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项目报批资料规范》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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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上报审批机关确认,同时告知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 二、加强发票管理 (一)汇总纳税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按照规定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 税普通发票和经国税机关批准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卷筒发票。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使用。 (二)汇总纳税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普通发票的报税均在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三)汇总纳税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接收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采集和审核检查由其主 管国税机关负责。 三、加强申报方式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的增值税申报纳税方式有三种:一是“按总分机构销售额占比分配应纳税 额”方式;二是“分支机构定率预征、总机构抵扣”方式;三是“分支机构定额预征、总机 构抵扣”方式。 汇总纳税企业的增值税具体申报纳税方式由审批国税机关确定。 四、加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 (一)汇总纳税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主管国税机关要上下联动、分工负责,加强固定资产 进项税额抵扣管理。 (二)汇总纳税企业年初将当年投资项目计划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半年终了30日内分项 目提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清单,由其主管国税机关上报审批机关通过FTP信息平台清分 下发给各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抵扣清单具体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名称、所属项目名称、 具体存放位置、发票开具时间、购进金额、申报抵扣时间、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等相关信息( 见附件2)。 各分支机构的主管国税机关对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并在收到信息的当月终了后30日内出 具书面审核反馈意见。 五、加强年度增值税清算管理 省、市国税局要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督管理,在次年5月底前,抽调人员组织专 班,对汇总纳税企业统一开展年度增值税清算。清算工作结束后,将清算结果通报给总机构 及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 六、建立汇总纳税企业的退出机制 (一)汇总纳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向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国 税机关核实,上报审批国税机关取消其汇总申报纳税资格。 (二)汇总纳税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国税机关上报审批国税机关,取消其汇 总申报纳税资格,按增值税一般规定就地缴纳: 1.纳税人组织机构、经营形式不再符合汇总申报纳税条件的; 2.总机构不能够对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库存商品、经营费用等实施实时监控的; 3.总、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税收,经主管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外国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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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外国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省外商投资企业和【标 签】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鄂国税函﹝2005﹞199号【发文日期】2005-06-30【实施时间】2005-06-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注释:全文失效。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备案受理通知书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范外资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湖北省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在湖北省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其间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有关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凡依国税发﹝2003﹞127号和国税发﹝2004﹞80号的规定,属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均适用本办法。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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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3.03
•【字号】鄂地税发[2008]47号
•【施行日期】2008.03.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47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省局的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请各地对照总局和省局的清理结果,对本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将清理情况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件
(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359号)。
(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通知》(鄂地税发〔2005〕10号)。
(三)《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2005〕62号)。
二、部分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件
(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地税发〔2006〕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三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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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2006-04-18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近年来,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不断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调整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已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征管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配合汇算清缴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总局重新设计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现将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新申报表是根据1998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变化的情况,在认真总结现行申报表设计、使用的经验和不足、广泛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设计改进的。
推广应用新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也是对纳税人优化服务的体现。
各级税务机关对此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新申报表推广应用当中的问题。
二、认真做好新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为了让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完整、准确地理解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
在今年6月30日前,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组织基层征管一线的税务干部和纳税人、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学习、宣传和培训,及时掌握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及填报方法,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质量。
三、推广应用新申报表的时间安排和要求推广应用新申报表采取分阶段、分步骤的方式进行。
(一)2006年5月1日至6月30日试用新申报表。
总局确定广东省珠海市国税局、山东省济南市地税局为试用单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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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5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落实组织领导和人才队伍保障《意见》提出了新形势下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的总体思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二十四字”新要求,明确了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是新时期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意见》的重要性,认真学习领会,并从组织领导、人才队伍建设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意见》的落实。
所得税管理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业务工作,涉及其他各个税种的管理,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一把手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分管局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领导开展各项工作。
要培养和建设一支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所得税管理队伍,以适应现在乃至将来所得税管理工作需求。
各地可在稳定现有的所得税管理队伍的基础上,将具有较高税收业务水平,并具有一定实际征管经验的业务骨干充实到各级所得税管理岗位。
同时,要结合各地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加大企业所得税业务培训力度,促进所得税管理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
二、进一步夯实所得税管理基础要充分利用核心征管软件上线的有利条件,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户籍管理。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分级分类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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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分级分类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鄂地税发[2008]99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分级分类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99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收分级分类稽查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稽查局)反映。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湖北省地方税收分级分类稽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突出稽查重点,增强执法刚性,提高稽查效率,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级分类稽查是指按照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下同)年缴纳的地方税收总额,将其划分为大、中、小三类,由省、市、县三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分别组织实施重点检查的稽查实施模式。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实施分类稽查的重点纳税户的标准和数量,应根据纳税人总户数、日常税收征管水平、税收秩序环境和税务稽查力量等情况确定,并做到上下之间相互衔接。
第四条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接稽查的大型纳税户的标准,目前暂定为年缴纳(代扣代缴)地方税收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单位。
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重点稽查的纳税户的标准和户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分别报省、市(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备案。
第五条纳入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分类稽查的重点户确定后3年内不得改变,3年后如纳税数额低于确定的标准的可作调整。
新达到确定标准的纳税户,应在次年分别纳入各级重点户的稽查范围。
第六条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确定的重点稽查户,应书面告知下一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和纳税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并搞好上下稽查局之间的工作衔接,以避免稽查空位或重复稽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ec5443a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99.png)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鄂国税函[2008]10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国税函[2008]103号)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新税法的顺利实施,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新税法和实施条例,尽快掌握新税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具体操作规定。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新税法是根据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建立的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不仅顺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时代要求,也是我国经济体制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
新税法的实施有利于公平税收负担,促进经济良性发展;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提高征管效率;有利于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发展后劲;有利于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促进中部地区崛起。
因此,新税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贯彻落实新税法是今后一段时期税收工作的重点。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新税法,深刻理解其出台背景、必要性及其深远意义,要深入分析新税法实施对地方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的影响,要把确保新税法的顺利实施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
为了确保新税法的顺利实施,省局成立由刘勇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孙振忠副局长任副组长,省局所得税处、办公室、法规处、征管处、流转税处、信息中心、计统处、国际税务处、稽查局负责同志任成员的新税法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指导全省新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所得税处,负责新税法和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具体工作。
2023年湖北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及答案
![2023年湖北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3eeb2a7e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9e.png)
2023年湖北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税收宣传月宣传属于税收宣传中的( ) 。
A.日常宣传B.专题宣传C.专项宣传D.纳税咨询2.仁安区国税局第一党支部拟对党员发展对象小张同志进行政审,以下政审方式您认为不正确的是()A.为保证政审的客观性,政审必须回避本人进行B.查阅本人档案C.找同乡或知情人了解D.进行必要的函调、外调3.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一定期限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A.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B.设区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C.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D.税务分局4.以下哪项事项在升级服务中不适用互联网办理服务()。
A.《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B.外出经营报验登记C.《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D.非正常户解除5.以下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能予以代开的是()。
A.甲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从事技术咨询服务,某月发票使用完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6%税率的专用发票;B.乙是一家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成立初期年销售额不足80万元,某月发票使用完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C.丙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而免于征收增值税,当期销售一批货物,因客户需求,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D.丁是个人,在网络上经营手工编织品零售业务,因客户需求,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6.按照绩效管理“三步走”总布局,2015年是()。
A.试行年B.推进年C.提升年D.见效年7.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 ) 。
A.正常征增值税B.减半征增值税C.先征增值税后退D.只代开不征增值税8.下列举措中,能体现税务行政许可便民原则的是( )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84d0ef1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e2.png)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3.05•【字号】鄂地税发[2007]62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地税发〔2007〕6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为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制定了《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税务机关正确执行减免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应当实行集体审批制度,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减免税审批是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在审核中,可采取书面审核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和非减免项目又核算不清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收入比例分摊相应的成本费用总额,以确定应享受的减免税额。
第二章减免税的分类第六条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管理办法》第四条所称的报批类减免税是:(一)《管理办法》附件所列举的减免税:1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2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3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企业所得税优惠;4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5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6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企业所得税优惠;7转制科研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8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9林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0渔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1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2青少年活动场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3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dcdc631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31.png)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税收优惠管理的方式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免税收入、定期减免、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等税收事项的执行,在管理方式上,原则上实行备案类管理。
备案管理包括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具体方式。
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税收事项的执行,实行报批类管理。
企业所得税退税优惠政策按退税程序及要求办理。
二、备案类优惠管理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技术转让所得、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优惠税率、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部分收入不征税等税收优惠事项,实行事后备案,其它备案类管理的税收优惠均采取事先备案方式。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7c877a8b307e87100f696d2.png)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
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报批类税收优惠须经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享受.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列入事后报送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可在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且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第四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开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减免所得额或减免所得税额.不能分开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二章税收优惠审批管理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税收优惠事项审批申请表》(见附件四),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38104c0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eb.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0•【字号】鄂政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4〕1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10日湖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科学化、标准化和动态化管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和《湖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事项的新设、取消、调整和公开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事项包含本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委托或下放本省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第三条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垂直管理部门或双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列入实施地人民政府的《目录》。
行政审批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目录》为依据,未纳入《目录》的事项,任何部门不得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改办)是《目录》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目录》管理工作,对行政审批事项组织清理、编制目录、动态管理、发布信息、统计分析、考核评估及日常监管等。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对行政审批事项提出调整意见。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ed3d731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be.png)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5.26•【字号】鄂地税发[2008]119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119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008年4月30日,《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减免税审批,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减免税审批是指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纳税人的申请,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事实、依据进行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四条减免税审批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减免税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相关文书范本等,应当在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公布。
减免税审批事项的公布按省地方税务局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六条依照税收行政管理权限属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
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时,应当填写《减免税申请书》。
第七条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的减免税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核对完毕后10日内报省地方税务局。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向纳税人送达《补正减免税申请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湖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湖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https://img.taocdn.com/s3/m/720a980bb8f67c1cfbd6b8c0.png)
湖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湖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假设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要求,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现将税务行政许可有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名目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一〔一〕事项名称:指定企业印制〔一般〕发票的审批〔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三〕实施机关:省国家税务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姚家岭231号:430071 〕〔四〕许可条件: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3、企业治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治理;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生产治理规定。
〔五〕申请材料名目: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需要指定企业印制一般发票前,省国家税务局应对外公布招标公告。
行政许可申请人认为有条件印制一般发票,向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治理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实地核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长期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二〔一〕事项名称: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审批〔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治理方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91f927567fd5360cba1adb85.png)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8.04
【实施日期】2016.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根据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我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省国税局指定纳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省国税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二、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直接向省国税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规定的申请资料,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再由主管税务机关转送省国税局办理。
三、省国税局在门户网站公布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供下载查询,地址:。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4日
附件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并优化地方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并优化地方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a0ddb90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6225e57.png)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并优化地方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3.17•【字号】鄂地税发[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并优化地方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43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三抓一促”活动精神,实现争创“办事最快、服务最优部门”目标,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改善发展环境,促进跨越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简并、优化地方税务行政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对法律、法规设定和已经确认的审批项目,凡是能够由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尽量下放到基层地方税务机关。
对属省地方税务局审批事项,除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外,分别下放到市、州地方税务局或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
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6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6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审批权限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标准执行。
资源税减免审批。
对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申请减免资源税的,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对已明确取消审批的事项,坚决贯彻执行,不得变相审批。
对法律、法规设定和已经确认的审批事项,要按照“能取消的尽量取消”的原则予以清理。
对以下减免税审批事项仍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实行报批方式管理。
(一)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免;(二)房产税困难性减免;(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四)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减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6a2c821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6e.png)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07.05•【字号】鄂地税发[2000]193号•【施行日期】2000.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193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全省地方税政工作会议上,各地反映了企业所得税征收中一些政策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现明确如下:一、医疗卫生机构职工教育基金和科研基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01号)的精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不允许计提准备金。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部门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基金、科研基金,企业所得税法规没有允许其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行政单位取得经营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由于行政单位是国家财政拨款的职能管理部门,承担国家所赋予的职责,在税法的制定过程中没有将其规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其取得经营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转让部分产权取得的现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转让部分产权取得的现金收入属于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在税前列支。
四、事业单位征税问题行政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有应税收入,而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进行税务登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国税发〔1999〕65号)应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湖北省地方税收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跨省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跨省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5877562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fd.png)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跨省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5.14•【字号】鄂地税发[2008]111号•【施行日期】200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跨省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111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跨省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就跨省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中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政策学习和宣传各地要按照《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同时做好对总分机构的政策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总机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国税函[2008]44号附件4,以下简称《分配表》)的辅导,督促其按规定及时报送《分配表》,确保汇总纳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规范操作,加强联系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进行总分机构的所得税管理,加强与省外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共同做好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管工作。
(一)关于总机构的管理总机构尚未对2008年上半年各外省分支机构的所得税进行分配的,应于5月底之前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比例,填写《分配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通知外省各分支机构。
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6月5日前通过传真、邮寄等方式将《分配表》传递给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配比例提出疑义的,应在收到反馈情况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分配情况进行复核,并给予答复,所分配税款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在下一次分配中进行调整。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关于明确软件企业认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关于明确软件企业认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09794b1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c5.png)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关于明确软件企业认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7.24•【字号】所便函[2001]4号•【施行日期】2001.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关于明确软件企业认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所便函〔2001〕4号二OO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的精神,省地税局与省信息产业厅、省国税局按照《湖北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于今年6月认定通过了我省首批27家软件企业(鄂信信字〔2001〕77号)。
为了更好地做好认定工作及办理相关减免事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落实国发〔2000〕18号文件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去年制发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省局以鄂地税发〔2000〕324号予以了转发,并结合实际,与省信息产业厅联合下发了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鄂信信字〔2001〕21号),这些文件对软件企业如何认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作了明确的规定。
请各地认真进行学习,弄清楚认定条件,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把税收优惠落实到位。
二、按照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部门要做好申请单位的数据核实、减免税审批及资料建档工作:(一)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单位送来的《软件企业核实情况一览表》(省地税局制发)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并对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实,并将审核后的表格一份交给企业,一份存查。
(二)申请单位凭省认定管理委员会发放的认定证明书(一年一定)到主管机关办理减免事宜。
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减免税审批程序,严格审定,并将减免情况及时上报地市州局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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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项目报批资料规范》的通
知
鄂国税函[2003]258号
颁布时间:2003-8-15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项目的有关资料要求,省局拟定了《湖北省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项目报批资料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所得税处。
湖北省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项目报批资料规范(试行)
第一类税前扣除项目报批资料
一、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报批资料
(一)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立项资料
1.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国有、集体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控股的股份制、联营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
记证;
2.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3.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
技术开发费项目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用预算的内容应包括技术开发费名称、内容、承担单位、起止年限、费用总额、经费来源、上级科技补助费用金额、自筹金额等情况。
4.企业技术开发费立项确认书和支出情况明细表(费用项目为: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确认上述费用支出,设有科研机构的必须提供科研机构人员的工资清册、设备折旧清册;委托其他单
位进行科研的,必须出具委托合同和结算凭证。
(二)技术开发费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省局批复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立项确认书复印件;
3.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收入与开支项目明细表;
4.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本年度的《损益表》。
(三)工业类集团公司提取技术开发费
1.企业书面申请;
2.纳税年度企业技术开发费立项书;
3.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和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
4.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5.各分支机构名单和技术开发费具体分摊比例或额度明细表。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报批资料
基本报批资料要求:
1.企业书面申请;
2.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3.中国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核报告;
4.财产损失形成、确实无法收回的有关文件和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特别项目报批资料具体要求:
(一)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非常损失的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固定资产损失清单
(1)申报损失的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时间、品种和数量分类;
(2)固定资产卡片,包括原值、净值、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累计已提折旧额、实际发生的清理费用、损失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保险公司和过失人应赔偿的金额、固定资产的实际评估
价值等内容;
(3)损失前后的《固定资产目录》复印件及相关帐务处理记录;
(4)有关技术鉴定部门对损失固定资产出具的《损失鉴定报告》;
(5)已投保的固定资产发生损失时,应提供该项资产的保险合同和保险公司的《理赔书》;
(6)根据损失的原因,确认有过失人的,应说明过失人的赔偿情况和应赔偿的金额。
(7)作价处理固定资产的,应出具销售发票复印件。
2.流动资产损失清单
(1)申报损失的流动资产的购买时间、价格、品种、数量;
(2)购买流动资产的发票,流动资产原值、累计已摊销价值、帐面净值、实际净值、清理费用、变价
收入、保险公司和过失人应赔偿的金额。
(3)对原材料类的流动资产损失。
须提供原材料入库盘存情况、有关技术鉴定部门的出具的鉴定报告
和相关帐务处理记录;
(4)对经生产或加工的流动资产,应提供成本归集的计算表,如《生产成本计算表》或《产品成本计
算表》等证明材料;
(5)已投保的流动资产发生损失时,应提供该项资产的保险合同和保险公司的《理赔书》;
(6)根据损失的原因,确认有过失人的,应说明过失人的赔偿情况和应赔偿的金额。
(7)流动资产作价出售处理的,应出具销售发票复印件。
(二)坏帐损失
1.证明文书
(1)债务人破产应提供:人民法院的《企业破产裁定书》;由法院或原破产企业主管单位组成的清算小组,经清算后出具的《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方案》;原注册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注销登
记》的证明。
(2)债务人死亡应提供: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宣告死亡的证明文件及其遗产清偿情况。
(3)逾期未还款应提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的,提供债权人在逾期期间内通过法律程序组织催收的证据,包括债权人的《起诉书》、法院对债务人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以及由法院出具的执行终结裁定及有关证明材料。
未通过法律程序的,提供确认债务人债务产生和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三年的有关凭证,及债权人确实无法收回的事实证据。
2.须提供的有关凭证
(1)销售、劳务合同;
(2)应收帐款的原始凭证(如销售、劳务发票等);
(3)应收帐款已计入前期收入的记帐凭证和帐簿记录;
(4)应收帐款已收回部分的记帐凭证和帐簿记录;
(五)反映应收帐款实际需要报损的记帐凭证和帐簿记录。
三、金融保险企业统一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报批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总机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支出预算;
3.各分支机构名单和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具体分摊比例或额度。
第二类总机构提取和分支机构分摊总机构管理费报批资料
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报批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呈报审批表;
3.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名单、隶属关系证明文件和分支机构变动情况说明;
4.总分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表);
6.本年度管理费使用情况预算及管理费提取、分摊情况说明。
二、分支机构分摊管理费报批资料
1.经有权批准税务机关,批准的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文件;
2.分支机构上缴总机构管理费的凭证;
3.总机构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收据。
三、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机构管理费报批资料
1.管理费收支的预决(算)报告和收支情况决算表;
2.财务会计报表;
3.收取或支付总机构管理费的凭据。
第三类税前弥补亏损报批资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审批表》;
3.《企业亏损弥补登记表》
4.申报年度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
5.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
第四类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报批资料
一、投资立项时报批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3.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4.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5.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或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二、抵免确认时报批资料:
1.省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立项文件;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和购置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4.企业抵免基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和抵免年度的《损益表》。
第五类减免税报批资料
基本报批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纳税人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纳税人本年度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
特别报批资料: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依据,按照不同的项目,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企业、分支机构在高新区内和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
2.技术转让收入申请免税,需提供市州以上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证实属于技术性收入的证明。
3.科研单位应提交省以上科委出具的被认定为科研单位的文件。
4.利用“三废”企业需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企业所使用的原材料属于“三废”规定范围的证
明材料和利用“三废”生产产品投产日期的证明材料。
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需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年检证明、职工名单、待业、失业证明。
6.校办企业需提交“校办企业证书”、学校出资证明。
7.福利企业需提交“民政福利企业证书”、企业基本情况、残疾职工工种安排情况及劳动合同、企业职
工名单和发放工资表、企业出资证明。
8.军队办企业军委、总后及总后生产部和军队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含武警总部或武警各级后勤生
产管理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证书及出资证明。
9.遇有风、火、水、震等灾害的企业,需提交县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10.监狱劳教企业免税需提供批准其成立的文件、证书及出资证明。
1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提供转制的证明材料。
12.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需提供认定证书和年检证明。
第六类成员企业调整预缴比例报批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总局汇总纳税批准文件;
3.上年度预缴情况、总部与分支机构纳税申报表;
4.本年度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盈亏情况预测;
5.按不同比例预缴的测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