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转让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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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合作协议

编号: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邮编:

联系地址:

乙方: 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邮编:

联系地址:

联系人:

乙方因经营需要,向甲方转让其所拥有的债权,甲方受让该等债权资产,并委托乙方对上述用于转让的债权资产进行管理。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各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达成以下约定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章定义与解释

第一条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借款人:基础合同中借入资金的一方,对借款本息负有偿还义务。

(2)原始出借人:基础合同中借出资金的一方,本协议项下指乙方。

(3)基础合同:借款人与原始出借人签订的由原始出借人向借款人提

供借款的借款合同。

(4)小额贷款资产:基于基础合同形成的债权资产,简称“资产”。

(5)资产转让:是指乙方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小额贷款资

产及其项下的全部权利及义务一并转让给甲方的行为。

(6)债权转让:即资产转让。

(7)借款利率:是指基础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率。根据基础合同的约

定,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基准利率调整的,该借款利率相应调

整。

(8)借款起始日:是指基础合同中规定的借款期限的开始之日,以基

础合同项下实际放款日为准。

(9)借款到期日:是指基础合同中规定的借款期限的最后一日,根据

基础合同中的借款期限和实际放款日调整。

(10)基础合同还款计划:是指基础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还本付息金额

及日期。

(11)基础合同还款日:是指基础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还本付息的日

期。

(12)资产转让生效日:是指本协议中约定的资产从乙方转移到甲方的

日期。

(13)转让初始本金:是指在资产转让生效日,资产项下的各借款人尚

未归还的借款本金的总和。

(14)转让款:是指甲方在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受让乙方资产的前提下,

应向乙方支付的价款。转让款=首付款+后付款。

(15)支付计划:是指在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还款的情况下,甲乙双方

约定的(1)甲方应收到甲方净得款的时间及对应金额;(2)甲

方需向乙方支付转让款的时间及对应金额。支付计划在甲、乙双

方另行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格式详见附件二)中列明,并

根据本协议和《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调整。

(16)剩余本金:是指借款人未归还的本金总额。

(17)资产管理服务协议:是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由乙方为本协议项

下的资产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协议。

(18)管理违约金:是指乙方作为资产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服务协议》

的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

(19)甲方收款日:是指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向甲方支付当期甲方

应得款项的日期,在本协议中为基础合同还款日后第2个工作日。

(20)甲方收款账户:由甲方提供的作为收取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应收

款的银行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21)乙方收款账户:由乙方提供的作为收取甲方向乙方支付转让款和

其他款项的银行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22)还款账户:由甲、乙双方共同开立的银行共管账户,作为借款人

还款时支付款项的专用账户,还款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23)甲方净得年化利率:是指根据甲方支付的首付款与全部甲方净得

款计算的年化利率。详见甲、乙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

(24)甲方净得款:是指借款人根据基础合同还款计划还款后,甲方应

获取的本息金额。甲方净得款=甲方净得本金+甲方净得利息。

(25)甲方净得本金:是指借款人每期还款后,甲方应获取的本金金额。

初始甲方净得本金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中约

定。如发生本协议规定的情况,该金额将做相应更新。

(26)甲方净得利息:是指借款人还款后,甲方应获取的利息金额。初

始甲方净得利息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中约定。

如发生本协议规定的情况,该金额将做相应更新。

(27)提前还款:是指借款人根据基础合同的相关规定提前还款。

(28)提前还款违约金:是指基础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提前还款时需支

付的违约金。

(29)逾期还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照基础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本

息。

(30)基础合同罚息:是指基础合同中约定罚息。

(31)罚息项下后付款:是指甲方收取了借款人支付的基础合同罚息之

后,应向乙方支付的转让款。在本协议中,罚息项下后付款=基

础合同罚息。

(32)额度:是指乙方有权向甲方转让资产的转让初始本金总额的最高

限额。

(33)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

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

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

水、火灾、瘟疫、其他天灾、战争、政变、骚乱、罢工或其他类

似事件。

(34)工作日:系指乙方的正常工作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

假日)。

(35)自然日:系指日历日,包括工作日和非工作日。

(36)年:本协议中系指360个自然日。

第二条甲方收款日、转让款支付日如遇中国公众假期,则自动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三条本协议中所涉及到的金额均精确到分位,分位以下的金额均舍去;本协议所涉及到的百分比均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四条本协议未作定义或约定的词语,若甲、乙双方间签订的其他协议中有定义的,参照相关定义解释;若没有相关定义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

业惯例解释。

第二章转让合作额度及期限

第一条本协议项下资产转让合作的的具体额度(“额度”)金额和额度有效期以《资产转让合作业务补充协议》(格式详见附件一)为准,该补充协

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

第二条本协议期间,甲、乙双方均可提出调整额度,经双方协商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资产转让合作额度以最新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第三条资产转让合作的额度为可循环额度。在额度有效期和额度内,乙方可多次向甲方转让资产。

第四条额度有效期届满时,额度自动终止,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失效。

第三章资产转让合作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向甲方提交拟转让的基础合同原件或乙方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相应借款人资料原件或乙方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乙

方盖章的《资产转让协议》(格式见附件二),在《资产转让协议》中

约定资产明细、资产转让生效日及支付计划等事宜,向甲方提出转让资

产。乙方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应配合甲方查阅相应资料原件的要求,

且在贷款发生逾期时应甲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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