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保险条款(2009版)

合集下载

人保(备案)[2009]N241号-商业楼宇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

人保(备案)[2009]N241号-商业楼宇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楼宇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

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 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凡涉四)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矿井、矿坑;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 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 (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 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 采取必要的、合理 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IC )卡等卡类;财产;(五)枪支弹药;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 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八)盗窃、抢劫。

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版)

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爆炸;(三)雷击;(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八)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九)水箱、水管爆裂;(十)盗窃、抢劫。

-加油站综合保险(2009版)的费率 保险条款开发

-加油站综合保险(2009版)的费率 保险条款开发

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加油站综合保险(2009版)费率规章一、加油站综合保险费率表二、加油站综合保险短期费率表三、加油站综合保险费率说明:(一)财产损失险采取两种费率档次,实行有锅炉和无锅炉的区别费率。

(二)产品责任险的费率,是按照 2.30‰(化工类酒精制品——非饮料)的索赔基础乘以相应的1.59的参考系数得出的;考虑到所保产品仅在国内销售,又给予了70%的折减。

产品责任险的关键问题在对于销售额的预计和实际完成结果的变动上,会影响承保风险和保险人的责任、影响最终收费。

由于考虑此类产品的危险系数,以及总取费的水平,因此建议在保单中特约:年末实际销售额与本保单计费确定的年度预计销售额之间正负比差不超过20%的,年末不调整保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销售的所有产品,均视为参加了本保险。

(三)公众责任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10万元为一个单位,即每次上调(或减少)只能是10万元或10万元的倍数,每10万元限额应加收(或减退)保费1000元。

(四)雇主责任险的诉讼费用累计责任限额,只能为每人每年伤亡责任限额(标准)的50%。

因此每人每年伤亡责任限额上调的,诉讼费用累计责任限额同比例上调;保费可一并按伤亡责任限额上调部分的0.5%加收。

(五)现金保险:1、如果投保人要求增加或减少赔偿限额,则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非营业时间未放于上锁的保险箱或保险库中的现金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均按相同比例增加或减少。

增加限额的保险费计算办法:现金险保险费(不含携款潜逃)=300+累计赔偿限额的增加额×1.5‰减少限额的保险费计算办法:现金险保险费(不含携款潜逃)=300×累计赔偿限额(元)/1000002、雇员携款潜逃险按表列档次计收保险费。

(六)以上费率和收费标准,包括调整收费标准,可以上下浮动30%。

保险法2009年版

保险法2009年版

保险法200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以保险合同为基础,以收取保险费为手段,承担保险责任,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发生保险标的上的风险损失时支付保险金的商业活动。

第三条保险业务的开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开展保险业务,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保证保险合同的履行能力,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加强风险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二)侵占、挪用保险基金的行为;(三)虚构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的行为;(四)操纵保险市场的行为;(五)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的责任和权限,加强风险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应对风险。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设立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营运基金和其他基金,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八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提供与风险有关的真实资料,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第九条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合同的内容、范围、期限和保险费等条款。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处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申请,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不得变更保险合同的约定。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不得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事由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效力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发生,到期终止或者按照约定解除、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的附加险、附约、保险单的借款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守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金融业务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大地(备案)[2009]N125号-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大地(备案)[2009]N125号-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人保(备案)[2009]N227号-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

人保(备案)[2009]N227号-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人保(备案)[2009]N236号-现金保险附加险条款(2009版)

人保(备案)[2009]N236号-现金保险附加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金保险附加险条款(2009版)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金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一、扩展类(K)K1附加雇主责任险条款K2附加雇员忠诚保险条款K3附加防盗设施损坏保险条款K4附加个人财产损失保险条款K5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K6违反保险条件条款K7错误及遗漏描述条款K8保险箱/金库损失扩展条款K9雇员住所扩展责任条款K10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K11非营业时间扩展条款K12保险库条款K13保险箱上锁条款二、规范类(G)G1保险人90天通知取消保险或拒绝续保条款G2 钥匙条款G3盗窃扩展条款G4损失通知条款G5保险箱(金库、钱柜、容器、抽屉、柜子)条款G6提前30天通知条款一、扩展类(K)K1、附加雇主责任险条款本附加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金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鉴于投保人已交付附加的保险费,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域范围内(包括在押运、解送过程中),因阻止(经公安或其他司法部门认可的)盗抢被保险现金而导致伤残、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其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下列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两倍。

现金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2、附加雇员忠诚保险条款本附加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金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一、保险责任鉴于投保人已交付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以下保险责任事故,并经公安或其他司法部门确认的被保险现金的损失:(一)被保险人的雇员携款潜逃;(二)被保险人的雇员的贪污、职务侵占;(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单独或与他人共谋抢劫、盗窃现金。

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

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永安保险(备案)[2009]N8号-现金保险及附加险条款

永安保险(备案)[2009]N8号-现金保险及附加险条款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金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包括主险和附加险两个部分。

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

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对于投保多个险别的,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责任。

第三条凡依法设立且财务制度健全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主险保险标的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一)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且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的现金、政府债券、支票、现金银行汇票和邮政汇票。

(二)前款中属于替他人代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洪水;(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前往银行送款或自银行提款回程中遭受抢劫;(三)存放在金库、保险箱(柜)内遭受盗窃或抢劫;(四)在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

构成本条规定的盗窃或抢劫责任,必须是遭受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并有明显盗窃痕迹或抢劫行为且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属实的损失。

上述的分项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单中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但以本保险单中列明出险项目保险金额的10%为限。

责任免除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标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的雇员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地震;(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摘要:1.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简介2.条款的主要内容3.条款的适用范围4.条款的注意事项正文:【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简介】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全称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年版,是中国人保针对财产保险理赔业务制定的具体规定。

该条款旨在明确保险合同双方在理赔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公司的理赔行为。

【条款的主要内容】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责任:明确了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条件,包括财产损失、第三者责任等。

2.责任免除:列举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如战争、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

3.保险期间: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4.保险金额: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财产的最高赔偿限额。

5.理赔申请和审批:明确了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如何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以及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后的审批流程。

6.赔偿方式: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批准理赔申请后,对被保险人赔偿的具体方式,如现金支付、修复等。

【条款的适用范围】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适用于人保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各类财产保险产品,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

【条款的注意事项】在购买人保财产保险产品时,被保险人应注意以下事项:1.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2.如有疑问,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确保对条款内容有充分了解。

3.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务必按照条款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提出理赔申请。

4.保留好保险合同、事故现场等相关证据,以便在理赔过程中提供给保险公司。

总之,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作为人保财产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对被保险人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保监发〔2009〕68号

保监发〔2009〕68号
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
一、关于展业行为的要求
1、在介绍公司产品前,销售人员应主动出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保险公司各级机构应在显著的位置张贴《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显著的位置张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销售人员应提醒客户对有关证件进行查询验证,并告知查询验证的方法。
一、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投保提示等相关制度,积极推进投保提示工作,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
二、各保险公司应按照《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的有关内容,结合具体产品特点制定相应的投保提示书,明示各类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提示投保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达到规范保险从业人员的展业行为、保护投保人权益的目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着重于对投保人的合法保险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 适用于各保险公司通过个人代理、银行代理渠道销售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产品。
四、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都会关爱定期两全保险(2009版)_20091020

都会关爱定期两全保险(2009版)_20091020

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都会关爱定期两全保险(2009版)条款中美大都会人寿(2009)第216号文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阅读指南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您有权在签收保险合同后10天内解除合同,并获取全额退还的保险费...........第十二条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第十九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四、九、十二、十三、十九、二十条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第十二条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第八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三条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第四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二十四条目录第一部分共同条款 (1)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1)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1)第三条受益人 (1)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 (2)第五条保险金申请 (2)第六条保险金给付 (3)第七条诉讼时效 (3)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 (3)第九条宽限期 (3)第十条效力恢复 (3)第十一条合同终止 (4)第十二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4)第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第十四条年龄及性别错误 (5)第十五条地址变更 (5)第十六条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5)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6)第二部分特殊条款 (6)第十八条承保范围 (6)第十九条保险责任 (6)第二十条责任免除 (6)第二十一条保险期间 (7)第二十二条保险金额 (7)第二十三条交费期间 (7)第三部分释义条款 (7)第二十四条释义 (7)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都会关爱定期两全保险(2009版)条款第一部分共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人保(备案)[2009]N276号-家财险附加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

人保(备案)[2009]N276号-家财险附加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财险附加险费率表FJ01.龙卷风、暴风、暴雨、雪灾、冰凌附加保险费率表一、基本费率龙卷风、暴风、暴雨、雪灾、冰凌附加保险的年费率是0.1~0.2‰。

二、费率说明以及保险费计算龙卷风、暴风、暴雨、雪灾、冰凌附加保险的保险费=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标的对应的保险金额×附加保险费率三、其他事项龙卷风、暴风、暴雨、雪灾、冰凌附加保险不可单独退保,并且不设短期费率。

如果因主险合同退保造成本附加险合同同时被解除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未满期部分的保险费,保险人不予退还。

FJ02. 雹灾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一、基本费率雹灾附加保险的年费率是0.05~0.1‰。

二、费率说明以及保险费计算雹灾附加保险的保险费=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标的对应的保险金额×附加保险费率。

三、其他事项雹灾附加保险不可单独退保,并且不设短期费率。

如果因主险合同退保造成本附加险合同同时被解除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未满期部分的保险费,保险人不予退还。

FJ03. 洪水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一、基本费率洪水附加保险的年费率是0.1~0.2‰。

二、费率说明以及保险费计算洪水附加保险的保险费=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标的对应的保险金额×附加保险费率。

三、其他事项洪水附加保险不可单独退保,并且不设短期费率。

如果因主险合同退保造成本附加险合同同时被解除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未满期部分的保险费,保险人不予退还。

FJ04. 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一、基本费率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附加保险的年费率是0.1~0.2‰。

二、费率说明以及保险费计算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附加保险的保险费=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标的对应的保险金额×附加保险费率三、其他事项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附加保险不可单独退保,并且不设短期费率。

如果因主险合同退保造成本附加险合同同时被解除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未满期部分的保险费,保险人不予退还。

财产险常用险种出单手册

财产险常用险种出单手册

财产险常用险种出单手册二O一三年七月目录一、财产基本险(QBA) (3)二、财产综合险(QBB) (7)三、财产一切险(QYC) (11)四、总版机器损坏保险(QSB) (15)五、个体工商户财产保险(QEJ) (18)六、现金保险(TXL) (21)七、计算机保险(SDK) (23)八、建筑工程一切险(GGH) (26)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JHD) (29)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JAB) (32)一、财产基本险(QBA)1、业务来源:根据实际情况录入2、渠道码:根据所选的业务来源,选择对应的渠道码3、保险期间:**年**月**日零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期限为一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承保短期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录入,按照对应的短期费率计收保费;如遇银保业务,需要连续承保多年,保险期限不超36个月且自留额不超常规自留额报备省公司财产险部,其他需逐笔报批省公司财产险部。

4、国民经济代码: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选择,尽量选择到最后一级菜单,务必要生成对应的中文字,如果只显示数字代码,需要重新选择。

5、占用性质:根据所选的国民经济代码会自动生成对应的占用性质,不需要人工录入。

6、所有制代码: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选择7、司法管辖:选择“01”,即中国境内(港、澳、台除外)8、争议解决方式:按照所在公司需求,选择“诉讼”或“仲裁”,选择“仲裁”的,需同时选择相应的仲裁委员会9、联共保标志: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注:非联非共:我公司独家承保。

主联保:只有人保系统内部公司参与项目,我公司为主承保方。

从联保:只有人保系统内部公司参与项目,我公司为从承保方。

主共保:有外公司参与,系统内只有我公司一家,且为主承保方。

从共保:有外公司参与,系统内只有我公司一家,且为从承保方。

主共主联:有外公司参与,人保系统内多家参与,我公司为主承保方。

主共从联:有外公司参与,人保系统内多家参与,人保其它公司主承保,我公司为从承保方。

美亚财险财产一切险保险 (2009版)条款

美亚财险财产一切险保险 (2009版)条款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条款、投保申请书、报价单、保险单、批单、批注及其它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且前述投保申请书为订立本保险合同的基础。

本保险合同应视作一个整体,其中特别释义的词语的意义及解释均一致。

保险责任第二条鉴于保险单所载明的投保人已向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缴纳约定保险费,本公司同意,如被保险财产或其部分在保险期间内或本公司已同意续保的续展保险期间内,因意外而导致灭失、毁坏或损毁,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赔偿被保险财产在发生灭失或损毁时的实际价值或实际损失,或(由本公司选择)对受损毁的被保险财产或其受损毁部分以重置或更换作为赔偿。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的最高赔偿责任以保险单上列明的或本公司签发的批单所恢复的每一被保险财产的单项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财产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被保险财产:(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四条本公司对下列所述各项财产遭受的灭失、损毁或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制造过程中的财产,如果造成该财产的灭失、损坏及损毁直接由于本身所受的工序而导致;(二)在建筑、修建、安装、拆卸、搬运或迁移的过程中的财产;(三)锅炉、节能器、涡轮机或其它以压力运作者的容器、机器或设备或其容纳之物由于爆炸或破裂造成的损失;(四)因电流(不包括闪电)引致电器设备及电线系统的损失;(五)现金、支票、金块、银块、流通票据、有价证券、古玩、艺术品(不包括单件价值人民币1,500元以下的制图、绘画及雕塑)、毛皮、饰有毛皮的衣物、珠宝、手表、珍珠、已镶嵌或未经镶嵌之宝石、黄金、白银、白金及其他贵重金属或合金;(六)动物、鸟类、鱼类、农作物、木材、植物、草坪及灌木;(七)土地、洞穴、堤坝、水库、码头、防波堤、桥梁或隧道;(八)任何经核准可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起重机、承建商所用的建筑机器设备、铁路机车以及其它所有车辆,以及各种船舶、飞机或其内承载的财产;(九)不在保险单中所述被保险场所,而在运送途中的财产;(十)计划书、图纸、设计、设计图样、模型、模具、文件、手稿或原稿、帐册或电脑系统记录内所储存资料对于被保险人所代表的价值;但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有关文件、原稿及电脑记录作为文具材料之价值以及录入、复制以上资料的费用(不包括搜集、生成资料信息有关的费用);(十一)便携式电脑、数码相机、摄像机以及其他便携式电子设备,除非保险单内列明承保该类财产且被保险人已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保协2009)

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保协2009)

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一、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二、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的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受益人(仅适用于身故为保险责任的产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事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现金保险条款

现金保险条款

现金保险条款现金保险在当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不仅可以为个人和家庭提供安全,还可以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现金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部分,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保险交易的公平和合法性。

本文将介绍现金保险条款的基本概念和内容,并探讨其在现代保险业中的作用。

一、现金保险条款的定义和基本概念现金保险条款是指包含在保险合同中的关于现金价值、分红、借款、退保等方面的规定。

它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二、现金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1. 现金价值:现金保险的核心是积累现金价值,该价值可用于支付保费、提前终止合同或作为借款的抵押物。

现金保险条款会规定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和调整规则。

2. 分红政策: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产品的盈余情况,可将一部分利润分给被保险人。

现金保险条款将明确分红的计算方法、分配比例和支付时间等细节。

3. 保单贷款:有些现金保险合同允许被保险人在保单具备一定现金价值后申请贷款。

现金保险条款会规定贷款的利率、还款期限和方式等条件。

4. 退保政策:被保险人在特定条件下有权选择终止保险合同并要求退还现金价值。

现金保险条款会规定退保的手续和条件。

三、现金保险条款的重要性和作用1. 明确权益和责任:现金保险条款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明确规定,避免了合同争议和误解。

被保险人可以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保险公司也知道如何履行合同。

2. 增加保险透明度:现金保险条款要求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详细的账户报告,显示现金价值和分红等信息。

这增加了保险交易的透明度,有助于建立信任和客户满意度。

3. 提供保险现金流:现金保险的特点是在保险期限内提供现金价值,并且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借款。

这为被保险人提供了额外的经济保障和流动性。

4. 保险规划工具:现金保险条款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灵活性和多样性的保险规划选择。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现金保险产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现金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凡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的现金、政府债券、支票、现金银行汇票和邮政汇票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洪水;(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前往银行送款或自银行提款回程中遭受抢劫;(三)存放在金库、保险箱(柜)内遭受盗窃或抢劫;(四)在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

构成本条规定的盗窃或抢劫责任,必须是遭受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并有明显盗窃痕迹或抢劫行为且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属实的损失。

上述的分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的雇员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四)政府有关部门的没收、征用;(五)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六)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送款或提款时由于无故绕道及随意停留造成的损失;(二)因保管不善导致保险标的损坏、霉烂、虫咬的损失;(三)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并按照标的项目分项列明。

第九条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出险时在国内合法金融机构可以兑现的价值,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和有关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被保险人需具有完备的安全防盗措施,在非营业时间内,必须撤去金库、保险箱(柜)的钥匙,并将保险标的锁入保险柜内,并二十四小时安排专门人员值班。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第二十六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八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六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六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第二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六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