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据法现状及未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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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据法现状及未来分析
[摘要]证据法作为专门规定诉讼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都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所形成的上层建筑。目前,较为统一的证据法法典在我国并没有形成,它们只是散见于诉讼法、组织法、司法解释中,而且对于是否要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我国仍存在比较较多争议。这对我国的司法正义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为深入了解我国证据法现存问题及未来的立法需求,本文对我国证据法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且学习了国外各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证据法的精华部分,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为将来制定完善统一法典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证据证据法基本现状立法需求
一、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种类
一般来说用已知的事实来证明还未知的问题,证明的对象是未知问题,证据就是已知的事实。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证据问题,所以我们可以说证据的搜集和运用基本就是进行诉讼活动的全部,证据确定了诉讼活动基本也就可以完满结束了。司法正义的基础就是证据,判决如果缺少证据,那么它的正义性和公平性将很难得到保障。现在绝大多数的警匪片都有这么一句台词“人证物证俱在,看你还怎么抵赖”,这句台词就充分表现了证据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
(一)证据的概念
证据是证据法的逻辑起点。证据的定义和属性决定了举证、查证、质证和认证的范围、方向和标准①。这属于证据法的主要原理。
目前,我国关于证据的学理定义不胜枚举,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学说。在各种观点②中,影响较大的是“事实说”③、“根据说”④、“统一说”⑤等,“事实说”是多数派观点。但在《证据法原理》一书中,对以上各种说法进行系统分析后发现,“统一说”应当成为学界有关证据定义的通说。因为“统一说”具有更全面的代表性,更符合现行立法有关证据定义的本意,更有利于促成证据法基本原理的连贯性。
(二)证据的基本种类
我国《行证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可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其他的虽具体名称不同,但也不外乎就这几个种类。
书证、物证是以书面文字和具体物品等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为了判决罪行或与罪行有关的物品是物证。它是证明或追踪犯罪的罪行细节的物品。物证一般都能看得到、摸得着的,其表现形式都是多种多样的,都是客观存在的。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或存在状况来发挥作用。能够以文字、图形、符号等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就称为书证,例如犯罪嫌疑人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篡改的单据以及账本等。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的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陈述的内容具有主观性,需要司法人员对其进行确认。当证人无法出庭时,证人可用书面形式将其证言提交法庭,而且鉴定结论的法定形式就是书面形式。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说明,它应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的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能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由于其本身特点,决定了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随着科技的发展,这种证据在破案过程中应用的较为广泛。
其他几种证据也有较为广泛的使用,在破案的过程中也尤其重要。
二、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基础
证据法是指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当今,我国并未形成统一的证据法,但学界和务实界近十余年的努力使证据法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证据法的范围、体系、原则、方法等基础问题越来越引人注目。在西方国家得到普遍认可的有两种说法:证据法和证据规则。据了解,英美法等国家普遍认为证据法包括证据规则。其学界认为证据法包括基本原则、证明责任规则和证据规则三部分。在德国学界得到普遍认可的术语不使证据法而是证据规则,在其理论中,证据法与证据规则是统同义语。
我国学界通说采取广义的立场,认为证据规则不但调整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证明力等证据个体属性,而且调整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行为证明。⑥按照这种观点并不用严格区分证据法和证据规则。
我们认为现行证据法一般包括证据法基本原则、证据规则和证明规则三个部分。证据规则和证明规则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含义有时相同、互为构成要素、相互支撑、相互包含。尽管证明规则和证据规则之间存在上述的联系,但我们依然坚持立场,主张正确分明两者,它们存在以下区别:在证据法中的地位不同、在划分证据法分支领域方面的作用不同、在区分证据制度种类方面的作用不同、违反的性质不同。
(一)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证据法基本原则是属于法律原则,它是证据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是指反映证据法的任务和目的,作为证据制度、规则之基础并对证据运行机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证据适用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1﹑客观真实原则
客观真实原则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客观地、全面地调查取证,并以查明案件真相为证明目的,又称为实质真实发现原则。该原则的功能在于证明的目的地位。
2﹑证据裁判原则
执法机关只能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没有证据就不能认定事实这就是证据裁判原则。此原则的功能是证明手段定位。证据裁判原则是人类从非理性裁判走向理性裁判的一个重要标志,被称为有关证据规定的帝王条款。
3﹑自由心证原则
法官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全案事实的判断就是自由心证原则。在这方面法律不作
预先的硬性规定,只是执法人员本着理性和良心,根据其本身在调查和辩论中产生的内心确认进行裁判。该原则是证明方法的定位。
4﹑证据辩论原则
诉讼各方根据事实和搜集所提交的的证据只有经过充分的法庭辩论才能作为进行司法裁判的基础,这就是证据辩论原则。
5﹑利益衡量原则
国家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当中,必须全面调查各个方面
的有关的利益,并对证据的轻重缓急进行选择和协调,以确保能够最大化的实现各方面的利益。该原则是一个方法原则。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对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有助于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新建议,完善证据立法;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可能发生的矛盾和遇到的疑难问题;有助于领会证据法各项制度和具体程序的精神实质。
(二)证据法的理论基础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的实践重要性在于明确证据法基本制度构建的方向,学理重要性在于明确方法论和学术流派的划分,因此备受学术界瞩目。经过长时间的讨论,我们先后得出了认识论、价值论、二元论、三元论等代表性观点。
1﹑认识论
认识论者以刑事证据制度为视角,与价值论针锋相对,但将研究重点放在认识论,主要观点是:客观真实论,民族特色论,反映论、实践论和辨证论,社会证明与白马亦马论,结合论。
2﹑价值论
价值论者鲜明地提出“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⑦,其主要观点是:不可知论和法律真实论、白马非马与司法证明论、形式理性论与程序正义论、证据法属于程序法、误区论与困境论。价值论者认为将证据学作为注重逻辑、经验和认识规律的证据学理论基础,无可厚非;但将认识论作为以争端合法解决和法律公平适用为目标的证据法的理论基础,适用错了地方的。
3﹑二元论
二元论者认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和程序主义论,其主要主张是:认识活动在证明中具有决定性意义,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为发现客观真实而设计,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认识论和价值论。
4﹑三元论
三元论者认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包括认识论、价值论和效率论。其主要观点是:客观真实论、相对认识论、多元价值体系论、效率论。其中,效率论是三元论的特色所在。效率论的要点包括:效率的内涵;效率与公正;侦查机关享有强大的调查权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