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工程的研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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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土地工程的研究进展
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对土地工程方面的研究和实践具有不同的称谓,如土地整理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治等。严格意义上来说,不同的称谓所指代的意义不同,或者说具体的工程内容有所联系和差别,但是在这里,我们统称之为“土地工程”。1886年,巴伐利亚(现属德国)国王路德维希二世签署的第一部土地整理法律中提出了“土地整理”概念,这是土地工程相关概念的首次提出。
一、国外土地工程研究进展
(一)德国
德国的土地工程历史悠久,始13世纪。最初只是局部的,如对河流进行改造等,到16世纪,开始进行如合并农地、改造河流、迁移农庄等工作。1886年制定第一部土地整理法,为提高农业生产力,进行了合并分散的田块及调整田间道路。从整体看,20世纪前德国的土地整理的目的主要是小块并大块,以改善农业的生产经营条件。1918年德国颁布了农地整理法,以保证农业生产用地和提供建筑用地。从20世纪30年代起,高速公路及公共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通过土地整理来准备土地及规则地块。1937年德国统一制定了土地整理法。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后,于1953年7月14日颁布了联邦第一部《土地整理法》。随着历史的发展,土地整理的目标逐渐提高,内容不断增加。1972 年明确提出土地整理的内容,增加了村镇改造、自然保护和景观保护。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土地整理研究范围逐步扩大,越来越多的研究集中在乡镇如何通过土地整理来实施其发展计划。进人20世纪90年代,土地整理研究的根本目的是改善乡村生产条件,如通过田块调整、村庄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的合理规划,在克服和减轻土地利用中的结构性障碍,降低农林经济的生产费用和劳动消耗的同时,协调农业利益与自然保护和景观保持的要求,改善乡村的生存条件和景观环境。在技术研究方面,德国巴伐利亚州现已普遍应用计算机数据处理技术,建立了土地整理信息系统,将土地整理的各种数据、图件和权属状况等资料储存于该系统中,并广泛地应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通过土地整理,改善经济条件、居住条件、保护环境、保护景观,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者统一,其目的不再是仅仅为了提高农业产量(胡振琪,2007)。
(二)俄罗斯
俄罗斯的土地工程措施可追溯到15世纪,莫斯科王国时代(15世纪到17世纪)按照职位分配土地;1765年开始全国土地资源调查与划界;1789年,为了适应当时土地整理工作的需要,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土地整理大学,即现在的俄罗斯国立莫斯科土地管理大学,培养了大批的土地整理人才;19世纪上叶,俄罗斯实行了土地特别丈量,促进市场上土地“周转”的发展和地主经济的集约化;在1861年改革的基础上实行的土地整理,主要目的是由国家掠夺农民的土地,渔利于地主;1905年革命以后,实行了斯托雷平土地整理。苏维埃政权时期,1917〜1920年,土地整理的主要任务是把没收来的地主、官僚和寺院的土地转交劳动农民使用;1921〜1927年,在175
10 土地工程概论 亿hm2以上的土地上进行了土地整理工作,消灭地块零散和土地遥远现象,同时也为集体农庄和苏维埃农庄划拨土地。到1932年,苏联重要农业区的集体化基本形成。
1932〜1937年,进行了大量的苏维埃农庄 土地整理工作。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6〜1950年,土地整理的任务是组织农用土地,以施行正确的草田轮栽制。为实现苏联欧洲部分草原区和森林草原区斯大林改造自然计划,要在广大土地面积上进行土地整理。之后又进行了合并小集体农庄的大量的土地整 理工作(叶艳妹,2002;胡振琪,2007)。1996年12月,在莫斯科通过成立“俄罗斯及独联体国家土地关系与土地整理问题国际研究学会”,提出了统一进行科学研究和判定土地利用与土地整理的理论与标准,发展和完善现代土地整理理论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整理规划理论,研究景观的、生态的土地整理设计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土地工程研究重点是因矿产资源开采引起的土地复垦问题。其研究具有以下特点:重视多学科联合攻关,成立矿山复垦研究中心,深入开展土地复垦战略、技术标准等综合研究;重视土地复垦整治的实验研究,建有从事土地复垦整治研究的实验室,在土地复垦整治的计算机模拟方面取得了大量处于世界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科研与工程施工紧密结合,出现了许多兼营或专营的土地复垦整治工程公司;重视土地生态系统重建研究,研究和工程技术人员通过区域水资源体系,地表水和地下水运行规律,揭示控制地貌恢复层和生态系统重建后的有效性和稳定性(高明秀,2008)。
(四)荷兰 荷兰是土地工程开展较早的国家之一,由于荷兰地势低洼,也是世界上围海造地最多的国家之一。从20世纪初,荷兰即开始了较大规模的土地整理,一直贯穿了20世纪荷兰农业的发展历史。1924年荷兰出台了第一部土地整理有关法案;随着1935年土地整理服务局的建立,在1938年出台了第二部土地整理法案;1954年国家出台新的土地整理法案;1985年,国家颁布新的土地整理法律,即“农村地区土地开发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早期,荷兰的土地整理作为农业结构调整和扩大农用地面积的一种手段,被政府重视和推广。土地整理项目越来越注重“农村地区综合发展” 20世纪70年代以后,人们开始重视“土地整理项目以及农村发展项目中怎样处理农业、土地景观、自然资源保护以及户外休闲娱乐区域之间的关系”,形成“逐渐淡化以提高土地生产力为主要目的的土地整理和逐渐加强以综合土地利用为目的的农村开发”的趋势。1985年颁布的“农村地区土地开发法”,根据项目区的不同特点和项目的主要目的,设计与之相适应的土地整理的手段和方式。荷兰土地整理演变成从最初的单纯以农业为目的,发展成为以生态环境为重点的综合社区发展的手段(高明秀,2008)。
(五)日本
在日本,土地工程称为“土地整备、农田整备、田地整备”等。日本于明治32年
制定了耕地整理法,并于明治33年开始实施。明治42年4月、大正3年3月、大正8年4月及昭和6年等多次修改耕地整理法。日本的土地整理研究,主要集中在土地的交换、分割合并、土地的开垦、地类转换及其区划形式内容的变更、排水造田、填海造田,通过对道路、堤塘、畦畔、沟渠、蓄水池等改造以达到增进土地在农业上应用的目的,尤其是在换地处分,耕地整理的地租分配,耕地整理登记方面有较深入的分析研究(髙明秀,2008)。
(六)其他国家
1705年法国开始进行土地工程,1919年颁布土地调整法,作为土地整理和产权调整的法律依据。在韩国,土地整理称为土地调整,是指根据利用基础设施建设能带来相邻地段地价增值的原理,对土地利用方式与土地收益进行调整的一种措施。此外,在发展中国家的埃及、印度、匈牙利、赞比亚等国,也纷纷根据农业发展需要,开展不同类型的土地工程研究。例如,印度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根据土地利用特点、土壤内部结构、外部特征和环境条件,以防治土地退化为重点的土地整理与整治相结合的综合性研究,在土地保护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高明秀,2008)。
二、国内土地工程研究进展
我国土地工程的历史可追溯到大禹“平治水土”的时候,《楚辞•天间》注云言禹平治水地,万民皆得耕种黑黍于灌蒲之地,尽力良田也”。公元1066年西周时期的井田制度,可以说是我国古代早期的土地工程指导。战国时,秦孝公实行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鼓励开发土地。土地开发的理论也有了发展。《荀子•王制》一书提出了土地考察、开发、利用、治理的原则和要求。汉高祖刘邦建立西汉政权后,多次发布“方今之务在于力农”的诏令;汉文帝的屯田戍边;唐朝贞观、开元时期,全国军垦屯田500多万亩。宋、元时期,土地开发范围急速扩大,出现了“田尽而地,地尽而山”,开始向山区进军,建造梯田,围垦江、河、湖、海滩地兴造农田。明初明太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鼓励流亡农民回归故里,耕垦荒田,“垦成熟者,听为己业”,并令边境军士实行屯田。清末,我国耕地增加到13亿亩。民国时期,土地整理的雏形出现,其有力的佐证是《土地整理章程》、《变更地籍整理章程》和《县行政区域整理办法大纲》等法规政策文件的颁布(严金明等,1998;叶艳妹,2002;胡振琪,2007)。
土地工程在理论和实践的真正发展是在建国以后。新中国成立不久,向原苏联派遣留学生学习土地整理,并按照原苏联的模式与经验,进行了以土地整理为主要内容的试点,调整用地单位之间、水旱地之间的“插花”、“飞地”,使其集中管理;合理安排农、牧用地,扩大种植面积;调整渠道系统,兴建道路网,改善了土地利用环境条件。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4〜1958年,我国正处于农业合作化阶段,土地整理的重点是解决小农经济遗留下来的土地利用不合理现象和与农业合作化安排集体生产有关的迫切需要解决的土地问题,全国各省开展了农业社的土地整理试点工作。1958〜1962年,我国处在人民公社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