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阶段需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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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登记阶段需说明的

几个问题和注意事项

一、选举机构

各选区都要设立登记站,要有牌子,有专门登记本,由专人负责登记。

二、选民

1、选民登记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选民登记”;二是“登记选民”。

2、选举法规定,在选举日年满十八周岁,也就是出生日期至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止。即11月16日为选举日,因此1993年11月15日24点以前出生的方可登记为选民。

3、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要予以登记(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办理有关手续,届时会送达各个选区登记)。对于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应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三、选民登记

1、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不得重登、漏登和错登。选民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登记。

注意的几种情形: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校学生都在单位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一句话,拿财政工资的人员在单位所在社区登记,如林业局,含干部、职工、合同工、临时工。

(2)条管单位:中央、省、地属条管单位由所在选区登记(主要指税务、工商、邮政、银行、信用社、铁路、移动、751台、供电等单位)。条管单位坐落在乡镇的由乡镇选区登记。但这些单位部门只参加市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因此,在公布选民时要分开公布。

(3)国有企业的职工在单位所在社区登记;私企管理人员在单位所在社区登记;一线工人回户籍所在地登记。

(4)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由原所在单位登记;企业离退休干部职工由所在社区登记。

(5)企业等单位外来打工选民取得户籍所在地选民关系转移证明的,可以由现居地进行选民登记。没有选民关系转移证明的,一律不予登记。

(6)选民登记期间确实无法联系的,暂时不进行选民登记;但要另行造册,无法联系的选民在选举日之前返回原籍或者通过电话、书信与选区联系的,应该补办选民登记。

(7)精神病患者、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在取得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的、或者征求其监护人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也就是不必登记。

(8)户在人不在的,选民应该在选民公布时一并登记和公布,选民关系转移的不予登记公布;人在户不在,除有选民转移证明的登记,其它一律回原籍登记。

(9)下派村支书等选民在下派地登记。借调人员一律回原单位登记。

(10)没有单位人员由社区统一登记。

(11)企业改制后的下岗人员、留守人员由所在社区登记。

(12)户口在邵武、退休单位不在邵武的人员由所在社区登记。

(13)部队干休所驻邵部队官兵及家属、正式职工由人武部牵头登记;武警部队、消防大队由所在社区登记。

(14)外地婚入的、持有户口转移证待入户的、上级机关派出人员、现居住地出生因故没有入户的、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同胞选举期间在省内的,均可以在现居地进行选民登记。

(15)法律准予行使选举权的五种情形,请按工作手册74页规定办理。

2、凡在邵武区内的外来企业主(户籍不在当地的)被选区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经本人同意,必须在本月15日前将本人选民转移证明送达所在选区,公布其选民资格。上届已参加过选举的选民,经核实资

格后,可以不用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3、选民登记必须在本月19日之前完成,20日公布选民名单。20日选民公布后,各选区要拍照存底,照片要看清楚选民名字,并保留到选举日。

4、《致外出选民一封信》要登记开始前寄出,信封邮票贴好后,送达家人,同时在《致外出选民一封信送达登记表》上填写清楚送达时间、送达人、签收人签字后由家人寄出。

5、选民名单公布后,选民情况有所变动,应在选举日前予以补充、更正、公布。

6、对于公布的选民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的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7、选民公布也就是4号公告由乡镇各选区制作并按时公布,市选举委员会不再统一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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