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海商法》总结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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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复习重点

海事法复习重点

海事法复习资料第1 章复习题与思考题一、CMC的调整范围是什么?1、海上运输关系: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海上侵权关系;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

2、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船舶的法律地位;船舶物权;合同关系。

二、我国海商法的表现形式有哪些?1、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国际海事条约3、国际航运惯例第2章思考题与复习题一、我国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是什么?我国《海商法》第 3 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 20 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二、船舶有哪些法律性质?1、船舶是物,具有法律赋予的拟人性和人格性;2、船舶是动产,兼具不动产的属性;3、船舶是不可分物,但有例外。

三、船舶登记有何意义?1、船舶取得登记国的国籍和航行权,可以悬挂登记国国旗航行;2、船舶受登记国的监管和保护;3、享有登记国的优惠;4、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5、确定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四、国际法上对海洋水域如何划分?船舶在各种水域的航行权是什么?公海:自由航行权领海:无害通过权内水:1、在本国内海:专属航行权;2、在外国内海:特许航行权毗连区及经济专属区:有限自由航行权五、什么是紧追权?其行使有何条件与限制?紧追权是指沿海国的军舰或经政府授权并带有明显标志的国有船舶或飞机,对于违反沿海国法律的外国船舶有紧追并加以逮捕的权利。

A.紧追须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内时开始,而且只有未曾中断,才能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

B.追逐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

C.紧追权在被追逐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是立即终止。

如不符合上述要求,沿海国应负赔偿责任第3 章思考题与复习题一、什么是船舶所有权?有何特点?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点:1、客体是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2、公示方法是登记,船舶所有权经登记后具有对抗力;3、主体的法律地位特殊,所有权人承担的法律义务较重。

海事法总论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海事法总论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一、1.海事法的概念:指调整船舶在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发生的事故造成的船舶、其他财产损失和(或)人员伤亡的损害赔偿、损失分摊等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船舶概念: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3.与船舶有关的几种权利:⏹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消灭: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如买卖、继承、赠与等②船舶本身灭失,如船舶沉没、失踪、拆解③因公法原因使船舶归于消灭,如国家捕获、征用、没收等⏹船舶抵押权: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消灭:①被抵押船舶灭失②担保的主债权消灭,如债的履行、抵销、混同、免除等③船舶抵押权的行使(或实现)④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⑤债权人放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特征:1)法定性:船舶优先权是法定的海事请求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2)依附性:随主债权产生而产生,依附于船上,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3)秘密性:在主债权产生之时,自动产生而无需经过登记4)优先性:对当事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海商法》第22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船员工资)(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人身伤亡)(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港口使费)(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救助报酬)(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财产侵权之债)船员工资> 人身伤亡> 港口使费> 救助报酬> 财产侵权之债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海商法重点整理

海商法重点整理

海商法重点整理一、海商法得定义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二、海商法得调整对象广义得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得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得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得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得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得定义广义上得船舶就是指通常意义上得船舶,即凡就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得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就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得船舶就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得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得定义:本法所称船舶,就是指海船与其她海上移动式装置,但就是用于军事得、政府公务得船舶与20总吨以下得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得范围我国海商法得规定,第二十二条:(一)船长、船员与在船上工作得其她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得工资、其她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与社会保险费用得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得人身伤亡得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与其她港口规费得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得救助款项得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得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得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与分配船舶价款产生得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得共同利益而支付得其她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得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就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得,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得,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得,按照比例受偿。

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得,后发生得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就是基于一定得公共政策设定得。

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

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

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是一门专门研究海商业法律法规及其在中国社会中的应用的学科,是大连海事大学最重要的课程之一。

本门课程可以帮助学生了解一般海商业法规及其在各个行业中的运用,学生可以在知识核心课程、实操项目以及深入研究等方面学习专业知识,不仅能够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还能帮助学生在未来的就业岗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的基本内容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主要讲授国家海商法规,包括海事业务的备案办理、国际贸易实务、海运法、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贸易契约、国际债权法和破产法等。

此外,还将涉及国际结算、保险及破产等相关业务法规。

二、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课程的特点1、全面性:本门课程不仅覆盖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还将对各行业国际贸易实务及各种海商业相关法规进行深入研究,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海商相关法规。

2、实践性:本门课程注重与实践的结合,除理论学习外,还将通过实际案例的讨论,加强学生在实际操作中的认知和应用能力。

3、系统性:本门课程侧重于系统的学习,既覆盖国家有关的海商业法律法规,还将讨论实际案例和国际贸易实务,使学生深入了解海商业法规在实际中的具体应用技能。

三、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课程的价值1、增强全面素质:通过学习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可以增强学生的法律理解能力,还能够培养学生的分析、决策能力和审美能力,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为就业环境做好准备。

2、增强实践能力:本门课程注重与实践的结合,通过实践学习,加深学生对海商业法规在实际中的认知,拓宽学生的视野,增强学生在实践中的应用能力。

3、提高就业能力:本门课程对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将为学生在未来的就业加分,从而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

以上就是关于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的简要介绍,希望学生们认真学习本门课程,在今后的就业中发挥自己的优势和潜能。

海商法重点知识

海商法重点知识

海商法重点知识海商法:1、海商法适用于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及旅客运输以及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

海商法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2、我国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虽不具备船舶的外形和特点,但具有自航能力,可以在海上移动的装置,如用于海上石油开采的移动平台)。

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因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舰艇,由于体积小,风险大,不宜被鼓励在海上航行,而且其遭遇的问题与一般大型海船所遭遇的问题多有不同)除外。

3、船舶只有登记,才能取得一国国籍,从而取得悬挂一国国籍的权利。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以及船舶的共有,应当向舰艇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4、船舶抵押权的标的是船舶,包括旧船和正在建造中的船舶(在建船)。

有权设定船舶抵押权的人是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或船舶共有人。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2/3以上份额共有人的同意。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当事人设定船舶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只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

由于船舶灭失所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5、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上特有的一项权利,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因此,船舶优先权的产生是要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创设船舶优先权,同时其实现也必须通过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进行。

《海商法》复习资料

《海商法》复习资料

《海商法》复习资料第1章:绪论1、海商法的概念及特点:概念: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特点:涉外性、技术性、特别性2、海商法的形式: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航运惯例、其他〔判例、海商法学说及法理主见〕第2章:船舶物权1、船舶的组成局部:船体、船机和属具。

2、船舶的性质:1〕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2〕船舶是动产,但按不动产来出来3〕船舶是不行分物,但各局部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价值3、船舶物权的种类:船舶全部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4、船舶全部权的公示方法定为船舶全部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

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在发生船舶全部权的取得、转让和歼灭时,假设没有完成相应的登记,那么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船舶全部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而对善意的第三人,那么不发生船舶全部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5、船舶担保物权:受偿的先后依次: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一般担保物权6、船舶全部权的踊跃权能:占有、运用、收益、处分7、船舶全部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公法上的没收、征收、捕获等;私法上的建立和订造。

是一种与船舶转让无关的取得方式。

继受取得:〔二手船〕购置、承受赠与、承受保险委付等。

是一种以船舶转让为根底的取得方式。

8、船舶全部权的灭失状况:①公法上的没收、征用、捕获等②船舶灭失,包括漂浮、失踪、拆解等③船舶转让,包括赠与、出售及保险委付④船舶被法院拍卖9、船舶抵押权的特点:附属性〔存在上的附属性、处分上的附属性、歼灭上的附属性〕、不行分性、物上代位性、特定性、依次性、追及性、公示性、意定性、限定性、10.船舶抵押权的灭失缘由:因担保的债权歼灭而歼灭〔如债的履行、抵消、免除等〕;因行使而歼灭〔无论其担保的债权是否得到全部的受偿〕;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歼灭。

11、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种类:一般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诉讼费、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港口规费、船长,船员的劳动酬谢、救助酬谢、船方的共同海损分摊、去除障碍物、与船舶营运干脆有关的人身伤亡、与船舶营运干脆有关的财产灭失和损坏、船长垫支我国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依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酬谢、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12、船舶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担保法》:折价、拍卖、变卖《海商法》:法院拍卖第3章:船员1、船员概念: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海商法考试重点

海商法考试重点

海商法考试重点1、海商法概念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2)海上侵权关系(3)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3、船舶的概念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试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和总吨在20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4、船舶物权的特点(1)特别法物权性(2)客体的单一性(3)公示方式的特殊性(4)优先顺序的多重性5、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购买、接受赠与、接受保险委托6、船舶抵押权的消灭的原因(1)因债权消灭的消灭(2)因行使而消灭(3)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二消灭7、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是海上法赋予某些法定的海事债权人的一种特权。

8、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1)以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为权利主体(2)以当事船舶为客体(3)具有从属性(4)不以协议、登记或占有为成立要件(5)具有优先受偿的内容,并且优先受偿位次很高(6)具有独立的时效,并以法院拍卖而消失(7)须通过法院扣押船舶的程序行使。

(8)具有追及当事船舶的效力9、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它是一种实体权利,而且是一种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即担保物权的一种。

10、船舶留置权的性质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二次效力的特征。

11、船舶留置权的消灭(1)因物权消灭而消灭(2)因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3)因利益人接受另行提供的担保而消灭(4)因丧失对船舶的占有而消灭(5)因延展造船费或修船费的用的清偿期而灭失。

1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主要利益和义务承运人义务:(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2)妥善和谨慎地保管货物(3)船舶禁止不合理绕航(4)在约定时间内和卸货港交付货物承运人利益:(1)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其他费用的请求权(2)货物留置权(3)承运人的免责:①驾驶船舶的过失免责和管理船舶过失免责,即航海过失免责。

②火灾免责,但是是由承运人本人的过失的除外。

③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运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海商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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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的异同一、共性1.三权的标的都包括船舶2.三权都是在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设置的他物权(在他人之物上所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并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3.相对于一般海事债权或一般债权,三权都具有优先受偿权二、差异1.产生的原因不同❑留置权和优先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抵押权是协议担保物权(合同约定)2.担保的债权不同❑优先权是担保工资债、伤亡赔偿债、海事救助债、规费债、侵权赔偿债;抵押权是担保借贷之债;留置权是造船和修船债3.公示的方法不同❑抵押权以登记为公示;留置权以占有为公示;优先权两者都不需要就已经有效4.优先受偿的位次不同:优先权的债权>留置权的债权>抵押权的债权>其他债权5.标的不同❑船舶留置权和优先权的标的具有法定性1.船舶留置权的标的仅限于合同中的船舶;2.船舶优先权的标的我国规定为船舶,有的国家规定还包括未收取的运费以及船舶和运费的附属利益,但所有国家都排除船舶保险赔款。

❑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具有一定的协议性(合同约定)1.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可以是船舶、运费和租金、附属利益和船舶保险赔款,但并不是所有国家都赔偿船舶保险赔偿。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一、海上货物运输的本质在于利用船舶经过海路进行货物的运输,这也是它区别于其他运输方式的最根本特征。

二、除此以外,它还具有以下特征: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有偿合同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为涉他合同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承揽合同(4和5两点老师课件里出现过,但是总结特征的时候又没有提到)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主要责任和权利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书本99页)1、适航责任——《海商法》第47条2、管货责任——《海商法》第48条3、不得不合理绕航责任——《海商法》第49条4、按时按地交货责任——《海商法》第50条二、承运人的主要权利①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他费用的请求权②货物留置权-《海商法》87条③承运人的免责-《海商法》51条④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海商法》56-59条⑤特定情况变更履行地的权利-《海》91条三、收货人的主要责任和权利1、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2、及时收受货物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海商法全部整理

海商法全部整理

海商法全部整理开篇:1、船东VS货主,经常产生纠纷,自己无法解决,需第三方介入帮忙解决。

2、英美主要用:admiralty law 较传统些中国主要用:maritime law 应用较广3、海事诉讼:(1)英美的不同处理方法:英国,现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法院(离婚、诉讼、海事)。

美国,联邦制,海事海商事件由联邦法院直接管辖,州法院无权处理海事海商案件。

(2)中国,现处理海事案件的法院为海事法院,是中级法院。

即,一审的初级法院不可审理海事海商案件。

若此类案件要上诉,则至高级法院。

我国现有十个海事法院:上海、大连、青岛、宁波、天津、武汉、广州…法律适用,选择案件的诉讼地点对于海事诉讼来说非常重要。

4、法律适用与航运实践:(1)建造船舶(经费来源):A、银行:船舶融资B、企业:船舶抵押(船舶物权)(2)使用船舶:A、叶老师理解班轮运输VS租船运输:a、租船:货主的货多,可租一艘船来运。

b、班轮:船大货少,把少量货物全部集中一起。

B、先有租船运输,后有班轮。

班轮是现代运输下的产物,原因,船大、技术好、航行远。

C、班轮运输签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如提单、快递单),即由单方制定,所以不公平,法律一般会对制订合同一方做不利解释。

(3)船舶配备:船员、装卸设备、救生设备、淡水、食物、燃料…(4)船舶安全:船舶救助、船舶碰撞、船舶拖航(5)船舶风险:海上保险,共同海损(是海商法最古老的起源方式之一)(6)船舶控制:环境问题(英美法叫《航运法》,或《船舶海上管理法》)(7)案件处理(《海事诉讼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一、关于什么是海商法1、第一条P3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重点: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英文:Ship船舶关系Shipping原指海上运输,现泛指一切运输方式。

2、广义的海商法与狭义的海商法:狭义: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这一本法条广义:指除本法条之外,各个国家,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案例、仲裁,以上所有内容中,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

海商法重点整理

海商法重点整理

海商法重点整理一、海商法的定义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

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

海商法重点

海商法重点

海商法重点整理一、海商法的定义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上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上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餉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上要调整平等上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屈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广义上的船館是指通常总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船,其基木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逻。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丁•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 0总吨以卞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屈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丁•因行使船船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诘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

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亍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

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考研资料

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考研资料

在海上交通工程、航海信息工程、船舶智能 化、船舶动力系统及节能技术、船机修造工 程、通信与信息系统、海洋环境保护、海事 法规体系等领域,集中了一批专业理论深厚 、科研能力较强的知名专家、教授和学术思 想活跃、富有创新精神的青年骨干。学校还 聘请共享院士5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 聘教授1名、讲座教授57名、客座教授298名 ,通过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校开展实 质性工作与交流,使大连海事大学师生能够 近距离接触各学科前沿理论,进一步拓展了 视野,活跃了学术气氛。 学校网址:
09年大连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介绍 海商法初试科目:法理、民法、民事诉讼法、国际贸易法 、海商法 复试科目:国际公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 指定教材:《法理学》 张文显 法律出版社 2007年4月 《民法学》 彭万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年8月(第6版) 《民事诉讼法》 谭兵 法律出版社2004年(由 于民事诉讼法于2007年有最新修改,该指定教材很有可能 会有变动) 《国际贸易法》 王传丽 法律出版社 2005年4 月(第3版) 《海商法》 司玉琢 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 第2版)
韩 立 新 女,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 教授、博士生及硕士生导 师。主要从事海商法、海 洋污染损害赔偿法、海事 诉讼与仲裁等领域的研究 工作,多次参与国际海事 立法的研讨,兼任中国海 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 国海商法协会理事、中国 海商法协会海事法律委员 会副主任委员、中国航海 学会船舶防污染专业委员 会顾问委员。
海商法导师风采
郭 萍
女,1990年7月毕业于大连海运学院航管系国际海 事专业,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 主要从事国际法学领域海商法、海事法方向及环 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领域海洋环境保护法方向研究 。 近年来参加或主持完成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商法》”课题、“21世纪国际海事立法特点 、发展趋势及我国对策研究”等20余项科研项目 。

大连海事《海商法》总结重点

大连海事《海商法》总结重点

海商法学个部分重点内容概述第一章:理论并不深,大概看一遍下来都能看懂。

第二章:船舶物权中的优先权和留置权是极其重要的。

曾出考题:船舶抵押权定义、优先权的定义和范围、留置权消灭的条件、扣押与留置的关系。

第三章:船员。

这也是不多的非重点章节之一。

曾出考题:船长的几个职能。

我认为还需要注意的就是船员的条件(三点)和船员的配备条件(两点)。

第四章:核心章节,需要自己仔细揣摩每个字的意思,任何地方都是重要的出题点。

曾出考题:NOVCC定义,西马拉雅条款定义,托运人定义(注意看法条有两种托运人的存在),consecutive single trip voyage定义,COA定义,tackle to tackle定义,航行过失定义,列举免责中的5项以上,为何对承运人的归责是属于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制,怎样计算sdr(估计这种题在以后不应该出现),论述不知条款及其证据效力。

采用电子提单会有什么问题出现,UNCTAD定义, COGSA定义,WWD定义,PORT charter定义,安全港定义,CQD 定义,NOR 定义,GENCON 定义,Dead Freight 定义,责任终止条款定义,简述在航次租船中如何确定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

以上的题目还不足以反映所有的重点,我认为本章除了电子提单和水路运输合同不需要掌握太清楚以外其他的都非常重要,我现在就列举以前没有出现的一些重要考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和提单这两节就不用说了,麻烦大家全部仔细看一便吧。

海运单要注意非流转性注意和其他单证进行对比。

注意比较三大规则的变化,注意出比较题。

租船的各种条款要弄明白,后面的冰冻战争条款等就不用弄得太详细了。

多式联运就注意一下责任形式的比较,网状的和统一的差别。

第五、六章不太重要,大概看看即可。

今年出了一个雅典公约,相比明年卷子上不会重复今年的了。

第七章:又一个重要章节。

曾出题:TCT定义, NYPE定义,反技术波动条款,停租的定义,最后合法航次是指什么,注意英美中有别。

海商法重点

海商法重点

海商法第一章绪论一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一)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1 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如提单合同,租船合同,拖航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2因海上侵权产生的法律关系如船舶碰撞引起的肇事方与受害方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船舶污染海洋坏境引起的损害赔偿关系3 因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法律关系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分摊与补偿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1 船舶的概念CMC 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船舶属具:如锚,锚链,救生艇,索具tackle等还包括船上设备,如驾驶台设备,医疗器具,厨房用具)构成海商法上的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位于海上的,即是海船•(2)必须是用于水上航行的,即是海上移动式装置•海上移动式装置:指具有自航能力的可在海上移动的装置,如用于海上油气勘探开发的自航式海上钻井平台。

不包括固定式钻井平台和不能航行但浮在水上的灯船和桥船。

•(3)船舶必须用于商业目的•商业目的:运输船,海洋开发船,渔船•非商业目的:军舰,公务船(检疫船,缉私船)•(4)必须在20总吨以上•因为20总吨以下的船舶属于小船,不能载重远航,事实上不具有从事海上运输或其他海商行为的能力。

2 船舶的法律性质Characteristics of ship(1).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

• A. 船舶有名称•如:泰坦尼克号,五月花•船名确定并登记后不得任意改动• B.船舶有国籍,无国籍或不悬挂任何国籍的船舶不得在海上航行• C.船舶有住所,即船籍港,船舶登记的港口就是其船籍港,若涉及诉讼可以此决定管辖权问题• D.船舶有船龄,船龄表明船舶建造完毕的日期和投入航运的时间,从船龄可以判断船舶的实际价值• E.在对物诉讼中,船舶是诉讼主体(2). 船舶是动产,但有时做不动产处理。

大连海事海商法总结重点

大连海事海商法总结重点

大连海事海商法总结重点随着我国海洋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大连海事产业的飞速增长,海商法作为维护海洋经济和商业秩序的重要法律体系,必须得到高度重视。

大连海事海商法总结重点是通过梳理大连海事法律体系的主要法规和案例,总结出其中的重点内容,从而为大连海事海商法的实践应用提供指导和参考。

本文将重点探讨大连海事海商法的主要议题、应用价值以及提高执行效果的办法。

一、大连海商法的主要议题1. 大连港口和航运安全作为重要海港和航运基地,大连港口和航运安全是大连海商法的重点议题之一。

大连市对大连港口和航运安全进行了全面的规划和管理,加强了港口安全和船舶运营的监管,制定了多项详实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包括《大连港务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从多个方面提高大连海港的水平,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提高大连海运的影响力和地位。

2. 大连海洋经济的发展随着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大连市成为了国内海洋工业和海洋经济的领头羊之一。

为了保障海洋经济的持续发展,必须建立起合理的海洋法律体系,包括海洋经济权益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能源开发等。

大连市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对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3. 大连海事业务的规范化为了有序推进大连海事业务的规范化,必须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

大连海事局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船舶的安全运营、船员的安全保障、环保要求等进行规范管理。

同时,对港口的管理、港口设施建设和港口的安全保障等方面也进行了全面覆盖。

二、大连海商法的应用价值大连海商法的应用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大连海洋经济的稳健发展大连海商法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为大连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促进海洋产业的发展壮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2. 维护大连海事业务的规范化大连海商法的实施可以规范大连海事业务的运作模式,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营和环保要求,构建和谐的海事运输环境,提高海事运输效率。

海商法期末总结

海商法期末总结

海商法期末总结海商法是指规范船舶及其经营活动、海洋运输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随着国际贸易和海洋运输的发展,海商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逐渐产生并发展壮大。

在课程学习中,我深入学习了海商法的基本原则、载运合同、包租合同等内容,我通过学习了解了海洋运输相关法律的实质和运作方式,对于今后从事相关行业或者处理与海洋运输有关的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以下是我对于海商法的期末总结。

一、海商法的基本原则在学习海商法时,我们首先了解到其中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规范船舶经营活动和保障各方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1.平等自由原则:海洋运输是全球范围内的合作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由原则,各主体间在平等的地位下自由订立合同,并享有与之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

2.保护船舶优先权原则:保护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保护船舶的权益,维护其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保证海洋运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3.保护船员权益原则:海船是船舶国际运输的重要载体,合理保护船员的权益,提高船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对于船舶的正常运营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4.公平交易原则:依据公平交易原则,海洋运输合同各方应诚实守信,共同遵守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合同的履行应确保公平、公正。

5.人道主义原则:考虑到海上运输活动的特殊性和在海上工作的困难性,海商法重视人道主义原则,对于船舶上的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确保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海商法的主要内容学习海商法的主要内容,我们主要学习了航海法、海上害损及其运输责任和海运合同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1.航海法:航海法主要规定了航海的一般原则和规则,包括海洋港口管理、航道通行、航行安全、救助和海上事故处理等。

航海法的学习使我了解了如何维护海洋安全和船舶航行的合法权益。

2.海上害损及其运输责任:海上害损指的是由于火灾、爆炸、沉没、碰撞、浸水、扣押等原因造成的船舶及其货物的损失。

海商法规定了各方在不同情况下的赔偿责任,使我了解了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责任分配。

大连海事的海商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大连海事的海商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The sun illuminates the path of life, the moon illuminates the path of the soul.(页眉可删)大连海事的海商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海商法的内容相当广泛。

主要有:船舶的取得、登记、管理,船员的调度、职责、权利和义务,客货的运送,船舶的租赁、碰撞与拖带,海上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等。

我国大连有很多非常重要的海上港口,仅大连市范围内的重要海上港口,就为我国的海事运输和货物进出口贸易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

与此同时,在大连市范围内发生的海商海事纠纷也比较多,因此从事海上运输的这些商家其实最应该了解的就是,大连海事的海商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一、大连海事的海商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①适用范围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②详细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③实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原则,即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可依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该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二、海商法性质特点1、调整对象是指某一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

它是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得基本依据和出发点。

至于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从其定义可以看出,是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2、性质具体的说,海商法到底应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国内外颇有争议。

对于广义海商法的性质,国内有学者将其归属于经济法或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海商法复习汇总

海商法复习汇总

海商法复习汇总1.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海商法的特点:○1涉外性: ○2技术性: ○3特殊性:我国海商法性质:是一部狭义的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2.海商法的形式:国内立法(主要)、国际条约、国际航运惯例1.船舶的组成部分包括船体、船机和属具海商法规定: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2.船舶的性质:○1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

○2船舶是动产,但按不动产来处理。

○3船舶是不可分物,但各部分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价值3.船舶物权是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船舶物权的种类:○1船舶所有权○2船舶优先权○3船舶留置权○4船舶抵押权4.船舶所有权公示方法:登记公示的效力:登记对抗主义,对抗第三人5.船舶所有权的特点:以船舶为客体;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船舶所有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属于特别法物权6.船舶担保物权包括: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受偿的先后顺序)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1占有权能。

○2使用权能○3收益权能(最看重)。

○4处分权能:船舶所有人依法对船舶进行处置,从而决定船舶命运的权利7.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1原始取得:公法上的没收、征收、捕获等;私法上的建造和订造(与船舶转让无关)。

○2继受取得:(二手船)购买、接受赠与、接受保险委付等(以船舶转让为基础)8.船舶所有权的灭失情况:○1公法上的没收、征用、捕获等。

○2船舶灭失,包括沉没、失踪、拆解等。

○3船舶转让,包括赠与、出售及保险委付。

○4船舶被法院拍卖。

9.船舶留置权的实现方式:○1担保法:折价、拍卖、变卖○2海商法:法院拍卖10.船舶抵押权的特点:○1从属性:○2不可分性:○3物上代位性:○4特定性:○5顺序性:○6追及性:○7公示性:○8意定性(非法定担保物权,由当事人约定):○9限定性:11.船舶抵押权的灭失原因:○1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如债的履行、抵消、免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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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学个部分重点内容概述第一章:理论并不深,大概看一遍下来都能看懂。

第二章:船舶物权中的优先权和留置权是极其重要的。

曾出考题:船舶抵押权定义、优先权的定义和范围、留置权消灭的条件、扣押与留置的关系。

第三章:船员。

这也是不多的非重点章节之一。

曾出考题:船长的几个职能。

我认为还需要注意的就是船员的条件(三点)和船员的配备条件(两点)。

第四章:核心章节,需要自己仔细揣摩每个字的意思,任何地方都是重要的出题点。

曾出考题:NOVCC定义,西马拉雅条款定义,托运人定义(注意看法条有两种托运人的存在),consecutive single trip voyage定义,COA定义,tackle to tackle定义,航行过失定义,列举免责中的5项以上,为何对承运人的归责是属于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制,怎样计算sdr(估计这种题在以后不应该出现),论述不知条款及其证据效力。

采用电子提单会有什么问题出现,UNCTAD定义, COGSA定义,WWD定义,PORT charter定义,安全港定义,CQD 定义,NOR 定义,GENCON 定义,Dead Freight 定义,责任终止条款定义,简述在航次租船中如何确定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

以上的题目还不足以反映所有的重点,我认为本章除了电子提单和水路运输合同不需要掌握太清楚以外其他的都非常重要,我现在就列举以前没有出现的一些重要考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和提单这两节就不用说了,麻烦大家全部仔细看一便吧。

海运单要注意非流转性注意和其他单证进行对比。

注意比较三大规则的变化,注意出比较题。

租船的各种条款要弄明白,后面的冰冻战争条款等就不用弄得太详细了。

多式联运就注意一下责任形式的比较,网状的和统一的差别。

第五、六章不太重要,大概看看即可。

今年出了一个雅典公约,相比明年卷子上不会重复今年的了。

第七章:又一个重要章节。

曾出题:TCT定义, NYPE定义,反技术波动条款,停租的定义,最后合法航次是指什么,注意英美中有别。

以前出的题不多,但是还是要仔细看每一条款,尤其是期租的,光租和租购不太重要,但还是要善于和其他两种租船合同进行比较。

第八章:碰撞的概念种类都很重要,计算就不用花时间看了,但至少要明白both to blame collision条款。

还有值得注意的就是碰撞赔偿和由此导致的油污赔偿区别很多。

第九章:救助。

曾出题:LOF 定义,纯救助定义,特别补偿条款定义,救助人有何义务,何时救助人不可免责,89公约对GA分摊有何影响。

救助的概念形式成立要件及89公约的若干规定是本章重点,还有就是要区别合同救助和合同约束的救助、法律约束的救助有何不同。

第十章:很重要但又理论最难理解的一章。

GA PA定义,代替费用定义,不分离协议定义,约安规则定义。

共同海损与当事人过失的关系是最重要的一节,牵涉到新旧杰森条款。

理算的计算不做要求,但要能确定什么样的牺牲和费用可以计如共同海损。

第十一章:由于环境法专业的存在,看似重要的本章在今年没有出什么题。

大概的把clc 和基金公约弄明白就差不多了。

再注意一下燃油公约和clc有什么关系和不同。

HNS大概了解一下。

第十二章:赔偿责任限制。

很重要,但内容不错,相信大家把这章解决掉没有问题。

曾出题:两种责任限制的区别,交叉责任的定义,责任主体是谁。

第十三章:难点再现。

保险的难处在于要记忆的东西太多太杂,那些除外责任之类的条款太多,一般都是10条左右的,不要记全,但一定要有个印象,这类题一般在选择中出现。

曾出题不多,对本章的覆盖也不够,这里只有希望大家耐心的把这40页的内容当啃硬骨头一样把它啃下来。

第十四章的海事诉讼时效关键就是注意作为特别法的海商法规定与民法有什么区别,这些特殊的规定就是出题的重点之所在。

曾出题:时效中止的原因。

第十五章不是很重要,主要是涉及到海事国际私法。

大概了解就行。

要知道中国参加了哪些条约。

曾出题是我从1997到2003摘下的所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2004的题目想必大家手上已有原题就不再赘述了。

选择判断填空这方面大家手头上的真题资料也是完全可以满足大家需求的(别告诉我十块钱一份的历年真题资料你们没有买)在复习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把书和法条结合起来,最好是中英对照的法条。

书看完一遍之后,应该再单独看法条,有能力的可以只看英文,这样对海商英语的提高也是种锻炼。

书中的概念用英文标注的务必强记。

《海商实务英语》我以为是没有必要看的,考研不会把英语弄到那么深的地步,当然了,有时间的话多读点书也是很有必要的。

大家再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继续提出来,能帮上忙的一定尽力关于如何应对海商法英语出卷子海商的卷子虽然是英语出的,但是真的没有想象的那么麻烦。

语法和单词都是很简单,对于大家阅读应该是没有障碍的,不象考研公共英语那么变态。

海商法卷真正在英语方面的难点是专有名词的单词用法,大家在看司教授主编的那本《海商法》就应该仔细记住书中每个特殊词汇的单词。

法理的复习你就先按照06的简章来学,即使07要改的话也会在6月分左右就通知大家,这就需要大家及时了解信息了。

剩下半年多的时间就算是要考国际公法和私法也是足够准备的。

这点不用担心。

不过本人个人认为更改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张文显的两本书差别不是很大,但是还是希望你拿法律出版社的作标准参考,毕竟这是学校简章规定的。

法理的复习没有什么诀窍,就是多看,看到滚瓜烂熟为止。

大家的领悟力都差不多,对于法理这种相对晦涩的东西只有通过记忆去不断深化对它的认识,至少要看个3到5遍吧,不是浏览而是逐字的仔细品味。

海商专业英语和公共课专你完全没有必要花那么多时间在专业英语上,只要把那一本海商法参考书看好就行了。

注意建立体系框架,不要把每章的内容都割裂开来。

韩老师叫你去上那些课是为了能让你有更细致深入的认识,但是这学期不开这些课也没关系,毕竟这些内容在那本书上也都有体现,考试考察的范围是不会超过那本书的,你所要做的就是把那一本书多看几遍,看到滚瓜烂熟为止。

政治现在要多通过做题来巩固强化班上所学习的内容,等上完冲刺后再卖几张预测冲刺卷做做应该就没什么问题。

英语嘛,真题永远是最好的法宝,一定要把每道题都仔细的回味。

作文每周都要写,如果光指望最后背几篇范文是没有用的。

英语终究还是硬工夫,每天都要花时间去学,千万不能有间隔!补充一下:许多同学一直对专业英语感觉到很惶惑,其实大可不必,对于复习应考来说,买一本双语对照的cmc法条更为经济有效海商法中有关公约的复习法理好象是有03的,这个你可以问问书店老板。

民法的02就是最新版本了。

你所谓的海商法的通则应该是指国际公约吧,象1910碰撞和1989救助等。

incoterms里的术语你只要大概了解就可以了,比如说双方责任分担、所有权、风险何时转移等等。

不需要看的太深,这属于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海商涉及的公约很多,你不可能一一按照条文来看,关于国际公约的问题你只要看看它大致规定了什么,有没有经过修改产生新的公约或者议定书,修改的话改进在何处。

这些在司教授的书里都是有明确体现的。

]补充一下:教材永远是考研的根本,许多同学钻研了许多相关的专业书籍之后,因为时间有限,无法理解转化,最后在考试中遇到思维和观点的瓶颈,没有考出一个他理想之中的成绩,甚至因为耽误了其他课程的复习,得不偿失.对国际公约的掌握,毫无疑问也是以教材为限如何做海商的名词解释好象大家都对名词答的详略程度很迷惑,其实大家只要把名词的英语解释成汉语就可以了,这里考察的是你对这个英文术语是否知道而不是叫你展开叙述,所以象gencon这样的你只要知道它是航租的重要格式就足够了。

不能作为……的证据就是说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承运人是按照提单上的要求接受到了货物,也就是货物出现不符或者有瑕疵是与承运人无关的。

试想这句话反过来说,有证据证明……那么当货物抵达收货人处,那么这时再出现不符合或者瑕疵而承运人事先没有批注,这时承运人就要负责了。

这里的意思就是强调提单上若有批注或者不知条款,那么这一批注和不知条款就是一条最有力的证据,这个证据证明的是什么呢?证明的就是“在该条款或者批注表明的范围内,也不能作为承运人已按其上记载的内容接收货物或者将货物装船的证据”书上有些东西确实写得挺饶口的,所以只要把握主旨就可以了,没必要把自己也绕进去。

民法参考书目海事的整个民法教学体系全是指定彭的书。

但老师给研究生上课的大部分内容还是按照法律出版社民商法系列那套书来的,也就是梁的总论和物权法,崔建远的合同法,张广兴的债法总论,王利明的侵权行为法。

海商法就业去向可以通过考公务员去海事局、海关(很难就是了);也可以去做船代货代,保险理陪;也可以去船公司。

做的好的话可以考下律证往海事律师发展,也可以做租船的broker。

总之,可以做的事很多法理复习法理应该是要句句记的,但是还是要在一定的理解的基础上。

其他的课程尤其象民法就不能完全考背来解决问题了,一定要在深入理解的基础上去把握内在的一些东西。

至于法条,可以这么说,海商法历年试卷中的题很多都是直接从法条上摘下来的,所以法条的重要性是毋庸质疑的。

但是一定不能的机械地去背法条,不能机械地把法条和课本中的理论拆散开来。

最后要做到一看到法条就能联想起这是结合什么样的理论,书中大致在这条规定上作了何种阐述。

民法重点概述现在就大体说说民法的问题吧。

这些内容体例全是按照李老师的体例。

大家也知道,李老师着重研究的是总论和物权,所以在她的笔记中是没有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的,债这一部分也涉及很少。

所以大家复习的时候债权这样重要的部分仍然要注意全面地看一下,合同部分也注意要看一些。

案例这东西就看对知识的运用了,应该看看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最好再看看保险法(尽管属于商法体系)及它们的司法解释。

民法总论里重要的还是民事主体、民事行为和代理。

民法的属性和基本原则去年没有出论述了,今年应当注意看。

民事主体去年考了大题,今年再作为”最重点“的可能不大了,注意出一些关于法人的案例。

民事行为要特别注意”意思表示“在这一部分起的作用。

要注意比较我国在这一问题上态度的转变(合同法的出现使得效力待定行为范围扩大,无效行为减少……)。

还有就是行为人并不一定是责任人的问题——责任转承(监护人和雇佣人)。

代理则还是要一些基于代理权的合同(委托、雇佣等)进行区分。

有合同关系并不一定授予代理权,有代理权也并不一定具有基础的合同关系。

一项基础的合同关系上产生了代理权,代理人有过失,他承担的责任并不是基于代理权,而是基础的合同关系。

代理权这个东西是不会给代理人带来责任的。

诉讼时效大概看看,和除斥期间比较一下。

物权法要仔细看总论和担保物权,仍然有可能出案例。

注意物权原则,某些原则出现了弱化,这是由物的日趋稀缺和对物的更有效利用决定的。

物权客体、物权变动、物权效力也都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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