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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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科技、知识产权、地震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局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局法制办公室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起草股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局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股室应当向、局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八条局法制办公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是指国家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各种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制度。

通过审查,可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严谨性、实用性和规范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下面从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内容和流程等方面对进行探讨。

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发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内容必须合法、合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政策的要求。

这些法律法规为规范性文件审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审查内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内容很广泛,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审查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授权和程序要求,即是否符合行政机关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权限和程序要求;第三,审查是否超越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即是否与行政机关职责和职能相关;第四,审查是否合理、实用、规范和可操作,即是否满足公众需求,是否能够落实到实践中。

审查流程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流程一般包括下列步骤:第一,审查前的准备工作,即确定审查的对象、目的和标准,制定审查计划和方案,明确审查的程序和方法;第二,审查材料的审核,即对提交的审查材料进行审核和核对,确保内容准确、完整和符合规定;第三,审查材料的评估,即对审查材料进行评估分析,确定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问题、是否需要修改或撤销;第四,审查材料的决策,即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策,如批准、修改、撤销等;第五,审查材料的发布,即将决策结果进行宣布和公开,告知相关方面,确保审查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

总结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国家权力监督和公共法治的体现,目的在于保障公众利益和权益,加强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要进一步完善,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和监督力,进一步保障公正、透明和公开的行政管理。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提高文件的质量和执行力。

本文将从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审查程序和要求、责任和权力划分、改进与完善等方面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目的和意义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强制性执行的文件,对于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加强法规的质量控制、规范各类法规的发布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准确性、清晰性和规范性,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其具体意义包括:1. 提高法制意识: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有助于培养机关和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引导他们在工作中树立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遵循法治原则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

2. 保障合法性和合规性: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可以通过审核和评估,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和违反法治原则的问题,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提高文件质量和执行力: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有助于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准确性、清晰性和规范性,提高文件的质量和可操作性,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力和效果。

4. 保障公众权益: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可以为公众提供一个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促使机关和部门在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和要求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程序和要求应当明确规定,确保审查过程的透明、公正和合法。

1. 审查程序:(1)申报和初步审核:规范性文件编制单位在起草文件之前,应当向规范性文件审查机构申报,说明文件的制定目的、依据、范围、涉及利益相关方等情况。

审查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是否符合审查要求。

(2)审查和评估:审查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详细审查,核对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力等要求。

审查过程中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进行评估,提供专业意见。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随着时代的发展,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逐渐成为政府管理社 会事务、确保政策合法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制度适用范围与对象
适用范围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和部 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 规章制度的审查。
VS
审查对象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主要针对行政行为的 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否 适当、是否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审查。
考核评价
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对审查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价,激励优秀人才发挥更大作用。
05
制度实施与保障
制度实施细则
01 审查范围
明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范围,包 括政府、部门、地方性法规等。
03
02
审查程序
审查标准
制定审查标准,包括文件的合法性 、合理性、协调性、可行性等。
规定审查的程序,包括申请、受 理、审查、反馈等环节。
04 审查期限
设定审查期限,确保及时完成审查 。
制度保障措施
培训宣传
开展培训宣传,提高审查人员的专 业素养和审查意识。
监督执行
建立监督机制,对违反审查制度的 行为进行惩处。
反馈机制
建立反馈机制,听取各方意见和建 议,不断完善审查制度。
责任追究
对审查中出现失误或错误的行为, 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审查的公正性 和权威性。
02
审查程序与内容
审查程序
初步审查
文件起草部门对提交的规范性文 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格式、内 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制定主体 的法定职权等。
形式审查
规范性文件审查机构对文件进行 形式审查,包括文件是否符合格 式要求、是否缺少相关资料等。
实质审查
在初步审查和形式审查的基础上 ,对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 调性、可行性等进行实质审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04•【文号】国办发〔2018〕115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是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

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核制度。

为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科室、各直属直属单位依照工作职责起草,需报请区委办、区府办印发,或以我委文件(或与其他直属单位联合)印发,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规定、办法、细则等实施社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委内规章制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请委党党委会议审议或者上报、发布。

第四条委*******科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各科室、各直属直属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五条各科室、各直属直属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在提交委党委会议讨论或要求上报的最后时限至少5个工作日前提交*******科进行合法性审查,特殊情况,需经委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或直属单位提交合法性审查,应提供下列材料:(一)拟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二)规范性文件草案(纸质稿及电子文本);(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缘起、依据、相关部门意见和采纳情况、其他方面需说明的问题);(四)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规定、市委和市政府有关文件及相关资料;委*******科对未按规定提供材料的,应告知起草科室或直属单位限期补报。

审查期限自材料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委*******科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事项:(一)是否超越起草科室或直属单位权限,是否与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相冲突;(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规定、市委和市政府有关文件;(三)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规定的事项外,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四)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五)是否违法减损行政机关的义务或者增加其权力;(六)是否规定有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措施;(七)用语是否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八)其他应审查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一、引言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有关机构为全体社会成员依法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管理公共事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性的文件。

为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有效性,需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以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公信力的提升。

二、制度的必要性与重要性1.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规范性文件是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对于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能够更好地体现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2.防止滥用规范性文件权力:一些国家机关或相关机构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可能存在滥用职权和处理不当的情况。

建立合法性审查制度,能够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确保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保障公民的权益与公共利益: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直接涉及到公民的权益,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实现。

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公共利益。

三、制度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宪法的原则和基本法律的精神。

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不能与正当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2.公开透明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公开透明,符合行政程序的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和发布。

公民和社会组织应当有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

3.合理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合理,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具有实际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不能因为主观意愿或偏见而制定不合理的规范性文件。

四、制度的主要内容与步骤1.规范性文件制定前的审查:相关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文件的法律依据、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能的影响等方面。

2.多部门协同审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同审查,确保不同领域、层级的利益、规定能够得到充分考虑,减少冲突与矛盾。

2.2.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2.2.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规范我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广东省依法治校工作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学校文件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对学校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学校部门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学校文件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学校文件合法性审查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和实施。

人社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人社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人社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一、总则
(一)为规范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审查,保证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审查。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一)本单位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党的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

(二)本单位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由党组成员共同制定,必须经过党组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并经过党组讨论后报党组书记审核,最后经党组书记签发。

(三)本单位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并在本单位党组党网站上公布。

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一)本单位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将文件备案到
本单位党组党备案室,并在本单位党组党网站上公布。

(二)本单位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分为正式备案和临时备案两种。

1、正式备案:指本单位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将文件备案到本单位党组党备案室,并在本单位党组党网站上公布。

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合法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合法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合法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又称“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

近年来,有关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还存在内容上的随意性、程序上的混乱性、审查把关上的薄弱性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交通运输依法行政的形象。

要求本单位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签署、发布、备案等程序和制度,不得签发未按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对县政府发布的“红头文件”,实行充分发挥法制部门的审查作用,规定各单位起草完成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后,直接报送法制部门统一审核并修改完善后,再由部门直接上报县政府审定,既保证规范性文件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核程序,又简少办文的环节,提高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效率。

为解决部门制定“红头文件”过多过滥,防止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部门之间各自为政、违法或变相违法现象的产生,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经委首次对部门规范性实行前置审查,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此前,很多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依赖“一把手”领导的决策,缺少合法性审查的把关程序,只是事后到法制部门备案,虽然有时审查中发现问题会得到纠正或者撤销,但是往往已造成不好的影响,而前置审查制度将会改变这种现象。

规定:“单位起草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审查、修改。

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下列内容的,各单位在发布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县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发布:(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三)对生产、生活或社会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是指一个组织或机构为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规性和质量,制定的一系列审查程序和规定。

规范性文件通常是指具有法律效力或约束力的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政府文件、行业标准、企业制度等。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避免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文件的发布或执行,保障组织内外的各项工作按照规范进行。

该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文件起草要求:规定了文件的格式、结构、内容要求等,确保文件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2. 审查程序:规定了文件的审查流程,包括起草、审查、修改、审核等环节。

确定了审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 审查标准:明确了审查人员应当遵循的标准和要求,例如法律法规的合规性、文件的逻辑严谨性、利益冲突的防范等。

4. 审查结果的处理:规定了审查人员对于文件的审查结果应当如何处理,包括修改意见的反馈、不合格文件的处理等。

5. 审查记录和归档:要求对每个文件的审查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查阅和追溯。

通过建立完善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可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合规性,降低组织内外的合规风险,确保文件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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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指的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估的过程。

规范性文件是由国家机关、地方机关、组织机构等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的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是维护法治建设、保障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下面将围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目的、内容和程序进行论述。

首先,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是对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合法性、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以防止规范性文件对公民、组织和政府机构造成不合理的约束和侵害。

通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可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其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即规范性文件是否具备法律依据,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二是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和政策要求,是否符合社会公认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

三是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是否合法,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经过必要的听证、公示、征求意见等程序,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方面的利益和意见。

四是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和适用范围,即规范性文件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是否包含了明确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最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立项审查,即对拟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是征求意见,即向相关的部门、组织和公众征求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充分、客观和科学。

三是专家评审,即组织专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为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提供参考。

四是合法性审查,即对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合法性、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是指国家或地方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前,需要提交给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备案审查的一项制度。

这项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科学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提交备案审查:行政机关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正式发布之前,需要提交给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备案审查。

备案材料通常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依据法律法规、拟规定的内容和必要的附件。

2. 审查原则:备案审查应当遵循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符合上级行政机关的工作方针、政策和要求。

3. 审查内容:备案审查主要关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科学性。

合法性是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性是指文件是否符合上级行政机关的工作方针、政策和要求;科学性是指文件制定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科学理论。

4. 审查程序:备案审查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接收备案材料、初审、细审、决定备案等环节。

备案审查的具体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机关特点进行规定。

5. 审查结果:备案审查的结果可以分为通过备案和不通过备案两种情况。

通过备案意味着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正式发布和实施;不通过备案则需要行政机关进行修改或撤销。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规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和规范化。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及工作流程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及工作流程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及工作流程一、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议采取以下实施方案:1.明确审核机制的法律依据: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建立和相关责任部门的职责。

2.设立合法性审核部门:成立政府法制机构或特设机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3.培训合法性审核人员:建立相关培训机制,培养一支具有法律背景、熟悉行政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审核人员队伍。

4.建立审核指南和标准:制定详细的审核指南和标准,明确合法性审核的程序和标准,为审核人员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导。

5.开展合法性审核:审核部门按照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南和标准,对提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核。

6.建立审核记录和档案:对每一份审核通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记录和归档,形成完整的合法性审核档案。

7.信息公开透明:通过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合法性审核结果和相应的解释说明。

二、工作流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工作流程建议如下:1.申报阶段:(1)相关部门准备行政规范性文件申报材料,包括文件原稿、法律依据等。

(2)提交申报材料至合法性审核部门。

2.初步审核阶段:(1)审核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对文件的基本信息、法律依据、签署权限等进行初步检查,确保申报材料完整。

(2)对初步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编号并移交给具体的审核人员。

3.合法性审核阶段:(1)审核人员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核,包括对法律依据、行使职权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的检查。

(2)审核人员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开展查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核实。

(3)审核人员形成审核意见,并向审核部门提交合法性审核报告。

4.审核报告审批阶段:(1)审核部门进行审核报告的审查,对审核意见和结论进行核实。

(2)审核部门将审核报告报送给行政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程序对合法性审核的结论进行审批。

5.审核结果通知阶段:(1)审核部门按照审批结果,向相关部门通知审核结论并告知相应的处理意见。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一、背景和目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一套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

二、原则和方法1. 合法性审核应遵循合法性、科学性、公开性、权威性的原则,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合法性审核应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程序等方面的知识和方法,确保审核结果准确、可靠。

3. 合法性审核应注重横向和纵向的审查,既要检查文件自身是否合法,也要检查文件对上位法规定的合法性是否符合。

4. 合法性审核应建立适当的法律咨询团队,确保审核过程中能够及时解决涉及的法律问题。

5. 合法性审核应该公开透明,将审核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开,并接受相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三、具体措施1. 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部门,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研讨活动。

2.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操作技术规范,明确审核的程序和要求。

3. 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审批制度,明确合法性审核的时间节点和审核要求。

4.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工作,确保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定期对已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

6. 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结果的纪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审核结果资料的保存和可查。

四、实施效果评估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后,应定期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和完善机制。

评估主要从合法性审核的准确性、审核结果的可行性以及审核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实施时间表1. 立即成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部门,配备相关人员,并制定操作技术规范。

2. 一年内,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操作程序和机制。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如法律、法规、规章等)前,对文件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并且在制定过程中遵守法律程序和程序公
正原则,以防止滥用权力、违法行为的发生。

合法性审查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审查依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依据主要是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审查
工作必须依法进行。

2. 审查主体:审查主体一般由专门机构或组织负责,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例
如法律部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等。

3. 审查程序:合法性审查的程序一般包括文件提交、审查材料的收集整理、对文件内
容进行审查、审查意见的反馈和意见整合等环节。

4. 审查内容: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立法目的、内外部一致性、权责明晰、制定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并通过专业意见或专家咨询等方式提供合
理化建议。

5. 审查结果和责任追究:合法性审查的结果可能包括合规、不合规或需要修改等结论,对于不合规的文件,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应予以启动。

6. 对外公开和监督: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和结果应当及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
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总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治措施,通过审查和规范文件的制定过程,可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实施效果,保护公民、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范本(2篇)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范本(2篇)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范本一、文件审查的目的和基本原则1. 目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组织内部各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保证文件的质量和有效性,以及保护组织利益和形象。

2. 基本原则:文件审查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法律依据原则: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

(2)合规性原则:文件内容应与组织内部的政策、规定和指导思想相一致,保证合规性和一致性。

(3)科学性原则:文件内容应基于科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确保具备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4)准确性原则:文件内容应准确无误,阐述清晰明了,避免产生多义性和歧义性。

(5)合理性原则:文件内容应合理,采取合理的措施和办法,不过度限制组织内部的自主权和创新性。

(6)及时性原则:文件制定和审查应及时进行,确保文件的更新性和适用性。

(7)保密性原则:文件内容涉及的保密信息应得到妥善保管,防止泄露和滥用。

二、文件审查的责任和程序1. 责任分工:文件审查涉及的责任主体包括:(1)制定机构:负责制定和起草规范性文件,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审查机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验证其合规性和科学性。

(3)管理机构:负责对审查结果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文件的及时执行和有效实施。

2. 审查程序:文件审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文件申报:制定机构向审查机构申报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提交必要的相关材料和信息。

(2)初审:审查机构对申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核,核查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必要性。

(3)专家评审:审查机构组织专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审,评估其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4)修改草拟:根据专家评审的结果,制定机构修订和完善草拟稿,确保文件内容的准确和合理。

(5)审定发布:最终经过审查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管理机构审定发布,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6)备案管理:管理机构负责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管理,确保及时更新和修订。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局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起草股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股室应当向、局政策法规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八、局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是指为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的要求,建立起来的一套制度和流程。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审查机构: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该机构一般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相关法律、政策和行业知识。

2. 审查范围: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3. 审查程序: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包括审查申请、审查受理、审查材料准备、审查信息公开、审查意见征询、审查报告编制等环节。

4. 审查依据: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依据,包括法律规定、上级机关工作要求、行业标准和相关政策等。

5. 审查标准:通过制定审查标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的要求。

6. 审查结果:审查机构根据审查的结果,可以提出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相关部门。

7. 审查监督: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通过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可以促进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提升,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执行效果,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增加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的认可度和接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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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局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起草股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股室应当向、局政策法规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八、局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九、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与本部门制定的原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没有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的,局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同意出台的审查意见,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呈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股室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三)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四)有关方面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五)与本部门原有规范性文件不衔接、不协调或者存在严重冲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情形。

起草股室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存在可以直接修改的错误,或者个别文字表述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局法制机构可以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直接修改。

修改涉及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的,应当征求起草股室的意见。

十二、没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局法制机构可以作出停止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

十三、局法制机构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通知起草股室。

起草股室对局法制机构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局法制机构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本部门负责人决定或者由局相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十四、局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文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五、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及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六、局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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