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查封(扣押)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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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

(南)食药监查扣〔2014〕号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联系方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款第三项、《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人)在食品生产中涉嫌(存在)未按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生产问题,现决定对你单位(人)的有关物品/场所予以查封(扣押)。在查封(扣押)期间,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和财物,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使用、销毁或者擅自转移。当事人不得擅自启封。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地点/场所地点:

查封(扣押)物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条件:

本决定书附(南)食药监查扣〔2014〕号《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你单位可以对本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起诉。

年月日第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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