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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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条例

欧洲法庭(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以下简称ECJ)最近对议会法案40/94号条例(欧洲商标条例)第7条(1)(c)作出了解释,以期解决商标的描述性问题[注1]。ECJ认为,在“绿

箭”(Doublemint)的共同体商标(CTM)[注2]注册诉讼中,一审法庭作出的关于商标是否具有排他性描述的判决是错误的。第7条(1)(c)的检验法则是,商标是否完全由描述性符号组成。

在欧盟,无论是CTM还是国内商标,有三种情况是被绝对禁止注册的:

1.不符合商标定义的;

2.不具可注册性的,即无显著性的、带有描述性的、普遍性的符号;

3.违反公共利益,道德,法律,欺骗性的或违背信用原则的。

40/94号条例第7条(1)(c)对不得注册的商标这样陈述:“完全由服务和交易的种类、质量、数量、使用目的、价值、地理来源或者生产时间、服务的表现,或者其他描述或暗示产品和服务的标志组成的商标,不得被注册。”在Doublemint案件的最终裁决中,ECJ发现一审法庭没有正确适用欧共体商标规则中关于禁止描述性标志被注册为商标的条款。

案情背景

箭牌公司的“绿箭”口香糖(Doublemint)在美国已经受了多年的商标保护。1996年3月29日,箭牌公司向俄亥俄州申请“Doublemint”一词的联合商标,涉及包括口香糖在内的各种商品。而俄亥俄州的审查员认为,Doublemint一词作为两个词的合成,包含了产品的特征。根据40/94号条例第7条(1)(c),该商标将不能获得注册。

紧随着否决,箭牌公司向一审法庭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一审

一审法庭受理了该上诉,认为第7条(1)(c)意在禁止那些纯描述性的标志被注册,因为这将导致对商品与其同类产品的区别困难。那些含义超越排他性描述的标志和指示可以被注册为联合商标。

该法庭还说,Doublemint一词并不具有排他的描述性。首先,“Double”这个形容词并不常用;其次,当与“mint”一词连用的时候,将有两个明显的可能含义:常用薄荷剂量的两倍,或者两种口味的薄荷合成,因为薄荷这个术语包含许多种类的内涵。另外,该法庭还认为,Doublemint一词的多种含义对于英语母语的消费者来说是直接显而易见的。

一审法庭作出的结论是,尽管Doublemint一词含义模糊且可作多种解释,由于他并无排他性的描述,该词不应被拒绝注册。

上诉

欧洲统一市场协调局(OHIM)于是就此向ECJ提出上诉。而在此之前的2001年1月21日已经就此进行了一次听证会。在听证会中,OHIM辨称,一审法庭的错误在于认为复合词“Doublemint"有着多重含义而不可能具有排他性的描述性。在这种情况下一个词即使并不具有排他性描述也会被认为是描述性的,OHIM如是说。

“按照法律第40/94号第七条(1)(c)的立法意图,一个标志不仅仅在其实际对其特定的商品具备描述性时才被认定为具有描述性,而且当其被消费者认为具有对那些特征具有潜在描述性时也会被判定为有描述性。”OHIM说。

当时商标专家Abrida Chaudri预测,ECJ的最终判决可能要支持其在先的词语商标的判决,她相信ECJ将依据在作出Baby-dry[注3]判决时依据的原则,即“判定词的组合需要遵守以下步骤的指导:(1)它是否满足条例的第4条?(2)从顾客的角度,它是否“可能或在某一本质特征的方面与商品或服务类别的通常用途相区别”?(3)它是否是通常用来表示商品或服务或本质特征的种类、质量、数量等?”[注4]

这意味着最终判决将有利于箭牌公司。“Doublemint有着不确定性的描述。你不可能在各种场合下用Doublemint描述事实,正如不能以Baby-dry作为通用语一样。”

ECJ的判决

ECJ 于2003年10月23日就“Doublemint”一案作出C-191/01P号案判决,驳回一审法庭的决定并将该案发回一审法庭重审。ECJ指出,在第7条(1)(c)之下,不仅只有当商标包含实质上对其涉及的商品和服务有描述性的元素时才拒绝注册。当一个商标的可能含义指向商品或服务的特征时,它也可能被其他经济实体使用到,因此有足够充分的理由不被注册。

ECJ认为,一审法庭错在对第7条(1)(c)的理解,他们的检验是建立在该商标是否具有确定性描述上,于是对确认Doublemint一词是否对其他产品有描述性从而无法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上无法定论。如果有描述性的话,该词必须被留置以便可以被其他人使用。它强调,一审法庭基于该标记具有排他性的描述运用了一项假设,但是没有确认涉案词句能够被其他经济实体为指明他们的商品和服务时所运用。

不仅如此,ECJ还认为依据第7条(1)(c),即使组成商标的标记在申请的当时并不真正具有对其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性的使用,也不能被允许注册。在第7条(1)(c)限制下,Windsurfing Chiemsee 申请商标一案中已经确认,“也许会使用”意味着并不需要该标志已经被现实中使用作为被拒绝的必要条件。第7条(1)(c)下,只要一个商标的一个可能涵义设计到该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就应该被拒绝注册。

该规则并不意味着箭牌已经被完全拒绝了Doublemint的注册。该案已经发了一审法庭,该庭必须就40/94号条例第7条(1)(c)的解释再次作出相关判决。(李昭编译)

描述性,通常指商标是一种物品的名称或对它的描述,比如"家用电器"。实践中,在任何情况下,这种术语都不应该成为一个商标;有时候,描述性是特别地描述一件物品的特征或成份,比如"明亮牌灯泡",“苹果牌果汁”等。因为这种商标语可以描述"商标申请者之商品的特性",所以它不应成为一个有效的商标。

共同体商标(CTM)是指由欧洲统一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的在欧盟所有国家获统一保护的商标,它则需遵守1993第40/94号条例(欧洲商标条例)。欧洲法院(ECJ)系CTM争议的最终的解决途径。各国执行指导令发生歧义时也需以欧洲法院解释为准。

作为合成词是否具有描述性的先例,Baby-dry一案颇有启示意义。1996年宝洁公司就Baby-dry 向OHIM提出共同体商标申请,该商标的使用意图是以纸或者纤维素制成的纸尿布或者织物尿布。OHIM审查员于1998年拒绝了该申请。在判决论辨词中,OHIM的上诉委员会否决了宝洁为对抗原拒绝决定而提出的上诉。该委员会发现“baby-dry"完全由可以描述商品用途的词语组成,而且并不具有区别性特征。按照欧洲商标条例(40/94号法)第7条(1)(b)和 (c)的规定,不符合授予共同体商标的条件。而ECJ则认为,要考察一个合成词例如“Baby-dry”是否具有描述性,必须将它放在英语母语的消费者情形下考查。在这种观点下,如果相关的产品是婴儿尿布,判断的作出有赖于该词组是否能在普通谈话中用来指代产品或者代表产品的根本性特征。虽然该词组毫无疑问的暗示了产品的用途,并且这两个词汇都分别表达了口语中的婴儿尿布功能,他们在语法上不同寻常的组合却对英语来说是一个不熟悉的表达,不管是对指代尿布还是形容他们的本质功能来说。词组并不当然被是作为整体来描述特性,它们是被凝练创造的具有特色力量的词汇,而不应依据40/94法案第七条(1)(c)而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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