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屠宰厂(场)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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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01•【字号】浙政办发〔2022〕58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5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1日浙江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规定(试行)为加强牛羊定点屠宰管理,指导和规范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促进我省牛羊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域范围内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独立设置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和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增设的牛羊屠宰加工场所。

二、设置规划(一)制定规划。

各设区市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遵循统一规划、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按照牛羊屠宰能力与当地及周边地区牛羊养殖规模、消费等相匹配的要求,制定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实施规划。

实施规划应当包括屠宰厂(场)数量和区域布局、政策和监管措施、官方兽医配备等内容,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控制数量。

各设区市应严格控制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数量,独立设置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和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增设的牛羊屠宰加工场所总数量不超过有规模畜禽养殖的县(市、区)数量。

其中,独立设置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原则上可按每100万常住人口设置1家进行规划,最多不超过4家,年设计屠宰能力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导向。

屠宰场点设置实施方案

屠宰场点设置实施方案

屠宰场点设置实施方案一、前言。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对屠宰场点的设置和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屠宰场点设置实施方案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屠宰场点的选址、建设、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指导,以确保屠宰场点的安全、卫生和环保达标。

本方案将就屠宰场点的选址、建设和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和规定。

二、屠宰场点选址。

1. 地理位置。

屠宰场点应选择在距离居民区、水源地、农作物种植区等敏感区域一定距离之外的地方。

同时应考虑交通便利、排水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2. 土地条件。

屠宰场点选址应选择土地平整、无明显沟壑、无严重水土流失等问题的地块,同时要考虑土地的承载能力和排水条件,以保证屠宰场点的正常运行。

三、屠宰场点建设。

1. 厂房建设。

屠宰场点的厂房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厂房的结构稳固、通风良好、卫生条件达标。

同时要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如屠宰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等。

2. 环境保护。

在建设屠宰场点时,应考虑环境保护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废水、废气、废渣对环境的污染,确保屠宰场点的运行不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3. 卫生标准。

建设屠宰场点时,要严格按照卫生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屠宰场点的卫生条件符合相关要求,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四、屠宰场点管理。

1. 人员管理。

屠宰场点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对其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其对屠宰场点管理和操作的认识和能力,确保屠宰场点的正常运行。

2. 安全管理。

屠宰场点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屠宰设备、电气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3. 环保管理。

屠宰场点应建立健全的环保管理制度,对废水、废气、废渣等进行有效处理,确保排放达标,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五、总结。

屠宰场点的设置实施方案是保障食品安全和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通过严格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可以有效地避免屠宰场点对周边环境和食品安全造成不良影响,为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

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

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为切实规范家禽屠宰行为,保障家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意见》适用于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区域的家禽屠宰厂(场)设置工作。

二、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的设区市,由其畜禽屠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家禽集中屠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屠宰厂(场)设计和规划原则上参照《生鲜家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DBS 44/004-2014)、《家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 1340-2007)、《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执行。

四、家禽屠宰厂(场)的选址要求:(一)家禽屠宰厂(场)选址应当符合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家禽屠宰专项规划,并符合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动物防疫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屠宰厂(场)选址应在地势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无有害气体、粉尘及其它污染物、便于污水治理排放的地区,远离人口密集区。

五、家禽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和建设标准:(一)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依法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94-2006)的充足水源;(四)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布局合理,厂房和车间应根据生产工艺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可设立待宰区、屠宰加工区、无害化处理区和储藏区等)。

建筑布局总体设计必须遵循健康、病害禽类隔离以及原料、产品、副产品、废弃物的转运互不交叉的原则,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预防和降低产品受污染的风险;(五)各区之间应有明显的分区标志,可分为非清洁区、次清洁区和清洁区,设专门通道相连;(六)屠宰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能够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空气排放符合卫生标准要求;(七)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内脏处理间、检验室、冷藏或冷冻间,配备有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室;(八)有符合家禽屠宰工艺要求的挂禽、宰杀、沥血、浸烫、脱毛、净膛、预冷等机械化或半机械化家禽屠宰设备及传输链,以及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冷藏运输车等运载工具;(九)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和污染物处理设施;屠宰场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检疫人员,应具备检验检疫工作所需的检验检疫室和相关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检疫制度;(十)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符合岗位要求的生产加工人员,有经上岗培训的检验检疫人员;(十一)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病害家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十二)有家禽屠宰管理、产品追溯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制度。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湘政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8〕3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省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范围内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除外。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范围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设置规划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必须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人口数量、生猪资源、交通条件、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数量、选址和规模。

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既要适当集中、方便监督管理,又要防止垄断、有利公平竞争,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控制设置数量:(一)城区常住人口超过50万(含50万)的城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不超过3个;(二)城区常住人口少于50万的城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不超过2个;(三)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控制在2个以内。

(四)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规划:1、对于交通便利的乡镇,提倡鼓励周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利用现代流通网络,提高配送能力,设置定点屠宰肉品销售专柜,扩大对乡镇配送服务半径,保障乡镇地区放心肉的供应。

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

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

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有关问题的批复(皖政秘〔2008〕84号)省商务厅:《关于批准实施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的请示》(皖商运字〔2008〕419号)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必须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

要严把场点设置条件,促进企业合理布局,在一些交通便捷、人口集中、市场规模较大的地区,鼓励打破区域界限,整合现有屠宰资源,积极培育生猪屠宰加工龙头企业,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肉食品消费安全。

二、原则同意《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请据此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保证肉食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省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在全省范围内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制度。

除偏远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和个别山区乡镇实行屠工制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三条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坚持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前提下,城区人口超过100万人的省辖市,中心城区原则上可以设置2个定点屠宰厂(场),最多不得超过3个;城区人口低于100万人的省辖市,中心城区可以设置不超过2个生猪屠宰厂(场)。

县(市)城区和乡镇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屠宰厂(场)。

交通便利的乡镇可以实行统一规划、集中设厂(场);范围较大或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乡镇可根据需要,适当增设屠宰点。

乡镇定点屠宰场原则上应设置在乡镇政府所在地。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立指南(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立指南(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立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10.10•【字号】黑农厅规〔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立指南(试行)》的通知黑农厅规〔2020〕17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激活全省生猪屠宰行业活力,促进屠宰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优化企业服务流程、提供精准服务,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立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立指南(试行)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0月10日附件:黑龙江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立指南(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激活我省生猪屠宰行业活力,促进屠宰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优化企业服务流程、提供精准服务,实现我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立规范,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设立生猪屠宰厂(场)应从加快肉品供应链调整和重构,积极谋划完善新型猪肉供给体系出发,符合构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长效机制的有关要求,统筹规划生猪养殖布局和屠宰加工产能布局,实现区域内生猪出栏规模和屠宰产能基本匹配。

第三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符合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年本)》中规定的“设计年屠宰生猪能力不低于15万头”,并按照《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规范》的要求建设,原则上不鼓励新建以代宰为主的生猪屠宰场。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9年12月25日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产生的初级产品,包括未经加工的胴体、肉、皮、脏器、脂、血液、头、骨、蹄(爪)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督查考核和技术服务体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商务、应急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畜禽屠宰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畜禽屠宰厂(场)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畜禽屠宰标准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保证畜禽产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畜禽屠宰厂场的设置

畜禽屠宰厂场的设置

• 猪、羊、犬屠宰车间内旋毛虫检验室应设在靠近生产线的采样 • 屠宰车间的疑病胴体间和病畜胴体间应设置在胴体、内脏同检
• 胴体暂存发货间应配备必要的符合规定的冷藏设施。
• 急宰间和不可食用肉处理间
• 急宰间和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应设置在厂区常年主导风向
的下风口处。
• 急宰间除设病畜屠宰间外,亦应设有检验室、工具药物保
1.4—1.2
500—1000
200—500 200以下
1.6—1.4
1.8—1.6 1.8
• • • •
牛、驴屠宰车间: I型按设计班宰7小时计算,每头占地面积不应小于4㎡; II型按设计班宰7小时计算,每头占地面积不应小于4.5㎡; III型按设计日屠宰量计算,每头占地面积不应小于5㎡, 设计规模日屠宰量不得低于30头。
•其 它
• 屠宰车间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和生
产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或机械与自然的联合通风。在 采用烫池褪毛屠宰时,在浸烫池上方应设有局部排风设施, 必要时可设置驱雾装置。
• 屠宰厂(场)的致昏放血间、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
品加工间、急宰间应设有相应冬季采暖设施,室内温度宜 取14—16℃。分割屠宰车间夏季室内温度不应高于15℃。 牛、驴、羊、犬Ⅲ型和禽Ⅳ型屠宰车间冬季室内的地面、 墙面、设备、设施等不得结冰。
Ⅲ型屠宰厂(场)按日屠宰量设计,每日按7小时计算,7小 时为一个班宰。 • Ⅰ 型 每小时屠宰50头(含50头)以上; • Ⅱ 型 每小时屠宰7头(含7头)至50头; • Ⅲ 型 每日屠宰49头以下。
• 羊、犬屠宰厂: • 分为三型,Ⅰ型、Ⅱ型按小时屠宰量设计,班宰按7小时计算;
Ⅲ型屠宰厂(场)按日屠宰量设计,每日按7小时计算,7小时 为一个班宰。 • Ⅰ 型 每小时屠宰70只(含70只)以上; • Ⅱ 型 每小时屠宰14只(含14只)至70只; • Ⅲ 型 每日屠宰98只以下。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场的场址选择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场的场址选择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场的场址选择、总平面布置、场区道路、竖向设计和场区绿化的设计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舍饲牛、猪、羊、鸡的畜禽场场区总体设计,不适用于以放牧为主的畜禽场场区总体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S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NY5027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畜禽场anamialproduction具有一定规模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实行高密度舍饲,从事畜禽繁殖、品种改良或商品生产的专业化生产企业。

4要求4.1场址选择4.1.1选择场址应符合本地区农牧业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4.1.2新建场址周围应具备就地无害化处理粪尿、污水的足够场地和排污条件,并通过畜禽场建设环境影响评价。

4.1.3选择场址应遵守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不应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利用荒地建场。

分期建设时,选址应按总体规划需要一次完成,土地随用随征,预留远期工程建设用地。

4.1.4新建场址应满足卫生防疫要求,场区距铁路、高速公路、交通干线不小于1000m;距一般道路不小于500m;距其他畜牧场、兽医机构、畜禽屠宰厂不小于2000m;距居民区不小于3000m,并且应位于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处。

4.1.5场址应水源充足,水质应符合NY5027要求,排水杨通.供电可靠,交通便利,地质条件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4.1.6选址时可按表1的推荐值估算所需占地面积,征用土地时应按正式设计图计算实际占地面积。

4.1.7以下地区或地段不应建场4.1.7.1规定的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十三五”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布局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十三五”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布局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十三五”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布局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宁政〔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十三五”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布局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德市“十三五”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布局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31日宁德市“十三五”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布局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6〕11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H7N9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应急发〔2017〕1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及布局原则(一)设置原则屠宰厂(点)的设置必须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布局,实现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二)布局原则定点屠宰厂的设置布局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宁德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城区设置牲畜、禽类屠宰厂各1个。

牲畜屠宰场资质应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标准A级资质以上,对机械化、规模化屠宰企业销售网点能够辐射到的城区和乡镇,不再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再审批日屠宰500头以下及含有代宰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各县(市、区)可自行设置边远农村地区牲畜定点屠宰点1个,但必须符合屠宰点建设条件要求;牛、羊屠宰在牲畜定点屠宰场内附设屠宰车间。

屠宰厂及设施要求

屠宰厂及设施要求

屠宰厂及设施要求(一)屠宰厂设计原则1.厂址选择生猪屠宰厂应建在地势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无有害气体、灰沙及其他污染源,便于排放污水的地区。

屠宰厂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距离至少在500m以上,应位于居民区的下游和下风向。

2.布局生猪屠宰厂的布局必须符合流水作业要求,应避免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之间,健畜和病畜之间,产品和废弃物之间互相接触,以免交叉污染。

具体要求如下:(1)饲养区、生产作业区应与生活区分开设置。

(2)运送活畜进厂与成品出厂不得公用一个大门和场内通道,厂区应分别设人员进出、成品出厂和活畜进厂的大门。

(3)生产车间一般应按待宰、屠宰、冷却、分割、加工、冷藏的顺序合理设置。

(4)污水与污物处理设施应在距生产区和生活区有一定距离(100m以上)的下风处。

(二)屠宰设施及其卫生要求1.厂房与设施(1)结构要求厂房与设施必须结构合理、坚固,便于清洗和消毒。

必须设有防止蚊、蝇、鼠及其他害虫侵入或隐匿的设施,以及防烟雾、灰尘的设施。

(2)高度厂房应能满足生产作业、设备安装与维修、采光与通风的需要,如屠宰车间的天棚高度应不低于6cm。

(3)地面应使用防水、防滑、不吸潮、可冲洗、耐腐蚀、无毒的材料;坡度应为1%~2%(屠宰车间应在2%以上);表面无裂缝、无局部积水,易于清洗和消毒;设明地沟且应呈弧形,设排水口且虚设网罩。

(4)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滑、不吸潮、可冲洗、无毒、淡色的材料;强内面应贴不低于2cm的浅色瓷砖;顶角、墙角、墙与地面的夹角均呈弧形,便于清洗。

(5)天花板、门窗等天花板表面涂层应光滑,不易脱落,防止污物积聚。

所有门、窗及其他开口必须安装易于拆卸和清洗的纱门、纱窗或压缩空气幕,内窗台须下斜45°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厂房楼梯及其他辅助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避免引起食品污染。

(6)屠宰车间屠宰车间流程的顺序如吊挂、放血、去内脏、胴体修整等必须是连续的流水作业。

必须设有兽医检验员和相应检验设施,包括同步检验、对号检验、旋毛虫检验、内脏检验、化验室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6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牛、羊、马、鸡、鸭、鹅等家畜和家禽;所称畜禽产品,是指屠宰后未经加工的畜禽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等。

第四条 自治区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个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定点屠宰场所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鼓励个人自宰自食的畜禽在定点屠宰场所进行屠宰。

畜禽屠宰检疫、检验及其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以下设置的小型屠宰点,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根据国家规定,结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状况,指导推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支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技术改造、创新,建立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清洁化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设施建设,将畜禽屠宰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贵州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

贵州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

贵州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为规范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强化屠宰管理,引导屠宰行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围绕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提质增效、规范经营的要求,以推进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为主要任务,通过合理布局、优化升级、功能配套、加强管理等多种措施,逐步建立设施先进、质量可靠、规范有序的畜禽屠宰加工体系。

二、发展目标到2023年底,全省市场销售的生猪定点屠宰率达100%,城区市场销售的牛羊肉定点屠宰率达100%,屠宰环节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定点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监控率达100%,定点屠宰企业出场动物产品检疫率、检验率均达100%。

三、设置原则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必须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以人为本、保护环境,有利流通、方便管理的原则。

四、设置要求(一)综合要素布局。

严格按照减数控量、提质升级的要求,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条件、畜禽产业发展需求、城镇规模、人口数量、民族习俗、消费习惯、交通条件、市场需求、产品流通以及环境保护、产业结构、区域功能等因素,由市(州)级人民政府合理设置畜禽定点屠宰厂(场)。

(二)严格环保要求。

在居民集中住宅区、学校、医院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区、永久基本农田等区域内不得规划设置畜禽定点屠宰厂(场)。

已建的必须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经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要配置卫生防护、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在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四周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集中住宅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项目。

(三)优化整合资源。

要充分利用现有屠宰产能和配送范围进行资源整合,推动屠宰行业转型升级。

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减少定点屠宰点。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畜禽屠宰场审批程序指南》(湘农发〔2021〕3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意见》(湘农联〔2021〕17号)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进一步规范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的意见》(湘农发〔2022〕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范围内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范围内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本着便民、科学、合理的原则,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地点原则上应距离县城40公里以上或车程60分钟以上。

第五条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严格实行总量控制,有利推行屠宰行业标准化建设,提升猪肉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优质猪肉产品的消费需求。

鼓励现代化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完善冷鲜冷链配送设施,实行肉品冷链配送,最大范围扩大对农村地区的肉品供应。

凡是通过冷链配送能够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不再新增设置生猪定点屠宰点,遏制重复建设。

第六条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必须符合乡村规划、动物防疫、生态环保、肉品品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人口数量、生猪资源、交通条件、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科学选址。

新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年设计屠宰能力应在2万头以上,边远山区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十四五”期间,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建设地点、屠宰规模、生猪产品的供应范围和设置管理规划如下:(一)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数量限定6家。

除目前已建成投产的花门街道、金石桥镇、高平镇、司门前镇4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外,另在七江镇、岩口镇、横板桥镇增加3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

a类屠宰场的设置标准

a类屠宰场的设置标准

a类屠宰场的设置标准屠宰场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它对于确保食品安全、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针对A类屠宰场的设置标准,本文将从建筑、设备、卫生和安全等方面进行详细描述。

一、建筑标准1. 场地选择:A类屠宰场应选择在通风良好、交通便利、远离居民区和水体污染源的地方,距离水源保护区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2. 建筑结构:屠宰场的建筑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洁的材料,具备防滴腐蚀等特点,确保场内卫生无死角。

建筑结构应稳固,有足够的承重能力。

3. 规模和布局:根据生产规模和生产线设置,科学规划场地,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确保屠宰过程的顺利进行。

二、设备标准1. 屠宰设备:应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屠宰设备,设备应具备切割、杀菌、分离肺、腹膜等功能,操作简便、易于清洗、保养。

2. 冷库设备:为确保畜禽产品的贮存和销售,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冷库设备,能够提供适宜的低温环境,保持产品新鲜和食品安全。

3. 水处理设备:屠宰场应配置相应的水处理设备,确保生产过程中用水的卫生安全,防止水源污染产品。

4. 消毒设备:在屠宰过程中,应配置符合卫生标准的消毒设备,用以杀灭病原菌、确保生产环境的卫生。

三、卫生标准1. 人员卫生: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按照规定要求佩戴洁净工作服、帽子和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保持身体清洁。

2. 畜禽消毒:屠宰场对进场的畜禽应进行消毒处理,杀灭病原菌,避免交叉感染。

3. 生产场所卫生:定期对屠宰场的生产场所进行彻底的清洁和消毒,包括设备、地面、墙壁、屠宰台等,保持无尘、无异味、无杂质。

4. 废弃物处理:屠宰场应建立专门的废弃物处理区域,做到分类收集、封存、运输和处理,防止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安全标准1. 灭火设施:屠宰场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等,以应对火灾等紧急情况,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

2. 紧急疏散通道:屠宰场应设置符合安全规定的紧急疏散通道,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快速撤离。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2020—2022年)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2020—2022年)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鲁牧屠管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2020—2022年)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0年6月10日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2020—2022年)为引导我省生猪屠宰行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新旧动能转换,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任务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确保群众吃上“健康肉”和推进全省生猪屠宰企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综合考虑城镇建设规划、生猪养殖规模、屠宰加工能力、冷链配送能力、市场消费水平、交通运输条件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多种因素,实施统一规划和布局,促进转型升级和有序竞争,提高生猪屠宰加工行业整体水平。

通过实施规划,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化屠宰、规范化管理、信息化追溯的企业明显增加;私屠滥宰得到有效遏制;到2022年年末,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数量以农业农村部批准备案数量为基数,总量控制,上大压小,减量置换,提升质量,新建(改、扩建)按照全省“增一减一”或“增一减二”原则实施,生猪屠宰加工总量达到3500万头左右,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形成以跨区域流通的现代化屠宰加工一体化企业为主体,以供应本地市场的定点屠宰企业为补充的梯次配置、布局合理、数量适当的产业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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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m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 • 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及隔离间的出入口应设置与门同宽, 长2m、深0.10m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

• 一般规定
• 屠宰车间的建筑面积: • 猪屠宰车间:
按7小时计算的屠宰量(头)

平均每头建筑面积(㎡)
2000及其以上
1000—2000
1.2—1.0
1.4—1.2
500—1000
200—500 200以下
1.6—1.4
1.8—1.6 1.8
• • • •
牛、驴屠宰车间: I型按设计班宰7小时计算,每头占地面积不应小于4㎡; II型按设计班宰7小时计算,每头占地面积不应小于4.5㎡; III型按设计日屠宰量计算,每头占地面积不应小于5㎡, 设计规模日屠宰量不得低于30头。

• 分型:
• 猪屠宰厂:
• • • • •
分为四型,按小时屠宰量设计,每班宰按7小时计算。 Ⅰ 型 每小时屠宰300头(含300头)以上; Ⅱ 型 每小时屠宰70头(含70头)至300头; Ⅲ 型 每小时屠宰30头(含30头)至70头; Ⅳ 型 每小时屠宰30以下。
• 牛、驴屠宰厂:
• 分为三型,Ⅰ型、Ⅱ型按小时屠宰量设计,班宰按7小时计算;
• 牛驴羊犬鸡鸭鹅屠宰厂:按照吉林省商务厅下发
的《吉林省牛驴羊犬屠宰厂(场)设置规定》和 《吉林省鸡鸭鹅屠宰厂(场)设置规定》,具有 强制性。
• 术语:
• • • • • • • • • •
验收间:活畜禽进厂后检验接收的场所。 隔离间:隔离可疑病畜禽,观察、检查疫病的场所。 待宰间:宰前停食、饮水、冲淋的场所。 急宰间:屠宰病、伤畜禽的场所。 屠宰车间:自致昏放血到加工胴体的场所。 分割车间:剔骨、分割、分部位肉的场所。 副产品加工间:心、肝、肺、脾、胃、肠、肾及头、蹄、尾 等器官加工整理的场所。 有条件可食用肉处理间:采用高温、冷冻或其他有效方法, 使有条件可食肉中的寄生虫和有害微生物致死的场所。 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对病、死畜禽和废弃物进行化制(无害 化)处理的场所。 非清洁区:待宰、致昏、放血、烫毛、脱毛、剥皮和肠、胃、 头、蹄、尾加工处理的场所。 清洁区:胴体加工、修整,心、肝、肺加工,暂存发货间, 分级和计量等场所。
• 鸡鸭鹅屠宰厂:
• • • • •
分为四型,按小时屠宰量设计,班宰按7小时计算; Ⅰ型 每小时屠宰5000只(含5000只)以上; Ⅱ型 每小时屠宰3000只(含3000只)至5000只; Ⅲ型 每小时屠宰500只(含500只)至3000只; Ⅳ型 每小时屠宰500只以下。ຫໍສະໝຸດ 厂(场)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Ⅲ型屠宰厂(场)按日屠宰量设计,每日按7小时计算,7小 时为一个班宰。 • Ⅰ 型 每小时屠宰50头(含50头)以上; • Ⅱ 型 每小时屠宰7头(含7头)至50头; • Ⅲ 型 每日屠宰49头以下。
• 羊、犬屠宰厂: • 分为三型,Ⅰ型、Ⅱ型按小时屠宰量设计,班宰按7小时计算;
Ⅲ型屠宰厂(场)按日屠宰量设计,每日按7小时计算,7小时 为一个班宰。 • Ⅰ 型 每小时屠宰70只(含70只)以上; • Ⅱ 型 每小时屠宰14只(含14只)至70只; • Ⅲ 型 每日屠宰98只以下。
• 屠宰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
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及 肉品品质检验要求。
• 屠宰车间地面应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
畜禽屠宰厂(场)的设置
•总 则 • 厂(场)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建 筑 • 屠宰加工工艺 • 肉品卫生检验 •人 员


• 依据: •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吉林省畜禽屠
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 应执行的标准: • 猪屠宰厂: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猪屠宰与分割
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
• 厂(场)址选择 • 屠宰厂(场)的选址,应符合城市(县、乡)总
体规划,远离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 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并应避开产
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及其 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 总平面布置
• 屠宰厂(场)应划分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活 • 生产区包括:屠宰车间、待宰间、急宰间和不可食用肉处理间等
• • • •
• • • • •
羊、犬屠宰车间: I型按设计班宰7小时计算,每只占地面积不应小于2㎡; II型按设计班宰7小时计算,每只占地面积不应小于2.5㎡; III型按设计日屠宰量计算,每只占地面积不应小于3㎡, 设计规模日屠宰量不得低于50只。
禽屠宰车间: Ⅰ型屠宰车间应在2450㎡以上; Ⅱ型屠宰车间应在1420—2450㎡; Ⅲ型屠宰车间应在440—1420㎡; Ⅳ型屠宰车间不应小于200㎡。
建筑设施。
畜与废弃物等的出入口。产品与活畜、废弃物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 非生产区包括:办公室、职工休息室、污水处理场、锅炉房、煤
场以及废弃物暂存场所等。
•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
健康畜和疑病畜必须严格分开。原料、半成品、产品等加工时应 避免迂回,防止交叉污染。
• 屠宰车间应设置在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废弃物集存场所、污水处 • 屠宰车间的布置应考虑与其它建筑物的联系,并使厂(场)区的
污染物处理:
屠宰厂(场)应设有污染物、污水处理设施; 废水、废气、废物的处理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 应在远离屠宰车间的非清洁区设置畜粪、废弃物的暂时集存场 所,其地面与围墙应便于冲洗消毒; • 运废弃物的车辆必须是密封不渗水的,这些车辆还应配备清洗 消毒设施及存放场所。
• 消毒池: • 活畜进厂(场)的入口处必须设置与门同宽,长3m、深0.10m—
非清洁区与清洁区明显分开,防止清洁区受到污染。
理场、锅炉房、煤场等建(构)筑物及场所的上风向,其间距应 符合环保、食品卫生以及建筑防火等方面的要求。
• 环境卫生
• • • • • • • •
厂区:
路面、场地应平整、无积水; 主要道路及场地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铺设,无裸露土地; 厂(场)区内的建(构)筑物周围、道路的两侧空地均应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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