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直接入市操作,推出特别措施强化金融监管案

合集下载

1998年香港金融保卫战

1998年香港金融保卫战

1998年香港金融保卫战作者:暂无来源:《读报参考》 2018年第8期1997年,美国货币投机家索罗斯连续攻陷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东南亚诸国,接着就想把胜利扩展到整个东亚,桥头堡便是东方之珠——香港。

想要看懂香港金融保卫战,必须懂得“三栖战术”的基本原理。

说起来也很简单,攻击者在汇市、期市、股市同时发动攻击,让被进攻者顾此失彼。

三栖战术,攻击者可以任意选择股、期、汇3个攻击目标,一方面失利并不影响全局。

对防守者来说,则必须股、期、汇三栖应对,3个市场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有丝毫闪失,只要一个环节被攻破,就会满盘皆输。

这是一个“连环套”,即使央行,力量也是有限的,救股市、期市,难救汇市:力保汇市又必须维持高利率,就会打击股市、期市。

索罗斯欲一举拿下香港,在攻击香港的过程中,他同时在汇市、期市、股市三市发动了进攻,使用了“三栖立体战术”的绝招。

1997年10月、1998年1月、6月和8月,索罗斯率领国际炒家先后4次进攻港币汇率、港股和恒生指数期货。

为什么索罗斯会盯上香‘:港?香港是亚洲乃至世界的金融中心,各种金融衍生工具操作方便。

其实最根本的一条就是香港资本充裕,索罗斯如,,果赌赢了,就能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后再大赚一票!索罗斯认为,香港和东南亚一样,经济运行也有着致命的弱点——联系汇率制。

所谓“联系汇率制”就是将港币与美元保持固定汇率,严格按照1:7.8的比率兑换,中国香港等发钞行有了l美元准备金才可以发行7.8元港币,说白了就是固定汇率。

联系汇率制下,等于承诺港币与美元可以自由兑换,兑换比率为1:7.8,而且有绝对保证。

这个制度一旦被打破,汇率就会失去控制,人们就会争相把港币兑换成美元,银行就会倒闭、港币就会被废弃、整个金融系统就会瘫痪、香港经济系统就会崩溃……要想拿下中国香港,最相似的类比当属中国台湾无疑。

1997年10月,索罗斯进攻中国台湾,至今仍不知道缘由,同样属于中国的台湾地区连个样子都没做就直接向索罗斯举起了白旗,17日至22日,新台币贬值3.3%,创下10年来新低。

1998年香港汇率研究

1998年香港汇率研究

98年港币汇率研究光大证券研究所陈小蓓由于香港实行的是联系汇率制度,因此,港币会不会贬值的问题,实际上是联系汇率制度的存质问题。

这包括两个层次:香港金融管理局会不会将港币与美元脱钩,以及联系汇率制度是否经得起国际投机者冲击。

一、联系汇率的特点港元与美元挂钩的联系汇率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新增加发行的港元要有十足的美元向外汇基金交纳保证,以换取外汇基金的负债证明书,才能发行港元。

发钞银行向持牌银行发售港元必须要求持牌银行有等值美元存入发钞银行,才能换取港元。

当要把港元回笼时,发钞银行也是以同样的汇率向外汇基金换回负债证明书。

发钞银行向持牌银行回笼港币时的做法同外汇基金与发钞银行的做法一样,外汇基金与发钞银行有义务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和调整利率,直至使用外汇基金来维护1美元兑换7 . 8港元的预定官价,使公开市场汇率在预定官价的2 %幅度上下浮动。

联系汇率的物质基础是外汇基金的美元储备和少量其他储备资产。

据资料披露,1 9 9 3年底外汇基金的资产总额达3 4 8 0亿港元,其中外币资产达4 3 0亿美元;1 9 9 4 年外汇基金的资产达4 0 3 8亿美元,其中美元资产占 7 0 %,1 9 9 5年底香港外汇基金总值达4 5 0 0亿港元,其中外币资产达5 3 0亿美元,另外外汇基金与汇丰银行达成新的结算制度,其要点是汇丰银行在外汇基金处开设一个港元帐户,并在该帐户中维持一个余额,其数量不得少于银行体系内其他银行的总结算净额;外汇基金对这一正值余额不支付利息。

如果汇丰银行的这一余额降到上述总结算净额以下,汇丰银行就须向外汇基金就这两余额的差额交纳利息。

1 9 9 2年4月8日港府金融当局实施“流动资金调节机制“,用于银行公会的各成员,调节隔夜资金头寸,外汇基金收购与出售外汇基金票据和政府债券的价格差就形成贷款利率或贴现率。

在管理机构上,1 9 9 3年4月1日,成立金融管理局,新的金融管理局由外汇基金管理局和银行业监理处构成。

香港回归日香港特区的金融改革与发展

香港回归日香港特区的金融改革与发展

香港回归日香港特区的金融改革与发展香港回归日是1997年7月1日,这一天标志着香港从英国回归到中国的行政管理之下,成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

自回归以来,香港特区一直致力于保持其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并进行持续的金融改革和发展。

本文将探讨香港回归日以来香港特区在金融领域所进行的改革和发展。

首先,香港特区在金融改革方面着重于完善监管体系。

回归后的香港特区认识到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稳定和透明的监管机制。

因此,香港特区在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上做出了巨大努力。

例如,成立了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负责监管香港的银行业和金融市场。

香港特区还积极加强了金融监管的跨境合作,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密切合作,以提高监管水平和防范金融风险。

其次,香港特区在金融市场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拥有成熟的金融市场和丰富的金融产品。

香港特区致力于进一步发展金融市场,吸引全球投资者来港交易和投资。

为此,香港特区推出了一系列金融创新措施,例如推出了人民币离岸业务(CNH),成为人民币离岸交易中心,并提供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此外,香港特区还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并成立了绿色金融专责机构,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环保投资。

第三,香港特区还着力积极推进金融科技创新。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金融科技已成为全球金融行业的重要趋势之一。

香港特区积极响应这一趋势,并通过推动金融科技创新,进一步提升了香港在全球金融领域的竞争力。

特别是在支付结算、智能投资和数字货币等领域,香港特区通过鼓励金融科技创业公司的发展和引进创新科技,极大地促进了金融业务的数字化和智能化。

最后,香港特区还加强了与内地金融市场的合作与互联互通。

香港特区与内地的金融市场具有密切联系和互补性,两地的金融合作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香港特区积极参与中国的金融开放政策,如深港通和沪港通,推动香港与内地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为内地企业和投资者提供更广阔的市场和机会。

综上所述,自香港回归日起,香港特区的金融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

经济法教案

经济法教案

《经济法》教案第一章经济法概述1. 授课时间:第一周(3课时)2.授课类型:理论课3.授课题目:经济法的概念及特征,经济法关系,经济法地位,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的历史发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本课程的学习要求。

4.教学目的、要求:明确经济法含义。

通过教学,让学生明确本门课程的学习要求。

5.教学重点及难点:经济法含义、特征、功能和原则6.教学内容:第一节经济法的历史沿革(一)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实际上是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传统民商法、行政法制度框架不断被突破并逐渐演变至最终独立的过程。

深入考察西方各国经济法的历史,其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西方经济法的萌芽时期(19世纪末至一战结束)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所有权的私有化导致了垄断的产生,垄断限制了竞争,在这种情况下,西方国家开始了以调整垄断与竞争关系为目的的立法。

1890年,美国颁布了被誉为经济法鼻祖或世界上第一部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的法案——《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1914年又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些应该是现代经济法最早的法律表现形式。

与此同时,德国于1915年颁布了《卡特尔规章法》,1923年和1934年又分别颁布了《卡特尔法》和《卡特尔变更法》。

德国的经济立法及法学界的研究后来传播到了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对这些国家的经济法立法和理论研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这一时期美国、德国的经济法主要表现为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垄断与竞争的关系,限制市场主体的行为方式,限制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

2.西方经济法的发展时期(1929—1933年经济危机至二战结束)1929年开始的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导致了凯恩斯主义的诞生和美国的罗斯福新政。

在新政期间,美国颁布了《紧急银行条例》、《金融改革法案》、《产业复兴法案》等70多个法令,开创了国家对经济进行的全面、综合性和经常性调节的先河。

在此期间,为了应付经济危机和支持战争,德国颁布了《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等,日本则颁布了《米谷法》、《出口组合法》、《重要产业统制法》、《企业整顿法》等法令,这些法令都带有直接的行政干预的色彩。

1998港币保卫战

1998港币保卫战

散步不利消息
1998年8月初,投机者大肆宣扬人民币将贬 值; 炒家们扬言“港币即将与美元脱钩,贬值 40%”,“恒指将跌至4000点” 。
1998港币保卫战
1998年8月5日至7日,国际货币炒家发动了 继97年10月以来对港元的第四度大规模冲 击。 至8月13日,恒生指数跌到了6600点 附近的低位 。
“恒生指数”与“恒生指数期货”
香港恒生指数制定于1964年7月31日,简称 “恒指”。 1986年5月诞生“恒生指数期货”这一品种, 简称“期指”。
1998港币保卫战
自1997年10月以来,国际炒家4次在香港股、 汇、期三市上下手,前3次(1997年10月、 1998年1月、1998年6月)均获暴利。使得恒 指从16 800点跌至7月份8000余点,跌幅达 50%。
索罗斯的哲学思想
索罗斯的“彻底可错性”思想 。
索罗斯的 “反射理论”。 索罗斯的“不确定性”思想 。 索罗斯注重 “宏观投资”。
索罗斯攻击港币战略
大量卖出看跌期指,并筹集大量本币 大量卖出本币,推高利率,股市下跌。
散布不利消息,大量抛售本币。
抛售指数成份股,进一步推低股市。 从股市期指市场获利。
19981998港币保卫战港币保卫战香港金融管理局运用外汇储备如数吸纳而且将所吸纳的港元存入香港银行体系8月14日香港特区政府为维护港元携巨额外汇基金进入股期两市额外汇基金进入股期两市与国际炒家直接对抗
《国际金融》案例分析之
索罗斯及其 金融工具运用手法
索于匈牙利平民家庭。 1947年在英国伦敦经济学院学习。 1952年大学毕业后曾先后从事推销员及 投资银行职员的工作。 1956年移民美国,开始做外国证券生意。 1969年成立了量子基金会。

美国金融危机是经济法总论的典型教学案例

美国金融危机是经济法总论的典型教学案例

3Journa l of Fujia n Fina nce a nd Acc ounting Administrator Colle ge N0.1,2011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美国金融危机是经济法总论的典型教学案例周海林1(福建江夏学院法学系,福建福州350108)摘要:在案例教学备受重视的今天,经济法总论部分却一直缺乏合适的案例。

当前的金融危机时效性强,感染力大,又具有一定的难度,适合作为教学案例;同时,金融危机所引致的经济危机是一个系统的危机,适宜解析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论证经济法的价值,研讨经济法法律关系及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总论的典型案例;鉴于金融危机及其应对涉及面广,较难驾驭,应当对金融危机的案例教学进行认真的设计,以帮助学生掌握相关的经济法知识。

关键词:经济法总论;案例教学;金融危机中图分类号:G 642.41;D 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4784(2011)01-0038-04收稿日期:2011-02-11作者简介:周海林(1971-),男,福建长汀人,福建江夏学院法学系副教授,法学硕士。

《经济法学》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也是管理学、经济学的专业基础课程。

在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非常受重视,出版了大量的经济法案例书籍。

这些案例能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学生掌握相关的经济法知识。

然而,目前经济法总论部分却一直缺乏合适的案例,应当将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作为经济法总论的典型案例。

一、当前经济法总论部分缺乏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案例的现实性与真实性,既是近期发生的,真实可靠,又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学生有兴趣;二是案例的启发性和疑难性。

具有启发性和疑难性的教学案例,有助于锻炼和提升学生的思考角度和深度,并注意到现实案例的复杂多样性,从而培养学生全面的思维能力;三是案例具有较大的思维空间和教育意义。

教学实践表明,由于案例选择恰当,课堂气氛活跃,学生发言积极,取得了较理想的课堂效果[1]。

香港回归日后的金融市场与监管

香港回归日后的金融市场与监管

香港回归日后的金融市场与监管随着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香港的金融市场和监管体系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和调整。

这一变化对香港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对香港回归后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监管情况进行探讨。

一、金融市场的发展1.1 金融业的蓬勃发展香港回归日后,金融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

作为全球最重要的金融中心之一,香港以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国际化的金融体系吸引了大量国际金融机构的设立和运营。

香港的金融市场拥有成熟的金融基础设施和完善的资本市场,为境内外企业提供了便利的融资和投资环境。

同时,香港的金融市场也成为了一些大型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桥梁和平台。

1.2 金融产品和工具的创新在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香港推出了一系列创新的金融产品和工具。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吸引了众多金融创新机构和科技公司的进驻,推动了金融科技的发展。

金融科技的兴起为香港的金融服务提供了更高效和便捷的渠道,提升了市场的竞争力。

此外,香港还通过推出债券、金融衍生品等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元化的投资选择。

二、金融监管的调整2.1 制定和完善监管法规香港回归后,金融监管体系的调整成为了重要的任务。

为了适应新的国情和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香港不断制定和完善监管法规。

香港特区政府成立了金融管理局,加强了金融监管的协调和统一。

金融管理局负责制定并执行相关的金融监管政策,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2 深化与内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香港回归后,与中国内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得到了加强。

香港与内地金融监管机构签署了一系列合作协议,加强了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

通过深化合作,香港与内地在金融市场监管、反洗钱、证券监管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为两地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挑战与展望3.1 面临的挑战香港回归后的金融市场和监管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给金融市场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经济法讲座一

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经济法讲座一

3、信息失灵;主要指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 称以及信息不准确。4、外部性问题;指市场 主体不要承担其行为的一切后果,或不能获得 其行为产生的一切利益的情形,或者说它是一 种非交换意义上的外部影响。如负外部效应, 如环境污染;正外部效应如教育。5、公共产 品。公共产品是相对于私人产品而言,是指不 把任何人排斥在享受之外的产品。
如公共基础设施、国防、教育、通讯、交通、 能源、法律制度等。公共产品单靠私人力量 是难以提供的。 6、存在经济周期。在市场经 济的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中,周期性地出现 经济扩张与市场紧缩交替往复出现的这样一 种现象。 (二)政府失灵 指政府干预不到或者干预错 误,还包括政府干预不起作用。表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1、政府运作效率低下;2、过度 干预;3、公共产品供应不足;4、政府不受 产权约束;5、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6、 权力寻租。
经济法讲座
主讲人:任家乐
第一讲 经济法的概念
案例: 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直接入市操作, 案例:199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直接入市操作, 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直接入市操作 推出特别措施强化金融监管案-----经济法的调整对 推出特别措施强化金融监管案 经济法的调整对 象、价值与原则 案情介绍: 案情介绍:面对亚洲金融危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 府为了应对国际投机”大鳄”的市场炒作,于 1998年8月动用近千亿港元入市操作;1998年9月 5日,为了进一步巩固香港的货币发行局制度,减 低投机者操纵市场使银行同业市场和利率出现动荡 的机会,香港金管局推出7项技术性措施,这7项 措施集中在港元竞美元的竞换保证和有关银行港元 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个方面。
四、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 (一)市场失灵 所谓市场失灵,就是指市 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者不完全而造成 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 包括六个方面:1、市场的不完全;主要是 指市场容易形成垄断尤其是自然垄断的情形。 即市场依赖竞争走向繁荣,而竞争本身具有 自我否定的倾向,即自由竞争必然会导致垄 断;而垄断又反过来抑制竞争,减损市场的 效率。 2、市场的不普遍;主要表现为价格 机制的缺位。价格机制不健全,必然妨碍市 场机制对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一章 经济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 经济法基本理论
经济法
经济法
经济法基本理论
市场规制法
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基本理论——引例 第一章 经济法基本理论 引例
199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直接入市操作等法律现象 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直接入市操作等法律现象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里,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里,随着生产社 会化、市场化程度的大幅度提高, 会化、市场化程度的大幅度提高,市场竞争 的日益激烈,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系列 的日益激烈, 新的法律现象:( :(1) 新的法律现象:( )“在企业变成一头垄断 的野猪时,防止它到处乱撞” 的野猪时,防止它到处乱撞” ,于是美国在 1890年制定了《谢尔曼法》、1914年制定了 年制定了《 年制定了 谢尔曼法》 年制定了 克莱顿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2) 《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 1906年,作家辛克莱尔描写屠宰业黑幕的小 年 丛林》 说《丛林》(The Jungle)出版后,很多美 )出版后, 国人连肉都不敢吃了。 国人连肉都不敢吃了。
199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直接入市操作等法律现象 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直接入市操作等法律现象
因这本书所引发的讨论, 因这本书所引发的讨论,促使美国政府制定 肉品检疫法》等产品责任法;( ) 了《肉品检疫法》等产品责任法 (3)面对 亚洲金融危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1998 亚洲金融危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 月动用巨额港元入市公开操作, 年8月动用巨额港元入市公开操作,并推出三 月动用巨额港元入市公开操作 十条措施强化金融监管; 年以来, 十条措施强化金融监管; (4)1994年以来, ) 年以来 由于春运、暑运、黄金周、 由于春运、暑运、黄金周、节假日我国铁路 客运繁忙,于是国务院“ 客运繁忙,于是国务院“允许部分铁路客运 票价适当浮动” 适当上浮” 票价适当浮动”、“适当上浮”,1997年12 年 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8年香港金融保卫战揭秘

1998年香港金融保卫战揭秘

1998年香港金融保卫战揭秘:没有硝烟的战场2008-10-1715:45:48扬子活力论坛【大中小】发表评论1997年下半年,美国著名金融家索罗斯旗下的对冲基金在亚洲各国和地区发起了连番狙击,并获得了极大的成功,使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和地区几十年来积存的外汇瞬间化为乌有,由此引发了巨大的亚洲金融危机。

1998年6月到7月间,索罗斯把矛头对准了港元,开始有计划地向香港股市及期市发动冲击。

兵临城下将至壕边对冲基金在对香港金融市场进行冲击时,往往受制于香港金融监管部门的传统作法,即提高短期贷款利率。

利率的上升会提高投机的成本。

在这次炒家冲击香港金融市场时,与以往最大的不同点就是,炒家没有进行即期拆借活动,而是预先囤积了大量的港元。

这些港元来自多方面,但一个很重要的来源是一些国际金融机构于1998年上半年在香港发行的一年至两年期的港元债券,总金额约为300亿美元,年利息为11%。

这些国际金融机构将这些港元掉期为美元,而借入港元的主要是一些对冲基金。

这些港元成为对冲基金攻击香港金融市场的低成本筹码,使投机者具备了在汇市进行套利的有利条件,而对冲基金又在外汇市场上买入大量的远期美元以平衡风险。

声东击西兴风作浪自1997年10月以来,国际炒家4次在香港股、汇、期三市上下手,前3次均获暴利。

1998年7月底至8月初,国际炒家再次通过对冲基金接连不断地狙击港币,以期推高拆息和利率。

很明显,他们对港币进行的只是表面的进攻,股市和期市才是真正的主攻目标。

1998年6月到7月,当恒生指数攀升至8000点高位的时候,对冲基金大举沽空恒指,建立了大量的恒指空仓头寸。

对冲基金之所以建立恒指空仓,是因为它们预计港股在受到冲击后恒生指数必然会大幅下跌,而恒指期货合约的价格是每点50港元,也就是说,若建的是空仓,恒生指数每下跌一个点,就可以给做空者带来50港元的利润。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

香港的未来何去何从,不禁令局外人生疑。

香港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

香港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

香港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引言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香港具有稳定的金融体系和健全的金融监管体制。

随着时间的推移,香港的金融监管体制也经历了多次演变。

本文将介绍香港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过程,重点关注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的角色和职责。

1983年前:香港金融管理处在1983年之前,香港的金融管理和监管主要由香港金融管理处负责。

香港金融管理处成立于1961年,其职责包括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外汇储备管理等。

然而,在当时的体制下,香港金融管理处的权力相对较小,其决策权和自主性受到限制。

1983年至1993年:金融管理处的转型自1983年起,香港金融管理处开始发生重要变化。

为了适应全球金融市场的变化和香港经济的发展,香港政府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这些改革的目的是提高金融管理处的独立性和决策权。

在这一时期,金融管理处得到了更多的自主性和权力,其角色和职责也得到了扩展。

金融管理处开始负责监管香港金融业的稳定和发展,包括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

此外,金融管理处还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香港的金融稳定。

1993年至1997年:金融管理处的改革在1993年,为了进一步加强金融管理处的角色和职责,香港政府对其进行了重组和改革。

经过改革后,金融管理处更名为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简称HKMA。

HKMA的主要职责是维护货币和金融稳定,促进香港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它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管理外汇和金融市场,并监督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金融机构的运作。

HKMA通过监管和监控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合规性来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1997年至今: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自1997年开始,香港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包括亚洲金融危机和全球金融危机等。

这些挑战对香港的金融体系和监管体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适应这些挑战,香港政府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大陆英美法系经济法

大陆英美法系经济法

4.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 法官职能,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 美法系的诉讼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 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陪审团主要负 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 罪),法官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中西方经济法的产生:
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垄断资本主义
亚当斯密—凯恩斯
我国:计划经济—市场经济
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1. 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确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转变 过程中的立法实践(1978.12-1992) 2. 从确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市场经济体 制过程中的立法实践(1992-今)
现代经济法的概念
英美法系 Common low: 英美法系多采用不成 文法,尤其是判例法,强调“遵循先例”原 则,审判中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和陪审团制 度,对于司法程序比较重视;法律制度和法学 理论的发展往往依赖司法实务人员(尤其是高 等法院法官)的推动,即法官实质上通过做出 判决起到司法的效果。其立法精神在于,除非 某一项目的法例因为客观环境的需要或为了解 决争议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则只需要根据 当地过去对该项目的习惯而判定谁是谁非。
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 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 系。主要包括计划、财税、金融三大类调控关 系。
市场规制关系: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市场,调节市 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和 促进公平竞争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市 场规制法主要包括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以及特别市场规制法。
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关系(货币政策) 市场规制关系(治市纪律)
美国201钢铁案
2002年3月,美国以欧盟、日本等8国出口的钢铁产品损害了美国钢铁业为由,动用 “201条款”,宣布对多种钢材加征为期3年的进口税,税率总水平达30%。为报复美国 提高进口钢材关税,6月,欧盟对美国部分商品征收100%的关税,墨西哥、日本、韩国 等也纷纷提高关税或采取紧急保障措施。虽然世贸组织最终裁定美国违反WTO规则, 但钢铁贸易战给双方都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据估计,单是欧盟2002年就损失高达2.4亿 美元。而美国在承受近数亿元损失的同时,更导致了7.4万个钢铁消费者失业。事实再 次证明,贸易保护主义弊大于利。 案例中,各国为了各国的利益,为了达到最大的利润,都针对彼此的对手采取了一些不 合理的手段,随便的增加税收,导致别国的不满,别国为了报复只能更加过分的加高税 率,最终导致整个市场混乱,经济不能再顺利的发展,交易只能被迫中止。那么案例中 反映的问题除了贸易保护主义,另外的就是自由主义了。在案例中自由主义似乎没有带 来很好的市场效应,不仅没有利处,反而带来的严重的弊处。

1998年香港股灾研究综述

1998年香港股灾研究综述

1998年香港股灾研究综述作者:王家栋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21期摘要:1997年7月香港回归后,国际金融巨鳄针对香港股市漏洞发起攻击,在最早的1月和5月中旬,国际炒家都大获其利,而香港的银行、旅游、投资等众多行业都受到冲击,严峻的经济形势最终迫使香港特区政府于8月份入市击退国际炒家。

关键词:香港;股灾;索罗斯股灾(The Stock Market Disaster)是股市灾害或股市灾难的简称。

它是指经济活动中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时,由于受某个偶然因素影响,突然爆发的股价暴跌,从而引起社会经济巨大动荡,并造成巨大损失的异常经济现象。

亚洲金融危机,是国际金融炒家1997年至1998年间在东南亚、东亚期货、股票和汇率三个市场上同时攻击、获利,东南亚、东亚因此经济受损,社会动荡,甚至长时期衰退的现象。

对于香港1998年股灾的研究,学界往往将其放在东南亚、东亚金融危机,或是1998年香港金融保卫战、香港金融狙击战中,将香港股灾作为其中一个内容来开展研究。

笔者认为,如果仅仅截取整个股灾中的一点,亦或是一段来研究,将1998年股灾放在了金融危机、香港金融保卫战、香港金融狙击战等主题的从属的位置,往往会忽视一些股灾特有的非常值得我们研究的东西。

7月6日,A 股大涨,沪指涨近6%,创2年半新高,市场高呼牛市在即。

而香港股市受到疫情和基本面影响,估值已经跌至历史地位。

回望香港股市历史,对预判香港股市未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笔者所掌握资料,主要涵盖了香港通史及香港经济史、香港股票市场运行、东南亚金融危机、衍生工具及对冲基金的运作、香港金融保卫战和香港金融狙击战等几个方面。

1.;;;; 相关通史类著作据笔者目力所及,关于香港的大部分的通史或经济史著作,内容都或多或少涉及香港股票市场历史及香港股灾。

通史方面主要有香港大学前校长王赓武主编的《香港史新编》、刘蜀永主编的《20世纪的香港》、陶存主编的《香港回归十年志》、陈昕、郭志坤主编的《香港全记录》。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务局五个机构。时任香港财政司司长曾荫权表 示,特区政府将继续坚守自由经济的政策,并 不会在香港实行外汇管制。他还表示,财政司 的30项措施与金管局的7项措施相互配合,以 增强货币及金融系统抵御国际投机者跨市场操 控的能力。 思考方向: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行政法的调整 对象的区别。 3.试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本案中的体现。
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 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 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 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这是对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而又重要的法律部 门所作的权威认定。

思考方向: 1.法的体系与法律体系的区别与联系。 2.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 3.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由此,我们不难理解,第八届、第九届全国人 大常委都着力将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的框架作为其主要任务之一。 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工作报告在宣布有中国 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的同时, 要着重阐述法律体系的构成及其法律部门的划 分问题。虽然,绝大部分学者都承认经济法是 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也有少数学者对此 坚决予以否认。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工作报 告是对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而又重要的法律部 门所作的权威认定。


“经济法”一词早在1755年就由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 摩莱里(Morelly)在其《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过; 另一位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 其1842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 济法”一词。也有人认为,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 家蒲鲁东(P.J.Proudhon,1809-1865)是最早提出经济 法学说的人。它在1865年发表的著作《论工人阶级 的政治能力》中提出。 在德国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了 “经济的法”(Wirtschaftsrecht)一词,现代经济 法的概念和学科即由此所出;当时每年由里特尔 (Ritter)撰稿,藉此说明有关世界经济的法规概况。 以后,不仅在许多国家的法学著作中,而且在有些国 家颁布的法律中,先后使用了这一概念。比如, 1919年,德国颁布了《煤炭经济法》。1964年,原 捷克斯洛伐克颁布了《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 经济法典》。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

经济法学案例解析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在实践中的运用案情介绍1998年8月,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香港特区政府动用近千亿港元入市操作,香港金管局推出7项技术性措施,集中在港元兑美元的兑换保证和有关银行港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个方面。

1998年9月7日,为了严格治市纪律,强化金融监管,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公布了严格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纪律的30条措施.这30项新措施的实施涉及联合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财经事务局五个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金司的官员表示,这些措施用于增强货币及金融系统抵御国际投机者跨市场操纵的能力。

试分析上述实例中所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评析:所谓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基本要素。

在上述实例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在外汇交易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这些管理措施属于香港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伴随着这些调控措施的出台,一个新的经济法律关系便随之产生.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法律主体应当是出台政策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及在香港外汇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市场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种经济行为,即特区政府通过对资本市场的宏观调控,从而规避金融风险的行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自己的经济职权和新出台的措施对资本市场进行经济管理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是在香港外汇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市场主体服从政府的管理规定,依法进行交易的义务。

案情介绍1999年,张某开办了一个生产电器的小作坊,生产日光灯镇流器。

为了打开产品销路,张某将其生产的镇流器上的标牌全部标为上海某电器厂出品,并冒用安全认证标志,投入市场.由于该镇流器质量低劣,某用户在使用该镇流器时因线圈击穿酿成火灾。

98香港政府救市启示

98香港政府救市启示

98香港政府救市启示:中国政府必须救市也一定能救市成功2015年09月07日08:02 瞭望微博政府应不应该救市,有些学者认为政府不应出手维稳:1、是政府应敬畏市场而非干预市场;2、股市融资的年规模只有1万多亿元,远低于9万亿元的信贷年增量,所以其重要性不足、不值得去救;3、股票资产占家庭财产的比重不到25%,股灾对消费的负面影响不大;4、股市危机不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但库叔建议你们回去查查:作为最自由的经济体~香港,以及市场经济的典型代表——美国,在1998年和金融海啸期间分别是怎么做的。

那应该如何救呢,库叔就建议你认真读下去了。

文|柴青山(中国改革开放论坛理事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香港一直被评为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其政府也因此奉行“积极不干预的政策”。

但在97年10月亚洲金融危机祸及当地之后,特区政府却先在汇市、后在股市,频频出手干预、主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当时境内外炒家所使用的手段无非是三大招:第一招是利用中国内地发生大洪水、日本和香港经济低迷的消息,大肆散布人民币、港币即将贬值等种种谣言,频频发布港股还将跌至某某低位的研究报告。

第二招是利用汇市与股市之间联动的原理,在事先借入大量港元之后,先后利用台湾弃守新台币、印尼盾受冲击、日元大贬值等机会,在97年10至98年8月间发起了对港元汇率的多次攻击,大肆抛售港元、推高远期美电的价格。

在联系汇率机制下,金管局当时不得不通过外汇基金大量抛售美元、买入港元,结果在港元被回笼之后,流动性趋紧、利率飙升,港股因此受到沉重的打击。

第三招是同时在股市现货和期指上大肆做空,一方面先大量借入股票,然后再大肆抛售,从而大幅拖低了期指、恒生指数及所借入股票的价格;另一方面在期市不断累积淡仓合约,结果股指期货大跌,进而引导股价及恒生指数跟跌。

最后空方就能在远期港元汇率、被抛售的股票价差以及下跌的股指期货中获得三重的暴利。

批评如潮涌,特区政府仍积极维稳在炒家的攻击下,恒生指数不断出现阶梯性大跌。

199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直接入市操作,推出特别措施强化金融监管案

199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直接入市操作,推出特别措施强化金融监管案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价值和原则199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直接入市操作,推出特别措施强化金融监管案(参见《经历两周激烈战斗昨动用65亿强力扶盘曾荫权:香港击败炒家》,载[新加坡]《联合早报》,1998.08.29;《坚决维护联系汇率香港金管局推出七项措施》,载《中国证券报》,1998.09.07;《严格治市纪律强化金融监管香港推出三十条措施》,载《中国证券报》,1998.09.08。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价值与原则【案情介绍】面对亚洲金融危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了应对国际投机“大鳄”的市场炒作,于1998年8月动用近千亿港元入市操作;1998年9月5日,为了进一步巩固香港的货币发行局制度,减低投机者操纵市场使银行同业市场和利率出现动荡的机会,香港金管局推出7项技术性措施,这7项措施集中在港元兑美元的兑换保证和有关银行港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个方面。

1998年9月7日,为了严格治市纪律,强化金融监管,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公布了严格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纪律的30条措施。

这30条新措施的实施涉及联合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财经事务局五个机构。

前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曾荫权表示,特区政府将继续坚守自由经济的政策,并且不会在香港实施外汇管制。

曾荫权还表示,财政司的30项措施与金管局的7项措施相互配合,以增强货币及金融系统抵御国际投机者跨市场操控的能力。

【法律问题】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的价值。

3.经济法的原则。

【法理分析】(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法学界学派林立,学说纷呈。

主要的观点有:1.经济行政法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

经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兼有行政性和经济性,经济法隶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构成独立的法的部门。

2.企业经济法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讲经济法基础理论[1]

第一讲经济法基础理论[1]

第一讲经济法基础理论本讲案例:亚洲金融风暴及香港政府的应对这场风暴发端于泰国,席卷整个亚洲,搅得周天寒彻。

在扫荡了东南亚各国之后,“金融大鳄”们流着口水将手伸向香港。

1997年至1998年间,“大鳄”先后对香港发动四次猛攻。

特区政府坚决捍卫联系汇率,抵御炒家,打响港元保卫战。

1998年夏日一役,惊心动魄,双方杀得天昏地暗,数家欧美投资银行和对冲基金同时向香港汇市、股市和恒指期货市场发动车轮战,疯狂抛售港元和恒指期货,恒生指数很快直线暴跌到6660点。

据称,当时外汇储备已损失了80亿美元,金管局有官员分析,“大势已去”,如果不采取行动,香港很可能在5天之内“断气”。

8月7日,董建华发表谈话表明特区政府捍卫联系汇率的决心:“我们一定做得到!维持联系汇率将能确保香港的长远经济活力与利益,短期的痛苦可以接受”。

其言语颇为悲壮。

世纪大战击退炒家照索罗斯等国际炒家的如意算盘,香港金管局会采用扯高利率的老套子,并借此打压股市。

利率抬高,股市势必下跌。

恒指期货也会同步下滑,然后炒家便可在期货市场以较低的价格沽空恒指期货,汇市股市双双获利。

但在生死关头,特区政府一改策略,董建华花了半个钟头做了一个他上任后最重要也是极富争议的决定:在8月14日至28日两周时间内,特区政府共动用近1200亿港元的外汇基金入市干预(国家进行宏观调空,运用的是经济手段,直接以商家的身份进入市场。

),在股票、期货市场与大炒家们展开了一次“世纪豪赌”,将恒生指数上拉1169点。

特区政府在期指市场获利约20亿港元,最终成功击退炒家,投机者损失估计为12亿港元。

1998年8月11日,经过10天的权衡,曾荫权决定入市:“如果任人肆意冲击联系汇率藉以图利,结果令香港600万人的经济利益受损,那便是我失职。

在接受经济调整这事实之余,我有责任将调整带给市民的痛苦减到最低。

”“当时‘老板’(董建华)问我,这一决定是否在我权力之内?我回答道:是,我来承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价值和原则199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直接入市操作,推出特别措施强化金融监管案(参见《经历两周激烈战斗昨动用65亿强力扶盘曾荫权:香港击败炒家》,载[新加坡]《联合早报》,1998.08.29;《坚决维护联系汇率香港金管局推出七项措施》,载《中国证券报》,1998.09.07;《严格治市纪律强化金融监管香港推出三十条措施》,载《中国证券报》,1998.09.08。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价值与原则【案情介绍】面对亚洲金融危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了应对国际投机“大鳄”的市场炒作,于1998年8月动用近千亿港元入市操作;1998年9月5日,为了进一步巩固香港的货币发行局制度,减低投机者操纵市场使银行同业市场和利率出现动荡的机会,香港金管局推出7项技术性措施,这7项措施集中在港元兑美元的兑换保证和有关银行港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个方面。

1998年9月7日,为了严格治市纪律,强化金融监管,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公布了严格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纪律的30条措施。

这30条新措施的实施涉及联合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财经事务局五个机构。

前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曾荫权表示,特区政府将继续坚守自由经济的政策,并且不会在香港实施外汇管制。

曾荫权还表示,财政司的30项措施与金管局的7项措施相互配合,以增强货币及金融系统抵御国际投机者跨市场操控的能力。

【法律问题】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的价值。

3.经济法的原则。

【法理分析】(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法学界学派林立,学说纷呈。

主要的观点有:1.经济行政法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

经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兼有行政性和经济性,经济法隶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构成独立的法的部门。

2.企业经济法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国民经济运行法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关系的法,包括国民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和经济秩序法。

4.宏观调控法该学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商品货币流转关系、国家作为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间的直接管理性经济关系等,则分别由民法、商法和行政法等部门法调整。

5.经济干预法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经济管理法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等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

因而该学说也被称为“纵向经济关系说”。

7.纵横统一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参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修订本),37~3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8.限定的纵横统一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经济和国家意志二者的统一体。

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关系,“纵”不包括不具有经济要素管理关系、国家意志不直接参与的企业内部管理关系;“横”不包括公有制组织之间自由的商品货币流转关系和彼此之间的协作关系以及实体权利义务不受国家直接干预的任何经济关系。

(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3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该学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关系和协作关系等三类。

这些关系之所以成为经济法对象,在于它们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纵’、‘横’统一于经济和国家意志相结合,可谓意志经济关系”。

在上述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说中,我们认为“纵横统一说”与“限定的纵横统一说”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两者都能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因而是相对科学的学说。

“限定的纵横统一说”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纵横两方面都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以此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作出明确的界定与划分,既找到了经济法的恰当位置,又防止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不恰当、不必要的交叉与重叠。

本案例中,香港特区政府一方面动用近千亿港元直接参与市场操作,另一方面通过推出金融管理措施对香港经济实行宏观管理和调控,表明现代经济生活中,国家对经济关系的直接干预、管理与参与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规律,也证明了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纵横统一”学说的科学性。

香港特区政府在1998年9月连续两次出台具体的管理措施,干预金融市场,是经济法或经济政策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体现。

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不能成为民法的调整对象,这已无争议。

对于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行政法学者认为其应当成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从而使经济法与行政法发生调整对象的争议。

但正如有些学者所说:“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就是现代国家的经济行政关系。

然而行政法的根本目的和作用,在于对行政组织及其权限进行监控,经济行政或管理中的有关实体权义,诸如税率和税务、利率和信用、利润和财会、贸易和服务之业务要求等,并非也无须由行政法来过问。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4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经济法产生之后,行政法所调整的范围应当限定于一些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对于那些具有经济要素的纯粹的经济行政关系,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物价管理、广告管理、公司企业登记管理、对各种交易场所的管理等,则不再由行政法调整,而应纳入经济法调整对象之中。

香港政府为了加强金融监管,出台管理措施,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控,表明这种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意志与经济二者的统一,具有明显的纵横统一特征,因而只能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可能成为行政法或民法调整对象。

香港政府为了应对国际投机“大鳄”的炒作,投入上亿港元入市操作,直接参入市场关系,是经济法或经济政策法调整管理性流转关系的体现。

平等主体之间的完全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流转关系由民法调整,经济法调整超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大量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外,还存在着国家对经济的参与关系,这种参与从传统的直接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指挥、计划调度,转向公开市场操作和间接干预。

这种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具有管理性的流转关系,应当成为经济法调整对象。

香港政府直接入市操作,参与市场流转关系,这种流转关系是体现香港政府对经济进行调控、扭转香港非正常金融市场意志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流转关系,也具有明显的纵横统一性,只能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能成为民法或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即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

经济法的价值表现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和谐。

(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15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社会主义的正义观”(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15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社会整体效益。

自从亚洲金融危机暴发以来,香港经济受到严重冲击,市场萎靡不振,人民生活水平明显降低。

特区政府直接入市操作市场,对香港外汇和货币市场的7项措施、对证券和期货的30条措施,都在于维护货币市场、证券、期货市场的稳定,实现香港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和稳定,为社会最大多数人谋求幸福,体现经济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

2.社会效益社会效益是相对于经济效益而言的,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在于它不仅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和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之一。

(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15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经济法是以社会效益或社会责任为本位的法,这与传统法律部门所追求的目标不同。

传统民法是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强调个体的意志和利益,忽视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传统行政法是以“行政权力”为本位的,行政权力本位是以国家行政机关的意志为主导,维护国家利益,当然国家利益与社会长远利益总体上是一致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时候。

如国家为了实现短期经济效益而不惜牺牲社会长期利益的事例并不少见。

经济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法,经济法强调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

港府出台的一系列措施都在于通过政府参与、监管,加强香港防御投机者操控外汇和货币市场的能力,增强各国对香港货币发行局的信心,恢复香港金融市场秩序,确保香港的长期稳定、繁荣,以利于香港的长远社会效益。

3.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和谐香港以自由港而著称,奉行自由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制度,然而自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世界上从来不存在绝对的自由,自由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自由超出一定范围,对社会秩序构成威胁,那么政府必须代表社会整体对自由进行约束,以维护正常的秩序。

在香港自由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面临危机的时候,为了维护香港健康的经济秩序,香港政府必须对自由的经济进行干预。

当然香港政府的干预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干预的目的是恢复真正的自由,因而干预应当是为了自由而干预,而不能通过干预限制乃至扼杀自由。

正如前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曾荫权表示的:“特区政府将继续坚守自由经济的政策,并且不会在香港实施外汇管制。

”(《严格治市纪律强化金融监管香港推出三十条措施》,载《中国证券报》,1998.09.08。

)因此,追求自由与秩序相统一这一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在本案例中得到充分印证,那种认为经济法是单纯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法”的观点是不尽合理的。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和精髓,它反映经济法的宗旨和目的,并指导经济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维护公平竞争和责权利相统一三项基本原则。

(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16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平衡协调原则当代社会,国家之间、私人与国家之间、私人之间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传统法律部门要么维护国家利益,要么维护私人利益,要么强调秩序,要么强调自由,要么过分强调经济集中,要么过分强调经济民主。

经济法则不同,它从社会效益的角度来协调各种矛盾。

香港特区政府正是从平衡协调的角度,通过参与和管理,来追求香港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的统一,追求香港自由的资本主义与健康的经济秩序的统一,追求香港每个企业的经济民主与特区经济在宏观上集中的统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