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港口码头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港口码头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港口码头作为贸易往来的重要枢纽,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港口码头的环境污染、安全隐患、设施老化等问题亟待解决。
为了提升港口码头的整体形象,保障港口码头的安全运营,特制定本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二、整治目标。
1. 提升港口码头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排放,保障周边水域生态环境。
2. 消除港口码头的安全隐患,提升设施设备的运行安全性。
3. 优化港口码头的功能布局,提高港口运营效率。
三、整治措施。
1. 环境整治。
(1)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港口码头的污水处理系统,减少污染排放。
(2)推行绿色能源利用,鼓励港口码头采用清洁能源,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加强环境监测,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污染问题。
2. 安全整治。
(1)加强设施设备检修,对港口码头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2)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港口码头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
(3)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建立健全的港口码头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功能整治。
(1)优化码头布局,对港口码头的功能布局进行优化调整,提高运营效率。
(2)推动信息化建设,加强港口码头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和运营效率。
(3)加强与周边配套设施建设,完善港口码头的配套设施,提升服务水平。
四、实施保障。
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港口码头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整治工作。
2. 完善政策法规,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为港口码头整治提供法律保障。
3. 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港口码头整治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4.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预期效果。
经过本次港口码头专项整治实施,预计可以实现以下效果:1. 港口码头的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污染排放大幅减少。
2. 港口码头的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消除,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港口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港口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4.16•【文号】交办水函〔2018〕581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港口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18〕5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认真落实《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进一步做好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有关工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新修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确保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有效衔接。
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要按照发布的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和时间进度要求,按期完成接收设施建设,并主动公开已建成设施的相关信息。
二、积极推进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建设长江沿线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布局方案的通知》(交办规划〔2018〕34号)相关要求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措施,纳入建设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作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重点考核内容,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加强港口作业扬尘整治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港口作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指导督促辖区内港口企业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于2018年5月底前开展自查自纠,加强港口作业扬尘整治,对于易引起扬尘污染的散货装卸和运输环节,通过采取湿法、干法、机械物理方法等多种技术措施,进行综合处理和全面防治。
湖北省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湖北省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一、目标任务(一)2020年前,武汉、荆州、宜昌、黄石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以上已建的集装箱、滚装和邮轮、3000吨级以上客运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二)2020年底前,完成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任务,建成武汉化学品船舶洗舱站。
(三)建立船舶污染物体处置联合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和联单制度,做好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
(四)2020年底前,按照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五)建成主要水源保护地绿色航运示范区。
二、工作措施(一)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
加快推进船舶标准化和船舶生活污水设施改造,2020年建成一批1140标箱江海直达新船型。
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鼓励节能环保船舶建造和船上污染物储存、处理设备改造。
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等政策规定,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船舶水上拆解行为。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武汉新港管委会)(二)积极推广港口岸电建设。
比照中央支持港口岸电补助奖励政策,按照核定的项目设施设备投资额一定比例予以一次性奖励。
编制全省港口岸电建设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要求,建设港口岸电设施。
2018年完成全省50%以上已建集装箱码头岸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研究推进靠港船舶强制使用岸电。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三)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
根据非法码头整治后港口码头的变化,修编完善《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方案》。
按2018年不低于50%,2019年不低于75%,2020年全部完成的目标任务,推进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
码头环保行动方案
码头环保行动方案随着经济发展和对海洋资源的需求增加,港口作为我国海上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面临的压力和挑战也越来越多。
同时,港口的建设和运营也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呈现出不可忽视的环境问题,如水质污染、废弃物处理、噪音污染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特制定了码头环保行动方案,并提出了以下措施。
一、港口排污体系建设为了避免污染物被直接排放进入海洋环境,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安装污水处理设施港口将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对所有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和排放,处理后的水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同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会被进行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
2. 进行废水监测对污水排放进行实时监测,以确保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同时也有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废水处理过程中的问题。
二、垃圾分类管理为了有效减轻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线上线下宣传每个码头都将布置“分类指南”图文展板,同时在港口宣传视频中加入垃圾分类的内容,提高全员环保意识。
2. 增加垃圾回收桶在码头内设置固定垃圾桶和手推式垃圾回收车,方便码头客人随时将垃圾分门别类投放,一方面增强环保意识,另一方面促进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率。
三、噪音管理港口作为交通枢纽,噪音治理是环境管理的重要部分,为减轻交通噪音对居民生活的影响,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声音隔离将码头运营区域与周围的居民生活区域隔离,设置隔音墙、垂直绿化带等设施来吸收噪音;2. 强化运作管理加强事故预防措施和风险控制,对牵引车等可能产生大噪音的车辆安排行车区域、通道等;3. 限制噪音源活动针对一些噪音源如卸货机、举升机等设备,尝试扩大其周边无人区,以此来限制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自然生态保护港口周边通常都是丰富的自然生态环境,而码头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也会对周围的自然环境产生影响。
因此,我们将建立自然保护地,保护濒危生物,维护整个生态平衡,具体措施如下:1. 多植绿化带较多的绿植能够可靠地吸附和分解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污染物,大大降低了空气污染的风险。
船舶清理整治实施方案
船舶清理整治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船舶是海上运输的重要工具,但在长时间使用后会产生污染和垃圾积累的问题,影响海洋环境和航行安全。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有必要对船舶进行清理整治。
二、清理整治目标。
1. 清理船舶表面污染和垃圾,保持船体清洁。
2. 整治船舶内部设施,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3. 排放废水和废气,减少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三、清理整治内容。
1. 清洁船舶外表。
利用高压水枪和清洁剂对船舶外表进行清洁,包括船体、甲板、船舱等部位,清除污垢和海藻等生物附着物。
2. 清理船舶内部。
对船舶内部设施进行清理,包括机舱、舱室、舱底等部位,清除油污、垃圾和杂物,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3. 处理废水和废气。
对船舶产生的废水和废气进行处理,确保排放符合环保标准,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四、清理整治流程。
1. 制定清理整治计划。
根据船舶情况和清理整治目标制定清理整治计划,明确清理整治内容、流程和责任人。
2. 准备清理设备和物资。
准备高压水枪、清洁剂、防护用具等清理设备和物资,确保清理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实施清理整治。
按照清理整治计划,组织人员进行船舶清理整治工作,确保清洁彻底、设施完好。
4. 检查验收。
对清理整治后的船舶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清理整治工作符合要求,达到预期效果。
五、清理整治要求。
1. 安全第一。
在清理整治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 环保优先。
在清理整治过程中,要注重环保要求,合理处理废水和废气,减少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3. 彻底清洁。
清理整治工作要彻底,不能留下死角和盲区,确保船舶清洁整洁。
六、清理整治效果评估。
对清理整治后的船舶进行效果评估,包括外表清洁程度、设施运行情况、废水废气排放等方面,确保清理整治效果符合要求。
七、总结。
船舶清理整治是保护海洋环境、保障航行安全的重要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方案和实施计划,确保清理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效果达标。
希望船舶管理单位和相关人员能够重视清理整治工作,共同为海洋环境保护贡献力量。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 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结合履行国际公约相关义务和我国水运发展实际,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绿色水路交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法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强化污染物处置为核心,以完善法规、标准、规范为基础,以推进排放控制区试点示范为抓手,港航联动,河海并举,标本兼治,协同推进,努力实现水运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谋划、防治结合。
紧密结合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现状和阶段性特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规划、有效衔接,系统提出分阶段行动目标和主要任务,强化源头防控,注重科学治理,有序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系统梳理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全过程、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紧抓制约污染防治水平的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打好攻坚战,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政府推动、企业施治。
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在充分发挥污染防治企业主体作用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发挥好政府的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形成政府、企业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坚持创新驱动、示范带动。
发挥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加强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关键技术、设施设备科技攻关,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选择具有较好基础条件、符合污染防治发展方向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和经验推广,推动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排放强度明显降低,清洁能源得到推广应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水平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9•【字号】舟政办函〔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函〔202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单位:《舟山市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9日舟山市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坚决打赢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舟委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
现提出如下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海上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摸清底数、铁腕整治、规范海上管理,坚决打赢“遏重大”攻坚战,彻底扭转海上事故频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四个舟山”、展示“重要窗口”海岛风景线、推动全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整治重点(一)开展“三无”船舶、证照不齐船舶专项整治。
1.对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检证书的船舶,依法扣押或滞留。
2.对证照不齐或失效的船舶,依法扣押或滞留,待办齐证书后解除扣押或滞留。
3.对用于船岸接送、岛际接送、海钓、观光休闲等涉渔涉旅小型“三无”船艇,依法停航管控,纳入地方政府规范有效管理。
不接受纳管的,依法处置。
(二)开展海上非法运输、作业专项整治。
1.对参与海上运输、作业的内河船舶,依法扣押或滞留,由查处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落实看管措施。
2.对参与海上黄沙等非法过驳、运输的船舶,依法扣押或滞留,由海事、海警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并由查处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落实看管措施。
沿海渔港渔船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沿海渔港渔船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沿海渔港渔船污染是当前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高渔业可持续发展水平,制定一套全面的沿海渔港渔船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是必要的。
一、加强渔船管理1. 建立和完善渔船管理制度,加强渔船登记、审批、检查等工作。
对渔船进行分类管理,区分船龄、船型等因素,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污染防治工作。
2. 加强对渔船船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渔船船员的环保意识和技能水平。
定期开展教育活动,讲解有关污染预防、处理、处置等知识,提醒船员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3. 对于违规排放、超载、捕捞禁渔区等行为,严肃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
二、加强渔港管理1. 完善渔港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妥善的船舶停靠、装卸、补给等设施。
确保渔船在渔港期间不会因为设施不完善而产生污染。
2. 增加拦截措施,防止渔船在渔港内排放废水和废弃物。
加强渔港巡查,及时发现、处置渔船排放行为。
3. 对涉及国内外渔港运输的渔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和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渔船污染防治工作。
三、加强渔船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1. 加强对渔船污染物处理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寻找适合渔船的废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技术手段。
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大投入,推动相关技术的创新。
2. 通过政府资金和企业自愿等方式,推广使用高效、环保的渔船污染防治设备。
鼓励渔船使用低排放、低能耗的动力设备和燃料。
3. 定期组织渔船污染防治技术培训,提升渔船船员的技能水平,加强他们对污染防治技术的了解和应用。
四、加强监管和评估1. 建立渔船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对渔船和渔港的所采取的防治措施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
2. 增加监测力度,定期对渔船和渔港的污染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和监控。
对不符合环保标准的渔船和渔港,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沿海渔港渔船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注重渔船管理、渔港管理、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监管和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港口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的若干举措
港口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的若干举措为切实加强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推动部门建立健全联合监管和信息沟通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制定如下举措。
一、总体要求积极打造港口船舶污染物全过程全链条闭环监管体系,全面提升港口船舶污染物信息化管理水平,为高质量推进现代海洋城市建设奠定生态环境基础。
二、严格落实作业管理(一)加强清舱单位管理。
清舱作业单位实行“白名单”制度,按照A类和B类分级管理,按级别开展规定范围内的船舶清舱作业;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污染物接收船舶,安装可记录船舶航行轨迹和污染物接收作业状态的实时监控设备;严禁委托或转包、分包船舶清舱作业。
(二)明确作业报告制度。
船舶开展清舱、污染物排放作业前应将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部门报告;3万载重吨以上油轮的货船清舱作业前,应当进行作业方案可行性研究,并在作业活动中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落实防污染主体责任,全面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申报台账,锚地、港口(码头)接收作业防污染主体责任为接收单位,船厂接收作业防污染主体责任为船舶修理企业。
国际航行船舶、国内油轮开展含油污水(残油)、油泥包接收作业。
(三)加强作业现场防污染管理。
清舱、接收作业单位须按照作业方案开展作业,作业现场须配备足够、有效的满足防爆要求的安全与防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备妥充足的个人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援器材;作业过程污染物临时储存应满足防雨、防渗要求,不同污染物应分类存放,标识明确;清舱、接收作业产生污染物应送交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进行接收和无害化处理。
(四)严控境外废物转移。
境外船舶入境清舱须向海关部门申报污染物转移处置情况。
对30天内不能及时规范处置的污染物,海关部门有权责令退运。
涉及含油污水清舱的,清舱船舶须在清舱作业前后对含油率进行检测。
严禁以含油污水清舱名义走私各类油品。
三、规范接收转运污染物(五)明确接收转运要求。
2023年港口环境治理方案
2023年港口环境治理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和港口运输的不断增加,港口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大量的船舶排放物、油污、废水等对港口水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给港口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居民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生态友好型港口,我们制定了以下2023年港口环境治理方案。
二、主要目标1. 减少船舶排放物:控制港口内船舶的尾气排放,减少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有害物质的排放量。
2. 防治油污:建立完善的油污防治体系,减少船舶事故导致的油污排放,同时加强对港口周边海域的监测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处理废水:加强港口内船舶和码头的废水处理设施,确保排放的废水符合环保标准,并加强监测和管理。
4. 促进绿色交通:推广和发展低碳绿色航运,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船舶和交通工具。
5. 加强监管和执法:建立健全的港口环境监管机制,加强对港口活动的监测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放行为。
三、具体措施1. 推动船舶尾气治理:引入更严格的排放标准,鼓励船舶安装和使用尾气净化设施。
加强对港口内船舶排放的监测,对违规排放的船舶进行处罚,并向公众公开相应的信息。
2. 加强油污防治能力:建立油污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对港口周边海域的监测频率和覆盖范围。
加强对港口航道的清理和维护工作,减少船舶事故导致的油污排放。
加强油污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油污处理的效率和处理率。
3. 完善废水处理设施:在港口内船舶泊位和码头设置废水处理设施,并加强对其的管理和运营。
严格控制废水的排放标准,加强监测和检查,对违规排放的船舶和码头进行处罚。
4. 推广绿色交通:鼓励船舶和港口使用清洁能源,如天然气、电动等。
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经济激励措施,推动低碳绿色航运的发展。
加强绿色交通技术研究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意识。
5. 加强监管和执法能力:建立健全的港口环境监管机制,加强对港口活动的监测和管理。
加大对违法排放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港口 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港口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港口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枢纽,然而随着港口运输量的增加,港口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防治港口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我们制定了以下港口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将加强港口污染源监测和排放控制。
对于港口周边的工业企业和船舶,我们将建立严格的监测系统,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对违规排放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我们将推动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减少燃油燃烧所产生的污染物排放。
此外,我们还将加强对港口内部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确保污水排放达标。
其次,我们将加强港口周边环境保护工作。
通过加大固体废物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投入,提高港口周边环境治理水平,减少固体废物和污水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港口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推动建设生态滨海带,恢复和保护滨海湿地,增加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抗干扰能力。
另外,我们将加强港口环境风险防控。
建立港口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对港口周边环境风险的监测和预警,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港口环境安全管理,推动建立健全的港口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港口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确保港口环境安全稳定。
最后,我们将加强港口环境监管和法律法规建设。
加大对港口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形成对港口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大震慑。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港口环境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港口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我们将通过加强港口污染源监测和排放控制、加强港口周边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港口环境风险防控、加强港口环境监管和法律法规建设等措施,全面提升港口污染防治工作水平,保护海洋环境,推动港口可持续发展。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实现港口污染的有效防治,为海洋环境保护作出积极贡献。
港口船舶清理整治方案
港口船舶清理整治方案背景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化水平的提升,港口成为了经济发展和物流运输的重要枢纽。
然而,港口也面临着种种挑战,其中包括船舶清理整治。
由于重要货物、燃油和污染物等在港口车队和船只之间频繁转移,港口地区承担着无可避免的环保和清洁工作。
对于船舶而言,港口区域通常存在污染垃圾的问题,这些垃圾不仅会污染海洋环境,同时也会影响到港口的形象和声誉。
因此,制定港口船舶清理整治方案,对于港口地区的环保和健康的发展至关重要。
目的本方案目的是为了规范港口地区的船舶清理整治工作,促进港口区域的环保和清洁,提高港口形象和声誉。
同时,本方案也将指导港口员工和船舶所有者在清理过程中采取正确的清理方法和工具,确保他们的安全和减少工作中的意外。
清理整治工作内容和方法清理内容1.港口岸边设备和设施的清理维护;2.船舶甲板上以及舱内的残留物、垃圾和污染物的清理;3.清理油污、鱼网、残留爆竹等污染物;4.处理燃油渣滓、污染物和垃圾的压缩和包装工作。
清理方法1.采用高效清洗方案,使用专业的清洗设备和工具,对港口设备、船舶甲板和舱内进行全面清理;2.手工清洁。
钢丝刷、刮板、铁制麻袋、砂纸等手动工具可以进行船舶表面清理,有效清除粘附物;3.采用环保型清理剂清洗港口地区的设备和船舶;4.对于污染物和垃圾,采用专用垃圾袋或固体废弃物容器进行收集和包装。
安全工作1.清理整治工作时,应遵循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出现不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出现;2.清理用具及设备应存放在安全地方,防止误伤和损坏设备;3.移动和搬运重物时,应采取正确的技术和方法,保护人员的安全;4.为了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应在必要的时候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
清理整治工作的管理1.清理整治工作应由一名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2.港口方面和船舶所有者应积极配合清理整治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3.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做好工作记录和文档整理工作,并对清理整治情况进行评估分析。
码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码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港口码头的建设和运营规模不断扩大,然而与此同时,码头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
码头污染主要包括船舶废气排放、油污污染、垃圾污染等,严重影响了周边海域的生态环境和居民的健康。
为了有效防治码头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高港口码头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并实施科学有效的码头污染防治方案势在必行。
一、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加强对港口码头的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和信息平台,实现对污染源的全程监控和实时监测。
加大对违规排放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确保污染源的排放达标,减少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二、推行清洁生产和绿色码头建设。
推行港口码头的清洁生产理念,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设备,减少废气排放和油污污染。
加强对船舶的排放监管,推广使用低硫燃料和清洁能源,减少船舶废气的污染。
同时,加快推进绿色码头建设,建立完善的垃圾分类处理和再利用体系,减少垃圾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三、加强应急预案和救援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的码头污染应急预案和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污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建立联合作战机制,快速有效地处置污染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损害。
四、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加强对港口码头从业人员和周边居民的环保意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大家对码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
开展环保宣传活动,倡导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环保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推动的良好局面。
五、加强科研和技术创新。
加强对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推动环保技术在港口码头的应用和推广,提高污染防治的科技含量和效果。
鼓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支持和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为码头污染防治提供更多的技术和经济支持。
六、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和交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码头污染防治经验和技术,推动国际环保标准在我国港口码头的应用和执行。
积极参与国际环保合作和交流活动,推动全球环保事业的发展,共同应对全球性的环境挑战。
港口码头环保整改措施
港口码头环保整改措施港口码头环保整改措施引言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港口码头作为重要的国际贸易节点,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港口码头在保障贸易畅通的同时,也对环境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由于港口码头活动涉及到货物运输、船舶排放、固体废弃物等多个环节,对环境产生了较大的压力。
因此,港口码头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环保整改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并推动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减少船舶排放、管理废水和废固产物、倡导绿色物流等方面探讨港口码头环保整改措施。
一、减少船舶排放船舶排放是港口码头活动中最主要的环境问题之一。
传统的燃油船舶常常使用高硫燃油,导致大量的二氧化硫和颗粒物排放进入大气和水体中,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针对这一问题,港口码头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减少船舶排放。
1. 推广使用环保燃料:港口码头可以鼓励船舶使用低硫燃油或替代燃料,如液化天然气(LNG),以减少二氧化硫和颗粒物的排放。
港口可以提供相应的加注设施和优惠政策,鼓励船舶采用环保燃料。
2. 安装排放控制设备:港口码头可以要求船舶安装排放控制设备,如排放净化器和颗粒物过滤器,以减少船舶排放。
这些设备可以有效地降低废气排放的污染物浓度,保护周边环境。
3. 实施船舶速度限制:港口码头可以限制船舶在港口附近的速度,以减少船舶的排放量。
此外,港口还可以与国际航运组织合作,推行全球船舶速度限制措施,减少全球船舶排放。
二、管理废水和废固产物港口码头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和废固产物也是环境污染的重要源头。
废水中可能含有船舶排放物、油污、有机废物等有害物质,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损害。
废固产物主要包括港口码头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为了有效管理这些废水和废固产物,港口码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安装污水处理设备:港口码头可以安装污水处理设备,对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
通过沉淀、过滤和消毒等工艺,可以有效去除废水中的有害物质,提高废水的处理效果。
2. 制定废物分类处理方案:港口码头可以制定废物分类处理方案,对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储存、回收和处理。
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最新)
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最新)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为贯彻落实环保部、交通运输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的通知》(环水体〔X〕179号)、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X—X年)》(交水发〔X〕133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交办水函〔X〕976号)相关要求,推进我市码头与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有效改善我市水域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建设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相关部署,以提升我市码头和船舶污染防治能力为核心,通过强化船舶污染防治措施、加强船舶污染物监测监控、严格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要求、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等举措,有序推进我市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工作。
(二)基本原则全面推进、突出重点。
针对我市码头和船舶污染物不同的特点,以“两江一溪四湖”为重点,突出X、X、X湖、X客运码头和客运船舶,分类指导,推进全市码头和船舶污染物防治。
明确任务、分步实施。
结合我市码头和船舶污染物产生量及防治设施设备现状,综合治理、注重实效,提出不同类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置工作要求。
加强监管、落实责任。
建立我市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监管联单机制和联合监管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协调责任。
二、建设目标到X年底,我市重点水域码头初步完成船舶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建设,初步具备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接收处置能力。
初步建立船舶污染物报告、接收制度。
到X年底,我市码头完成船舶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建设,具备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接收处置能力。
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监管联单制度。
三、工作任务(一)落实船舶污染防治措施1.船舶生活污水防治措施由航运企业或船舶业主对船上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收集,集中通过码头的储存设施进行接收,由环卫部门转运至市政污水管网(或有资质处置的企业)进行处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01•【文号】交办水函〔2016〕308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308号为落实我部印发的《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推动各有关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于2016年底前完成本区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内港口分布情况,提出需编制《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的单个港口或联合编制方案的港口群名单,填写附件1,于2016年4月30日前报部备案。
沿海各港口原则上按照“一港一方案”编制。
内河区域主要涉及长江干线、西江干线、黑龙江和京杭运河沿线港口,长江干线各港口可按照“一港一方案”编制,西江干线、黑龙江和京杭运河沿线港口可按照“一省一方案”编制,除上述内河港口外,其他内河港口《建设方案》可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开展所辖区域内沿海及长江干线、西江干线、黑龙江和京杭运河沿线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了解相关设施的运行模式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于2016年6月底前汇总所辖各港口有关情况后,以省(区、市)为单位形成评估报告报部,同时将调查表格(附件2、3、4)电子版报送部规划研究院。
三、我部选择深圳港(沿海港口)和京杭运河苏北段港口(内河港口)作为试点,编制建设方案,并根据试点经验,于7月底前发布《编制指南》,明确建设方案编制原则、范围及主要内容。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船舶与港口污染
防治专项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8.07.02
•【字号】浙交〔2018〕119号
•【施行日期】2018.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关于印发《浙江省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通知
浙交〔2018〕119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舟山、台州、嘉兴市港航(务)管理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交水发〔2015〕133号)要求,省港航局组织编制了《浙江省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并已通过专家评审,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港航局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卢志刚,0571-********;陈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7月2日。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结合履行国际公约相关义务和我国水运发展实际,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绿色水路交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法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强化污染物处置为核心,以完善法规、标准、规范为基础,以推进排放控制区试点示范为抓手,港航联动,河海并举,标本兼治,协同推进,努力实现水运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谋划、防治结合。
紧密结合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现状和阶段性特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规划、有效衔接,系统提出分阶段行动目标和主要任务,强化源头防控,注重科学治理,有序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系统梳理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全过程、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紧抓制约污染防治水平的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打好攻坚战,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政府推动、企业施治。
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在充分发挥污染防治企业主体作用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发挥好政府的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形成政府、企业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坚持创新驱动、示范带动。
发挥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加强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关键技术、设施设备科技攻关,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选择具有较好基础条件、符合污染防治发展方向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和经验推广,推动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排放强度明显降低,清洁能源得到推广应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水平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码头环保行动方案
码头环保行动方案随着船舶运输的不断发展,港口作为船舶停泊、装卸货物和人员聚集的重要区域,已成为城市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为了保护环境和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码头环保措施的实施是非常必要的。
码头环保存在的问题1.废气排放严重。
船舶在停泊和离港时,需要启动船用发动机或使用发电机组,排放大量废气,其中包括氮氧化物、硫氧化物、颗粒物等严重污染物。
2.废水排放量大。
码头周边的水体易受到船舶废水的污染。
船舶排放的废水中含有大量油脂、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
3.噪声污染问题。
大部分港口都位于市区附近,船舶在码头操作过程中发出高噪声,会对周边居民生活带来极大的干扰。
码头的环保行动方案1.废气净化技术的应用。
采用新型的气体净化设备,将船用发动机排放的废气中主要污染物降至可控范围内,如选择SCR催化剂+DPF滤清器净化系统、船用燃气蒸汽涡轮机发电OPC系统等。
2.废水处理技术的创新。
通过采用集中处理、再利用等方式,对船舶废水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3.噪声降噪技术的推广。
港口附近可通过建造围墙、附加隔音板等降噪工程,减少港口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码头环保行动的优势1.降低码头运营对环境的污染,改善城市环境;2.提高码头的声誉和形象;3.增加码头周边居民的生活品质,提升对码头的认同感。
码头环保方案实施的难度和问题1.技术创新成本高。
由于码头环保技术尚处于萌芽阶段,技术研发和推广面临着较高的投资和运营成本,需要加速相关科技创新。
2.操作难度大。
码头环保行动涉及到多个企业和部门,各环节的协调需要投入大量人力,操作难度比较大。
3.监管不力。
对各大港口环保行动的监管仍然存在不足,导致部分港口环保行动成效不佳。
结论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码头环境污染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应该采取科技创新的方式,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监管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和科技支持力度,推动码头环保行动方案的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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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结合履行国际公约相关义务和我国水运发展实际,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绿色水路交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法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强化污染物处置为核心,以完善法规、标准、规范为基础,以推进排放控制区试点示范为抓手,港航联动,河海并举,标本兼治,协同推进,努力实现水运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谋划、防治结合。
紧密结合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现状和阶段性特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规划、有效衔接,系统提出分阶段行动目标和主要任务,强化源头防控,注重科学治理,有序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系统梳理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全过程、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紧抓制约污染防治水平的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打好攻坚战,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政府推动、企业施治。
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在充分发挥污染防治企业主体作用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发挥好政府的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形成政府、企业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坚持创新驱动、示范带动。
发挥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加强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关键技术、设施设备科技攻关,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选择具有较好基础条件、符合污染防治发展方向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和经验推广,推动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排放强度明显降低,清洁能源得到推广应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水平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具体目标:到2020年,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与2015年相比分别下降65%、20%、30%;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 %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主要港口100%的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
沿海和内河港口、码头、装卸站(以下简称港口)、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能力,并做好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
按照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2020年底前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制修订。
按照国家污染防治总体要求,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强化标准约束,做好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标准,以及与国家有关标准的衔接。
2015年底前,发布《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修订)》、《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配合环境保护部力争出台船舶污染物排放、船舶发动机废气排放标准;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修订船用燃料油强制性国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内河危险化学品禁运目录》。
2016年底前,出台《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出台《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发布内河危险化学品禁运品种遴选管理办法,建立禁运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2017年底前,配合环境保护部制修订适合我国国情的码头油气排放相关标准。
2020年底前,出台船舶天然气动力设施改造技术规范,编制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系列技术标准。
(二)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
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继续落实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并力争延续内河船型标准化政策,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鼓励节能环保船舶建造和船上污染物储存、处理设备改造,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船舶水上拆解行为。
2016年起,禁止内河单壳化学品船舶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航行。
2017年底前,继续开展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分级分类修订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
2020年底前,完成对不符合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要求的船舶有关设施、设备的配备或改造,对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三)推进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借鉴国际经验,突出国家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兼顾区域船舶活动密集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设立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
2015年底前,发布《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按照方案要求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实施。
在排放控制区内选择核心港口区域试点示范;适时评估试点示范效果,将排放控制要求扩大至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
2018年底前,评估确定采取更加严格排放控制要求、扩大排放控制区范围以及其它进一步举措。
(四)积极开展港口作业污染专项治理。
加强港口作业扬尘监管,开展干散货码头粉尘专项治理,全面推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
2015年底前,出台《煤炭矿石码头粉尘控制设计规范》;发布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行动试点方案,在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长江干线等重点区域分批次、分类别开展码头油气回收试点工作。
2016年底前,开展港口作业扬尘监管专项整治行动,推进煤炭、矿石码头的大型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出台《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2017年底前,国内沿海稳步推广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
(五)协同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
加强港口、船舶修造厂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与所在地城市设施建设规划的衔接。
会同工信、环保、住建等部门探索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新机制,推动港口、船舶修造厂加快建设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设施,做好船港之间、港城之间污染物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提高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满足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需求。
2016年底前,港口、船舶修造厂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会同工信、环保、住建、海事等部门完成本区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
2017年底前,沿海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
2020年底前,内河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进入我国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按照已加入的国际公约要求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
(六)积极推进LNG燃料应用。
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13〕625号),进一步完善LNG加注设施的相关标准规范体系,统筹LNG加注站点布局规划与建设,有序推进船舶与港口应用LNG试点示范工作,加大LNG动力船船员、码头操作人员的培训力度,逐步扩大LNG燃料在水运行业的应用范围。
2015年底前,完成长江、西江航运干线和京杭运河船舶LNG燃料加注码头布局规划。
2016年底前,修订完成《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制订《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设计规范》。
2017年底前,建立水运行业应用LNG标准体系。
2018年底前,加快推进LNG 加注站及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相关技术法规和规范;扩大LNG动力船舶试点应用范围,试点推广LNG燃料在港作车船中的应用。
(七)大力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
推动建立船舶使用岸电的供售电机制和激励机制,降低岸电使用成本,引导靠港船舶使用岸电。
开展码头岸电示范项目建设,加快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
2015年底前,加大码头岸电推进力度,发布一批新的示范项目名单。
2016年底前,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靠港船舶使用岸电供售电机制;完善港口岸电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和船舶使用岸电的鼓励政策。
2018年底前,重点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排放控制区主要港口推进建设岸电设施,鼓励其他港口积极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
(八)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
强化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建立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络,完善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监管机制;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污染物偷排漏排行为和船用燃料油质量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016年,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专项整治,加强海事、港航、环保、城建等部门的联合监管。
2017年,完善船舶污染物报告、接收制度,完善水路交通主要污染物统计指标及核算方法,逐步开展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
推进实施《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2020年底前,初步建成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骨干框架,覆盖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长江干线航道等重要水运基础设施。
(九)提升污染防治科技水平。
鼓励企业开展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技术研究,积极争取国家重点专项对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的支持,加强污染防治新技术在水运领域的转化应用。
重点开展船舶与港口污染物监测与治理、危险化学品运输泄漏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技术和装备研究。
2016年底前,完成船舶大气污染基础性数据调查、船舶尾气后处理技术、船舶及港口大气污染扩散机理与区域影响研究。
2017年底前,完成船舶污染物监测技术研究,完成船舶化学品污染事故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决策支持技术研究。
2018年底前,完成船舶发动机节能减排技术、船舶压载水检测和沉积物处置技术、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技术研究。
(十)优化水路运输组织。
优化港口资源配置,拓展港口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水运节能环保比较优势,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加快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解决进港铁路“最后一公里”问题,继续推进集装箱铁水联运、江(河)海直达运输、滚装甩挂运输发展,发挥多种运输方式的组合效率;充分发挥“两横一纵两网”等水运主通道作用,提高水水中转比例;引导船舶大型化和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大力推动京杭运河苏北、山东段内河船舶智能过闸系统应用。
2015年底前,与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研究推进重点港口疏港铁路“最后一公里”建设。
2016年底前,加快现有集装箱海铁联运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实现铁水联运集装箱信息实时监测、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