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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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的最新版

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的最新版

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的最新版1. 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保障建筑安全,减少火灾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酒店、商场等。

2. 总则2.1 高层民用建筑应按照防火分区、防火分隔、防火间距、消防设施等方面的要求进行设计,确保火灾时人员疏散安全、火灾控制和扑救的有效性。

2.2 防火规范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同时结合地域特点、建筑功能、规模和消防需求进行制定。

3. 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3.1 高层民用建筑应划分为若干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应设有明显的界限,确保火灾时人员疏散和火灾控制。

3.2 防火分隔应采用具有一定防火能力的墙体、楼板、防火门等构件,分隔不同功能的区域。

3.3 防火分区面积和防火分隔要求应根据建筑功能、楼层高度、疏散楼梯等因素进行合理设置。

4. 防火间距4.1 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高度、火灾风险、消防扑救等因素确定,以确保火灾时火势不蔓延至相邻建筑。

4.2 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同时考虑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消防通道和灭火设施等因素。

5. 消防设施5.1 高层民用建筑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疏散指示系统等,确保火灾时人员安全和火灾控制。

5.2 消防设施的设计、选型、安装和验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同时考虑建筑物的功能、规模和消防需求。

5.3 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查应定期进行,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6. 建筑材料与构造6.1 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具有较好的防火、阻燃性能。

6.2 建筑构造应具有一定的防火性能,包括墙体、楼板、屋顶等,以减少火灾时火势蔓延。

7. 疏散与救援7.1 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充足的疏散通道,包括楼梯、电梯、逃生通道等,确保火灾时人员快速、安全疏散。

7.2 疏散指示系统应明确、醒目,指示火灾时人员疏散方向和出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高层民用建筑越来越多。

这些高层建筑在为人们提供便捷和舒适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防火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科学合理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特点与普通建筑有所不同。

由于其高度较高,人员疏散困难,火势蔓延迅速,救援难度大。

一旦发生火灾,很容易造成严重的后果。

因此,在设计阶段就充分考虑防火问题,是预防火灾、减少损失的关键。

首先,建筑的总体布局要合理。

高层民用建筑与周边建筑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以防止火灾蔓延。

同时,要合理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保消防车能够顺利通行和展开救援。

在建筑结构方面,要选用耐火性能良好的材料。

建筑的主体结构、承重构件等应具备足够的耐火极限,以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够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为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争取时间。

防火分区的划分是防火设计的重要环节。

根据建筑的功能和面积,合理划分防火分区,能够有效地控制火势的蔓延。

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以确保人员能够安全疏散。

疏散设施的设计至关重要。

楼梯是主要的疏散通道,其数量、宽度和疏散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楼梯间应具备良好的防烟、防火性能,设置正压送风系统,防止烟雾进入。

同时,要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引导人员在黑暗和烟雾中安全疏散。

消防设施的配备是防火的重要保障。

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消防设施。

这些设施要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运行。

防烟排烟系统也是必不可少的。

火灾发生时,烟雾是导致人员伤亡的重要因素。

通过合理设置防烟分区和排烟系统,能够及时排出烟雾,为人员疏散创造有利条件。

在电气防火方面,要合理设计电气线路,避免过载和短路等情况的发生。

电气设备要选用符合防火要求的产品,配电箱、开关柜等应设置防火保护装置。

此外,对于特殊功能的房间,如消防控制室、锅炉房、配电室等,要采取特殊的防火措施,确保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运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第一篇: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以确保建筑在发生火灾时人员可以安全疏散,并降低火灾对建筑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2. 术语和定义2.1 高层民用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30米的用于住宅或办公的建筑物。

2.2 防火规范:指根据GB 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所制定的规范要求。

3. 设计原则3.1 分隔措施:建筑内应设置合适的防火分隔,限制火势蔓延。

3.2 疏散通道:建筑内应设置足够数量和宽度的疏散通道,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3.3 火灾报警系统:建筑内应配备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及时发出警报。

3.4 自动灭火系统:建筑内应配备适当的自动灭火系统,减少火势蔓延。

3.5 建筑材料:建筑应选择耐火性能良好的材料,减少火灾风险。

4. 设计要求4.1 空间分隔:建筑内不同功能空间应设置相应的防火分隔,如墙体、楼梯间等。

4.2 疏散通道:建筑内应设定足够数量和宽度的疏散通道,并按照人员容纳量进行设置。

4.3 火灾报警系统:建筑内应设置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包括烟感探测器、声光报警器等设备。

4.4 自动灭火系统:建筑内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适当的自动灭火系统,如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

4.5 材料选择:建筑材料应选择具有良好耐火性能的材料,如防火板、耐火砖等。

5. 相关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建筑平面图、疏散通道示意图、火灾报警系统接线图等。

6. 法律名词及注释6.1 GB 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该规范规定了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

6.2 防火分隔:指建筑内设置的阻挡火势蔓延的结构措施,如墙体、楼梯间等。

6.3 烟感探测器:指用于检测烟雾的设备,一旦探测到烟雾就会发出火警信号。

第二篇:1. 简介本文档为高层民用建筑设计的防火规范,旨在确保高层民用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疏散人员,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应符合建筑法规的要求。

这包括对建筑的设计、施工、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建筑的结构和耐火性能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要满足国家消防部门的要求。

第二,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消防逃生通道。

每层建筑应该设置足够数量的疏散通道,以保证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逃离火灾现场。

通道的设计应满足相关的规定,通道的宽度、高度和长度等都需要符合相应标准。

第三,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消防设备。

每层建筑应设置相应的灭火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

这些设备应布置在易燃、易爆和易烟的场所,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防烟措施。

防烟通道应设置在建筑内的关键位置,如楼梯间、走廊和公共区域等。

这些通道应具有良好的防烟性能,以确保被困人员能够安全地逃生。

第五,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火灾监测系统和报警系统。

建筑应设置火灾报警器、烟雾探测器等系统,以便及时发现火灾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这些系统应与当地的消防部门和相关机构联网,以便及时报警和调度。

第六,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电气安全。

建筑的电路设计和安装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测和维护,以减少电气火灾的发生。

总之,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防火规范是确保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现、迅速疏散和有效灭火的关键。

这需要考虑建筑的结构、消防设备、防烟措施、火灾监测系统、报警系统和电气安全等方面,以确保建筑的消防安全。

同时,建筑的设计也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确保建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 总则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术语裙房 skirt 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e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耐火极限 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难燃烧体 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9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9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1 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裙房skirt 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建筑高度building altitude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耐火极限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 component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防火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防火分区:根据建筑的功能和使用要求,将建筑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确定每个分区的防火等级和防火墙、防火门等防火分隔构件的要求。

2. 防火隔离间距:根据建筑高度、建筑用途和周边环境等因素,确定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保证在火灾发生时有足够的距离防止火势蔓延。

3. 防火墙和防火门:根据不同的防火分区需求,设置防火墙和防火门,确保火灾时能有效隔离烟气和火势,防止火灾蔓延。

4. 防烟措施:设置防烟楼梯间、防烟走廊等防烟措施,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的通道畅通,避免烟雾阻断人员逃生。

5. 消防系统: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装置等消防设施,及时发现火灾,并采取措施进行灭火或报警。

6. 电气防火:采用合适的电缆、导管等电气设备,合理布局、设置火灾警报和自动停电设备,防止电气设备引发火灾。

7. 疏散路径设计:合理设置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疏散门等,确保人员在火灾时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

8. 室内装修材料选择:采用难燃、阻燃等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材料进行室内装修,减少火灾的蔓延。

9. 组织管理和演练:建立健全的火灾应急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火灾演练,提高员工和居民的防火意识和应急能力。

以上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还需根据不同的国家、地区和建筑类型来确定。

建筑单位在进行设计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建筑的防火性能达到规范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2005年版)2005-07-15 发布 2005-10-01 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UDC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 年10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5 北京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X号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7月15日目录1 总则 (6)2 术语 (7)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0)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3)4.1 一般规定 (13)4.2 防火间距 (17)4.3 消防车道 (19)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21)5.1 防火和防烟分区 (21)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22)5.3 电梯井和管道井 (22)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23)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23)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25)6.1 一般规定 (25)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29)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33)7.1 一般规定 (33)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35)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36)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38)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42)8.1 一般规定 (42)8.2 自然排烟 (42)8.3 机械防烟 (43)8.4 机械排烟 (44)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46)9 电气 (48)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48)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49)9.3 灯具 (49)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50)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51)附加说明 (53)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54)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旨在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

以下是该标准的部分修订条文。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是本标准的基础。

根据建筑的用途和高度,将其分为不同的建筑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耐火等级。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是建筑设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本标准规定了一些基本要求,包括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的设置等。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也是本标准关注的重点。

为了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安全疏散,本标准规定了相关要求,包括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独立设置等。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是防火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等设备的要求,以及灭火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等。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也是本标准要求的内容。

为了减少火灾时的烟雾和有害气体对人员造成的伤害,本标准规定了相应的防烟、排烟和通风要求。

电气设备在防火工作中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操纵室等电气设备的要求。

商业服务网点是本标准中的一个术语,指的是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为了确保其防火安全,该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小时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规范是指在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

这些用房的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也不能超过300平方米。

如果地上二层是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也是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一层和二层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平方米。

此外,这些用房的楼板应该具备耐火极限大于1.50小时的特性,隔墙应该具备耐火极限大于2.00小时、不开门窗洞口的特性,以确保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同时,这些用房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不能交叉或直接连通。

GB500459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篇一: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版)关于商业建筑部分摘要·高层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商住楼。

均为一类高层建筑。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消防车道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1. 总则1.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

对于已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根据本规范进行防火设计改造。

1.2 规范依据本规范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建筑火灾危险性评估规范》(GB)等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制定。

1.3 防火设计原则1.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2.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3. 保障人员安全,减少财产损失。

4. 科学先进,易于操作。

2. 高层民用建筑定义及分类2.1 高层民用建筑定义本规范所称高层民用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住宅类民用建筑。

2.2 高层民用建筑分类高层民用建筑分为一类和二类。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100m的建筑。

3. 防火分区与防火间距3.1 防火分区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等因素,合理划分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分区面积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等因素确定。

2. 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进行分隔。

3. 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分隔设施应具有足够的防火性能和耐火极限。

3.2 防火间距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3.2.1的规定。

2. 防火间距应采用实体防火墙进行分隔。

3. 防火间距内的空地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

4. 防火构造要求4.1 防火墙防火墙应符合下列要求:1. 防火墙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2. 防火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

3. 防火墙应严密,不应有裂缝、空洞等缺陷。

4.2 防火门防火门应符合下列要求:1. 防火门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x.doc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x.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GB 50045—95(2005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3月8日第20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红色字体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1日第28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6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7月15日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 一般规定4.2 防火间距4.3 消防车道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1 防火和防烟分区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5.3 电梯井和管道井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 一般规定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3 消防电梯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7.1 一般规定7.2 消防用水量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7.6 灭火设备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 一般规定8.2 自然排烟8.3 机械防烟8.4 机械排烟8.5 通风和空气调节9 电气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3 灯具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附录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doc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0号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8号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6月24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26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目次1总则2术语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一般规定4.2防火间距4.3消防车道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1防火和防烟分区5.2防火墙、隔墙和楼板5.3电梯井和管道井5.4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5.5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一般规定6.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3消防电梯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7.1一般规定7.2消防用水量7.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7.6灭火设备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一般规定8.2自然排烟8.3机械防烟8.4机械排烟8.5通风和空气调节9电气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3灯具9.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附录A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民用建筑越来越多。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科学合理的防火规范至关重要。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涵盖了众多方面,从建筑的布局到消防设施的设置,每一个环节都有着严格的要求。

首先,在建筑总体布局方面,高层民用建筑与周边建筑之间需要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这是为了防止火灾从一栋建筑蔓延到另一栋建筑。

防火间距的大小根据建筑的高度、使用性质以及周边环境等因素来确定。

同时,高层民用建筑周围要有畅通的消防车道,以便消防车能够迅速到达火灾现场。

消防车道的宽度、坡度和转弯半径都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消防车的通行无阻。

在建筑结构方面,高层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需要具备一定的耐火性能。

这意味着建筑所使用的材料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不发生坍塌等危险情况。

例如,钢筋混凝土结构通常具有较好的耐火性能,而钢结构则需要进行防火处理,如涂抹防火涂料等。

此外,建筑内部的隔墙、楼梯、电梯井等也需要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将建筑划分成若干个防火分区。

每个防火分区都有其独立的防火要求,以控制火灾的蔓延范围。

疏散设施是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疏散楼梯是人员疏散的主要通道,其数量、宽度和形式都需要满足规定。

一般来说,高层民用建筑需要设置至少两个疏散楼梯,并且楼梯的宽度要根据建筑内的人员数量来计算。

楼梯间需要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形成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要求能够阻挡火灾烟气的侵入,防烟楼梯间则需要配备正压送风系统,以保证楼梯间内处于无烟状态。

除了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的宽度和长度也有严格的要求。

通道内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堆放杂物或设置障碍物。

同时,高层民用建筑还需要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以便在火灾发生时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疏散指示标志要设置在明显的位置,并且能够在黑暗中清晰可见。

应急照明设施要保证在断电的情况下能够持续工作一定时间,为人员疏散提供足够的照明。

消防设施的设置对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至关重要。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df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df1、引言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1.4 基本原则2、建筑分类与防火等级2.1 建筑分类2.2 防火等级3、结构设计与防护3.1 结构设计原则3.2 材料选择3.3 防火涂料与防火涂层3.4 防火隔断与防火间距4、电气设计与防火安全4.1 电气线路布置4.2 电气设备选择与安装4.3 防火墙与电气配线4.4 火灾报警与自动灭火系统5、疏散通道设计与安全5.1 疏散通道布置原则5.2 疏散通道宽度与安全出口5.3 疏散标志与应急照明设备5.4 防烟措施与防烟排烟系统6、火灾应急预案与消防设施6.1 火灾应急预案编制6.2 灭火器与灭火系统6.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4 防火门与防排烟门7、室内装饰与装修材料7.1 室内装修材料选择7.2 室内装饰设计与防火要求7.3 低烟无毒材料使用8、其他防火设施与要求8.1 炊事与燃气设备布置8.2 安全疏散演练8.3 高层建筑火灾风险评估8.4 建筑防火管理责任制度9、附则9.1 防火技术评估9.2 施工期间防火安全9.3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0、附件附件1: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示意图附件2: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施清单附件3:高层民用建筑防火排烟系统示意图11、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消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2、本文档涉及附件。

请参见附件部分。

13、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请参见法律名词及注释部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pdf1、前言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和缩写词2、建筑分类及消防等级2.1 建筑分类2.2 消防等级划分3、建筑结构与材料3.1 结构设计原则3.2 材料选择3.3 防火涂料与防火涂层3.4 防火隔断与防火间距4、电气系统与防火安全4.1 电气线路布置4.2 电气设备选择与安装4.3 防火墙与电气配线4.4 火灾报警与自动灭火系统5、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5.1 疏散通道布置原则5.2 疏散通道宽度与安全出口5.3 疏散标志与应急照明设备5.4 防烟措施与排烟系统6、灭火与消防设施6.1 消防器材配置6.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3 防火门与防排烟门6.4 室内消防栓与灭火器7、室内装饰与装修材料7.1 室内装修材料选择7.2 室内装饰设计与防火要求7.3 低烟无毒材料使用8、其他防火措施与要求8.1 炊事与燃气设备布置8.2 安全疏散演练8.3 高层建筑火灾风险评估8.4 建筑消防管理责任制度9、附则9.1 火灾风险评估9.2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0、附件附件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示意图附件2: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施清单附件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排烟系统示意图11、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5-82(试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5-82(试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5-82(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第三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四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试行)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试行日期:1983年6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用可行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及与其相连的附属建筑;一、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和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 米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

屋顶上的了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枯板在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第2.0.1条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一般可按表2-0-1分类。

建筑物分类表2-0-1名称一类二类居住建筑高级住宅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十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医院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教学楼百货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展览楼图书楼、档案楼财贸金融楼省级以下的邮政楼等公共建筑电讯楼广播楼省级邮政楼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等注:①高级旅馆系指建筑标准高、功能复杂、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②高级住宅系指建筑标准高、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调节系统或空气调节设备的住宅;③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系指性质重要,建筑标准高,设备、图书、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法律法规库首页>> 国务院法规(198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颁布单位】国家经委/公安部【颁布日期】 19821208【实施日期】 19830601【章名】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第三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防火间距第三节消防车道第四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第一节防火和防烟分区第二节防火墙和隔墙第三节电梯井和管道井第四节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第五节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第五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疏散楼梯间和楼梯第三节消防电梯第六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消防用水量第三节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第四节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第五节消防水泵房第六节固定灭火装置第七章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第一节防烟、排烟第二节通风和空气调节第八章电气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二节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第三节灯具第四节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三本规范用词说明【章名】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及与其相连的附属建筑:一、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和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

屋顶上的了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者,不计入层数内。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及与其相连的附属建筑:一、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和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

屋顶上的了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第2.0.1条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一般可按表2.0.1分类。

建筑物分类表2.0.1----------------------------------|名称|一类|二类||----|-------------|-------------|||高级住宅|||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十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住宅|||----|-------------|-------------|||医院|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教学|||百货楼|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展览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财贸金融楼|省级以下的邮政楼等|||电信楼||||广播楼|||公共建筑|省级邮政楼||||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等||----------------------------------注:①高级旅馆系指建筑标准高、功能复杂、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②高级住宅系指建筑标准高、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调节系统或空气调节设备的住宅;③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系指性质重要,建筑标准高,设备、图书、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 引言本文档是针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中的防火要求制定的规范,旨在保障高层民用建筑的安全性和防火性能。

本规范详细介绍了高层民用建筑各个方面的防火要求,包括建筑结构、防火分区、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内容。

2.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包括居住楼、宾馆、办公楼、商场、医院等民用建筑。

3. 建筑结构的防火要求3.1 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3.2 结构构件的防火涂料和防火包覆材料的使用要求3.3 防火隔离带的设置要求3.4 楼梯间和电梯井的防火要求4. 防火分区划分和布局4.1 正常分区和防火分区的划分要求4.2 防火隔墙和防火门的设置要求4.3 防火分区间的封闭和结构完整性要求5. 疏散通道设计5.1 疏散楼梯和楼梯间的设计要求5.2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设置要求5.3 疏散通道的宽度和高度要求6. 消防设施的设计6.1 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源等6.2 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包括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6.3 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6.4 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要求7. 其他防火要求7.1 电气线路和设备的防火要求7.2 室内装饰材料和家具的防火要求7.3 电缆穿越和风管穿越的防火要求8. 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高层民用建筑结构设计防火性能测试报告附件2:高层民用建筑疏散通道示意图附件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备清单9. 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建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筑法》;2. 《消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消防法》;3. 《建筑施工规范》:指国家标准《建筑施工规范》(GB 50205-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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