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生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技术学院校师生户籍管理办法
技术学院校师生户籍管理办法引言为了规范技术学院校内师生的户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技术学院校师生户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目的和意义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技术学院校内的师生户籍信息管理,确保校内的师生信息真实可靠,保障校园安全和稳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技术学院校内所有在校师生的户籍信息管理。
第二章师生户籍信息采集和管理第三条师生户籍信息采集在新生入学时,学院应当要求其提供相关户籍信息,并举行一次全校的户籍辖区公安机关和学校的联合登记活动,确保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四条师生户籍信息管理学院成立专门的师生户籍信息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这个部门主要负责师生户籍信息的维护、更新和管理。
学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师生户籍信息管理系统,保证户籍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户籍信息使用第五条师生户籍信息使用学院使用师生的户籍信息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使用信息必须经过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2.使用信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3.学院内部使用师生户籍信息时必须保密,不得向外界透露和泄露信息。
第四章处理违规行为的规定第六条违规行为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师生,相应的处理措施如下:1.提供虚假信息的,申请入学的资格被取消;2.私自泄露、出卖个人信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3.未如实填报信息,影响信息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学院将限制其使用校内设施,不能参与校内活动。
第五章附则第七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技术学院所有。
结束语通过本《技术学院校师生户籍管理办法》,将为技术学院校内的师生户籍信息管理提供指导和规范,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学院希望所有学生和教职员工都能遵守本管理办法,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
学院集体户户口管理办法
学院集体户户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户口管理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我校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教职工、学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保卫处是我校户口管理的职能部门。
其户口管理工作职责是:出具我校教职工集体户口迁入迁出审核意见,协助公安户政部门办理我校学生集体户口迁入迁出工作;协助公安户政部门进行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我校户口管理工作中,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是:人事处负责审核教职工的人事情况;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审核计划生育情况;教务处负责审核学生的学籍情况;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学生的录取和就业分配情况。
第四条户口迁入事项。
(一)新生户口迁入。
新生迁入集体户手续由保卫处统一代办。
新生可自主选择户口迁入或不迁入我校学生集体户口,选择户口迁入的新生报到时须交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等入户所需资料给保卫处。
根据公安机关规定,学生办理户口迁移的期限可延至入学第二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
(二)教职工户口迁入。
毕业分配或调入学校工作的教职工凭人事处的审核意见、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原件、毕业证、身份证等,到保卫处开具同意迁入我校教职工集体户的证明,再携带上述有关资料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办证完结后三天内将户口卡交保卫处;(三)我校集体户口教职工的家属(子女、配偶)符合市人民政府准入条件的,准予迁入我校教职工集体户口。
办理入户时须先到保卫处领取并填写《入户申请表》,经审批后,再携带有关资料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教职工婚姻关系解除时,家属户口必须迁出我校集体户。
(四)复转军人入户(含退伍学生恢复户口)。
持《退伍证》、复转军人安置部门入户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入伍时的销户证明,转业干部还需人事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交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
第五条户口迁出和注销事项。
(一)每年度学生毕业办理户口迁出时,保卫处按照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的毕业生就业安排,统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然后由各学院负责交学生签收。
成都市在蓉大中专院校户籍管理办法
成都市在蓉大中专院校户籍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在蓉大中专院校(以下简称高校,下同)户口管理工作,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高校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高校户籍管理原则(一)设立原则1、本校、分校、二级学院在同一个校区的,只能设立一个学生集体户(街路巷大门牌号唯一,可以下设附号);不在同一个校区的,应在分校、二级学院另设集体户。
入户地址录入规则为:X街X号XXXXXX附号,其中附号为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表示年级、中间两位表示学院或系、后两位表示班(从左到右)。
2、民办院校设立集体户应提供教育部或省政府、省教育厅同意办学批文;省级以上招生办公室的招生计划;学校具备学生住宿条件证明(住房产权属本校所有),由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调查,区(市)县公安局审核,市局审批。
(二)迁移原则1、新生入学后是否迁移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决定。
本市户籍新生和在我市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入户,都应办理《户口迁移证》,按照先下后上的原则办理户口登记。
2、新生入户原则上应在当年内办理,在学习中途或毕业前因申请助学贷款和就业需求(指就业单位要求户口需从学校迁至单位的),需迁户口到学校的,由学校保卫部门审核后,到所属区(市)县公安局申报户口。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地址另设分校、二级学院的,新生户口原则上落在分校、二级学院所在地,如有特殊原因需在本校落户的,由学校保卫部门报区(市)县公安局审核,市局审批同意后办理;在本校和分校之间分阶段就学的,新生入户时,由学校自愿选择学生集体户落在本校或分校,落户后学生集体户口不再迁移。
4、学生户口迁入高校后,除退学、转学外,毕业前不办理迁出。
5、高校学生毕业后,户口应迁往工作地或原籍地,无论何种原因户口只能在学校保留两年。
凡毕业后在校保留户口超过两年的,区(市)县公安局可将户口迁入原门(楼)牌号下另设的附号内,按拆迁消失地址的户口单独管理。
6、户口未迁往学校的本市户籍学生,毕业后户口迁往省内城市的,凭毕业证、报到证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迁往省外的,凭入户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证》。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户籍管理办法(改)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集体户籍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集体户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办法学生集体户口管理所涉及的对象:全日制高职生.凡录取为我院的新生,入学户口迁移实行本人自愿的原则,即:入学时可迁移或不迁移户口,不迁移户口的保留原籍户口。
农业户口学生可凭我院录取通知书,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学生户口迁移到我院后,即为非农业户口,毕业回原籍时,不能恢复农业户口.毕业生离校时,其户口原则上随本人迁出.(一)新生入学时的户口迁入办法1。
外省籍新生入学时的户口迁入手续办理程序(1)新生凭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并带上户口簿到生源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迁(移)出登记,经审查复核后由当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户口,迁移证上的迁移地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白马凼8号。
(2)新生拿到《户口迁移证》后,需认真核对,若有与本人身份不符的信息,请立即到当地公安机关予以更正。
(3)新生到学院报到注册时,向班级辅导员递交《户口迁移证》及录取通知书,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班级辅导员于每年的10月底之前统一收齐《户口迁移证》和录取通知书上报保卫处,由学院保卫处负责统一办理集体入户登记手续,过时不再办理.(4)凡户口迁入我院的学生,由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将《户口迁移证》退回原籍公安机关更正后再行入户。
a.印章不齐全或不清楚晰无法辨认的;b.各项目内容字迹不清楚无法辨认的;c。
姓名、出生日期与《录取通知书》及本人档案不相符的;d。
无身份证编号的;e.《户口迁移证》超出有效期的;f。
《户口迁移证》所填项目不齐全的。
2。
本市籍大学新生的户口迁入手续办理程序(1)城镇籍大学生报到注册时,将学院录取通知书、本人户口簿原件交辅导员,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新生辅导员在每年的10月底之前上报保卫处,由学院保卫处负责统一办理集体入户登记手续,过时不再办理.(2)农村籍大学生户口迁入学校的,由本人填写《农转城申请表》并递交辅导员,由辅导员报保卫处,保卫处负责统一办理集体入户登记手续。
高职学校户籍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加强我校师生户籍管理,确保户籍工作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国家、省、市相关户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户籍管理政策,确保户籍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2. 服务师生:以师生需求为导向,提高户籍管理服务质量,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3. 严格审批:户籍迁移、变更等事项,严格审查申请人资格,确保户籍信息安全。
4. 责任明确: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三、管理职责1. 学生处:负责学生户籍的迁移、变更、注销等事项,并指导各学院做好户籍管理工作。
2. 人事处:负责教职工户籍的迁移、变更、注销等事项,并指导各系部做好户籍管理工作。
3. 派出所:负责户籍业务的审批、办理及信息反馈。
4. 各学院(系部):负责本学院(系部)师生的户籍管理工作,包括户籍信息的登记、审核、上报等。
四、户籍管理流程1. 学生户籍管理:(1)新生入学:学生凭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户口本原件到户籍所在派出所办理迁移证。
(2)在校期间: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户籍迁移至学校所在地。
(3)毕业离校:学生离校时,应将户口迁回原籍或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2. 教职工户籍管理:(1)教职工入职:教职工凭身份证、学历证书、户口本原件等材料,到人事处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2)教职工在校期间:教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户籍迁移至学校所在地。
(3)教职工离职:教职工离职时,应将户口迁回原籍或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五、监督检查1. 学校定期对户籍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各部门、各岗位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户籍管理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3. 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学校研究决定,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通过以上户籍管理制度,旨在加强我校师生户籍管理,提高户籍工作效率,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学校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学校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1.为了规范学校集体户口,根据本市户口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我校集体户口仅针对学生户口,户口簿及户籍迁移手续,开具户籍证明等由学校保卫处负责管理和办理。
3.户口迁(移)入学生要求将户口迁(移)入学校,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持规定的证明、户口迁移证明到学校保卫处。
(1)上海市户籍的学生,户口一律不移入学校,在户籍所在区、县就地办理农转非,农转非证明由我校保卫处办理;
(2)外地户籍在沪就读中学(上海生源考生)入学后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外省市户籍的学生,户口迁入备齐申报材料(①户口迁移证;②身份证复印件;
③录取通知书复印件;④农业户口还需农转非证明)申报;
4.需开具体户口证明的,本人提出申请,学校保卫处办理。
5.户口迁(移)出
(1)学生求学期间,户口不予迁(移)出;毕业离校时凭毕业或退学证明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户口随迁(移)手续;中途离校,凭有关证明、文书办理户口迁(移)出或注销手续。
(2)学生因参军等原因将户口迁(移)出或注销,凭有关证明、文书办理。
技术学院校师生户籍管理规定
技术学院校师生户籍管理规定1.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技术学院全体在校师生、教职工及其家属的户籍管理。
2. 家庭户籍2.1 户口迁移1.1.1 在校师生如需户口迁移,需提供迁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
1.1.2 院校将协助完成户口迁移手续,并为其家庭成员申报转移档案。
2.2 户口注销2.2.1 如需户口注销,需提供注销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
2.2.2 院校将协助完成户口注销手续,并为其家庭成员申报转移档案。
2.2.3 已注销户籍的在校学生,可在毕业时开具迁移证明并进行户口迁移手续。
3. 校外住宿3.1 批准外出住宿3.1.1 在校学生在本市或外地亲友家住宿应提供申请书、亲友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业委会委托书等材料。
3.1.2 员工应提供申请书、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租约、业委会委托书等材料。
3.1.3 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院校将评估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批准。
3.2 非法住宿3.2.1 在校师生因违反有关规定住宿导致安全隐患或社会问题的,将限期搬离住宿地点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湖北省学生公寓管理办法4.1 学生公寓的分类4.1.1 根据学生人数、区位、设施、服务等因素,学生公寓分为学生宿舍、研究生公寓。
4.2 学生公寓的管理4.2.1 学生公寓由各学院、研究生院具体管理,参照湖北省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4.2.2 学生公寓管理人员要随时检查学生公寓,确保公寓环境卫生和设备的正常使用。
4.2.3 学生公寓内严禁安放或使用危险物品,保护学生公寓内的器具设备,维护公共环境和安全。
5. 后勤服务管理5.1 后勤服务组织5.1.1 学校建立后勤服务中心或后勤服务分中心,负责校园内后勤服务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5.1.2 后勤服务组织由校方与专业后勤公司共同组织,包括校园保洁、饮食、宿管等后勤服务。
5.2 后勤服务管理5.2.1 后勤服务中心或后勤服务分中心要建立师生反馈渠道,组织定期收集学校师生对后勤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优化服务流程。
学院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学院集体户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集体户口登记管理,规范集体户口办理程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市高职院校外省市生源毕业生在津落户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集体户口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学院集体户,是指由学校向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局申请设立的单位集体户。
第三条单位集体户包括教职工集体户、学生集体户。
教职工集体户仅限本学校正式在编教职工落户;学生集体户仅限本校正式录取的学生落户(不含百万扩招、工委党校、继续教育录取的学生)。
第四条单位集体户设立户名:**学院;户籍性质:集体户;所属派出所为:**区公安分局**路派出所、**区公安分局**派出所、**区公安分局**派出所。
第五条单位集体户管理部门为保卫处,经向公安分局报备指定专人管理,所有集体户首页及常住人口登记卡由保卫处统一保存管理。
第二章学生户口迁入第六条学生户口迁入原则。
本着自愿原则,由本校正式录取学生提出迁入落户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七条学生办理《户口迁移证》。
本校录取的普通高职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领取《户口迁移证》;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应为学校所在地详细地址。
第八条学生户口迁入材料提交。
新生入学报到后,需将户口迁入材料《户口迁移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各学院户籍管理员,并如实填写《**市普通高校学生户籍迁转申报表》。
第九条学生户口迁入材料审批。
各学院户籍管理员,需将以上材料汇总打印盖章后报送保卫处。
保卫处负责全校学生户口迁入汇总、核对,并报主管校领导阅批及盖公章。
第十条网上比对学籍及户籍信息。
经学校审批同意的材料,上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市公安局户籍服务中心进行网上审核比对。
第十一条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页)。
职业技术学院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集体户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口迁入第三章户口迁出第四章身份证办理第五章户籍卡借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集体户口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及《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内集体户口管理,适用本办法。
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口管理是指学校内集体户口的申报、迁移,以及户籍卡(即《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保管和借用等。
第四条由学校保卫处负责集体户口的管理。
第二章户口迁入第五条根据**户籍政策规定:凡被普通高校录取的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自愿,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六条需要迁移户口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迁移证上的姓名必须与录取通知书上的姓名一致,迁移证内各项内容必须填写,不许有空白项,不得任意涂改,所有户口信息项目齐全。
迁往地址为:职业技术学校或**号。
第七条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学校代为办理落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重新办理迁移证。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符合公安户口迁出规定的可办理户口迁出;毕业时,凭《报到证》将户口迁往用人单位。
未迁户的学生在毕业时,毕业可凭《报到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往用人单位。
第八条教职工是应届毕业生的,凭《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在有效期内办理落户手续;教职工为校外调动人员的,凭《调令》至**派出所(即**派出所)申领《准迁证》等材料办理落户手续,具体情况请咨询保卫处。
第九条户口迁移证应详细注明持证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籍贯()、户籍迁出地、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血型、身高,并按户口迁移管理规定加盖户籍专用章等有关印章。
第十条户口迁移证严禁涂改,确需更改的,应依照户口迁移证管理规定在更改处加盖迁出地公安户籍涂改专用章。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安不能办理入户手续:①迁移手续不完备的;②迁移证内容不完整的;③迁移证有错误的;④迁移证有涂改的。
学院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学院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一、户口登记是户口管理工作的基础,院保卫处按《条例》负责做好全院常住户口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集体户口管理的范围、原则和方法:
1.按现行户口政策,学生户口原则上入校可迁可不迁,凡需要迁入的学生必须自进校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到保卫处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2.户政工作人员应按各系部、各班级办理好集体户口入户手续。
3.户政工作人员对集体户口的管理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格审查,严格登记制度,做到登记项目齐全,变动及时掌握,不错不漏,人口数据准确。
4.建立健全相应的各类户口业务管理制度和户口档案管理工作。
三、居民户口管理范围、原则和方法
1.凡居住在我院的教职工、家属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纳入保卫处负责登记管理。
2.户政工作人员应按《条例》严格执行户口登记制度,深入开展户口调查,做好人员情况的了解工作。
应做到登记全面、准确,变动及时掌握,户口底数清楚。
3.严格各项户口变动登记制度,及时准确办好户口登记。
四、城区户口异动及立户程序的管理制度
1.凡不在学院工作或学习的教职工的家属子女;要求其户口在本院落户者,
需写出申请经院分管领导批准。
2.本院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和第三代人的户口,要求在本院落户者,须写出申请经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后,由院领导批准。
学院集体户户籍管理办法
**学院集体户户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户口的规范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服务,根据户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教职工及其子女、各级各类学生中属我院集体户口的,其户口均按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章入户条件及管理权限第三条入户条件。
凡考取我院的学生,根据自愿原则可将户口迁入学院集体户;新进校工作在本市无家庭户口落户条件的教职工及集体户教职工子女可迁入或落户学院集体户。
入户前须签订《**学院集体户口迁入承诺书》。
第四条管理权限。
学院集体户口由后勤保卫处统一代管,后勤管理处根据公安机关要求,按期对集体户口进行核查、清理。
第三章户口迁入第五条新生户口迁入。
新生选择将户口迁来学院的,须在入学后一个月内持户口迁移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等项以户口迁移证为准,不得随意更改)、录取通知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交后勤保卫处,后勤保卫处根据学院招生就业处提供的录取名单,核对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无误后统一于当年11月15日前办理申报入户手续。
新生户口迁移证未在规定时间内交学校、超过办理时限的,由学生本人持户口迁移证向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当年新生户口当年报入,隔年不予受理。
第六条教职工户口迁入。
公开招聘、调入且无家庭户口落户条件的在编教职工、积分入户在校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且无家庭户口落户条件的院编教职工,持以下材料自行到石井街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因要求本人指纹录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及复印件或人事调动原件及复印件、**市区入户卡、准予迁入证明、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已婚的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单位同意迁入证明、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及相片一张。
办理好后,及时将《常住人口登记卡》交后勤保卫处统一管理。
第七条新生儿入户。
集体户教职工子女可申报学院集体户。
申报人需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小孩父母结婚证、双方户口簿(卡)、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等材料原件、复印件(持**市以外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到区妇幼保健医院办理出生保健情况登记并加盖公章),交后勤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
XX职业技术大学202X年学生集体户口申报、迁移程序
XX职业技术大学
202X年学生集体户口申报、迁移程序
一、户口迁入流程
1、属于本市户口的学生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外省市大一新生户口,根据市教委、公安局规定,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我校入取通知书(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到保卫处(X 楼X)办理登记手续,再由保卫处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中途退学或开除的由本人到后保处及时注销。
3、在办理迁入本校集体户口的同时,需要据公安机关的规定,办理转换本市身份证的手续。
4、办理入户时间为入学当年度9月开学初至11月30日止。
二.户口迁出流程
1、本人准备材料(毕业证书或退学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保卫处开具迁出证明。
3、X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
三.补办身份证流程
1、未报入我校集体户口遗失身份证的,应到原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补办手续;已迁入我校集体户口的,到学校管辖地派出所办理补办手续。
2、本人书面申请补办身份证(包括写明遗失经过)。
3、辅导员签字。
4、保卫处开具补办身份证证明。
5、X派出所办理手续。
学校户籍办理:X老师电话:X
保卫处
X年X月X日。
XX职业技术大学户籍办理便民服务事项
XX职业技术大学
户籍办理便民服务事项
根据学校保卫处工作职责和地方公安派出所户籍管理要求,结合涉及学校集体户口的学生办理相关户口迁移、身份证以及户籍证明等情况,为了进一步履行好工作职责,加强学校户籍管理,提高窗口服务意识,提升公开办事效率,围绕学校机关作风与精神建设,突出以生为本工作服务理念,今年将保卫处户籍办理有关管理服务事项规定如下:
一、户口迁移
1、录取外省市的新生,户口以自愿为原则,可以将户口迁入学校,也可以不将户口迁入学校。
2、入学时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外省市新生,视为其选择不迁户口,以后不得再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口。
3、户口需要迁入学校的,在新生报名截止日期结束前,由学校保卫处代为负责收齐相关落户材料,并与录取新生名单核对信息确认无误后,统一转交到X区公安分局X镇派出所办理新生户口落户手续,(学校收入的落户材料表示户口已经迁入学校集体户口,不再另行通知)。
4、在就读期间户口不能迁出,只能在毕业后再办理迁移手续;学生毕业时,学生本人凭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留沪学生需要留沪批复、落户证明信、落户确认单、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至XX镇派出所(地址:X 区X镇X路X号,电话:X)办理户口迁出。
二、《居民身份证》办理
属于在校集体户口的学生因遗失补办《居民身份证》的,本人凭加盖学院印章的申请书(学校保卫处网页可以下载)到学校保卫处开具《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单》,本人到XX镇派出所办理;需要换证的学生凭旧身份证、学生证到X镇派出所办理。
三、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开具。
在校学生因《居民身份证》不能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本人凭加盖学院印章的申请书至X镇派出所办理。
保卫处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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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学生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集体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一、就读我院学制三年以上的学生,可将户口迁入我院学生集体户口簿(经家长同意学生户口可不迁入我院)。
迁入的时间,在入学当年的十月前学生向保卫处交完《户口迁移证》,学生姓名应与户口相吻合,《户口迁移证》上必须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注明身份证编号及办证与否。
由保卫处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二、已办理进入我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学生户口,均为非农业户口。
学生办理居民身份证办证费、入户照像费及身份证照像费,由学生负担。
三、户口迁入我校并年满16周岁的学生,均应办理学院当地的居民身份证。
年满16周岁的,于年满16周岁的当年办理,交办证费20元。
要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申请补办,交办证费40元。
四、毕业学生户口迁出的手续办理。
根据市计委、市教委批准的毕业生派遗计划、于毕业的当年将学生户口迁往计划规定的相关部门。
毕业生必须于毕业当年的十月底前,在学院保卫处领取《户口迁移证》。
逾期未领取者,造成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
五、毕业生应在毕业当年的5月30日前,将本人申请,家长签字、落户地单位或公安机关同意的书面材料交招就处、保卫处备案。
毕业生的户口原则上迁往原籍所在地的区、市、县人事局。
六、学生就读期间中途退学、转学等,应及时向保卫处申请并办理户迁出手续,退学学生的户口一律迁往原籍,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不及时申请办理户口迁出的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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