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64号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5月修正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4.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
第 五条
各资 质等级物 业服务 企业 的条件如 下 :
( ) 级资质 : 一 一
1注册资 本人 民币 50 元 以上 ; . 0万 的专 职 管理 和技 术人 员不 少 于 3 人 。其 中 ,具 有 中级 以上职 0
2物 业管理 专业人 员 以及 工程 、 理 、经 济等相关 专业类 书 : . 管
的专 职管理 和技 术人 员不 少 于 1 人 。其 中 ,具 有 中级以 上职 0 称 的人员 不少于 5 ,工程 、财 务等业 务负责人 具有相应 专业 人 中级 以上 职称 ; 3物 业 管理 专 业人 员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取 得 职业 资格 证 .
4 有委 托的物 业管理项 目; .
质证 书 的颁 发和管 理 。
第 二条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 申请 物业 服务 企业 资质 ,
面积 分别 占下 列相应计 算基 数的百 分 比之和 不低于 10 0%: () 1 多层 住宅 10 0 万平 方米 ; () 2 高层 住宅 5 0万平 方米 ;
() 3 独立 式住宅 ( 别墅 ) 万平 方米 ; 8
院建设 主管部 门的指 导和监 督 。 ( ) 三 三级 资质 :
设 区的 市 的人 民政 府 房地 产 主 管部 门负 责 三级 物 业服 务 企业资 质证 书的颁发 和管理 ,并接受 省 、 自治 区人 民政府 建设
主管部 门 的指 导和监 督 。
1注册资本人民币 5 万元 以上; . 0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 .
制 定本办 法 。
业 中级以上 职称 ;
3物 业管 理专 业 人 员按 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 取得 职 业 资格证 . 书; 实 施对物 业服务企 业资质 管理 ,适用本 办法 。 本 办法所称 物业服 务企业 ,是指依 法设立 、具有独立 法人 4 管理两 种类 型以上物 业 ,并且 管理各类 物业 的房屋建筑 . 资格 ,从 事物业管 理服 务活动 的企业 。 第 三条 物业服 务企业资 质等级 分为一 、二 、三级 。 第 四条 国务 院建 设 主 管部 门负责 一级 物 业 服务 企 业 资
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办理二级资质须知
长沙市申请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须知一、法律依据(一)《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
二、申请条件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他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三、提供的申请资料1、《湖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正本一本、副本两本)。
7、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8、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9、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上岗证书(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管理员岗位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工程、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10、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11、企业经营管理业绩情况。
12、企业信用档案上报资料。
四、申请程序1、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附物业管理面积核算表);2、物业监管处组织人员对项目情况进行核查,提出整改意见。
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指导完善申报资料;4、现场覆核项目存在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5、签署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报省住建厅。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1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分
2分
行为管理
FWY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3分
1分
未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八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八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
未将装饰装修禁止行为明确告知当事人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五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五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二十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
未在安全责任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房屋建筑安全问题治理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二十九条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
未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检查中发现使用安全问题未向安全责任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八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八条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物业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19 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64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项目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发布和使用活动。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通常视为一个物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项目中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三条本市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系统,对其物业服务活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北京市物业项目负责人考核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适时调整补充;负责项目负责人考试与执业注册,并建立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档案。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记分,并将结果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像应职责分工,依据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记录,做好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北京物协)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人材培养方案,组织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可以制定发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形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164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164号.doc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164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OC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商业物业服务规范(企业标准)
共享知识分享快乐商业物业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商业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基本要求、租户服务、环境管理、保洁服务、秩序维护服务、建造及设施设备管理、应急管理等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合用于营业面积5000m2 及以上的商业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营业面积小于5000m2 的商业物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9 号令自2022 年10 月01 日起施行)《建设部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 (大厦、工业区) 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建住房物[2000]008 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 号(202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3 号令,自2003 年6 月1 日起施行)GB/T15624. 1-2003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 部份:总则》GB/T19004.2- 1994 《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第2 部份:服务指南》XX/QM.A-2022 《南京XX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质量环境管理手册第A 版》GB50210-2001 《建造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39-2003 《智能建造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54-2005 《建造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0375-2022 《建造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2894 《安全标志》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8978- 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l5603 《常用化学危(wei)险品贮存通则》GB22337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50365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Tl0001 《公共信息标志图形符号》GB/Tl5566 《图形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GB/Tl7242 《投诉处理指南》GB/Tl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卫生要求》Q/XXPM20221-2022 《写字楼(商住楼)物业管理服务规范》《江苏省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苏政发(2005) 92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标准:3.1 商业物业commercialproperty已建成并交付商业经营使用的建造物及其相关的设施、设备和场地。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名单的公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名单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1.06•【文号】建办受理函[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名单的公示建办受理函[2015]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各申报企业: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我部组织进行了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的初评工作。
为保证评审质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现将106家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名单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19日,如对所公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不同意见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邮寄的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
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来信请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联系电话: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办公厅受理办************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附件: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名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5年1月6日附件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名单(106家)1.北京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北京瑞赢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3.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北京外交人员房屋服务公司5.北京西国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6.北京中电瑞达物业有限公司7.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8.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9.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10.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1.上海强生物业有限公司12.上海锦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3.上海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4.上海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5.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6.天津市海洋石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7.中恒基(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8.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9.河北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石家庄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1.承德市丽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2.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3.山西恒实文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4.内蒙古恒欣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5.哈尔滨渤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6.黑龙江求实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7.辽宁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8.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9.宁波市镇海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30.浙江新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31.杭州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32.江苏新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33.江苏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34.南京景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35.南京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36.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37.苏州苏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38.江苏正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39.江苏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0.南京五矿悦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1.无锡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2.苏州市意诚房地产物业有限公司43.安徽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44.安徽富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5.阜阳市易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6.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7.蚌埠市康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8.福建世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9.漳州闽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50.福州诚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1.泰安市保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2.山东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3.龙口市金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4.山东腾程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55.山东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6.山东明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57.山东北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8.烟台银和怡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9.邹城市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60.山东南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61.青岛虹润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62.山东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63.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64.河南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65.河南省省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66.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67.洛阳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68.湖北云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69.湖北港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70.宜昌市葛洲坝佳鸿物业有限公司71.武汉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72.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73.株洲日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74.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75.湖南七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76.长沙市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77.广州奥联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78.深圳市龙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79.广州市悦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80.深圳市大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81.珠海诚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82.广东东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83.广州和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84.保利(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85.深圳市港隆物业有限公司86.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87.南宁市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88.柳州市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89.广西凌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90.陕西皓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91.西安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92.四川力信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93.成都红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94.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95.成都中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96.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97.四川博南商务服务有限公司98.成都睿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99.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0.成都衡信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1.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02.成都市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3.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4.成都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05.绵阳市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06.昆明中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1)企业独立法人营业执照(从事物业服务的专业公司); (2)企业章程;(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专业人员的配备证明(其中1、2、4项为复印件,须核对原件;其他为原件):
(1)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人);
申报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提交要件
1.××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2)物业管理企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不少于5人);
(3)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的企业聘用材料(工程和财务管理负责人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
(5)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实的上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原件。
4.申报纸质材料同时需进行网上申报。
以上证明材料应当按顺序装订成册(材料属复印件的应当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附申报表同时报送。“网上申报”可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首页“网上办事”栏目进入,从“物业行业综合管理信用申报”下进行网上申报。
办理程序
申报企业持上述申报要件,到物业企业所在地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将全部材料递交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办结时限
符合申报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市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暂定)资质核准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管理办法概述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取得相应资质,方可从事相应范围的物业服务。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动态监管。
第二章资质等级划分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暂定级。
不同资质等级对应不同的服务范围和服务能力。
第五条一级资质企业应具备较高的服务水平、管理能力和信誉度,可从事各类物业服务活动。
二级、三级和暂定级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在限定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第六条资质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和条件,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流程第七条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业绩及服务质量评价等材料。
第九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资质证书管理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是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法定凭证。
企业应妥善保管资质证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应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十二条在有效期内,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注销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服务质量、管理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物业公司资质新政策
自2018年03月0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正式生效,那么现在新办的企业该怎么办呢?2017年12月1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再次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其中第一条规定: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
这个表述真正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成为历史,物业资质是真的被全面取消了!按照规定,本来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向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暂定三级资质。
但是,现在物业资质已经全国停止审批了!不管是一级、二级、三级还是暂定级。
新的物业企业服务许可证制度还没有出台,新成立的物业企业只要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服务就可以啦,无需再申请资质。
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降低了成立物业管理公司的门槛,所有取得相应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都可以进入物业服务市场承接物业项目,市场门槛降低,有利与大众创兴,万众创业!1、资质和企业能力不成等号,有资质不代表会做物业。
大部分物业公司都是开发商的下属企业,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捆绑贩卖,没有给业主选择的余地,当然也不会把业主的诉求放在日常工作的首位。
2、资质标准和物业企业的服务标准有错位现象。
一级资质的企业也可能做着三级的服务标准,三级也可能做着一级资质的服务标准,资质标准再也不能成为评价一个物业公司好坏的依据了,所以还不如取消算了。
3、资质要求的标准能达到要求的极少,形成弄虚作假成风。
大部分物业公司都没有达到资质标准所要求的条件,可能就是开发商随便挂靠一个空壳公司,随便招一批退休老大妈老大爷,然后就进小区了。
4、市场发展的规律到了市场放开的时候了。
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我国一直实行的是严格的企业资质等级制度,但是现在已经不适应市场发展要求了,犹如电脑公司、餐饮公司、宾馆经营一样,需要完全市场化,自由品质竞争,优胜略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做好管控即可。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2003年6月8日,经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2007年3月16日,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三、《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3号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部令(2002年3月5日颁布,2002年5月1日实施)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行为: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的承重结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泥土墙体;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的使用安全的行为。
2、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1)项、第2)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3)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4)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五、《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部令,2000年6月30日颁布并实施)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放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5)装修工程为2年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六、《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4号部令,2004年3月7日颁布,2007年10月30日修改)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住房{2003}130号”文件,2003年6月26日颁布,2003年9月1日起实施)八、《住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令第165号,2007年12月4日颁布,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九、《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2285号”2007年9月10日颁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的构成: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公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组成。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完整版)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
决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9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8.03.08
【实施日期】2018.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3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
现予
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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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房函[2013]59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房函[2013]59号)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漳州、泉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2011年以来,我厅每年在全省部署开展规范提升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项行动,通过全面规范与重点提升相结合、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以创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为抓手,树立优秀物业服务项目典型,培养一批品牌物业服务企业,以点带面,有效促进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升。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物业服务业发展,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扶持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现就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贯彻执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级审批制度,严格落实岗位责任、限时办结、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对我厅下放的有关外省(市)物业服务企业来闽备案、企业申请核定物业服务企业一级、二级资质初审等,要开展合规性梳理和业务培训,纠正初审变相、变味,落实属地核查核实责任。
二、取消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一级资质时,其物业管理项目中应有一个及以上获得“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称号或两个及以上获得“福建省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称号的规定。
三、取消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二级资质时,其物业管理项目中应有一个及以上获得“福建省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称号或“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称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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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4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
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发布2007年11月26日
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
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他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
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他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七条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
年的暂定期。
第八条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九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第十条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