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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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刑事诉讼法全文

2023刑事诉讼法全文

2023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改善司法环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犯罪活动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

第三条刑事诉讼的原则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司法公正。

第四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侵犯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二)保护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和刑罚;(三)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实行分工、协作和相互制约;(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和完整性必须得到认定;(五)尊重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有确实必要的经济保障应予以提供;(六)任何违反本法规定的证据和证据的移送、查封、扣押、检查、搜查以及强制措施非本法规定的刑事活动非本法规定的活动;(七)保护善意对第三人的权益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和劳动教养机关,因自己的过失,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专门人员的身体、财产安全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八)组织机关应当加强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专门人员不得以订立和履行合同和参与非诉刑事活动方式干预诉讼活动,干预司法活动;不得以刑事成本补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专门人员的过失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九)刑事诉讼活动期间不得组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刑事诉讼活动期间,律师、公证人、普通法院人员以及诉讼专业人员不受侵犯、尊重人格、企业,不得以此为所欲为。

第六条任何人对他人享有的「抵制违法犯罪」权利的损害,都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依法进行。

修改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第八条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什么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什么1、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一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二、刑诉二审抗诉程序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抗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即必须制作抗诉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3、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PPT完整课件讲义

《刑事诉讼法》PPT完整课件讲义
执行
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 的活动,在中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 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 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人的干涉。
•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 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 律监督,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 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收集证据是侦查机关的重要职责 ,必须依法进行。收集证据的方 法包括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 犯罪嫌疑人,勘验、检查、搜查 、扣押等。
证据的审查
审查证据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的重要职责,必须对证据的真实 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全面审 查。审查过程中要注重对证据之 间的矛盾和疑点进行排查。
证据的判断
判断证据是审判机关在庭审过程 中的重要环节,必须根据法律规 定和审判经验,对证据进行综合 分析和判断。在判断证据时,要 注重对全案证据的整体把握和对 单个证据的细致分析。
辩护人应当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 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刑事代理制度
刑事代理的概念
刑事代理的种类
刑事代理人的权利与义 务
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 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 后果的一项诉讼制度。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看点四:死刑复核更慎重 落实“少杀、慎杀”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 见。 看点五:辩护律师介入提前 涉嫌伪证需“异地”侦办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凭 借“三证”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同现行刑诉法规定不一 致,引发过争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吸收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但对于 极少数案件,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实际情况考虑,律师在侦查 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事先经侦查机关许可是必要的。规定“三类案件 ”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 贿赂犯罪案件。还规定,律师涉嫌辩护人伪证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 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看点六:审慎把握刑事和解 防止“花钱买刑” 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 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 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 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 一程序。修正案同时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 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七、证据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①物证; ②书证; ③证人证言; ④被害人陈述;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⑥鉴定意见; 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 据。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 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 任由自诉人承担。
四、管辖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 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 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 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常用法律条款刑事诉讼法

常用法律条款刑事诉讼法

常用法律条款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条款——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重要的一部法律。

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权利义务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用的法律条款,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的主体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公诉机关、辩护人、被告人等。

其中,公诉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权力的机关,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法定权利,可以由被告人委托或者由法律规定的其他人担任。

被告人是犯罪嫌疑人经侦查机关立案后被羁押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人。

二、起诉和受理1. 公诉机关提起诉讼的要求公诉机关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有犯罪事实的证据;二是犯罪事实符合构成犯罪的法律规定;三是犯罪事实已经依法查清。

2. 诉讼受理的程序法院对公诉机关提起的诉讼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受理。

受理后,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过开庭审理等方式进行案件审理。

同时,法院还应当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确保审判公正。

三、取证和辩论1. 取证的原则刑事诉讼取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取证必须有法律依据;二是取证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三是取证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2. 辩论的权利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进行辩论,包括质证证人、举证和发表辩论意见等权利。

法庭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权利,确保其有充分的发表和辩护的机会。

四、判决和上诉1. 判决的原则刑事诉讼中的判决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是以法律为依据,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二是有罪判决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无罪判决需要排除合理怀疑;三是判决应当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如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

2. 上诉的程序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上诉由二审法院进行审理,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则和程序。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为您介绍一些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知识点。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侦查权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各机关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诉讼行为无效。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依靠群众原则刑事诉讼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支持。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

6、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论其身份、地位、民族、性别等,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7、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责,同时又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8、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诉讼活动依法进行。

二、刑事诉讼的主体1、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工作。

2、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等。

3、人民法院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地位,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

5、被害人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

6、自诉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人。

7、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最新全文(刑事诉讼法原文)

刑事诉讼法最新全文(刑事诉讼法原文)

刑事诉讼法最新全文(刑事诉讼法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编执行第二百五十九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5号
发布日期: 2012.03.14
实施日期: 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刑事诉讼法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070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19960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修正)[199603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2012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2012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节通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文_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文_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文_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如《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查看全文 >>2刑事诉讼法的回避,根据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应当申请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查看全文 >>3刑诉法司法解释的最新版本是2021版,目前仍以此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共二十七章、第六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同时废止。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诉人刑事责任活动。

刑事诉讼法: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在我国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宗旨)国家制定和实施诉讼法的出发点和追求的结果。

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和法律渊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国家性质和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决定的,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又明显、深刻地体现着刑事诉讼法的阶级本质和特点。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

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法律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的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是个级政府中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

诉讼参与人是参加刑事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被害人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自诉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犯罪嫌疑人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被告人刑事被告人,即被有起诉权的公民个人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资损失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方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富有赔偿责任并被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一方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的人。

诉讼代理人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依法参加诉讼的人。

证人直接利害冲突双方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感受到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

鉴定人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后凭借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个专门性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

香港《刑事诉讼法》

香港《刑事诉讼法》

香港《刑事诉讼法》
香港《刑事诉讼法》是香港法例,《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香港的刑事诉讼程序和相关程序。

该法案于1996年通过,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中国后生效。

根据这部法律,香港的刑事案件需要经过法庭的审判才能依法作出刑事裁决。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各种程序和要求,包括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做证的规则、证人的证词、审判程序、上诉程序等。

根据该法律,刑事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审判都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并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香港的刑事诉讼程序多数遵循英国的司法系统,并融入一些中国法律的特点。

《刑事诉讼法》确保了被告人的权利,如取保候审、律师代表、不自证、无罪推定等,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该法律还规定了上诉程序,如果被告或检察官对判决不满意,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由更高级法院的法官审理,以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总之,香港《刑事诉讼法》是香港刑事案件审判的基本法律,并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进行。

《刑事诉讼法》课件

《刑事诉讼法》课件
据。
证人应当接受公诉人、被告人 、辩护人的询问和质证。
证人在法庭上享有人身安全保 障和作证豁免权。
鉴定人
受法院或当事人委托,对专门性问题 进行鉴定的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明确的鉴定意见,并 出庭接受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 询问和质证。
鉴定人应当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经 验,对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
鉴定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对鉴定意见负责。
侦查的程序包括立案后进行初步调 查、采取强制措施、收集证据、破 案和侦查终结等步骤。
起诉程序
起诉程序概述
起诉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被告人进行审判 的一种诉讼活动。
起诉的种类
起诉分为审查起诉和自行起诉两种。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活动;自行起诉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01
02
03
04
实物证据
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
据。
言词证据
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等,通过人的陈述
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鉴定意见
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
定后提出的意见。
勘验、检查笔录
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 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后
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并应当 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 ,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 法通知或者可能妨碍侦查的情 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 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逮捕
01
逮捕的概念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 民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且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 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引言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本文档将简要介绍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所有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无罪推定原则: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被证明有罪之前,任何人都被视为无罪。

3. 公开审判原则: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刑事审判应当公开进行。

4. 直接审理原则:法官应当直接听取证据,直接对案件进行审理。

5. 辩护权保障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有权进行自我辩护或委托他人辩护。

6. 上诉权保障原则: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

主要程序立案侦查当有犯罪嫌疑时,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应当立案侦查。

侦查过程中,应当收集证据,查明事实,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审查起诉侦查结束后,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如果证据确凿,构成犯罪,检察院将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法院在接到公诉后,将组织庭审。

庭审中,控辩双方可以提出证据,进行辩论。

法官根据庭审情况作出判决。

判决与执行法院作出判决后,应当向当事人宣告。

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提起上诉。

判决生效后,由执行机关负责执行。

结语刑事诉讼法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

通过遵循其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可以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无辜,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刑事诉讼法的简要介绍,具体法律条文和程序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实际应用中,应当参考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点

第一章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的概念1、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诉讼又叫打官司,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活动)。

2、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是诉讼,它们的异同共同点(1、首先,诉讼所以会发生、会引起,都是因为有可以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的某种事实存在。

2、其次,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案件的原告和被告。

3、再次,诉讼必须有国家的司法机关参加,主持进行和对案件作出裁决。

4,另外,诉讼也要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

5,最后,诉讼应当依法进行。

)不同点(1,刑事诉讼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最主要,最明显的差别,就是它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不同。

2,正是存在上述1的差别,所以它们在解决实体问题时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和依据的程序法也互不相同。

)3、所需了解的知识点(1、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公诉与自诉之分,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则没有之种区分。

2、在刑事诉讼中,凡公诉案件都必须由国家的公诉讼机关即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由案件的受害人或其他有关人作为当事人的一方,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3,刑事诉讼既可以是指法院的审判,公诉机关的起诉和侦查机关的侦查等活动的总称(广义刑事诉讼解释)。

也可以是单指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狭义解释)我们现在一般指广义的刑事诉讼。

4,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形成不可缺少原告,被告,和法院这三个诉讼主体。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始终以保护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维护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宗旨。

二、1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1、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是以某种标准为依据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的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

(主要有两种分法:一种是以刑事诉讼的阶级实质为标准进行划分,一种是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为标准进划分)A以刑事诉讼的的阶级实质划分为【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和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B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划分为【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弹劾式,纠问式,混合式)二、2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1、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特征(1,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是维护奴隶占有制的社会秩序的工具,它公开保护奴隶主享有种种特权,同时对广大奴隶实行野蛮,残暴的镇压,这就是奴隶制社会刑事诉讼的最基本,最主要的特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大全总结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大全总结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大全总结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1. 刑事诉讼法是什么刑事诉讼法是国家法律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总称和总规范。

它是刑法的补充和发展,是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

2. 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刑事诉讼法是一部具有高度法律规范性、指导性和规范性的法律。

3. 刑事诉讼法的作用刑事诉讼法旨在通过科学的程序规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侦查和审判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并保障对犯罪活动的侦查和审判的公正和有效实施。

4.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背景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逐步开始形成了刑事诉讼法治方向,特别是1983年发布的《刑事诉讼法》,为我国建国以来首度制定的全面的具有整体性的刑事诉讼规范法。

二、刑事诉讼法的组成刑事诉讼法由总则、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诉讼程序、案件的审理以及附则等基本内容组成。

1. 总则总则包括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的适用、诉讼程序的运行、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和检查以及对刑事诉讼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2. 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包括了主体的范围、公诉、被告等基本内容。

3. 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权利义务包括了诉讼权利的保障、诉讼参与的自由、诉讼义务等基本内容。

4. 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包括了起诉、侦查、审判等基本环节的程序规定。

5. 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审理包括了对法庭审理的一般规定、对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审理的规定以及对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审理的特殊规定。

6. 附则附则包括了关于特殊案件的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内容。

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根本准则,它确立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基础,并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性质、目的、侦查、审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1.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首要原则,它要求依法严格追究刑事责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原则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保护和尊重,确保被告人能够有效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学(全套PPT课件)

刑事诉讼法学(全套PPT课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 的辩护。
03
委托辩护
0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或 其他公民进行的辩护。
指定辩护
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 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 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代理的概念和种类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法律 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回避的概念和种类
• 回避的概念: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 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 回避的种类:包括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自行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在接受报案、控告 、举报或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自己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认为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的,有权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 他们回避。指令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权决定其回避的机关负责人或组织可以依职权指令其回避。
04 管辖与回避
管辖的概念和种类
管辖的概念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 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 工制度。
管辖的种类
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立案管辖是公、检、法机关之间 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审判管辖是法院系统内部对 第一审刑事案件审理的分工,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 门管辖。
刑事证据的证明力
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即 证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

最新新刑诉法全文

最新新刑诉法全文

If you can't evaluate it, you can't manage i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新刑诉法全文刑诉法的全称为刑事诉讼法,这是我国专门针对刑事诉讼方面制定的法律,属于程序法中的一种。

其中,严格对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内容作出了规定,下面律师365带来新刑诉法全文的内容,帮助你进行具体了解。

刑诉法的全称为刑事诉讼法,这是我国专门针对刑事诉讼方面制定的法律,属于程序法中的一种。

其中,严格对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内容作出了规定,下面带来新刑诉法全文的内容,帮助你进行具体了解。

最新刑事诉讼法全文(最新版)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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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编基础理论第一章概述一.概念: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和认可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及判例的总称。

二.性质:1.是国家的一种基本法律2.是程序法3.具有阶级性4.具有社会共同性三.特点:1.刑事诉讼法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的活动。

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既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或缺的诉讼主体。

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

四.刑事诉讼阶段1.概念:指刑事诉讼过程中按照顺序进行的相对独立而又互相联系的各个部分。

2.标准:参与诉讼活动的诉讼主体的范围,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的方式,诉讼主体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特定诉讼活动的阶段性目标,以及标志某一诉讼环节终止的诉讼法律文书。

3.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特殊阶段:对判处死刑案件的复核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再审)五.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共同点1.存在可以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的某种事实2.诉讼必须有当事人的介入3.诉讼必须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进行,没有国家司法机关的参与也就没有诉讼4.诉讼一般需要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这是保障任何诉讼活动顺序进行的条件之一5.诉讼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六.法律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其他有关法律,国际条约,国际人权公约中刑事司法准则的积极意义七.刑事诉讼法学1.概念:是研究刑事诉讼现象、规律和刑事诉讼法律的科学是中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独立分支。

2.研究对象: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刑事诉讼理论,刑事诉讼实务,古今中外的刑事诉讼制度、司法实践和刑事诉讼理论3.研究方法:a分析和比较的方法b.历史分析的方法c.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d.价值分析的方法e.经济分析的方法f.阶级分析的方法4.基本理念:a司法独立b.司法公正c.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d.控审分离e.控辩对等f.诉讼效率(1)为什么惩罚犯罪要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在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对立统一的,两者并重不可偏废。

所谓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和程序,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地适用刑法,以打击犯罪,实现国家刑法权。

所谓保障人权,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保障公民权利,特别是保障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一.从理论上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任何一方都没有优越于对方的理论根据。

片面强调惩罚犯罪,轻视或忽视人权保障,必然导致政府权力恶性膨胀和不公正的审判,甚至不经任何程序非法剥夺个人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

反之,片面强调保障的人权,轻视惩罚犯罪,势必导致过分地限制政府的权力,致使犯罪活动猖獗,社会不得安宁,个人的权利最终还是得不到保障。

只有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紧密结合起来,对二者同等看待,才能在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达到平衡,使刑事诉讼的过程和结果既符合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需要,又能满足个人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所应该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需求,使立足于个人自由、平等地追求幸福权利的民主法治社会能够和平、持久的存在和发展下去。

二.但在现实的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却总是表现出明显的对立。

产生对立的原因主要在于特定时空条件下政府与个人在刑事诉讼中所追求的利益的冲突。

从惩罚犯罪方面看,政府能够用于证实、惩罚犯罪的人力、物力的有限性,以及犯罪的复杂性和新型化,使得政府在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违章越轨甚至侵犯人权的行为。

从保障人权方面看,立法上所承认的个人权利(法定权利)在范围上一般总是少于个人相对于政府的正当权益(应有权利),而且法定权利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又会受到一定的“折扣”。

法定权利与应有权利、应有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客观存在的差距,使得个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超越法定的界限。

同时,国家也不可能完全杜绝侦查、起诉和审判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侵犯个人的权利,而这些行为和法律上的不足又增加惩罚犯罪的压力或阻碍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

为了充分尊重个人的基本人权,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往往不得不默认个人的某些阻碍或逃避追究的行为,放弃对部分犯罪的惩罚,导致已经受到追究的犯罪分子“合法”地被宣告无罪或从轻发落。

这样就自然影响了惩罚犯罪目的的完全实现。

在惩罚犯罪过程中做到进一步尊重个人的正当权益,不断扩大和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以最小限度的侵害人权的代价,收到最大限度的惩罚犯罪的效果,是刑事诉讼制度发展所孜孜以求的理想。

(2)试论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全权代表和集中体现,是司法活动自身的目标和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

司法独立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1、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独立不仅是现代法制社会中法律权威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一个国家民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司法独立欠缺,就会造成司法权的地方化和行政化,混淆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性质,滋长地方保护主义,继而形成司法腐败,侵犯人民权利,降低法律权威的公信度,导致司法不公。

2、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司法独立作为司法活动的一项原则,其本身又是由司法活动的本质所决定和要求的。

司法不独立,却从属于或受制于他人,法官不得不服从权势者施加的种种压力,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

所以,为保障司法独立而设置的制度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尽管各个国家对国家权力的配置有所不同,但在实现司法公正这一价值目标上则是相同的。

3、独立的司法有利于公平、效率的优化配置。

迟到的公正非公正。

保证司法独立,避免不必要的人力投入,消除了许多不合法的影响裁判的因素,节约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在更大程度上保证裁判的公正和高效。

但如果司法独立还只是一个遥远的理想,那司法效益的实现必将受到很大影响。

(3)控审分离:是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的诉讼主体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诉讼主体来承担,如果没有法定的控诉主体提起诉讼,承担审判职能的法院就不能主动审判任何案件。

这也是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原则的由来。

近代的司法改革,确立了控审分离原则,是刑事司法制度史上的一个重大进步。

控审分离的意义不仅在于使国家司法机关内部有明确的分工,有利于强化国家追诉犯罪的能力,提高公诉的质量;更主要的在于使审判机关中立化,从而保证审判机关客观公正地审判案件。

主要内容:1刑事追诉权和裁判权分别由警察检察机关和法院各自独立行使2 法院的审判必须在检查官提出合法起诉后才能启动3 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和范围必须仅限于检察官的起诉书所明确记载的对象和范围(4)控辩对等是指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主体与承担辩护职能的诉讼主体地位平等并互相对抗。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能否实现控辩对等,是实现辩护职能的关键所在。

因为行使控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不论在权力、手段、人员和物质条件上都明显超过被追诉人,从实际力量对比来说,双方是难以对抗的,所以,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时,必须可以构建控辩双方地位平等的程序,以保障辩护职能的有效行使。

(5)怎样提高刑事诉讼效率1在法定期限内,尽可能缩短诉讼周期2.实施刑事诉讼成本的过滤机制3.正确适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机制4.正确处理好检察官控诉、监督两项职能的关系5.切实保障律师辩护权的正当行使和有效发挥6.牢固树立“法官中心论”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1)奴隶制时期的刑事诉讼法《汉谟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特点:1.有较为复杂但分工明确的法律体系2.只有男性公民才有起诉权3.诉讼程序分为侦查和庭审两个阶段(2)封建制时期的刑事诉讼法《蛮族法典》、《萨利克法典》(3)资本主义时期的刑事诉讼法资本主义时期的刑事诉讼法,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

二.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1)古代刑事诉讼法刑事司法制度的主要体现:1.司法隶属行政,行政机关监理司法2.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没有实质性区别3.控诉与审判职能合一4.刑讯逼供合法化5.重视狱讼,并建立了多种监狱(2)清末和北洋军阀时期的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1.《大清刑事民诉讼法》1906年2.《大理院审判编制法》1906年3.《大清刑事诉讼律》1911年 清末改制的积极意义(结束了中国数千年的古代刑事诉讼制度,同时,对以后的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意义的主要表现: 1. 确认了一些体现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平等观念的诉讼原则和制度 2. 打破了传统的立法体制 3. 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规律,并适当地借鉴;额外国的有益经验4. 初步确立了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诉讼结构 (3)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1928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施行法》(1928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1935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施行法》(1935年) 刑事诉讼程序和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1. 标榜形式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2. 检察官、行政官吏均享有侦查权 3. 实行三级三审制,审判组织为独任制或合议制 4. 奉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庭审结构5. 国民党直接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正式通过,7月7日公布。

79年刑诉法是一部很好的刑事诉讼法典,是与拨乱反正后的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相适应的,是我国民主法治化的一大里程碑。

两次修改:96年,修改补充的内容主要体现在:1. 吸收无罪推定的合理内容,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2. 完善了刑事辩护制度3. 加强了对被害人的保护,扩大了被害人提起自诉的范围4. 兼顾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对刑事强制措施进行了较大修改5. 改革了庭审方式,吸收了对抗制诉讼的合理格局,对庭方式做了重大修改6. 增加了刑事审判简易程序12年3月14日通过,13年1月1日施行,本次修法的主要内容:1.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2. 证据部分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3. 完善了逮捕‘监视居住的条件’程序和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两个阶段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抗日战争时期 解放战争时期 新民主主义革命 新中国成立后4. 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5. 重点完善了询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必要的侦查措施,同时,强化了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和监督,防止滥用6. 进一步完善了审判程序中的重要环节7. 重点完善了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8. 增加规定特别程序三、刑事诉讼模式的历史沿革刑事诉讼模式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控诉、辩护和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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