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
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6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见表1。
表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1 金属桶1钢桶闭口Ⅰ级、闭口Ⅱ级、闭口Ⅲ级全开口Ⅰ级、全开口Ⅱ级、全开口Ⅲ级2黄磷包装钢桶3固碱钢桶4电石包装钢桶一次性重复性5钢提桶Ⅰ级、Ⅱ级、Ⅲ级6方桶2 金属罐7工业用薄钢板圆罐Ⅰ级、Ⅱ级8方罐与扁圆罐9气雾罐25.4mm口径,铁罐25。
4mm口径,铝罐10气雾剂阀门Φ25.4mm3 复合包装11钢塑复合桶Ⅰ类、Ⅱ类、Ⅲ类4 塑料包装12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闭口Ⅰ类、闭口Ⅱ类、闭口Ⅲ类开口Ⅰ类、开口Ⅱ类、开口Ⅲ类13危险品包装用塑料罐14塑料编织袋载重60kg以下15复合塑料编织袋载重60kg以下16集装袋载重500~3000kg17钙塑瓦楞箱5 罐体18车载钢罐体不小于500L 19车载铝罐体不小于500L 20车载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 21配车用钢罐体不小于500L 22配车用铝罐体不小于500L 23配车用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 24储存用钢罐体不小于500L 25储存用铝罐体不小于500L 26储存用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 27储存用塑料罐体大于220L6 纸容器28瓦楞纸箱29重型瓦楞纸箱30纸桶7 木容器31木箱Ⅰ类、Ⅱ类、Ⅲ类32胶合板箱33纤维板箱34木琵琶桶Ⅰ类、Ⅱ类、Ⅲ类35胶合板桶Ⅰ类、Ⅱ类、Ⅲ类8 玻璃容器36玻璃瓶农药乳油类、化学试剂类注:(1)按产品标准分级或分类的产品品种,如企业取得Ⅰ级(或Ⅰ类)生产许可证的可以生产Ⅰ、Ⅱ、Ⅲ级(或Ⅰ、Ⅱ、Ⅲ类)产品,取得Ⅱ级(或Ⅱ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Ⅱ、Ⅲ级(或Ⅱ、Ⅲ类)产品,取得Ⅲ级(或Ⅲ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Ⅲ级(或Ⅲ类)产品。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一项规定,旨在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和安全性。
以下是该细则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该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包括独立生产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与审批生产企业需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设施、质量控制方案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三、许可证管理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续期,否则将被注销。
许可证不得转让,企业需按照规定进行过期、注销、延期等后续手续。
四、生产要求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才能开展生产活动。
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制定质量管理控制规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质量检验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检验体系,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进行严格检验。
检验内容主要包括尺寸、物理性能、密封性能、拉伸强度、耐压性能等。
检验方法和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
六、产品标识生产企业应为所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统一标识,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标识。
标识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容量规格等。
标识应清晰、可读、不易被模糊或磨损。
七、质量记录与追溯生产企业应自觉保留质量控制记录,包括原料采购信息、生产记录、检验报告等,以便随时进行追溯和调查。
一旦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企业应主动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
八、监督检查与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可责令限期整改或吊销生产许可证。
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活动。
危险化学品包装罐体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版)
危险化学品包装罐体⽣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版)编号:(X)XK12-00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部分)2016年9⽉30⽇公布2016年10⽉30⽇实施⽬录第⼀章总则 (1)第⼆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1)第三章企业申请⽣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4)第四章企业实地核查 (6)第五章产品检验 (7)第六章证书许可范围 (14)第七章附则 (14)附件1企业核查时书⾯材料清单 (16)附件1-7产品技术与⼯艺⽂件清单 (16)附件1-1企业⽣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主要⼯艺流程图 (16)附件1-2企业⽣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产场所⽰意图 (17)附件1-3企业⽣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产设备表 (19)附件1-4企业⽣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检验设备表 (19)附件1-5企业⽣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关键件明细表 (21)附件1-6关键岗位专业技术⼈员表 (22)附件1-7产品技术⽂件和⼯艺⽂件清单 (23)附件2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3)附件3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 (31)附件4⽣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2)附件5检验报告 (33)附件6本实施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表 (37)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部分)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产许可证审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民共和国⼯业产品⽣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民共和国⼯业产品⽣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业产品⽣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业产品⽣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条本细则适⽤于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作,应与通则⼀并使⽤。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由各省、⾃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全许办 危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全许办[2005]46号关于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批)》进行补充修改的通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全许办[2005] 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审查部:自《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批)》(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发布实施以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审查部的共同努力下,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进展顺利。
随着各地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进一步展开和深入,部分省市在审查工作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
为了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科学合理,经研究,对《实施细则》进行补充修改(见附件),请与原《实施细则》一并执行。
附件:《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批)》补充规定附件《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批)》补充规定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批)》修改内容:1、《实施细则》总则部分增加1.6条,其内容为:1.6 取得闭口桶、B型桶或小口径桶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应的可以生产全开口桶、K型桶或大口径桶。
2、《实施细则》7.1条修改为:证书填写采用正本、附件形式,正本“产品名称”一栏填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明细见附件)”,每个企业一张正本;附件填写产品类别、申证单元、规格、级(类)别,每个企业一张附件。
对只生产镀锌钢桶的取证企业,其证书注明:(镀锌钢桶);对塑料编织布外购的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取证企业,其证书注明:(塑料编织布外购);对车载罐体中罐体外购的取证企业,其证书注明:(罐体外购),而且外购的罐体必须是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
二、实施细则附件部分的修改内容:1、附件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申证单元修改为:附件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申证单元注:(1)盛装Ⅲ类危险品的钢桶、钢提桶、工业用薄钢板圆罐必须按Ⅱ级要求申证。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序号
产品小类
产品单元
级别、类别或规格
1
金属桶
钢桶
闭口Ⅰ级、闭口Ⅱ级、
全开口Ⅰ级、全开口Ⅱ级
黄磷包装钢桶
固碱钢桶
内销电石包装钢桶
钢提桶
Ⅰ级、Ⅱ级
方桶
2
金属罐
工业用薄钢板圆罐
Ⅰ级、Ⅱ级
方罐与扁圆罐
气雾罐
Φ25.4mm Z型
Φ25.4mm Y型
气雾剂阀门
Φ25.4mm
3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和聚乙烯塑料桶可在40日内),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5
罐体
车载钢罐体
大于450L
车载铝罐体
大于450L
车载玻璃钢罐体
大于450L
非车载钢罐体
大于450L配车用、大于500L储存用
非车载铝罐体
大于450L配车用、大于500L储存用
非车载玻璃钢罐体
大于450L配车用、大于500L储存用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
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6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见表1。
表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1 金属桶1钢桶闭口Ⅰ级、闭口Ⅱ级、闭口Ⅲ级全开口Ⅰ级、全开口Ⅱ级、全开口Ⅲ级2黄磷包装钢桶3固碱钢桶4电石包装钢桶一次性重复性5钢提桶Ⅰ级、Ⅱ级、Ⅲ级6方桶2 金属罐7工业用薄钢板圆罐Ⅰ级、Ⅱ级8方罐与扁圆罐9气雾罐25.4mm口径,铁罐25。
4mm口径,铝罐10气雾剂阀门Φ25.4mm3 复合包装11钢塑复合桶Ⅰ类、Ⅱ类、Ⅲ类4 塑料包装12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闭口Ⅰ类、闭口Ⅱ类、闭口Ⅲ类开口Ⅰ类、开口Ⅱ类、开口Ⅲ类13危险品包装用塑料罐14塑料编织袋载重60kg以下15复合塑料编织袋载重60kg以下16集装袋载重500~3000kg17钙塑瓦楞箱5 罐体18车载钢罐体不小于500L 19车载铝罐体不小于500L 20车载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 21配车用钢罐体不小于500L 22配车用铝罐体不小于500L 23配车用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 24储存用钢罐体不小于500L 25储存用铝罐体不小于500L 26储存用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 27储存用塑料罐体大于220L6 纸容器28瓦楞纸箱29重型瓦楞纸箱30纸桶7 木容器31木箱Ⅰ类、Ⅱ类、Ⅲ类32胶合板箱33纤维板箱34木琵琶桶Ⅰ类、Ⅱ类、Ⅲ类35胶合板桶Ⅰ类、Ⅱ类、Ⅲ类8 玻璃容器36玻璃瓶农药乳油类、化学试剂类注:(1)按产品标准分级或分类的产品品种,如企业取得Ⅰ级(或Ⅰ类)生产许可证的可以生产Ⅰ、Ⅱ、Ⅲ级(或Ⅰ、Ⅱ、Ⅲ类)产品,取得Ⅱ级(或Ⅱ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Ⅱ、Ⅲ级(或Ⅱ、Ⅲ类)产品,取得Ⅲ级(或Ⅲ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Ⅲ级(或Ⅲ类)产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样本
全许办[]42号
.06.16
65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全许办[]05号
.06.11
66
电力金具
全许办[]59号
.08.02
67
输电线路铁塔
全许办[]67号
.08.02
68
电力调度通讯设备
1.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
全许办[]60号
.08.02
2.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
全许办[]58号
.08.02
全许办[]29号
.10.24
全许办[]61号
.08.26
5.化学试剂
全许办[]07号
.01.14
全许办[]90号
.09.29
6.氯碱
全许办[]54号
.08.06
全许办[]88号
全许办[]66号
.12.27
.06.27
7.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
全许办[]64号
.11.23
8.环氧乙烷
全许办[]53号
.08.06
.11.16
2.阻燃输送带
全许办[]81号
.11.16
3.汽车V带
全许办[]80号
.11.16
4.橡胶密封制品
全许办[]82号
.11.16
35
搪玻璃设备
全许办[]43号
.06.16
36
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钢管
全许办[]13号
.02.18
全许办[]59号
.10.21
37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
全许办[]24号
9.染料中间体
全许办[]21号
.02.27
全许办[]59号
.11.04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80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质检总局2009年第16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见表1。
表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1 金属桶1钢桶闭口Ⅰ级、闭口Ⅱ级、闭口Ⅲ级全开口Ⅰ级、全开口Ⅱ级、全开口Ⅲ级2黄磷包装钢桶3固碱钢桶4电石包装钢桶一次性重复性5钢提桶Ⅰ级、Ⅱ级、Ⅲ级6方桶2 金属罐7工业用薄钢板圆罐Ⅰ级、Ⅱ级8方罐与扁圆罐9气雾罐25.4mm口径,铁罐25.4mm口径,铝罐10气雾剂阀门Φ25.4mm3 复合包装11钢塑复合桶Ⅰ类、Ⅱ类、Ⅲ类4 塑料包装12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闭口Ⅰ类、闭口Ⅱ类、闭口Ⅲ类开口Ⅰ类、开口Ⅱ类、开口Ⅲ类13危险品包装用塑料罐14塑料编织袋载重60kg以下15复合塑料编织袋载重60kg以下16集装袋载重500~3000kg17钙塑瓦楞箱5 罐体18车载钢罐体不小于500L 19车载铝罐体不小于500L 20车载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 21配车用钢罐体不小于500L 22配车用铝罐体不小于500L 23配车用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 24储存用钢罐体不小于500L 25储存用铝罐体不小于500L 26储存用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 27储存用塑料罐体大于220L6 纸容器28瓦楞纸箱29重型瓦楞纸箱30纸桶7 木容器31木箱Ⅰ类、Ⅱ类、Ⅲ类32胶合板箱33纤维板箱34木琵琶桶Ⅰ类、Ⅱ类、Ⅲ类35胶合板桶Ⅰ类、Ⅱ类、Ⅲ类8 玻璃容器36玻璃瓶农药乳油类、化学试剂类注: (1)按产品标准分级或分类的产品品种,如企业取得Ⅰ级(或Ⅰ类)生产许可证的可以生产Ⅰ、Ⅱ、Ⅲ级(或Ⅰ、Ⅱ、Ⅲ类)产品,取得Ⅱ级(或Ⅱ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Ⅱ、Ⅲ级(或Ⅱ、Ⅲ类)产品, 取得Ⅲ级(或Ⅲ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Ⅲ级(或Ⅲ类)产品。
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YUKI was compiled on the morning of December 16, 2020编号:(X)XK12-00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部分)2016年9月30日公布 2016年10月30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企业实地核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产品检验.....................................................................................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证书许可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由市局实施。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年12月2日国务院,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2005年12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2006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6]413号)《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05年版)》2005年12月23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京发改[2005]27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柴油机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2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办产业[2008]398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9年3月21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9]21号3许可条件3.1 有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00三年一月目录1 总则 (1)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1)3 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5)4 申请和受理程序 (5)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7)6 产品抽样与检验 (8)7 审定与发证 (8)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9)9 许可证收费办法 (10)10 附则 (11)附件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申证单元 (12)附件2: 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3)附件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检验规则 (15)附件4: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43)附件5: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抽样单 (44)附件6: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单位 (45)附件7: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46)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管理,做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2002]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为:用于盛装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产品的包装产品,国务院[2002]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附则中提到的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产品的包装不属发证产品。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版)
GB/T 4857.5-1992 包装 运输包
复合式中型 GB/T 19161-2016 包装容器 装件 跌落试验方法
散装容器 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
GB/T 17344-1998 包装 包装容
5 复合包装
器 气密试验方法 GB 19434.6-2004 危险货物复GB/T 4857.5-1992 包装 运输包
第六条 凡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
件,内容包括: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表 3-1 至表 3-2。
表 3-1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GB/T 325.2-2010 包装容器 钢 桶 第 2 部分:最小总容量 208L、 210L 和 216.5L 全开口钢桶 GB/T 325.3-2010 包装容器 钢 桶 第 3 部分:最小总容量 212L、 216.5L 和 230L 闭口钢桶 GB/T 325.4-2015 包装容器 钢 桶 第 4 部分:200L 及以下全开 口钢桶 GB/T 325.5-2015 包装容器 钢 桶 第 5 部分:200L 及以下闭口 钢桶 GB/T 4857.3-2008 包装 运输 包装件基本试验 第 3 部分:静 载荷堆码试验方法 GB/T 4857.5-1992 包装 运输 包装件 跌落试验方法 GB/T 17344-1998 包装 包装容 器 气密试验方法 GB/T 13251-2008 包 装 钢 桶 嵌入式法兰封闭器 GB/T 4857.3-2008 包装 运输 包装件基本试验 第 3 部分:静 载荷堆码试验方法 GB/T 4857.5-1992 包装 运输
4
危险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 版
2016 年 9 月公布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CP-XK-01-SL59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由市局实施。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年12月2日国务院,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2005年12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2006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6]413号)《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05年版)》2005年12月23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京发改[2005]27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柴油机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2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办产业[2008]398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9年3月21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9]21号3许可条件3.1 有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由市局实施。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年12月2日国务院,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2005年12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2006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6]413号)《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05年版)》2005年12月23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京发改[2005]27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柴油机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2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办产业[2008]398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9年3月21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9]21号3许可条件3.1 有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共20页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由市局实施。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年12月2日国务院,国发[2019]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2005年12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2006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19]413号)《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联[2019]632号《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19年版)》2005年12月23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京发改[2019]27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柴油机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2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办产业[2019]398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9年3月21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9]21号3许可条件3.1 有营业执照。
危险品包装物实施细则
Ⅰ级、Ⅱ级
25.4mm 口径,铁罐 25.4mm 口径,铝罐
Φ25.4mm Ⅰ类、Ⅱ类、Ⅲ类
12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 13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罐 14 塑料编织袋 15 复合塑料编织袋 16 集装袋 17 钙塑瓦楞箱
闭口Ⅰ类、闭口Ⅱ类、闭口Ⅲ类 开口Ⅰ类、开口Ⅱ类、开口Ⅲ类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应当依法 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 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外购。而且提供方必须是取得配车用罐体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取得车载罐体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配 车用罐体外购的除外)可以生产配车用罐体。
2
6.对钢制衬里(衬塑或衬胶等)罐体按储存用/配车用/车载钢罐体申请取证。 7.已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如要生产本细则中常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仍须申 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 8.储存用罐体暂不包括:加油站埋地油罐、油库(包括加油站)地面储罐、反应装置储罐和需要 现场制造安装的大型储罐。 9.储存用塑料罐体的材质暂为:硬聚氯乙烯层压板或改性聚丙烯层压板。
2.对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集装袋的取证企业,如编织布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 书上注明:编织布外购;对纸箱的取证企业,如纸板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纸板外 购;对钢塑复合桶的取证企业,如塑料内容器为外购或外协的,则在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塑料内 容器为外购或外协。
3.车载罐体指: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为永久性连接的罐体。 4.配车用罐体指:未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固定在一起出厂的车载用罐体。 5.对车载罐体的取证企业,如配车用罐体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配车用罐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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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编号:(X)XK12-00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部分)2016年9月30日公布 2016年10月30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第四条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指:包装、储运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产品。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产品的包装物、容器和压力容器等产品不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发证产品范围及单元、品种规格划分见表1。
说明:按产品标准分级或分类的产品品种,如企业取得Ⅰ级(或Ⅰ类)生产许可证的可以生产Ⅰ、Ⅱ、Ⅲ级(或Ⅰ、Ⅱ、Ⅲ类)产品,取得Ⅱ级(或Ⅱ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Ⅱ、Ⅲ级(或Ⅱ、Ⅲ类)产品, 取得Ⅲ级(或Ⅲ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Ⅲ级(或Ⅲ类)产品。
第五条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第六条凡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2。
表3-1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能精度要求。
表3-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度要求。
第七条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增加产品单元、增加产品品种、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场所等)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企业应在实地核查前做好准备,根据本细则第六条要求和实际情况填写下列企业资料,实地核查时提交审查组现场核查。
(一)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见附件1-1);(二)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见附件1-2);(三)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设备表(见附件1-3)(四)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检验设备表(见附件1-4)(五)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明细表(见附件1-5);(六)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见附件1-6);(七)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见附件1-7)。
第四章企业实地核查第八条现场实地核查时,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应正常生产,相关人员应在岗到位。
第九条审查组现场对企业申请书及证照等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条审查组现场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要求企业准备的所有相关材料(见附件1-1~1-7)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审查组现场按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形成《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和建议改进项汇总表》(见附件3),完成《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4)。
第十二条审查组现场形成的核查材料和记录(包括附件1-1~1-7、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一式三份,企业、地方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组织单位各一份。
第十三条实地核查判定原则(一)审查组应对实地核查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核查,并根据其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和建议改进的判定。
(二)对判为不符合项的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对判为建议改进项的须填写实地核查发现的可改进的问题。
(三)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实地核查按产品品种核查,未发现不符合,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核查结论不合格则该产品品种不合格。
第五章产品检验第十四条抽样规则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检验样品数量一览表的规定(见表4),在企业的成品库中或生产现场经自检合格的产品中实施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表5)。
抽样人员按申请产品单元中的产品品种随机抽取1种型号的检验样品,样品用封条封好,并妥善包装,在醒目处写明企业名称。
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企业经办人和抽样人员签名,并加盖受检企业公章。
企业生产以下品种的产品时应分别抽样:(1)闭口钢桶和全开口钢桶;(2)一次性电石包装钢桶和重复性电石包装钢桶;(3)铁气雾罐和铝气雾罐;(4)闭口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和开口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5)闭口危险品包装用塑料罐和开口危险品包装用塑料罐。
企业应在7日内将样品和抽样单一并送达有资质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企业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网上查询自主选择)。
表4 检验样品数量一览表注:抽样基数应不小于抽样总数。
表5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注: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无论是审查组抽样还是企业抽样,均应填写此抽样单。
2、执行标准为本细则要求该产品执行的标准。
第十五条企业延续符合免实地核查要求,不进行实地核查只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按本细则第十四条中表4要求自行抽封样品、填写抽样单(表5),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送样,同时将抽样单和检验委托合同寄送审查组织单位。
企业对所抽送样品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项目、依据标准见表6-1~6-14。
表6-1 钢桶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表6-2 黄磷钢桶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表6-3 固碱钢桶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表6-4 电石包装钢桶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表6-5 钢提桶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表6-6 方桶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表6-7 工业用薄钢板圆罐产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表6-8 方罐与扁圆罐产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表6-9 钢质手提罐产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表6-10 气雾罐产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表6-11 气雾阀产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表6-12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危险品包装用塑料罐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表6-13 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许可证检验综合判定原则: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产品检验合格,否则判定产品检验不合格。
第十八条检验报告(一)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0日内(需进行高温堆码的样品40天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6)一式三份(企业、发证检验机构、审查组织单位各一份)。
(二)证书延续企业提供同单元产品6个月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检验报告的,可免于该单元许可证产品检验。
第六章证书许可范围第十九条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现场实地核查和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符合通则和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审查组织单位拟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报送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产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判定原则及示例:产品单元对应产品品种经实地核查合格,且抽样的样品全部合格,则许可范围为该产品单元检验合格的产品品种;如有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品种,许可范围不包括其产品品种。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如表7。
表7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注:1.最终发证范围按同时满足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合格范围确定。
2.如果企业申请的产品名称与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不一致时,按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品种名称发证。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审查部联系方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设在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潮田工业区珠江路1-2号邮政编码:511447电话: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朱丽萍、卢明、何渊井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0月30日起实施,原《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作废。
附件1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附件1-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附件1-2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附件1-3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设备表附件1-4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检验设备表附件1-5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关键件明细表附件1-6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附件1-7产品技术与工艺文件清单企业名称:(盖章)企业代表签字:年月日审查组确认签字:年月日本清单内所有书面材料经现场实地核查确认后一式三份,企业、地方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组织单位各一份,企业加盖骑缝章。
附件1-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注:如产品单元生产工艺不同均应分别绘制。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注:多场所的均应分别绘制。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设备表注:多场所的均应填写,并在备注中注明生产场所。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检验设备表注:多场所的均应填写,并在备注中标明生产场所。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关键件明细表第页共页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该单元中代表性的产品照片(正面、左侧面各一张,背景清晰彩色5寸):1注:按单元填写本表,如两个单元产品填写的内容完全相同,可合填写1张。
填表说明: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特殊过程)操作工等,均应列入此表。
注:企业根据本公司制定的文件管理规定按实际情况填写,审查组现场核实。
附件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等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应用说明1. 本办法核查内容分为6大部分19条45款,应逐条款进行核查,并根据其满足程度和相关条款“备注”栏中给出的认定原则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建议改进。
2. 凡涉及到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符合性问题的,均应判为不符合。
3. 凡涉及到企业的生产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关键岗位技术操作专门人员等缺失问题的,或存在系统性、区域性、严重性问题的,均应判相关条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