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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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变化对比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变化对比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变化对比引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所必须遵守的要求。

准则的修订和变化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机构来说至关重要,因为这将直接影响他们的审计工作和业务流程。

本文将主要比较和分析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的变化,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新准则对审计工作的影响。

变化一:审计报告的格式和要求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的变化,审计报告的格式和要求发生了一些重要改变。

新准则要求审计报告在内容和形式上更为清晰简洁,以便于读者理解。

与此前的准则相比,新的准则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调整:1.标题的排版:新准则要求标题要使用粗体,并在标题后面加上一个冒号,以突出标题的重要性和清晰度。

2.正文的分段:新准则规定审计报告的正文要使用空一行来做段落分割,以增加段落之间的间隔,使读者更容易阅读和理解。

3.副标题的引入:新准则强调对审计重要事项的说明和解释要通过使用副标题来引入,以便读者能够更快地理解报告的内容结构和重点。

4.语言表达的简洁性:新准则对审计报告的语言要求更为简洁明了,避免使用过多的技术术语和复杂的句子结构,以提高读者对报告内容的理解。

变化二:审计工作程序的调整除了审计报告的格式和要求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还对审计工作程序进行了一些调整。

新准则要求审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需要更加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审计证据的收集和分析:新准则明确了审计数据和信息的收集、存档和分析要求,要求审计师使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工具来保证审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内部控制的评估:新准则对内部控制的评估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审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进行全面和独立性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审计报告中。

3.风险评估的重要性:新准则强调了风险评估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性,要求审计师在进行审计计划和程序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到被审计单位面临的各种潜在风险。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2022)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202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计划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基于连续审计业务作出规定,同时也对首次审计业务作出补充规定。

第三条计划审计工作包括针对审计业务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在项目层面实施质量管理,并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充分地计划审计工作,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具体包括:(一)有助于注册会计师适当关注重要的审计领域;(二)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问题;(三)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恰当地组织和管理审计业务,以有效的方式执行审计业务;(四)有助于选择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胜任能力的项目组成员应对预期的风险,并有助于向项目组成员分派适当的工作;(五)有助于指导和监督项目组成员并复核其工作;(六)在适用的情况下,有助于协调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和专家的工作。

第二章目标第四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计划审计工作,以使审计工作以有效的方式得到执行。

第三章要求第一节项目组关键成员的参与第五条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关键成员应当参与计划审计工作,包括参与项目组成员的讨论。

第二节初步业务活动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针对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实施相应的程序;(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评价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的情况;(三)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规定,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被审计单位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节计划活动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总体审计策略,以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和方向,并指导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12月22日修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12月22日修订)
核以及质量管理体系中的监控活动;
(六)便于监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 相关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执业质量检查。
第二章定义
第五条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 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
录。
第六条审计档案,是指一个或多个文件夹或其他存储介质,以 实物或电子形式存储构成某项具体业务的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

(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
(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四章要求
第一节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节记录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 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

重大事项的讨论,包括所讨论的重大事项的性质以及讨论的时间、地
点和参加人员。
第十三条如果识别出的信息与针对某重大事项得出的最终结 论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如何处理该不一致的情况。
第十四条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如果认为有必要偏离某项审计
准则的相关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实施的替代审计程序如何实现 相关要求的目的以及偏离的原因。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第二十四条;
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
十一条;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
别和评估》第四十四条;
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收入确认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收入确认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收入确认-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中国境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工作时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准则,其目的在于保障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从而保护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收入确认作为财务报表中的重要一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也有着严格的要求和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要求和具体应用,旨在帮助读者更加深入地理解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于企业收入确认的规定和要求,从而提高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本文将首先介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概述,包括其定义、内容和适用范围。

接着将详细讨论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包括收入确认的时间、条件和金额。

最后,将通过具体案例和实际应用情况,探讨收入确认的具体应用,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转让资产等情形。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全面介绍和分析,读者将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的规定有更为深入的理解和掌握。

1.3 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和解释,帮助读者更加深入地理解收入确认的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具体应用。

同时,通过对相关规定的剖析,本文旨在帮助读者了解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于收入确认的要求和标准,以及在实际审计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重点和难点。

通过阐述审计准则的要求,本文旨在提高读者对收入确认的审计要求的认识,从而有助于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

同时,通过对未来发展的展望和结论,本文旨在引导读者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收入确认规定的正确理解和应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2.正文2.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概述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旨在规范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的行为准则和思路。

这些准则对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审计工作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合规性。

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指南15页

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指南15页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目录第一章总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含义和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总体要求。

一、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含义本准则第三条指出,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含义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理解:(l)签约主体通常是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但也存在委托人与被审计单位不是同一方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签约主体通常还包括委托人;(2)约定内容主要涉及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3)文件性质属于书面协议,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一经有关签约主体签字或盖章,在各签约主体之间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总体要求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业务开始前,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审计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注册会计师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会计师事务所。

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是委托人,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在实务中.审计业务约定书可以采用合同式或信函式两种形式,尽管形式不同,但其实质内容是相同的。

合同式审计业务约定书参考格式见附录1111—1。

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调整。

第二章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本准则第二章(第五条至第七条),主要说明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包括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必备条款、应当考虑增加的其他条款,以及实施集团财务报表审计时的特殊考虑。

一、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必备条款本准则第五条规定,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内容可能因被审计单位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方面:1.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631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631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63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631号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一项重要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在履行审计职责时的行为规范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从准则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应用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准则的背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631号于2012年颁布实施,是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的行为准则,提高审计质量,保障社会公众对财务报告的信任。

二、准则的主要内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631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审计目标和原则:准则明确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公允性进行评价,以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准则还规定了审计的基本原则,如独立性、专业判断等。

2. 审计程序:准则对审计的整体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审计计划的制定、内部控制的评估、风险评估、证据的获取和分析等。

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程序时应遵循一定的方法和技巧,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3. 审计证据:准则明确了审计证据的性质、来源和获取方式,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基于充分而可靠的审计证据进行判断和论证。

准则还规定了审计证据的保存和管理要求,以确保审计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

4. 审计报告:准则规定了审计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明确了审计意见的表达方式和范围。

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应遵循一定的规定,以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5. 审计质量控制: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和实施一套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准则明确了质量控制的目标、要素和实施要求,以确保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质量水平。

三、准则的应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631号适用于所有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的行为准则,无论是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还是其他组织中进行审计工作,都应遵循该准则的规定。

准则的实施有助于提升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保障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执业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执业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CPA)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具有从事涉及会计、审计、税务、财务咨询等领域的独立、客观、公正、专业服务能力的会计人员。

因其准确、可靠、专业的服务质量,成为各类机构、企业和个人经济活动的信任保证。

在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与审核需要严格遵循相关的审计准则和执业准则。

以下将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执业准则进行简要介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是指制定并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在从事企业和机构财务报告审核等服务时需要遵守的各项行业准则和规范。

审计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工作的基础,具有指导和规范企业和机构财务报告审核等服务工作的作用。

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ISA)基本保持一致,在大部分审计程序方面都有了明确的规范。

审计准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和目的:明确了审计准则的适用主体和基本目的,明确了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作用。

2. 审计准则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审计工作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对客户财务状况真实性的确认、独立性、专业行为和审计素质等。

3. 审计准备和计划:明确了审计工作前的准备过程和必要的工作计划制定流程。

4. 审计程序:明确了审计工作的具体流程和步骤,包括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确认、内部控制的评价、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财务报告的检查和汇总等等。

5. 审计文件和文件保存:明确了审计文件的编制和保存要求,为确认审计质量和监督审计过程提供合适的基础资料。

6. 审计报告:明确了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包括审计意见的表述和有关财务报告内容的说明要求。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下简称执业准则)是指制定并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财务咨询、税务代理和其他相关服务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各项行业准则和规范。

执业准则的内容基本上是围绕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规范展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独立性和保密性要求,同时要求注册会计师在从事服务时要具备适当的其它职业素质。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准则导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准则是指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公正和独立性,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审计业务过程中遵循的一系列准则和原则。

它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于提高审计水平、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并就准则中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展开论述。

一、审计范围与对象审计范围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审计的对象范围。

在传统意义上,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报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会计准则的更新,审计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例如审计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非财务信息披露等。

在审计范围的规定中,应当明确不同类型的企业应当符合的审计要求,确保审计准则的适用性和实施效果。

二、审计程序与方法审计程序与方法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准则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和方法。

在审计程序的设计上,应当确保审计的全面性和系统性,充分考虑企业的特点和风险,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工作。

在审计方法的选择上,应当不断创新,结合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数据分析、风险导向等现代审计方法,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审计报告与意见审计报告与意见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审计工作的最终成果,也是会计师事务所对外披露审计结果的主要方式。

在审计报告的编制上,应当遵循严谨、客观、真实的原则,对审计结果进行准确的描述,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在审计意见的表达上,应当采用准确、简明的语言,确保审计结果能够被经济主体和相关方理解和接受。

四、审计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审计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准则的核心原则,它是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和公信力的基础。

在审计的独立性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维护有效的内外部控制机制,避免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确保审计师的专业独立性。

在审计的公正性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始终坚持客观、公正、中立的立场,不受外界干扰,依法依规开展审计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准则
1. 专业胜任能力:会计师事务所应确保其员工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以胜任所承担的审计工作。

2. 独立性和客观性:会计师事务所应保持独立和客观,不受到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性和客观性的因素干扰。

3. 审计程序的适当性:会计师事务所应设计和执行适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意见。

4. 审计报告的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应确保审计报告内容准确、清晰、完整,反映审计工作的结果和发现。

5. 质量控制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包括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审核和质量评估。

6. 持续改进:会计师事务所应不断评估和改进其质量控制制度,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审计环境和客户需求。

7. 职业道德:会计师事务所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包括诚实、守信、保密等原则。

8. 与客户的沟通: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向客户报告审计工作的进展和发现。

9. 监督和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应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其工作,确保合规经营。

这些质量准则的目的是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质量高、可靠,从而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略微不同的具体要求,但上述准则是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

5年 审计准则

5年 审计准则

5年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是指规范审计工作的规则和原则,其目的是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下面是五年审计准则的简要介绍:
1. 诚信和独立性:审计师应当保持诚实、正直和道德的行为,并独立于审计对象,以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审计计划和风险评估:审计师应当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并评估审计对象的风险,以确定审计程序的范围和深度。

3. 审计证据和调查:审计师应当收集足够的审计证据,以评估审计对象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审计报告和意见:审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结果,编制审计报告并陈述审计意见,以向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关审计对象的真实和准确的信息。

5. 审计文件和记录:审计师应当建立和维护完整的审计文件和记录,以支持审计过程和结论的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

这些审计准则旨在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以提供对审计对象的真实和准确的信息。

这些准则是审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以确保审计工作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第三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监督下,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第二章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第四条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以及审计业务的变更,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业务开始前,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审计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是委托人,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第二章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第五条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内容可能因被审计单位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方面: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审计范围,包括指明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遵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安排,包括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审计报告格式和对审计结果的其他沟通形式;由于测试的性质和审计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 1 -地存在着某些重大错报可能仍然未被发现的风险;管理层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注册会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要的其他信息;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注册会计师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审计收费,包括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盖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的公章第六条如果情况需要,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列明下列内容:在某些方面对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和专家工作的安排;与审计涉及的内部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其他员工工作的协调;预期向被审计单位提交的其他函件或报告;与治理层整体直接沟通;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时,对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安排;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需要达成进一步协议的事项第七条如果负责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同时负责组成部分财务报表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决定是否与各个组成部分单独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委托人;是否对组成部分单独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的规定;母公司、总公司或总部占组成部分的所有权份额;组成部分管理层的独立程度第三章连续审计第八条对于连续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修改业务约定的条款,以及是否需要提醒被审计单位注意现有的业务约定条款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可以与被审计单位签订长期审计业务约定书,但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当考虑重新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有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误解审计目标和范围;需要修改约定条款或增加特别条款;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或所有权结构近期发生变动;被审计单位业务的性质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发生变化第四章审计业务的变更第十条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被审计单位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 2 -度较低的鉴证业务或相关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变更业务的适当性第十一条下列原因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要求变更业务:情况变化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产生影响;对原来要求的审计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审计范围存在限制本条前款第项和第项通常被认为是变更业务的合理理由,但如果有迹象表明该变更要求与错误的、不完整的或者不能令人满意的信息有关,注册会计师不应认为该变更是合理的第十二条在同意将审计业务变更为其他服务前,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变更业务对法律责任或业务约定条款的影响如果变更业务引起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就新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十三条如果认为变更业务具有合理的理由,并且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已实施的审计工作也适用于变更后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修改后的业务约定条款出具报告为避免引起报告使用者的误解,报告不应提及下列内容:原审计业务;在原审计业务中已执行的程序只有将审计业务变更为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注册会计师才可在报告中提及已执行的程序第十四条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同意变更业务第十五条如果不同意变更业务,被审计单位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业务约定,并考虑是否有义务向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或股东会等方面说明解除业务约定的理由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准则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包括财务报表在内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程序,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责任,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第四条项目组应当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中适用于单项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 3 -程序项目组是指执行某项审计业务的所有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为执行该项业务聘请的专家第二章对审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审计业务的所有阶段,通过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项目组其他成员强调下列事项的重要性,以保证审计业务的质量: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遵守适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项目组成员是否已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规范要求项目组成员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审计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第八条在整个审计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组成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迹象保持警惕如果发现项目组成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项目负责人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商讨,以便采取适当的措施项目负责人应当记录识别出的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是如何得到解决的在适当情况下,项目组其他成员也应当记录上述内容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就审计业务的独立性要求是否得到遵守形成结论在执行本条前款的规定时,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相关信息,以识别、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评价已识别的违反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况,以确定是否对审计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威胁;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对未能解决的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以便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适当的行动;记录与独立性有关的结论及讨论情况第四章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信,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质量控制程序已得到恰当遵守,形成的有关结论是适当的并已记录于工作底稿第十一条无论有关审计业务接受与保持的决策过程是否由项目负责人发起,项目负责人都应当确定最近的决策是否适当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确定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是否适当时,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 4 -项目组是否具有执行审计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必要的时间和资源;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如果认为前款第项至第项存在问题,项目组应当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适当的咨询,并记录问题如何得到解决第十三条在决定是否保持与某一客户的关系时,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本期或上期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保持该客户关系的影响第十四条如果项目负责人在接受审计业务后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该项业务,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将该信息告知会计师事务所,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采取必要的行动第五章项目组的工作委派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信项目组整体具有适当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必要的时间,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第十六条项目组整体应当具备下列方面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通过适当的培训和参与审计业务,获得执行类似性质和复杂程度审计业务的知识和实务经验;掌握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具有相关技术知识,包括信息技术知识;熟悉客户所处的行业;具有职业判断能力;掌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第六章业务执行第一节指导、监督与复核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指导、监督与执行审计业务;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在指导审计业务时应当告知项目组成员下列事项:项目组成员各自的责任;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与风险相关的事项;可能出现的问题;执行审计业务的方案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监督应当包括:追踪审计业务的进程;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审计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审计工作;解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识别在审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 5 -第二十条在复核已实施的审计工作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审计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已得到适当记录;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审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确定复核人员的原则是,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第二十一条在出具审计报告前,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与项目组讨论,确信获取的审计证据已经充分、适当,足以支持形成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审计过程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能够得到满意解决项目负责人复核的内容包括对关键领域所作的判断,尤其是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特别风险以及项目负责人认为重要的其他领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复核的范围和时间予以适当记录第二十三条如果在审计过程中更换项目负责人,新任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截至变更日已完成的工作实施足够的复核程序,以确信此前计划和实施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多位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某项审计业务,各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应当予以明确界定,并使项目组成员能够了解第二节咨询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咨询承担下列责任:对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负责;确信项目组成员在审计过程中就相关事项进行了适当咨询,咨询的对象可能是项目组成员,或本所内部或外部的其他适当人员;确信这些咨询的性质、范围以及形成的结论已得到记录,并经被咨询者认可;确定咨询形成的结论已得到执行第二十六条项目组在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时,应当提供所有相关事实,以使其能够对咨询的技术、职业道德或其他问题提出有见地的意见第二十七条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所形成的记录,应当经被咨询者认可咨询形成的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并包括下列事项:寻求咨询的事项;咨询的结果,包括作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第三节意见分歧- 6 -第二十八条如果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出现意见分歧,项目组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处理及解决意见分歧的政策和程序第四节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第二十九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已委派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讨论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包括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中识别的重大事项;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完成后,才能出具审计报告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如果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项目负责人应当遵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十条如果在业务开始时认为没有必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项目负责人应当关注可能因情况变化而需要这种复核第三十一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当包括客观评价下列事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项目组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取决于审计业务的复杂程度和审计风险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项目组就具体审计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作出的评价;项目组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项目组对舞弊风险的评估及采取的应对措施;作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项目组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项目组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项目组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项目组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项目组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适当性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可根据情况考虑本条前款部分或全部事项第七章监控第三十三条监控是指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持续考虑和评价的过程,包括定期选取已完成的审计业务进行检查,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合理保证其质量控制制度正在有效运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建立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是相关和充分的,并正在有效运行- 7 -第三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通报的最新监控信息考虑下列事项:该监控信息提及的缺陷是否会对项目负责人负责的审计业务产生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整改措施对该审计业务是否足够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准则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实现下列目的: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审计报告的基础;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第五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会计公司成员所和联系所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涉外业务时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对审计工作底稿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以满足下列要求:安全保管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保密;保证审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便于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使用和检索;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第二章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第七条审计工作底稿可以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审计工作底稿通常包括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分析表、问题备忘录、重大事项概要、询证函回函、管理层声明书、核对表、有关重大事项的往来信件,以及对被审计单位文件记录的摘要或复印件等审计工作底稿通常不包括已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的草稿或财务报表的草稿、对不全面或初步思考的记录、存在印刷错误或其他错误而作废的文本,以及重复的文件记录等第八条对每项具体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案第三章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 8 -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就重大事项得出的结论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是指对下列方面有合理了解的人士:审计过程;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所处的经营环境;与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相关的会计和审计问题第十条在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在执行审计工作和评价审计结果时需要作出判断的范围;已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已识别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当从已执行审计工作或获取审计证据的记录中不易确定结论或结论的基础时,记录结论或结论的基础的必要性;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第二节记录测试的特定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第十一条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测试的特定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第十二条识别特征是指被测试的项目或事项表现出的征象或标志如在对被审计单位生成的订购单进行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可能以订购单的日期或编号作为测试订购单的识别特征识别特征因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所测试的项目或事项的不同而不同第三节重大事项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重大事项通常包括:引起特别风险的事项;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该结果表明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或需要修正以前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和针对这些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导致注册会计师难以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情形;导致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事项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编制重大事项概要,将其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组成部分,以有效地复核和检查审计工作底稿,并评价重大事项的影响重大事项概要包括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事项及其如何得到解决,或对其他支持性审计工作底稿的交叉索引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记录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对重大事项的讨论, - 9 -包括讨论的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的规范与审计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的规范与审计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的规范与审计准则引言: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从事核算、审计和咨询等会计职能的机构,其重要性体现在为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会计服务和专业意见。

为确保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和服务质量,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和审计准则,以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符合专业、诚信、公正、独立等原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会计师事务所的规范与审计准则,并分点列出相关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规范1. 注册与许可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的注册与许可要求,如需申请特定证书或执照。

- 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成立后尽快完成相关注册或许可手续,并定期更新。

- 注册与许可要求的具体细节可在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或事务所监管机构的规定中查询,以便事务所全面了解与遵守。

2. 人员资质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需聘用经过专业培训并具有相关资格证书的会计师进行核算、审计和咨询等工作。

-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人员资质进行有效的培训与考核,并保证其知识与技能的不断更新与提升。

- 人员资质要求的具体内容可根据国家或地方的法规和相关会计师协会的规定进行查询。

3.相关道德及职业行为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成员应遵守会计职业准则和道德规范,保持高度的诚信和职业操守。

-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会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基于职业操守原则,会计师事务所成员应保持与客户的独立性,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

二、审计准则1.审计目标与范围- 审计的目标是对客户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 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的范围,包括资料的收集、分析和测试等详细步骤,以便全面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

2.审计程序- 审计准则规定了具体的审计程序,包括财务报表审阅、内部控制评估、资产负债表检查、收入与费用核对等步骤。

- 审计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以尽可能减少错误和遗漏。

3.审计报告- 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包括财务报表的陈述、审计结果的说明和建议等。

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要求

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要求

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要求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要求是非常重要的,这是确保企业财务报表准确性、透明度和可靠性的重要途径。

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要求:财政部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开展审计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注册并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才能合法地从事审计业务。

2.审计准则:财政部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必须遵守国际通用的审计准则,如国际审计准则(ISA),确保审计工作的专业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3.审计工作程序:财政部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确保审计工作程序的有效性,并阐明在报价和审计合同中。

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内部控制评估、项目计划制定、风险评估、证据收集和报告编制等环节。

4.相关方案批准:财政部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须在进行审计工作之前,提交审计相关方案和计划,并获得财政部的批准方可开展工作。

这确保了审计工作的合规性和专业性。

5.审计人员资质:财政部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例如会计和审计背景、培训和执业经验等。

审计人员要经过相应的考核和培训,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

6.保密义务:财政部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审计工作过程中必须保守商业和财务机密,确保审计工作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泄露客户信息和审计发现。

7.独立性:财政部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必须独立进行,无任何利益冲突。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不能参与受审计单位的决策,以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8.报告编制和提交:财政部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符合审计准则和财务报告要求的审计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相关部门和受审计单位。

这确保了审计工作的流程和结果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以上是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要求的重点内容,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主要是为了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保护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遵守这些要求,并持续改进审计工作,以提高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准则简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准则是在国家会计准则的基础上,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工作提供的规范和指导。

准确的审计准则可以保证审计工作的公正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对于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别从下列几个方面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准则进行探讨。

一、审计准则的基本原则审计准则的基本原则包括:独立性、对审计风险的评估、审计程序的设计和实施、获得适当审计证据、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发表等。

首先,审计师必须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利益关系的影响,以保证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其次,审计师要评估审计风险,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机和范围,以便在审计中发现和识别潜在的错误和舞弊行为。

然后,审计师需要设计和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通过检查凭证、核实资产和负债、评估会计估计等手段,获取审计证据,确定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

最后,审计师根据审计的结果,编制并发表审计报告,向相关方提供审计意见和建议。

二、审计承兑程序审计承兑程序是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前的重要程序,它主要包括确定是否接受审计工作、了解客户业务和环境、识别可能的审计风险等。

审计师应该根据客户的信誉和财务状况,以及自身的能力和资源,综合考虑是否接受审计工作。

接受审计工作后,审计师需要充分了解客户的业务性质、组织结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等,以便在审计中合理地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

同时,审计师还要识别可能存在的审计风险,评估其对审计工作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应对。

三、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内部控制评价是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时的重要程序,其目的是评估客户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能否支持会计报表的真实和可靠。

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主要包括:控制环境的评价、风险评估的方法和程序、信息和沟通的质量、内部控制活动的操作健全性、监督和评价机制等。

审计师需要根据这些评价标准,对客户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发现潜在的问题和缺陷,并提出改进建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号——审计工作底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号——审计工作底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06年2月15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实现下列目的:(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审计报告的基础;(二)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对审计工作底稿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以满足下列要求:(一)安全保管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保密;(二)保证审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三)便于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使用和检索;(四)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章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第七条审计工作底稿可以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

审计工作底稿通常包括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分析表、问题备忘录、重大事项概要、询证函回函、管理层声明书、核对表、有关重大事项的往来信件(包括电子邮件),以及对被审计单位文件记录的摘要或复印件等。

审计工作底稿通常不包括已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的草稿或财务报表的草稿、对不全面或初步思考的记录、存在印刷错误或其他错误而作废的文本,以及重复的文件记录等。

第八条对每项具体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案。

第三章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一)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三)就重大事项得出的结论。

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是指对下列方面有合理了解的人士:(一)审计过程;(二)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规定;(三)被审计单位所处的经营环境;(四)与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相关的会计和审计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5101号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5101号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5101号准则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维护审计行业的声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特制定会计师事务所5101号准则。

本准则对审计报告的编制、审计证据的获取、审计程序的执行、审计风险的评估、审计意见的形成、审计报告的审核、审计质量的控制、审计档案的管理、审计人员的培训和审计职业道德的遵守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审计报告的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审计报告,确保报告清晰、准确、完整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引言段、管理层声明书、审计意见段、重要事项段和其他信息段等必要内容,并在报告结尾处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名。

二、审计证据的获取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程序时,应当根据审计计划和风险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采取相应的审计程序和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应当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口头证据和环境证据等多种类型,并应当经过验证和确认。

三、审计程序的执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程序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确保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审计程序一般包括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程序、实质性程序等,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程序和方法。

四、审计风险的评估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程序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审计重点和应对措施。

风险评估应当包括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审计程序和方法。

五、审计意见的形成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审计程序后,应当根据获取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和风险评估结果,形成独立的审计意见。

审计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对其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发表意见。

六、审计报告的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报告审核制度,对完成的审计报告进行多层次的审核,确保报告的质量和合规性。

连续审计年限审计准则

连续审计年限审计准则

连续审计年限审计准则1. 引言本准则旨在规范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为同一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

连续审计年限过长可能会影响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

本准则对连续审计年限作出了相应规定。

2. 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及其他被审计单位提供法定审计服务。

3. 连续审计年限限制3.1 上市公司审计对于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为同一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不得超过5年。

3.2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审计对于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年报审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为同一家企业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不得超过8年。

3.3 其他被审计单位审计对于除上市公司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外的其他被审计单位年报审计,建议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为同一家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不超过10年。

4. 连续审计年限的计算连续审计年限的计算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首次获聘为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构之年起开始计算。

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中断一年或以上未为该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服务,则可重新计算连续审计年限。

5. 连续审计年限的更换5.1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内部控制措施,确保及时对连续审计年限进行监控,并在达到最长连续审计年限时及时更换审计机构。

5.2 连续审计年限达到上限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更换审计机构。

在更换审计机构后的第一个审计年度,被审计单位不得再次聘请原审计机构。

6. 监管与处罚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准则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7. 其他本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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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保证的保证水平要高于有限保证的保证水平。
9
(二)业务承接 规定了承接鉴证业务的条件、标准不适当时的处
理方式和已承接鉴证业务的变更等内容。
10
(三)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 鉴证业务涉及的三方关系人包括注册会计师、责 任方和预期使用者。责任方与预期使用者可能是同 一方,也可能不是同一方。对责任方的界定与所执 行鉴证业务的类型有关。责任方是指下列组织或人 员:(1)在直接报告业务中,对鉴证对象负责的 组织或人员;(2)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 对鉴证对象信息负责并可能同时对鉴证对象负责的 组织或人员。 责任方可能是鉴证业务的委托人, 也可能不是委托人。预期使用者是指预期使用鉴证 报告的组织或人员。责任方可能是预期使用者,但 不是惟一的预期使用者。
12
(五)标准 界定了标准的定义,规定了标准的类型、适当的
标准应当具备的特征、评价标准的适当性、预期使 用者获取标准的方式。标准应具备的特征包括:
(1)相关性 (2)完整性 (3)可靠性 (4)中立性 (5)可理解性
注册会计师基于自身的预期、判断和个人经验对 鉴证对象进行的评价和计量,不构成适当的标准。
15
第一 节 质量准则体系、鉴证准则和 审计准则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内容 审计准则作为衡量和保障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 权威标准,已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新的审计 准则包括以下六方面的内容:一般原则与责任,风 险评估以及风险的应对,审计证据、利用其他主体 的工作、审计结论与报告、特殊领域,共41条。
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商定程序
代编财务信息
……
审计准则
审阅准则
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图2-1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
4
第一节 质量准则体系、鉴证准则和 审计准则
鉴证业务准则由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领,按照鉴 证业务提供的保证程度和鉴证对象的不同,分为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 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以下分别简 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其 中审计准则是整个执业准则体系的核心。
2
第一节 质量准则体系、鉴证准则和 审计准则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框架 二、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的内容 四、美国的独立审计准则
3
第一节 质量准则体系、鉴证准则和 审计准则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框架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鉴证业务准则
相关服务准则
质量控制准则
16
第一 节 质量准则体系、鉴证准则和 审计准则
四、美国的独立审计准则(图2-2) (一)一般公认审计准则 (二)审计准则说明 (三)审计解释和审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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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节 质量准则体系、鉴证准则和 审计准则
一般公认会计准则
一般准则
现场工作准则
报告准则
1.专业胜任能力 2.独立性 3. 应 有 的 职 业 谨 慎
1.审计计划与督导 2.充分了解内部控 制
3.充分适当的证据
1. 是 否 遵 循 了 公 认 会 计 准则 2.未遵守一致性原则的 情况 3.充分的信息披露 4.对报表整体表示意见
6
第一节 质量准则体系、鉴证准则和 审计准则
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 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根据鉴 证业务的性质和业务约定的要求,提供有限保证或 合理保证。
相关服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代编财务信息、 执行商定程序,提供管理咨询等其他服务。在提供 相关服务时,注册会计师不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证。
二、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一)鉴证业务的定义、要素和目标
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 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 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 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
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则和 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 的审计业务。在提供审计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对所 审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并以 积极方式提出结论。
审阅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 的审阅业务。在提供审阅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对所 有审阅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有限保证,并 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
第二章 执业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
本章学习目的: 1.了解和掌握鉴证业务的含义、目标及要素 2.了解和掌握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
结构和 内容 3.了解和掌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的涵
义与目的 4.了解和掌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准则
的基本内容 5.了解和掌握美国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基本内容
1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执业准则体系、鉴证准则和审计准则 第二节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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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质量准则体系、鉴证准则和 审计准则
质量控制准则用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各类 业务时应当遵守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对会计 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提出的制度要求。
除了上述准则之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还发布 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以有效指导 审计执业准则在实践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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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质量准则体系、鉴证准则和 审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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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鉴证对象 指出了鉴证对象与鉴证对象信息的形式、鉴证对
象特征和条件。在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鉴证业务中, 存在多种不同类型的鉴证对象、财务状况、行为。 相应地,鉴证对象信息也具有多种不同的形式,比 如财务报表、对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或执行效果的声 明等。鉴证对象具有不同的特征,可能表现为定性 或定量、客观或主观、历史或预测、时点或期间。 此外,适当的鉴证对象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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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据 总体要求是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来计
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 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本部分涉及的 内容包括:职业怀疑态度,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重要性,鉴证业务风险,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 间和范围,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鉴证报告等。
14
(七)鉴证报告 内容涉及出具鉴证报告的总体要求、鉴证结论的 两种表述形式、提出鉴证结论的积极方式和消极方 式、注册会计师不能出具无保留结论报告的情况、 注册会计师姓名的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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