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山林土地纠纷解决机制的反思与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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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是当前中国农村地区最为突出和复杂的问题之一。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乡村地区的土地利用出现了新的问题,如产权确认不明确、土地非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多头认领等问题,导致许多山林土地的所有权争议不断出现,加剧了农村土地问题的复杂性。

本文将分析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1.调查核实难度大。

山林土地具有物理条件较差、自然环境复杂等特点,导致土地调查难度较大,同时还有线索不明、证据不足、证人难找等问题,因此,调查核实工作难度较大。

2.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针对土地争议的诉讼程序和法律制度还未得到完善,造成农村土地纠纷无法快速、有效得到解决。

例如,一些森林、山地自然保护区土地,其转让、转包承包等形式在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导致其产权归属难以认定。

3.行政管理混乱。

由于乡村地区行政管理的混乱,很多土地合法权属无法得到认定和保护。

一些行政机关随意干预土地产权纠纷,或者拖延处理,导致农村土地纠纷得不到有效的调解和解决。

4.公众意识淡漠。

乡村居民对土地权属意识淡漠,常常不愿意主动参与调解和解决,或者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和基础知识,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对策1.建立完善的调查机制。

针对山林土地争议,要建立完整、规范的调查机制。

完善土地调查和核实制度,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如无人机、卫星定位等,提高调查核实质量和效率。

2.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

加强立法工作,明确森林、山地自然保护区土地的产权归属和转让承包等规定,使公众能够明确自己的权益,维护乡村土地的合法权属。

3.加强政府的管理和服务。

加强村级组织和行政机关的管理和服务,提高其行政效能和公信力,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农村土地的正常运作,为调解和解决土地矛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4.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

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土地承包制度、土地交易、土地产权基础知识等方面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意识,减少土地权属纠纷的发生。

农村山林确权及纠纷处理机制探讨

农村山林确权及纠纷处理机制探讨

第一 ,对权属 已经 明确 、没有争议 的集体 土地 、
山林 ,必须给予维护 ,尽快登记造册确定权属 ,颁发 权属证书 ,不再变动 。这样 的土地 、山林 ,数量大约 占农村土地 、山林 的 7 %以上 。 0 第二 ,对存在纠纷的农 村土地 、山林 ,有充分证 据证明权属归属的 ,尽快调处结案 ,颁发山林权证。
二 、 当前 农 村 山 林确 权 困 难 和 纠纷 频 发 的 原 因 分 析
导致 当前农村山林确权困难和纠纷频 发的原 因众 多 ,归纳起来主要有 以下 因素 :
4 部分地方政府和人民法 院对法律 的理解和适用 .
并不相同 ,致使政府 和法 院时常对农村 山林纠纷有不 同的处理意见 ,这进一 步加剧 了农村 山林纠纷处理 的
解放后农 村集体获得土地 、山林 是通 过国家权力
载不完善的情况 ,应大力推进农 村集体 土地 、山林 的 地籍登记和确权发证工作 ,做到农村土地 、山林权属
有据可查。
这项工作 的重要性 ,近十 年来 已为我们 所认识 , 并具体实施 。早在 2 0 年 1 月国家国土资源局就 出台 01 1 了文件 ,要 求从 2 0 年起 ,大致用 3 02 年的时间 ,完成 农村 土地 的确权 和土地所 有权 证 的发证 工作 。还有 2 0 年起开展的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首要任务就 09 是集体 山林权 的确权发证工作 。
不清 、界线不明 ,大量 山林 纠纷无法调处等问题。
2 .中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 ,土地 、山林经济价值 迅速提升 ,农 民法制意识 、权利意识不断增 强 ,敢 于
林确权发证工作几乎陷入停顿。 当前农村 山林确权 和处纠工作 凸显 出的问题有 :
1农村 山林 纠纷数量众多 ,涉及 面极广 。农村 山林纠 . 纷全国各地都普遍存 在 ,尤以南方 的广西 、云南 、贵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地区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等方面的纠纷和争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山林土地的利用和开发日益频繁,土地权属争议也日益突出。

这些争议往往涉及多方利益的博弈,不仅影响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山林地区的社会秩序和资源保护。

背景介绍中,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发生与多方因素密切相关。

一方面,土地使用权的界定不明确、流转不规范、登记不及时等问题使得土地权属产生歧义,容易引发争议。

地方政府管控不严、执法不力、治理不力等问题导致了土地资源的滥用和乱用,进一步加剧了权属纠纷。

法律法规的不足和监管体系的薄弱也给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带来了挑战。

对于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必须深入分析其原因和存在的问题,寻找有效的调处对策,以促进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维护社会稳定和资源保护的平衡。

1.2 问题概述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中,问题概述是关键的一环。

土地权属争议的存在不仅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利益,也牵涉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价值性,山林土地的权属争议愈发凸显。

问题概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土地权属争议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利用。

在山林土地的管理中,若出现所有权归属不清、多个主体都声称拥有同一块土地的情况,就会导致资源被闲置、被破坏,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土地权属争议增加了社会矛盾和纠纷。

在土地所有权不明确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争夺、抢占、纠纷等矛盾,甚至引发诉讼、打架等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土地权属争议影响了山林土地资源的合理规划和开发利用。

由于土地权属争议的存在,很难进行有效的规划和利用,导致了资源的闲置和开发效率的降低,制约了山林土地资源的发展潜力。

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问题亟待有效措施和对策的制定,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稳定的维护。

2. 正文2.1 土地权属争议的原因1. 法律制度不完善:在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下,土地权属关系复杂,存在着土地权属证明不完善、土地管理权限不清晰等问题,容易导致土地权属争议的产生。

土地山林纠纷化解措施

土地山林纠纷化解措施

土地山林纠纷化解措施以土地山林纠纷化解措施为题,我将从土地山林纠纷的特点、原因及其解决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土地山林纠纷的特点土地山林纠纷是指在土地和山林的使用、开发、管理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争议和冲突。

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多方参与:土地山林纠纷往往涉及到多个利益主体,包括农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

2. 纠纷类型多样:土地山林纠纷种类繁多,包括土地流转、土地承包、土地征收、林地抚育等方面的纠纷,问题涉及面广。

3. 影响深远:土地和山林资源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财富,土地山林纠纷的解决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生福祉。

4. 多为长期纠纷:土地山林纠纷多为长期存在的问题,解决难度大,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源。

二、土地山林纠纷的原因土地山林纠纷的产生原因复杂多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制度性问题:土地山林资源管理制度不健全、政策执行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完善,容易引发纠纷。

2. 利益冲突:土地山林资源稀缺,各方利益追求不同,导致利益冲突和争夺,引发纠纷。

3. 信息不对称:土地山林资源信息不透明、获取渠道不畅,导致各方对资源的认知不一致,容易引发纠纷。

4. 缺乏合作机制:土地山林资源管理中缺乏各方协调合作的机制,容易导致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三、土地山林纠纷的化解措施为了有效化解土地山林纠纷,保障土地山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土地山林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建立健全土地山林资源管理的法治体系,明确各方权益和责任。

2. 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土地山林资源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各方对土地山林资源管理制度的认知和遵守度,增强法律意识。

3. 建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土地山林资源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土地山林使用和开发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推动多元化解机制:建立多元化解土地山林纠纷的机制,包括设立专门的纠纷调解机构、建立争议解决机制等,提供多样化的解决途径。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地区发生的关于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承包经营权等方面的权属纠纷。

这类争议涉及到多方利益,可能涉及到地方政府、村民、农民、开发商等多方利益主体。

而这些争端的处理往往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可能的对策。

一、问题分析1.法律不完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调解受到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影响,然而当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山林地区土地权属争议的规范仍然不够完善,导致在具体的权属纠纷中难以找到明确的依据,给调解工作带来了困难。

2.调解途径狭窄在山林地区,由于交通、信息不畅通,当地群众对于法律法规、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了解不足,遇到土地权属争议时往往容易采取激烈的手段进行斗争,而不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端,这加大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复杂程度。

3.民众意识不足部分山林地区的农民对于自己的土地权益并不够重视,一旦发生争议,容易轻易放弃自己的权益,或者滋生懈怠情绪,最终导致争议无法通过合理途径解决。

二、对策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应当针对山林地区的实际情况,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建立起更为完善的山林地区土地权属争议解决机制。

2.提升群众法律意识政府应当加大对山林地区群众法律意识的宣传力度,提高他们对于自身权益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倡导他们依法维权。

3.设立调解中心针对山林地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可以设立专门的调解中心,专门负责对这类争议进行调解,同时在当地推广普法宣传活动,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4.加强对冲突预防政府部门应当对于山林地区的土地权属矛盾进行有效的监测与识别,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矛盾的扩大与升级。

5.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在山林地区尤其是偏远地区,应当加强调解员队伍的建设,提升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为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提供有力的保障。

对于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群众共同协作,寻求可行的解决对策,保障山林地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024年农村纠纷处理学习体会

2024年农村纠纷处理学习体会

2024年农村纠纷处理学习体会2023年是一个重要的年份,也是农村纠纷处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一年。

在这一年,我有幸参与了农村纠纷处理的学习培训,并通过实践经验积累了一些体会和思考。

首先,农村纠纷的发生有其固有的原因,包括土地问题、环境污染、劳动纠纷等。

作为纠纷处理工作人员,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村纠纷的根源,以便更好地进行处理和解决问题。

其次,有效的农村纠纷处理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政策措施和舆情引导等多种手段。

在培训中,我们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通过案例分析和角色扮演等方式提高了法律意识和处理能力。

同时,我们还学习了舆情引导的技巧和策略,以便更好地化解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农村纠纷处理需要注重实际情况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每个农村纠纷都有其独特性和复杂性,不能简单地套用一套标准解决方案。

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和手段,以便更好地应对各种情况和挑战。

第四,农村纠纷处理需要注重沟通和协调能力。

很多农村纠纷都涉及到多个利益相关方,各方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和观点。

作为纠纷处理工作人员,我们需要积极主动地与各方进行沟通和协调,化解矛盾,促进解决问题的达成共识。

第五,农村纠纷处理需要注重公平和公正原则。

在处理农村纠纷时,我们要坚持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得到各方的认可和支持。

第六,农村纠纷处理需要注重预防和长效机制建设。

预防胜于治疗,我们应该在处理纠纷的同时,加强农村纠纷的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纠纷的长效机制。

这包括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农民自治能力,加强农村社会治理能力等。

总的来说,参与农村纠纷处理的学习培训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通过学习和实践,我进一步认识到农村纠纷处理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提高了自己的处理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思路。

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为农村纠纷的解决作出更大的贡献。

农村农田土地违法纠纷如何解决农民违法使用土地带来的纠纷

农村农田土地违法纠纷如何解决农民违法使用土地带来的纠纷

农村农田土地违法纠纷如何解决农民违法使用土地带来的纠纷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发展的加速,农村农田土地违法纠纷日益增多,给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如何妥善解决农民违法使用土地带来的纠纷,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强化执法力度、完善土地管理机制以及加强社会治理等方面探讨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

首先,在解决农村农田土地违法纠纷中,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农民普遍对土地法律法规的了解不足,导致对土地使用权、流转权等问题存在认识偏差。

相关地方政府和农业部门应当加大法律宣传教育的力度,通过组织培训班、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农民普及土地法律法规的知识,使其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可以通过建立农村法律顾问队伍,为农民提供咨询和法律援助,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强化执法力度是解决农田土地违法纠纷的重要手段。

在实际执法中,往往出现执法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导致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纠正。

对于农民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形成威慑效应。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执法机制,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第三,完善土地管理机制是解决农田土地违法纠纷的基础。

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存在一些问题,如土地权属不清晰、流转制度不健全等,为农田违法行为埋下了隐患。

因此,应当通过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划分,建立健全土地登记、流转和交易等制度,降低违法成本,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同时,建立起健全的土地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农田违法行为的情况,加大违法治理力度。

最后,加强社会治理也是解决农田土地违法纠纷的重要途径。

通过构建和谐的农村社会治理格局,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违法行为监督和管理的机制,可以更好地预防和解决农民违法使用土地带来的纠纷。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村级组织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山林资源作为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山林资源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山林纠纷问题也随之而来。

解决山林纠纷,对于保护山林资源、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并采取有效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1. 调处机构不完善目前,我国山林纠纷调解工作由林业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多个部门共同承担,但是协调不同利益方之间的纠纷仍然存在问题。

各个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往往因为利益分歧,导致调解工作不够公正、客观。

2. 调解人员素质不高当前从事山林纠纷调解工作的人员多为基层干部和乡村民众,他们缺乏专业性的培训和理论知识,往往无法很好地处理复杂的山林纠纷案件。

这导致了许多纠纷在调解过程中难以得到有效解决,拖延甚至加剧了矛盾的发展。

3.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山林纠纷调解工作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导致调解过程中缺乏司法保障,这给相关部门的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4. 调解工作机制不畅山林纠纷调解工作的机制不够畅通,面临着调解效率低、调解质量差等问题。

这使得许多山林纠纷案件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甚至发展成为恶劣的局面。

二、对策建议1. 完善调解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山林纠纷调解机构,由专门机构主导,各相关部门负有协助的职责,推动山林纠纷的调解工作更为有序、高效。

2. 加强调解人员培训应当加大对山林纠纷调解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调解能力,增强岗位使命感和责任感。

3. 健全法律法规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建立健全的山林纠纷调解法律法规,为调解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这样可以保障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

4. 健全调解机制完善山林纠纷调解机制,建立起快速、高效的调解机制,提高解决纠纷的速度和质量。

加大对山林纠纷的预防工作,减少纠纷的发生。

5. 建立专业调解团队应当建立专门的山林纠纷调解团队,由专业人员组成,进行长期的调解工作,为群众提供专业化的纠纷调处服务。

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需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广西山林权属纠纷的调处对策研究为视角

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需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广西山林权属纠纷的调处对策研究为视角

1广西山林纠纷现状山林纠纷是广西三大纠纷(土地、山林、水利)之一,农村山林纠纷关系到农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牵扯到众多村民的重大利益。

如果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处理不当,矛盾容易激化和升级,甚至发展成农民群体性械斗或其他违法行为,例如聚众斗殴、买卖或非法转让土地等。

山林权属纠纷不仅阻碍了林业发展和社会生产,而且还影响乡村边界的安定团结以及社会稳定。

及时有效地化解、调处山林权属纠纷对生产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平具有重要意义。

2山林纠纷调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山林纠纷涉及利益重大,关乎老百姓生活和生产,因此山林纠纷调处绝不是简单调解就能处理的。

从历史上看,山林确权问题是引起村集体间、村民间、村集体与村民间纠纷的重要原因。

2.1农村山林纠纷数量众多、历史遗留问题严重,山林纠纷调处实践中也存在许多阻力首先,农村森林面积大,山林纠纷数量众多的难题。

由于广西的森林覆盖率达62.55%,居全国第3位。

广西已经成为全国重要的森林生态优势区、森林资源富集区、林业产业集中区、乡村林业示范区和林业改革促进区。

农村山林纠纷数量众多,但由于许多地方对此采取能拖就拖、能推就推、能不报就不报的做法,具体山林纠纷数量难以确切统计。

其次,农村山林纠纷往往是山场之间边界不清而产生,涉及到不同的村落或村民小组。

即涉及山林纠纷的人数众多,矛盾突出且激烈。

当事人只能依靠本村村民证言或其它相邻村的村民证言进行举证,政府职能部门一时也难以证实双方证据的真伪。

除此之外,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因,林木林地纠纷往往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的特点。

解放以后,农村土地制度变动,主要经历了土地改革、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四固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和“林业三定”四个时期。

但是由于每次农村土地制度变动的分配工作粗糙、随意,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以及档案资料记载严重缺失等原因,导致如今山林纠纷的历史档案无法查找,山林权属不清、界线不明,大量山林纠纷无法调处[1]。

2.2山林纠纷调处难题的法制原因首先是相关调处法律规范与政策缺乏连贯性、具体操作性。

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

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

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山林权属纠纷是一种常见的土地纠纷,容易由于移交程序不规范、证明文件不清晰等各种原因引起。

这类问题一般都需要通过调解来解决。

在调解山林权属纠纷时,一定要注意下列问题:1、加强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在进行山林权属纠纷调解之前,必须了解相关的基本情况。

这包括了解土地单元的基本情况,如土地性质、规划用途、区域及周边环境、用地标准等;以及土地权属、使用情况、转让过程及手续等。

只有掌握了这些基本情况,才能更好的进行后续的调解工作,防止出现偏差。

2、严格依法处理,确保调解结果合法由于山林权属纠纷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等问题,需要征用土地,因此在调解时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调解结果不合法,后果将不堪设想。

为了确保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当事人和工作人员在调解期间一定要遵照法律和规定行事,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各种证据和材料,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确保调解结果的合理和有效。

3、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使调解效果更好在山林权属纠纷调解过程中,对于涉及的复杂问题和疑点,调解员需要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以使调解效果更佳。

如有必要,可以建议当事人私下协商并制定详细的调解方案;如果双方存在较大分歧,可以建议引入相关专家进行调解等等。

调解员还应该注意和调解的当事人进行沟通和交流,以达成共识和妥善处理问题。

4、调解后续处理和确权工作在完成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后,还需要进行后续处理和确权工作。

后续处理工作包括对调解方案的落实和监督,确保相关当事人及时遵照调解方案和相关约定进行下一步的处理。

同时,在落实这些方案和约定时还需要注重规范操作、审慎处理和加强监督,以确保调解结果的顺利实现。

在确权和登记工作方面,需要及时进行认领、抵押和转让等相关手续,并对地图、档案和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更新。

这些工作的完成对于确保调解结果的合理有效具有重要意义,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需要注意相关的问题和事项。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山林纠纷是指在山林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主要涉及山地资源开发、土地征用、森林砍伐、土地固定和民生工程建设等方面。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及时采取对策加以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1. 纠纷多发。

由于山地资源开发利用涉及到多方利益和复杂的生态系统,纠纷多发是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中的主要问题之一。

涉及的纠纷除了涉及资源利用权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外,还涉及到多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导致纠纷难以化解。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中,不仅仅是矛盾双方的冲突,还可能涉及到各个部门之间的矛盾,比如乡村土地征用纠纷、生态环境与农业发展之间的矛盾等。

这些多元化纠纷给调处工作增加了难度。

3. 缺乏专业人才。

山林纠纷调处需要具有深厚的法律、环境、资源知识的专业人才,而目前相关专业人才相对缺乏。

这导致了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在专业性上的不足,往往导致调处结果难以令各方满意。

4. 缺乏科学的调处方法。

目前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普遍缺乏科学的调处方法,往往仅仅是依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处,而缺乏对于纠纷实质的深入了解和分析,导致调处结果不够科学和合理。

二、对策1. 加强立法和政策支持。

针对山林纠纷的特殊性,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明确利益分配原则和合理化解纠纷的具体办法,从源头上预防纠纷的产生,提高调处的科学性和效率。

2. 建立多元化的调处机制。

为了应对多元化纠纷,需要建立多元化的调处机制。

在纠纷调处的时候,可以依托于政府、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律师等多方资源合力进行调处,提高调处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为了提高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专业化水平,需要加大对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强相关领域的教育培训,提高调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提高调处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在调处工作中,需要积极引进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比如通过生态资源评估、GIS技术、环境影响评价等方法,来综合分析纠纷的原因和影响,提高调处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关于农村土地纠纷及土地现状的分析与建议

关于农村土地纠纷及土地现状的分析与建议

关于农村土地纠纷及土地现状的分析与建议针对农村土地纠纷大量产生和恶化的现状,本人通过对这种现状的成因、目前的土地现状和存在隐患的分析,对其表现形式和类型进行了划分,对现阶段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处理纠纷和进行整改的建议和意见。

一、农村土地纠纷的成因1、历史原因造成我国土地现状比较混乱使纠纷产生的历史性根源。

我国建国以来,土地政策多经变化,一直处于一种多变的不稳定状态。

短短的50余年,历经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两个大的阶段,从建国伊始的土地改革运动,实现了中国农民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从而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接下来是互助组运动,1953年开始初级合作社运动,农民的土地入股进行集体经营,1956年上升到高级合作社,取消了土地入股分红,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随后在全国确立了人民公社制度。

导致了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大混乱。

直到改革开放,施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成为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实现了"集体公有,农户经营"。

但是因为经营权范围的限制和"政农不分"的中国特色,实施过程中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严重限制,在土地分配上也是多经变化,经常对土地进行调整。

历史的原因造成了我国农村土地现状的混乱局面。

2、法律和政策的衔接不协调是纠纷产生的法制性根源。

从1983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出台,到2003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在历经2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对农业土地承包经营中产生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补充,再到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并重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历程。

我国多年来农村土地政策不太稳定,几经变化,而土地是不能随着人的观念的改变而随意改变的,法律、政策的多变性和灵活性与土地变动缓慢的过程性、滞后性产生矛盾。

农村纠纷处理学习体会

农村纠纷处理学习体会

农村纠纷处理学习体会
在学习农村纠纷处理的过程中,我收获了很多经验和体会。

首先,农村纠纷处理要注重公正和平等。

在处理农村纠纷时,要坚决维护公正和平等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只有公正的处理才能让农民获得公平待遇,增强他们对法律的信任感。

其次,农村纠纷处理需要注重调解和协商。

相比于诉讼,调解和协商是农村纠纷处理更为有效的方式。

当农民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调解和协商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而不必上升到法院诉讼的层面。

这样不仅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同时也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另外,农村纠纷处理需要注重法律宣传。

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相对较低,很多纠纷发生时可能并不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需要加强对农民的法律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

只有农民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常识,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

最后,农村纠纷处理还需要注重远近结合。

农村纠纷处理不能只看眼前的问题,而需要考虑到长远的发展。

在处理农村纠纷时,要兼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农民利益,做出具有长远意义的决策。

总之,通过学习农村纠纷处理,我深刻理解到公正、调解、法律宣传和远近结合的重要性,希望能将这些体会应用于实际工作中,为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山林权属问题的争议及解决对策.doc

山林权属问题的争议及解决对策.doc

山林权属问题的争议及解决对策1。

1策的不稳定性是引发纠纷的根本性因素ﻭﻭ,涉及5次林权策的大调整。

每次策变动,使得山林权属产生变化.“”时期,划给国有XX林场大面积的荒山,有的只有口头协议,有的即使有协议,但对利益分配不满,要求归还协议山场。

如XX县留田XX林场与XX乡下含等几个村联营的山林,村组集体因不满利益分配引发争议。

1.2历史遗留问题是引发纠纷的客观性因素ﻭﻭ林业“三定”时,相当一部分的权属登记,“指手为界”或索性“闭门造车",出现了文字记载不详、表述不清、重复填写、“一山两证”、面积与“四至”界线不符等权属不明的隐患。

ﻭﻭ1.3流转不规范是引发纠纷的主观性因素ﻭﻭ林改前,大部分集体经营的山林进行了流转,有的流转不规范;有的流转收入用途不公开;有的流转后群众没有得到利益。

但山林流转后都发生了经营活动,流转租金收入已不复存在.ﻭ1.4利益调整变化是引发纠纷的诱导性因素ﻭﻭ由于征地补偿款而引发的林权争议不断涌现。

受利益驱使,一些原本没有纠纷的林地,人为制造纠纷,甚至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侵害国有林权。

以国营含湖XX林场为例,由于该场多数山场富含稀土,周边群众凭1950年代的权属依据,对XX林场经营了50多年的山场提出权属要求;龙XX县XX乡李某,乘林改之机伪造证据,骗取林权证违法采伐国有林木。

ﻭﻭ1。

5灭荒造林和租山种果是引发纠纷的性因素灭荒造林时期,策把荒山收归集体统一造林,有林木收入后,在个人与村组集体之间引发林权争议;为了脐橙,以村组或乡镇名义签订林地流转协议,按1~2元/667m2a租金,流转农户林地种果,有的果园又经多次流转,林权关系更加复杂。

ﻭ2山林权属纠纷的特点ﻭ2.1突发性、集中性ﻭﻭﻭ林改以来,木材价格飙升、林地大幅升值导致原本长期处于潜伏状态的山林权属纠纷集中暴露和浮现.林业“三定”确权发证近30a,山上经济效益可观,林权纠纷矛盾频发。

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与当初林权发证的粗糙草率,引发冲突不断。

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

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

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林权争议是指在林地资源使用和管理中产生的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权益的争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林权争议已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给林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带来了很大困扰。

解决林权争议,需要分析其产生原因,并探讨解决方法。

本文将从林权争议的原因分析入手,提出解决方法,以期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林权争议的原因分析1. 制度不健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定不清晰,林权产权制度不健全,导致了在林地资源的使用和管理过程中产生争议。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存在着众多个体经营的林地,由于历史原因和地方政府管理不善,林权产权界定混乱,进一步加剧了林权争议。

2. 经济利益冲突随着城乡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林地资源的开发利用需求日益增加。

而一些地方性企业和个人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贪图私利,进行非法砍伐和非法占用林地,给林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冲突,也成为了林权争议的重要原因之一。

3. 管理和监管不力林地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资源,需要得到严格的管理和监管。

但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管理水平不高,监管不力,使得一些非法行为得以存在和扩大,给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带来很大的难题。

林权争议的解决方法1. 完善林权产权制度为了解决林权争议,首先需要完善林权产权制度,明确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建立多元化的林地资源管理模式,推动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 提高林地资源保护意识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大对林地资源保护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对林地资源保护的意识。

引导农民、企业和公众积极参与到林地资源保护和管理中来,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共同保护好我们的森林资源。

3. 加强监管执法力度政府需要加强对林地资源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砍伐、占用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建立健全的监测系统和违法惩处机制,确保林地资源的合法使用和保护。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问题近年来,我国山林纠纷日益严重,给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调查不彻底:在山林纠纷调处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存在调查不彻底的问题。

一些工作人员对案情不够了解,工作态度不够认真,导致调处结果不够公正;2. 缺乏专业性: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中缺乏专业人员,导致调处工作效率低,结果不尽如人意;3. 法律意识不强:在山林纠纷调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够,导致调处结果无法得到合法保障;4. 缺少有效手段:在山林纠纷调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缺少有效的调处手段,导致纠纷难以化解,甚至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以上问题严重影响了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效率和结果,也给相关当事人带来了不小的困扰,亟需加强对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有效的对策。

二、对策1. 加强专业培训:重点加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案件调查程序、纠纷调处技巧等方面,提高他们的调处能力和判断能力;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山林纠纷调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提高调处工作的效率和准确度,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错误调处结果;3. 健全调处机制:建立健全的山林纠纷调处机制,包括成立专门的调处机构、制定相关纠纷调处标准及流程,明确权责归属,提高调处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4. 推动科技应用:加大对科技手段在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中的应用力度,使用先进的调查技术和设备,提高调查工作的准确度和效率,避免因技术问题影响调处结果;5.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山林纠纷调处监督机制,加强对调处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调处工作真实、公正、有序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其成功与否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农村纠纷处理学习体会

农村纠纷处理学习体会

农村纠纷处理学习体会作为一名农村纠纷处理员,我在过去一年的工作中积累了不少经验和体会。

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总结出一些学习体会。

一、了解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农村纠纷处理工作涉及到各种法律法规的应用,因此了解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我在工作中发现,对于一些普通的纠纷,经常会发现双方都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纠纷难以解决。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让他们能够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注重调解技巧的培养农村纠纷处理工作需要我们具备一定的调解技巧。

在具体操作中,我发现有时候农民情绪激动,会造成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

因此,我们需要学会如何妥善处理冲突,避免情绪激化,尽量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

在调解时,我们要注重倾听,了解双方诉求,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通过合理的分析和解释,引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三、坚持公正和公平原则农村纠纷处理工作要坚持公正和公平原则。

我们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在解决纠纷过程中,我们要尽量做到公平对待,公正处理,不被任何利益所左右。

四、加强团队合作农村纠纷处理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的协作配合,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团队合作。

在工作中,我发现只有各个部门齐心协力,才能够更好地解决农村纠纷问题。

因此,我们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

五、及时解决问题农村纠纷处理工作需要及时解决问题,避免农民权益受损。

我们要高度重视农民的诉求,尽快制定解决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落实解决措施。

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我们要激发农民的积极性,让他们感受到自己的权益得到了保护,从而树立起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六、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农村纠纷处理工作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工作,需要我们不断提高自身能力。

我们要不断学习相关的知识和法律法规,提高工作的专业素养;要加强认识和思考,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不断反思和修正错误,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问题逐渐凸显。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是保障农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有效对策加以解决。

一、问题分析1.调查不够全面。

由于有些领域的社会组织未能配合,造成调查不够全面。

这就使得案件中真正的权属关系未得到确定,给争议的调解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2.调解过程中的不当干预。

调解过程中的干预往往是误导双方当事人,不仅不能化解争端,还会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加重调解难度。

3.土地登记不规范。

一些地方土地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存在权力寻租行为,造成土地登记不规范,导致农村土地确权难度大。

二、对策建议1.完善调查机制。

通过健全调查机制,建立完备的档案,加大调查力度,确保数据的全面准确,这有利于保障争议案件的调解成功。

2.加强专业化培训。

应加强对调解人员的轮岗、培训,提高其职业素质,严格落实工作责任,使之不成为乱局中的推手和添乱者。

3.规范土地权属登记流程。

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属登记流程,严格按照规定的权属登记标准,严防权力寻租、违纪违法行为,使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更趋规范化。

4.采用移动互联网技术。

通过移动互联网方式,实现社会各界的协同配合,扩大调解范围,使案件的确定更具可靠性和权威性。

总之,完善调查机制、加强专业化培训、规范土地权属登记流程、采用移动互联网技术等措施可有效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维护农村土地权益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工作总结

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工作总结

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国土地山林水利纠纷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下面就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工作进行总结,以期更好地推动相关工作的开展。

首先,针对土地纠纷问题,各级政府加大了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力度,完善了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加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通过这些举措,有效减少了土地纠纷的发生,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山林纠纷问题,各级政府加强了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推动了山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通过加强巡查和监管,有效遏制了非法砍伐和滥伐行为,保护了生态环境,减少了山林纠纷的发生。

再次,针对水利纠纷问题,各级政府加强了水资源管理和利用工作,推动了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通过改善灌溉设施和加强水资源保护,有效减少了水利纠纷的发生,保障了农田灌溉和城市供水的需求。

总的来说,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山林水利纠纷问题的研究和分析,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动相关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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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山林土地纠纷解决机制的反思与重建【内容摘要】以我国现阶段,农村山林土地纠纷问题突出的现象为前提,分析我国现有农村山林土地纠纷处理法律依据的优点和不足,对如何完善我国农村山林土地纠纷法律、解决机制予以论述,并分析建立“结合前因,得出善果”的农村山林土地纠纷处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农村山林土地纠纷解决机制多元性人民调解增光镇位于惠东县境中部,东北与多祝镇相连,西南与大岭镇交界。

距县城16公里。

明末清初建圩时,因附近有三株古松,取名古松圩。

位于西枝江边,近处江岸有崩坍处,俗称崩江圩,因客家方言“崩”与“增”、“江”与“光”谐音,易读好听,象征光明增大,遂改名为增光。

全镇面积149.47平方公里。

1953年属惠阳县所辖时,改名为永东。

1954年,划入多祝区,复名增光。

1972年12月,由多祝公社分出,成立增光公社,1983年改设区,1987年改设镇。

2006年4月撤消,并入多祝镇。

该镇人杰地灵,山清水秀,不仅有着古色古香的龙岩寺,还盛产荔枝龙眼等经济价值较高的水果。

近年来,随着土地的不断增值和林改堪界工作的深入开展,增光镇农村山林土地矛盾纠纷问题日益凸显,主要集中在承包土地、转让、使用权归属等方面。

山林土地矛盾纠纷,不仅影响了该镇的社会稳定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同时也直接或间接影响了该镇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农村山林土地矛盾纠纷增多的原因(一)因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

例如,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很多地区根据国家政策实行的是“两田制”,即“责任田和口粮田”的区分承包制度,而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即土地以农户为单位进行承包,土地承包规定30年不变,其目的在于维护农村的稳定。

这一规定的实施,一方面引起了村民要求及时收回责任田并按照家庭联产方式重新分配,而原来的承包合同又没有到期的问题(这一问题曾在前一个时期引起不少纠纷,尤其是原承包土地条件较好的农户不愿意解除原合同)。

另一方面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农村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 30年不变,假设土地承包经营后第二年又增添了人口,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总原则,新生儿及嫁入本村的妇女等将得不到土地(虽然该法规定可将机动地调整给新增人口,但在调查中发现村委会留机动地的很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为了依法享有和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这些新增了人口的农户就可能会要求行使承包权,从而引发纠纷。

(二)历史性遗留问题尖锐。

一些村因当时客观背景所限,分地时缺少严格规范,无有效凭证和存在不公平的现象。

随着土地、增值和征地可得到补偿等,矛盾开始爆发。

如田心村、长坑村和上围村等因山林地界纠纷,还因其中涉及农民果树归属问题引起较大的打斗事件,镇政府多次调解处理,但却没有明确的文字依据,至今仍未能得到彻底解决,造成纠纷反复发生,此类土地纠纷很难处理,已成为镇党委、政府工作中的难题之一。

(三)山林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或成立程序不合法。

农村山林、土地、水库等承包引起的纠纷也多有发生。

问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方面,部分村在进行集体山林土地出租时未征得过半村民的同意,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主要条款残缺不全,权利与义务含糊其辞,有的干脆以口头协议代替合同。

另一方面,部分集体出租土地签订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未征得过半村民的同意签字,甚至有部分村民不知情。

如田心村2011年与外地个体承包户黄某签订的村里婆塘水库承包合同,因合同内容残缺不全,且在签订合同时未征得过半村民的签字。

未明确出租地范围内村民经果林地的支配权、承租方在实施项目时应距农田距离等,承租方在实施项目过程中有侵占、破坏农民经果林现象。

造成村里群众不认同该合同的合法性,上访要求相关部门予以该合同无效的判决。

该问题至今未能解决。

(四)随意变更和解除承包合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农村承包合同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但目前的情况是,由于农民的法律知识谈薄,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而引发的山林土地纠纷。

如上围村一村民将个体承包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国家高铁建设的相关部门,但近年来,土地增值,出让方单方面更改和违约,强占已转让土地。

此类纠纷解决相对较容易,但对社会影响较大。

(五)因山林土地征收补偿引发的纠纷。

根据宪法规定,出于公共利益和公用事业的需要,在依法补偿的前提下可以征地。

这一规定虽界定了征地与侵权的分界线,但由于相关部门法未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公益性征地与商业性征地也没有区分,一些地方政府以“土地利益总体规划”为由征地,以获取土地增殖收益;一些工商企业在政府的支持下,为获取巨额利润而实施商业性开发征地,因补偿不到位或补偿过低,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实践中甚至发生过不择手段逼迫农民放弃耕地的事件。

因土地征收补偿引发的纠纷比较复杂,既包括征收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关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纠纷,又包括征收人与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的纠纷,同时还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补偿费二次分配引起的纠纷。

(六)集体土地利用不规范。

这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方面,部分没有发包到户的集体土地,村民委员会没有实行统一管理,使一些农户非法侵占集体土地或私自转让集体土地,造成部分集体土地流失。

如增光镇上到多祝镇公路土地应属集体,但一些农民占领后建房,甚至霸占土地后转让。

另一方面,农民占领集体土地后,没有相关证据,农民之间相互争夺土地。

(七)林改堪界深入开展,山林矛盾纠纷凸现。

当前,该镇林改堪界工作已深入开展,由于一些村组山林地边界划定不明等因素,村与村、组与组、户与户之的的山林土地矛盾纠纷凸现,主要集中在山林土地边界权属争议。

解决此类问题不仅需投入大量人力、时间,且在一定度上影响林改堪界工作的顺利开展。

如访里村与田心村、上围村与长坑村等的山林土地边界争议,镇政府曾多次组织村组干部、群众参与调解,但大部分争议调解未果,造成该处林改堪界工作暂时搁置。

(八)法律判定与执法之间存在矛盾。

一些涉及村民和村集体的承包土地纠纷,在调解无效进入诉讼程序后,虽然司法部门对纠纷进行判罚,但有的案件判决结果因为历史的原因或现实中的原因无法执行,造成“案了事不了,官了民不了”的局面。

二、当前农村的山林土地纠纷具有下列特点(一)纠纷范围具有广泛性。

以往,农村山林土地纠纷多发生在农村社会内部,发生在农村山林土地制度框架内的经济生活中,如上述因土地承包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纠纷、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补偿费二次分配引起的纠纷、因开发荒地引发的纠纷等.这些纠纷反映了我国农村人口多而耕地资源稀少的深刻矛盾。

现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增殖效应变得更加突出,因而农民与有关乡(镇)政府之间、农民与土地使用单位之间、农民与工商企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纠纷的范围更加广泛。

(二)纠纷主体具有多样性。

这是纠纷范围的广泛性所决定的。

农村山林土地纠纷的主体包括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委会、村民、有关的乡(镇)政府、土地征用的相关单位、单个农户、外村的村委会或村民;此外,近几年因外嫁女、嫁城女、丧偶、外出读书或打工等导致户籍变动引发的纠纷亦日益增多,使纠纷主体呈现多样化特征。

在现实中,作为纠纷主体一方的农民,在村委会、乡(镇)政府及政府部门、工商企业面前,通常处于弱势,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土地发包、土地调整、征地拆迁等政策及方案的制定,农民的利益诉求很难反映进去,这是需要予以充分关注的。

(三)纠纷的性质具有多元性。

农村山林土地纠纷比较复杂,大量纠纷以平等主体间权利义务冲突为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如合同、民事侵权;涉及乡(镇)政府或其他政府部门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以及政府部门作出错误的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则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性质;当土地纠纷诱发大规模群体性冲突、暴力,或涉及黑恶豪强势力时,又可能需用刑事法律进行调整。

此外,村民自治问题、“富人村官”问题、“贿选”问题都与土地密切相关,并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

(四)纠纷规模的群体性。

农村山林土地纠纷大多涉及人员多,群体性特征明显,若不加以控制则矛盾很容易激化。

实践中,乡(镇)政府侵犯农民承包经营权、村委会违背民意暗中向外发包土地、土地征用过程中强征强拆或补偿款不到位导致农民失地等,因涉及较多人的切身利益,一般为大多数村民所关心。

由于纠纷规模的群体性,因而具有较大的社会震荡性,如果处理不好,既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2004年8月,垦利县垦利镇民丰村近200户村民联名起诉该村第五生产小组,要求确认该小组与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这200户村民多次到垦利镇人民政府和垦利县人民政府上访,要求政府支持。

农民们情绪激动,并一度造成难以控制的局面。

(五)纠纷的原因具有复杂性。

近年来,农村山林土地纠纷之所以呈迅猛上升之势,有着深刻的社会及历史背景。

首先,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效益的大幅提升,是土地纠纷增多的直接原因。

土地作为最为稀缺且不可再生的资源,与人口膨胀、城市化与工业化对土地需求的快速增长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其次,当今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依然很强,社会保障体系也仍未将农民容纳进去,因此,一旦丧失土地或土地权益受到侵害,他们将失去仅有的生活资料,其基本生存都将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

另外,近几年我国对农业和农民问题的重视度达到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水平,对农业发展的支持也是空前的。

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着重于让农民减负增收; 2005年中央一号文则立足于使农业强身健体。

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增强了农民依法维权的意识,当遇到纠纷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再姑息、避让,而是大胆地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对而言,有些农村集体组织的一些领导成员,则未能顺应时代潮流。

他们大多用老经验、老办法来解决各类矛盾,不能学法用法,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这也是导致土地纠纷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农村山里土地纠纷解决机制:构成与运用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和解、人民调解、行政裁决与复议及诉讼等。

农村山林土地纠纷的法律性质是多元的,如上所述,可能涉及宪法争议、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解决的具体方式可以是非讼的,也可以是诉讼方式。

《土地管理法》确定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三种方式:协商、行政裁决、诉讼。

这也是实践中最常用的三种方式。

以下对其在解决土地纠纷中的运行情况作一分析与对比。

(一)和解(协商)和解是依纠纷主体自身的力量,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

和解通常无须第三方的介入,无须严格遵守实体法规范和程序规范,和解协议也没有强制力,这是一种最为平和的纠纷解决方式。

和解完全依照纠纷主体自身的力量来解决纠纷,没有第三者的协助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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