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律师协会收费标准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穗律协通[2012]3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2.06.25【实施日期】2012.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穗律协通〔2012〕39号)各律师事务所:为规范广州市律师协会的组织行为,完善广州律师的行业管理,保障广州律师的执业权益,促进广州律师事业的发展,广州市律师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之规定,制定了《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该《章程》已于2012年5月27日经广州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已生效并正式施行。
请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2012年5月27日广州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会员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第五章理事会第六章常务理事会第七章会长与会长办公会议第八章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第九章监事会第十章执行机构第十一章经费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律师协会的组织行为,完善广州律师的行业管理,保障广州律师的执业权益,促进广州律师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广州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由广州市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是广州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GZLA。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广大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民主、规范、务实、廉洁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做出贡献。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粤律协〔2023〕111号•【施行日期】2023.08.2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粤律协〔2023〕111号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示范文本)》《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签订风险代理委托合同告知书》《风险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已经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律师协会2023年8月22日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引导律师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的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服务费】本指引中的律师服务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法律服务事项,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调解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专家论证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另行支付。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标准】本指引中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事项和采取的收费方式,设定的每项法律服务事项向委托人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的数额或者范围、幅度、比例、限额。
广州律师收费标准
广州律师收费标准在广州,律师收费标准是很多人在面临法律问题时关心的一个问题。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他们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和权益。
因此,了解广州律师收费标准对于需要法律服务的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广州律师的收费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广东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来规定的。
根据相关法规,律师的收费应当合理、公平,并且应当与其提供的法律服务相适应。
律师的收费主要包括咨询费、代理费和成功报酬三种形式。
其次,广州律师的咨询费一般是按照每小时计费的方式收取。
律师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会根据咨询的复杂程度、所需时间等因素来确定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律师的咨询费在300元至1000元不等,具体收费标准还会根据律师的资历、知名度等因素有所不同。
另外,广州律师的代理费是指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代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代理费的收费标准一般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金额、所需时间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代理费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定,律师和当事人会在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代理费的收费标准。
最后,广州律师的成功报酬是指律师在代理案件取得胜利后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广东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律师的成功报酬一般不得超过代理费的30%。
律师的成功报酬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争议金额、案件的复杂程度、所需时间等因素来确定的。
律师在代理合同中会和当事人明确约定成功报酬的收费标准。
总的来说,广州律师收费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律师的收费应当合理、公平,并且应当与其提供的法律服务相适应。
律师的收费一般包括咨询费、代理费和成功报酬三种形式,具体收费标准会根据律师的资历、案件的复杂程度、所需时间等因素来确定。
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应当了解律师的收费标准,并和律师在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收费标准,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律师协会收费标准[详]
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时间:2008-12-05 作者: 浏览597次字体【大中小】粤价〔2006〕298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国律师法》在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
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律师费是指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律师费的收费标准是律师与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广东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下面将详细介绍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
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广东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符合市场规律和律师服务质量。
二、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咨询费,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可以按照每小时收费或者按照每次咨询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律师的专业水平、服务内容、委托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2. 诉讼代理费,律师为委托人提供诉讼代理服务时,可以按照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金额、工作量等因素进行收费。
诉讼代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3. 合同审查费,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合同审查服务时,可以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收费。
合同审查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任何不合理收费。
4. 其他费用,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时,可以按照工作量、专业水平等因素进行收费。
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执行。
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程序,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对于违反律师费收费标准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和处罚。
四、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调整。
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律师服务质量,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的调整幅度和时机,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五、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意义和影响。
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规范律师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广州劳动合同律师费用标准
广州劳动合同律师费用标准一、概述广州作为我国南方的重要经济中心和法治城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长。
为了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广州市的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时,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制定合理的律师费用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广州劳动合同律师费用的标准及其相关规定。
二、广州劳动合同律师费用标准1. 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是广州劳动合同律师费用的一种常见方式。
根据广州市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收费指导意见》,劳动合同律师计时收费的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2. 计件收费计件收费是指按照完成的法律事务数量来计算律师费用的方式。
根据广州市律师协会发布的规定,劳动合同律师计件收费标准如下:(1)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3000-20000元/件;(2)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具体费率如下:-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3. 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在案件胜诉或达成有利协议后,按照约定比例收取律师费用的模式。
根据广州市律师协会发布的规定,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4. 其他费用在仲裁过程中,除律师代理费外,还可能产生交通费、邮寄费、住宿费等其他费用。
这些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不论官司输赢。
三、注意事项1. 律师费用标准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在签订律师代理协议前,请务必与律师事务所充分沟通,了解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可能产生的费用等信息。
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
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2012年5月27日广州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会员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第五章理事会第六章常务理事会第七章会长与会长办公会议第八章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第九章监事会第十章执行机构第十一章经费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律师协会的组织行为,完善广州律师的行业管理,保障广州律师的执业权益,促进广州律师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广州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由广州市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是广州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GZLA。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广大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民主、规范、务实、廉洁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依法接受广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支持律师依法执业;(二)承担律师行业管理工作;(三)收取、管理、使用本会的会员费用;(四)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五)组织开展律师业务研究活动,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六)鼓励、支持会员积极参政议政;(七)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资料;(八)举办律师文化体育活动,开展律师福利事业;(九)与境内外律师团体和律师开展业务、学术、文化、体育交流活动;(十)受理对会员执业过程中的投诉或举报,调处会员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十一)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十二)宣传律师工作;(十三)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培训、管理、期满考核工作;(十四)司法行政机关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
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律师费是指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是律师行业的一项重要规定,对于律师的收费行为起着规范作用。
下面将就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按案件收费、按小时收费、按比例收费和其他约定方式收费。
其中,按案件收费是指律师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确定收费标准;按小时收费是指律师按照实际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计费;按比例收费是指律师根据案件所涉及的金额或价值比例确定收费标准;其他约定方式收费是指律师与委托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协商确定收费方式。
其次,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公开透明收费标准、公平公正收费标准和依法收费。
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是指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自身的专业水平确定收费标准,不得过高或过低;公开透明收费标准是指律师应当向委托人公开律师费收费标准,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平公正收费标准是指律师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当考虑委托人的经济能力和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得利用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收费是指律师应当依法合规收取律师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再次,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执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律师应当在收费前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支付时间;律师在收费时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正规的收费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收费项目、金额和时间;律师在收费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委托人说明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检查;律师在收费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有不正当收费行为。
最后,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监督和管理应当加强,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费收费标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律师费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是律师行业的重要规范,对于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秩序和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1]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
〔单位:人民币〕
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粤价【2006】298号〕文件的规定,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价如下:
附件一、民营、外资、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及见证收费标准
比方:合同标的额为600万,见证费=〔600万-500万〕× 0.0016+10200=11
800
附件二、国有、集体企业股权转让见证收费标准
1、协议成交方式
注1: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分段累加分别计算,双向收取交易见证费。
注2: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方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方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法。
收费方法自2007年1月1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法的通知》〔粤价[2005]157号〕同时废止。
以上费用浮动幅度:20%。
广州律师协会简介
广州市律师协会简介一、广州市律师协会简介广州市律师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广州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对广州执业律师实行行业管理。
广州市律师协会始建于1988年,1988年9月23日召开了第一次广州律师代表大会,宣告广州市律师协会正式成立。
这次代表大会的召开是广州律师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广州市律师协会自1994年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开始进行了多次改革,律师协会从以往依附司法行政机关开始逐步独立走向自律性的行业化管理;律师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全部由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业律师担任。
2003年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上,更确立了代表常任制度,行业自律性管理的特性进一步得到强化和落实。
广州市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做出贡献。
二、广州市律师协会主要职责1、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支持律师依法执业;2、承担律师的行业管理工作;3、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4、组织开展律师业务研究活动,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5、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资料;6、开展律师文化体育活动,举办律师福利事业;7、同境内外律师团体和律师开展业务交流活动;8、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上级律协和司法行政部门下达的任务。
三、广州市律师协会组织结构广州市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律师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律师协会代表从个人会员(凡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本市执业律师即为协会会员)中选举产生。
律师代表大会有下列职权: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2、选举、罢免本会理事;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情况报告;4、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广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
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指引
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指引一、前言在现代社会,法律事务日益繁杂,律师的角色变得愈发重要。
在广东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的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指引展开讨论,以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该标准,以及对于律师服务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进行评估。
二、概述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指引广东律师协会出台的《广东省律师服务费收取指引》作为广东地区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指引,为广东地区的律师服务费收取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引。
该指引主要包括了律师服务费的原则、计费方式、费用依据等内容。
其中,律师服务费的原则包括合理性、公平性、自愿性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律师收费应当合理、公平,双方应当自愿达成收费协议,并且要求律师对客户应当诚实守信。
而在计费方式方面,指引则对于法律服务的收费方式、费率设置和增值税规定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还规定了律师服务费的缴纳期限和律师服务费有关的其他规定。
三、深度评估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指引1. 合理性和公平性律师服务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是指引中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
合理的律师服务费应当基于律师对于客户提供的实际法律服务,合理反映了律师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成本,并且符合市场价格。
而公平的律师服务费则应当考虑客户的经济实力和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应当给客户造成不合理的经济压力。
律师事务所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时,需要在合理性和公平性上进行全面评估,以保障客户的利益。
2. 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和费率设置在指引中,也规定了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和费率设置。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和服务内容,采取按小时计费、按件计费或者一次性收费等多种收费方式。
对于收费方式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工作量和客户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保选择的收费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律师的服务价值。
而在费率设置方面,指引中也对律师收费的基本标准和调整标准作出了规定,以保障律师服务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3. 增值税规定另外,指引中还对于律师服务费的增值税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广东省律师计时收费计算规则
广东省律师计时收费计算规则广东省律师计时收费计算规则粤律协【2005】1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计时收费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计时收费计算规则(试行)》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省律协七届五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2005年4月14日经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核准,现印发给你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律师协会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主题词:律师收费规则通知广东省律师协会办公室 2005年4月21日印发广东省律师计时收费计算规则(试行)(2004年11月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收费的标准,根据广东司法厅、广东省物价局2003年7月10日发布的《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粤价【2003】225号文,以下简称:《收费办法》),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广东省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分所的全部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律师所有提供法律服务相关的工作时间,都可以纳入计时收费的范围。
第三条:计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第四条:律师服务计时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及公平竟争的原则。
第五条:诉讼仲裁、复议类业务,记入收费的工作时间包括:1、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包括听取委托人的案情介绍;听取委托人对办理案件的要求;依法对当事人的相关问题做出解答以及和当事人研究、交换对案情的看法,即所有必要的调查了解过程。
2、调查取证包括向犯罪嫌疑人取证;向当事人取证;向被害人取证;向证人、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等内容。
3、查阅案件材料包括律师到检察机关、法院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向其他有关机关查阅与案件有关资料等内容。
4、准备各种诉讼文件和法律文书,包括起诉书、答辩状、申诉书、取保候审申请书、代理词、辩护词、合同等内容,该项工作时间应包括查阅资料、起草和修改文件等。
全国各地律协会费标准对照表
广东
注:团体会费近三年未变,个人会费 2012 年降低(原为 1500 元、750 元) 广东省律 三、收缴对象: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师协会会 四、划分类别: 费收缴规 1、列为一类的市有:广州、深圳、佛山、顺德、东莞、中山等六市。 定(试行) 2、列为二类的市有:珠海、汕头、江门、惠州等四市。
2、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个人会费每人每年度 2000 元;
3、公职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4、实习期满并通过本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和兼职律师,自发证日期当月起 12 个月内免交个人会费,
上海
关于收缴 2012 年度 会费的通 知(均以 通知形式 发布)
第 13 个月至第 24 个月减半交纳个人会费,自第 25 个月开始全额交纳个人会费,第 25 个月至年度考核开始期间的会费按月计算,在年度考 核时与下一年度会费一并交纳。但律师在此期间应当连续执业;
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所,团体会费每所每年 5000 元;
降低
4、非年度考核期间批准成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自发证日期次月起按月交纳团体会费。
5、个人律师事务所免交团体会费。
(二)个人会员及会费标准:
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3、列为三类的市有:湛江、阳江、潮州、肇庆等四市。 (2000 年 4、列为四类的市有:梅州、茂名、韶关、清远、揭阳、汕尾、河源、云浮等八市。 10 月 13 5、省直律师事务所单列。
省律 协收 费标 准一 直未 变
深圳 浙江
日六届三 次常务理 事会会议 原则通 过)
关于 2011 年深圳市 执业律师 年度考核 的通知 (2011 年 3 月 16 日)
最新发布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律师费最高可达6500元小时
最新发布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律师费最高可达6500元小时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5000元/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一)刑事案件收费标准1.按照案件阶段计件收费标准:(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3000-30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6000-50000元;(3)审判阶段,每件收费6000-60000元,其中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均视为一个独立阶段,按本项规定的标准收费。
刑事自诉案件按一审、二审、再审、申诉阶段分别按件收费。
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的,自第二阶段起可以酌减收费。
2.辩护律师同时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部分另行收费。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嫌触犯二个以上(含本数)罪名或者二起以上(含本数)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数量或犯罪事实起数分别计件收取律师服务费。
4.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议一致,可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1)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省级以上(含省级)法院受理的再审案件,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案件;(2)案件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3)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4)案件在异地办理,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5)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6)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7)重大涉外案件。
(二)代理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案件收费标准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标准:每件收费3000-15000元。
2.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在收取基础费用3000-10000元的基础上,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累计收费: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含10万元):10%10万-50万(含50万元):8%50万-100万(含100万元):6%100万以上:4%3.上述第1、2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法律诉讼服务方案
法律诉讼服务方案1导言1.1本法律服务方案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旨在同意为客户提供法律诉讼服务而出具,2格林律師所简介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前身为广东律师事务所,创建于E985年。
秉持一贯的穏健风格和敬业精神.伴随中国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化和经济的持续増长,格林二十五年来不仅稽助无数中外客户迈向成功,自身也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一家实力雄厚、声誉申著的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1998年被国家司法部授予全国首批“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2005年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并连年获得广州市律师事务所协会“规范管理奖、格林人二|•余年的不懈努力,铸造了“格林”的法律服务品牌.格林作为综合性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形成了多门类、全方位、高层次、高效率的工作体系,业务范围不仅广泛涉及金融、证券、期货、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房地产、外商投资、国际贸易、收购兼并、境内外投融资和海外上市等领域的非诉讼法律服务,更以民商事诉讼及仲裁案件的代理见长,先进的管理体制和发展理念吸引了大批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加盟格林,目前格林拥有合伙人二I•余名,资深执业律师及各种专业人员过百名。
本所设于广州的新中央商务区——珠江新城的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层利16层,拥有一流的办公环境和现代化的办公设需。
井与港澳台及国外多家专业机构建立了密切、稳定的协作关系.格林律師坚持“正直守信、勤勉尽责、严密审慎、优质高效”的执业风格, 以高端专业服务何创新意识,满足不同领域的客户多层次的法律需求。
格林律师,以忠诚回报信任,凭实力创造共赢!3主办倬師简介易奎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学上,现执业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之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中国劳动人事网资深顾问,中国劳动争议网、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中山大学工商管理培训部等机构特邀讲师。
1998年开始从事法律职业以来,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避免法律风险.同时也代理大量仲裁及诉讼案件,枳棗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主要执业方向为公司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 .多次参与处理涉及知名公司的案件,保证了客户利益的最大化.易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严谨的思维方式和熟练的法律技巧,在办案过程中得以充分发挥,得到了广大企业和劳动者的普遍賛誉,为客户提供了全而、系统的法律服务,深受客户的信赖。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0年度律师考核工作及缴纳2011年度律师协会会费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0年度律师考核工作及缴纳2011年度律师协会会费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字号】穗律协[2011]2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0年度律师考核工作及缴纳2011年度律师协会会费的补充通知(穗律协[2011]24号)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以及按照省律协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情况,现就2010年度我市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一)律师事务所尚未提交全所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申请的执业律师;(二)原应在3月31日前参加年度考核,而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考核申请的执业律师;(三)律师事务所提交律师年度考核申请后转入本所及新批准执业的律师。
二、考核申请律师事务所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考核申请:(一)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尚未申请考核的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考核申请:(1)通过广东省律师在线审批网生成打印的《2010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一式四份;(2)《2010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并将律所为律师购买社保情况贴附在表后,并将汇总表排列序号写在登记表及社保情况的左上角,以顺序叠放)分两沓;(3)《2010年度执业律师不参加考核及被暂缓考核情况统计表》(附件3)(4)律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从考核的组织形式、参加考核人数、各等次人数及比例,普遍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总结)。
(二)律师事务所已向我会提交考核申请后个别律师提出考核申请的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考核申请:(1)填写《2010年度广州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补充)》(附件1)一式四份;(2)《2010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并将律所为律师购买社保情况贴附在表后,并将汇总表排列序号写在登记表及社保情况的左上角,以顺序叠放)分两沓;(三)兼职律师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有效工作证复印件及所以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并同意年度考核的书面意见,司法警察学校(院)兼职律师应同时出具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证明。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缴纳2012年度律师协会会费的通知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缴纳2012年度律师协会会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3.16•【字号】穗律协通[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缴纳2012年度律师协会会费的通知(穗律协通[2012]12号)各律师事务所:我市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已经开始,为便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履行义务,现将我市2012年度律师协会会费缴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纳范围拟在2012年度继续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处、律师、法援律师、公司律师。
二、会费收取标准,时间及地点(一)会费标准(1)律师事务所每所¥10000元、法律援助处¥600元;(2)律师(含公司律师)会费每人¥2100元,执业保险费每人¥200元,共¥2300元;法律援助律师个人交费为每人¥30元。
律师因不参加年度考核获暂缓考核,事后又恢复考核的,按照全年标准缴纳当年度会费。
(二)缴纳方式:统一以支票结算方式缴交,不收取现金,不接受转账。
支票收款单位:广州市律师协会。
(三)缴纳时间及地点缴纳时间:2012年3月26日--4月13日缴纳地点: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9楼广州市律师协会多功能会议室会费在各所向我会报送律师年度考核材料时一并缴交。
(四)3月31日后批准的新律师已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出现姓名的(无论是否已领取执业证),也应一并缴纳会费。
三、未尽事宜请留意我会网站通知,如有任何疑问请与市律协会员部联系,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刘响亮、吴水冰、江健勋、何颖嘉、陈伊乔电子邮件:*****************电话:83556042 83542759 83557241 83544243 83556049传真:835438394月11日至5月15日为集中审理年度考核时间,请尽量使用电子邮件或传真联系。
广州市律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指引
广州市律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指引《广州市律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指引》一、总则(一)本收费指引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律师事务所派出律师受案提供法律服务,不适用于律师独立行业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二)本收费指引所确定的收费标准,可作为反映律师指定服务价格的重要依据,但不能构成对任何当事人的约束力。
(三)任何纠纷均不影响律师收取收费,因此,律师事务所应加强营销,有效提高市场竞争实力。
二、收费原则(一)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本收费指引的收费以人民币为准。
(二)本收费指引的收费标准根据情况按案件调整。
(三)本收费指引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四)本收费指引仅适用于企业受理案件,个人暂不收取费用。
三、收费标准(一)本收费指引的收费标准基于每案受理费、诉讼费、公证费、司法鉴定费、仲裁费及其他费用。
(二)每案受理费:根据案件费用的复杂程度,提供服务的程度和管辖权范围等方面,收取每案受理费。
(三)诉讼费:诉讼费根据法律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诉讼费,一般按案件费用和费率计算。
(四)公证费:根据公证处的费用标准,收取公证费,一般按案件费用和费率计算。
(五)司法鉴定费:根据司法鉴定所的费用标准,收取司法鉴定费,一般按案件费用和费率计算。
(六)仲裁费:根据仲裁法适用的费率,收取仲裁费,一般按案件费用和费率计算。
(七)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如自然人出境身份鉴定、符合法定条件的财产及其他收费标准,收取其他费用,一般按案件费用和费率计算。
四、收费方式(一)收费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或现金收取方式,收费后可出具一份票据。
(二)收费金额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交付的费用内容不得偏离协议约定。
(三)收费政策根据市场行情定期调整。
五、其他(一)此收费指引仅适用于国家批准的律师事务所,对于未经批准的企业或个人不予适用。
(二)律师事务所可依据本收费指引的收费原则及标准,结合本市市场行情,确定收费金额。
(三)律师事务所应认真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提供优质的服务。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穗律协党[2011]8号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穗律协党[2011]8号)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2011年党费收缴工作从即日起开展,现将2011年党费收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党费最低标准党员律师2011年党费240元/人,律师助理、行政人员2011年党费120元/人。
各党员可在最低标准的基础上,采取自愿多缴的原则,数额不限。
二、截止时间: 2011年4月29日止。
三、具体要求(一)党费超过500元的原则上以支票或转账形式缴纳。
请先将款项汇入律师协会党费账户,后凭银行单据及缴费名单到律师协会开具党费缴纳凭证(注意:本账户属党费专用账户,切勿将会费汇入)。
1.支票形式:支票收款单位:广州市律师协会2.转账形式:律师协会党费专用银行账户名称:广州市律师协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银行账户:44001863201053002337(二)请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在《党员管理手册》“党费收缴记录”栏如实填写缴费情况,签署姓名(请注意:“收款人签名”栏由市律协党委办公室填写)。
各党支部派人员负责将党费及《党员管理手册》统一交到市律协党委办公室办理缴费手续。
四、注意事项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务必要重视党费的收缴教育工作,教育党员把缴纳党费看成是党员应尽的一项义务,充分认识缴纳党费的重要性。
党支部书记要认真负起责任,严格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有关内容,确保2011年党费收缴工作按时、足额上缴。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市律协党委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徐晶晶联系电话:83556149二O一一年二月十四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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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时间:2008-12-05 作者: 浏览597次字体【大中小】粤价〔2006〕298 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 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 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 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民利民,加强内律师事务所应当便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第七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八条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采用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计时收费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司法厅核准后执行。
第九条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第十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十一条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十三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和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在规定的收费标准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可扩大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下浮幅度。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办案费” ),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但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办案费可以由委托人直接支付,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代行支付。
由律师事务所代为支付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预收办案费。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
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所有的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有关事项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书中载明,明确收费项目、收费的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第十七条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
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退还。
第十八条因律师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合同法》办理。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排挤其他律师事务所为目的,通过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吸引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规定,但必须在收费合同中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方式、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二十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六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5〕157 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 元/ 小时、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1.刑事:1)侦查阶段:2000-6000 元/ 件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 元/ 件3)审判阶段:6000-33000 元/ 件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 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3000-20000 元/ 件三、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 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5 万元(含5 万元)以下:免加收5 万-10 万(含10 万元):8%10 万-50 万(含50 万元):5%50 万-100 万(含100 万元):4%100 万-500 万(含500 万元):3%500 万-1000 万(含1000 万元):2%1000 万-5000 万(含5000 万元):1%5000 万元以上:0.5%四、收费说明:1.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2.上述二、三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
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