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则之公序良俗(课堂PPT)
《民法基本原则》课件
诚信履行
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时,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不
得滥用权利或违反诚信原则。
自愿原则的适用范围
合同领域
自愿原则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包括合同的订立 、履行、变更和解除等。
其他民事活动
除了合同领域,自愿原则还适用于其他民事活动 ,如物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
特殊情况除外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公益 等领域,法律可能对自愿原则进行限制或调整。
04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的含义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社会 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要求,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 人利益。
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
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02
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保持真实、守信,不得虚假陈述、隐瞒
真相或欺骗他人。
诚信原则的立法目的
03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民事活动的正常进行
。
诚信原则的实现方式
立法规定
通过立法明确诚信原则的具体要求和适用范围,为民事主体提供 行为准则。
司法适用
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和舆论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促使当事人遵守公平原则, 防止不公行为的发生。
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
合同关系
侵权责任
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 合理约定权利义务,不得显失公平或利用 优势地位损害对方利益。
在侵权责任中,公平原则要求根据实际情 况合理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平衡各方当 事人的利益。
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 意愿,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选择权。
工序良俗原则
工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确保其行为不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这一原则在多个法域中都有所体现,它不仅是中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大陆法系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基础原则之一。
在中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见《民法典》第八条)。
公序良俗原则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 公共秩序(公序):指的是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事项,也涵盖了那些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但明显有悖于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2. 善良风俗(良俗):涉及的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以及民间的良好习俗和传统。
善良风俗约束着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不能违背社会普遍接受的伦理道德标准。
公序良俗原则的主要作用在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当法律条文
未能涵盖某类具体情形时,法官可以根据公序良俗原则来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从而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正常的道德秩序得以维护。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被广泛应用来解决各类民事纠纷,指导法院审查合同效力、认定侵权行为及调整家庭关系等方面的问题。
民法学习2民法基本原则ppt课件
二、自愿原则: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1、含义:自主设计、自主参与、自主选择、自己负责 2、表现: 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注意:
第一,自愿,是人人平等之并行,不同于放任
第二,法律可以在法定条件下,为公共利益,限制人的自主设计 与自主选择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塔山香烟一条,经查,该烟为假烟
• 7、甲于市中心买下一块空地,但常年搁置不用,与周围的繁荣形成鲜 明对比。有关部门建议其及早兴建土木,然甲称自己所有之物,他人无 从干涉。甲的行为( )
• A、违反公共利益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 B、违反善良风俗和诚信原则 • C、违反公平原则 • D、根据所有权绝对原则,其行为并无不当 • 8、下列行为中,不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有( )。 • A、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 • B、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电脑的行为 • C、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 • D、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的行为
• 三、简答题
• 1、 如何理解诚实信用原则?
• 四、论述题
• 1、 结合民法的基本原则,试述权利在行使中所受到的限 制。
• 五、案例题
• 1、张某于某日买了一高相数高清晰度手机后,突发奇想, 去浴室用相机拍他人沐浴的情形,并把照片发到网上。受 害者江某知道此事后,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请从民 法基本原则的角度分析本案。
机械公司按合同要求向印刷厂交付了两台印刷
机,印刷厂应按合同要求支付两台印刷机的价款,
且该印刷厂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连带偿还货款的 责任,但依约定印刷厂余款265000元一直未能支 付。
• 一、单项选择题 • 1、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是( ) • A、社会主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C、平等、自愿、诚信、公平原则 • D 、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原则 • 2、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 • 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
第四讲: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
4.法律原则适用的方法论问题
适用法律原则,需要三个条件:“穷尽规则”;“实现个案正义”; 实现个案正义” 适用法律原则,需要三个条件: 穷尽规则” 更强理由” 法律原则适用的中介是法律解释。 “更强理由”。法律原则适用的中介是法律解释。在通过这个中介实现其 具体化”的过程中,并采取“在个案中之法益衡量” “具体化”的过程中,并采取“在个案中之法益衡量”的方法来解决法律 原则的冲突。 原则的冲突。
原则与规则区分意义的经济分析
规则具有精确性,可以实现确定收调整行为是否与之相符;原 规则具有精确性,可以实现确定收调整行为是否与之相符; 则具有模糊性,通常只能事后经过特殊程序确定。 则具有模糊性,通常只能事后经过特殊程序确定。为什么要以及如 何区分规则与原则呢? 何区分规则与原则呢? 大体上,每项法律规则都设计三种类型成本: 大体上,每项法律规则都设计三种类型成本:一是立法和修法 成本;二是法律适用成本;三是决策者不安全感的成本。 成本;二是法律适用成本;三是决策者不安全感的成本。规则的立 法草拟成本或修改成本通常较高,但适用成本较低;原则则相反。 法草拟成本或修改成本通常较高,但适用成本较低;原则则相反。 立法起草成本或修改成本从经济学角度来说是固定成本, 立法起草成本或修改成本从经济学角度来说是固定成本,而适用成 本则是可变成本。基于这种性质, 本则是可变成本。基于这种性质,就可以在规则和原则的立法设置 上作出有效率的选择。如果调整的是经常出现的行为, 上作出有效率的选择。如果调整的是经常出现的行为,或者涉及的 是极少出现技术或社会变革的社会领域, 是极少出现技术或社会变革的社会领域,法律频繁适用就要求有较 精确的规则,节约的适用成本(可变成本) 精确的规则,节约的适用成本(可变成本)就大于较高的立法成本 固定成本),这样就更具效率。反之,如果规则适用机会较小, ),这样就更具效率 (固定成本),这样就更具效率。反之,如果规则适用机会较小, 或者法律适用者相比于立法者更有信息收集和处理的优势, 或者法律适用者相比于立法者更有信息收集和处理的优势,原则就 是更有效率的选择。当然,根据公共选择理论, 是更有效率的选择。当然,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精确的规则在政府 管制以及税收领域则应居于主导地位。 管制以及税收领域则应居于主导地位。 奥特: 民法的经济分析》 ([德]舍费尔 奥特:《民法的经济分析》,江清云 杜涛 译,法律出版社 2009年版 2009年版,第115-116页。) 年版, 115-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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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公平原则
一、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以平等
二、权利滥用的判断标准 —— 损人不利己 1、主观上有损害他人的故意(以社会通念判断 2、客观上有损人不利己(或损人大于利己)的后
果 三、权利滥用的后果 —— 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
原则和自愿原则为前提,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二、公平原则的含义和体现
1、民事立法中的权利义务法律规范要体现公平(合 同约定不明的补充、公平责任)
2、民事司法中审判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纠正自愿 原则的偏差(显失公平行为的可撤销性,情势变更)
3、民事活动要符合公平原则,民事主体要公平承担 事权利和义务(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4、公平原则不等同于等价有偿,采用主观判断标准, 不得对抗自愿原则。
2.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一、概念: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过正当界限,损害 了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产生于德国民法典:“权利 之行使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 功能:克服私权绝对、意思自由原则的弊端,平 衡个人权利和社会公益。
二、平等原则的含义和体现 1、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主体的地位平等 3、主体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4、主体的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三、实质上的平等和形式上(程序上)的平等 四、我国民法规定平等原则 —— 这一传统民法 上自明之公理的现实意义。
2.3自愿原则
一、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 时意志独立、自由、行为自主,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思 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以平等原则为基础,是其必然延伸。同时意思自 治也意味着责任,是主体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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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一样,具有填补法律漏 洞的功能,包含着引导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 大的灵活性。
• 其功能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体现:一方面是对于习惯 的调控。第二方面是判断法律行为效力。
• 当然,国家不同、时代不同,公序良俗的含义也不完 全相同。
【案 例】
• 1、张某于某日买了一高相数高清晰度手机后,突发奇想, 去浴室用相机拍他人沐浴的情形,并把照片发到网上。受 害者江某知道此事后,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
二、具体含义
•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 也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公平原则一般应包括 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 1 、处理利害关系时,应兼顾双方或多方利益 • 2 、司法审判时,协调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四节 诚实信用原则
• 一、概念
• 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 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意图诚实、善意,在行 使权利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在履行义务 时应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当事人之间 及其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诚实信用原则 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
•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中对多项民事 法律制度和民事法律规范起着统率和指导作用
•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行为、民事司法的 基本准则
•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 点
第三节 自愿原则
• 一、概念
• 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在法律 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自由,可以完全按照自己 的意思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自己 争取权利和设定义务,其他任何个人、组织不得 干涉、限制。自愿原则是私法自治的集中反映和 体现。
二、具体含义
• 1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在与他人建立、
民法的基本原则课件
自愿原则在民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从事特定的民事行为,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包括合同的内容、履行方式等。
当事人有权自由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解除、撤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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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原则的意义在于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尊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公正、平等地分配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贯穿于民法的各个方面,体现在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分配、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解除、民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
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解除方面,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应当基于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进行协商。
通过遵守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的行为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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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课件
目录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01
CHAPTER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所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
通过自愿原则,民法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自由和权利,使得他们能够自由地参与民事活动,实现自己的利益和需求。
同时,自愿原则也强调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尊重和维护,确保了民事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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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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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保障民事活动的公正性和平等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秩序。
《民法典》知识讲座ppt课件(2024)
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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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设立与变动
物权的设立和变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 ,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法院判决、征 收等方式。
免责事由
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故意等。
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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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与赔偿范围
承担方式
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赔偿范围
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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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解析
2024/1/29
案例一
XX因在道路上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 XX受伤。法院认定XX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担方式和范围。
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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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
诚实守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 守信,严守承诺,不损害他人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4/1/29
禁止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 构予以撤销。
禁止恶意串通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 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
民法典的定义与作用
2024/1/29
定义
民法典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 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 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作用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 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 事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民法典》之“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之“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公序良俗原则即为重要体现。
该原则通过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用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
“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方面。
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民法典》进一步确认和强化“公序良俗”,共提及8次。
其中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将公序良俗确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将公序良俗作为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见,当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公序良俗”将不再是人们内心的道德评判,而是判定民事行为效力的重要依据;其价值在于将道德伦理规范引入法律适用,起到扩充法律渊源、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一背俗无效规则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该法条第二款确立了有关背俗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则,该规则将法律原则以及法外的道德引入民事行为效力的判断之中。
在考察合同效力时,应先考察是否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只有在不存在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时,才适用背俗无效的规则。
也就是说,在能够以违法无效规则认定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背俗无效规则来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论民法公序良俗原则
论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它的出现和发展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民法公序良俗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合同法、侵权法等多个领域。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即指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公序是指符合社会公众共同利益、社会秩序和正当性要求的行为准则,良俗是指符合社会公认的道德要求、讲究诚信、公正和良好风尚的行为准则。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就是指在法律领域中应当遵循的公共秩序和道德准则。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多重功能。
首先,它有助于制定公平合理的法律规范。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经济、科技等各个方面的进步必然会对法律产生影响,原有的法律规范可能无法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而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引入,有利于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更加公平合理的法律规范,从而保证法律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其次,它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公序良俗是社会共同认可的道德规范,它能够引导人们的行为,使社会各个成员在行事上不偏离正道,不损害他人的利益。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遵守公序良俗,积极参与社会生活,才能够形成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再次,它有助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
在市场经济下,个体与个体之间往往存在着不均衡的地位和力量关系。
而公序良俗原则的引入,可以规制那些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或行为,保护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例如,民法公序良俗原则规定,禁止虚假宣传,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禁止违反聘用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
最后,它还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它能够保护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公共秩序。
通过限制个人的自由行为,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
例如,在民法中有关不当竞争的规定,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总的来说,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原则。
民法原则之公序良俗PPT共27页
44、卓越的人一大优点是:在不利与艰 难的遭遇里百折不 Nhomakorabea。——贝多芬
45、自己的饭量自己知道。——苏联
39、没有不老的誓言,没有不变的承 诺,踏 上旅途 ,义无 反顾。 40、对时间的价值没有没有深切认识 的人, 决不会 坚韧勤 勉。
41、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 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42、只有在人群中间,才能认识自 己。——德国
民法原则之公序良俗
36、“不可能”这个字(法语是一个字 ),只 在愚人 的字典 中找得 到。--拿 破仑。 37、不要生气要争气,不要看破要突 破,不 要嫉妒 要欣赏 ,不要 托延要 积极, 不要心 动要行 动。 38、勤奋,机会,乐观是成功的三要 素。(注 意:传 统观念 认为勤 奋和机 会是成 功的要 素,但 是经过 统计学 和成功 人士的 分析得 出,乐 观是成 功的第 三要素 。
第四讲民事法律制度与公序良俗
身陷囹圄,王某追悔莫及
【案例】截然不同的人生
1.同为浙江某大学的两位毕业生贺晓华与王某 截然不同的人生之路,前者为传承民族音乐倾 其所有,艰难维持“华音网”,赢得了乐友的 广泛喜爱与尊重;后者为了牟取暴利铤而走险, 在网上传播色情电影,最终锒铛入狱,成为浙 江省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中被正式批捕 的“第一人”。同是一所高校的大学生办网, 为何两人却走上截然不同的人生道路呢?
➢实践是人生价值的出发点又是人生价值的落脚点。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 不平凡的工作是真正的伟大。
➢少说些漂亮话,多做些日常平凡事。 ——列宁
第三节 科学对待人生环境
一个人活在世界上,必须处理好三 个关系:第一,人与大自然的关系;第 二,人与人的关系,包括家庭关系在内; 第三,个人心中思想与感情矛盾与平衡 的关系。这三个关系,如果能处理好, 生活就能愉快,否则,生活就有烦恼。
(1)精力充沛;(6)体重适当,体位协调; (2)处世乐观;(7)眼睛明亮; (3)善于休息;(8)牙齿整洁; (4)应变力强;(9)头发有光泽; (5)能抵抗一般疾病;(10)皮肤有弹性。
2、大学生心理发展中呈现出的矛盾特征:
(1)抽象逻辑思维迅速发展但易带主观片面性; (2)情绪情感日益丰富但波动性较大; (3)自我意识增强但发展还不成熟; (4)独立性、闭锁性与依赖感、归属感同时存在。
社会价值:个体的人生活动对社 人 会、他人所具有的价值。 生 价 值 自我价值 :个体的人生活动对自
己的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价值。
2、人生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辩证关系
自我价值
基础 前提
社会价值
人生价值的其他几个维度
物质价值: 客体对主体物质 需要的满足。
精神价值: 客体对主体心理、 精神需要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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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4/24
目录
第一部分公序良俗的概述 第二部分我国司法对公序 良俗的适用 第三部分对中德判决的 比较 第四部分公序良俗原则 具体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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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序良俗的分类
(一)卡尔•拉伦茨的分类
《德国民法典》第138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 行为完全无效。帝国最高法院把“善良风俗”理解为“所有 善良和合理思想的理智感觉”。Larenz在其著作《德国民法 通论》中对此总结为以下八种类型:
2020/4/24
4
第二,针对合同另一方采取的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 第三,《德国民法典》第138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方面,否 定了在一个双务合同中,只要存在给付与对待给付间的不成 比例,即可认定违反善良风俗。 第四,违反善良风俗并造成第三者损失,特别是造成债权人 的损失。 第五,合同双方都具有违反善良风俗的目的。 第六,将专属人格权和隐私领域进行商业化利用的行为。专 属人格权涉及到信仰、良心、头衔等领域,这些领域的自由、 权利是不得通过法律行为进行商业化交易的,否则即违反善 良风俗。
20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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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中的30000元赠与其子黄勇在外购买商品房。
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
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
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还房一半
40000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赠与原告张
学英所有,2001年4月20日,沪州市纳溪区公
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沪纳证字第148号
于是,M女士根据遗嘱,向州法院申请向其颁发作为唯一
第二,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
第三,射幸行为、违反人格和人格尊重行为或限制经济 自由行为类型;
第四,违反公正竞争行为类型;
第五,违反消费者保护行为或违反劳动保护行为类型;
第六,暴利行为。
Hale Waihona Puke 2020/4/247
二、公序良俗的意义及功能
公序良俗原则的性质是一般条款、概括性条款,与“诚实信用 原则”、“公平原则”等术语一样,都是使法官所作的价值判 断正当化的工具,具有弥补强行法和禁止性规定不足的作用。 虽然这与“法不禁止即自由”和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等 存在一定的冲突,但是正如同民法中还有权利不得滥用等限制 一样,公序良俗原则本身就是要起到一种消极作用,即对当事 人意思自治的限制,而这种限制也是得到各国法律肯定的。尽 管我国在民事立法中尚没有使用公序良俗这一术语,但是根据 学者的一般观点,我国民事立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 德”中蕴涵了这一概念。公序良俗作为概括性条款,无疑弥补 了我国成文法因立法滞后等局限性所导致的漏洞,也成为法官 所寻求的法外标准之一,为“无法可依”类案件提供判案依据。
他从1942年左右起到死亡时止,一直与离婚的M女士像夫妻一
样生活在一起。M女士依据一份被继承人所书遗嘱,请求继承。
该份遗嘱的内容是:我的遗愿,M女士应成为我的唯一继承人。
我与我的妻子分居已达七年,分居时我己对其作了补偿,她不
再有权继承我的任何遗产。我仅以上述处分,向在我艰难的处
境中给予我支持的M女士致谢。
3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原告 张学英要求被告蒋伦芳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 持。被告蒋伦芳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 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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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德国司法对公序良俗的适用
已婚但无子女的男性被继承人于1965年死亡,终年59岁。
公证书,2001年4月22日,遗赠人黄永彬去逝,
原、被告双方即发生讼争,也即原告张学英诉
2020/4/24
至法院,要求被告蒋伦芳给付受遗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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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沪州市纳溪区法院在判决书中论证道:“遗赠属一种民事法律行 为,民事行为是当事人实现自己权利,处分自己的权益的意思自 治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就成立,但遗赠人行使遗赠 权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七条的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 行为无效。遗赠人黄永彬基于与原告张学英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 下遗嘱,将其遗产和属被告所有的财产赠与原告张学英,是一种 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违反法律的行为应,属无效行为。
2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夫妻之间均应相互
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在本案中遗赠人自1996年认识原
告张学英以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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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以及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 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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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我国司法对公序良俗的适用及问题
一、四川庐州情妇遗嘱案
(一)事实
“蒋伦芳与黄永彬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 因双方未生育,收养一子黄勇。1990年7月,被告蒋伦芳因继承父母 遗产取得一套房屋,1999年,因城市建设该房被拆迁,由拆迁单位 将一套住房作还房安置给了被告蒋伦芳,并以蒋伦芳个人名义办理 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1996年,遗赠人黄永彬与原告张学英相识后, 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非法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将 蒋伦芳还房以8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蓉,但约定在房屋交易中产生 的税费由蒋伦芳承担,2001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
第一,卡脖子式合同或束缚性合同。即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
为对方当事人设置过分严格的义务,限制对方当事人的人身
自由或经济自由,使对方当事人或多或少受人摆布或左右,
如超过一定期限的独家交易合同等即是。这种行为之所以违
反善良风俗,不仅在于过度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自由,而且
还危害了自由发展人格的基本权利以及自由竞争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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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违反道德目的的无偿资助和遗 嘱资助。
第八,违反现行婚姻秩序和家庭秩序 的行为,法律行为如违反了婚姻的道 德本质以及亲属法的基本价值,则属 于违反善良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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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梁慧星的分类
认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的类型一般可以包含以下几种类 型:
第一,危害国家公序行为或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