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广州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细则文档

广州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细则文档

广州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细则文档Detailed rules and regulations on property management in Guangzhou编订:JinTai College广州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细则文档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最新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怎样算?《20xx年广州物业管理条例细则,物业费收取标准(修订版)》下面小泰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信息,希望对你有帮助。

暂未出台的信息继续沿用以前年度的说明。

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一、引言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提升广州市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秩序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辖区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和其他多功能综合区的物业管理,涉及楼宇、设施、服务的规范。

二、定义和范围2.1 物业管理企业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2 物业管理区域指广州市辖区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和其他多功能综合区。

2.3 业主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产权房或使用权房并享有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物业管理责任3.1 公共区域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负责小区、商业区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维修等工作,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和良好的环境。

3.2 设施维修与保养物业管理企业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3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和消防宣传,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4 公共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如供水、供电、供暖等,并维护公共服务设施的正常运行。

3.5 投诉处理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和解决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并提供投诉公示的渠道。

四、业主权益保障4.1 信息公开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相关的信息,如物业费用、维修计划等,确保业主的知情权。

4.2 参与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促进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参与,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

4.3 物业费用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物业费用使用情况,并按照合理的方式征收物业费用。

4.4 服务质量监督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不合格或不满意的服务进行投诉,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及时整改。

五、违规处罚和监督5.1 违规行为罚则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将被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警告、吊销物业管理资质等。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改)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改)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改)【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2.13【实施日期】2018.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3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广州市物业管理规管理制度

广州市物业管理规管理制度

广州市物业管理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广州市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的管理工作。

1.3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专业化、市场化运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2.1 物业管理区域应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布局等因素合理划分。

2.2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调整或撤销,应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3.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3.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工作。

3.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选举、职责等,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物业管理企业4.1 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设立,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4.2 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事项。

4.3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降低服务质量。

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5.1 业主、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5.2 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缮工作。

5.3 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或用途,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章物业服务费用6.1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

6.2 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6.3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7.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7.2 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发生纠纷,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广州市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物业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依法为产权单位提供物业服务和维护物业的安全、卫生、环境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维护物业的公共秩序,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因公平而公正,因公正而公开,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和协作,密切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依法进行,严禁滥用职权、侵害业主利益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八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维修、保安等服务,必要时还可以提供其他增值服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管理资质,有专业化、综合化服务能力。

第十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并向业主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服务人员的素质,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产权份额和实际使用情况分摊缴纳。

第十四条物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管理费、公共能源费、公共维修基金等。

第十五条物业费用收取应按照像关规定进行公示,不得超过合理费用的范围。

第十六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物业服务和公共设施维修等用途。

第四章物业设施第十七条物业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梯、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物业设施的维修和更新应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和良好使用状态。

第十九条物业设施的维修与使用费用由业主按照像关规定分摊缴纳。

第二十条物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做到预防为主,维修合理。

第五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尊重业主的民主权利,听取业主意见,及时反馈信息。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

下文是收集的最新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最新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州市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服务区域暂行规定

广州市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服务区域暂行规定

广州市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服务区域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服务区域(以下简称“业主自行管理”)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自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业主自行管理,是指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全体业主,自行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实施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秩序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对于电梯、消防设施、供水、供电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性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和养护。

实施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直接与聘请的专业性服务企业、个人签订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聘请企业、社会组织(团体)、个人等第三方,再由第三方聘请专业性服务企业、个人提供物业服务的形式,以及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的形式均不属于业主自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负责全市业主自行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本规定等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业主自行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消防、财政、价格、税务、水务、电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林业园林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业主自行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业主自行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自行管理需遵守规定】实施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组织业主自行管理的机构是业主委员会;(二)业主自行管理的期限不得超过时任业主委员会任期;(三)业主自行管理的范围是全部物业服务区域;(四)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业主自行管理方案,且方案经法定比例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同意。

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管理,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物业小区(大厦)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基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维修基金,是指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时,用于进行中修、大修、翻修和更新改造等所需储存的资金。

共用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人防地下室、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内由业主共同共有、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管道、煤气管道、消防设施、绿地、空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及其他设施设备等。

代管银行,是指受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及各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对维修基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第四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建设单位维修基金的缴交及其物业交付使用后维修基金的划转工作。

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辖区物业业主的维修基金缴交及维修基金的使用分摊和汇总工作。

第五条物业小区(大厦)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审定维修基金本息的使用计划、分摊以及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维修基金本息的使用计划、分摊以及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

第六条维修基金应当在代管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章维修基金的缴交与查询第七条维修基金以物业小区(大厦)的名义设置一级帐户,以缴交维修基金的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名义设置二级帐户进行管理。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正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8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10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广州市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广州市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广州市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广州市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

各区国地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市辖区范围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必须持有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广州市物业管理公司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实行资质等级制度,资质等级划分为一、二、三、四级。

第六条一级资质条件:(一)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二)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专业物业管理工作三年以上;(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2名以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员工占员工总数10%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岗位证书,各专业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本专业的上岗证书。

(四)管理的物业有10%以上获得国家级物业管理优秀称号,或30%以上获省级物业管理优秀称号,或50%以上获市级以上物业管理优秀称号;(五)管理的物业建筑面积12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在本市辖区范围的物业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以上,隶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还须有外接物业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六)有健全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完善的管理制度;(七)有较先进的现代化管理设施设备;(八)建立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九)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二级资质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二)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专业物业管理工作二年以上;(三)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员工占员工总数8%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岗位证书,各专业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本专业的上岗证书;(四)管理的物业有10%以上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优秀称号或40%以上获市级以上物业管理优秀称号;(五)管理的物业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在本市辖区范围的物业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以上;(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及完善的管理制度;(七)有计算机系统、通讯、防盗、消防、维修养护等较先进的现代化管理设备;(八)建立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九)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2-12-14 11:5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管理、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依法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物业管理备案、处罚等物业管理信息进行共享。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五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在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内,其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经征求物业所在地相关业主意见后,可以划定或者确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2021年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

2021年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xx第 ___条建设单位应当在 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书面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分期 ___的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以全部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房 ___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提交以下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 ___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申报表;(二)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四)开标签到表;(五)评标专家评分表;(六)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七)中标单位资质证书;(八)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新建 ___(不含 ___)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超出 ___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还应当提供 ___行政管理部门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分局、县级市房 ___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 ___的书面回执。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提交以下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 ___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报表;(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四)中标通知书。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分局、县级市房 ___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 ___的书面回执。

第六十七条新建 ___(不含 ___)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 ___指导价管理。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 ___指导价规定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具体内容、收费标准和合同期限,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 ___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2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市长林树森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是指:(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已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118号文

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118号文

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穗国房字[2000]1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管理,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物业小区(大厦)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基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维修基金,是指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时,用于进行中修、大修、翻修和更新改造等所需储存的资金。

共用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人防地下室、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抬物业内由业主共同共有、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管道、煤气管道、消防设施、绿地、空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及其他设施设备等。

代管银行,是指受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及各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对维修基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第四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建设单位维修基金的缴交及其物业交付使用后维修基金的划转工作。

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辖区物业业主的维修基金缴交及维修基金的使用分摊和汇总工作。

第五条物业小区(大厦)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审定维修基金本息的使用计划、分摊以及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维修基金本息的使用计划、分摊以及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

第六条维修基金应当在代管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章维修基金的缴文与查询第七条维修基金以物业小区(大厦)的名义设置一级帐户,以缴交维修基金的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名义设置二级帐户进行管理。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决定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提供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共有部分的维护、环境卫生管理、安全防范等。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条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合理使用物业。

第十一条物业共有部分的维护、维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

第五章物业服务收费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协商确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暂行办法,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法律专业人士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广州市物业管理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广州市制定了物业管理办法,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居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本文将借助物业管理办法来探讨广州市物业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一、物业管理办法的重要性物业管理办法是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不仅对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约束力,也为业主和居民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物业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广州市政府高度重视物业管理的重要性,努力改善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城市品质。

二、广州市物业管理的现状1.物业管理企业缺乏规范化管理广州市物业管理企业数量庞大,但管理水平良莠不齐。

一些企业由于管理不善,导致服务质量低下,影响了业主的利益。

缺乏规范化管理使得物业管理企业无法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也难以满足居民的需求。

2.物业费收缴难题突出广州市物业费收缴存在一定的困难,一方面是由于业主对物业费缴纳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是部分物业管理企业缺乏相应的手段和措施来保障物业费的正常收缴。

物业费收缴难题不仅影响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状况,也制约了物业服务的改善。

3.物业纠纷频发广州市物业纠纷层出不穷,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业主之间的矛盾、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纠纷等。

物业纠纷的发生不仅增加了居民的负担,也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

三、解决广州市物业管理问题的对策1.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规范化建设广州市政府应加大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标准,引导物业管理企业规范自身的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培训和监督,提升其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以满足居民的需求。

2.完善物业费收缴机制广州市政府应建立完善的物业费收缴机制,通过引入科技手段,提高物业费收缴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加强对业主的宣传和教育,增强业主的缴费意识,确保物业费按时足额缴纳。

3.健全物业纠纷解决机制广州市政府应建立健全物业纠纷解决机制,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处理物业纠纷,并为业主提供便捷的投诉渠道。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3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市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征求相关业主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会同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业主实施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意识。

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进行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备案、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处罚等物业管理信息进行共享。

第八条房地产、价格、公安、城市管理、交通、工商、环保、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安全、物业收费、治安消防、公共秩序、环境卫生、房屋和设施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和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公开批评,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及其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或者公示的事项,可以通过书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发布或者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发布人应当选择一种或者几种便于业主查阅的告知方式。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回执。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不合理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开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之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四)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五)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预测绘或者实测绘;(六)地名文件。

第十三条已经实施物业管理但未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的建成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二)物业服务合同;(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五)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六)物业管理用房坐落位置、建筑面积;(七)地名批复文件。

物业服务企业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资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四至范围、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情况。

第十四条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后,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二)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三)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理由和依据。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理由和依据应当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情况等。

第十五条已备案且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需要划分为若干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对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等形成分割方案,且分割方案应当经拟分割的各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依照前款规定分割后的若干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二)分割后各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三)分割方案;(四)已分割各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分割方案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全体业主。

前两款所规定明示或者公告的内容包括:(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二)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的面积和位置;(三)公共车位数量和位置;(四)地下室、底层架空层、天台的面积及其权属;(五)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的面积和位置;(六)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权属;(七)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七条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代表全体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的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的工作补贴经业主大会决定后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十九条本市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业主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决策。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的统筹建设和维护,制定电子投票具体操作,为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事务提供方便、快捷的决策方式。

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建设、维护经费由相关部门分年度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一)占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的;(二)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先期开发部分建筑面积50%以上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内会同联名业主将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的事项公告全体业主,公告时间不少于15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筹备组的组成、业主代表的条件、产生方式以及业主提交资料的方式和期限等。

第二十一条筹备组由业主代表5人至13人的单数、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代表1人以及建设单位代表1人组成。

筹备组业主代表由业主联名推荐产生,根据联名推荐人数多少的顺序确定;联名推荐人数相同的,可以抽签确定排名顺序。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委派1名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建设单位不参加筹备组工作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任职;(三)不存在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四)不存在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活动的行为。

除前款规定条件外,筹备组成员中的业主代表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代表还应当经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培训。

筹备组业主代表不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经1/2以上筹备组成员签字确认,由筹备组取消其业主代表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代表不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条件,以及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更换。

第二十三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将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基本情况、联名推荐人数等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向全体业主发布筹备组成立的公告并附具筹备组成员名单。

第二十四条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间,业主对拟定人选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