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郭涛、哈尔滨大都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涛、哈尔滨大都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7【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6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思东梁红玉宋凯【审理法官】许思东梁红玉宋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涛;哈尔滨大都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郭涛哈尔滨大都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郭涛【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大都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韩晓强黑龙江弘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晓强黑龙江弘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晓强【代理律所】黑龙江弘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郭涛【被告】哈尔滨大都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
【权责关键词】欺诈民事权利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
双方当事人对案涉房屋的进户时间均无异议,故一审判决对本案违约金的起算时间认定正确。
郭涛自认已经于2014年办理了案涉房屋的权属登记,故郭涛请求给付逾期办理权属登记违约金的期间应为2012年5月1日至2014年,即郭涛关于违约金主张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最迟为2015年1月1日,其于2019年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郭涛在二审诉讼中提供的证人只证明其与郭涛一同去物业公司,但证人未与郭涛一同进入物业公司,对于郭涛在物业公司办理的事项并不知情,郭涛亦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其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存在,故郭涛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郭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9•【分类】其他正文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目录01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2 重庆三鼎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3 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4 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破产清算案05 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6 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7 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8 重庆中机龙桥热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9 重庆金澳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10 重庆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01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基本案情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信托”)是全国68家持有信托牌照的信托机构之一,信托业务遍及全国20余省市。
2020年7月17日,新华信托被原银保监会接管,之后,新华信托信用危机并未解除,截至2021年12月31日,新华信托净资产为-67亿元,具备破产原因。
2022年7月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新华信托破产清算申请,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审理情况裁定受理后,重庆五中院指导管理人在清理新华信托固有财产及核查债权外,重点处置其尚存的150只345亿元的信托产品。
新华信托进入破产程序并不终止受托人职责,仍需处理信托事务,经管理人申请,法院许可新华信托继续经营。
对信托产品负债,管理人单独发布信托债权申报公告,通知债权人另行申报信托债权。
对受益人损失,先由信托财产承担,不足部分根据新华信托承担兜底责任和管理责任比例确定为普通破产债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审议行政接管期间清偿债务、支付清理费用等报告,由法院向债权人释明,获债权人追认。
会议表决通过财产管理方案及变价方案,明确破产财产限于固有财产,信托财产处置由受益人决定。
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山东利得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说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鲁10民破字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并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鲁10民破字1-1号决定书,指定威海利得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自接受指定以来,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23条、27条的规定,在法院的监督及指导下,勤勉尽责、忠实地执行法定职责,开展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相关管理工作。
现将管理人前阶段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说明报告如下:一、债权申报受理情况管理人制定了《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表(普通债权人)》、《债权申报表(业主债权人)》、《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申报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填写说明等文书范本,并上传至管理人网站。
管理人在威海市青岛中路96号百度城A座1402室设立了管理人办公室,对外公布债权申报联系电话(),安排专人负责解答债权人的申报咨询工作,派人值班负责现场接待与受理债权申报工作。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7条的规定,依法进行登记造册,如实登记债权人名称、住所、申报债权金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截至2016年10月31日,共有259户债权人申报债权(不含业主),申报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3.30亿元。
其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不含工程款债权)的债权共15户,总金额为本金人民币3.19余亿元、利息2326余万元、违约金650余万元;工程款债权82户,总金额为本金人民币3.22亿元、利息1753余万元、违约金2300余万元;税款债权共2户,总额为人民币59416265.63元、滞纳金9905661.09元;另经管理人审查,职工债权共67笔,总额为人民币559万元。
黑龙江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庞洪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庞洪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2【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44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万迎柳波宋凯【审理法官】万迎柳波宋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黑龙江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庞洪涛;张春辉【当事人】黑龙江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庞洪涛张春辉【当事人-个人】庞洪涛张春辉【当事人-公司】黑龙江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那业林黑龙江那业林律师事务所;吴迪黑龙江吴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那业林黑龙江那业林律师事务所吴迪黑龙江吴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那业林吴迪【代理律所】黑龙江那业林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吴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黑龙江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庞洪涛;张春辉【本院观点】庞洪涛与张春辉之间通过发布广告、协商价格、交付购房款、交付案涉房屋钥匙等一系列行为表明双方之间已就案涉房屋达成房屋买卖协议。
【权责关键词】无效无权处分追认撤销善意取得实际履行违约金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庞洪涛与张春辉之间通过发布广告、协商价格、交付购房款、交付案涉房屋钥匙等一系列行为表明双方之间已就案涉房屋达成房屋买卖协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张春辉对案涉房屋是否有权处分,不影响双方合同效力,故一审判决认定庞洪涛与张春辉之间合同有效并无不当。
本案主要争议是庞洪涛、张春辉合同有效是否必然产生大宇房地产公司应协助庞洪涛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法律后果。
林光辉、哈尔滨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光辉、哈尔滨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39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彦辉梁红玉王晓东【审理法官】宋彦辉梁红玉王晓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光辉;哈尔滨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林光辉哈尔滨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林光辉【当事人-公司】哈尔滨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川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聂思棋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陆月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川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聂思棋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陆月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川聂思棋陆月【代理律所】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林光辉;哈尔滨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处分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亦不存在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故本案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林光辉关于永安公司应主张: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价款0.3%支付违约金。
黑龙江法院发布司法护企优化营商环境执行典型案例
黑龙江法院发布司法护企优化营商环境执行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2•【分类】其他正文司法护企优化营商环境执行典型案例01“活封”措施,助力困境企业起死回生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黑龙江某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某林、丁某琴、刘某万、付某阁、丁某庚、孙某、刘某军、某有限公司养殖总厂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偿还黑龙江某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997万元及利息。
如不能清偿债务,黑龙江某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就抵押的房产、土地、机械设备等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1年3月24日,黑龙江某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经营状况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因受疫情因素影响导致资金链暂时断裂,仍具备发展潜力,存在挽救可能。
如贸然进行财产处置,将使其生产经营活动彻底停摆,不利于申请人实现胜诉利益,也不利于维护就业市场稳定。
在保证被执行财产不流失的情况下,法院未机械地进行“死封”,而是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房产、土地、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进行“活封”,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执行人能够正常使用已查封的房产、土地、机械设备进行再生产,避免浪费社会资源。
同时经法院多次调解,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
经过近五个月稳定恢复期,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状况得到明显改善,2022年2月双方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共支付欠款1750万,申请人放弃剩余本金及利息,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践行善意文明执行是人民法院推进地区优化营商环境进程、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是助力疫情困难时期企业复工复产的“强心剂”,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影响的应有之义,避免“办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
吴事勇、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事勇、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09【案件字号】(2021)皖04民终12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桂华雷王雪霞李侠【审理法官】桂华雷王雪霞李侠【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吴事勇;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吴事勇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吴事勇【当事人-公司】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斌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朱康康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斌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朱康康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斌朱康康【代理律所】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事勇【被告】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吴事勇申请调取的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代理违约金管辖回避证人证言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破产清算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继续履行合同的,视为合同已经解除,无需再发出通知,本案管理人发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不产生法律效果,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上诉人吴事勇上诉认为本案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吴事勇起诉并无不当。
胡庆文、黑龙江亚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庆文、黑龙江亚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7【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21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胜凯宋冠瑶王帅英【审理法官】李胜凯宋冠瑶王帅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庆文;黑龙江亚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胡庆文黑龙江亚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胡庆文【当事人-公司】黑龙江亚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明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杨德春黑龙江金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明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杨德春黑龙江金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明杨德春【代理律所】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金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胡庆文;黑龙江亚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哈松北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松新劳人仲不字(2018)第1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虽告知胡庆文如不服不予受理决定,应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胡庆文要求亚为房地产公司赔偿未依法缴纳社保费、公积金其所受到损失的诉求是否应予支持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不当得利合同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不予受理反诉驳回起诉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9年1月24日胡庆文以亚为房地产公司为被告向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亚为房地产公司赔偿因亚为房地产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胡庆文所受到的损失317279.00元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共计14个月的工资185500.00元(10600.00元/月×14个月+10600.00元/月×14个月×25%)。
阳光半岛破产调查
阳光半岛破产调查文/本刊见习记者 尹永光 摄影/姜朝洋如果仅仅把阳光半岛看做一个地产项目破产的个案,而不深究其背后地方政府招商的混乱,类似的案例或将层出不穷。
2014年夏,号称“寿县最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新桥•阳光半岛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这一次曝光不再是因其庞大的规模和销售的火爆,取而代之的是搁浅的无限落寞。
这个曾被寄予造城梦想的项目,于7月3日被寿县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其法定代表人翟厚圣一度被疯传“跑路”、“失联”。
本刊记者多次试图联系翟厚圣本人,但之前无人接听的电话短短几天就变成了空号。
8月14日,本刊记者驱车前往阳光半岛项目所在地。
从合肥机场高速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出口下高速,往西大约8公里,就能看到一片巨大的烂尾建筑群,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栋,裸露着钢筋水泥骨架,这是被当地人称为“鸟巢”的阳光半岛规划中的演艺中心。
在资金链断裂传闻坐实之后,曾一度喧嚣的工地现在只剩下沙堆和杂草丛生。
采访中,对阳光半岛项目存在定位失误、扩张过快、财务混乱等诸多问题的质疑声不绝于耳。
也有受访者认为,如果仅仅把它看做一个地产项目破产的个案,而不深究其背后地方政府招商的混乱,类似的案例或将层出不穷。
“地方经济就像一艘行进中的船,地方政府掌舵人自然希望它能在保持高速的同时,尽可能装载更多的货物,招商就是招徕货物的手段。
某种程度上,寿县阳光半岛这艘招商之舟就是在这样的极限情形下搁浅的。
”一位不愿具名的受访者在沉思片刻后,这样告诉本刊记者。
梦碎阳光半岛8月14日,阴霾的天空下着小雨,本刊记者前往阳光半岛采访的时候,在售楼部前遇到了前来维权的阳光半岛购房人王涛(化名)一行。
与周边尚未完工的建筑相比,售楼部目前是号称占地8000亩的阳光半岛唯一落成的建筑。
寿县人民法院7月3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正式裁定这个当时“寿县最大的招商引资项目”破产。
随着一纸裁定,王涛本想2014年年底搬进新居的梦想破碎了。
“当时说的都没有兑现,为什么这么大的项目现在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房子什么时候能建好?项目为什么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谈及阳光半岛的现状,王涛一行人难掩愤怒。
苏宪涛、哈尔滨汇智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苏宪涛、哈尔滨汇智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9【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31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凯柳波万迎【审理法官】宋凯柳波万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苏宪涛;哈尔滨汇智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苏宪涛哈尔滨汇智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苏宪涛【当事人-公司】哈尔滨汇智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李丽娟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孙辉黑龙江同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李丽娟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孙辉黑龙江同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可李丽娟孙辉【代理律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黑龙江同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苏宪涛【被告】哈尔滨汇智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苏宪涛将案涉款项汇至智公司账户,汇智公司也承认收到上述款项。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查封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苏宪涛将案涉款项汇至智公司账户,汇智公司也承认收到上述款项。
双方是否建立合同关系,应依据民事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和处理。
按照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二十八条“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观点,本案中苏宪涛并未起诉犯罪嫌疑人张丹,本案属于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处理。
双方是否成立合同关系,双方举示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苏宪涛的诉讼请求是否有请求权基础、能否得到支持,均须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志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志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9【案件字号】(2021)湘12民终22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炳生肖光申蒲少良【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志中;吴志伟【当事人】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志中吴志伟【当事人-个人】杨志中吴志伟【当事人-公司】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杜文伟湖南沐森律师事务所;朱朝焕湖南沐森律师事务所;杨志凯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文伟湖南沐森律师事务所朱朝焕湖南沐森律师事务所杨志凯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代理律师】杜文伟朱朝焕杨志凯【代理律所】湖南沐森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志中【被告】吴志伟【本院观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诉讼代表人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反诉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抗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司法救助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原告吴志伟诉被告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湘1202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
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7800元。
本院经审理后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湘12民终14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800元,由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各位业主:2013年12月5日乳山市人民法院以(2013)乳商破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以(2013)乳商破字第4-2号决定书指定乳山泰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我所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的管理人,2013年12月5日管理人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与决定书。
后经债务人申请变更,法院以(2013)乳商破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申请。
自接受指定以来,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23条、27条的规定,在法院的监督及指导下,勤勉尽责、忠实地执行法定职责,开展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相关管理工作。
现将管理人前阶段工作情况及下步工作安排报告如下:一、进行破产重整常规程序性工作1、组建管理人团队管理人组成了由6名律师及4名会计师组成的团队。
根据工作需要与成员业务特长,进行了综合协调组、债权申报审查组、诉讼组、资产调查组、审计组等分工,以规范管理人履行职务行为,保证破产重整工作的有序进行。
管理人团队建立了周例会及日报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意见并布署下一步工作,并派员就有关具体问题随时向法院进行汇报,接受法院对于管理人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2、刻制管理人印章、开立管理人账户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9条规定,管理人应当依法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2013年12月5日管理人开始管理人印章刻制工作,2013年12月9日印章取回启用;2013年12月16日管理人开始管理人账户开立工作,2013年12月25日管理人帐户开立成功。
管理人帐户由另一管理人泰和会计所进行管理,破产费用由法院审核后由泰和会计所通过管理人帐户统一支出。
3、通知债权人、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协助法院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4条的规定,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说明申报债权的期限和地点、管理人的名称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富力(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富力(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1【案件字号】(2021)黑01民终39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凯柳波万迎【审理法官】宋凯柳波万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富力(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红【当事人】富力(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红【代理律师/律所】芦智海黑龙江法昕律师事务所;佟钊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代理律师】芦智海佟钊【代理律所】黑龙江法昕律师事务所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权责关键词】表见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赵媛的行为是否系职务行为的问题。
二审中,富力公司自认赵媛系其工作人员,与富力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故赵媛的行为系职务行为。
富力公司主张赵媛为其办理商业贷款及房屋交付事宜系赵媛个人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富力公司上诉请求张晓红给付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
从张晓红一审举示的张晓红与赵媛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见,赵媛多次联系张晓红协助其办理商业贷款手续,并明确告知张晓红已准备好所需资料等待通知,张晓红并不知道赵媛离职,富力公司已没有向张晓红告知贷款办理进度情况,张晓红基于对赵媛的合理信赖不构成违约。
如前所述,赵媛系富力公司的正式员工,具有劳动关系,其行为代表富力公司的意思。
由于富力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张晓红未能办理商业贷款,其诉请张晓红给付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富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1.02•【文号】法〔2012〕269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通知法〔2012〕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9年,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能动司法理念。
近四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大力推行主动型、服务型、高效型司法,依法做好审判和执行工作,为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了大批优秀能动司法案例。
2011年,王胜俊院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选编工作,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示范作用,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参考,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遵照王胜俊院长重要批示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正式启动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评选工作,专门成立了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评选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XXX担任评选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万鄂湘、江必新、苏泽林、X*X、南英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周泽民担任评选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评委。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室。
2011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包括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成立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评选工作小组,认真推荐本辖区法院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已生效的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候选案例。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全真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全真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60题)1、小耿结婚,其父耿某赠与其房屋一套,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0年2月3日,耿某不幸摔断左臂,生活不能自理。
耿某遂要求小耿护理自己或者雇人护理,小耿拒绝。
经查,小耿收入颇丰。
耿某的亲戚、朋友纷纷劝告耿某撤销对小耿的房屋赠与,但耿某念父子情谊,一直犹豫不决。
至2011年5月3日,耿某终于痛下决心决定撤销对小耿的房屋赠与。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耿某可以撤销赠与,因为小耿不履行其应尽的扶养义务B.耿某可以撤销赠与,因为耿某生活困难,而小耿收入丰厚C.耿某不能撤销赠与,因为已经超过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D.耿某不能撤销赠与,因为房屋已实际交付,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答案】 C2、新华钢厂以华泰贸易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泰贸易公司支付所拖欠的钢材款120万元。
新华钢厂在诉讼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华泰贸易公司的两辆奔驰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后来人民法院发现,华泰贸易公司在向甲银行贷款100万元时已将这两辆奔驰汽车抵押给甲银行。
此时()A.人民法院可以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同时甲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丧失B.人民法院可以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但是甲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C.人民法院可以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但是需要征得甲银行的同意D.人民法院不能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因为该汽车已抵押给甲银行【答案】 B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下列何种情形下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A.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未弥补的亏损达500万B.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东请求时C.董事会认为应该召开股东会议商讨公司投资问题D.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人数为15人,因种种原因现有董事人数为10人【答案】 C4、依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任何组织中兼职B.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贷业务人员不能从本银行取得贷款C.商业银行合并分立解散需要报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D.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不能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答案】 D5、2014年6月经法院受理,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索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索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8【案件字号】(2021)黑01民终13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晓波郑兴华张宇【审理法官】赵晓波郑兴华张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索会;黑龙江省医院【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索会黑龙江省医院【当事人-个人】索会【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黑龙江省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王川黑龙江天志律师事务所;朱淑华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姜蕊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川黑龙江天志律师事务所朱淑华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姜蕊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川朱淑华姜蕊【代理律所】黑龙江天志律师事务所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被告】索会;黑龙江省医院【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集中在阳光财险是否应当就索会的医疗损害结果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集中在阳光财险是否应当就索会的医疗损害结果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本案中,省医院于2017年6月23日在阳光财险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和保单约定内容,医疗行为发生在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患者或近亲属在保险期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情况下,阳光财险即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诉讼中,省医院、阳光财险公司对于医疗行为发生在保险追溯期内无异议,但对于索会及其近亲属首次提出赔偿请示是否发生在保险期内(2017年6月25日零时起至2018年6月24日24时止)产生争议。
梁某、黑龙江省迅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梁某、黑龙江省迅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7【案件字号】(2021)黑01民终48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晓东宋彦辉梁红玉【审理法官】王晓东宋彦辉梁红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梁德荣;黑龙江省迅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梁德荣黑龙江省迅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梁德荣【当事人-公司】黑龙江省迅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梁德荣【被告】黑龙江省迅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和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管辖新证据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和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而非“适格被告”。
本案中,梁德荣起诉迅成公司,被告明确,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至于迅成公司与元泰公司及其呼兰分公司是何种法律关系、迅成公司应否承担案涉责任,均需通过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予以确定。
一审法院未予审理直接驳回梁德荣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20)黑0111民初243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审理。
哈尔滨众诚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惠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哈尔滨众诚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惠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4【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9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柳波万迎宋凯【审理法官】柳波万迎宋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哈尔滨众诚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惠国【当事人】哈尔滨众诚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惠国【当事人-个人】宋惠国【当事人-公司】哈尔滨众诚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哈尔滨众诚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宋惠国【本院观点】众诚公司、宋惠国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众诚公司、宋惠国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
就合同约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双方已履行完毕。
众诚公司作为房屋出售人按约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宋惠国,宋惠国作为房屋买受人通过本人及银行贷款支付了房屋全部价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但合同的解除前提是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或没有履行的情形下,本案双方合同基本的权利义务已完成,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前提。
依照众诚公司与宋惠国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及众诚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合作协议》约定,众诚公司既是案涉房屋的出卖人,也是宋惠国银行借款的担保人,在宋惠国未能按照借款合同向银行履行偿还贷款义务时,银行依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合作协议》约定将宋惠国应偿还银行的贷款从担保人众诚公司账户全部划清,消灭了银行与宋惠国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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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重整计划草案表决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并对本案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一、凡申报债权且经管理人初步认定或建议法院给予临时表决权的债权人均享有表决权。
二、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建筑优先权);
(二)职工债权;
(三)税款债权;
(四)普通债权;
(五)业主债权(在普通债权组中设立)。
三、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业主债权组的债权人,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同意,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业主申报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该组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数及其所代表的债权额计入普通债权组内,参加普通债权组的表决结果的统计。
五、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事项进行表决。
六、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七、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
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八、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即;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