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汇编
养老保险政策汇编(内容)
嘉祥县人民政府文件嘉政发[2009]25号嘉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祥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嘉祥高新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嘉祥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嘉祥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蛊实施方案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1 —嘉祥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体系的要求,建立与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新农保制度,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标准与我县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与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有机统一,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三)目标任务。
2009年12月全面启动,适龄老人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用3年的时间,到2012年将有参保意愿的农村适龄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合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 2 —三、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8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
年缴费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纯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所属参加新农保成员缴费给予补助,具体事宜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单位社保内部制度汇编模板
单位社保内部制度汇编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和社会保险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单位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有关部门协同、职工参与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第五条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比例和基数,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协同完成。
第八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社会保险费的按时足额缴纳。
三、社会保险待遇第九条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条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协同完成。
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待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
四、内部控制制度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社会保险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社会保险费的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
第十六条本单位应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本单位应定期对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五、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关于“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的规定,为建立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也对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做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各地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积极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
一些企业和行业也在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探索。
为加快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尽快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我们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和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希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国务院6号文件的要求,积极推动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首先抓好大中型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制定的本地区、本部门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计划和方案,应报劳动部备案。
我们收集整理了一批国内外补充养老保险有关材料,现附后,供实践中研究参考。
附件:一、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办法二、上海某公司员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三、电力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四、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五、日本的企业年金制度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一、实施主体和条件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限于城镇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限于中方职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劳社部发〔200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提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险字[1992]18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险字<199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已组织印制了全国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近来,陆续发现有些非我部定点的印制厂未经我部允许擅自编印《手册》,并向各地劳动部门兜售;也有一些地区的劳动部门自行同一些非我部定点的印刷厂签订了印制《手册》的合同。
这些伪造的《手册》质次价高,不符合长期保存和使用的要求。
为准确记载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给职工退休时计发养老金提供可靠的依据和有利于职工跨地区流动,《手册》的印制质量必须要达到防蛀、防潮、防伪的要求,以便长期保存。
《手册》的管理使用办法必须统一,避免各地自行印制给管理工作造成的困难。
《手册》必须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应按照劳动部劳办险<1992>15号和财政部(92)财综字第167号两个通知的要求,做好《手册》的订购和使用工作。
未经我部允许,不得自行更改《手册》内容,不得自行印制和订购伪造的《手册》。
如发现兜售伪造《手册》,请及时报我部保险福利司。
劳动部办公厅一九九二年十月五日——结束——。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回顾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回顾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主要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年龄退出劳动岗位后,给以一定的物质保障,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它的基本要求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自动发生作用。
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以社会保险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
养老保险制度一般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从无到有,从计划经济模式转变到市场经济模式,从“摸着石头过河”到一步步推进,再向纵深发展,经历了一系列艰辛的过程。
在改革开放30年之际,我们有必要对此做一个简单的回顾,以达到检验成果、总结经验、认识不足的目的。
一、新中国成立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城镇企业职工的退休办法是按照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由1952年10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关于颁发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所下达的办法进行的。
当时的职工,大多是解放后招收的,全国只有企业职工800万名。
1952年全国退休人员仅有2万名,平均400名职工才相应有一个退休者,因此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的劳动保险模式,并且是具有全国范围内的跨企业统筹养老保险的形式。
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分别规定了男女职工的退休年龄、退休工资的领取等问题。
根据这一办法,50年代退休人员基本上领取的退休金大多相当于工资的50%左右。
这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养老金与工资之间的比例相仿。
这一基本制度一直延续到1966年“文革”开始之前。
“文革”开始不久,财政部在有关文件中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工会经费和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
”这样,已经开始社会化的劳动保险又走上了企业包办的回头路,社会保险倒退为企业保险和单位保险。
(精编)社会保险文件汇编养老保险
(精编)社会保险文件汇编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文件汇编(二)养老保险2日期:2008-09-2613:02:44点击数:7723【字号大中小】1993年底前全省各地“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和“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地区,1993年职工平均工资(元/年),视同缴费指数,每满1年记帐额全国,3371,0.633,887.7全省,5327,1,1402.8广州,平均,6342,1.191,1670.0,市区,6400,1.201,1685.3,花都市,5123,0.962,1349.0,增城市,5440,1.021,1432.5,番禺市,6953,1.305,1830.9,从化县,4114,0.772,1083.3深圳,平均,8144,1.529,2144.6,市区,8335,1.565,2194.8,宝安区,5789,1.087,1524.4,龙岗区,8534,1.602,2247.2珠海,平均,7399,1.389,1948.4,市区,7676,1.441,2021.3,斗门县,5789,1.087,1524.4汕头,平均,4371,0.821,1151.0,市区,4840,0.909,1274.5,潮阳市,2933,0.551,772.3,澄海县,3035,0.570,799.2,南澳县,3181,0.597,837.6佛山,平均,6948,1.304,1829.6 ,市区,7340,1.378,1932.8,南海市,7012,1.316,1846.5 ,顺德市,7239,1.359,1906.2 ,三水市,5912,1.110,1556.8 ,高明县,4975,0.934,1310.1 韶关,平均,4451,0.836,1172.1 ,市区,5039,0.946,1326.9,仁化县,4093,0.768,1077.8 ,南雄县,3692,0.693,972.2,始兴县,3507,0.658,923.5,翁源县,3694,0.693,972.7,新丰县,3675,0.690,967.7,曲江县,3988,0.749,1050.2 ,乳源县,4108,0.771,1081.8 ,乐昌县,3982,0.748,1048.6 河源,平均,2725,0.512,717.6 ,市区,3270,0.614,861.1,和平县,2404,0.451,633.0,龙川县,2364,0.444,622.5,紫金县,2657,0.499,699.7,连平县,2849,0.535,750.2,东源县,2957,0.555,778.7梅州,平均,3399,0.638,895.1 ,市区,3885,0.729,1023.0,梅县,3607,0.677,949.8,蕉岭县,3661,0.687,964.0,大埔县,3080,0.578,811.1,丰顺县,2930,0.550,771.6,五华县,3306,0.621,870.6,兴宁县,3183,0.598,838.2,平远县,3223,0.605,848.7惠州,平均,5119,0.961,1348.0 ,市区,5863,1.101,1543.9,惠东县,4852,0.911,1277.7 ,博罗县,4101,0.770,1079.9 ,惠阳县,5188,0.974,1366.2 ,龙门县,3390,0.636,892.6汕尾,平均,3112,0.584,819.5 ,市区,3669,0.689,966.2,海丰县,3135,0.589,825.5,陆河县,3188,0.598,839.5,陆丰县,2742,0.515,722.0东莞,6228,1.169,1640.0中山,6728,1.263,1771.7江门,平均,5131,0.963,1351.1 ,市区,5730,1.076,1508.9,新会市,5677,1.066,1494.9 ,台山市,4963,0.932,1306.9 ,开平市,4048,0.760,1066.0 ,鹤山市,4972,0.933,1309.3 ,恩平县,4594,0.862,1209.7 阳江,平均,3614,0.678,951.7 ,市区,3748,0.704,987.0,阳东县,3188,0.598,839.5,阳西县,3164,0.594,833.2,阳春县,3720,0.770,1079.9 ,龙门县,3390,0.698,979.6湛江,平均,3952,0.742,1040.7 ,市区,4823,0.905,1270.0,廉江市,3034,0.570,798.9,吴川市,3221,0.605,848.2,徐闻市,3452,0.648,909.0,海康县,3104,0.583,817.4,遂溪县,3866,0.726,1018.0 茂名,平均,3792,0.712,998.5 ,市区,5477,1.028,1442.3,高州市,3338,0.627,879.0,信昌县,3253,0.611,856.6,电白县,2640,0.496,695.2,化州县,2864,0.538,754.2肇庆,平均,4052,0.761,1067.0 ,市区,5014,0.941,1320.3,高要市,4100,0.770,1079.6 ,四会市,3055,0.573,804.5,广宁县,3407,0.640,897.2,德庆县,3555,0.667,936.1,封开县,3384,0.635,891.1,怀集县,3229,0.606,850.3,云浮市,4807,0.902,1265.8 ,罗定市,3927,0.737,1034.1 ,郁南县,3511,0.659,924.5,新兴县,3860,0.725,1016.4 清远,平均,3862,0.725,1017.0 ,市区,3960,0.743,1042.8,清新县,3755,0.705,988.8,英德县,4217,0.792,1110.5,佛冈县,3719,0.698,979.3,连山县,3822,0.717,1006.4,连南县,3365,0.632,886.1,连县,3597,0.675,947.2,阳山县,3612,0.678,951.1潮州,平均,3206,0.602,844.2,市区,3401,0.638,895.6,饶平县,2884,0.541,759.4,潮安县,3112,0.584,819.5揭阳,平均,2909,0.546,766.0,市区,3252,0.610,856.3,普宁市,3511,0.659,924.5,揭东县,2743,0.515,722.3,惠来县,2320,0.436,610.9,揭西县,2408,0.452,634.1省直,7068,1.327,1861.2省农垦,3247,0.610,855.0附注:1.现云浮市区、云安县采用本表原云浮市标准;2.资料来源:《1994国家统计年鉴》、《1994年广东省统计年鉴》、《1994年广东省农村统计年鉴》。
社会保险政策汇编
养老保险一、职工养老保险(一)历史沿革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自1951年算起,已有64年的历史,其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大的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是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前,可称为“劳动保险阶段”。
第二阶段是改革开放至党的十七大之前,可称为“社会保险探索阶段”。
一是实现了“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二是实现了企业单一责任向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共同责任的转变;三是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四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三阶段是党的十七大以来,可称为“统筹城乡阶段”。
一是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是着力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我省实行省级统筹是1994年;三是加快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建立企业年金;四是2010年开始施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政策,一举突破了地域分割“碎片化”的体制障碍。
养老保险主要政策最早是1978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目前仍沿用该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该办法规定养老金计发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
1986年建立了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制度,甘政发〔1986〕206号文件规定企业按17%,个人按3%缴费。
1994年省劳动局《甘肃省国有企业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实施细则》(甘劳社〔1994〕177号)文件规定企业按17%,个人按2%缴费。
1996年省政府《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文件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企业缴费不低于20%,平均25%;个人缴费由3%起步,过渡到8%,个人账户12%。
1997年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7〕134号)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统一和规范,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账,企业的平均缴费比例从职工工资总额的25%逐步过渡到20%。
2004年11月原劳动保障厅《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甘劳社发〔2004〕165号)规定从2005年1月起全省企业缴费20%,个人缴费8%。
养老服务政策汇编
养老服务政策汇编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各种服务,以满足老年人身体、心理、社交和文化等方面的需求。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服务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都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为了确保老年人的长期照顾和福祉,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养老服务政策。
以下是关于养老服务政策的汇编,旨在了解各国和地区的政策措施。
一、中国养老服务政策1.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提出了建设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体系的目标。
政府鼓励社区建设养老院、老人活动中心等基础设施,提供医疗、康复、娱乐等服务。
2.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中国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了全国范围的城乡老年人,为他们提供基本的养老金。
3.政府养老补贴:中国政府鼓励养老院等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并提供相应的资金补贴,以降低老年人的养老负担。
4.康复护理服务:中国政府推行康复护理服务,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康复用品等服务。
政府对康复护理机构给予资金支持。
二、美国养老服务政策1.社会保险制度:美国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社会安全养老金和医疗保险。
这些保险制度为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和医疗保障。
2. 长期护理服务:美国政府通过Medicaid和Medicare等计划,为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人提供财务援助和服务。
政府还鼓励私人保险公司提供长期护理保险。
3.养老院监管:美国政府对养老院进行监管,确保养老院提供高质量的照顾和服务。
政府发布相关法律和标准,规范养老院的运营。
4.鼓励居家养老:美国政府鼓励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社区护理和家庭护理等服务。
政府设立了老年人居家护理计划,为需要居家护理的老年人提供专业护理人员。
三、日本养老服务政策1.养老保险制度:日本实施了全民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国民养老保险和厚生年金制度。
这些保险制度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金。
2.鼓励老年人就业:日本政府鼓励老年人参与就业,提供相关培训和就业机会。
政府为雇佣老年人的企业提供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制度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制度的内容包括覆盖范围、缴费基数和费率、社会统筹与个⼈帐户相结合、养⽼⾦待遇、管理服务社会化、养⽼保险基⾦管理等,关于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制度的内容请阅读下⽂。
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制度是《国务院关于建⽴统⼀的企业职⼯基本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费征缴暂⾏条例》以及部发布的规章、⽂件确定的。
主要包括以下⽅⾯:(⼀)覆盖范围。
基本养⽼保险覆盖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商户纳⼊基本养⽼保险的覆盖范围。
⼀些地⽅将⾃由职业者也纳⼊了基本养⽼保险覆盖范围。
(⼆)缴费基数和费率。
企业缴纳基本养⽼保险费的⽐例,⼀般不得超过企业⼯资总额的20%,具体⽐例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少数省、⾃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数较多、养⽼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
个⼈缴纳基本养⽼保险费的⽐例,应逐步达到本⼈缴费⼯资的8%。
个体⼯商户、⾃由职业者的缴费全部由⾃⼰承担,缴费⽐例⼀般为20%,其缴费基数可以在当地职⼯平均⼯资的60%⾄300%之间选择⼀个缴费基数档次。
(三)社会统筹与个⼈帐户相结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缴费⼯资11%的数额为职⼯建⽴基本养⽼保险个⼈帐户,个⼈缴费全部记⼊个⼈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
随着个⼈缴费⽐例的提⾼,企业划⼊的部分逐步降⾄3%。
个⼈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个⼈帐户储存额只⽤于职⼯养⽼,不得提前⽀取。
职⼯调动时,个⼈帐户全部随同转移。
职⼯或退休⼈员死亡,个⼈帐户中的个⼈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企业缴费划⼊个⼈帐户部分,⼊社会统筹基⾦。
(四)养⽼⾦待遇。
实⾏“社会统筹与个⼈帐户相结合”养⽼保险制度后参加⼯作的职⼯,个⼈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发给基本养⽼⾦。
养老金缴纳管理制度
十三、实施时间(续)
13.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制度平稳运行。
13.5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金管理工作的考核机制,对养老金缴纳、管理和待遇支付等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12.3本管理制度施行前,已经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其养老金待遇按照原有规定继续执行。
12.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养老金管理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制定过渡措施,确保平稳过渡。
十三、实施时间
13.1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3.2本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和过渡措施,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养老金缴纳管理制度
一、总则
1.1为保障职工养老金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金缴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1.3养老金缴纳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合规的原则,确保职工养老金权益的实现。
二、养老金缴纳
11.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与国际养老金管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开展信息交流、人员培训等业务,提高经办能力。
十二、过渡措施
12.1本管理制度施行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其养老金缴纳、管理和待遇支付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12.2本管理制度施行前,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养老金账户余额,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和保护。
6.4养老金信息报告和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等,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七、争议处理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2000年修正)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200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7.28•【字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第33号•【施行日期】1999.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三号)《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已由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7月28日修正,现予公布。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7月28日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199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保障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及其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组成。
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供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国家、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企业离退休人员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人民政府指定地方税务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陕西省五七工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汇编
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时间:2010-09-14 18:45来源: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陕政发[1998]28号为了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以下规定按月缴纳:1、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缴费。
由用人单位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缴费应适当降低,具体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测算确定。
2、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4%的比例缴纳。
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职工缴费工资高于本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工资,计算缴费额;低于本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工资,计算缴费额。
黑龙江省养老保险文件汇编
黑龙江省养老保险文件汇编养老保险是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黑龙江省一直高度重视养老保险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养老权益。
以下是对黑龙江省部分养老保险文件的汇编及解读。
一、《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缴费标准、待遇计算等重要内容。
在覆盖范围方面,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
缴费标准方面,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
缴费基数的确定有明确的规定,以保障缴费的公平合理。
待遇计算则根据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二、《黑龙江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进一步完善了黑龙江省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强调了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将更多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保障体系。
同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在养老金调整机制上,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合理地调整养老金待遇,以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
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三、《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此办法旨在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
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缴费标准和补贴政策。
缴费标准分为多个档次,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档次缴费,政府给予相应的补贴。
待遇领取条件包括年满 60 周岁、累计缴费满 15 年等。
对于特殊困难群体,还给予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四、《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随着改革的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也进行了重大变革。
养老服务政策汇编-2013-2015
【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标准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2015年1月19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2015年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标准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2015年1月19日〕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计生卫生委办公厅《关于遴选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的通知》〔2015年1月13日〕【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2014年12月30日〕商务部民政部《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公告〔2014年第81号,2014年11月24日〕商务部《关于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急商服贸函〔2014〕899号,2014年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2014年11月1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325 号,2014 年10 月30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2014年9月12日〕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发〔2014〕105号,2014年8月26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4〕24号,2014年7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100号,2014年7月8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民办函〔2014〕222 号,2014 年6 月20 日〕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53号,2014年6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组织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1358号,2014年6月16日〕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教职成〔2014〕5号,2014年6月10日〕民政部等部委《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2014年5月2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2014年4月17日〕民政部中国保监会全国老龄办《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指导意见》〔民发〔2014〕47号,2014年2月28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2014年2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2014年1月28日〕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17号,2014年1月26日〕【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快社会办医的假设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2013年12月30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3〕23号,2013年12月27日〕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369号,2013年12月13日〕民政部《关于建立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的意见》〔民发〔2013〕207号,2013年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13〕40号,2013年9月28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年9月6日〕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2013年7月30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36号,2013年7月19日〕《养老机构管理方法》〔民政部令第49号,2013年6月28日〕《养老机构设立可方法》〔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6月28日〕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综〔2013〕56号,2013年4月28日〕商务部民政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机构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13〕67号,2013年2月17日〕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假设干意见》,并明确“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意见”。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本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篇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历经辽政发[1993]34号、辽政发[1996]1号、辽政发[1997]41号、辽劳社[2002]105号和辽劳社发[2006]81号等5次改革,目前执行辽劳社发[2006]81号文件,现将此文件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说明如下,并附举例。
一、计发公式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平均指数=(a1/c1+a2/c2+a3/c3+??+an/cn)/N其中:a1a2??a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缴费工资;c1c2??c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省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开始为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为缴费年限。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指数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缴费年限×计发比例(1%)(二)过渡性养老金/2×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前)×计发比例(1.4%)(三)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2001年6月30日前账户储存额+2001年7月1日后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老账户养老金+新账户养老金二、举例说明某女,1958年11月出生,1977年12月参加工作,20__年11月(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全部缴费年限为36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为15年零1个月,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为18年零1个月。
截至退休当月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77元,其中:2001年6月30日前账户储存额为6846元;2001年7月1日后账户储存额为***.77元。
该人历年缴费工资见下表:注:1.本人缴费指数(即公式中的an/cn)=本人缴费工资/省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开始为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社会保险政策汇编
社会保险政策汇编一、背景介绍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变化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及其意义,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认识社会保险制度。
二、养老保险政策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政策,它规定了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养老金。
具体来说,养老保险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参保范围:所有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2、缴费年限:参保人需要累计缴费满15年,才能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领取养老金。
3、缴费基数:参保人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根据当地政策确定。
4、领取条件: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满15年后,可以领取养老金。
5、养老金调整: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养老金水平。
三、医疗保险政策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一项基础性政策,它规定了参保人在生病期间可以享受医疗保障。
具体来说,医疗保险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参保范围:所有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参加医疗保险。
2、缴费基数:参保人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具体比例根据当地政策确定。
3、报销比例:参保人在医院就医时,可以按照规定比例报销医疗费用。
4、特殊保障:针对一些特殊疾病患者,医疗保险政策还提供了特殊保障,如大病保险等。
四、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一项保障性政策,它规定了参保人在失业期间可以享受一定的失业保险金。
具体来说,失业保险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参保范围:所有在职职工都可以参加失业保险。
2、缴费基数:参保人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具体比例根据当地政策确定。
3、领取条件:参保人因为非个人原因失去工作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4、领取期限: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时间确定,一般为24个月。
5、职业培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保人还可以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
机关保险待遇制度汇编模板
标题:机关保险待遇制度汇编一、前言为了更好地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益,提高保险待遇,根据国家及地方政策规定,我们对机关保险待遇制度进行了汇编,以便广大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
二、机关保险待遇制度概述1. 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
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
退休后,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和工资水平等因素,领取基本养老金。
2. 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行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
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
患病就医时,按规定的报销范围和比例报销医疗费用。
3. 失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个人不缴纳。
失业后,根据缴费年限和本人工资水平等因素,领取失业保险金。
4. 工伤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按规定的报销范围和比例报销医疗费用,并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 生育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女职工生育时,按规定的报销范围和比例报销医疗费用,并领取生育津贴。
三、养老保险待遇1.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 =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 基础养老金。
2. 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 = 退休前本人工资× 缴费年限× 基础养老金系数。
3.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 个人缴费× 缴费年限× 账户累积系数。
4. 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50岁(特殊工种除外)。
四、医疗保险待遇1.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慢性病医疗等,报销范围和比例按照政策规定执行。
2. 大病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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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1.改革背景
1984年,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传统产业的国企经济状况日趋严峻,影响养老金的发放 非国有和集体经济等多种经济体制的快速发展, 从业职工日益增多 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实行社会统筹
1986年,《国有企业合同制暂行规定》,引入了个人缴费机 制, 确立了企业、个人、国家三方共同筹资的原则
(1)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探索阶 段(1984年—1990年)
• 1982年开始,我国分别在江苏、广东等地试行职工 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即由社会专门机构进行统一 筹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退休费用资金。
• 1984年4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在城镇集 体企业实行法定养老保险制度,之后制定了《城 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 条例》。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的建立与发展;明确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 革的原因与措施;能够对中国城镇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相关分析; 了解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实行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自主的企业年金(过去也称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职工自愿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相结合的制度。
1. 负责管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业务的各级工会组 织被解散,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被撤销;
2. 1969年,支付退休人员所需的退休费由各企业 自行负担,在“营业外项目”列支;
3. 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劳动部被取消,监督的职能 转移到了地方劳动部门。
•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阶段 (1978年—1984年)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 新农保养老保险制度 •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制度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实行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强制的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自主的企业年金(过去也称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职工自愿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相结合的制度。
1958年 1960年
《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工 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这两个规 定统一了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 退职制度。
《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职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 办法》、《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职工、社员退职、 退休处理暂行办法》,把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职工也纳 入了强制制度化养老范围。
第一节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的改革与发展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建立到现在,大体 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
一、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阶段(1951年—1965年)
二2、 城镇职工养老单保击险制此度处的添停滞加阶标段题(1文96字6年—1977年)
三、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阶段(1978年—1984年)
1978年
《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 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国企职工和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条件、待遇水平作了统一规定; 把离休作为退休的一种形式规定下来。
1983年
国家提高了生活困难的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金待遇 水平。
主要特点:这一期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有所扩大,但仍然表现
• 1984年各地开始了以建立新的统筹体系 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保险体制改革。
• 1985年,福建省率先实行国有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
政策成效
• 职工退休费用由社会统筹,在筹资方式及社会化 管理方面迈出了重要步骤,减轻了国家与企业的 负。
• 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扩大了养 老保险的社会覆盖面。
• “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统筹原则使各地积累 了一定的养老保险基金,从而为人口老龄化高峰 期的养老金支付作了必要的准备。
为以现收现付制模式开展的以企业为单位的独立的制度安排,在性质上 仍然属于“企业保险”,并没有实现基金在社会范围内的统筹,因此还 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
• 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发展阶段 (1984年—2000年)
(一)传统养老保险制度的弊端
1.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 2.养老保险给付层次单一; 3.养老保险享受权利和待遇水平受职工身份的限制; 4.养老金计发办法单一,无法适应新的工资制度; 5.退休条件和待遇标准在设计上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 6.养老金未与工资和物价指数挂勾; 7.“文革”以后形成的“企业保险”失去了社会互济和政府强 制的性质,加重了企业和国家的负担。
5
1
男满60岁,一般工龄25年,本企业工龄10年;女满50岁,一 般工龄20年,本企业工龄10年,养老金水平根据本企业工龄和
本人标准工资确定,约占职工工资的35%—65% 。
(二)企业和国家机关职工退休、退职办法的统一
1955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国家财政负担,从行政事业费中直接 支付,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最终导致了中国养老保险 制度的“二元化”结构 。
这一时期养老保险的特点:
1.覆盖范围有限,且由各单位具体实施; 2.以“现收现付”模式供给和支付养老金,造成企业 和国家财政负担过重;
3.养老金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替代率水平比较高, 养老金支付压力较大;
4.具有制度范围内的共济(养老金的30%全国统筹) 功能,风险由国家承担。
•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阶段 (1966年—1977年)
保
条
规定社会保险费全部由企业负担,缴费率为企业工资总额的 3%。企业所缴纳保险费的30%上缴中华全国总工会,作为社
例
会保险统筹基金;70%留在企业,用于企业直接支付养老金。
1
中华全国总工会是社会保险事业的最高管理机构;劳动部是全
9
国社会保险事业的监督机构;工会基层委员会是执行《劳保条 例》的基层单位。
四、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发展阶段(1984年—2000年)
五、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阶段(2000年至今)
•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阶段 (1951年—1965年)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创立
规定覆盖范围是100人以上的国营、公司合营、私营和合作社
劳
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以及铁路、航空、邮电三个 产业所属企业和附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