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精一药品“五专”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
麻醉、精一药品“五专”管理制度1、专人管理(1) 、药库由专人合理申报计划,保持合理库存。
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2) 、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 、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4)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2、专柜加锁(1) 、药库、药房、各病区、麻醉科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
药库安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麻醉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 、保险柜实行双人开启,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
3、专用账册(1) 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和各药房出库必须进行专用账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应商、质量情况、验收/ 发货人领药人、复核人签字等内容。
(2)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5 年。
(3) 各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
药房凭请领单同时附上与请领单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到药库领取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
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4)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5) 、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麻、精药品“五专”制度与程序
麻、精药品“五专”制度与程序麻、精药品是指具有较高药效和较高风险的特殊类药品。
为了确保麻、精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我国实施了严格的“五专”制度和程序。
下面将介绍麻、精药品“五专”制度与程序的内容。
一、“五专”制度的含义和目的“五专”制度是指麻、精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销毁都需要经过专门的许可和管理。
其目的是确保麻、精药品的全程管控,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麻、精药品“五专”制度的内容1. 生产专业化:麻、精药品生产必须具备专业的生产条件和设备,并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和验收。
2. 经营专业化:麻、精药品的经营必须经过专门的许可,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3. 使用专业化:麻、精药品的使用必须由有良好医德和职业操守的医务人员进行,且必须在临床需要的基础上进行合理使用。
4. 储存专业化:麻、精药品的储存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包括储存的环境条件、温度控制等,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5. 销毁专业化:麻、精药品的销毁必须经过专门的程序和操作,防止药品被非法流入市场,造成严重后果。
麻、精药品“五专”制度与程序(二)1. 许可申请:生产、经营、使用麻、精药品的单位必须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许可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2. 审查和验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经营管理能力和使用资质进行审查和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的要求。
3. 质量管理:麻、精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操作,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4. 监督检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使用麻、精药品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麻、精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5. 处理不合格品:对于出现不合格麻、精药品的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处理,确保不合格药品不会对患者安全造成影响。
以上就是关于麻、精药品“五专”制度与程序的相关内容。
麻、精药品“五专”制度与程序范文
麻、精药品“五专”制度与程序范文麻、精药品“五专”制度与程序是指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过程中,需要按照一定的制度和程序进行管理和监管的规定。
这个制度和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麻、精药品“五专”制度与程序的具体内容,以及它们的重要性和意义。
麻、精药品“五专”制度与程序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分别是“专人、专库、专用、专车、专审”。
下面将对每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是“专人”,即麻、精药品管理的实施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资质认定和培训,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他们需要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特点和作用,了解使用规范和注意事项,并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
只有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麻、精药品的管理工作。
其次是“专库”,即需要设立专门的库房来存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这些库房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温度、湿度控制、通风设备等,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库房的进出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只有经过授权和登记的人员才能进入并取用药品,避免出现非法使用和滥用的情况。
第三是“专用”,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只能用于特定的治疗目的和专科领域。
在使用这些药品时,需要遵循相关的规程和程序,如开具专用处方、严格控制药品的数量和使用次数等。
这样可以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减少滥用的风险,防止不当使用产生的不良后果。
第四是“专车”,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运输需要使用专门的车辆和设备。
这些专车要具备一定的安全和防护措施,如保持药品的温度、湿度等要求,确保药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到损坏和污染。
同时,药品的运输要有专门的人员负责,确保药品的安全和完整。
最后是“专审”,即需要设立专门的审查和监督机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查和监督。
这些机构要负责审核药品的购买和使用申请,确保符合相应的要求。
同时,对药品的使用情况也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追责。
麻、精药品“五专”制度与程序的重要性和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麻醉精一药品“五专”管理制度守则
麻醉、精一药品“五专”管理制度1、专人管理(1)、药库由专人合理申报计划,保持合理库存。
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2)、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2、专柜加锁(1)、药库、药房、各病区、麻醉科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
药库安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麻醉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保险柜实行双人开启,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
3、专用账册(1)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和各药房出库必须进行专用账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应商、质量情况、验收/发货人领药人、复核人签字等内容。
(2)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各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
药房凭请领单同时附上与请领单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到药库领取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
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5)、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麻醉、精一药品“五专”管理制度
麻醉、精一药品“五专”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一直是医疗卫生系统中的重要工作之一,一旦管理不当,就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在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十分重要,需要建立起严谨的“五专”管理制度,包括“专项管理、专人管理、专用工具、专门场所和专门账户”。
一、专项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特殊的药品,因其治疗、控制和管理的特殊性,需要实行专项管理。
这种管理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制度的建立首先,我们需要建立起完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这种制度应该以国家法规为基础,针对具体的部门和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制度建立。
我们需要成立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对这些药品的使用、储存、销售与损毁等进行监督。
同时需要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使用范围、剂量、使用时限、存储要求、销毁程序等。
(二)审查资格为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需要建立起专项的审查制度,对使用者、使用单位和使用目的等进行审查。
首先,我们需要核实使用者的专业背景和资格,确保他们拥有使用这些药品的合法资格。
其次,需要核实使用单位的资质和管理人员的背景资格,确保单位可以合法地使用这些药品。
最后,对于每一个使用目的,都需要进行详细审查,确保使用的目的符合规定,防止滥用这些药品。
(三)使用记录为了分析药物的使用情况,建立使用档案,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建议建立起详尽的使用记录。
记录应当包括使用药物的品名、用量、使用者信息、使用前的审查意见等,确保使用过程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二、专人管理为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使用,需要实行具体到人的管理。
这种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人员认证为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使用,使用者应当进行专业认证和资格审查,确保他们具备使用这些药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同时,需要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二)人员监管为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使用,需要严格监管使用人员的使用行为。
麻、精药品“五项”管理制度
麻、精药品“五专”管理制度1、专人管理(1)、药库由专人合理申报计划,保持合理库存(库存量一般不超过一个季度的用量)。
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2)、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2、专柜加锁(1)、药库、药房、各病区、麻醉科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
药库安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麻醉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保险柜实行双人开启,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
3、专用账册(1)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和各药房出库必须进行专用账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应商、质量情况、验收/发货人领药人、复核人签字等内容。
(2)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各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
药房凭请领单同时附上与请领单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到药库领取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
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5)、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麻醉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
麻醉、精一药品“五专”管理制度1、专人管理(1)、药库由专人合理申报计划,保持合理库存。
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2)、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2、专柜加锁(1)、药库、药房、各病区、麻醉科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
药库安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麻醉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保险柜实行双人开启,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
3、专用账册(1)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和各药房出库必须进行专用账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应商、质量情况、验收/发货人领药人、复核人签字等内容。
(2)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各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
药房凭请领单同时附上与请领单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到药库领取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
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5)、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麻醉精神药品五专管理规定
麻醉精神药品五专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麻醉、精一药品“五专”管理制度1、专人管理(1)、药库由专人合理申报计划,保持合理库存。
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2)、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2、专柜加锁(1)、药库、药房、各病区、麻醉科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
药库安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麻醉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保险柜实行双人开启,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
3、专用账册(1)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和各药房出库必须进行专用账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应商、质量情况、验收/发货人领药人、复核人签字等内容。
(2)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各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
药房凭请领单同时附上与请领单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到药库领取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
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麻醉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
麻醉、精一药品“五专”管理制度1、专人管理(1)、药库由专人合理申报计划,保持合理库存。
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2)、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2、专柜加锁(1)、药库、药房、各病区、麻醉科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
药库安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麻醉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保险柜实行双人开启,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
3、专用账册(1)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和各药房出库必须进行专用账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应商、质量情况、验收/发货人领药人、复核人签字等内容。
(2)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5 年。
(3)各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
药房凭请领单同时附上与请领单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到药库领取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
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5)、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麻醉、精一药品“五专”管理制度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麻醉、精一药品“五专”管理制度1、专人管理(1)、药库由专人合理申报计划,保持合理库存。
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2)、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2、专柜加锁(1)、药库、药房、各病区、麻醉科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
药库安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麻醉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保险柜实行双人开启,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
3、专用账册(1)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和各药房出库必须进行专用账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应商、质量情况、验收/发货人领药人、复核人签字等内容。
(2)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各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
药房凭请领单同时附上与请领单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到药库领取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
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麻、精药品“五专”制度与程序
麻、精药品“五专”制度与程序
麻、精药品“五专”制度是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施的一种管理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和管理,以防止滥用和依赖。
“五专”是指麻、精药品的专门机构、专职人员、专用设施、专用账户和专门报表。
具体来说,实施“五专”制度需要以下的程序:
1. 设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专门机构:在药品监管机构或医疗机构内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单位,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和监督。
2. 配备专职人员:该专门机构要配备专职人员,包括有相关学科背景和专业技能的医生、药师和其他相关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配药、发放以及监督。
3. 设置专用设施:该专门机构需要设置专门的设施,包括存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储存区、登记台、发药窗口等,以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4. 设立专用账户:该专门机构需要开设专用账户,用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和资金管理,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规。
5. 提交专门报表:该专门机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上级药品监管机构提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报表,包括药物的采购、使用、废弃等情况。
通过实施“五专”制度和相关程序,可以有效监控和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减少滥用和依赖的风险,保障患者和公众的安全和健康。
麻精药品五专管理制度及流程
麻、精药品“五专”管理制度1、专人管理(1)、药库由专人合理申报计划,保持合理库存(库存量一般不超过一个季度的用量)。
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2)、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2、专柜加锁(1)、药库、药房、各病区、麻醉科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
药库安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麻醉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保险柜实行双人开启,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
3、专用账册(1)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和各药房出库必须进行专用账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应商、质量情况、验收/发货人领药人、复核人签字等内容。
(2)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各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
药房凭请领单同时附上与请领单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到药库领取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
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5)、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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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精一药品“五专”管理制度
1、专人管理
(1)、药库由专人合理申报计划,保持合理库存。
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2)、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2、专柜加锁
(1)、药库、药房、各病区、麻醉科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
药库安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麻醉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保险柜实行双人开启,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
3、专用账册
(1)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和各药房出库必须进行专用账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应商、质量情况、验收/发货人领药人、复核人签字等内容。
(2)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各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
药房凭请领单同时附上与请领单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到药库领取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
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5)、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6)、出库后及时核对库存,出库单据上发药和领用部门均需双签名、专用帐册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2年。
4、专用处方
(1)、医院可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及调剂培训和资格授权工作。
(2)、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院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培训结束后医院对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
成绩合格者可分别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及调剂资格。
(4)、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5)、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调配人、核对人在双人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分别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7)、各药房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8)、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5、专册登记
(1)、各药房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分品种、规格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药品批号、处方编号等。
(2)、专册登记保存期限为3年。
(3)、药房、病区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周计划量,建立账册或账卡。
每天结算,账物、批号相符,建立交接班制度并有交接班记录。
麻醉、精一药品三级管理制度
1、药库入库验收及出入库管理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及领用管理
①定点批发企业双人配送麻精药品到货后由药品保管员对实物进行双人按照验收、核对程序进行验收。
②保管员双人签字做好相关登记后入库。
③药品保管员严格按照麻精药品“专柜加锁”管理原则保管储存。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管理
①各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
②药房凭请领单同时附上与请领单内容相符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到药库领取药品。
2、药房请领及发放管理
(1)、各药房建立基数,经药剂科同意后按基数至药库请领麻精药品。
(2)、各病区向门诊药房传送患者用药信息。
工作人员持医师开具的规范的麻精药品专用处方与药房打印的麻精药品发药单到门诊药房领取。
(3)、药师按规定审核领药单及处方,无误后回收注射剂空安瓿。
3、病区基数管理
(1)、病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提交书面申请,报药剂科和院医务科审批同意,建立病区基数。
(2)、病区人员持基数表至药房,由药房负责人确认后发药并记录。
(3)、麻精药品放入病区麻精药品专柜,由专人负责,医师开具专用处方取药,并专册登记。
(4)、药剂科定期到病区检查麻精药品的使用登记情况。
(5)、患者停止使用麻精药品,立即停止发药,将剩余药品无偿交回药房。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号管理制度和程序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管理,保障患者用要安全,保证开具的药品可溯源到患者,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批号管理。
为落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号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如下相关程序,各药品使用单元遵照执行。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购入验收时必须认真仔细逐一查验核对至最小包装。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时必须严格按照批号入库,并有专人复核,并记录。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时必须严格按照批号出库,并有专人复核,并记录。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用时,应仔细核对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号、效期、生产厂家等。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用后时,要及时、如实填写入库登记本。
6. 发出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须详细如实填写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每日发放及空安瓿、贴剂登记册登记本(包括药品名称、发放日期、科室、数量、批号、发放人签名、回收的空安瓿及贴剂数量、批号、回收人签名等),并将收回的安瓿或废贴妥善保管。
7.药品发出后药房负责人应当及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8.病区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表,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详细登记,包括患者姓名、住院号、诊断、医嘱者、用药剂量、取药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