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文件通知(修改)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09•【字号】粤发改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发改规〔2020〕2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及机构改革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废止决定,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我委对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废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债规模管理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粤发改外资〔2016〕670号)等4份规范性文件(附件1)。
二、对《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1号)等2份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请各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对依据本通知废止修改的文件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修改。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修改部分条款的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0年1月9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债规模管理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粤发改外资〔2016〕670号)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资环〔2011〕913号)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粤发改外函〔2005〕2236号)四、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外〔2005〕968号)附件2修改部分条款的规范性文件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1号)修改内容:(一)通知中“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修改为“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各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23.03.17•【字号】上海银发〔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上海银发〔2023〕32号上海市各相关金融机构,各支付机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银联,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清算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按照人民银行的相关工作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辖区商业汇票业务的通知》(上海银发〔2003〕164号)等18份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一、删除《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辖区商业汇票业务的通知》(上海银发〔2003〕164号)第七条。
二、将《上海区域性票据交换范围内签发支票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上海银发〔2005〕143号文印发)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出票人开户银行(或代理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支票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责令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罚款代收机构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删除《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银发〔2006〕57号)第二条第(四)项。
四、将《上海市商业承兑汇票不良支付信息报告、发布、使用基本规定》(上海银发〔2007〕257号文印发)第十四条修改为“举报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商业承兑汇票不良支付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责令其纠正。
”五、将《上海市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实施细则》(上海银发〔2008〕287号文印发)第十八条修改为“银行机构违反《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1.01
•【字号】江津府发〔2020〕23号
•【施行日期】2020.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区司法局会同有关单位对区政府(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区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3件,修改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
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且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需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责任单位负责拟文后按要求送审。
附件:1.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需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日
附件1
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需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2年12月7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1981─1992年产生的文件逐个进行清理,经12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予以废止11件,修改7件,现予公布。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如下:┌──────────┬───┬────┬──────────┐│名称│文号│发文日期│说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政发││与《条例》关于企业享││处理当前工商关系中│[1983]│1983年8 │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39号│月31日│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知》│││售权等规定不一致。
│├──────────┼───┼────┼──────────┤││││与《条例》关于企业可│││长政发│1986年11│以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长沙市公路运输管理│[1986]│月7日│或者跨行业调整生产经││暂行办法》│17号││营范围等规定不完全相│││││符。
拟制定新的规定代││││││├──────────┼───┼────┼──────────┤│《市人民政府转发企业│长政发││与《条例》的规定相抵││整顿领导小组关于实行│[1983]│1983年10│触。
││企业整顿工作责任制和│54号│月26日│││奖惩办法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材│长政发││与《条例》关于企业享││料经营管理的规定》│[1985]│1985年5│有资产处置权等规定不│││11号│月9日│符。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4.07•【字号】辽国土资发〔2015〕45号•【施行日期】2015.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5〕45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省厅对厅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辽宁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4月7日附件1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1]36号)2、印发《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1]84号)3、《关于加强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辽国土资发[2001]153号)4、《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用地和土地出让政策的实施细则》(辽国土资发[2005]103号)5、《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5]107号)6、《关于印发报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市级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09]22号)7、《关于印发报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市级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10]39号)8、《关于开展项目用地评估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2]134号)9、《关于开展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省级检查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3]117号)附件2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2号)(一)删除“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补偿”中第(二)项“临时用地造成永久性破坏到期无法复耕的,本着只补不征的原则,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2年)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8•【字号】荆政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荆门市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使用规定》(荆政发〔1999〕32号)等1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荆门市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使用规定》(荆政发〔1999〕32号)(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三条修改为:“侦察证限于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中直接从事侦察保卫工作的侦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使用。
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配置、使用范围限于国家安全机关直接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指挥车、执行侦察保卫任务的车辆及囚车。
”(三)第四条第七部分修改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优先购买飞机票、火车票、长途客车票、船票。
特别情况下,可以先乘坐后补办票证。
”(四)第五条修改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侦察保卫任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出示《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可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完成任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的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五)第六条修改为:“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出示《侦察证》或《特别通行证》,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交通信号的限制;可以在交通管制或戒严地区通行;机动车辆可以在非指定地点停靠;遇交通阻碍,可以不受排队顺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限制,先行通过道路、桥梁、渡口、隧道;免受关卡检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衢政发〔2016〕55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衢政发〔2016〕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经研究,决定对《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对《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范性文件(15件)(一)《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1.删去第十八条。
2.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合并,修改为“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书面答复处理:(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应当同时提供。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答复处理。
(四)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0•【字号】南府办[2002]102号•【施行日期】200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2年5月10日南府办[2002]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部分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政策措施相抵触或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修改规章18件:1、《南宁市南湖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园林局提出修改意见。
2、《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提出修改意见。
3、《南宁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由南宁电信分公司提出修改意见。
4、《南宁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规定》由市残联提出修改意见。
5、《南宁市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及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提出修改意见。
6、《南宁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7、《南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8、《南宁市餐馆、饮食店、文体娱乐服务行业防治环境污染暂行管理办法》由市环保局提出修改意见。
9、《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0、《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1、《南宁市城市客运管理办法》由市交通局提出修改意见。
12、《南宁市外来劳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修改意见。
13、《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4、《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5、《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由市商业贸易局提出修改意见。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1年)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荆政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2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荆门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16件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一、关于《荆门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荆政发〔2000〕32号)(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规划设计,由开发建设单位编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单位附属绿地规划设计,由单位自行组织编制,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核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时,应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核绿化用地面积。
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绿地面积,严格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指标实施。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风景林地、防护林地。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征用时,必须先报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五)将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修改为“行政审批部门”。
(六)删除第二十三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
二、关于《荆门市城市公共绿地管理办法》(荆政发〔2003〕9号)(一)文件中涉及的部门名称按照机构改革后确定的名称相应调整,涉及的部门职能按照机构改革后确定的部门职能相应调整。
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10.20•【文号】民政部公告第49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民政部公告第49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修改9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民政部2020年10月20日附件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民发〔2003〕112号)将“被送养儿童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提交该儿童同意被送养的书面意见”修改为“被送养儿童是年满8周岁以上的,应提交该儿童同意被送养的书面意见”。
将附件8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3〕181号)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收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收养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三、《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07〕314号)将“婚姻登记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保障”修改为“婚姻登记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保障”。
四、《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通知》(民办函〔2008〕4号)将“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行为,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通知如下”修改为“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行为,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通知如下”。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4•【字号】牡政告〔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牡政告〔2021〕3号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修改4件、废止7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一、修改4件规范性文件(一)《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牡政办规〔2020〕4号)1.删去第五条第(一)项中"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应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政策。
如国家规定延长以上群体贷款支持期限,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2.第五条第(五)项修改为"贷款申请人因注册营业执照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无法进行失业登记的,但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前符合登记失业条件的,可参照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3.第十一条第(一)项第1目第1点修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通过'金保工程网'查验身份信息,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参照登记失业人员由受理申请的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第2点修改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通过'金保工程网'查验身份信息(残疾人可提交残疾人证)";第5点修改为"高校在校生:实行告知承诺制,通过查验学信网学籍信息或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第8点修改为"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第10点修改为"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部门或所在地乡镇政府提供的证明"。
国家能源局关于修改水电领域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修改水电领域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8.05.16•【文号】国能发新能〔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修改水电领域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现决定对《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156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156号)删去第一条第(三)项中的“要充分发挥工程咨询的重要指导作用,提高前期设计工作质量;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设计审查,并对审查结论负责;要对大坝防震抗震、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报告、工程建设方案等重要技术问题加强指导、严格审查,对工作内容和深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予安排审查”。
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61号)(一)《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中删去以下内容:1.第四章全文;2.第三十三条中“报原审查单位审查”。
(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中删去以下内容:1.第五条中“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2.第六条中“报原审查单位审查”;3.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全文。
三、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水电建设前期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77号)删去第二条中的“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水电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勘测设计招标及项目预可行性、可行性研究工作。
主要河流上的项目前期工作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管理,其他河流上的项目前期工作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管理。
对于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删去第四条中的“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水电建设前期工作管理,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等单位要严格设计审查管理,对于无开发规划、未经同意擅自开展前期工作以及其他不符合建设管理程序和要求的项目,不得进行技术咨询和设计审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7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7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强市场活力,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保监会对现行保险资金运用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一、删去《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保监发〔2005〕16号)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委托一个托管人托管股票资产。
多家保险公司共用一个股票交易席位的,应当选择同一托管人。
”二、删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9〕45号)中关于“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我会决定对保险公司股票投资实行备案制。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股票投资能力标准》和市场化原则,选择股票直接投资或委托投资方式,并向我会备案”的规定及相关附件。
三、删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证券交易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77号)第七条第三款关于“保险机构参与特殊机构客户模式试点,应当按照成本收益原则和业务需要,合理确定服务券商数量和证券账户数量,选择的服务券商不超过3家,在每家服务券商开立的证券账户最多不超过3个”的规定。
四、删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调整事项”中的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或者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根据《市人民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号),现将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荆门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荆政发〔〕号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危险房屋安全管理,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范围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房屋,是指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因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于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房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荆门城区和东宝区、沙洋区范围内中央、省属企业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东宝区、沙洋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立前,其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暂由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
钟祥市、京山县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第六条经批准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必须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初审,报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的任何机构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不安全因素的,应及时向房屋鉴定机构申请进行安全鉴定。
第八条下列房屋必须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一)使用期满五十年的钢结构和钢混结构的房屋;(二)使用期满四十年的砖混结构的房屋;(三)使用期满三十年的砖木结构的房屋;(四)使用期满十年的简易结构的房屋;(五)买卖、出租、转借、抵押有不安全因素的房屋;(六)原有房屋改变用途后为公共场所用房,必须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每年申请鉴定一次;(七)原有房屋装饰装修并改变结构的房屋;(八)房地产业务管理部门发现有不安全因素的房屋。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3号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3号各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省森林公安局、厅直各单位:根据《辽宁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辽政办明电[2017]56号)要求,按照“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原则,省厅决定对《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的意见》(辽林办字[2006]76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一、《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林办字〔2006〕76号)1. 删除第十四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二、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1. 将第二条中“本细则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修改为:“本细则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
2. 将第七条中“省林业厅设立省生态公益林项目中心;”修改为:“省林业厅设立省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
3. 将第八条中“负责本级管理范围内的管护队伍建设、人员招聘及考核工作;”修改为:“负责本级管理范围内的管护队伍监管工作;”。
4.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
依据国家以及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 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省级公益林区划。
全省按照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标准划定的生态公益林中,除国家级公益林以外部分,划定为省级公益林。
关于修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0)
关于修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0)各区县(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减证便民”,最大程度精简和优化各类证明,提高公共服务效率,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泸州市市本级证明材料取消清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9〕35号)要求,现对《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涉及内容予以修订。
一、将《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泸市科知〔2017〕210号)第十条内容修订为:“申报材料(一)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函;(二)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三)其他相关附件:包括拟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和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职称、学历复印件;研发试验设备资产清单及照片;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科研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对外科研合作合同或协议复印件;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表及说明;单位获得相关荣誉称号及奖励证书复印件;年度研发投入财务专项报告;行业资质或许可复印件;涉及环评达标、消防达标要求的需附相关达标资料复印件。
”。
二、将《泸州市小微企业研发检验测试费补助实施办法》(泸市科知〔2018〕195号)第四条内容修订为:“申请研发检验测试补助的小微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一)泸州市小微企业研发检验测试补助申报表;(二)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和经费预算;(三)小微企业上年度、上月财务报表;(四)第三方权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测试报告、检验检测费用正式发票和其他可以说明测试内容和用途的相关材料;(五)提供相应财务管理和核算制度文件;(六)小微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法人代表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
三、将《泸州市创新型科研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泸市科知〔2018〕205号)第六条内容修订为:“申请材料:1.泸州市创新型科研机构认定申请表、申请书。
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创新型科研机构章程。
4.创新型科研机构的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5.创新型科研机构科研人员表及其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复印件。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2•【字号】齐政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齐政规〔20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维护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根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19〕16号)文件要求,现将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如下:一、对以下7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信息公开若干规定的通知》(齐政发〔2013〕28号)。
(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建筑环境审查暂行规定><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城市色彩建筑风格技术规范>和<关于加强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道路两侧商业建筑布局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齐政办发〔2014〕79号)中的《齐齐哈尔市建筑环境审查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道路两侧商业建筑布局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予以废止,《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城市色彩建筑风格技术规范》保留。
(三)《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通知》(齐政办规〔2016〕13号)。
(四)《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1号)。
(五)《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施联防联管的意见》(齐政规〔2017〕4号)。
(六)《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25号)。
(七)《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规〔2018〕5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潍政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确保机构改革后行政机关依法有序履行职责,推进全面依法治市、依法行政,激发市场、社会创新创造活力,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对《潍坊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潍政发〔2002〕34号)等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潍坊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潍政发〔2004〕42号)等5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潍坊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潍政发〔2013〕15号)等8件文件不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现公布如下:一、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一)《潍坊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潍政发〔2002〕34号)。
(二)《潍坊市市区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关于重新公布潍坊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个文件的通知》,潍政发〔2017〕11号)。
(三)《潍坊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08〕6号)。
(四)《潍坊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实施办法》(潍政办发〔2009〕56号)。
(五)《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14〕16号)。
(六)《潍坊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18〕1号)。
(七)《潍坊市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潍政办发〔2018〕11号)。
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2件)(一)《潍坊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潍政发〔2004〕42号)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计划、财政、规划、物价等部门”修改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4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91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通知如下:一、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1.对《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5号)作出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政府对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2)删除第十条。
2.对《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作出修改。
(1)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网络传输即时交换有关数据,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
”(2)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传递的用人单位登记信息,以及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提供的批准成立单位信息,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及时进行核对。
”3.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40号)作出修改。
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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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各学院团委、学生会
材料报送格式的通知
各学院团委、学生会:
为进一步规范各学院团委、学生会报送的各种公文及书面材料(以下简称“公文”)格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现将各学院团委、学生会报送的有关材料格式如下规范:
一、公文的标题应当准确简要的概括所报送材料的主要内容和种类
(一)标题形式
工作计划、总结等建议采用“学院+部门名称+时间+文种类型”的形式,如“石工院团委宣传部2010年10月工作计划”、“资环院学生会生活部2010年11月工作总结”。
活动、会议通知等建议采用“学院+部门名称+事项+文种类型”的形式,如“材料院学生会科技部关于开展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的通知”、“化工院学生会关于召开部长例会的通知”。
(二)标题格式:一般用小二号,宋体加粗字体,据页面正中位置。
二、公文称谓(收文单位)
活动、会议通知等需列出称谓(收文单位)的,应在标题之后换行列出;称谓格式:“接收单位名称+冒号”,顶行,小四号,宋体,1.5倍行距,如“各学院团委、学生会:”。
三、公文正文
正文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文件中的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第五层为“①”,六层以上有拟文者本着清晰明了的原则自行决定。
正文一般用小四号,宋体,段首空2格,1.5倍行距,字符为标准间距,特殊需要强调的地方可用黑体。
四、公文落款:
一般建议采用“学院+部门名称”的形式落款,如“机电院团委组织部”,落款时间(××××年×月×日)在下一行列出。
字体、字号等同正文,居页面靠右位置,加盖公章。
五、公文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六、公文用纸
公文用纸一般为国际标准A4型(长29.7厘米、宽21厘米),左侧装订,页边距为一般按(上下各2厘米,左右各2.5厘米)设置。
七、其他说明:
(一)公文及报送材料中涉及表格、表单类文档,原则上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二)以上六项为参考规范,公文实际制发过程中,必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字体、字号、页边距和正文行距具体参数,但要求排版整齐、美观、节约。
(三)报送给其他上级单位的公文、材料,上级单位有明确行文、格式要求的,按上级单位要求执行。
校团委学生联合会 201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