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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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南机务运用段吊索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段管范围内吊索具管理工作,保护员工及段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吊索具的管理机构与职责、申购、验收、配备、使用、保养,检查与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段管辖内所有作业场所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段长对本段吊索具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吊索具管理工作由段总工程师主管,技术科、职教科、安全科、材料科、检修车间管理业务。

第六条技术科职责:

1.有关规定,制订段级吊索具管理办法,建立吊索具台账。

3.负责监督吊索具的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工作,提出考核建议。

4.负责检验吊索具质量,解决使用过程安全技术方面的问题。

5.负责核对吊索具资料,整理后建立档案。

第七条职教科职责:

1.负责吊装作业人员档案管理,对吊装作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记录。

2.负责做好吊装作业人员培训计划,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安全科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南宁南机务运用段吊索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2.负责监督现场吊装作业人员作业情况并提出考核建议。

3.组织特种吊索具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材料科职责:

1.负责根据国家、铁道部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吊索具采购。

2.负责组织对各车间在吊索具保管方面的检查,提出考核建议。

3.负责在购置后向技术科提供吊索具合格证、技术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吊索具使用车间(班组)职责:

1.负责吊索具的日常保养、使用、检查工作,每次作业都要做好检查记录。

2.负责向段职教科提报吊装作业人员培训申请。

3.配合检修车间(设备)运送报废吊索具。

4.配合安全科、技术科等部门对吊索具的管理和使用做检查,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检修车间(设备)职责:

1.负责吊索具的日常修理、定期检查。

2.负责将报废吊索具收集汇总处理。

3.负责向材料科提报所需购置的吊索具。

4.负责向段职教科提报吊装作业人员培训申请。

5.负责制作标识牌。

6.配合安全科、技术科等部门对吊索具的管理和使用做检查,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章申购

第十二条段内所用吊索具的申购须填写计划报料单,并由使用部门领导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段内所用吊索具的采购由材料科负责。

第十四条所有申购的吊索其必项具备下列条件;

(一)吊索具的供货单位必须取得制造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否则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查明符合要求后方可接收。供货单位资质必须经技术科审核。

(二)所采购的吊索具必须具有产品含格证,说明书及永久性标记。合格证内容应包括重要性技术性参数;说明书内容主要包括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标记内容至少应包括:额定起重量(极限工作载荷),检验标志、合格标识、生产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单位。

第三章验收

第十五条材料科所采购的吊索具必须经过技术科的验收方可入库。

第十六条技术科在验收合格后,必须给检修车间提供制作吊索具标识牌的建议承重量等数据参数。

第十七条技术科应建立相关的吊索具台账以备查。

第四章配备

第十八条车间现场需要的吊钩、吊带、吊链、自制夹具等特殊吊索具,按各车间生产需要计划配备。

第十九条所有资质或改造的吊索具须经检修车间、技术科共同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使用

第二十条使用吊索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者应熟知各类吊索具及其端部配件的性能、使用注意事项、报废标准。

(二)吊索具的选用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规定,吊索具上需配有限重标示和编号。

(三)作业前,应对吊索具及其配件进行检查,确认完好方可使用。

(四)吊挂前,应正确选择索点;提升前确认连接是否正确捆绑是否牢固。

(五)正确选择绳索、卸扣、吊钩、自制夹具。选择吊具及配件作业时,吊装重量不得超过其额定限制的起重量,选择吊索作业时,载荷量不得超过其相应吊挂状态下的最大工作载荷。

(六)作业中应防止损坏吊索具及配件,必要时在棱角处加护角防护。

(七)吊运过程应尽量保持平稳,被吊物品下面严禁站人或在其他物品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钢丝绳吊索使用要求

(一)使用铝合金压制接头吊索时,金属套管不应受径向力或弯矩作用。

(二)提升物品时穿入软索眼的金属梢轴等物体,应有足够的连接强度,且直径不得小于吊索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

(三)钢丝吊索不得在地绷上拖拽,不得在使用说明书规定以外的温度环境条件中使用,不此使用有焊接疤痕的钢丝绳,钢丝绳吊索不能用做电焊打铁线。

(四)提升吊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吊索分肢无任何结扣的可能性;

2、终瑞连接方法正确可靠;

3、吊索弯折曲率半径大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

4、吊索使用中本身自然形成的扭结角不得受挤压,但终端索眼、套管或插接连接及其配件应安全可靠;

5、多肢吊索不得绞缠。

第二十二条纤维吊索和吊带使用要求

(一)应防止纤维受到机械损伤,避免与吊重锐边,粗糙表面接触或摩擦生热。

(二)在使用中,纤维吊索软索眼两绳间夹角不得超

过30度,吊带软索眼连接处夹角不得超过20度。

(三)纤纬吊索、吊带不得在地面拖曳摩擦,其表面不得沾污泥砂等锐利颗粒杂物。

(四)吊索或吊带受腐蚀性介质污染后,应及时用清水冲洗,潮湿后不得加热烘干,只能在自然循环空气中晾干。

(五)当使用潮涅聚酸胺纤维绳吊索、吊带时,其极限工作载荷应减少15%。

(六)各类纤维吊索、吊带应与使用环境相适应,防止受到环境腐蚀,天然纤维不得接触酸碱等腐蚀介质;人造纤维不得接触有机溶剂;聚酰胺纤维不得接触酸性溶液或气体;聚酯纤维不得接触接触碱性溶液;纤维吊索、吊带不能接触使用说明书中所规定的不可接触物质。

(七)纤维吊索、吊带不得在产品使用说明书所规定温度以外环境中便用,且不得在有热源、焊接作业场所使用、第二十三条吊钩和卸扣使用要求

(一)吊钩、卸口缺陷不得补焊,表面光潜,不得有裂纹、折叠、锐角、过烧等缺陷。

(二)吊钩、卸口内部不得有有裂纹和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不得在吊钩上钻孔或焊接。

(三)卸扣在高温、低温环境里极限工作载荷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四)与卸扣销轴连接接触的吊物耳板及其他索具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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