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政协 浅谈人大监督与支持的辩证统一
浅议人大监督
浅议人大监督作者:吴元增来源:《人大研究》2009年第06期在我们研究人大监督的时候,必须注意到监督权不能离开决定权而独立存在。
监督权是实现决定权的手段与保证,没有决定权就没有真正的监督权。
本文所研究的人大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包括审查、审议、督促等),并在此基础上行使相应的审议批准、决定、罢免等职权。
为便于表达,这里简称为人大监督,更多地侧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一、人大监督权来自人民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或许可以称之为有中国特色的议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都是国家权力机关,都有行使监督职能的权力。
监督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人大监督不断得到强化,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为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依法行政,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
但从总体上来看,人们普遍感觉人大监督还没有到位,表现在: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一般性监督多,针对性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等。
群众说人大是“掌大权、管虚事”,“橡皮图章”的形象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
影响人大监督职能发挥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来自体制的约束。
人大监督职能到位的程度取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
由于人大监督的职能主要由人大常委会来履行,人大自身方面也存在很多影响监督质量或效能的因素。
人大常委会主要工作形式是会议,但增加会议次数或延长会议时间都意味着增加议题或增加工作量,现有机构和人员难以承受。
有人认为,有了党委的领导和监督,人大监督不过是走走形式、做做样子,甚至认为人大监督是没事找事,对人大开展的监督活动不屑一顾。
不让监督和抵触监督的潜意识影响了人大主动监督的积极性,存在“党委不点头,不能监督;政府不高兴,不敢监督;遇到疑难问题,又不会监督”的现象。
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的思考人大政协
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的思考人大政协第一篇: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的思考人大政协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的思考在我国的国家监督体制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最高层次、最具权威的监督,其功能在于保证由它产生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忠实于宪法、法律,忠实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严格依法办事,并防止和纠正它们滥用权力的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但由于体制和机构等因素的限制,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制中的核心地位尚未真正确立起来,还存在着诸多的缺陷。
一方面,随着行政监督机制的日益完备,客观上形成了一种对人大监督的“隔离层”。
如,行政审计和监察制度是现代国家从财政和人事方面监督行政机关的重要制度,是制约行政权力的有效手段,但在我国现行的国家监督体系中,审计、监察部门列入行政序列,属行政权力内部监督,这种制约往往难以取得实效。
而对财政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重要内容,行使好这个权力,必须对整个财政状况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同时对违法行为要有系统而有效的制止和纠正手段。
目前对财政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监督过程实际上处于政府直接控制之下,客观上影响了人大监督的直接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这两方面情况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仅限于听取报告和调查活动,了解渠道少、面窄、程度不深,对许多重大问题,由于缺乏第一手材料,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搞好监督离不开一系列实体规定及具体的实施办法,这些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人大监督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还不健全。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虽然确认了人大的监督权,而对人大监督的原则、范围、程序及法律后果则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如,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那么何为违宪?对违宪者如何处理?都缺少法律依据;还有对“两院”的司法活动如何监督?对案件监督采取何种法律手段?也都没有明确规定。
人大监督的法律不健全和规定过于原则,既是监督标准不完善的表现,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难于充分行使其监督职权的症结之一;再一方面,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
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联席会议讲话
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联席会议讲话目前,我国人大和司法机关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法院、检察院应向人大负责报告工作。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联席会议讲话,仅供参考。
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联席会议讲话(一):同志们:今天的会议虽然时间不长,但安排紧凑,效果很好。
人大和“两院”相互通报了各自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就建立与完善人大与“两院”工作新机制等问题交换了意见,同时实事求是地提出了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通过交流和座谈,使我们人大和两院的同志们在许多问题上达成了共识,我认为会议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下面,我再强调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审判机关建立更加紧密工作关系的重要意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大与“一府两院”的这种关系,是我们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是一种国家体制,不是个人行为。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完全一致,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自治州人大会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在州党委的领导下,团结共事,为共同的目标而努力奋斗的合作关系,是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是相互密切联系沟通、相互支持促进的工作关系。
人大的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
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我们召开这次州人大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联系会议,既是贯彻执行《监督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州党委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精神,进一步促进人大和“两院”各项工作的需要。
坚持三个并重原则
坚持“三个并重原则”增强司法监督实效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是一项法律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其监督的实质与目的,就是依法对司法权进行有效的制约,保证司法权的依法运行,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是最高层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
近两年来,我们根据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特殊性,着重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的原则开展司法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权力机关,其权力从法律意义上说是高于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权力的,但同样是公共权力的组成部分。
人大通过履行监督职责,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实施;司法机关在人大监督下通过自己的司法活动保证法律的正确执行,二者在法律授权下的工作方法和形式不同,但目的和本质是一致的。
旗帜鲜明地支持法院依法办案。
今年5月,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梅某因与重庆贵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租赁纠纷一案,根据生效判决申请九龙坡区法院冻结了贵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税校的应收工程款35万元。
8月份,梅某到区人大常委会上访,反映区法院九民初字…2005‟1193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损害了他的利益,要求中止重庆税校工程中蒋某等80位民工与重庆贵安建筑有限公司之间人工费调解协议的执行。
对梅某投诉的问题,我们派人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重庆税校修建边坡、堡坎、道路整个工程造价才53万元,而蒋刚等80位民工与贵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调解协议中应支付的人工工资为34万元,占工程总造价的64%,大大超过工程人工费的正常比例,有打民工工资支付牌,套取他人冻结款的嫌疑。
我们将来信及时转到法院执行局,要求他们认真核实,依法公正执行。
其间双方当事人多次到法工委上访,阐明自己的理由。
面对一边是急需法律保护的当事人(二位老人急得住进了医院),一边是80名有组织群情激愤的民工,给法院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
我们不回避矛盾,依法依理,做双方当事人工作。
与此同时,执行局同志抓紧前往长寿、合川等地,核实取证,组织调解,最终既保证了民工工资的合理支付,又维护了梅某的合法权益,既防止了矛盾的激化,又维护了司法公正。
共产党执政规律的三个辩证统一
共产党执政规律的三个辩证统一主要观点●党在执政过程中,既有一个坚持执政本质的问题,又有一个实现执政目标的问题。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揭示出:坚持党的执政本质是实现党的执政目标的重要前提,实现党的执政目标是坚持党的执政本质的必要条件。
●党在执政过程中,既有一个履行执政使命的问题,又有一个提高执政能力的问题。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揭示出:党的执政使命决定了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方向,党的执政能力决定了党能否履行好执政使命。
●党在执政过程中,始终面临着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的双重历史任务。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揭示出:依法治党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有力地促进着依法治党。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也是共产党执政规律的集中体现。
这一重要思想,围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这一问题,深刻揭示了共产党执政规律,科学地反映了共产党执政本质与执政目标、履行党的执政使命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的辩证统一,为我们党更好地履行执政使命、巩固执政地位提供了科学指南。
共产党执政,既要坚持执政本质,又要实现执政目标,二者相互统一。
我们党执政的本质,在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我们党执政的目标,现阶段主要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和人民的富裕幸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地反映了共产党执政本质与执政目标的辩证统一。
坚持党的执政本质是实现党的执政目标的重要前提。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如果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得不到充分发挥,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就无法推进,国家的繁荣富强和人民的富裕幸福就难以实现。
换言之,我们党的执政目标就无从实现。
试述寓支持于监督之中
试述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正确处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把支持作为监督工作的主要价值取向,贯穿于监督工作的整个过程,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所必须把握的基本原则,不仅直接关系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效发挥职能作用,而且关系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的解决。
一、充分认识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的必然性和重要性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国家机关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履行监督职责,与西方议会监督有着本质的区别。
吴邦国委员长指出,“人大既要监督又要支持政府工作,监督是为了更好地支持。
”可见,人大监督工作要着眼于促进“一府两院”工作,要把支持促进“一府两院”工作作为人大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彻于监督工作的全过程。
1、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是辩证把握监督与支持关系的本质内容。
支持促进是监督工作的目的,监督是支持促进工作的一种方法,同为人大工作的两个方面,二者既是相互对立、相互矛盾的,同时也是相互促进、相互统一的,是一个有机整体。
过去一段时期,一些地方对监督与支持关系的把握不够准,要么怕把监督讲多了会影响同“一府两院”的关系,要么又怕把支持讲多了会削弱监督的力度。
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虽然不完全等同于支持,但监督的目的和实质是支持。
坚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并不是要弱化人大的监督职能,而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人大监督职能,有利于把握监督的正确方向和原则,有利于正确实施监督法,对增强监督实效,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意义重大。
2、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是坚持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必然选择。
我国实行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政协主任如何加强与人大的沟通协调
政协主任如何加强与人大的沟通协调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人民政协和人民代表大会是两个重要的政治组织,它们在推动国家治理、促进民主决策、反映民意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作为政协主任,加强与人大的沟通协调,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政治协商与民主监督的有机结合、共同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政协与人大的性质和职能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其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依法决定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务。
明确政协和人大的性质与职能,是政协主任做好与人大沟通协调工作的前提。
只有深刻理解两者的差异与共同点,才能找准沟通协调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二、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为了加强与人大的沟通协调,政协主任应当积极推动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
这包括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探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
联席会议可以每季度或半年举行一次,由政协和人大轮流主办。
在会议上,双方可以交流工作进展、通报重要情况,对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和合作事项进行协商安排。
此外,还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政协和人大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信息平台,及时分享调研成果、提案建议、监督报告等重要信息,避免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工作规划的协同配合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政协主任应主动与人大进行沟通,确保政协的工作规划与人大的工作重点相互衔接、相互补充。
例如,在围绕地方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等方面,可以共同确定一些重点调研课题,分别从不同角度开展深入调研,形成综合性的意见和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更全面、更科学的依据。
同时,对于一些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重大事项,可以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监督合力,推动工作落实。
四、共同开展调研视察活动调研视察是政协和人大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换个角度看“监督与支持”
换个角度看“监督与支持”作者:武春来源:《上海人大月刊》2020年第04期多年来,“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常见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各级领导的讲话中,却鲜有“正确处理监督与不支持的关系”的表述。
人大常委会“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理应发扬光大,但也不应忽视“正确处理监督与不支持的关系”。
应在监督工作中视具体情况,该支持的支持,不该支持的就不支持。
支持正确的、合法的、适当的;不支持错误的、违法的、不适当的。
多年来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只要人大常委会为了达到监督的目的,无论是对“一府一委两院”具体工作的肯定或否定,或者说无论是对其具体工作的支持或不支持,都被认为是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广义的支持,或者说在总体目标上是支持的。
上述观点未尝不可,但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达到监督目的广义的总体目标的支持和对具体问题的不支持不是同一个层面的问题。
不能把对具体问题的不支持和广义的总体目标的支持混为一谈。
在具体问题上,支持就是支持,不支持就是不支持。
刻意回避对具体问题“不支持”的表述和研究,不利于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监督。
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一委两院”总体目标一致,对其监督也不是对抗性的,而是合作性的,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出发点和目标都是一致的。
不支持当然不是目的,而是为了纠正失误和偏差,为了履行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为了总体目标的实现。
支持正确的、合法的、适当的。
一是对“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履职给予支持。
凡是“一府一委两院”应享有的法定权力,人大常委会都应保证其实现,凡是“一府一委两院”合法有效的职务行为,人大常委会都应给予肯定和鼓励。
人大常委会应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法规的贯彻施行,为“一府一委两院”行使职权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是“一府一委两院”在特定时期对特定事件需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决议决定的,人大常委会要及时作出决议决定。
如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涉嫌犯罪急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当司法机关向人大常委会请求许可时,人大常委会应及时作出许可的决定,不要以种种理由拖延。
正确处理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工作的关系
正确处理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工作的关系IUZ¨¨,1UL】.LUIl正确处理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工作的关系.时延盈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宪法》和《监督法》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区人大常委会在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同时,始终把人大监督的重点和支持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结合起来,寓支持于监督之中,不断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实现了加强人大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工作的和谐统一.一,正确认识人大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加强人大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的工作从本质上说并不是对立矛盾的关系,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要行使好人大的监督权,关键是要找准支持和监督工作的结合点.人大和"一府两院"虽然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制约和被制约的关系,但又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从这个角度上说,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同时也是一种有效的支持,是通过监督更好地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一)认真行使监督权力,促进"一府两院"工作.对"一府两院"工作依法进行监督,促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纠正偏差,是人大的本职工作.人大要理直气壮,严肃认真地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支持工作的目的.近年来,我区人大常委会努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增强党的领导意识,大局意识,民主法制意识,群众意识和责任意识,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把党委重大决策,政府着力推进,群众普遍关心,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为工作重点,就事关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认真开展监督.围绕全区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保和谐"的"四保"中心主题,常委会认真开展了对区政府《就业促进法》等多部法律贯彻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围绕经济中心工作,认真听取审议部门预算编制,财政预算执行和财政决算等工作情况的汇报,及时掌握全区经济发展工作动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同时,对"两院"的司法和刑事检察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维护了区域社会的和谐稳定.(二)把握好监督工作尺度,做到尽职不越位.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要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实施,既要监督到位,又不能越权,把握好监督的力度,形式和范围,做到该管的一定管好,不该管得决不插手.在El常工作中,通过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汇报,常委会对重点工作进行专题视察,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部门专题汇报的形式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人大以提出意见建议或作出决议决定的形式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具体的工作由"一府两院"负责实施,人大不直接插手;对于属于纠偏性质的监督,由人大提出督办意见,交"一府两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定来组织办理,人大不直接处理问题.这样,既认真履行了人大监督的职能,又充分尊重监督对象的权利,使人大监督无论是监督内容还是监督形式,都符合监督法的规定.加强对代表议案和建议的督办力度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在人代会后都要召开代表建议交办会,把人代会上代表提出2oro聿『o_曩I__一的议案和建议整理后向区政府进行}院"的_1=作汇报,了解其工作情况以集中移交,确定部分代表建议为重i外,还通过主任会会前调研,建立人点督办件并提出办理意见,对具备I大代表专业组并定期组织活动,主解决条件的问题要求政府及有关部j任接待代表Et,代表联席会议等形门立即解决;对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式加强调查研究,发现工作中的热才能解决的问题,要求政府及有关J点和难点问题,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办结时间,I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政府工创造条件解决;对法律有明文规定f作中存在的困难帮助呼吁或解决.不能解决或因经济社会发展的原l由于人大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并促成因,一时不具备解决条件的问题,要I了难点问题的彻底解决,使"一府两求向代表说明原因,做到件件有回』院"愿意加强与人大的联系和沟通, 复,有落实.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自觉二,搞好调查研究是提高监督f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视察,评议,水平的前提形成了"一府两院"虚心接受监督,人大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主动请求人大监督的良好工作局范围很广,层面很多,因此要实现更{面.好地促进,支持"一府两院"工作的】三,人大监督要寞出重点,提目的,就必须在监督工作中搞好调高实效查研究,讲究监督方式,找准关键问l"一府两院"的工作范围很宽,题,使监督工作落到点子上.f涵盖很广,人大及其常委会很难做到(一)做好调研工作,提高工作面面俱到.因此在人大监督工作中要水平.我区人大常委会在工作中高注意找准监督工作的切入点,通过实度重视调查研究工作,始终坚持深入J施对这些重点工作的监督,推动政府群众,"解剖麻雀"的工作方法,每年的工作,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不断进都要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年初围绕全f步,才能更好地体现人大监督的必要区中心工作及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性.人大在选取监督和支持的切人点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选择部分重点上要注意两个结合:题目,主任,副主任和各处室深入基J(一)要同党委,政府的工作q-层调查研究并形成调研文章,对如何心,工作重点相结合.人大要牢固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促进经济f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思想,正确社会事业的发展提出有价值的意见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紧扣党委和建议,同时还坚持开展常委会,主的总体工作部署制定工作计划,始任会会前调研和学法活动,通过这些终与党委的工作合拍,与政府的工活动,为全面掌握经济社会的发展情作同步,做到思发展大局,议发展大况,更好地履行人大的工作职责起到J事,谋发展大计.在议题选择上,要了良好的促进作用.【突出重点,把"一府两院"的工作重(二)发现难点问题,推动政府f点作为监督工作的着力点,当前的工作.在工作实践中,我区人大常委j重点,中心工作要列为人大监督的会除了通过常委会会议,常委会视1议题,这样做才能有利于充分发挥察和主任会议的形式听取"一府两J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参谋作用,统一————l曩…一三_2o年期'思想,形成合力,发挥多方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从而凸现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建设京沪高铁西客站片区,推动新区开发,加快棚户区改造,促进老城提升,迎全运环境综合整治是今年槐荫区的三大重点工作,我区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这些中心工作选择监督议题,认真开展监督工作,多方听取人民群众,人大代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主动与"一府两院"沟通情况,交换看法,商量工作,达成共识,积极为"一府两院"排扰解难,为全区的重点项目建设和中心工作保驾护航.(二)要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围绕民生问题开展监督工作,即体现了对人民群众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支持,也是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当前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社会治安等都是广大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问题,对此我区人大常委会主动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将其纳入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这些社会热点问题的征集和选择,常委会一是从代表提出的建议中收集;二是从人大的调研和视察中收集;三是从走访代表和选民中收集;四是从群众来信来访中收集.常委会对收集上来的问题从中选出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问题列为监督议题,监督政府履行好公共服务职责,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各项社会事业建设,从而切实践行"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的人大工作宗旨.(作者系济南市槐荫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浅述人大专门委员会协助实施监督工作的几个辩证关系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各缎 人民代表太
一
府两院” 由人委员会 监督法》已于 2 0 0 6年 8月 监督 但 是。 人大瑟其 常委会和。 府两 一
2 7日,十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三次 院” 目标 完全 一致 . 都要 在党的绕 一领导 会议审议通过 。按照监督法的规定 . 专门 下 . 协调 一致 地开展 工作 . 雉护最 广大人 委员会是协助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扳 要 民的根本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 , 专门委 切实贯彻执行和准确把握好监督法 . 充分 员会协助 人大眨其常委 会开展监 督工作
一
府两院” 研究处理 , 督促其认真及时 办 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等 . 有关专门委
理审议意见 , 提高工作的实效性 。要综合 员会应认真做好落实 、 把兰工作 对执法
分 析 执 法 检 查 、 查 研 究 等 途 径 中 反映 的 调 检查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 , 是监督工作的
突出问嚣 、 向常委会提出听取和审议 专项 最后程 序,也是监督 能否取得实 效的关 工作报告 、组 织执 法检 壹的议翘 建议。 认 键 , 门 委 员 会 应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 真 审 专 认 真综合整理常 委会组成 人员的审 查意见, 议 府 两 院 进 工作 情 况 的报 告 . 促 一 改 督 供“ 一府两院 ” 研究整 改。同时. 也应做好 有关部I 认真整改, _ ] 一抓 到底 . 抓出成效
重 点 。 过 行 使 法 律赋 予 的 各项 职 权 . 性 , 通 为 紧紧围绕县委 中心工作。 依法行使 决 限 责 任 公 司 货款 赍套 信 托 项 目还 鬟 缺 口
经 济 建设 提 供 强 大 的 政 治 保 障 . 动 地 定 权 , 进 地 方 经 济 发 展 。 推 促 方经 济 建 设 和 社 套 事 业 的 不 新发 展
人大的监督与支持
人大的监督与支持
孙伟勋
【期刊名称】《人民政坛》
【年(卷),期】1999(0)6
【摘要】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人大的监督
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最高层次的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实行依法治国,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监督是保障。
因此,人大切实履行监督职权,
强化监督职能,对于保证宪法和法律的贯彻执行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人大及其常委
会行使监督权,目的并不是和其他国家机关互相牵制。
在我国,不论是人大,还是政府、审判、检察机关,只是分工不同,在根本目标和宗旨上是一致的。
【总页数】1页(P35-35)
【关键词】人大监督;监督权;贯彻执行;依法治国;国家机关;最高法律效力;根本目标;常委会;宪法;监督体系
【作者】孙伟勋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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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重监督常态化强化支持见实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大常委会监督支持法院执行工作侧记 [J], 房德臣;
2.在监督中支持就是最好的监督--贵州省十一届人大体表、务川自治县人大党委会主任李明奇的《代表日记》 [J],
3.诚心的支持有力的监督德惠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支持政府工作 [J], 王树杉;
4.监督就是关心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支持——河南省检察院2011年主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扫描 [J], 李厚健;宋春波
5.支持型监督:中国人大监督的特色及调适——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为例 [J], 蒋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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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当前地方人大监督司法的问题
工作心得:当前地方人大监督司法的问题近年来,地方人大监督司法的意识不断强化,监督内容和手段均不断创新,意在通过强有力的监督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理念逐步确立,主动畅通接受人大监督的渠道,以监督促公正、以监督获支持。
作为监督者的地方人大和作为被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对人大监督司法的价值意义的认识逐步深入,在工作目标上也基本达成共识。
然而,较之日益深入的监督理念和为之所进行的大量实践,实际监督效果却远远不能与之匹配:地方人大监督检察工作,仍经常感觉抓不住重点;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的专题,却发现地方人大并不太关注。
究其原因,是因为目前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仍然是单向的,缺乏对对方的理解,最终导致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努力方向不能契合对接,出现错位,使得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对此问题,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该文反思人大监督司法的价值定位,提出要对接司法机关的监督需求,重构人大监督司法的功能结构和监督模式。
这种关注对方实际的思路无疑是值得称道的,只不过要求人大将司法机关的“监督需求”(实际应为“被监督需求”)作为改进监督的出发点,显然有些本末倒置。
我们认为,在地方人大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关系中,人大是监督者,自然作为监督行为的发出者和主导方;而作为被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应当成为监督行为的接受者和配合方。
因此,本文在思考检察机关如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问题时,将梳理人大监督需求的现实变化作为导向,并反思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现存问题,进而就改进工作提出可行性对策。
一、地方人大监督司法的现实转向(一)监督理念的转变与升级1.从一般化监督到专业化监督。
司法工作的专业性形成了一道天然壁垒,致使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很长时期内只能停留于表面,无法深入。
为破解这一难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做了很多工作,包括定期组织法律知识讲座,加强法制教育等。
如,从201X年开始,全国各级人大先后组织了大规模、系统性的代表履职培训和专题培训,各级人大代表的法律素养和监督能力均有所提升,再加上地方人大对司法机关的实践逐渐丰富,对司法机关的职能定位、工作流程等有了更直观明了的认识,自然推动地方人大监督司法向专业化、纵深化方向转变。
浅谈人大监督与支持的辩证统一
浅谈人大监督与支持的辩证统一人大监督与支持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之间存在着辩证的统一关系。
本文将从监督与支持的概念、作用和方法等方面浅谈人大监督与支持的辩证统一。
首先,人大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是确保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重要途径。
人大监督通过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可以发现和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保障权利和利益的平等,使政府更加透明、公正、高效。
另一方面,人大支持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需要和人民民主诉求的体现,是确保政府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的重要保障。
人大支持通过对政府工作的审议和批评,可以加强政府的决策科学性和实施力度,提高政府的执行效能,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大监督与支持之间存在辩证统一的关系。
一方面,人大监督是对政府工作及其行为的批评,是对政府权力的制约。
在监督中,人大可以提出批评指正和纠正错误的措施,防止行政权力滥用。
另一方面,人大支持是对政府工作的赞许和支持,是对政府政策的认可和推动。
在支持中,人大可以通过审议和批评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工作计划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推动政府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具体实践中,人大监督和支持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
一是通过代表建议制度,在议事规则和程序上给予人大代表更多的发言权、表达权、质询权和制约权,使代表能够更好地履行监督和支持职责。
二是通过听证制度,充分听取各界意见,在政策制定、项目决策等方面提供重要参考。
三是定期召开全国人大会议,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和批评,对重大政策进行审查和监督。
四是设立人大监督委员会,加强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提高监督和支持的有效性。
五是通过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民意代表作用,传达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使政府工作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
总之,人大监督与支持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在实践中,人大监督和支持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通过切实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可以保障政府履行职责、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提高。
学习心得:信任与监督是辩证统一的
学习心得:信任与监督是辩证统一的“信任和监督辩证统一,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背负的信任越多,责任就越重、风险就越大,就越要受到更严格的监督。
”这一论述深刻阐明了信任与监督之间的关系,告诫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既要秉公用权、履行好责任,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也要强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权力使用始终不偏离为人民谋利益的煌煌正道。
党组织赋予领导干部权力,既是信任、培养,更是考验。
领导干部从接受权力的那一刻起,就肩负着党的重托和沉甸甸的责任。
同时,我们党又是执政党,领导干部因为手中的权力,往往会成为被“围猎”的对象。
因而这份信任,无时无刻不在考验党员干部的忠诚、干净和担当。
监督是保证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的重要方式。
党内监督,更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却不能正确对待监督,有的认为监督是找茬儿、挑刺儿,“和自己过不去”;有的觉得监督自己,就是“不信任自己”,“对自己不放心”,不习惯、不情愿、甚至不允许监督。
这些想法实际上是片面理解信任与监督的关系,将二者简单对立起来。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这就需要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正确认识信任与监督二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把自己置于党和人民事业所要求的监督之下。
信任与监督,统一于权力使用的过程中。
一方面,信任是权力赋予的源头,是权力行使的前置条件。
党组织选拔任用干部,体现的正是党的信任、人民群众的重托。
党员干部应倍加珍惜这份信任,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看待权力,积极作为、勇于担当对待责任,以推动事业发展的工作实绩回报组织的信任。
另一方面,监督是权力正确行使必不可少的保障。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
通过严格有效的监督,能够警醒权力不偏离正道、不走上歪路,从而保证权力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不辜负组织和人民的信任。
关于人大监督问题的一些思考
关于人大监督问题的一些思考作者:席文启来源:《人大研究》 2014年第8期一、人大监督的性质与意义人大监督属于什么性质的监督呢?在正面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从反面说说它不同于其他监督的地方。
首先,它不同于党组织的纪检监督。
因为纪检监督是针对共产党内部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个人的监督,而不是针对国家机关违反国家法律和滥用国家权力而进行的监督。
其次,它不同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司法监督)。
五四宪法曾经规定了检察院有一般性国家权力监督职能,后来就只限于对法院、公安、监狱等国家机构中违反国家法律行为进行的涉及司法违法性质的监督,也涉及对国家机关官员中贪污、渎职等案件的监督。
其三,它不同于政府内部的行政监察和财政审计监督。
因为这两种监督都是政府内部专门监督机构针对政府内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章、规定进行的专门监督,就是说这种监督不超出政府内部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的范围。
其四,它不同于政协的民主监督。
因为这种监督主要是针对党际之间的监督,也包括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但它不属于法律监督和权力制约性的监督,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的强制力。
其五,它也不同于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包括媒体舆论、网络舆论、群众舆论、社团舆论等形式,它有披露负面事实、揭发丑陋现象、进行道德谴责的功能,也具有相当强烈的监督作用,但它也不具有强制性功效。
那么,人大监督是什么监督呢?一般地说,人大监督是代表人民意志和国家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
就是说,不但其他国家机关处于人大的监督之下,而且其他国家监督机关也处于它的监督之下,因而它的监督是具有至上性和不可侵犯性的监督。
它在本质上是依法进行的一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
从法理意义上说,人大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缺少监督权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是不完整的;缺少监督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无法把其他方面的权力行使到位的。
也就是说,人大的监督权还具有保证其他国家权力行使的功能。
人大监督工作中的辩证法
人大监督工作中的辩证法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的体制,如监督与被监督、制约与被制约、决定与执行、宏观监督与微观监督、监督事与监督人等等,是一个对立的统一体。
用哲学的观点观察人大监督工作的全过程,无不闪耀着唯物辩证法的光辉。
监督与被监督、制约与被制约、决定与执行都是对立的统一体。
江泽民同志说过:‚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
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
‛江泽民同志的这个论述,深刻阐明了监督与被监督、制约与被制约、监督与支持之间的辩证关系。
一是监督与被监督是矛盾着的对立面。
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
同样地,‚一府两院‛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决定的。
‚一府两院‛对于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只有自觉接受的义务,而没有制约它的权力。
这种监督与被监督是法律所规,人民赋予,职责所系。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实施监督,‚一府两院‛要依法接受监督,这就形成了矛盾着的对立面。
但这种矛盾是在大目标一致的前提下矛盾,因此它们又是统一的。
二是监督既是制约又是支持。
监督是支持的前提,支持是监督的题中之义,先有监督,后有支持,监督寓意支持。
对合法的、正确的行为给予肯定是支持,提出批评意见、帮助纠正失误也是支持,而且是更高层次的支持,是维护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基础上的支持。
从这个角度上说,有监督才有支持,有支持才能实施更好的监督。
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府、院‛进行监督的同时,要坚定不移地支持‚府、院‛大胆开展工作,使监督变为促进工作的动力。
三是监督与被监督是辩证的统一。
辩证法认为,矛盾的双方在一定的条件下互相转化。
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中,对不满意的工作指出存在的问题,帮助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建议;‚一府两院‛正确面对,虚心接受,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通过人大监督必然向好的方面转化。
这样,监督与被监督、制约与被制约、监督与支持就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监督工作迸发活力,显示威力,促进效力,从而把各项工作做理更好。
在人大工作中应做到监督与支持紧密结合
作者: 马森骏
作者机构: 甘肃省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出版物刊名: 人大研究
页码: 31-31页
主题词: 人大工作;监督权;紧密结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一府两院;检察院工作;
常委会;地方组织;人民法院
摘要: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
监督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胡锦涛同志指出,“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一种支持和促进。
”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也指出,“一定要把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和支持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这些论述精辟地阐释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
监督与支持是相辅相成的,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在工作实践中必须做到有机结合。
关于人大监督的思考(1)
关于人大监督的思考(1)依法行使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加强人大的监督,涉及到众多问题,本文仅就监督的认识问题、监督机制问题和监督原则问题等,谈点看法。
(一)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的基本组织形式。
国家的权力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有十多条,概括起来有四大项,即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
人大的这种性质和职权表明,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法律赋予人大“权重位尊”的地位。
由这样权威机关实施的监督,是根本制度的监督,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有效措施。
我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人治思想根深蒂固。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但由于对国家权力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以致出现了像“***”期间那种权力过于集中,甚至滥用权力的现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明确提出,要发扬民主,健全法制,并使之制度化。
党的十五大又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提出来。
这些都是从法律制度上,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的重大措施。
当然,落实这些措施,要有一个过程,需要全党、全社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需要有来自多方面的监督,而人大的监督则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它的实质,就是人民通过人大,依法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以保证国家机关按照人民的意愿和需要运转。
这也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根本性措施。
(二)实施人大监督,必须有一套规范的监督机制,包括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形式等。
人大监督的主体。
人大监督权的主体是指监督由谁来实施。
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个人,包括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等,都不可能发挥监督主体的作用,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实施监督权,因而才有资格成为人大监督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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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大监督与支持的辩证统一在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中,有时容易把监督与支持二者的关系对立起来,只讲监督不讲支持,割裂了监督与支持的内在联系;要么把监督和支持等同起来,认为监督就是支持。
其实,这两种看法都不符合唯物辩证法的观点。
唯物辩证法要求我们要用联系的、矛盾的观点来分析问题,对人大监督与支持之间的关系要从其实质内容来分析,才能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
在我国,依法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责,也是代表人民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监督行为,这种监督不同于西方议会制度间的相互制衡。
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
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
这是因为人大和“一府两院”虽然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制约和被制约的关系,但又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
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同唱一台戏、共谋一盘棋,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同时也是一种有效的支持,通过监督更好地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因此,我们既不能把人大监督视为“挑毛病”,又不能把支持理解为不去监督或放松监督。
要克服这两种错误倾向,必须正确处理好监督和支持的关系,把支持寓于监督之中,通过依法加强监督,推动和促进“一府两院”更加有效地做好工作。
从辩证法的角度讲,事物自身都包含着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这
种对立统一就是矛盾。
对立,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属性、趋势。
矛盾双方的对立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统一则是指矛盾双方相互吸引、相互联结的属性、趋势。
矛盾双方的统一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对立是统一中的对立,统一是对立中的统一。
这就要求我们在分析问题时,要坚持两分法、两点论,防止片面性。
监督与支持就是矛盾的两个方面,是个对立统一体。
从现象看来,监督与支持是不相容的,不能同时存在的,实质上是紧密联系的,同一的。
监督是要发现事物发展中的障碍并加以否定。
支持则是对事物发展正常的肯定,支持的形式可分为肯定支持与否定支持,肯定支持是支持的本意,否定支持则是监督。
实质上,否定支持(监督)是个“摒弃”的过程,是飞跃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
这就好比植树,“培土”、“浇水”是支持,“修枝”、“剪枝”是监督,其目的都是让树成材。
由此可见,监督与支持之间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
没有监督的支持是“空喊口号”,没有支持的监督是“无的放矢”,这两者是不能割裂开来而独立存在的。
人大的监督工作也是个矛盾的统一体。
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既有支持又有监督,是在支持中监督、在监督中支持,并逐步达到统一的过程。
我们不能孤立、片面地把两者割裂开来,也不能笼统地将其等同起来。
监督法颁布实施后,如何使人大监督和支持达到完美和谐的统一,这给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一,人大在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的工作中要努力使对立得到统一。
人大与“一府两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都在党委统
一领导下,为了共同的目标开展工作,这就是对立统一。
人大监督工作的目的就是要在监督过程中实现由监督向支持的转化,达到监督和支持的统一,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着重调查研究影响事物(一府两院)发展的各类因素及其发展轨迹。
从偶然中发现必然,增强超前意识,从而能使监督符合规律,并逐步趋于支持。
第二,人大监督工作要自觉地把握好量与度,处理好质变和量变的关系。
怎样使监督与支持既不流于形式,又不越厨代办,这也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难点所在。
监督对支持的作用力虽然是很大的,但浮浅的、不深入的监督,使支持变得软弱无力,效果不佳;过多的、过细的监督,又会使支持变为代办,束缚“一府两院”手脚。
因此,我们在人大监督工作中,一定要把握好监督的强度、力度和广度,减少工作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安排。
重大原则问题,该管就管,少一事不如多一事;日常工作问题,不必去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做到以法理服人,使被监督者自觉地接受监督,诚心诚意地改进工作。
第三,要在监督与支持的矛盾运动中不断推动人大工作向前发展。
矛盾的两个方面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推动着事物的变化和发展,监督与支持这对矛盾也是如此。
我们必须承认矛盾的客观存在,而不能有意识的加深或消除,并且在工作中应自觉地正视矛盾,并积极主动地创造条件去解决问题。
人大为了支持才去监督,而只有从支持出发才能更好地监督,支持必须是正确的、符合客观规律的,支持才有效果,而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发现并克服事物(一府两院)发展中
的障碍,差距或错误,这个任务要靠监督来完成。
矛盾从监督开始到解决矛盾归结到支持,然后再去监督,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这就是矛盾运动。
人大与“一府两院”同在监督与支持的矛盾运动中前进。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