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细则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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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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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2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2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2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杭州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1.12.16【实施日期】2011.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2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及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12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检查考核的对象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外省(市、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在杭州设立的分支机构。

2012年1月1日―5月31日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无需申请考核和上交书面材料,但仍需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交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在其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设立”字样。

2012年5月31日以后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在下一个年度检查考核前不盖“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无需在检查考核记录栏作任何记录。

二、年度检查考核的时间2012年2月13起至5月31日。

三、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按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律师事务所以及本所律师遵守法律规章、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况。

四、年度检查考核的方式年度检查考核以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抽查相结合,并综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掌握的情况,综合评定考核意见。

五、年度检查考核的等次和标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合格”等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二)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三)发生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已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四)认真开展日常党建工作;(五)开展律师思想政治教育、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及业务培训活动,对律师执业活动能够进行有效监督;(六)内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实习(助理)律师指导管理、档案管理以及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等制度健全并得到落实;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能够进行有效监督;(七)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制度,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等基金,并为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八)依法缴纳税款;(九)认真履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任务,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十)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与律师职业的性质相称,办公条件能满足服务的要求;没有私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公场所的情形;(十一)配有专职财会人员和行政人员;(十二)对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的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以及其他整改要求,能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整改;(十三)认真开展对本所律师的年度执业考核;(十四)按规定及时填报《律师工作统计报表》、《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报表》等;(十五)认真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十六)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在“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上的各项登记信息完备、准确;(十七)依照法律、规章对设立的分支机构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十八)合伙制度实施正常,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正常执业的重大纠纷;(十九)履行了团体会员义务;对律师事务所考核,主要针对2011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但2012年度截止年度考核期间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资质情况、内部管理情况、遵守法律规章、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等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评分细则

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评分细则

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评分细则(一)律师事务所严格执行《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1分。

考评办法:抽查不少于档案总数的10%业务档案,向省物价局、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省律师协会了解情况。

凡存在违反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行为、并被查实的,扣1分。

(二)按规定参加政府信访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3分。

考评办法: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等相关单位了解情况,查看收案登记表及收费凭证。

所内存在不按规定参加政府信访值班、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或者拒绝接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得分。

(三)收结案和收费制度(14分)1、《收案审查表》内容完备,有主任审批的,5分。

考评办法:查数《收案审查表》与《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收案登记本》记载的数量是否一致,每少1份,扣0. 4分,扣完4分为止。

没有主任审批或主任授权人审批(主任授权须有合伙人纪要或决议)的,不计入《收案审查表》数量内。

查看内容是否完备,内容不完备的在10%以内的,扣0.5分;超过10%的,扣1分。

2、《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所内留存的,4分。

考评办法:查数《收案审查表》与《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收案登记本》记载的数量是否一致,每少1份,扣0. 4分,扣完4分为止。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没有采用省律协下发的文本格式的,不计入《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数量内(省律协格式文本框架下的细化合同、非格式合同已向主管机关报备的除外)。

3、《收案登记表》项目填写规范,2分。

考评办法:主要查看《收案登记表》是否采用省司法厅统一制定的文本格式,未采用的,此项不得分。

采用统一的文本格式但填写不完备,且不完备的数量达1%的,扣0.02分,计算公式为:2分×不完备数÷《收案登记表》总数=实扣分。

4、收费发票金额与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的收费金额相符的,1分。

考评办法:考核组随机抽查收费发票与《收案审查表》或《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上的金额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减免的没有主任审批,或拖欠的主任不知情,扣1分。

海南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评分细则

海南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评分细则

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评分细则基础分(85分)一、队伍建设(总分8分)(一)思想政治建设(1分)全年政治学习不少于4次的,1分。

考评办法:查看学习记录。

每少1次,扣0.25分,律师参加学习人数达不到本所律师总数的2/3 的,或学习记录不详细(指记录中缺少学习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签名、学习主题、主持人、具体内容等六要素之一的)不计入学习次数。

政治学习指学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司法部、省厅关于律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

(二)律师文化建设(3分)律师事务所积极开展律师文化建设,3分。

考评办法:实地查看和向司法行政机关了解情况。

律师事务所没有自己的文化理念、文化氛围、发展规划,规范化程度不高,且没有积极打造本所特色文化,酌情扣0.5—2.5分;没有同时具备本所的所徽、所训、信签等律师文化标识系统的,扣0.5分。

(三)党的建设(4分)1、按时缴纳党费的,1分。

考评办法:抽查律师党费缴费登记,有未按时交纳党费的,扣1分。

2、有3名以上党员,建立了党支部,党支部、党员组织生活正常,有支部会议记录的,3分。

考评办法:查看协会党员花名册,本所支部会议记录或谈话了解党支部、党员组织生活情况。

所内没有1名党员的,此项不得分;未达到3名党员的,扣1分。

有3名党员而未建党支部的,扣2分;党支部、党员组织生活不正常的,扣1分。

党支部、党员组织生活要有记录(文字记录或照片等其他形式的记录),全年有组织生活不足2次的,为组织生活不正常(党员参加活动人数达不到本所党员律师总数的2/3 的,或会议记录不详细,记录中缺少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签名、会议主题、主持人、具体内容等六要素之一的,不计入活动次数),少一次扣0.5分。

所内存在党员党组织关系未转入本所或联合党支部的,扣2分(兼职律师、离退休人员除外)。

二、综合实力(7分)(一)机构规模(5分)1、办公设施齐全的的,2分。

考评办法:实地查看,律师事务所办公必备的设备,如所内律师每人一张办公桌椅,电话、电脑、传真机、复印机、固定办公场所、消防设施设备等必不可少,必备设备中有一项达不到的,扣1分,扣完为止。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1. 背景介绍律师事务所是承担法律代理、法律咨询等业务的法律服务机构,为了提高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和业绩,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制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规范年度检查考核的程序和内容。

2. 目的和意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目的是全面评估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情况,并通过考核结果提供改进意见,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和提高。

具体意义如下:•评估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和绩效,发现问题和不足;•激励律师事务所成员提高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的沟通和协作;•提供参考依据,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3. 考核内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业务开展情况评估律师事务所承接的案件数量、类型,以及完成情况。

具体指标包括律师事务所承接的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的分布、案件进展和结案情况等。

3.2 律师工作能力评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素质。

具体指标包括律师个人承接案件的数量、质量和效率,以及律师的专业知识学习情况、专业技能提升情况等。

3.3 业务管理能力评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能力。

具体指标包括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团队协作、内部流程和规章制度的完善程度,以及业务目标的达成情况等。

3.4 客户满意度评估律师事务所的客户满意度。

具体指标包括客户对律师事务所服务的满意程度、对律师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的评价,以及客户维护情况和客户关系管理等。

3.5 诚信和社会责任评估律师事务所的诚信和社会责任意识。

具体指标包括律师事务所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诚信记录、律师事务所参与公益活动的情况,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社会影响力等。

4. 考核程序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4.1 设定考核指标和权重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特点和目标,设定合理的考核指标和权重。

各项考核指标的权重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优先级进行合理分配。

4.2 数据收集和整理收集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数据和相关资料,对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和加工,以便后续的评估和分析。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2.02.17•【字号】市司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市司发〔2012〕6号)各区县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律师协会,市直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及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陕司通〔2012〕12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1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考核的时间和对象我市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时间为通知之日起至5月10日。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对象为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及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对象为专职、兼职、公司及法律援助律师。

检查考核的任务是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在2011年度的依法执业情况。

二、检查考核的组织实施区县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由各区县司法局组织实施,各区县司法局负责初审工作。

市直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由市局律师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审查备案,对于区县司法局管辖的律师,评定考核结果前须征求区县司法局意见。

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考核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征求法律援助律师所在区县司法局意见后报市律师协会进行统一考核。

三、检查考核内容(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等内容;2、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关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

关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

关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采用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日常监督管理实际,作出评价,评定考核等次。

第三条省司法厅负责监督、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制定量化考核标准,评定考核等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相结合。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本市律师协会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对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第二章检查考核内容第五条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和变更报批、备案情况;(二)党建工作开展情况;(三)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四)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五)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六)内部管理情况;(七)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八)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九)执行司法行政机关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年度重点检查考核内容及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须报送的相应材料。

第七条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使用情况,包括律师事务所外部悬挂的牌匾、官方网站、印章、所函、便签、宣传资料等对外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名称一致;是否注册有与本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关联公司;(二)住所是否与登记一致;(三)合伙人、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否因受到行政处罚而丧失资格条件;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是否达到三名以上;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是否达到二十名以上;律师事务所分所是否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是否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四)律师事务所名称、章程、合伙协议、住所、组织形式、负责人、合伙人、资产数额、分所派驻律师等变更的,以及律师事务所发生合并、分立的,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报批、备案手续。

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第一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一、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加强对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所有本所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级。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三、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省、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四、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五、律师执行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收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五、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收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收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收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细则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细则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细则一、考核目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旨在促进事务所的健康发展,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运营符合规范和法律要求。

二、考核内容2.1 业务水平•对律师的专业知识、法律素养和案件处理能力进行评估,包括法律文书写作能力、诉讼辩护技巧、法律研究能力等。

•检查律师的执业记录,包括案件数量、胜诉率、客户满意度等指标。

•考核律师办公室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案件进展情况,确保案件的及时、有序处理。

2.2 业务质量•审查律师代理的案件,包括立案质量、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律师意见书的准确性等。

•考核律师的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包括对客户的耐心与有效沟通、回复疑问的及时性等。

•评估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咨询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有针对性等。

2.3 专业素质•考核律师的道德操守和职业操守,包括注重保密、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办案、无不当行为等。

•评估律师参与的法律学术活动和培训,包括参加研讨会、学术交流和专业培训的情况。

•检查律师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包括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参与公益诉讼等。

三、考核方法3.1 全体律师评议律师事务所通过全体律师评议的方式,征询律师对自己及其他律师的评价意见。

评议内容将包括律师的工作纪律、业务能力、案件处理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3.2 客户满意度调查律师事务所将向客户发放满意度调查问卷,征求客户对律师的评价。

问卷将涵盖律师的专业知识、服务态度、沟通能力、效率等方面的评价。

3.3 业务指标考核针对律师的业务指标,律师事务所将进行定期的考核。

包括案件数量、胜诉率、办案效率、收益情况等指标的评估。

同时,也会考虑律师所在的专业领域的特殊指标。

3.4 专业培训和学术成果考察对参与培训和学术交流的律师进行考察,评估其参与的培训活动和学术成果的质量和数量。

四、考核结果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综合结果得出评估报告。

考核结果将以个人为单位进行评估并与其他律师进行比较。

律师事务所所年度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所年度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法1. 背景为了促进律师事务所的绩效和服务质量的提升,同时也为了保障社会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本所制定了年度考核办法。

2. 考核目标本所的年度考核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绩效目标: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绩效进行考核,评估律师个人和团队的业绩,包括案件数量、案件质量、案件结果等。

•服务质量目标:对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估律师个人和团队的服务态度、专业能力、回复及时性等。

•依法行为目标:对律师事务所的依法行为进行考核,评估律师个人和团队的合规意识、法律素养、职业道德等方面。

3. 考核内容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绩效考核•案件数量: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在一年内承接的案件数量。

案件数量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

•案件质量: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在一年内处理的案件质量,包括案件胜率、判决结果等。

•客户满意度: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的客户满意度,包括客户反馈、客户评价等。

3.2 服务质量考核•服务态度: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的服务态度,包括对待客户的礼貌、耐心及专业。

•专业能力: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的专业知识、法律技能和案件处理能力。

•回复及时性: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对客户咨询和案件进展的回复及时性。

3.3 依法行为考核•合规意识: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的合规意识,包括遵守律师执业道德、法规规定等。

•法律素养: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知识储备、法律研究能力等。

•职业道德: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的职业道德,包括客户隐私保密、诚信经营等方面。

4. 考核流程考核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每年初制定当年的考核计划,包括考核目标、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考核时间等。

4.2 考核指标设定根据考核内容确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对每个指标进行量化和明确评分标准。

4.3 考核执行按照考核计划和指标进行考核执行,对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进行绩效测评和服务质量评估。

律师事务所工作考核细则

律师事务所工作考核细则

律师事务所工作考核细则一、考核目的律师事务所工作考核旨在评估律师在工作中的表现和能力,促进工作效率,确保服务质量,激励律师持续提高专业水平。

二、考核内容1. 业绩考核:包括个人业绩、团队业绩、客户满意度等方面。

2. 专业能力考核: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技能、解决问题能力等方面。

3. 案件质量考核:包括完成案件的质量、效率、创新等方面。

4. 团队合作考核:体现律师在团队中的协作能力、沟通能力等方面。

三、考核标准1. 业绩考核:按照事务所设定的指标和目标进行评定,包括完成案件数量、收入、客户维护等。

2. 专业能力考核:结合律师职级要求和专业技能要求进行评定,包括专业知识的掌握、法律文书的撰写能力等。

3. 案件质量考核:评估律师在处理案件中的专业水准和创新能力,案件的结果和流程都将被纳入考核范围。

4. 团队合作考核:考核律师在团队中的角色和表现,包括对他人的支持、团队合作精神等。

四、考核周期律师事务所工作考核周期为每年一次,考核结果将作为律师晋升、调整薪酬等决策的重要依据。

五、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将根据不同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将影响到律师的职级、薪酬、晋升机会等。

六、监督与改进律师事务所将建立起完善的监督机制,定期对考核标准和流程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细则进行调整,确保考核的公平、公正和客观。

七、总结律师事务所工作考核细则的实施,将有助于激发律师们的工作热情和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事务所整体发展和律师的个人成长。

同时,律师事务所也将不断完善考核制度,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市场和律师团队的需求,实现共同发展的目标。

保定市司法局、保定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保定市司法局、保定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保定市司法局、保定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2.19•【字号】保司[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保定市司法局、保定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保司[2013]14号)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根据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安排部署,保定市司法局、保定市律师协会决定,于2月份启动全市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考核依据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进行。

为促进律师所建设,今年考核将对部分律师所进行实地检查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由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律师所年度检查考核初审工作。

律师事务所年检考核按照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冀司〔2012〕65号)要求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评定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次。

考核内容:律师事务所执业资质、律师队伍建设、业务活动开展、律师执业表现、内部管理、受行政或行业奖惩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

需提交的材料:1、《二〇一二年度律师事务所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2、《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的报告》;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两个副本);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报告中要体现出各项保险缴纳情况及四项基金提取情况);5、未报2012年年终统计报表的,将报表一并提交,作出书面检查,写明未及时报送原因,并与律师所主任进行诫勉谈话;6、纳税凭证(2012年全年纳税凭证);7、2012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8、本所及本所律师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9、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10、为聘用律师和其他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11、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12、党支部有效开展组织生活、发展新党员和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材料;13、律师事务所“三化”(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年度任务完成情况(需提交书面材料);14、《律师事务所2012年度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统计表》(附Excel格式电子版);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2.21•【字号】闽司[2012]54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闽司〔2012〕54号)各设区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下称《考核办法》)的规定,现将我省开展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根据《考核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并总结前两年年度检查考核经验,结合今年我省律师工作实际,2011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至2012年5月底结束。

二、工作流程(一)各律师事务所于3月30日前根据《考核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完成对本所执业、管理情况的总结,并按《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的相关材料。

同时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报所在地设区市律师协会进行审查。

市直律师事务所于3月30日前直接向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检查考核材料。

同时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报所在地市律师协会进行审查。

省直律师事务所于3月30日前直接向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报送检查考核材料。

同时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报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进行审查。

(二)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于4月20日前完成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上报的材料,一并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三)各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于4月20日前将律师(含公职、公司、法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结果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于4月20日前将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含公职、公司、法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结果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备案。

律师事务所所年度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所年度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所年度考核办法一)因执业不当,违反法律、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未按要求改正的;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不符合“称职”、“基本称职”标准的情形。

第十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对象公布,并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诉,由本所组织人员重新审核,审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___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并未按要求改正,或者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或者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都会受到行业惩戒。

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时,需要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和相关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获得表彰奖励或受到处罚的证明材料以及履行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并进行民主评议。

根据考核评议情况,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如果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出具考核结果的考核小组申请复核。

考核小组应当在十天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如果律师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考核结果需要待查处结果出来再进行确定。

如果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考核小组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如果律师被评定为“不称职”,需要根据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参加培训教育。

如果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律所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将其除名。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本市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本市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本市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本市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通知各区县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现就开展本市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2013年5月31日前,经市司法局核准登记依法设立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二、考核时间2013年4月1日-5月31日。

三、组织实施区县司法局负责对律师事务所2012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四、具体步骤(一)律师事务所自查总结和考核登记时间:4月30日前。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自查应当与对本所律师的考核评议相结合,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开展自查总结,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系统”(由上海市律师数据管理系统登录,下称考核系统,将于4月1日开通),填写本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上报所属区县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核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上各项记载事项,记载有错漏的,在考核系统上完成修改。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等有关书面考核材料由律师事务所备齐,待区县司法局通知后按要求报送。

(二)区县司法局向市律师协会征求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的意见时间:4月30日前。

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应当征求市律师协会的意见。

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出具考核等次意见,通过考核系统报送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县司法局。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通知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通知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淄司[2013]14号【发布部门】淄博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3.05.15【实施日期】2013.05.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通知(淄司〔2013〕14号2013年5月15日)各县(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规章的规定和省司法厅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律师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2012年度我市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检查考核范围和职责分工(一)年度检查考核范围:凡2013年1月1日前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公职律师办公室,均应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考核。

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的统一收案、收费,收案审查、登记,案件的利益冲突审查,案卷的接收、管理,归档时间等,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制度建设、接受委托和指派律师办理案件的工作流程及案卷管理等内部运行机制,促进律师事务所依法依规执业。

(二)职责分工:县(区)属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由县(区)司法局负责。

县(区)司法局审查完毕,出具审查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收到县级司法局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检查考核,评定考核等次。

市直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办理,并评定考核等次。

律师的执业活动年度考核由市律师协会负责办理。

二、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一)律师事务所:1、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1)律师事务所是否保持《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设立条件;(2)律师事务所是否按照《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合伙人、住所、分所派驻律师等事项;(3)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与律师职业的性质相称,办公条件能够满足服务的要求,没有私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公场所的情形;(4)落实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的专项活动、安排的工作任务以及报送业务报表、工作信息等日常管理的情况;(5)分所的设立资产由原来的十万元提高到三十万元;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的情况,应当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03.26•【字号】鄂司发通〔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为了做好我省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现结合我省律师管理工作的实际,将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全省2013年2月28日前依法许可执业的律师事务所都应当接受年度检查考核。

二、考核内容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考核内容为准。

三、考核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按照律师事务所自查、县(区、市)司法局初审、市(州)司法局评定、省司法厅备案公告的流程进行,时间从今年4月1日开始到5月31日结束。

(一)律师事务所自查。

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先对本所2012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对本所律师2012年度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并于4月15日前向主管的县(市、区)司法局依据检查考核内容报送2012年度执业情况书面报告和对本所律师2012年度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并提交《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县(市、区)司法局初审。

县(市、区)司法局应在4月30日前完成对主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的初审工作,并向市(州)司法局上报相关考核材料和初审意见。

(三)市(州)司法局评定。

市(州)司法局结合市(州)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分别填写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律师执业证相关栏目,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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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立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业务学习、培训、继续教育 制度(15分);
(10)建立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制度(1分);
(11)建立聘用人员管理制度(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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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规定合理分配利益,未出现矛盾和问题(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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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配备有会计资格证书的财务管理人员(1分); 制定并执行规范的财务制度(1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其它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1分);财务资料以 及财务印章等由专人保管(1分);按照规定提留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和培 训基金(1分);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依法纳税(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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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1.5分);
(3)建立档案管理制度(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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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风险告知和利益冲突审查制度(15分);
(6)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15分);
(7)建立投诉查处制度(1分);
(8)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和承担赔偿责任制度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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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变更事项未按规定办理暂缓年度 考核。
二、决策机制完善,管理措施落实^44分}
2•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按职责规定履行了管理责任(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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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 果的暂缓年度考核。
3•管理人责任明确(1分);会议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备(1分);定期 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所内重大事务(1分);会议记录完整(1分)。
4
按项计分。
4•所内重大事项,负责人能征求全体律师的意见,并推行事务公开(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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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项计分。
5•在所内显著位置悬挂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1分); 公示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实施办法和标准(1分);公示所内律师相关信 息、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1分)。
3
按项计分。
6•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办理收案手续,审批手续齐全(3分);与委托 人签订责任明确、内容全面的书面委托代理合同(1分);有业务登记簿并 进行分类编号管理(1分);有专人保管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函、 公章(1分)。
6
按项计分。出现不统一收费、违规 收费、违规风险代理、不出具正式票 据行为暂缓年度考核。
7•严格执行统一收费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无违规收 费、违规风险代理(4分);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2分)。
6
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无违规收费、 违规风险代理,开具专用票据得满分。 否则,只要有一起违规行为的暂缓年 度考核。
精神,做到有传达、有计划、有安排、有成效、数据、总结、案例等材料 上报及时。
2
无传达、无计划、无安排的,没有按 时完成各阶段任务的,无相关活动开 展情况资料的,扣1分。未及时上报 统计数据的,及时上报总结报告的, 扣1分。


100
南通市律师事务所
分类
考核内容
分 值
计分方法
自 评 分
考 核 分
一、内部管理制度健全0卩
1•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6分)章程和合伙协议合法,并按 规定修改(4分)。
10
按项计分。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 不按规定修改章程和协议的暂缓年度 考核。
2.内部管理制度健全(15分)
(1)建立统一收案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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