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备用水水源地建设要求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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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备用水水源地建设要

求及思路

目录

引言 (3)

1 背景简介 (3)

2 应急备用水源建设要求 (4)

3 备用水源工程建设思路 (5)

3.1 地表水源型 (5)

3.2 地下水源型 (5)

3.3 外调水源型 (6)

3.4 非常规水源型 (6)

3.4.1 再生水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 (7)

3.4.2海水淡化型备用水源地建设 (7)

3.4.3雨洪资源化型备用水源地建设 (7)

3.4.4 矿井疏干水型备用水源地建设 (8)

3.5 区域联网供水型 (8)

4 结语 (8)

引言

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是解决城市供水风险的重要手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在概述城市应急备用水源背景的基础上,提出应急备用水源建设的几点要求,并分别阐释地表水水源、地下水水源、外调水水源、非常规水水源、区域联网供水等各类型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思路,对完善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工程体系建设具有指导作用。

1 背景简介

城市应急备用水源是城市抵御突发性污染事件、应对干旱等极端天气最有效的措施,是城市供水保障体系降低供水风险、保障特殊时期供水安全的最主要的手段。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抗旱规划》(国函〔2011〕41号)明确提出,对于缺少饮用水备用水源或水源单一的城市,应实施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时间要求,即针对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应于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建设。2015年,按照推进相关规划“多规合一”要求,水利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水利规划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城市供水保障体系。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供水安全的风险和挑战越来越大。截至2010年,我国有近一半城市存在缺水状况,40%左右城市饮用水水源单一,超过一半城市缺少应急备用水源,另有部分城市虽建立了应急备用水源,但因缺水而实质上已不再具备相应功能。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目前全国各城市均已启动应急备用水源建设,但由于各地水源类型存在差异,因此亟须在厘清现状的基础上,对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提出整体要求和思路,确保相关工作能够有序开展。

各地应根据自然、社会、经济等方面情况,同时结合以下两个原则,因地制宜开展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一是为了避免水量与水质受到相同风险源影响,应确保应急备用水源和常规供水水源分开;二是若常规供水水源出现缺水或受到污染,应急备用水源能够及时启用。另外,根据水源的特点,以经济、高效、安全、可行为原则,选择各类适宜的应急备用水源工程类型,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规模及时限,原则上应于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单一水源供水城市(地级及以上)的备用或应急水源工程建设。

2 应急备用水源建设要求

我国大部分城市水源单一,储蓄水量明显不足。对具备供水条件的已建水源地,可以采取清淤和疏浚,对原有水源地实施扩建以及机组配套、电气线路改造等工程措施,以及水源保护以及生态修复等非工程措施,将原本水质达不到饮用水标准或者年久失修的水库重新改建为应急备用水库,节约应急备用水源建设费用与运行成本,使现有已建水源地与应急水源地互为备用,实现多水源互补与调剂,确保供水安全可靠。

应急备用水源地的选择与建设应结合已有供水水源地开采潜力,具备开发利用前景的河道、水库、湖泊及地下水富水地段的开采能力及供水条件等因素,同时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

①平衡好应急备用供水与常规供水的关系。应急备用供水不应影响到城市的常规供水,而是对常规供水剩余潜力的拓展和挖掘。

②地表水与地下水综合利用,实现联合调度与互为备用。对于无地下水开采潜力或现状本地地表水不能满足供水需要的地区,应规划可调用外地地表水来解决应急供水问题。

③目前仍具备开采潜力的地表水供水水源地和尚未开发的富水地段地下水均可考虑列入应急供水水源地;同时,当城市常规水源受损时,备用水源应不受影响。

④具备水源的即时可汲取性。供水水源不仅要能通过建设的应急备用供水工程与措施汲取出来,还应满足快速及时的要求,即在较短时间内尽可能提供应急需要的水量。

⑤在可解决应急备用供水需求的情况下,应急备用供水水源地布局应尽量选择距离城市或重要工业区位置近、供水条件便利的水源地或富水地段,并同时考虑行政区划的一致性。

⑥可将供水条件适宜的一般性工业供水水源地也纳入到城市或重要工业应急备用供水水源地范围内。应急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改变原供水方向,向城市生活或重要工业区进行应急供水。

⑦可对原有关停或规划关停的水源地进行必要的修复和维护,并将其作为应急备用水源地。在原有的供水管网和取水设施基础上,结合地区水污染防治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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