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据法现状及未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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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

简论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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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 国证据规则的现状 与完善

文章编 号 : l S S N 1 0 0 6 -6 5 6 X ( 2 0 1 4 ) 0 2 — 0 1 6 8 - 0 1
证据规则是 现代各 国诉讼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证 据制度 中的关 键 。较早 论述我 国证据规 则问题 的是樊崇 义主编 的 《 刑事诉讼 法学 研究 综述 与评 价 》一书 。该书 在关 于证 据制 度 的完 善 建议 中指 出:
的准确性 。②保护人权和其他重大社会利益 证据规则有利于保护公 民
( 一 )完善 我 国证 据 规 则 的 必 要 性
①完 善我国证 据规 则是依 法治国的需要 证据规则 的建立 , 可 以 进一 步完善诉讼程序 , 一方面保证人 民法院审判权和人 民检察 院检 查
二 、我国证 据规 则的 现状
的合理性 , 缺少对于刑事案件全面的掌控和对证据收集、审查 、判断、 的权利 不受 国家权 力的非法侵犯 。 某些证 人具有拒绝作 证的特权规 运用整个过程 的理性 思考 。 则 ,有利于在解决纠纷 的同时保护职业秘密 ,公务秘密等其他社会重 四、完善 我国证据 规则必要 性与方法
大 利益。
从我 国当前的立法 现状来看 ,我国证据规则 主要是 针对 不 同司 为适应 陪审 团审判 的需要 , 及 基于严谨 务实 的思维方式 使然 ,就证 法 实践中的具体 需求而逐 渐形成 的 ,不但没有形 成完备 的体系 ,而 据 的可采性 问题 ,加 以严 格 的规 定 ,长期 以来形成 了一整 套复杂 的 且呈 现出各种类型 的证 据规则交叉并存 的局面。 证据规 则 。英美 法 系的证据规则 对于 防止不可靠 的证据进 入审判 程 ( 三 )证 据 规 则 的 内容 过 于粗 疏 ,缺 少 严 格 而 审 慎 的 规 序 、集 中庭 审 的焦 点和保 护 当事人 的权利 发挥 了不 可替代 的作 用 。

论述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和发展

论述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和发展

论述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和发展
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和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 严格的证据规则:我国证据规则相对严格,要求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获得,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可信度。

目前,我国的证据规则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基础,对证据的收集、保全、举证和认定等环节都有详细的规定。

2. 证据规则的完善与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的证据规则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比如,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证据的自由性原则,强调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证据形式,提高了证据的灵活性和效力。

此外,我国还在探索引入科技手段辅助证据收集和认定,如电子数据取证和互联网证据的认定等。

3. 持续改进的司法实践: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在不断改进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方式。

例如,近年来,我国法院通过开展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和相关规定等,加强对证据规则的解释和应用。

同时,司法实践还积极推进跨领域的证据协作,如与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合作,共同收集和利用证据,提高证据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4. 借鉴国际经验和规则:我国也在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和规则,尤其是在涉外民商事和国际刑事等领域。

例如,我国参与国际刑事法庭
的合作,与国际社会共同应对跨国犯罪,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据规则体系。

总体来说,我国证据规则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通过法律的规范、司法实践的改进和国际合作的积极参与,逐渐提高了证据的收集、保全、举证和认定的效率和公正性,为维护公正司法和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规则的研究和改革,适应时代的需求和社会的发展。

我国证据的现状和发展

我国证据的现状和发展

我国证据的现状和发展近年来,我国证据的现状和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作为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证据在司法决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可以帮助法官了解案件的真相,还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从证据获取、证据保存和证据使用三个方面,展开叙述我国证据的现状和发展。

一、证据获取证据获取是案件审判的基础,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我国法律规定了多种证据的获取方式,如询问、勘验、检查、鉴定等。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一整套严密的证据收集制度,加强了对证据获取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例如,对于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的证据获取,我国法律规定了特殊程序,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证据保存证据保存是确保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重要环节。

为了防止证据被篡改、销毁或丢失,我国法律规定了证据保存的具体要求。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相关证据必须由公安机关严格保管,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在民事案件中,法院会对相关证据进行封存,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此外,我国还倡导电子证据的使用,加强了对电子数据的保存和审查,提高了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三、证据使用证据使用是司法决策的核心环节。

在我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证据规则,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我国还鼓励各方当事人提供有效证据,充分发挥证据在司法决策中的作用。

此外,我国还积极推进科技与司法的融合,例如引入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证据的鉴定和分析能力,进一步提升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我国证据的现状和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通过不断完善证据获取、证据保存和证据使用的制度,我们有效保障了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证据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证据收集的难度、证据保存的安全性等。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工作的研究和培训,提高证据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推动我国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的进程。

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

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

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目录论文摘要3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已不适应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4二、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5(一)、宏观方面51、我国证据制度的立法过于原则52、证据理论研究匮乏53、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定位存在问题54、证据规则体系尚未形成6(二)、微观方面61、举证时限问题62、证明标准问题6三、完善我国证据制度之设想7(一)加强证据理论研究,培养人们证据意识7(二)加快我国证据立法的步法8(三)在证据立法中规定举证期限制度9(四)在具体证据规则中,规定诉讼证明的证明标准9结束语11注释11参考文献11论文摘要证据制度是一国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内容。

其基本涵义是指关于证据概念,种类及运用证据之规则的总和。

证据制度具体体现在各类诉讼法典和其他法律之中,包括证据的分类制度,证据的收集、查证、认证及证据保全等制度。

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但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滞后,明显阻碍了我国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要想使我国诉讼制度改革取得进一步推进,必须对作为诉讼制度核心的证据制度进行改革,搞清楚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其存在的问题进而谋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为此,本文通过对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加以宏观及微观两方面分析,就如何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问题从“加强证据理论研究,培养人们证据意识;加快我国证据立法的步法;在证据立法中规定举证期限制度;在具体证据规则中,规定诉讼证明的证明标准”等四个方面提出设想。

关键词: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宏观层次微观层次立法完善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

其基本涵义是指关于证据概念,种类及运用证据之规则的总和。

证据制度具体体现在各类诉讼法典和其他法律之中,包括证据的分类制度,证据的收集、查证、认证及证据保全等制度。

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论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现状与发展趋势

论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现状与发展趋势

论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现状与发展趋势近年来,随着行政法治化的不断深化,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方式,越来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在行政复议中,证据是至关重要的一环,证据制度的畅通与否,直接关系到行政复议的公正、公平、公开等方面,更是事关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在此背景下,论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现状与发展趋势,无疑是一项必要的研究。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定义,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趋势三个方面进行展开探讨。

一、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定义所谓证据制度,是指以证据为核心,规定了证明标准、证据收集、鉴定认证、证据推定、证据保全等一系列程序的制度。

在我国的行政复议中,证据制度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应当依法运用证据,查实事实,认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二、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现行行政法规与司法实践中,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保障较为充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机关应当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核,查验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确保行政机关认定事实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2、行政机关应当向复议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备案材料等,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复,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可以自由提交证据材料,或者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证据查证、鉴定认证等,以便证明申请人的权益合法性。

4、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必须对申请人提出的证据材料进行充分研究,并权衡各方证据的证明力,从而做出公正、公平、公开的复议决定。

但是,在实践中,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1、行政机关仍然存在一些“形式主义”的行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证据材料不予理会,作出排除证据的处理,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2、行政复议实现公证公正的关键在于申请人自愿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能够充分反映事实真相,但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并不一定有足够的办力证明自己的权益,这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完善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诉讼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机关的权力日益增强,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完善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完善,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现状分析在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一方面,行政诉讼证据的获取渠道较窄,导致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无法充分举证,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往往能够利用自身的权力和资源优势,较容易获取证据,导致行政诉讼中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

由于行政诉讼审判在证明责任的过程中通常难以确定确凿的证据,因此证据的适用标准也较为模糊,导致司法判断的不确定性较大。

1.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完善,能够帮助当事人更充分地举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当当事人能够更加充分地获取证据并提供证明,就能够在行政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2. 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完善,有助于加强法治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当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适用更加规范和公正时,有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心,提高社会公平正义感,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1. 扩大行政诉讼证据的获取渠道为了保障当事人充分举证,有必要扩大行政诉讼证据的获取渠道。

可以通过加强诉讼调查、举证职责的落实和完善证据开示制度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证据获取渠道,确保当事人能够在行政诉讼中充分行使自己的举证权。

2. 加强行政机关的证据开示义务为了消除行政机关在证据获取上的优势,应该加强行政机关的证据开示义务。

行政机关应当在诉讼中主动提供相关证据,确保案件审理能够基于完整、充分的证据展开,保障当事人在证据获取上的平等权利。

3. 规范证据适用标准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完善,还需要对证据的适用标准进行规范。

我国未来证据制度发展的趋势

我国未来证据制度发展的趋势

我国未来证据制度发展的趋势证据法是一种确定事实的方法,与所有学科有关与社会生活更是密不可分.广义上的证据法是构成所有事实基础的.准确认定事实关系的方法和程序是作为专门规定诉讼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证据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社会形态变化而变化的。

从总体上看,证据制度经历了从神示到法定,再到自由心证阶段,这几种制度笼统或分别存在于各个时期的各种诉讼中。

目前.我国并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证据法法典,它们只是散见于诉讼法、组织法、司法解释中,而且对于是否要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我国仍存在比较多争议。

标签:证据;证据制度;证据立法;证据规则一、证据的概念、基本种类以及证据制度目前,我国关于证据的学理定义不胜枚举,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学说。

在各种观点中,影响较大的是“事实说”“材料说”“方法说”“根据说“等。

’事实说是多数派观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事实,总得来说,证据是用来证明或者证伪系争事实的信息。

关于证据的基本种类,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其他的虽具体名称不同但也不外乎就这几个种类,从总体上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证据是材料而非实件事实.证据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更多的是一种形式上的证明关系至于证据实质上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只有经过审查判断以后才能确定,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分别为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是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基础.二、我国现存证据法的现状1、证据制度过于散乱我国证据法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与以前相比已经有了较大的进步但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定仍不完善,我国证据法,证据制度仍存在较大的问题,不过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内容散乱粗陋,这是我国证据制度的一个鲜明特点。

其中在《民事诉讼法》中有12条,在《刑事诉讼法》中有12条,《行政诉讼法》中有6条,可见证据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存在的粗陋。

我国证据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我国证据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我国证据法的未来发展趋势作者:郭灿灿谢文静韩晓婷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29期摘要: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核心与基础,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关键所在,是追求客观真实,实现审判目的,保护合法,惩戒违法的前提。

证据制度还是一国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内容。

我国证据制度尚存在着许多缺陷,既不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也不适应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

为深入了解我国证据法现存问题及未来的立法需求,本文对我国证据法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为将来制定完善统一法典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证据;证据法; 基本现状; 立法方向一、证据法1、证据是证据法的逻辑起点。

证据的定义和属性决定了举证、查证、质证和认证的范围、方向和标准①。

这属于证据法的主要原理。

目前,我国关于证据的学理定义不胜枚举,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学说。

2、证据法是指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

目前,在中国,有关证据的法律散见于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司法解释中,中国的司法界曾尝试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但至今仍未成功。

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是否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问题上,存在不少争议。

二、证据的基本分类1、书证、物证是以书面文字和具体物品等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

为了判决罪行或与罪行有关的物品是物证。

它是证明或追踪犯罪的罪行细节的物品。

物证一般都能看得到、摸得着的,其表现形式都是多种多样的,都是客观存在的。

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或存在状况来发挥作用。

能够以文字、图形、符号等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就称为书证。

2、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的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

陈述的内容具有主观性,需要司法人员对其进行确认。

当证人无法出庭时,证人可用书面形式将其证言提交法庭,而且鉴定结论的法定形式就是书面形式。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技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技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技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司法部门在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方面的技术手段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和提升。

本文旨在探讨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方面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一、案件调查技术的现状1.1 电子取证技术的应用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电子取证技术在案件调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司法部工作人员通过电子取证技术,可以获取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中存储的证据信息,如文字、图片、视频等,有效地帮助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工作。

1.2 视频监控技术的应用视频监控技术是近年来迅速发展的一项技术。

通过在公共场所和重要区域安装摄像头,司法部工作人员可以监控录像,获得犯罪嫌疑人的行踪活动和犯罪过程的实时记录,为案件调查提供有力的证据。

1.3 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应用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司法部门也开始应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来进行案件调查。

通过对大量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可以有效地找出关联性,辅助判断和侦破案件,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二、证据收集技术的现状2.1 遗留证据的鉴定技术司法部工作人员经常面临处理遗留证据的任务。

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如DNA鉴定、笔迹鉴定、指纹识别等,为鉴定遗留证据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这些先进的技术手段能够准确地辨认证据的真伪,为司法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2.2 数字取证技术的应用随着信息化的不断推进,案件中的数字证据越来越多。

数字取证技术的应用可以帮助司法部工作人员从电脑、手机等设备中提取数字证据,如短信、通话记录、社交媒体信息等。

这些数字证据在案件调查中具有重要的价值,能够更好地还原案件事实,揭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轨迹。

2.3 安全防伪技术的应用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为了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伪造,司法部工作人员采用了一系列的安全防伪技术。

如数字签名技术、水印技术、加密技术等,可以对证据进行安全保护,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技术发展趋势3.1 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是当前科技领域的热门话题,司法部门也开始探索其在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中的应用。

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和完善

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和完善

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和完善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我国现代证据制度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虽自诉讼法颁布以来在各诉讼法中均以专章对证据问题作出规定,并应司法实践之需颁布了一些涉及证据内容的司法解释,但显然不存在系统完备的证据规则体系。

首先我国缺乏一部独立的专门以证据问题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有关证据制度的法律规范散置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典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显得十分粗糙。

各自有各自的证据规则,但却不一致。

刑事上的因果关系必须是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而民事上的因果关系则可是必然的、直接的、间接的、条件性的。

比如在陈述上,依据疑罪从无刑事诉讼单凭当事人的口供不能定罪。

而在民事案件上则一方陈述,另一方认可即可认定,存疑证据中优势证据一般被采信。

这就会产生相同证据在民事、刑事中的不同认定。

如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就会存在依刑事证据规范不能定罪,判决宣告无罪,而又依民事证据规则判决被告人赔偿的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

这种证据规则在诉讼中的冲突,最终导致法律,法院,法官不能自圆其说。

在三大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证据法的不足,但是由于司法解释往往是针对诉讼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而提出的,其有时所起的作用有限,而覆盖面不全,时有疏漏。

并且在我看来我国的证据规则过于书本化,远离现实。

其次在规则性质上,多种类型的证据规则并存。

既包括规范证据资格的规则,又包括规范证明力的规则,同时还包括规范证据形式的规则、规范定案根据的规则规范证据收集方法的规则及规范证据审查程序的规则等。

过多的证据规则没有起到在三大诉讼法中弥补不足,反而还造成了我国的证据规则混乱适用性低,司法人员在实际适用中常存在不知按哪一个规定行事。

缺乏系统性,完整性。

而且我国现行的证据规则过多的从积极方面对证据力进行规定,却很少像英美法系那样把眼光放远有预见性看到证据规则以后将出现的遗漏,并为之做出一些消极方面的规定。

论我国的证据制度问题

论我国的证据制度问题

论我国的证据制度问题【摘要】我国的证据制度始终是我国司法领域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历史演变、存在的问题、改革现状、改革建议以及国际比较的角度分析我国证据制度的种种问题。

在历史演变中,我国证据制度受传统法律观念和文化影响,存在不少瑕疵。

当前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现状也备受关注,改革的方向和力度将对司法公正产生深远影响。

在国际比较的视角下,我国证据制度与国际水平仍有一定差距,需要不断提升和完善。

本文将提出一些具体的改革建议,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推动我国证据制度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关键词】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现状, 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建议, 国际比较视角下的我国证据制度问题, 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证据制度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证据是法庭审判的基础,是判断案件事实真相的重要依据。

我国的证据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改革中。

当前我国的证据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证据获取的困难、证据规则的不完善、证据链的缺失等。

这些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挑战,也影响了公正审判的实现。

当前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现状备受关注。

在国际比较视角下,我国的证据制度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

一些国家在证据获取、证据规则、证据链等方面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当前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的证据制度也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加强改革和完善。

通过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演变、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现状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我国证据制度的现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只有不断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2. 正文2.1 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演变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演变从古代开始就有着悠久的历史。

在古代,我国的证据制度主要是建立在家族、部落和宗族之间的口头传统和信任基础上。

试论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现状与反思

试论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现状与反思

试论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现状与反思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体系建构论文摘要:宥于传统诉讼理论和观念的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也不可能通过证据规则对刑事证明活动予以严格的限制,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仍对一些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做出了规定。

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构建了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基本框架,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毋庸置疑,其不足和缺陷是仍是显而易见的。

一、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立法之现状就刑事诉讼立法而言,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修正前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则的规定并无实质性的突破。

这是因为在证据制度上,我们没有采用大陆法系“自由心证”或“内心确信”的证据制度,认为“自由心证制度以主观唯心主义为其思想基础,以‘内心确信’这种理性状态作为判断证据的依据,这是违背客观规律的,因而其有反科学性”。

也没有采用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即以严格的证据规则对证据的可采性予以合理的限制。

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认为我国的证据制度应当概括为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是从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基本经验,是我国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

鉴于此,尽管就其本质而言,我国的证据制度无异于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但是宥于传统诉讼理论和观念的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也不可能通过证据规则对刑事证明活动予以严格的限制。

当然,没有明确的证据规则的限制并不意味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明的整个过程不予限制。

我国传统刑事诉讼理论尽管不承认证据规则,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仍对一些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做出了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1.通过对证据概念和种类的规定,对进入庭审程序的证据材料予以合理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证据制度的改革:现状与挑战

证据制度的改革:现状与挑战

证据制度的改革:现状与挑战2023年,中国证据制度的改革一直是司法改革的核心之一。

在严格的证明要求下,审判者和当事人必须依靠证据来支持和反驳其主张。

然而,一系列新的挑战正摆在我们面前,要求我们重新审视现行的证据制度,并采取创新性的措施来确保公正、有效和高效的司法程序。

目前,中国证据法的主要特点是严格的证明要求和重视书证。

这意味着只有经过公正、合法的手段获得的证据才能被认可,并且可以证明事实的文件和记录被视为最可靠和最重要的证据。

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证明事件事实的难度越来越大,传统的证据制度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现实的需要,需要进行改革。

首先,电子证据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准确地鉴定和保障其可信度和合法性越来越重要。

尽管2019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列入认可的证据范围,但它仍然受到许多审判者和当事人的怀疑。

因此,需要证据法专家和信息技术专家共同合作,建立电子证据鉴定和保障的规范,为电子数据的证据提供保障。

其次,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证明事件事实的方法变得更加复杂。

随之而来的是多元化的法律纠纷。

如何合理、简化证据程序,以确保公正、高效的司法程序,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和制度,建立更加灵活、高效的证据制度,优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则是提高证据制度的一种有效途径。

一些专家认为,加强诉讼前的强制性调解,是改善证据制度的一种有效途径。

通过诉讼前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自愿采取一些行动并签署共同文件,以此为依据作为证明,减少庭审时的证明。

在诉讼前的实际调解中,当事人之间的谈判空间更大,因此更容易避免公证书的花费和证据保全的糟糕状态。

因此,强化调解,推广律师调解、律师见证等协议,可以为证据制度的改革带来一些积极的变化。

综上,证据制度的改革是一个具有挑战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任务。

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司法环境的变化和诉讼多样性的需求,现行证据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

刑事证据制度的现状与改革

刑事证据制度的现状与改革

刑事证据制度的现状与改革刑事证据制度是一个涉及到每一个公民的法律制度。

一方面,它保护了公民的权利,保证了公正的司法判决。

另一方面,它也防止了犯罪分子的逃避惩罚。

近年来,刑事证据制度的现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一些法律专家和公众人士提出了改革的建议,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和法律环境。

目前,刑事证据包括证人证言、文书、物证、视听资料等。

证人证言是刑事证据中最常见、最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

在证人证言的采纳和分析上,法院通常要考虑证人的人格、诚信、眼力、记忆等方面的问题。

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证人可能存在虚假陈述、忘记或故意避开某些问题等问题,使得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日益下降。

文书证据是指书面文件或记录,如合同、报告、登记、警方记录等。

这种证据通常反映了事实的真实情况,因此在法律上也很重要。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文书制作者的主观性和认知限制等因素影响了文书证据的准确性,使得文书证据的价值有时也不足以支撑刑事审判的判决。

物证是指可以作为证据提供的实物,如血迹、鞋印、指纹、武器、毒品等。

物证是刑事证据中比较客观、直接的证据之一,因此也被应用得比较广泛。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物证的收集、保管、检验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使得物证的可信度也有所下降。

视听资料指视频、音频等在案件中作为证据提交审理的材料。

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视听资料在刑事证据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在视听资料的采集、保管、分析等环节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难以控制的因素,可能会影响视听资料的可信度甚至是真实性。

因此,针对以上的问题,一些法律专家和公众人士提出了改革的建议。

其中,最重要的建议之一就是加强证据认证和审查制度。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证据认证部门,建立证据采集、保管、分析和审批的标准规范,将证据采纳的标准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从而减少证据审查和认证问题带来的不确定因素。

另外,对于证人证言的采纳和分析也需要更加细致而周全,避免证人证言中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不确定因素。

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的证据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理论基础,是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它对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日益加强,法学研究的广泛开展,我现行的证据制度越来越表现出与法制建设不相适应的一面,一些法学界人士对此也提出了诸多疑义。

笔者从事审判实务多年,在这其间对我国的证据制度感受颇深,我们现行的证据制度确有许多缺陷需要改进。

一、证据是诉讼灵魂。

证据是理所当然的诉讼的核心和灵魂。

所有的诉讼都应是围着证据展开的,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应是以证据为依据。

所以有的学者认为“整个诉讼活动不过是玩弄证据的艺术”,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并不过份。

所以谈到证据制度的改革,其实就是谈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

1994年笔者开始从事审判工作,这时法院的审判方式基本上表现为纠问式审判方式,审判员的庭审中法庭调查阶段的思路大致是: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向原、被告发问→原、被告举证→原、被告相互发问。

至于质证、辩证因大多数审判人员认为是属于法庭辩论而在调查阶段被忽略,对证据认定,在庭审中几乎是不多见的。

幸喜,随着我国这些年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国法院的法官终于从纠问式审判方式中走出来,在庭审中更趋向于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法庭调查阶段的思路大致是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法庭认定→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庭认定→原、被告相互发问,而向原、被告发问原先必经的程序在庭审中已不常见。

现在看来无疑是一个大的飞跃。

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也终于走向正轨,证据制度也由审判制度的分支成为核心。

二、证据基本特性的划分。

谈到证据基本特性,无非是谈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也有的学者提法为客观性、因果性、合法性)。

笔者认为将证据基本特性归为这三性是混淆了证据的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证据三性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

证据的三性是指作为定案的证据要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一观点在审判实践中实在难以操作,在审判实践中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确是案件的主要证据的情况普遍存在,如无效的合同因其内容不合法,而我们要否定它作为定案的证据,那我们应依据什么证据来判案,而我国法律规定无效合同应由有过错方承担责任,但无效合同在诉讼过程中不作为定案的证据,要过错方承担责任也就变成无证据支持,因而过错方可以不承担责任,造成了审判陷入两难境地。

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现状与反思

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现状与反思

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现状与反思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证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刑事证据的使用既是维护公正正义的需要,也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行反思和改进。

本文将围绕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现状展开探讨,并分析其中的问题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刑事证据是指为证明案件事实真伪或者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明材料。

在刑事诉讼中,充分合法的证据是审判程序正义的核心保障,也是确保判决公正的基础。

然而,在现实运用中,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首先,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存在某种程度上的过度依赖口供的情况。

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中,很大程度上依赖被告人的口供作为审判决策的主要证据。

这种依赖口供的现象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被告人的证言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刑讯逼供、虚假供述等。

因此,过度依赖口供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结果的不公正。

其次,我国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机制尚未完善。

非法证据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包括非法拘禁、酷刑逼供、非法搜查等方式获得的证据。

在国际上,排除非法证据是普遍认可的原则,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机制相对薄弱。

这就导致了一些非法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仍然被使用,从而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中对于科技证据的规定相对滞后。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数字证据、网络证据等新型证据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在涉及到这些新型证据时,规定还相对滞后,导致对这类证据的采信存在问题。

这可能影响到对案件真实情况的了解,也会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进行反思和改进。

首先,应当加强对刑事证据的法律解释和适用,对于一些涉及到刑事案件的敏感证据,应制定明确的规定,确保在其采信过程中符合法律的要求。

其次,应加强对刑事证据的收集和保护,尤其是对于科技证据,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手段和机构,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论中国证据制度

论中国证据制度

论中国证据制度摘要:中国证据制度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中国证据制度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包括证据收集难、证据不全面等。

本文将从中国证据制度的发展、目的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一、中国证据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国证据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法律制度。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就有了一些证据制度,如“以言为准”、“以身试法”等。

然而,这些证据制度往往不够科学或公正,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随着中国社会的进步与法治意识的增强,中国证据制度逐渐得到了完善。

1954年,中国颁布了《刑事诉讼法》,该法首次明确了我国的证据制度,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等程序。

此后,在司法体系改革的推动下,中国证据制度不断发展,逐渐形成了中国版的证据规则和证据规则标准。

二、中国证据制度的目的与意义中国证据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证据制度的存在使法官能够以客观、公正的标准来判断案件事实,避免主观臆断或歧视性判决。

其次,证据制度能够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最后,证据制度也能够增加诉讼的公平性和可预见性,使当事人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

然而,在中国证据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迫在眉睫。

三、中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1. 证据收集难:由于证据的获取途径有限、证据的采集过程存在难度等原因,往往导致证据收集的困难。

例如,一些证据需要通过其他机构或个人配合获取,涉及隐私或商业秘密的证据也较难获得。

这给提供充分证据的当事人带来了困扰,也影响了证据制度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2. 证据不全面: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证据不全面或缺乏必要的证据,导致事实无法真实呈现,影响了法官的判断和公正裁决。

一些证据可能由于过时、遗失、销毁或人为破坏等原因无法获得,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论我国证据法现状及未来分析

论我国证据法现状及未来分析

论我国证据法现状及未来分析[摘要]证据法作为专门规定诉讼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都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所形成的上层建筑。

目前,较为统一的证据法法典在我国并没有形成,它们只是散见于诉讼法、组织法、司法解释中,而且对于是否要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我国仍存在比较较多争议。

这对我国的司法正义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为深入了解我国证据法现存问题及未来的立法需求,本文对我国证据法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且学习了国外各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证据法的精华部分,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为将来制定完善统一法典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证据证据法基本现状立法需求一、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种类一般来说用已知的事实来证明还未知的问题,证明的对象是未知问题,证据就是已知的事实。

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证据问题,所以我们可以说证据的搜集和运用基本就是进行诉讼活动的全部,证据确定了诉讼活动基本也就可以完满结束了。

司法正义的基础就是证据,判决如果缺少证据,那么它的正义性和公平性将很难得到保障。

现在绝大多数的警匪片都有这么一句台词“人证物证俱在,看你还怎么抵赖”,这句台词就充分表现了证据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

(一)证据的概念证据是证据法的逻辑起点。

证据的定义和属性决定了举证、查证、质证和认证的范围、方向和标准①。

这属于证据法的主要原理。

目前,我国关于证据的学理定义不胜枚举,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学说。

在各种观点②中,影响较大的是“事实说”③、“根据说”④、“统一说”⑤等,“事实说”是多数派观点。

但在《证据法原理》一书中,对以上各种说法进行系统分析后发现,“统一说”应当成为学界有关证据定义的通说。

因为“统一说”具有更全面的代表性,更符合现行立法有关证据定义的本意,更有利于促成证据法基本原理的连贯性。

(二)证据的基本种类我国《行证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可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中国证据法学前瞻

中国证据法学前瞻

中国证据法学前瞻近二十年来,我国的证据理论研究取得了相当丰硕的成果,我国的司法证明实践也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还缺乏突破和创新。

目前,我国的证据法学不仅落后于审判实践的需要,也落后于司法改革的步伐。

展望充满机遇和挑战的21世纪,聆听“依法治国”的时代呼声,我国的证据法学必将走出低谷,创造辉煌。

一、迎接科学证据时代的挑战纵观人类司法证明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证明方法和手段的两次重大转变。

第一次是从以“神证”为主的证明向以“人证”为主的证明的转变。

第二次是从以“人证”为主的证明向以“物证”或“科学证据”为主的证明的转变。

在这一进程中,科学技术的进步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

从某种意义上讲,物证在司法活动中的应用和推广总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称物证及其相关的鉴定结论等证据为“科学证据”。

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物证在司法活动中的运用一直处于随机和分散发展的状态。

直到18世纪以后,与物证有关的科学技术才逐渐形成体系和规模,物证在司法证明中的作用才越来越重要起来。

毫无疑问,19世纪是“科学证据”长足发展的时期,而20世纪则是“科学证据”步入司法证明舞台中心的时代。

例如,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各种以人身识别为核心的物证技术层出不穷。

继笔迹鉴定法、人体测量法和指纹鉴定法之后,足迹鉴定、牙痕鉴定、声纹鉴定、唇纹鉴定等技术不断地扩充着司法证明的“武器库”,特别是本世纪80年代出现的DNA遗传基因鉴定技术,更带来了司法证明方法的一次新的飞跃。

目前在一些科技发达的国家中,“科学证明”已经在各种司法证明手段中占据首位,成为新一代“证据之王”。

可以毫不夸张地预言,21世纪的司法证明将是以物证为主要载体的科学证明。

“科学证据”时代的来临向司法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复杂纷繁的现代社会生活中,在日新月异的科学发展进程中,司法活动的对象也在不断提高其科技含量,司法活动的环境也在不断更新其科技内容,因此司法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司法活动的科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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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据法现状及未来分析[摘要]证据法作为专门规定诉讼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都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所形成的上层建筑。

目前,较为统一的证据法法典在我国并没有形成,它们只是散见于诉讼法、组织法、司法解释中,而且对于是否要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我国仍存在比较较多争议。

这对我国的司法正义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为深入了解我国证据法现存问题及未来的立法需求,本文对我国证据法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且学习了国外各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证据法的精华部分,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为将来制定完善统一法典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证据证据法基本现状立法需求一、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种类一般来说用已知的事实来证明还未知的问题,证明的对象是未知问题,证据就是已知的事实。

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证据问题,所以我们可以说证据的搜集和运用基本就是进行诉讼活动的全部,证据确定了诉讼活动基本也就可以完满结束了。

司法正义的基础就是证据,判决如果缺少证据,那么它的正义性和公平性将很难得到保障。

现在绝大多数的警匪片都有这么一句台词“人证物证俱在,看你还怎么抵赖”,这句台词就充分表现了证据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

(一)证据的概念证据是证据法的逻辑起点。

证据的定义和属性决定了举证、查证、质证和认证的范围、方向和标准①。

这属于证据法的主要原理。

目前,我国关于证据的学理定义不胜枚举,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学说。

在各种观点②中,影响较大的是“事实说”③、“根据说”④、“统一说”⑤等,“事实说”是多数派观点。

但在《证据法原理》一书中,对以上各种说法进行系统分析后发现,“统一说”应当成为学界有关证据定义的通说。

因为“统一说”具有更全面的代表性,更符合现行立法有关证据定义的本意,更有利于促成证据法基本原理的连贯性。

(二)证据的基本种类我国《行证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可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其他的虽具体名称不同,但也不外乎就这几个种类。

书证、物证是以书面文字和具体物品等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

为了判决罪行或与罪行有关的物品是物证。

它是证明或追踪犯罪的罪行细节的物品。

物证一般都能看得到、摸得着的,其表现形式都是多种多样的,都是客观存在的。

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或存在状况来发挥作用。

能够以文字、图形、符号等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就称为书证,例如犯罪嫌疑人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篡改的单据以及账本等。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的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

陈述的内容具有主观性,需要司法人员对其进行确认。

当证人无法出庭时,证人可用书面形式将其证言提交法庭,而且鉴定结论的法定形式就是书面形式。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说明,它应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的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能被保全的证据。

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

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

由于其本身特点,决定了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随着科技的发展,这种证据在破案过程中应用的较为广泛。

其他几种证据也有较为广泛的使用,在破案的过程中也尤其重要。

二、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基础证据法是指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

当今,我国并未形成统一的证据法,但学界和务实界近十余年的努力使证据法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证据法的范围、体系、原则、方法等基础问题越来越引人注目。

在西方国家得到普遍认可的有两种说法:证据法和证据规则。

据了解,英美法等国家普遍认为证据法包括证据规则。

其学界认为证据法包括基本原则、证明责任规则和证据规则三部分。

在德国学界得到普遍认可的术语不使证据法而是证据规则,在其理论中,证据法与证据规则是统同义语。

我国学界通说采取广义的立场,认为证据规则不但调整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证明力等证据个体属性,而且调整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行为证明。

⑥按照这种观点并不用严格区分证据法和证据规则。

我们认为现行证据法一般包括证据法基本原则、证据规则和证明规则三个部分。

证据规则和证明规则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含义有时相同、互为构成要素、相互支撑、相互包含。

尽管证明规则和证据规则之间存在上述的联系,但我们依然坚持立场,主张正确分明两者,它们存在以下区别:在证据法中的地位不同、在划分证据法分支领域方面的作用不同、在区分证据制度种类方面的作用不同、违反的性质不同。

(一)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证据法基本原则是属于法律原则,它是证据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是指反映证据法的任务和目的,作为证据制度、规则之基础并对证据运行机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证据适用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1﹑客观真实原则客观真实原则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客观地、全面地调查取证,并以查明案件真相为证明目的,又称为实质真实发现原则。

该原则的功能在于证明的目的地位。

2﹑证据裁判原则执法机关只能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没有证据就不能认定事实这就是证据裁判原则。

此原则的功能是证明手段定位。

证据裁判原则是人类从非理性裁判走向理性裁判的一个重要标志,被称为有关证据规定的帝王条款。

3﹑自由心证原则法官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全案事实的判断就是自由心证原则。

在这方面法律不作预先的硬性规定,只是执法人员本着理性和良心,根据其本身在调查和辩论中产生的内心确认进行裁判。

该原则是证明方法的定位。

4﹑证据辩论原则诉讼各方根据事实和搜集所提交的的证据只有经过充分的法庭辩论才能作为进行司法裁判的基础,这就是证据辩论原则。

5﹑利益衡量原则国家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当中,必须全面调查各个方面的有关的利益,并对证据的轻重缓急进行选择和协调,以确保能够最大化的实现各方面的利益。

该原则是一个方法原则。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对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有助于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新建议,完善证据立法;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可能发生的矛盾和遇到的疑难问题;有助于领会证据法各项制度和具体程序的精神实质。

(二)证据法的理论基础证据法的理论基础的实践重要性在于明确证据法基本制度构建的方向,学理重要性在于明确方法论和学术流派的划分,因此备受学术界瞩目。

经过长时间的讨论,我们先后得出了认识论、价值论、二元论、三元论等代表性观点。

1﹑认识论认识论者以刑事证据制度为视角,与价值论针锋相对,但将研究重点放在认识论,主要观点是:客观真实论,民族特色论,反映论、实践论和辨证论,社会证明与白马亦马论,结合论。

2﹑价值论价值论者鲜明地提出“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⑦,其主要观点是:不可知论和法律真实论、白马非马与司法证明论、形式理性论与程序正义论、证据法属于程序法、误区论与困境论。

价值论者认为将证据学作为注重逻辑、经验和认识规律的证据学理论基础,无可厚非;但将认识论作为以争端合法解决和法律公平适用为目标的证据法的理论基础,适用错了地方的。

3﹑二元论二元论者认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和程序主义论,其主要主张是:认识活动在证明中具有决定性意义,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为发现客观真实而设计,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认识论和价值论。

4﹑三元论三元论者认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包括认识论、价值论和效率论。

其主要观点是:客观真实论、相对认识论、多元价值体系论、效率论。

其中,效率论是三元论的特色所在。

效率论的要点包括:效率的内涵;效率与公正;侦查机关享有强大的调查权是取证效率的需要,而公正则要求加强检察监督,以法院申诉为最后保障;确立有限沉默权、严格限定证人不出庭的范围、完善证据展示制度是兼顾效率和公正的需要。

5﹑多元论经分析我们发现以上四种理论相互补充,而非绝对独立分歧仅在于偏重点不同。

因此,四种理论针锋相对展开的论战中却也蕴含了多元论的观点,这正是我国学界未来可能形成的通说,也是我们所持的基本立场。

我们是民族历史轮的多元论者,主张用更为广阔的民族历史视角发掘我国作为中华法系代表者的证据法理论基础。

我们赞成将唯物辩证主义的认识论作为我国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之一,不仅是因为该理论是兼收并蓄了以前各种认识论合理因素的科学,而且因为该理论符合我国向来追求实质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的法制传统。

6﹑信息论信息论是研究信息过程一般规律的科学,分为狭义和广义。

狭义信息论是应用统计学原理研究通信系统中信息的处理和传递规律的理论,由美国贝尔电话研究所数学家和工程师申农1948年率先提出,主要是借助概率信息的定量研究解决通信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问题。

20世纪70年代,信息技术和社会信息化的迅速发展使申农的信息论被突破,从研究语法信息发展到研究语义信息和语用信息的学科群,形成了所谓的广义信息论。

广义的信息论被称为信息科学,目前正处于发展中,尚不成熟。

除此之外,我国产生的证据法的基本理论还有很多其他理论,这几种理论各有各的主张也各有各的不足。

这些理论对我国证据法的制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三、我国现存证据法的现状及未来立法需求近几年,我国的证据法与以前相比已有了较大的进步,但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定仍不完善,我国证据法仍存在较大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没有制定统一的法典。

内容较粗陋是我国证据制度的一个鲜明特点。

在我国,有关证据法的规范只是散见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典,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以及个案批复中。

其中《刑事诉讼法》占8条,《民事诉讼法》占12条,而《行政诉讼法》仅有6条。

由于主要是针对具体的问题所作,能对某些证据现存的问题作出一定补充的司法解释及个案批复,它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所以,它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证据制度立法较为匮乏的局面。

但由于证据制度具有非常强的操作性,为了能够达到较为理想的状态,就需要大量有关证据制度的操作细则加以规范。

当今世界,证据制度以英美法等国家最为发达。

英美法等国家在诉讼制度上主要奉行证据的提出、调查、质证均由当事人负责的当事人主义及陪审团制度。

这些国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判例逐步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系统的证据规则,以规范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活动,防止对由非职业法官组成的事实审判者——陪审团产生误导。

这些规则主要集中于证据能力方面,例如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等等。

有些像德国一样的大陆法系的国家,立法上在借鉴了英美证据规则合理因素的基础上,也确立了一些证据规则,以对证据的范围和运用予以规范,并且在诉讼的理论上形成了所谓的程序禁止和证据禁止的学说。

我国现代证据制度秉承的是大陆法系的传统,一般是成文法,但并未形成独立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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