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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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川安监[2014]47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3.28【实施日期】2014.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安监〔2014〕47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3月21日省安全监管局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请转发至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2014年3月28日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5号令,以下简称国家总局65号令)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和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保障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规划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保持四川省原有规划相对稳定和连续性、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批发企业数量的原则审批。

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摘要:为严格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和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监管,国家相关部门制定本细则依法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林零售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和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监管,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证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经营的企业和只从事烟花爆竹储存业务的企业,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对批发企业的规定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范围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公司申报资料的初审和现场审查;负责批发企业所属仓库新、改、扩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审查;负责设区的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规划布局,在满足需要的条件下,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责任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责任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川安监[2013]175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7.31【实施日期】2013.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3〕175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推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国统保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3〕93号),决定对全国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烟花爆竹安责险)实行全国统保。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通知精神,做好我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参加全国统保的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安全生产保险是安全生产工作四大支柱(立法、执法、培训、保险)之一。

运用商业保险的社会化保障功能,逐步建立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化保障的风险防控体系,对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烟花爆竹安责险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事故预防控制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烟花爆竹行业风险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推出的创新举措,是根据烟花爆竹行业特点量身定做的专属保险,具有“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公益性。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责险。

二、广泛宣传积极推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安责险的宣传工作。

以增强风险意识,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为目的,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宣传活动,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对烟花爆竹安责险重要意义的认识,积极推动企业投保烟花爆竹安责险。

三、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在全省范围实施烟花爆竹安责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鼓励烟花爆竹企业积极参保。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川安监[2011]378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10.28【实施日期】2011.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安监〔2011〕378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现将《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省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全面推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要求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现就我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请结合《评审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要求,以《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为依据,通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高企业防范事故能力和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实现全省烟花爆竹产业升级,遏制烟花爆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按照《评审标准》和相关规定,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川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2年发布)

四川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2年发布)

【法规标题】四川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川安监〔2012〕212号【适用区域】四川省【发布时间】2012-09-14【生效时间】2012-10-01【关键词】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四川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与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四川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四川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包括烟花爆竹生产使用的黑火药、引火线,下同。

)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初审(以下简称初审机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证(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统一编号。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全国统一配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四川省烟花爆竹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产业政策,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

企业与周边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指:新建、异地迁建和原址扩建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的设计由具有乙级以上军工行业的弹箭、火炸药、民爆器材工程设计类别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的有机化工、石油冶炼、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设计类型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二)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并依法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1•【字号】川办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11年1月11日川办发[2011]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30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成都海关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成都海关)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遏制烟花爆竹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2018修正)

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2018修正)

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2018修正)【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11【实施日期】2018.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2014年8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空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城乡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移风易俗,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其他区伸入G4201绕城高速路段外侧五百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由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因举行重大庆典,需要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外地区的下列场所,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单位;(二)车站、码头、机场、轨道交通、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场所;(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四)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四川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总局5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城镇管网燃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除下列3种情况外,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三)依法取得试运行备案文件的油库、加油(气)站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备案文件规定时间范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监督全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汽车加气及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在川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是指对烟花爆竹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具体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实施办法:
1. 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烟花爆竹经营条件,如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资金和人员等。

2. 申请程序:申请人需要向当地烟花爆竹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3. 审查和评估:烟花爆竹管理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对经营场所、设施和资金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申请人的诚信记录进行审核。

4. 许可决定:烟花爆竹管理部门根据审查和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

5. 许可证有效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申请人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办理续期手续。

6. 监督和检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持有人需要接受烟花爆竹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7. 处罚和撤销: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烟花爆竹经营者,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有权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以上是一般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具体的内容和程序可能会因地区而异。

申请人应根据当地的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川安监[2012]21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9.24【实施日期】201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安监〔2012〕212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我局制定了《四川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请转发至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四川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四川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包括烟花爆竹生产使用的黑火药、引火线,下同。

)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初审(以下简称初审机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证(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统一编号。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全国统一配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和四川.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和四川.
序号
街道或路段(网点编号)
规划个数
01
佛江路:东方驾校—石家大院(1-2号)
2
02
育才街(3号)
1
03
市委党校—交擎宾馆(4号)
1
04
二环路:市财政—运管所(5-8号)
4
05
祠堂街(9号)
1
06
吊桥街(10号)
1
07
黄家沟——后河街园艺路(11-12号)
2
08
状元桥街:日报社-市交通局(13-15号)
3
09
胡家巷(16-17号)
2
10
猪八戒巷(18-19号)
2
11
二环路:农机局—莲花锦苑(20-26号)
7
12
油坊街(27-29号)
3
13
后河莲花街(30号)
1
14
后河插旗山路(31-36号)6Biblioteka 15莲花嘴巷(37号)
1
16
中坝—杨家坝(38-40号)
3
公告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和《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市安监局会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重新进行了规划调整,现予公布。
附件: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规划表
市安监局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规划表

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10月16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5号令,以下简称国家总局65号令)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和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保障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规划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保持四川省原有规划相对稳定和连续性、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批发企业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经营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划,市(州)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批准的布点规划组织实施。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经营的批发企业,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保留现有6家企业的布局。

禁止批发企业从事烟火药批发经营。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并报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对全省各市(州)的批发企业布局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负责新设立批发企业的审批,负责新建、改建、扩建、迁建仓库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编号的通知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编号的通知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编号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易燃产品管理
【发文字号】川安监[2014]9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7.10
【实施日期】2014.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编号的通知
(川安监〔2014〕97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川安监[2014]47号)要求,规范各市(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审批,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的规定,现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有关事项及划分的许可证编号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2014年7月10日
附件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编号
(一)成都市 A001-032 (二)绵阳市 B001-019 (三)自贡市 C001-009 (四)攀枝花市 D001-003 (五)泸州市 E 001-005 (六)德阳市 F001-014 (七)广元市 H001-016 (八)遂宁市 J001-013 (九)内江市 K001-011 (十)乐山市 L001-012 (十一)南充市 R001-022 (十二)眉山市 Z001-012 (十三)宜宾市 Q001-023 (十四)广安市 X001-013 (十五)达州市 S001-018 (十六)雅安市 T001-009 (十七)巴中市 Y001-010 (十八)资阳市 M001-009。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9•【字号】川府办发电[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省公安厅《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省公安厅)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有关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124号)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全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确保春节期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工作目标:坚决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坚决查处从事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素质;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灾难事故的发生。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65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6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10月16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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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和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监管,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证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经营的企业和只从事烟花爆竹储存业务的企业,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对批发企业的规定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范围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公司申报资料的初审和现场审查;负责批发企业所属仓库新、改、扩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审查;负责设区的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规划布局,在满足需要的条件下,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不得收费,所需许可证工本费由发证机关同级财政解决。

第二章经营布点规划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含批发和零售),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第六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布点的规划,由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州)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由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后编制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百万人口以下的县级行政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按2家布点,百万人口以上的县级行政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按2—3家布点。

成都市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不超过3家。

第九条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经营企业的设立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划,原则上全省不超过5家。

第三章批发经营许可第十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保管员、守护员等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产品流向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产品出入库检查验收制度、废品报废销毁管理制度、配送回收管理制度、购销凭证管理制度;(四)制定库房管理操作规程、装卸作业操作规程、库内搬运操作规程、检验验收操作规程;(五)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六)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和考核合格。

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七)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八)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十一)具有内部管理和产品流向登记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十二)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二)企业法人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四)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理局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六)具备相关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七)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八)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场审查意见,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仓储设施安全“三同时”验收文件(复印件);(九)企业储存仓库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员名单;(十一)内部管理和产品流向登记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情况说明;(十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之申请人。

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第十四条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除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按照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同意;(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自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相关资质;(三)具备必要的安全保管技术措施和配送服务能力。

第四章零售经营许可第十五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零售场所存放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周边环境情况确定。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五)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六)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证明材料以及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分为常年零售和临时零售,常年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2年,临时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

第十九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超过许可总量控制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提倡并鼓励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连锁经营。

实施烟花爆竹配送制度,由批发企业配送到零售网点,对限放城市内的零售网点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内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由原批发企业收回,属于废弃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零售经营者不得擅自处理废弃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对省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入省内销售实行审查制度,审查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进行。

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经营实行统一封签制度。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省内生产的烟花爆竹,每箱外包装上粘贴生产企业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的封签,并由生产企业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

封签不得收费。

第二十三条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凡储存的产品与采购、销售流向登记不符的,视为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在购买或者销售后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批发企业应当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

不得向未取得许可的零售经营者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六条药料批发企业必须从合法的药料生产企业采购药料,并配送到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

严禁向非法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购和销售药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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