也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2)单位犯罪主体的特殊要求。

论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司法认定

论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司法认定
中图分 类号 :D 6 6 F 3 文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 号 :1 7 - 2 2 1 ) 6 1 0 4 9 (0 1 0 - 1 - 6 6 5 O 7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 单位实施行贿犯罪的认定为单位行贿罪,自然人实施行贿犯罪的认定为行贿 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 行贿主体的认定却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笔者认为, 区分单位行贿与个人 行贿的关键是要解决好两个问题 :一是如何理解刑法意义上的 “ 单位” ;二是如何区分行贿犯罪中的 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在明确以上两点的基础上, 才能对实践 中遇到的一些典型 问题加以准确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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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的 “ 织性”特征 ,是指 单位 由一定 数量 的人员组 成 ,有一定 的组织 机构 ,并可 以通过 一定 组
的决策程序形成单位的意志。因此, 在考察单位适格与否时, 应重点考察单位是否是由一定人员按照

定的分 工组成 的组织体 , 有没有独 立于 单位 成员意 志的单位 意志 的形成机制 。如虽 经法定程序 设立 ,


对刑 法意义上 “ 单位 ”的界定
在认定行贿犯罪案件 中的主体时, 首先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 涉案单位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 “ 单位” 如果涉案单位不符合刑法意义上的 “ , 单位”特征, 则可以直接考虑认定个人行贿。我国 刑 法 第 3 条对单位犯罪的主体种类采取 了列举式的规定 , 0 包括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但是对何为 “ 单位” ,却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笔者认为 ,刑法意义上的 “ 单位” 是指依法成立、由 ,
解释》第 2 条对此做 出了明确规定 :“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
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 ,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这一规 则在认定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问题时同样适用。

刘凤科刑法要点(部分)

刘凤科刑法要点(部分)

刘凤科刑法要点(部分)1、常见罪名关于定罪身份的要求:(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放纵走私罪:海关工作人员。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查禁犯罪活动职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掌握国家秘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法定性:单位犯罪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

某种犯罪行为“由单位实施”,但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行为主体时,应当而且只能对自然人定罪量刑。

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按照自然人贷款诈騙罪论处。

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1)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对单位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科处其他刑罚。

),也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2)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本身。

常见的单位犯罪:(1)单位受贿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

(2)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与单位受贿罪一样,注意与贪污罪的界限。

(3)强迫劳动罪:自然人与单位都可以成立本罪。

3、结果加重犯1.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有的只能是过失,有的包含故意)。

3.具有法定性。

常见的结果加重犯:(1)劫持航空器(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2)故意伤害(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3)强奸(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害妇女重伤或者(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4)非法拘禁(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5)绑架(过失)致使被梆架人死亡的;(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失)致人死亡的,虐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7)抢劫(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8)非法行医(过失)致使就诊人死亡的;(9)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杀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严重”;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认定及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认定及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认定及处罚原则单位犯罪是指法律规定的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

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认定主要包括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主要包括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责任追究原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内容。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认定1.主体要件:单位犯罪的主体是组织和人员。

组织包括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人员包括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人员。

2.客体要件:单位犯罪的客体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3.行为要件:单位犯罪的行为是指组织和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实施危害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犯罪方式:单位犯罪的方式主要有:犯罪团伙、恶势力犯罪组织、经济犯罪组织、传销犯罪组织等。

2.犯罪特点:单位犯罪具有组织性、持续性、集体性和隐蔽性等特点。

3.具体表现:单位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有:违法招聘、失职渎职、徇私枉法、贪污贿赂等。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1.社会危害性原则:单位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处罚应当有力度,对单位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2.责任追究原则:单位犯罪涉及组织和人员,对单位的作出处罚的同时,还应当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刑事责任。

3.刑事与行政相结合原则:单位犯罪的处罚既可以适用刑事法律,也可以适用行政法律。

在具体认定和处罚时,应根据情节轻重、社会影响和具体法律规定等综合因素确定处罚形式。

4.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原则:对单位犯罪应当既要惩罚,又要注重改造。

除了法律所规定的刑罚外,还可以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照等其他形式的处罚,以达到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和改造犯罪的目的。

综上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认定主要包括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主要包括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责任追究原则。

在实际应用中,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单位犯罪,并按照相应的处罚原则对其进行惩处,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一、犯罪单位能成为自首的主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实施的犯罪《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条文所表述的内容似乎针对自然人为犯罪主体的自首,而没有将犯罪单位作为自首的主体,而刑法分则具体单位犯罪的条文中也没有就此作另外规定,犯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在内的单位,那么犯罪单位既然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当然也能够成为自首的主体,刑法及《解释》没有对单位犯罪的自首作出明确规定并不意味着立法的疏漏或者将单位犯罪排除出自首制度,而是刑法总则的自首规定是普遍适用的量刑制度,适用于任何犯罪主体,也完全适用于单位犯罪,刑法根本没有必要将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的自首实行区别对待的认定和处罚的刑事政策。

二、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单位犯罪是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成员实施的,单位是一个具有整体性和组织性的主体,应当对其意志支配下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单位犯罪故意的载体,他们有权代表单位作出的各种决定、决策是单位犯罪意志的具体外化,因此作为自然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不再是孤立的个人行为,而是组成犯罪单位的整体犯罪行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行为具有双重属性,既作为其本人犯罪的行为,又作为单位的犯罪行为,他们应当对由他们决定和实施的单位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单位犯罪的自首具有与自然人犯罪的自首相比存在明显差异的特点,单位自首必须体现单位意志并由单位成员具体实施,单位犯罪的自首又同时涉及到参与单位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的自首认定及其处罚问题。

(一)结合《刑法》第67条的规定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自动投案,即犯罪单位在实施犯罪之后至归案之前,出于其集体的意志主动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该单位实施了特定的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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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的认定单位犯罪,又称法人犯罪,是相对自然人犯罪而言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社会上一些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此统称为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已严重侵害我国的社会秩序尤其是经济秩序。

因此,严厉打击单位犯罪已是我国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

然而,实际工作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怎样区分罪与非罪将成为客观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

笔者认为,刑法这一规定只是界定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强调了罪刑法定原则,并没有揭示出单位犯罪的本质属性,实践中很难把握。

对此,笔者就有关单位犯罪的认定谈谈自己的看法。

;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何为单位犯罪,理论界有很多阐述,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 1、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并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①; 2、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②; 3、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决定实施的行为。

③ ; 4、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故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不履行其法律义务,过失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④上述单位犯罪的概念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一定属性,但都存在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方面:1、概念中未将单位犯罪的特有属性——单位整体意志体现出来。

如第1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单位实施了危害社会、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并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构成单位犯罪,而不论是否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都将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作为单位犯罪来处理。

显然这太宽泛了,假如单位成员个人以单位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实施了犯罪,难道就可以作为单位犯罪来处理吗?那无疑是混淆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

2、概念中没有把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显示出来。

如第1、2、3种观点均存在这方面的不足,这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的谋利性和整体意志具有故意性质,追求利益的目的只能是故意形式而不可能是过失形式,将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仅局限于故意犯罪,否定单位有过失犯罪。

按照这种观点,即使单位实施了危害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犯罪行为也不能受到追究。

笔者认为,单位犯罪主观罪过中虽包含着为本单位谋利益的目的,含有故意成份,但其实施的行为结果有故意也有过失。

如有的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明知行为的实施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单位决策机构或者单位负责人仍决定实施,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单位故意犯罪。

而有的则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决定实施某行为时,应当预见单位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实施了该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单位过失犯罪。

我们不能仅以单位犯罪中谋利具有故意性质而否定单位过失犯罪的存在和排除单位过失犯罪。

3、概念中将单位犯罪的谋利性限定于非法利益。

如第3、4种观点就是这种认识,认为单位只有在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犯罪,反之单位在谋取合法利益情况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能构成单位犯罪,这种观点缩小了单位犯罪的内涵,显然有失偏颇。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单位犯罪并未谋取非法利益或者说其为了单位自身利益而实施了危害社会造成严重结果的犯罪屡见不鲜,如刑法第135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该罪的构成要件上并未要求单位要谋取非法利益。

如果按照第3、4种观点,单位为了合法利益而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得不到处罚,这无疑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不利于有力打击犯罪,不利于国家发展。

4、概念中未把单位犯罪应受刑罚处罚体现出来。

第2、3、4种观点均存在这方面不足,这种观点认为单位只要经过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可构成单位犯罪。

上述这种观点显然忽视了单位犯罪的法定性,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单位犯罪只有法律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才能是单位犯罪,否则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

纵然单位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无规定应负刑事责任,就不能认定其为单位犯罪。

如盗窃罪,在现实中单位也存在盗窃行为,像单位盗窃电能,且数额巨大,你能说单位犯了盗窃罪吗?显然不能,因为刑法上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盗窃罪的主体,尽管单位盗窃电能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也不能以单位犯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概念中将单位犯罪的主体仅限定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五种。

从概念中可以看出除了这五种主体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外,其他单位组织机构则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这种观点对单位犯罪的主体界定过于狭小。

试问这五种单位的下属机构和分支机构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下属机构和分支机构实施了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能否构成单位犯罪?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如果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就构不成单位犯罪,就得不到刑法处罚,那这在法律上不是个很大的漏洞吗?所以,我国单位犯罪的主体不单单是这几种,应该包括非法人独立的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

但是,不是所有单位都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那些不具有独立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没有独立决策权的单位或部门则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例如检察院内设的机构和部门,如反贪局,因它不具有独立性,对外不能单独以反贪局名义活动,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故它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如果它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得到检察院负责人许可,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检察院,而非反贪局。

综上笔者认为,单位犯罪有其特殊性、复杂性、多样性,阐释单位犯罪概念应立足于立法原意、刑法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国情、现实社会实际情况,同时体现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形态、特点、内涵,考虑到单位犯罪的主体、罪过,综合评述,才能得出符合我国刑法体系上切合实际的单位犯罪的概念。

由此,笔者认为单位犯罪概念应为: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合法组织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其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单位犯罪的特征①单位犯罪有其特有的特征,我们可以从其本质特性、犯罪形态可以看出,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的复合性。

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其本身是由自然人组成的,但又不是自然人的简单组合,而是一种既不能脱离自然人而孤独存在,又可以在形式上优于单位成员而构成的特定组织形式。

自然人随意组合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那不是法律上的单位犯罪,而是普通的自然人共同犯罪。

自然人只有在与单位这种组织形式相结合后,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部分,简言之,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复合的、重叠的。

这种复合主体,是以单位为形式,以自然人为内容组成的特别主体。

它既有别于单一主体,又不是两个主体,而是单位成员和单位这两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内外体合二为一。

在单位犯罪的构成中,它统称为一个主体——单位,但在具体量刑时又可以一分为二,对单位和单位成员分别处罚。

; 2、主观罪过的多样性。

对于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有人认为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具有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

”①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应当具有多样性,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还存在混合罪过形式。

首先在意识因素上,单位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后果预见性有明确的认识能力,这是通过单位内部决策人员的认识表现出来的,也就是说单位整体意志的体现是通过单位决策人员或直接责任人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

决策人员在行为性质的认识上是明知而为之并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还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都将反映到单位的整体意志和意识上来,这是单位犯罪罪过形式多样性的根据。

其次,我认为刑法关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规定对单位犯罪是适用的,虽然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大多数单位犯罪是故意犯罪,但同时也规定了少数单位过失犯罪,如:刑法第137条重大安全事故罪和第189条对违法票据承况、付款、保证罪等,其罪过形式表现出即可以是间接故意又可以是过失,还可以是二者兼有的混合罪过形式。

; 3、客观表现的整体性。

任何一种犯罪,都是通过一定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同样,在单位犯罪实施过程中,所有的行为归根结底也都是由自然人作为或不作为得以客观实现的。

但这种表现过程与自然人犯罪有着根本的不同,即他是以单位的整体性为基础的,个人的行为都必须体现出单位整体的意志,否则就不能称之为单位犯罪。

单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有领导、有分工、有组织的行为,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不再是纯粹的个人行为,而是由若干个自然人的行为经一定的结合方式组成的整体性行为。

虽然一些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和行为时夹杂着一些自己的个人目的和私利,但只要是以单位的整体意志表现出来,即为单位犯罪,否则就不构成单位犯罪。

所以单位犯罪必须是以单位名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并且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

; 4、严格的法定性。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这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无论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都必须有刑法条文的明确规定,即具有法定性。

与自然人犯罪相比较,单位犯罪有其自身特点,具有更为严格鲜明的法定性。

单位是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组织,特别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都有一定的职权,其利用职权进行犯罪活动的社会危害性比自然人犯罪更为严重,影响更大;同样,对单位犯罪的错判、错罚、滥判、滥罚,不仅有碍于单位正当职权的行使,而且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影响远大于自然人。

因此,国家立法严惩单位犯罪活动时,就必须以条文明文规定的形式严格界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及范围。

我们都知道,不是任何犯罪都是可以由单位构成的,有些犯罪只能由自然人才能实施,单位是不可能实施的,如抢劫罪、重婚罪等等。

所以,刑法在规定单位犯罪时大多采用“单位犯前款罪……”的明示单位列款项的特别规定,这些特别规定就更加突出了单位犯罪法定性的严格程度。

三、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也是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这不容无疑。

但是哪些单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哪些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主要有以下观点:有的观点认为单位犯罪就是法人犯罪,即取得合法的法人资格的单位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除此以外则不能;①有的观点则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刑法第30条所列的几种,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②有的观点则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除刑法所规定的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外,还包括单位分支机构和下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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