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讲法律和法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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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课堂笔记第二章: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法理学课堂笔记第二章: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法理学课堂笔记第二章: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

在九十年代中后期,法学方法论在中国法理学界形成热潮。

法学方法论的对象又包括法律方法与法学研究方法。

法理学研究方法属于法学研究方法。

一、两种权威观点(1)张文显认为:主要有三个层次的法学方法法学的最高方法论:实事求是、存在决定意识,普遍联系,永恒发展(哲学)法学的基本方法论:阶级分析法、价值分析法、逻辑语义分析法、社会实证分析法。

一般方法论:统计法,文献分析法,调查法,(2)舒国潆:狭义的法学方法,主要是法律适用的方法。

法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法官和其他法律从业者如何“发现法律”,即从有效的法律中去获得法,以为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或纠纷找到裁判的根据。

(3)非权威观点:三个层次的法学方法观念模式:哲学、神学及其它世界观(起到方法论的作用)基本方法:纯方法(社会实证方法、价值方法、语义方法等)司法技术方法(暂定词):法律发现方法、法律解释方法、法律论证方法二、观念模式与基本方法(纯方法)的区别(1)是否预设结论--------哲学方法及阶级分析法与其它方法不同,它是非中立的,有预设结论的。

我们可以把它叫作起方法作用的观念模式。

如唯物主义辩证法认为:世界是物质的,物质世界是有规律的,规律是可以认识的。

这是可知论的观点,结论已经预含其中。

从历史上看,可知论的思想更多地基于常识和实践,而不可知论更多地基于思想推论,基于思想的深刻。

而其它方法是所谓是纯方法,即中立的,无预设结论的方法。

(2)本原与派生----感知与观察,以及比较等方法,可能是最原始的认识方法,由此人们得出一些观念性的思想意识,形成观念模式。

后者一旦稳定,会在一定时期里具有比较确定的认识方法。

唯物唯心,辩证与形而上学都是如此。

(3)稳定与嬗变------基本方法是比较稳定的,和相对不变的。

而观念模式具显示出历史变迁的特点。

结论:观念模式的方法论作用,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局限的一面。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萨维尼是19世纪法学大师,其法学方法论对当代法学研究仍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萨维尼所著《法学方法论讲义》以及格林对该书的笔记的中文概述。

《法学方法论讲义》第一章:引言1.法学是一门特殊的科学,其研究对象是法律规则的内容、制定、目的和效力。

2.法学方法是指在研究法律问题时所采用的思维方式和途径。

3.法学方法的目标是确立正确的法律规则和解释法律规则。

4.法学方法包括常识法学、语言法学、比较法学、历史法学、演绎法学和归纳法学等。

第二章:常识法学、语言法学和比较法学1.常识法学是指运用普遍认知的知识、术语和概念来研究法律问题。

2.语言法学是指运用语言学方法研究法律语言的普遍规则和特定含义。

3.比较法学是指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从而更好地理解本国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历史法学和演绎法学1.历史法学是指运用历史研究方法研究法律的历史发展和背景。

2.演绎法学是指从一般规则或原则推导出具体的法律规则或结论。

3.演绎法学可分为逆向演绎和顺向演绎,逆向演绎是从具体的法律规则推导出一般规则或原则,顺向演绎是从一般规则或原则推导出具体的法律规则或结论。

第四章:归纳法学2.归纳法学可分为诉因法学和判例法学,诉因法学是指从已有案例的规则推导出一般规则或原则,判例法学是指根据不同案例的规则融合出一个更全面的规则。

第五章:综合观点和理论法学1.综合观点是指综合各种法学方法得出的结论。

2.理论法学是指对法律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和推理,以形成相对稳定、系统的解释和解决法律问题的理论体系。

3.理论法学可以分为正义法学、实证法学和自然法学。

4.正义法学是以“公正”为主要标准的法学思想,强调法律应该追求“公正”。

5.实证法学是以事实为重的法学思想。

6.自然法学是以人类天性、理性和自由为核心的法学思想。

格林笔记1.反映了当时德国法学界的主流思想,重视法律制度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差异,注重比较法学。

2.对于法学方法的分类和介绍比较详细,但对于各种方法的优缺点评价不够充分。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概念辨析(2)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概念辨析(2)
谢晖、陈金钊教授在其最近出版的 5法理学 6 教材导言中明确指出, 我国法学界长期以来将法 律方法与法学方法两者互用、甚至混淆, 有必要将 两者区分开来, 因为法学方法是有关学术研究和 探讨的方法, 而法律方法则是 有关法律实践 (包 括法律制定和运用、特 别是后者 )的方法。两者 虽然具有相关性, 但绝对不能相互替代 [ 2]。戚渊 教授认为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
关键词: 法律方法; 法学方法; 法律 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 法的方法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2- 462X( 2007) 02- 0116- 04
近年来, 随着法学 (律 )方法论研究的不断深 入, 法律方法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受到人们 的关注。但要释清法律方法的意义, 仅仅给出法 律方法的概念 ¹界定是不够的, 还需要将法律方 法与其相近的概念、特别是法学方法等概念进行 比较研究, 明晰二者的区别和联系, 才能推动法学 (律 )方法论的研究走向深入。而关于法律方法 与法学方法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可以说是一个 / 剪不断, 理还乱 0的问题, 也是理论界争论颇多
法律方法, 也可以研究法学方法, 至少可以研究二 者的区别与联系; 同理, 法学方法论不仅可以研究 法学方法, 同样也可以研究法律方法, 至少也可以 研究二者的区别与联系。所以, 法律方法论与法 学方法论在研究内容上存在重合交叉也就是很自 然的事情。这也许就是郑永流讲到的法律方法与 法学方法/ 二者泾渭分明, 一旦涉及主要功能时, 又感到难以将二者完全分开 0, 以及林来 梵和郑 磊认为的法律学方法论 包括有关法律方 法的理 论、对法律方法的哲学探究所形成的理论、有关法 学研究方法的理论三部分内容原因之一或所在。 有了这样一种认识, 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拉伦 茨在5法学方法论 6未删节本中 既讨论法律应用 的方法, 也用了近一半的篇幅论述历史上法学研 究的方法, 同样也就不难理 解为何杨仁寿在 5法 学方法论6题目下探讨的大都是法律适用中的各 种方法了。法律方法不同于法律方法论, 法学方 法不同于法学方法论, 法律方法论与法学方法论 可以有相互重合交叉的研究内容, 甚至在法律方 法论研究起步阶段,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也可以 相互通用或互换, 但随着法律方法论研究的逐步 兴起和走向深入,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应该有一 个明晰的区分。

第二讲 国际法的渊源

第二讲  国际法的渊源

(三)对《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第l款之理解:“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 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 用:(1)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条约,确 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2) 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 为法律者。(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 国所承认者。(4)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 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 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国际条约之分类——契约性条约 (contractual treaties)和造法性条约(1awmaking treaties)
1 、契约性条约与造法性条约的区别?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少数几个国家间就 某些特定事项明确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条约。 造法性条约:为数众多的国家共同签订 的以创设或变更一般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 度为目的的普遍性国际条约。
B 、沉默在国际法上的意义
பைடு நூலகம்




( A)肯定说 王铁崖:“惯例需要国家参加或为国家所接受。参加或接受有 直接的和间接的……间接的参加或接受则意味着国家的不行为,从不 行为中间接表示国家的立场和态度。行为和不行为都是默认的内容, 前者是积极的默认,而后者则是消极的默认。” 理由: A) 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也应符合“理性人”(reasonable person/state))的条件,国家有义务知晓法律的形成,受到不利影响 的国家,有提出异议的义务 B)国际社会的需要-----为了国际社会的存在,有必要促进习惯 国际法的诞生 (B)否定说 童金(Tonkin): 一般习惯法规则只能拘束表示了明确同意的国家, 而不能拘束未表示这种意思的国家,沉默不能被推定为同意的意思。 理由: A)习惯国际法的形成过程并不透明,对国家做“理性人”假设并 不符合国际社会实际。 B)沉默既可以暗示默示同意,也可以只是表示对有关问题缺乏 兴趣或缺乏了解。 C)国际社会的需要只是一种功利主义考虑,并无充分理论基础。

法学基础讲义 教案(全)

法学基础讲义 教案(全)

法学基础讲义教案(全)目标本教案旨在为学生提供法学基础知识的讲解,帮助他们建立对法学的基本理解和认识。

教学内容1. 法学的定义和特点2. 法律的分类和层级3. 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4.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5.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程序6. 法学研究的方法和途径7. 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教学目标通过本课程的研究,学生应该能够:- 理解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辨别法律的分类和层级- 掌握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概念- 理解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原则- 了解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程序- 掌握法学研究的方法和途径- 了解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教学方法- 讲授:通过讲解和示范演示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讨论: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促进思维的碰撞和知识的共享- 实践:设计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等实践活动,提高学生对法学的应用能力教学评估- 课堂参与度:学生积极参与讨论与互动的情况- 作业完成情况:学生按时完成课后作业的情况- 考试成绩:期末考试对学生对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进行评估教学资源- 教材:《法学基础教程》- 多媒体设备:投影仪、电脑、音响设备等时间安排共计10周,每周2节课。

教学大纲- 第一周:导论,介绍法学基础知识的重要性和研究方法- 第二周:法学的定义和特点- 第三周:法律的分类和层级- 第四周: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第五周: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第六周: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第七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 第八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程序- 第九周:法学研究的方法和途径- 第十周: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和总结参考文献- 张三,法学基础教程,人民出版社,2020年以上为《法学基础讲义教案(全)》的内容。

教案涵盖了法学基础知识的重要内容和教学方法,旨在帮助学生全面了解法学并具备一定的应用能力。

第二章 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 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单选题1.根据方法的适用范围和重要程度,法学方法可分为(A)。

A.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B.主要方法和次要方法C.理论方法和实践方法D.原始方法和派生方法2.列宁指出,为了解决社会科学问题,为了用真正获得正确处理问题的本领而不被一大堆细节或各种争执意见所迷惑,为了用科学的眼光观察这个问题,最可靠、最必需、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从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过程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

以上描述的以下那种法学研究方法?(B)A.历史的比较B.历史考察的方法C.逻辑分析方法D.语义分析方法多选题1.方法论是指(AC)。

A.关于方法的理论B.论证的方法C.关于方法的体系D.关于方法的学科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分为(ABD)。

A.阶级分析方法B.价值分析方法C.比较分析方法D.实证分析方法3.实证分析方法主要包括(ABCD)。

A.社会调查方法B.历史研究方法C.逻辑分析方法D.语义分析方法简答题简述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应坚持的方法论原则。

答: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以下几条基本的方法论原则:第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的中国式表达,是规定思维的根本出发点和总方向的方法论原则。

这也就是说,一切本质上合乎科学的方法(包括其他方法论原则),只有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加以运用并用实事求是来统帅,才会使人们的认识和研究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称“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

第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也即社会物质生活过程决定社会精神生活过程的观点。

具体说来,就是要在深入考察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基本条件和方式的基础上,来说明法的产生、发展和更替,说明法的本质、内容和作用。

法学原理——精选推荐

法学原理——精选推荐

法学原理第⼀章绪论§1-1 法学是什么样的学问⼀、法学是历史和国情的范畴1.什么是法学:法学是研究法这⼀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2.法学是⼀个历史的、国情的范畴1)不能以某⼀个具体阶段的法的⾯貌作为样式或标准,来衡量各个阶段上的法学2)各不同阶段上的法学,应当有其共同性3)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情下,法的内涵和外延、内容和体系是有差别的3.法学产⽣的条件(⽴法,职业法学家集团)1)⽴法已在整体上发展到相当复杂和⼴泛的程度2)社会上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这个地⽅可能出不定项选,虽然可能性不⼤⼆、法学是经世致⽤的学问1.研究对象是法律和法律制度,是实实在在的现象2.法学的研究内容和所阐释的内容是实在的,直接应⽤型的分⽀学科占多数3.法学的研究⽅法更多地重视实在性三、法学以法为主要研究对象法、法律现象、法律发展规律以及它们同社会历史的联系四、法学的体系和学科界分(对象性质和研究⽅法)1.理论法学:从总的⽅⾯探求各种法律现象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律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法学、法律界史学、法律社会学、⽐较法学等2.应⽤法学:研究各个具体的部门法和各种具体的法律形式包括宪法学、⾏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经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3.历史法学:研究历史上不同国家、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它们的实质、内容、特点、形式及其产⽣、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包括法律制度史学、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等五、法学的研究⽅法及其体系1.规范分析的⽅法——法学专业⽅法,强队对法进⾏实证的规范分析2.哲学⽅法(总的指导性⽅法),马克思主义哲学⽅法论,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3.若⼲具体⽅法:社会调查、历史考察、经济分析、⽐较分析、逻辑分析个⼈觉得第⼀部分不⽤准备⼤题,理解下基本概念⽐如理论法学、应⽤法学、历史法学、法出现的原因和⼤标题即可第⼆章法的概念§2-1 法的概念界说⼀、法的概念定义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论法学教学的内容、方法和手段

论法学教学的内容、方法和手段

论法学教学 的 内容 、 方法 和手段
邹 晓 红
( 长春 理 工 大学 法 学 院 ,吉林

长春
102) 302
要 :法学教 学的 内容 、 方法和手段是 法学教 学过程 必不可 少的三 大要 素. 中, 学教 学应 当以传授 法学基础性知 其 法
识、 经验性知识和相关 学科知识为主要 内容 ; 在教 学方 法上 , 当注意教 学方 法的创新 , 应 注重把案例教 学法、 情境教 学法、 堂 课 讲授 与实务 结合教 学法结合起 来; 在教 学手段 上, 当注意理论教 学与实践教 学的具体 区别, 应 实现教 学手段 的多样性.
第 5卷 第 1 1期 20 年 1 09 1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自 然 科 学 版 ) Junl f hf g nvr t N t a c neE io ) orao in i sy( a rl i c dtn C e U ei u Se i
V0. 1 25 No.1 1 NO . 09 V 20
第二 , 法学教学应 当传授相关 的经验 知识 , 以丰 富学 生
的阅历 和认 识. 法学作为实践性 很强的学科 , 法学毕 业生 在
进入社会 后要在 自己的工作 中转化所学 的知识 ,使法学 知
识从 书本 、 法条 、 理转变 为具体的处理 意见 , 的意见 直 原 有 接成为法律 的结 论( 如法官的意见 )因此 , , 经验知识 的传 授 是法学教学 中不可或缺的.
第一 , 法学教学应 当传授法学基础性 知识 , 并把其作 为
法学教学的核心 内容. 的不断变化和发展要求法学教 学 法律 活动不是一般 意义的规则的传授 , 而是对法学基本 原理 、 基 本技巧 的传授 , 使学生能够适应 法律 的不 断发展与变 化 , 并 在法律实践 中进行创新.

第二讲宪法的概念_中国宪法学

第二讲宪法的概念_中国宪法学

第二十八条 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 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 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 论的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 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不受逮捕。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由于 拥护正义事业、参加革命运动、进行科学 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 利。
这次活动感触最深的也许要数那些在娱乐场所 从事服务的“小姐”们。一名“小姐”表示, 以前从没想过艾滋病离自己那么近,更不用说 什么“自我保护”了,她很感谢有关部门组织 这样的讲座。“冒风险”带领“小姐”来参加 这次活动的某娱乐场所经营者表示,如果搞这 样的宣教活动与“扫黄”无关,他愿意再参加。 疾控部门:向CSW传授防艾知识,是疾控工作 重点“艾滋病对人类社会的危害众所周知,而 CSW又正是感染、传播这一疾病的高危人群, 如果弃她们不管,说得严重些那是‘祸国殃 民’。”市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所所 长温迎春如是说。
宪法中体现确认功能的一些条款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 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 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根本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 权力属于人民。
宪法的协调功能
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利益冲突。不同 的阶层、不同的经济利益集团、不同的地 域、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宗教、不同的种 族之间都会有不同的利益。 宪法是协调这些利益冲突的最终手段。
中国宪法
第二讲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语词的演变
二、宪法的地位与概念
三、宪法的特征
四、宪法的分类
五、宪法的功能
法与宪法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 保障实施的规范的总和。

法理学导论要点

法理学导论要点

法理学导论——复习引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P1)◆法学(属于社会学科):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答案的学问。

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

◆中国传统律学特点:1.重视逻辑归纳,而较为轻视逻辑演绎;2.重视考据,轻视理性论证;3.重视实用技巧,较为轻视学理阐释;4.重视刑事,轻视民事◆现代法学的知识范式是由西方的学者确立的,当下中国法学在理论框架、基本概念和方法等方面也大体来西方。

二、法学的性质(P3)◆实践性构成法学的学问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2.法学具有务实性;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行业语言;5.法学研究反映人类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P4)◆概括讲:法学研究法律现象:1.法律制度问题;2.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3.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一、法学思维(P7)法学思维:是指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法学思维的特点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二、法学方法(P10)◆广义上法学方法包括法学构建方法、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适用方法◆狭义上法学方法指法律适用方法◆法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从有效的法中发现法,为其面临的法律问题或纠纷找到裁判依据。

◆法学方法论以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寻找为中心,包括:1.法条的理论; 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 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的续造之方法;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第三节法理学一、“法理学”一词的演变及含义(P1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第三章 法学方法论

第三章 法学方法论

第三章 法学方法论第一节 法学方法概述一、法学方法的含义对于这个概念的理解,我们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法学方法的运用主体是法律人(lawyer)。

2、法学方法的作用对象是法律现象和法律规范。

3、法学方法的具体内容包括认识、分析、评价与解决等四个方面。

4、法学方法的存在形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

二、法学方法的作用1、法学方法是认识和改造法律世界的基本手段。

2、法学方法促进学术研究和学术创新。

3、法学方法推进法律实践。

三、法学方法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法学方法虽然有别于其他学科的方法,但作为科学体系的一个构成部分,首先不能背离一般科学的方法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从其产生时起,就以唯物辩证法为其总的方法论,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根本区别所在。

在运用唯物辩证法指导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下述基本方法论原则:1、法律的经济分析。

2、法律的实践分析。

3、法律的社会分析。

4、法律的阶级分析。

四、法学基本方法从“社会法”上看,社会实证分析法是法学的又一个基本方法。

(一)、价值分析法。

(二)、社会实证分析法。

1、社会调查法。

2、社会历史分析法。

3、比较分析法。

(三)、规范分析法。

首先,语义分析法是指对法律规范的概念与语词在语义、语境与语法上进行合乎逻辑与理性的说明与阐释。

其次,在法学方法论中,案例分析法是一种具体的规范分析方法,是对已有的判决进行研究与分析,用以佐证某一命题或为案件裁判提供法律依据或参考的法学方法。

再次,法典汇纂即法典编纂和法规汇编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方法,前者是对法律规范按照法律的本质特征、调整对象与方法进行分类,将统一部门法的不同法律规范进行系统地整理、修改、补充而形成为一个完善的整体,是一种立法活动。

第二节 法律推理一、法律推理概述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过程中发生的推理,与一般逻辑推理相比,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内容涉及对人的行为的要求、禁止与允许,所以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

法学基础二

法学基础二

法学基础二
“法学基础二”可能指的是“法学基础理论(二)”,这通常是一门法学院校或法律培训课程中的课程名称。

“法学基础理论(二)”是在“法学基础理论(一)”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探讨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理论。

它可能涵盖以下内容:
1. 法律体系:研究不同法律体系的结构、特点和运作方式,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

2. 法律渊源:探讨法律的来源和形式,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

3. 法律推理与逻辑:学习法律推理的方法和逻辑规则,包括归纳法、演绎法等。

4. 法律权利与义务:分析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概念、种类及其相互关系。

5. 法律责任与惩罚:研究法律责任的确定和承担方式,以及不同类型的惩罚措施。

6. 法律程序:了解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等各种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和步骤。

7. 法律职业伦理:探讨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通过学习“法学基础理论(二)”,学生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和运作机制,培养批判性思维和法律分析能力,为进一步学习其他法律专业课程打下坚实的基础。

请注意,具体的课程内容和重点可能因学校和教师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法理学课件第十八章 法律方法

法理学课件第十八章 法律方法

第十八章法律方法第一节 法律方法第二节 法律解释第三节 法律推理William Bouguereau.A Soul Brought to Heaven.1878; Oil on canvas Musee du Perigord第一节 法律方法一、法律方法的概念法律方法是指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分析事 实、解决纠纷的方法,或者说,它是由成文法向判决转换的 方法,即把法律的内容用到裁判案件中的方法。

法律方法的主要宗旨是克服司法过程的两个极端:一是“自动售货机”(司法者成为立法者的工具);二是“挂羊头卖狗肉”(法官专权)。

二、法律方法的内容(一)法律思维过去导向性、结论的一刀两断 性、依法办事的保守性等。

(二)法律技巧(三)一般的法律方法1.法律解释2.法律推理3.漏洞补充4.法律论证5.价值衡量拶(zǎn)刑《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之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 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第一节 法律方法第二节 法律解释一、法律解释的概念与特征(一)法律解释的概念(二)法律解释的特征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第一,法律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用第二,法律是由语言和文字表达的第三,立法者没法制定包罗万象的法律第四,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进行三、法律解释的历史发展(一)古罗马时期(二)罗马法复兴时期(三)法典化时期法学家盖尤斯(四)自由法运动时期四、法律解释的目标与原则(一)法律解释的目标1.主观说(立法者意图说)2.客观说 (法律文本说和读者意图说)首先,法律自颁布时起,即与立法者脱离关系,从 而便有了自己的法律理性,成为一种客观存在;其次,法律与立法者的意思并不是一回事;其三,法律是以文字形式表达的语言;其四,坚持客观说可以提高法的安定性。

大学生实用法律知识讲座

大学生实用法律知识讲座

六、我国法的效力
• (一)法对人的效力 • 1、对中国人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 •
适用中国法律。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外国人和无国籍 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 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 民犯罪,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民犯罪,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 最低刑为3 最低刑为3年以上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 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外。
(二)法律规范的概念、结构及分 类
• 1、法律规范的概念 • 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
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行 为准则。 • 法律规范不等于法律条文 ;法律规范与规 法律规范不等于法律条文 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有区别;规范性法 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有区别;规范性法 律文件(法律)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不同。 不同。
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
• 如:甲把房子出租给乙,双方签订租赁合
同。
法律关系的客体:
• 概念: •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 • • • • •
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种类: 物(房子、车子) 行为(运输、代理、演出) 精神财富(智力成果)(著作、 发明、商 标)
(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 灭的条件
(二)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哪些地域 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 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 全部领域。
(三)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 止效力以及法对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 无溯及力。一般无溯及力但从旧兼从轻 无溯及力。一般无溯及力但从旧兼从轻 • 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 •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 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第二讲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讲 刑法的基本原则

有犯罪与刑罚”
费尔巴哈,用拉丁语表述的含义:法无明文不为罪, 法无规定不处罚。 我国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的,不得定罪处刑。”
引申出两个命题:
法律之外不存在对人的强制 行为之外不是法律作用的领域
(二)沿革
1、思想渊源追溯到普通法系关于“正当 程序”的概念 2、法律渊源 直接的法律渊源
(四)禁止绝对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
绝对不定刑实际上只规定对犯罪科处刑 罚,但没有规定科处何种刑罚; 绝对不定期刑仅就自由刑而言,是指立 法上只规定了科处自由刑,而没有规定 自由刑的期限,司法上只科处自由刑而 不宣告自由刑的期限 。 思考:无期徒刑? 300年有期徒刑?
(五)派生新原则
1、明确性原则 明确——罪之确定,刑之确定。思考:中 国古代“不应为罪”。现代刑法中的情节。 2、刑法的适当原则(正当性原则) 适当——罪之适当,刑之适当。 犯罪圈是否合理适当;刑罚是否合理适当。 要求: (1)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2)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死刑问题
要求
2、尊重人权
自由是基本人权。为了保障人权,不 致阻碍公民的自由行为,又不致使公 民产生不安感,就要使公民事先能够 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因此, 对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给予什么 处罚,必须事前做出明文规定。
我们因为自由并为了自由而遵守一切 法律。
自由最富有牺牲精神。
3、保障社会安宁 (维护公众安 全)
(一)学说3、心理强制说
著名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是心理强制学说的首倡 者。贝卡利亚也赞同心理强制说。
心理强制说以人是理性动物、又有自私特性为基点。 在费尔巴哈看来,违法犯罪行为的根源就在于趋利 避害的本性,它驱使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追求其中 的快乐或借此排遣一定的不快。 所以,国家仅靠道德教化不能遏制犯罪,因为犯罪 有利可图,人们就会去犯罪。遏制犯罪必须要有第 二道防线,即法律规定的刑事处罚对人们的心理强 制。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第二篇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第二篇

第六章法官从事法的续造的方法读书笔记心得:法的续造不仅是法律实务界的任务,也是法学研究者的任务,因此,本章不仅是法律方法论的组成部分,也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内容。

摘要:第一节法官的法的续造——解释的赓续一、法的续造可区分为两种:法律内的法的续造(即漏洞填补)和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

1、超越可能的字义范围,但仍在立法者原本的计划、目的范围内之法的续造,性质上属于漏洞填补=法律内的法的续造。

2、假使法的续造逾越此界限,在符合整体法秩序的基本原则的范围内,通过采纳或发展一些——在法律中至多只是隐约提及的——新的法律思想,使司法裁判超越法律原本的计划,而对之作或多或少的修正,则此时法官所为的是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

二、法的续造与法律解释的关系:法的续造和解释并非本质截然不同之事,毋宁视其为同一思考过程的不同阶段。

此意谓:1、如果是首度,或偏离之前解释的情形,则法院单纯的解释已经是一种法的续造。

(1)法院对法律规定的第一次解释,其构成对法律规范的续造,因为在多数文字上可能的意义中,它选择其一,称其为恰当的意义,将原来存在的不确定性排除;(2),法院偏离或变更以前的解释,在性质上也属于法的续造2、超越解释界限之法官的法的续造,广义而言亦运用解释性的方法。

因为解释之际发生作用的标准,特别是立法者的规整意向、目的及客观的目的论的标准,其对于法律漏洞的填补,也具有重大意义。

以此,解释几乎可以没有中断地过渡到开放的法的续造之阶段3、狭义的法律解释之界限是可能的字义范围,超越此界限为法的续造。

三、法官从事法的续造的权力与法官受法律约束的宪法要求的关系基于“禁止拒绝权利”的观点,即使在概念法学处于顶峰的十九世纪,也原则上承认法官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必要性,但否定法官得为超越法律之法的续造,因为宪法要求法官受法律的约束。

但是,作为对狭隘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拒绝,联邦宪法法院认为,法官受法律的约束的要求可转化为司法受“法律和法的约束”。

法理学导论(第二版)

法理学导论(第二版)

第一节法律行为 第二节法律意识
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二节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节法律关系内容 第四节法律关系客体 第五节法律事实
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 第二节法律责任的分类与竞合 第三节法律责任的归结和免除 第四节法律制裁
1
第十章立法
第十一章法的 2
实施
3 第十二章法律
推理
4 第十三章法律
解释
5 第十四章法的
作者介绍
舒国滢教授,男,1979年入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学习法律,1986年毕业并获法学硕士学 位。同年留校法律系法理学教研室工作。1993-1994年获中国政府奖学金赴德国哥廷根大学进修法哲学和法社会 学。1995年首批入选“北京市跨世纪理论人才百人工程”。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理学 研究所所长。研究领域为:法理学/法哲学,法学方法论,法美学。精通英语和德语。
目录分析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 法学方法
第一节法学
第三节法理学
1
第一章法
第二章法的内 2
容与形式
3 第三章法的渊
源与法的分类
4 第四章法的效

5 第五章法律规

第六章法律体系
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பைடு நூலகம்律意识
第八章法律关系
第九章法律责任与法 律制裁
第一节法的名称 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 第三节法的特征 第四节法的作用
谢谢观看
实现与法律秩 序
第一节立法与立法体制 第二节立法程序 第三节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
第一节执法 第二节司法 第三节守法 第四节法律监督
第一节法律推理概述 第二节演绎法律推理 第三节类比法律推理 第四节法律推理的价值
第一节法律解释的概念 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方法 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法理学林倩第一讲: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律制度问题2.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3.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布雷维克2011 与死刑制度上访妈妈唐慧与劳教制度社会现象之农民工艰难讨薪:河北农民工刘德军三、法学的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围绕着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2.法学具有务实性,面向世俗生活,为其中的冲突寻找法律解决方法3.法学具有职业性,其语言与“日常语言”有差异4.法学研究体现了价值取向的特点,如正义等第二讲法理学一、‘法理学’一词的演变Jurisprudence (Philosophy of Law, Legal Philosophy, Legal Theory)国家和法权理论(40-50年代) →国家与法的理论(70年代) →法学基础理论(80年代) →法理学(90年代至今)二、法学体系1.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中外法律思想史)2.法律史学:中、外法制史3.国内应用法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4.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外国宪法学等5.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6.法学交叉学科:法医学、犯罪心理学等三、法理学是什么?1.定义是否可能?2.定义有无必要?3.定义的意义:A.给初学者提供一个方向;B.为学习法律历史提供材料,窥见法律思想的发展轨迹定义一: 法理学是关于神圣与人类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知识(Ulpian, cited from L.B. Curzon, Jurisprudence (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 London, 2001), p.10)定义二:“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对从实在法律制度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概念和原则予以说明”(J. Austin)“法理学所关注的就是这些实在法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J. Austin)定义三:法理学指的是对法律与正义的一般理论性反思。

法 理 学 PPT(导论与第1、2讲)

法 理 学 PPT(导论与第1、2讲)

新分析法学
哈特(H.L.A.Hart,1907-1992 年),英国著名法学家,二战后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首创人。他 出生于一个犹太人家庭,曾长期 任衡平法大律师,二战时任英国 军事情报部门文职官员,并信仰 自由主义的社会民主主义。 1952年继古特哈德 (A.Goodhard,1891-1978)之后 任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教职。哈 特的著作很多,1961年出版的 《法律的概念》一书是他在法理 学方面的主要著作。该书中文版 由吉林大学教授张文显、郑成良 等人译,1996年由中国大百科 全书出版社出版(《外国法律文 库》之一)。
文艺复兴
宗教改革
罗马法复兴

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罗马法逐渐被岁月尘封,罗 马法学陷于停滞、衰退状态。1135年,一个偶然的 机会,在意大利北部的阿马尔菲发现了查士丁尼的 《国法大全》原稿,这引起意大利法学家的普遍关 注和浓厚兴趣,于是波仑亚大学率先开展《国法大 全》研究,逐渐吸引欧洲各国学生前往该校留学, 最多时人数多达万人,形成了罗马法研究的发源地 和第一个中心。罗马法研究的进程大致经历了三个 阶段:注释法学派时期(1100—1250年)、评论 法学派时期(1250—1400年)、人文主义法学派 时期(1400—1600年)。
法 关 联 论
法 运 行 论
法 范 畴 论
法 价 值 论
法 发 展 论
法 本 体 论
法 学 导 论
法 理 学 体 系 概 览







第一讲
第一节

法学导论 —法学的“灵魂”与“四肢”
法学的品格:法学的灵魂
法学是治国之学

三 四
法学是强国之学
法学是正义之学 法学是权利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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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
Introduction
一.法律方法概述 二.法学方法概述
“方法”(method)一词源于希腊语“沿 着”(μ ε τ α )和“道路” (ο δ ο ξ ),即meta和odos的合成, 其本意是沿着某一道路或按照某种途径,
后来即意指达到某种目标或做某事的程 序或过程。
一、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方法概论
安东尼奥与犹太人夏洛克签订了一项借贷契约, 依此约,如安东尼奥到期不能偿还三千元借款, 便要付出在其身上由夏洛克割下一磅肉的代价。 安东尼奥因破产而未能按期还债,夏洛克要求 依照契约(契约即法律)判决。当人们要求他以 慈悲之心,放弃这样的处罚要求时,他对公爵 说: “我向他要求这一磅肉,是我出了很大 的代价买来的;它是属于我的,我一定要把它 拿到手里。您要是拒绝了我,那么你们的法律 去见鬼吧!威尼斯的法令等于一纸空文。
在1802-1803年,他在大学里就开设相关的课 程,当时的讲稿后经格林整理,在1951年以 《法学方法论讲义》之名出版。 在这本书中,他系统地研究了法律方法,其中 主要有解释的方法、历史的方法以及体系化的 方法。而解释的方法又包括逻辑解释、文法解 释以及历史解释等方法。萨维尼提出的法律方 法体系后来发展成为大陆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 法律方法之一,即,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应该是什么样的?
《重庆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 的报废汽车应当登记造册;发现回收的 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 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应该是这样的吗?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二 条规定,“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 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促进 公路事业的发展。” 《重庆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 四条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 社会的共同责任。”
法律方法中的逻辑、直觉
有三种立场: 以法律形式主义(包括概念法学)为代表, 坚决拥护逻辑在法律推理中的核心地位; 法律现实主义(以及流行于欧洲的自由法 运动)否认逻辑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 第三种立场主张调和,认为法律适用过程 中,逻辑与直觉都起作用。著名代表人物 有H.L.A.哈特。
二.法学方法概述
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
主流认为两者没有实质区别 在论证的时候,一般都会对论据有所断定,用 以证明自己论题的论据应当是真的;而推理则 没有相关的要求。 推理主要关心前提和结论之间的推导关系(真 假关系),即推理侧重于形式方面的东西,而 不关心前提是否真实这一内容方面的问题;而 论证则不同,它侧重于关心内容,而不是形式, 其实,这一点区别也不是绝对的,
“科纳特的耳朵”
科纳特是一种吃羊的野生动物,它严重地危害 着美国内华达州的重要产业——养羊业,因此 内华达州立法机关曾制定了一项法律,要求每 一个政府官员都买一双科纳特的耳朵带到办公 室去。政府鼓励购买科纳特的耳朵,目的在于 刺激人们猎取科纳特,以便减少科纳特的数量。 然而该法公布实施后,农民们为了有更多的科 纳特耳朵卖给政府,谋取利润,便开始在家中 设栏喂养。这样,内华达州的科纳特的数量不 仅未减少,反而大量增加,社会被迫承担喂养 科纳特的物质损耗。
中国传统司法的法律方法
我们称这种方法为实质推理方法,这种 推理方法不太重视推理形式,而是注重 推理的实质内容。其中既有逻辑的因素, 也有诠释学的因素,同时还有着直觉因 素,因此,可以说是一种混合的推理方 法。
请分析案例中的推理:
明朝时,宁王宸(chen)壕在南昌横行 乡里,无恶不作。一次,他带带鹤上街, 却不料被一头窜出来的狗把鹤咬伤了。王爷回府 后写了一张纸条,令家丁前去府衙,要知府速将 狗主人以死罪问斩。理由是:鹤系皇上所赐,身 带金牌,狗犯了欺君大罪。知府看罢纸条,冷静 思考后写了十六字判词:鹤系金牌,狗不识字, 禽兽相伤,不关人事
概念法学与法律方法
概念法学倡导所谓的“形式理性”。亦 即,这一理论首先强调法律体系的逻辑 自足性。无论在社会生活中发生何种案 件,均可依逻辑方法从现有的法律体系 中获得解决;法官的司法活动不过是对 立法者所制定的法规作三段论式的逻辑 操作。 形成了以演绎推理为中心的法律推理方 法。
《威尼斯商人》
通常认为,所谓法律方法,指的是 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用以解决法 律问题的、具有独特性的方法和技巧 的总称。
庞德认为
发展和适用法令的 技术、是同样具有 权威性的,也是同 样重要的。 其实,正是这个技 术成分,足以用来 区别近代世界中的 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的法律方法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经常使用的“辩 证法”(即,对话或问答的逻辑) 亚里士多德创立的三段论推理长期以来 一直居于法律方法的中心
任何一门学科都是通过其认知对象及其 工作方法来确定的;而学科的对象及领 域决定了学科的性质和研究方法。
法应该是什么样的?
美国总统杰斐逊根据1830年的一项法规, 命令对所有离开密西西比河以东居住的 印第安人进行了大规模的死刑执行 (《清除印第安人法规》) 纳粹德国1935年通过反犹太人的《纽伦 堡种族法》
英美法系与法律方法
“遵循先例”原则,英国习惯于将判决的根据 区分为判决的‘决定理由’与‘附带意见’。 ‘决定理由’构成了判例规范,今后应予遵守。 ‘附带意见’的内容则无这种权威,其价值仅 仅是说服性的。 英国法官和法学家习惯于运用分析、比较以及 归纳的方法来处理案件,习惯于从具体事实和 具体规则中归纳、抽象出一般的原则和制度。
律师鲍西娅承认依据威尼斯法律,夏
洛克的诉讼请求是可以成立的。但是:
“且慢,还有别的话哩。这约上并没有 允许你取他的一滴血,只是写明‘一磅 肉’;所以你可以照约拿一磅肉去。可 是在割肉的时候,要是流下一滴基督徒 的血,你的土地财产 ,按照威尼斯的法 律,就要全部充公。……所以你准备动 手割肉吧,不准流一滴血,也不准割得 超过或是不足一磅的重量;要是你割下 来的肉比一磅略微轻一点或是重一点, 即使相 差只有一丝一毫,或者仅仅一根 汗毛之微,就要把你抵命,你的财产全 部充公。”
公元前2世纪罗马法学家试图按照逻辑种 属关系将罗马法系统化,并对法律概念 进行准确的界定。同时,他们还将希腊 人所创立的辩证法、三段论推理广泛应 用于法律实践,从而创立了所谓的“判 决的技术”。还试图从纷繁复杂的案件 中归纳出一些规则和原则,以指导法律 实践。还比较系统地提出了法律解释的 方法,
萨维尼与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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