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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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河县城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柳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河县城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柳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河县城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现将《柳河县城区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柳河县人民政府2014年5月8日柳河县城区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国家卫生城和省级园林县城创建成果,全面发挥责任单位管理效能,提升城市卫生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柳河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柳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河城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病媒生物防制、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社区和单位卫生、乡镇辖村的长效管理。

第三条成立柳河县城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爱卫办),具体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协调、检查、评价、奖惩和迎接复查等工作。

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爱卫会牵头进行工作协调。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四条建立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综合组织协调机制。

县直各有关部门建立本系统、本单位的城区长效管理机制,并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承担职责,有效加强日常监管。

县爱卫办负责城区长效管理机制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把每年的长效机制落实情况与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实绩考核挂钩。

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行政问责。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爱卫办。

)第五条建立城市规划管理长效机制。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开发城市功能区块,科学设置集贸市场、公厕、垃圾点、垃圾处理场等公共卫生设施,推进户外广告、园林绿化、夜景灯光、建筑立面、空中管线、屋顶景观等各方面市容规划上水平、上档次。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柳河镇政府、社区中心;配合单位:县国土局、县城管局。

)第六条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长效机制。

XX县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XX县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XX县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发展城镇公共供水事业,保障城镇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158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XX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XX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指县城、镇区规划控制区域。

城镇供水指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公共供水指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用水。

从事城镇供水工作和使用城镇供水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县城镇供水工作实行开源与节流并重,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原则,实行集中统一供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四条县水务局是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用水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环保、住建、卫生、质监、物价、公安、房管、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对在城镇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供水水源管理第六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务、环保、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镇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务、卫生、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企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共同保护饮用水源卫生,防止水源污染。

第九条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周围半径1000米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二)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三)人工回灌地下水;(四)滥用化肥,使用持久性和剧毒农药,放牧;(五)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六)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七)设立油库;(八)建立墓地;(九)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十)其它污染或可能污染水质的一切活动。

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监管,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行为,提升运营管理能力,保障设施安全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县城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乡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填埋场,是指符合环保要求,用于处理、处置生活垃圾,有阻止生活垃圾渗滤液渗漏的人工防渗装置,有对生活垃圾渗滤液和填埋气体进行控制、处理或预处理的设施设备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地。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行、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全省贯彻落实本办法。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行、检查和监督,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或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管理和安全规范运营。

第五条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场区运行管理第六条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场区道路应满足垃圾运载力和安全需要,保持道路畅通、设施完整、运载秩序良好。

场区道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进出场区主要路口应设置规范醒目的交通标志、标识。

专用道路应设置醒目车辆限速告示牌;(二)场区主要道路及两侧应进行必要的美化和绿化,并定期检查维护,保持环境干净、道路平坦整洁;(三)场区专用道路应及时清理残留、抛洒垃圾,保持卫生平整。

满足垃圾倾卸和填埋作业而铺设的延伸性简易道路应进行碾压、夯实,确保车辆顺利通行。

第七条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应设置管理用房及停车场地,配备必要的挖掘、推平、压实、覆盖等机械设备和消防、消毒、防臭、灭蚊蝇、灭鼠及特殊防护设施。

第八条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或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责任管理制度,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规范称重计量、消毒灭蝇、环境监测、覆土压实等台帐资料管理。

第九条生活垃圾填埋场应重视环境建设,强化管理秩序,禁止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保持场区整洁卫生、美观文明。

管理办法 渝委办发[2010]51号

管理办法  渝委办发[2010]51号

管理办法渝委办发[2010]51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电子公文电子公文专用章渝委办发〔2010〕51号核收:倪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建设与管理办法》等3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建设与管理办法》、《重庆市文明村镇建设与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2月16日3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明城区(县城)建设工作,不断提高创建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城区(县城)是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授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发展,文明程度在同类城区(县城)中处于先进水平的城区(县城)。

第三条创建文明城区(县城)是统揽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龙头工程和综合性载体,是全国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在我市的具体化。

深入开展文明城区(县城)创建工作,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是加快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客观需要,是改善发展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建设美好家园的有效4途径,是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打造西部开放高地、推进宜居重庆、森林重庆、畅通重庆、平安重庆、健康重庆等“五个重庆”建设的综合载体。

第四条文明城区(县城)创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核心,以创建文明小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和城市各类单项创建工作为基础,以把我市建设成为规划合理、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生活舒适、法制健全、风尚良好、社会和谐的现代文明城市为目标。

石城县县城规划区内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

石城县县城规划区内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

石城县县城规划区内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可实行预留地安置。

第三条预留地安置是指经依法批准征地后,按照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土地,鼓励其从事二、三产业经营,从而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的一种安置办法。

第二章预留地的规模、性质、用途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在每年年度用地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预留地使用计划。

第五条预留地指标按征收耕地面积的5%确定,预留地面积人均累计最高不超过20平方米。

预留地指标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用地指标确认书,预留地凭县政府办抄告件确定。

第六条预留地指标优先用于村(村小组)集体全部或部分成员的危房改建、迁建,其次用于村(村小组)集体公益项目的建设,最后用于村(村小组)集体或村(村小组)集体全部成员的经济实体建设。

预留地指标若未首先用于安置房和危房改、迁建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实行政府回购预留地指标政策。

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预留地指标可交由县城建公司回购。

回购价格为评估价核减征地成本、报批规费。

村(村小组)集体选择预留地指标回购,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预留地指标回购所得的资金由村两委(村小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村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解决生产生活出路、兴办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建设。

回购所得资金的使用程序要按照征求村民代表意见、村两委集体研究、所在乡(镇)政府审核确认后方可使用。

禁止资金分光、花光。

第三章预留地的管理第八条预留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最新-县城管理办法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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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理办法文章标题:县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县城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繁荣、有序的现代文明县城,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城管理是指县城规划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和经济社会生活运行秩序的管理,主要包括与其相关的县城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物业、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市场文化、消防安全、人民防空、社会治安、收容救助及其它与市容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有关的管理。

第三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居民、暂住人口以及过境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城管理贯彻“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按照“政府领导、城管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原则,依法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城管理委员会,由县长、分管副县长和县政府办等相关职能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城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县城区的综合管理工作;保障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在县城区内贯彻执行;根据城区发展方向、规模、目标,制定县城管理的近期、中长期规划,决定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工作重点,综合组织、指挥、协调、监控县城经济社会生活有序运行。

县城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城管局,负责县城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城管理实行县长负责制,全面领导县城的综合管理工作,主持或委托分管副县长主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策县城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县城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第七条县城管、公安、交通、工商、建设、规划、国土、房产、人防、水利、民政、环保、卫生、文化、商务、电力、电信、移动、广电、易俗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搞好县城综合管理工作,惩治各种违反县城管理的违法行为,保障县城经济社会生活运行安全有序。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参与县城管理,按照“事、权、责”统一的原则,由县城管理委员会具体划定职责范围,明确任务和目标。

绍兴县县城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绍兴县县城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绍兴县人民政府令第23号《绍兴县县城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科学地制定县城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规范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绍兴县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1.2条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1.3条城市规划应推行“阳光规划”,保障广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1.4条县建设局是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县城的城市规划工作,同时对全县其他区域的规划工作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能。

滨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滨海工业区”)、柯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柯桥开发委”)、鉴湖-柯岩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柯岩旅游区”)分别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负责各自管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2.1条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由各相关单位组织编制,经县建设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2条滨海工业区、柯桥开发区、鉴湖-柯岩旅游区等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列入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钱清、杨汛桥、夏履等三镇的总体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原程序编制审批。

第三章规划报建管理第3.1条县城城市规划管理,实行按不同区域范围分级负责管理的制度。

(一)县城核心城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管线,下同),由县建设局按有关程序负责审批或审核管理。

(二)滨海工业区、柯桥开发区、鉴湖-柯岩旅游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分别由滨海工业区、柯桥开发委、柯岩旅游区按有关程序负责管理。

县城绿化管理办法

县城绿化管理办法

县城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城的绿化管理,促进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把县城绿化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鼓励和加强县城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绿化水平;并采取措施,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巩固园林县城创建成果。

第四条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的绿化管理工作。

县房管、林业、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绿化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县城绿地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害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县城绿地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纳入县城总体规划。

第八条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下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留足绿化用地:(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按居住人口每人不低于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二)旧城改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其中按居住人口每人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三)新建学校、疗养院、医院、宾馆、饭店不低于35%,改建的不低于30%;(四)空气污染严重的企业不低于35%,并按有关规定营造防护林带;(五)新建城市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六)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30%,改建的不低于25%;(七)绿化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不低于2%o第九条凡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申办规划许可证前,需先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受附属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审查,取得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

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管理办法

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管理办法

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管理,发挥创建工作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增强普惠民生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考核、动态监管、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申报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

第四条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申报由城市(县城)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评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建立专家库,开展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相关指导、评审和复查工作。

专家库成员包括园林、市政、规划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条件包括:以城市(县城)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创建工作方案、分年度实施计划,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向社会公示且实施1年以上;对照湖南省园林城市(县城)标准自— 3 —评合格。

第七条由城市(县城)人民政府在申报年的6月30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申报申请。

申报城市(县城)因特殊原因退出申报,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章评审第八条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城市(县城)园林绿化遥感调查与测评由申报城市(县城)委托有专业技术实力的单位,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相关标准文件开展。

第十条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区城市以外的申报城市(县城)进行初审,在评审年的3月30日前提交对申报城市(县城)创建工作方案、分年度实施计划制定实施情况的书面评估报告和经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确定需实地核查的重点遥感图斑;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城市(县城)进行通报,取消其申报资格。

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申报城市(县城)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并在评审年的6月30日前提交终稿。

县城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县城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县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城区集中供热是现代化城区基础设施之一,对于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改善人民生活有着重要作用。

为积极推行城区集中供热和加强供热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中供热管理。

凡在本县城规划区内进行集中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管理、安装维修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区集中供热,是指供热单位利用区域集中供热锅炉房,通过热网向用户供热的行为.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县城区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热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区集中供热行业管理工作。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区供热要发展集中供热,建成区范围内一律不准新建供热燃煤锅炉。

鼓励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引进、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六条鼓励社会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区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区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供热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区道路应当依据城区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第九条城市供热建设资金,采取国家投资、政府自筹、银行贷款、利用外资和受益单位缴纳“入网费”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十条城市建设要积极发展集中供热,要按规划,有计划地统一建设热源,统一敷设热网.第十一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城区,严禁新建燃煤锅炉.第十二条在城区热网覆盖不到的地区,应允许建设燃油、燃气和电锅炉。

严禁建设各种燃煤锅炉,以防超标排污,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城区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行招投标制度,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徽省文明城市(县城、城区)创建管理办法

安徽省文明城市(县城、城区)创建管理办法

安徽省文明城市(县城、城区)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深化全省文明城市(县城、城区)创建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全省创建文明城市(县城、城区)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文明城市(县城、城区)活动是我省统揽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龙头工程,是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提高公民文明素质、提升城乡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是优化发展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建设美好安徽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文明城市(县城、城区)是指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全面推进、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社会文明程度和市民整体素质较高的城市(县城、城区)。

文明城市(县城、城区)称号是反映城市(县城、城区)整体文明水平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文明城市(县城、城区)创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培育“四有”公民,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促进城乡文明建设,实现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努力为建设美好安徽、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做出更大贡献。

第二章评选标准第五条评选标准详见《安徽省文明城市(县城、城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先进城市测评体系(2013版)》(简称《测评体系》,下同)。

第三章申报评选第六条省级评选,分安徽省文明城市(县城、城区)标兵、安徽省文明城市(县城、城区)和安徽省创建工作先进城市(县城、城区)的评选,每3年一届,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城市(县城、城区),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七条申报评选基本条件。

(一)申报安徽省创建工作先进城市(县城、城区)的基本条件:1、申报前12个月内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无严重违纪、违法犯罪;2、申报前12个月内未发生有全省影响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刑事案件。

【城管办法】繁昌县县城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城管办法】繁昌县县城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城管办法】繁昌县县城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繁昌县县城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各镇人民政府,横山公共服务中心,县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管理,规范市政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繁昌县县城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规范市政设施的建设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安徽省路政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区政府性投资的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含桥涵)及其附属设施,排水设施(含雨、污水管网,雨水提升泵站及附属设施),路灯照明设施,道路绿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等。

城市道路按照等级标准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第三条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会同县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市政设施的建设应明确一个建设主体统一实施。

城市道路建设时,供水、燃气、供电、通信、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城市公交、绿化、环卫设施等城市道路的附属公共实施应根据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第五条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项目前期由县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由县交通运输局或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

穿越县区的省干线公路项目前期由县交通和公路管理部门联合审核,报县政府审批,项目建设由县交通和公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的设计方案和污水泵站及污水管网建设方案须经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县政府审定,由项目建设主体实施。

县城综合管理办法

县城综合管理办法

县城综合管理办法县城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县城管理,建设文明卫生县城,根据《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告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水法》、《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水法办理》、《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广告法办法》、《湖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绥宁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1X]1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城综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专职队伍管理与群众自我管理结合的原则。

各宣传媒体要加大文明卫生城市建设宣传力度,表扬好人好事,曝光违法违章行为,切实提高市民素质。

在县城各机关、单位、社区(村)委会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纳入双文明目标管理。

第四条县城综合管理工作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挥、协调、督查。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局)主管城区市容市貌、占道、广告设置、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环卫、市政、绿化、供水、燃气等工作。

县建设局主管城区的规划审批、建设管理工作。

县交警大队负责县城交通秩序、站场秩序的管理工作。

县城管执法局、环保、公安、工商、交警、文化、房产、交通、国土、卫生、爱卫、教育、公路、农机、广播电视、规划、环卫、市政等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县城综合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县城综合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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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理办法县城管理办法县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县城管理,增强县城城市功能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城市意识,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城管理,是指县城规划区内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绿化及交通秩序、市场秩序、治安秩序等与城市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三条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是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行政执法队伍,由建设、公安、工商、交警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查处城市管理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第四条县城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有维护城市管理的义务和制止、检举破坏城市管理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建设规划管理第五条《景县县城总体规划》已按法律程序得到上级批准,应严格执行。

第六条城市管理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按照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个法的要求,严格执行规划审批论证和一书两证制度,大力推行规划落实全程监理制度。

第七条按照县城总体规划,进行功能分区。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先建办公楼、后建住宅楼的审批,有步骤的筹划、建设多功能住宅小区。

第八条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向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县城整体规划,取得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经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使用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地期满,应及时拆除建筑、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所有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到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备案。

第九条县城规划区内的各类建筑物的位置和高度,必须符合规定的道路红线和空间环境要求。

第十条县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用地的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政府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规划区内私自进行土地交易,对未经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私自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定协议,私下供应土地或擅自垫土填坑、乱占水面的,一律视为非法占地。

第三章市容市貌管理第十二条县城建筑和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本县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应适时维修、清洗。

新建楼房临街不准设置垃圾孔道。

县城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配备、完好整洁。

第十三条在县城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条幅、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造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

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审核广告规格、安排设置地点。

未经审批,严禁擅自发布户外广告。

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

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放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沿街单位、经营门店实行一店一匾、一牌(最高荣誉牌)、一灯箱制,不得出现一店多匾、多牌。

严禁在城市建筑物、设施等处悬挂、张贴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不准在护栏、电杆及树木上乱贴、乱划、乱涂、乱晒、乱挂。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不得在道路上打场晒粮。

因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堆放物料的,必须经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批准,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放置整齐;渣土应及时清运;临街场地必须围场作业;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五条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根据需要应选用透景、半透景围墙、围栏或者以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

第十六条在街道两侧临时设置停车场(点)经本单位或个人申请,经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交纳占地费。

第十七条各种进城车辆要进入规定的停车场(点)停放并保持存放场地的整洁完好,不得影响市容观瞻。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内道路设施。

因建设确需破路施工的,必须经县建设主管部门或交通部门批准,城管大队备案,并交纳破路修复费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临街单位和个体经营门店要认真履行门前五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包设施、包建设)。

第二十条沿街举办集会、开业庆典、募捐咨询等活动,主办单位在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的同时,要在两日前向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申报,根据活动的规模、性质,按指定地点、范围进行活动,主办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安全等工作。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公民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瓜果皮核、废纸、烟头杂物;不准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严禁随地便溺。

第二十二条城区道路要定时清扫,快慢车道、广场、市场及人行便道清扫由县环卫队负责。

临街单位、个体户和住户要协助县环卫队搞好人行道保洁,压滤机滤布厂家共同维护市容及环境卫生。

冬季清扫积雪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沿街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雪停后两小时内(夜间下雪在翌日上班后两小时内),清扫本单位前至路中心的积雪。

第二十三条城区居民的生活垃圾,要按规定时间倒入统一设置的垃圾池(箱)内,不准随意倾倒垃圾污物。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居民的特种垃圾(如工业废渣、建筑垃圾、废土等)以及单位内的生活垃圾,必须自行运送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场。

无力清运的,由县环卫队负责有偿清运,不得长期搁置影响环境。

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有毒、有害、有污染的废弃物,由生产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方可运出。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对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及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必须采取坚决措施,进行有效治理。

第二十五条城区内严禁设置经营性养殖场,城区内村庄饲养家禽家畜必须圈养,保持环境卫生。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城区焚烧能产生有毒有害和恶臭的物体,禁止在街道和公共场所焚烧任何杂物。

第二十七条未经许可,严禁在景新大街、景安大街、景华大街、仲舒路、市场路、亚夫路等主干街道进行室外清洗、维修车辆、切割橡胶制品、电气焊加工和废旧物资收购等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交通秩序管理第二十八条在城区运行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

运载散体、流动物品,必须捆扎封闭严密,不得沿途飞扬、撒漏。

客运车辆要设置废票箱,不准沿途向车外吐痰和抛撒废弃物;城区内微型客车要靠右边临时停车,不准在路中随意停车。

第二十九条进入城区内的所有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进入禁行街道和禁行区域。

除城区内运营的微客外,2吨以下货运卡车在景安大街限时通行,大型货运卡车、客车、畜力车,未经许可,禁止在景安大街通行(医疗救护、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除外)。

第三十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自觉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标线和有关规定,不得逆行、闯红灯和抢道行驶。

客运车辆不得随意停车和沿街招揽乘客。

第三十一条县城街道路口设立限速、禁鸣等交通标志。

一切机动车辆进入城区,必须限速行驶(小轿车、小型客车30公里/小时,货车、大型客车20公里/小时,摩托车、机动三轮15公里/小时),有禁鸣标志路段不准鸣号。

第三十二条客车一律到汽车站内或指定停车点停车侯客。

所有出租车辆,一律在规定的场(点)停放,并交纳占地费,摩托及自行车存放处必须报经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核准,并按指定的位置设置,严禁乱停、乱放。

第六章市场秩序管理第三十三条凡进入城区进行交易活动的工商户,一律到商贸城市场、西市场、惠民市场、盛德市场和允许经商的街道定点亮证经营,坚决取缔流动和无证经营。

未经许可,严禁在景新大街、景安大街、景华大街、仲舒路、市场路、亚夫路等主干街道上室外摆摊设点。

第三十四条沿街门店一律室内经营。

门前禁止陈列商品和从事加工、制作、修理等活动,店前不准设置围栏,以保证人行道畅通。

第三十五条经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批准,在主干街道道口设置的早、晚饮食摊点,除颁发临时占道许可证外,必须按指定的位置、规定的时间经营,并做到摊位周围五米内保持清洁,及时清除随产垃圾,做到摊收场清。

各冷饮餐门店应自备箱篓收集废纸、废物、垃圾。

第三十六条县城主干街道上,未经许可,严禁室外摆放音响设备和节目广告牌、严禁室外播放歌曲和录音。

第三十七条经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批准,夜市要在指定位置按规定时间经营,并搞好卫生,做到摊清地净。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八条在县城规划区内未按城建规划占用土地开工建设的,为违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占用的土地由县政府责令退回。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及其他设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其土建工程费用总额10%以下的罚款:(1)未经批准、手续不完备即开工建设的。

(2)占压建筑红线的。

(3)未按规划退出红线以外要求的。

(4)占压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防洪及供排水设施的。

(5)危害城区安全、污染破坏城区环境、容貌的。

(6)其他妨碍城市发展、影响城区功能协调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未经登记审批,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责令停止发布,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广告发布内容同时违法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行为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退还、赔偿损失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 1000元罚款:(1)因施工单位的责任未按规定工期完工的。

(2)建筑竣工未同时清理施工场地的。

(3)擅自将单位或者个人的道路、管线与城市道路、管线衔接的。

(4)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园林、公共绿地使用性质的。

(5)擅自修剪树木、损坏花草等破坏城市绿化行为的。

(6)在城市道路两侧进行建筑,不设遮挡设施、乱堆物料,影响交通或者城市卫生、市容的。

(7)其它损坏城市环卫、照明等附属设施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尘滤布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1)在县城内乱摆摊点的,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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