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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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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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一、高危孕妇筛查及登记管理
1、孕妇在建孕产妇保健手册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保医生负责固定高危因素的筛查工作,了解有无不宜妊娠的高危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在手册上做高危标记,在围产保健手册右上角粘贴红△,按“规范”要求督促孕妇定期孕检,追踪随访。

2、各医院产科门诊负责动态高危因素的筛查工作,并于孕12、28、36周作高危评分,如出现合并症、并发症时随时评分。

3、二、三级医院必须开设高危妊娠门诊,固定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人员专人负责处理及随访。

对高危孕妇预约登记下次返诊时间,将检查结果填写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4、各医院产科门诊及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筛查出来的高危孕妇,按规定登记在《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册》上。

二、高危孕产妇报告管理
1、实行高危孕产妇管理流程、孕产妇系统管理流程,高危评分5分者,可在乡级医院诊治,住院分娩。

高危评分10分及以上者及时转诊,转诊要一次到位。

2、高危评分20分及以上者或有内、外科合并症要上报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实行重点监护。

3、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第一时间,分别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并填写“高危孕产妇转诊通知单”,在6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接到报告后,经确认为危重孕产妇抢救,。

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工作,提高孕产妇保健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和高危孕产妇。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当遵循早期识别、早期评估、早期干预的原则,实行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

第四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高危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二章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分级第五条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评估应当根据孕产妇的年龄、孕次、分娩史、家族史、生活习惯、身体状况等因素进行。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的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分为低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和传染病风险,分别用绿色、黄色、红色和紫色表示。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并对筛查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告。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第九条高危孕产妇的信息报告应当实行专人负责制,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高危孕产妇的基本情况、筛查结果、评估分级和救治情况。

第十条高危孕产妇的信息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上报,并纳入孕产妇保健信息系统。

第四章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对低风险和高风险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孕产期保健计划,并定期进行随访和管理。

第十二条对较高风险和传染病风险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监测和干预,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确保母婴安全。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产前检查和分娩管理,确保孕产妇得到及时、安全的救治。

第五章高危孕产妇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第十四条高危孕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应当对其进行产后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高危孕产妇的产后管理应当包括定期随访、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内容,以促进孕产妇的身心健康。

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制度
一、乡村医生每月进行一次孕情摸底及高危筛查,各乡、小区每月进行一次高危筛查,县级每季度进行一次高危筛查,对筛查状况完毕高危筛查总结。

二、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孕期首诊负责制,开展早(12周此前)、中(孕16~24周)、晚(28~40周)高危妊娠评分筛查,查出高危及时登记、上报,指导定期产前检查。

门诊不能处理或难做出诊断旳应及时指导孕妇转诊至上级医院深入确诊治疗。

三、深入强化高危孕产妇旳汇报、追踪、面访制度。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逐层汇报制度》。

对筛查出来旳高危孕产妇,乡村医生要入户面访二次,乡妇幼专干对评分在15分以上旳高危孕妇要进行个案追踪并面访1—2次,县妇幼保健院对评分在20分以上旳高危孕妇要进行个案追踪并面访1—2次,重点指导其孕产妇保健及有关注意事项。

四、深入贯彻高危孕产妇旳分级管理及转诊制度。

一般乡卫生院处理无高危原因旳孕产妇;中心卫生院仅能处理高危(除社会原因、致畸原因)评分10分如下旳孕产妇;县级医疗保健机构除县原则上只接受(除社会原因、致畸原因)评分在10—20分孕产妇住院分娩;对评分在20分以上旳高危孕产妇应向州级医疗保健机构转送,严禁、隐瞒、滞留高危。

五、对高危评分20分以上旳高危孕妇,实行州、县、乡三级三重管理,县妇幼保健院按月上报评分≥20分或固定高危原因评分≥
10分旳孕产妇至州妇幼保健院。

六、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新发生旳急危重症孕产妇及时电话上报至县妇幼保健院基层科,再由县妇幼保健院及时上报至州妇幼保健院。

七、县保健院对乡镇转入旳孕产妇应及时安排专人进行面访,并及时将病情反馈给辖区旳妇幼保健科。

各级均需按规定追踪管理高危孕产妇直至产后42天结案。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一)及早掌握分管区孕产妇,做好早孕建卡。

(二)按照高危筛查程序对每位孕产妇定期进行高危筛查,初筛高危(早孕建卡时);复筛高危(孕28~37周,临产前),并促使每位孕产妇在孕28周后至少一次到市妇保院进行高危筛查。

(三)按规定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进行专册登记管理,及时做好登记、预约、追踪、随访、转诊等管理工作。

(四)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需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封面上盖“高危”的印章,凡属妊娠禁忌症者,动员及时终止妊娠。

(五)按高危妊娠的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六)一般高危孕妇可到乡镇卫生院检查、监护、治疗,并根据疾病发展的程度决定是否转送上级医疗单位监护及住院分娩。

(七)重度高危孕妇及时填写转诊单,转诊到县及县以上医疗单位监护处理,并报告市妇保院,所有转诊存根与回单都应保存并作专案管理。

(八)转诊经上级医疗处理的重危孕产妇,继续做好跟踪随访和监护工作。

(九)严格执行有关诊疗原则和处理常规,及时正确处理高危妊娠,有效控制和转化高危因素。

(十)每月1次将管辖范围内和高危情况汇总上报区妇保院。

危重症孕产妇管理制度细则

危重症孕产妇管理制度细则

危重症孕产妇管理制度细则一、总则为了保障危重症孕产妇的生命安全,提高救治水平,规范管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

二、管理组织与职责(一)成立危重症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由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妇产科、急诊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内科、外科等相关科室的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危重症孕产妇管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协调各科室之间的工作,保障救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各科室职责1、妇产科负责危重症孕产妇的孕期保健、产前检查、产程监护和产后随访。

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专案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2、急诊科承担危重症孕产妇的急诊接诊工作,快速评估病情,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科室进行会诊和抢救。

3、麻醉科负责危重症孕产妇手术的麻醉工作,保障麻醉安全,为手术创造良好条件。

4、重症医学科接收病情危重需要重症监护的孕产妇,提供全面的生命支持和监护治疗。

5、内科、外科等相关科室根据病情需要,参与危重症孕产妇的会诊和治疗,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

三、危重症孕产妇的识别与评估(一)建立危重症孕产妇的识别标准根据孕产妇的病史、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结果,制定明确的危重症孕产妇识别标准,如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期糖尿病、前置胎盘、胎盘早剥、产后出血等。

(二)规范评估流程医务人员在接诊孕产妇时,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按照识别标准对孕产妇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为危重症孕产妇。

(三)加强孕期保健中的评估在孕期保健过程中,对孕产妇进行定期产前检查,及时发现高危因素,动态评估病情变化,对可能发展为危重症的孕产妇提前采取干预措施。

四、救治流程(一)建立绿色通道医疗机构应为危重症孕产妇建立绿色通道,确保其能够得到及时、优先的诊疗服务。

在急诊科、妇产科等相关科室设置明显的标识,简化就诊流程,缩短等候时间。

(二)多学科会诊一旦确定为危重症孕产妇,应立即启动多学科会诊机制。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为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工作,我院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制定高危妊娠管理制度,具体如下:一、高危孕妇筛查制度1、所有孕妇应在辖区卫生所或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建册(卡),首次建册(卡)时特别强调要询问既往难产史、生育史、内、外、妇产科病史,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时必须做心、肝、肾、血液等病史的采集和检查,按规范认真预约产前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江口县母子保健手册》相应之处,做到早期发现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

2、产前检查要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进行高危因素筛查。

评分在10—30分以上的孕妇应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治和分娩,并在《江口县母子保健手册》左上角作特殊标记(△或▲)。

二、高危孕妇首诊负责制度产科门诊医生对高危妇要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妇要建档管理(专案管理),专人负责,做到早期干预,及时转诊,避免诊治延误。

三、高危孕妇逐级报告制度村级(街道)发现高危孕妇及时报告辖区医院妇保医生,妇保医生负责全乡(镇)街高危孕妇动态管理,并将高危孕妇每月10日前报告市级保健院妇保科进行动态管理。

四、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制度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将收到的XXX产妇信息卡及时反馈到孕产妇所在地医院防保科,妇保医生定期下村(委)跟踪随访高危孕产妇,并做好追访笔录。

五、高危孕产妇护送转诊制度负责转送的医护人员应在转送途中有初步急救能力,转出单位要使用《高危孕产妇转诊及反馈通知单》。

乡镇卫生院一旦识别出高危孕产妇后应立即与上级产科急救中心联系,及时转诊。

上级产科急救中心要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评价转诊是否及时和延误,并指导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不断提高转诊的效率。

六、宣传工作做好高危孕妇孕期保健知识宣扬,使孕妇和家属明白高危妊娠对母亲和婴儿的危害,听从医务职员的指导。

XXX二O一二年一月八日关于成立江口县妇幼保健技术指导小组的告诉县乡级各医疗保健机构:为了提高我县围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质量,有效下降孕产妇、围产儿及新生儿死亡率,县卫生局决意成立江口县孕产期保健手艺指导小组。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和流程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和流程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和流程一、制度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提高孕产妇健康管理水平,保障母婴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专人负责:为高危孕产妇指定专责医师和护士,负责全程管理。

(二)早期干预:对高危孕产妇进行早期筛查、评估和干预,防止病情进展。

(三)动态管理: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定期随访和评估,根据病情变化调整管理措施。

(四)多学科协作:高危孕产妇的救治涉及多个学科,应加强多学科协作,共同制定和实施治疗方案。

(五)信息共享:及时报告和反馈高危孕产妇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救治效果。

第四条高危孕产妇的筛查与评估(一)首次产检时,对所有孕产妇进行高危因素筛查,了解既往病史、家族史、生育史等信息。

(二)根据筛查结果,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三)定期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随访,了解病情变化,调整评估和干预措施。

第五条高危孕产妇的管理(一)对高危孕产妇实行专案管理,制定个性化的管理计划。

(二)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教育,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三)定期召开高危孕产妇管理会议,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的救治(一)对高危孕产妇实行救治绿色通道,确保及时救治。

(二)组织多学科团队,制定和实施救治方案。

(三)加强对救治设备的配置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一)建立高危孕产妇管理质量控制体系,定期进行质量评估。

(二)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持续改进管理水平。

(三)开展高危孕产妇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人员素质。

第八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

二、流程第一步:筛查与评估1. 首次产检时,对孕产妇进行高危因素筛查,了解既往病史、家族史、生育史等信息。

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保障高危孕产妇的母婴安全,提高孕产妇健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组织机构成立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小组,由产科、内科、儿科、护理部等相关科室人员组成。

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追踪随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母婴安全。

第三条追踪随访对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高危孕产妇:1. 有既往史、家族史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母婴死亡或严重并发症的孕产妇;2. 本次孕期发现有严重疾病或并发症的孕产妇;3. 分娩过程中出现并发症或新生儿的Apgar评分低于7分的孕产妇;4. 其他经医生评估为高危的孕产妇。

第四条追踪随访内容1. 定期随访: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定期随访,了解孕期健康状况、胎儿生长发育情况等,评估风险因素,提供相应的保健指导和治疗措施。

2. 紧急随访:对发生并发症或紧急情况的孕产妇,立即进行随访,评估病情,制定治疗方案。

3. 产后随访:对分娩后的孕产妇进行产后随访,了解产后健康状况、新生儿健康状况等,提供相应的保健指导和治疗措施。

第五条追踪随访流程1. 初诊评估: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初诊评估,确定随访计划和治疗方案。

2. 定期随访:按照随访计划,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定期随访,记录随访情况,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和随访计划。

3. 紧急随访:发生并发症或紧急情况时,立即进行紧急随访,评估病情,制定治疗方案。

4. 产后随访:分娩后,按照随访计划进行产后随访,记录随访情况,提供相应的保健指导和治疗措施。

第六条信息管理1. 建立高危孕产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高危孕产妇的基本信息、随访情况、治疗措施等。

2. 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3. 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和更新,提高信息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培训和考核1. 对追踪随访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追踪随访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追踪随访管理,提高孕产妇健康管理水平,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对高危孕产妇的追踪随访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分类管理、全程监护、及时干预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高危孕产妇的实际情况,制定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计划,明确管理内容、工作流程、职责分工和质量控制要求。

第二章管理内容与工作流程第五条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定期随访,了解其孕期健康状况,评估妊娠风险;(二)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三)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分娩计划和分娩方式的指导;(四)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产后访视,了解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产后康复和育儿指导;(五)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长期随访,了解其远期健康状况和生育情况。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工作流程:(一)高危孕产妇首次就诊时,由接诊医生对其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高危因素,并进行登记;(二)接诊医生根据高危孕产妇的风险等级,制定随访计划,并进行告知;(三)高危孕产妇按照随访计划到医疗机构进行定期随访,医生对其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根据需要调整随访计划;(四)高危孕产妇分娩后,产后访视医生对其进行产后访视,了解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产后康复和育儿指导;(五)高危孕产妇产后长期随访,由医疗机构安排医生进行定期随访,了解其远期健康状况和生育情况。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明确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工作落实。

第八条接诊医生负责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随访计划和进行告知。

第九条产后访视医生负责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产后访视,了解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产后康复和育儿指导。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一、高危孕妇筛查及登记管理1、孕妇在建孕产妇保健手册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保医生负责固定高危因素的筛查工作,了解有无不宜妊娠的高危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在手册上做高危标记,在围产保健手册右上角粘贴红△,按“规范”要求督促孕妇定期孕检,追踪随访。

2、各医院产科门诊负责动态高危因素的筛查工作,并于孕12、28、36周作高危评分,如出现合并症、并发症时随时评分。

3、二、三级医院必须开设高危妊娠门诊,固定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人员专人负责处理及随访。

对高危孕妇预约登记下次返诊时间,将检查结果填写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4、各医院产科门诊及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筛查出来的高危孕妇,按规定登记在《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册》上。

二、高危孕产妇报告管理1、实行高危孕产妇管理流程、孕产妇系统管理流程,高危评分5分者,可在乡级医院诊治,住院分娩。

高危评分10分及以上者及时转诊,转诊要一次到位。

2、高危评分20分及以上者或有内、外科合并症要上报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实行重点监护。

4、高危孕产妇实行动态管理、观察,每月各级保健机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保健机构上报高危孕产妇情况。

5、各医院产科门诊发现高危孕妇,应及时进行登记,并定期进行追访。

对预约登记超过2周、总评分≥10分的未按时返诊的高危孕妇,每月一次,报到本区县卫生局或妇幼保健院。

6、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负责将各医院报出的失访的高危孕妇信息反馈到孕妇现居住地址社区或乡防保站,要求接到信息反馈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对本辖区户口的高危孕妇备案。

7、对现居住地址查无此人的信息,反馈其户口所在地社区或乡镇防保站。

三、高危孕妇追访管理各医院负责高危门诊的人员,负责追访预约登记的高危孕妇。

如果失访,应及时将其高危孕妇信息报出,由保健部门协助追访。

1、各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到本地段高危孕妇信息后,负责协助追访。

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制度
一、乡村医生每月进行一次孕情摸底及高危筛查,各乡、社区每月进行一次高危筛查,县级每季度进行一次高危筛查,对筛查情况完成高危筛查总结。

二、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孕期首诊负责制,开展早(12周以前)、中(孕16~24周)、晚(28~40周)高危妊娠评分筛查,查出高危及时登记、上报,指导定期产前检查。

门诊不能处理或难做出诊断的应及时指导孕妇转诊至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治疗。

三、进一步强化高危孕产妇的报告、追踪、面访制度。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逐级报告制度》。

对筛查出来的高危孕产妇,乡村医生要入户面访二次,乡妇幼专干对评分在15分以上的高危孕妇要进行个案追踪并面访1—2次,县妇幼保健院对评分在20分以上的高危孕妇要进行个案追踪并面访1—2次,重点指导其孕产妇保健及相关注意事项。

四、进一步落实高危孕产妇的分级管理及转诊制度。

一般乡卫生院处理无高危因素的孕产妇;中心卫生院仅能处理高危(除社会因素、致畸因素)评分10分以下的孕产妇;县级医疗保健机构除县原则上只接受(除社会因素、致畸因素)评分在10—20分孕产妇住院分娩;对评分在20分以上的高危孕产妇应向州级医疗保健机构转送,严禁、隐瞒、滞留高危。

五、对高危评分20分以上的高危孕妇,实行州、县、乡三级三重管理,县妇幼保健院按月上报评分≥20分或固定高危因素评分≥
10分的孕产妇至州妇幼保健院。

六、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新发生的急危重症孕产妇及时电话上报至县妇幼保健院基层科,再由县妇幼保健院及时上报至州妇幼保健院。

七、县保健院对乡镇转入的孕产妇应及时安排专人进行面访,并及时将病情反馈给辖区的妇幼保健科。

各级均需按要求追踪管理高危孕产妇直至产后42天结案。

高危孕产妇随访制度

高危孕产妇随访制度

高危孕产妇随访制度篇一:孕产妇随访制度孕产妇随访制度:1、孕12周前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并指导孕期保健和进行第一次随访记录。

2、产前健康管理:对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包括体格检查和产前5次(体重、血压、宫高、胎心、胎位等)、心理适应、孕期营养等咨询,进行高危孕妇初步筛查、转诊和随访。

篇二: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一、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产妇要进行建档及专人管理,早期干预,及时转诊,避免诊治延误。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妇保医生在出诊时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要进行专册登记,专案管理,并在保健卡(册)上做特殊标记,实施逐级报告制度。

三、对已确诊的高危孕妇,根据不同的危险因素,采取不同的保健治疗措施,认真进行监护,重点管理,按时进行高危评分,积极诊治。

将每次检查治疗结果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在管理卡册上。

四、对高危孕产妇加强管理,同时增加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次数,定期跟踪随访,确保母婴安全。

五、高危孕产妇均应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来自: 小龙文档网:高危孕产妇随访制度)机构应开设高危门诊及高危病房,加强对高危孕妇的监护,制定诊疗方案,适时计划分娩,做好新生儿窒息复苏的准备工作,保证母婴平安。

六、乡镇卫生院识别出高危孕产妇后应及时上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评价转诊是否及时和延误,并指导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提高转诊的效率。

孕产妇死亡上报制度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市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干预措施,降低孕产死亡率,特制定孕产妇死亡评审上报制度。

一、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辖区发生的孕产妇死亡进行上报工作,要求上报的资料具体、真实、实事求是。

二、在本辖区发生孕产妇死亡病例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提供孕产妇死亡详细病历资料复印件。

凡发生孕产妇死亡,不论住院时间长短,均要在24小时内报告妇幼保健机构,一个月内填报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表,上报至县妇幼保健站。

高危孕产妇随访指导意见

高危孕产妇随访指导意见

产。
1、加强产查监护胎儿状态。2、行产前 诊断。3、注意休息重视营养;4、预防 贫血及早产;5、在有剖宫产条件的医 院分娩。
1、督促明确诊断前置胎盘类型;2、观 察阴道流血,做好随时住院治疗准备; 3、加强产前监护,查血常规、血型、 胎儿监护;4、在医生指导下终止妊娠
1、有症状者测胆汁酸盐、肝功能,明 确诊断;2、积极治疗;3、加强自我监 护、胎儿监护、尽早发现胎儿缺氧;4 、适时终止妊娠
高危孕产妇随访指导
高危因素
可能发生妊娠危险因素
随访内容
指导意见
易发生妊高症、贫血、羊水过多、前置
胎盘,胎膜早破、胎盘早剥、肝内胆汁
双胎、多胎
淤积综合征、难产、宫缩乏力、产程延 长,产后出血、早产、生长受限、胎位
随访饮食、营养、休息、产前检 查情况。
不正、双胎输血综合征、脐带脱垂、抬
头交锁碰撞、畸形 1、出血致失血性贫血、休克; 2、
巨大儿
1、易致软产道损伤;2、手术机率高; 3、宫缩乏力致产后出血;4、感染几率 随访产前检查、饮食营养情况, 高,易致子宫脱垂;5、新生儿产伤, 监测腹围,胎儿大小。 窒息
1、检测血糖。2、孕36周后每周产前检 查,在医生指导下根据胎儿、胎盘的成 熟情况择期终止妊娠。3、在有剖宫产 条件医院住院分娩,防止产后出血。
窄) 、新生儿颅内出血、新生儿破伤风、感 染、围产儿死亡几率增加
1、定期产查;2、加强孕期监护、指导 孕妇入院时机;3、在具有剖宫产条件 的医院分娩。
流产史或带 环妊娠
1、易发生流产;2、易发生胎盆粘连导 致产后出血;3、考虑致流产原发因素
随访导致流产的原发因素,预防 流产;发现流产征兆及时干预治 疗;定期产查,B超监测妊娠环位 置。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三篇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三篇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三篇篇一: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做到预防为主,防止高危孕产妇病情加重和意外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1、强化首诊妊娠风险筛查责任制。

首诊医师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要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见附件1),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

2.首诊医师对妊娠风险筛查为的孕产妇要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见附件2),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并用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以便加强分类管理。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绿色”“黄色”的孕产妇可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

如有异常,尽快转诊到上级医院。

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原则上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院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收治,进行科内或院内会诊,并报告院领导,同时联系安排随时准备转诊。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

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并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

4、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及以上的孕产妇除按上述要求处理外,应注意签写“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单”及“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联系上级医院安全转运孕产妇,保证孕产妇的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5.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要对孕产妇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管理措施。

并进行高危专案管理,保障高危孕产妇就诊需求。

要注意信息安全和孕产妇隐私保护。

6.严格落实高危专案管理。

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提高孕产妇医疗质量,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遵循早期识别、早期干预、专人负责、全面管理、及时救治的原则。

第四条高危孕产妇管理组织机构:(一)成立高危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院高危孕产妇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二)设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设立高危孕产妇救治中心,负责高危孕产妇的救治工作。

第二章筛查与评估第五条高危孕产妇筛查内容包括:(一)基本信息:姓名、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二)健康状况:身高、体重、血压、血糖、血型等。

(三)生育史:孕产史、家族史、遗传病史等。

(四)本次妊娠情况:孕周、胎儿情况、有无并发症等。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评估分级:(一)低风险孕妇:无任何高危因素的孕妇。

(二)一般风险孕妇:存在一种或多种高危因素,但风险较低的孕妇。

(三)高风险孕妇:存在一种或多种高危因素,风险较高的孕妇。

(四)极高风险孕妇:存在一种或多种高危因素,风险极高的孕妇。

第七条高危孕产妇评估分级标准:(一)低风险孕妇:年龄在18-35岁之间,无孕产史,无慢性疾病,无家族遗传病史。

(二)一般风险孕妇:年龄在36-40岁之间,或存在一种高危因素。

(三)高风险孕妇:年龄大于40岁,或有两种及以上高危因素。

(四)极高风险孕妇:年龄小于18岁,或存在严重的慢性疾病,或曾经有不良孕产史,或有严重的家族遗传病史。

第三章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第八条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一)医务人员应在高危孕产妇首次就诊时,对其进行筛查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录入信息系统。

(二)医务人员应定期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随访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其信息。

(三)高危孕产妇信息应包括:基本信息、健康状况、生育史、本次妊娠情况等。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1.1 目的:为了提高孕产妇健康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确保母婴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原则:遵循预防为主、分类管理、全程监控、及时干预的原则,对高危孕产妇实施专案管理。

二、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

2.2 高危孕产妇指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导致孕期、分娩期或产后出现严重并发症、生命危险或死亡风险的孕妇。

三、管理组织架构3.1 医疗机构应设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小组,由产科、内科、外科、儿科、麻醉科等相关科室专家组成。

3.2 高危孕产妇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本机构的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估工作。

3.3 高危孕产妇管理小组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高危孕产妇管理的认识和能力。

四、高危孕产妇筛查与评估4.1 所有孕妇应在首次产检时进行高危因素筛查,包括询问病史、家族史、月经史、生育史等,并进行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

4.2 产前检查应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进行评估,对评分≥10分的孕妇视为高危孕产妇。

4.3 高危孕产妇应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调整风险等级和管理措施。

五、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5.1 对高危孕产妇实施专案管理,包括建档、专人负责、早期干预、及时转诊等。

5.2 高危孕产妇建档应包括基本信息、高危因素、评估结果、管理措施、救治经过等。

5.3 专人负责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定期随访,了解病情变化,确保管理措施的落实。

5.4 早期干预措施包括健康教育、生活方式调整、药物治疗、专科会诊等。

5.5 及时转诊指对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必要时应转诊至有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

六、信息报告与数据分析6.1 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应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应按时上报高危孕产妇相关信息。

6.2 高危孕产妇管理小组应对上报信息进行数据分析,掌握高危孕产妇病情变化和救治情况。

高危孕产妇随访制度

高危孕产妇随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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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随访制度
一、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在孕妇首次产前检查和以后的每次产前检查时,分别进行常规高危筛查及时评定。

二、每次孕检的孕产妇,若存在高危因素,应在其《母子健康手册》上做特殊标记, 并建立《高危孕产妇档案》进行专案管理。

三、高危孕产妇孕期每次产检后,产科门诊医师根据高危孕产妇的高危级别告知下次复诊时间。

四、对筛选出上周(上周一至上周日)高危孕产妇应复诊但未复诊人员,报产科高危孕产妇专项管理人员进行电话随访,告知其产检的必要性,提醒及时来院进行产检。

五、每周六,产科分管副主任汇总上周高危孕产妇管理情况,计算追访率和来诊率,并说明失访原因和未复诊原因,将相关内容填写至《高危孕产妇追踪情况报表》中报医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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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制度
一、乡村医生每月进行一次孕情摸底及高危筛查,各乡、社区每月进行一次高危筛查,县级每季度进行一次高危筛查,对筛查情况完成高危筛查总结。

二、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孕期首诊负责制,开展早(12周以前)、中(孕16~24周)、晚(28~40周)高危妊娠评分筛查,查出高危及时登记、上报,指导定期产前检查。

门诊不能处理或难做出诊断的应及时指导孕妇转诊至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治疗。

三、进一步强化高危孕产妇的报告、追踪、面访制度。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逐级报告制度》。

对筛查出来的高危孕产妇,乡村医生要入户面访二次,乡妇幼专干对评分在15分以上的高危孕妇要进行个案追踪并面访1—2次,县妇幼保健院对评分在20分以上的高危孕妇要进行个案追踪并面访1—2次,重点指导其孕产妇保健及相关注意事项。

四、进一步落实高危孕产妇的分级管理及转诊制度。

一般乡卫生院处理无高危因素的孕产妇;中心卫生院仅能处理高危(除社会因素、致畸因素)评分10分以下的孕产妇;县级医疗保健机构除县原则上
只接受(除社会因素、致畸因素)评分在10—20分孕产妇住院分娩;对评分在20分以上的高危孕产妇应向州级医疗保健机构转送,严禁、隐瞒、滞留高危。

五、对高危评分20分以上的高危孕妇,实行州、县、乡三级三重管理,县妇幼保健院按月上报评分≥20分或固定高危因素评分≥10分的孕产妇至州妇幼保健院。

六、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新发生的急危重症孕产妇及时电话上报至县妇幼保健院基层科,再由县妇幼保健院及时上报至州妇幼保健院。

七、县保健院对乡镇转入的孕产妇应及时安排专人进行面访,并及时将病情反馈给辖区的妇幼保健科。

各级均需按要求追踪管理高危孕产妇直至产后42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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