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家庭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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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典型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家暴典型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家暴案例进行法律分析,探讨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法律责任以及法律救济途径。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李某(女)与王某(男)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李某发现王某有家暴行为,经常殴打、辱骂她。

在忍受了多年家暴后,李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王某承担家暴赔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家暴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一、准予李某与王某离婚;二、王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三、法律分析(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征: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2. 时间特征:家庭暴力具有持续性、反复性,往往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断发生。

3. 方式特征: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暴力等多种形式。

4. 法律特征: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侮辱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加害人承担家暴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财产损失等。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行为,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途径1. 法律援助:受害人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获得专业律师的帮助。

浅析我国刑事法律对家庭暴力犯罪规制的不足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刑事法律对家庭暴力犯罪规制的不足及其完善
防控 方面存在 的不足 , 而对完善 相 关刑 : 进 法律体 系提 出可行 性的建议 . 关键词 家庭暴 力 家庭暴 力犯 罪 刑 法控 制 中图分 类号 : 943 D 2.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9(0 90-9 -2 10-5220 )7020
那 自上 世纪 9 年代 以来 , 0 家庭 暴力 成为 我 国理 论界 研究 的热 在着 一种 奇怪 的规 范 , 就是 它使结婚证 书变成 了一张准 予殴打
有效 的遏 制 , 被害 人的合 法权益 得不 到充分 、 及时 的保护 。对家 互负 的义 务 , 是即使 一方 不履行 该义 务, 但 另一方 也不 得 以暴力
庭暴 力犯 罪的预 防与控 制 , 有赖 于全 社会 的共 同参与 , 构筑 起 以 或威胁 手段 强 迫对方 履行 。 国 《 我 民法通则 》 ‘ 姻法》 、婚 等法律 都
法律 控制 为主导 、 教育矫 治为辅 助 的反家庭 暴力 综合 网络 。

强调 了妇 女的

现 状及存在 的 主要问题
关 系存 续 期间 , 妻双 方仍 是独立 的个体 , 夫 法律给 予夫 妻一方 婚
内性行 为 的 自由, 但并 未给 予其强 迫对方进 行性 行为 的 自由, 不
识 , 抑性 就成为现 代刑 法追求 的价值 目标 。涮 法与各 个其他 方就 必须 答应 。 谦 因此 , 笔者 认为 , 据现代 法治 理念 , 于平 等 的 依 基
部 门法共 同构筑起一道 预防侵 犯民众法 益的堤 坝 , 而刑法 则是这 保护 妇女 的合 法权 益考虑 , 丈夫 可 以成 为强奸 罪 的主体 , 是又 但 道堤坝 中 的最后一道 防线 , 只有在 其他部 门法 不足 以预 防和惩 罚 不得 不考 虑到 夫妻 关系 的私密 性 、 特殊 性 , 故而 在量 刑 时应 当 与

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问题研究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致力于反家庭暴力的研究和实践。

本文将介绍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并且列举三个案例作为实例。

一、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重要性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由配偶、亲属或其它共同居住的人对家庭成员实施身体、心理、经济、性等方面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人权和尊严,而且也社会危害性极大。

近年来,我国注重人权保障和法治建设,公安机关就应该积极地反家庭暴力、打击家庭暴力犯罪。

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严重的人权问题,家庭暴力涉及到的部分正是我们的人权问题。

2、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治安问题,它牵涉到家庭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等多方面问题。

3、反家庭暴力也是治理家庭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家庭管理,保障家庭和谐健康发展。

二、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基本思路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基本思路是:预防、打击、救助三结合。

1、预防。

公安机关应该加强对家庭矛盾的排查和调解,加强公共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权益意识,预防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2、打击。

不断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打击一起,严惩犯罪分子,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救助。

公安机关应该构建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体系,及时开展救助,维护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和尊严。

三、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案例1、胡某施暴案胡某是一名农村居民,经常打孩子和妻子。

某年,公安机关在民警巡逻中发现胡某又一次殴打妻子,民警立即将其控制,后将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叶某故意伤害案叶某为了纠正弟弟的错误行为,于某年在家中用餐时向弟弟削菜刀。

经过医院检查,受害人的手部被砍伤。

叶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3、王某故意伤害案王某因妻子出轨闹离婚,为了让妻子不离婚而殴打其妻子。

后来,警方接到了妻子的求助电话,一路带回王某家中。

警方将其控制,并将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权介入家庭暴力问题浅析

检察权介入家庭暴力问题浅析

检察权介入家庭暴力问题浅析【摘要】家暴问题严重影响家庭内部成员的人身、精神和性方面权利,当前中国家庭中的家暴行为越来越多地暴露在聚光灯下,家暴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引起重视,司法应进行适时的干预,检察机关有权在预防和反对家庭暴力上发挥监督作用。

【关键词】家庭暴力;预防;惩治;检察权;监督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

本文讨论的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指配偶间(存在婚姻或近于婚姻关系的亲密关系)男性对女性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等暴力行为。

国际人权公约及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它是严重侵犯妇女人权的行为。

我国于2001年施行的新《婚姻法》已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将实施了家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

可见,家庭暴力已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

建立有效的国家干预和救助机制以预防和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

对于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运用司法干预手段进行惩治则是多种防控措施中最重要的方式,也是最后的防线。

如何强化检察机关在预防和反对家庭暴力的监督职能,更好地运用检察权干预家庭暴力,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检察工作面临的新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主要特征家庭暴力是指配偶间(存在婚姻或近于婚姻关系的亲密关系)男性对女性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等暴力行为。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行为与其他暴力犯罪相比,具有家庭性、隐蔽性和模糊性的特点。

家庭性是家庭暴力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行为实施者与受害者具有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或婚姻关系,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往往会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甚至认为公权力无权介入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隐蔽性特点体现在:行为实施地点隐蔽,主要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所。

法律讲堂杀父亲案例分析(3篇)

法律讲堂杀父亲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关注。

在我国,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本案是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以下是具体案例分析。

二、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男,35岁,初中文化,无业。

被害人李某,男,60岁,退休。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系父子关系。

自2010年起,被害人李某因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对被害人李某进行了长期的虐待和殴打,致使其身体多处受伤。

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因琐事再次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在激愤之下,持菜刀将被害人李某砍死。

三、案件审理1. 被告人王某被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2.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辩称自己是在极度愤怒的情况下才杀害被害人李某的。

3.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的危害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对被害人李某进行了长期的虐待和殴打,致使其身体多处受伤。

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者身体造成伤害,还对受害者心理造成严重创伤。

在此背景下,被害人李某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2. 被告人的犯罪动机被告人王某杀害被害人李某的动机是因琐事发生争执。

这表明,家庭暴力事件往往因一些琐事引发,导致矛盾激化,最终引发悲剧。

3. 法律适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恶劣”的情形,故依法判处其死刑。

4. 家庭暴力预防与干预(1)加强家庭教育,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意识,使家庭成员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

社会学视角下的家庭暴力原因浅析

社会学视角下的家庭暴力原因浅析

社会学视角下的家庭暴力原因浅析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体、心理或经济实施恶意伤害、控制、威胁等行为。

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包括社会学因素。

本文将从社会学视角出发,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

首先,社会结构的不平等是导致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之一、社会结构中的阶级、性别、种族等因素影响着人们的社会地位和权力分配。

家庭暴力往往与社会结构中的不平等有关。

例如,在家庭中,男性常常处于主导地位,而女性则常常是被支配的一方。

当男性无法合理表达自己或满足自己的权力需求时,他们可能会通过暴力行为来维持自己的统治地位。

此外,社会不平等也导致了经济上的不平等。

在经济上依赖他人的人更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为他们无法独立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传统观念和价值观的影响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许多社会传统观念和价值观认为男性在家庭中应该拥有权威和支配地位,而女性则应该顺从和服从。

这些观念导致了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可和默许。

当暴力行为发生时,许多人会认为这是家庭私事,不愿意干涉。

这种对于家庭内部事务的干预不足进一步加剧了家庭暴力问题。

此外,一些社会观念强调男性应该具有强硬的形象,而女性则应该具有柔弱的形象,这进一步加深了暴力行为的存在。

第三,社会福利和支持网络的缺失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在一些情况下,个人可能遭受到巨大的生活压力、精神压力或经济困境。

如果这个家庭没有足够的福利和支持资源,他们可能无法处理这些压力,进而导致情绪失控和家庭暴力的发生。

因此,建立健全的社会福利和支持网络是减少家庭暴力的重要途径。

最后,社会变迁和自由化也对家庭暴力产生了影响。

在传统社会中,家庭内部的事务是私人领域,外界干涉较少。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和自由化,人们对于个人权益的关注增加,对于家庭暴力的忍受程度也逐渐降低。

进一步,这种变化促进了家庭暴力问题的公开,并提高了报案和揭露的意愿。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其原因涉及到社会结构的不平等、传统观念和价值观、福利和支持网络的缺失,以及社会变迁和自由化等因素。

心理学角度浅谈家庭暴力成因及对策

心理学角度浅谈家庭暴力成因及对策

浅谈家庭暴力成因及对策从社会学角度看,以暴力攫取胜利是人类本能的社会化体现,而家庭中暴力在人类发展史中呈现了极为恐怖的模样,丑陋的显露着人性复杂而病态的面貌。

法律定义其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约在30%到36%之间,其中90%以上的受害人是女性。

关于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错误认识,以及法律救济途径的缺失,大量受害人生活在痛苦、愤怒和恐惧中,因家庭暴力引致的恶性案件也日趋上升。

全社会各领域学者对家暴的分析与研究一直较为活跃,随着李阳家暴微博曝光,家庭暴力这个始终存在的于人类社会的恶行再次引起世人关注。

从对受害一方造成的伤害上划分,家暴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目前,我国的家庭暴力的新特征是暴力手段的多样化:施暴者的施暴行为不再是单纯的谩骂或者拳打脚踢,而是运用一些间接手段对暴力实施升级,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家庭暴力随着人们对科技越来越多的了解而走着手段多样化、后果更严重化的趋势,这不得不发人深省,探究发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行为是人类间侵犯攻击的一种表现,“侵犯”的产生的原因有大致三点:人类有基于生物本能的攻击性躯力;攻击行为是对挫折的自然反应;攻击行为是习得的。

由此三点加之其他社会影响因素,家庭暴力的成因主要为:1、施害者通过儿童期的模仿或亲身经历而习得暴力的沟通方式,有样学样,恶性循环,终生受习得的观念影响;2、家庭暴力行为通过社会和家庭文化的代际传递实现。

传统文化默许男人打女人,父母打子女。

在这种文化影响下长大的男人允许自己打女人,父母允许自己打子女。

有这种文化的社会,接纳家庭暴力行为。

在这样的家庭和社会中长大的子女,不知不觉接受了这种观念。

家庭暴力行为就这样一代又一代传了下来;3、获益不受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法律缺乏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

家暴案件的法律事实分析(3篇)

家暴案件的法律事实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损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还破坏家庭和谐稳定,影响社会风气。

近年来,我国家暴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事实的角度对家暴案件进行分析,以期提高人们对家暴的认识,推动家暴问题的解决。

二、家暴案件的法律事实构成1. 主体事实家暴案件的主体事实包括加害人和受害人。

加害人通常是家庭成员,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受害人则是指遭受家暴侵害的家庭成员。

在我国,家暴案件主要发生在婚姻家庭关系中。

2. 行为事实家暴案件的行为事实是指加害人实施的家暴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暴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侵害行为;(2)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3)其他可能对家庭成员造成身体、精神伤害的行为。

3. 结果事实家暴案件的结果事实是指家暴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暴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包括:(1)身体伤害,如骨折、软组织损伤等;(2)精神伤害,如心理创伤、恐惧、焦虑等;(3)经济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等。

4. 因果关系事实家暴案件中的因果关系事实是指加害人的家暴行为与受害人受到的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即加害人的家暴行为是导致受害人受到伤害的直接原因。

三、家暴案件的法律事实分析1. 加害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加害人实施家暴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加害人应当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2)行政责任:加害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刑事责任:加害人实施家暴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受害人的救济途径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1)报警: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家暴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家暴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李某开始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包括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王某不堪忍受,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

2. 2012年起,李某开始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包括言语侮辱、殴打身体、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3. 王某曾多次向李某道歉、忍让,但李某的行为并未停止。

4. 2017年,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5. 2018年,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家庭暴力的认定及法律责任2.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3.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问题四、法律分析1. 家庭暴力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对王某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包括言语侮辱、殴打身体、限制人身自由等,符合《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定义。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人,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的住所地为某市A区,而王某的住所地为某市B区。

因此,本案的管辖权应由某市A区人民法院行使。

从法律角度分析包丽案例(3篇)

从法律角度分析包丽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家庭暴力问题逐渐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2020年,包丽案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案不仅暴露了家庭暴力的残酷性,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保护弱者权益的深思。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包丽案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及对策。

二、案件概述包丽案是指发生在2019年的一起家庭暴力案件。

案发时,包丽与丈夫李某结婚不久,李某因家庭矛盾对包丽实施暴力。

在长达数年的婚姻生活中,李某多次对包丽进行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导致包丽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2019年11月,包丽不堪忍受李某的暴力行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李某再次对包丽实施暴力,导致包丽死亡。

该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

三、法律分析1. 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包丽案中,李某对包丽实施的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均符合家庭暴力的定义。

2. 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包丽案中,李某对包丽实施的暴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离婚诉讼中的家庭暴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包丽案中,包丽因遭受家庭暴力而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

4. 法律保护弱者权益的不足尽管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家庭暴力法律案例分析(3篇)

家庭暴力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还可能对家庭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为打击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案例涉及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因性格暴躁,经常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李某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李某不堪忍受,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家庭暴力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2. 如何认定家庭暴力?3. 如何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三、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同时,《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张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故家庭暴力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

2. 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认定家庭暴力,应从以下方面进行:(1)行为人是否具有家庭关系;(2)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3)家庭暴力行为是否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具有夫妻关系,张某对李某实施了殴打、谩骂等家庭暴力行为,导致李某身心受到伤害,故张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3. 如何处理家庭暴力案件?(1)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处罚。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并依法调查取证。

法律新闻案件家暴评析(3篇)

法律新闻案件家暴评析(3篇)
(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
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认识,营造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
3.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及时发现、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4. 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和保护,为其提供必要的心理、法律援助。
第1篇
一、案件背景
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近日,一起“张某暴力伤害妻子案”引发社会舆论热议。该案中,张某因家庭矛盾,多次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最终导致妻子重伤。案件经法院审理,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本文将对该案进行评析,以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预防和治理提供借鉴。
(2)故意杀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妻子在持刀将丈夫刺死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故意杀人的故意。然而,从案件事实来看,妻子在遭受长期家庭暴力后,已经处于极度愤怒的状态,其行为可能更多是出于自卫而非故意杀人。
3. 法律适用与判决
针对妻子的行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丈夫长期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妻子身心俱疲,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
(2)妻子的行为动机:妻子在遭受长期家庭暴力后,不堪忍受,其持刀将丈夫刺死的行为更多是出于自卫而非故意杀人。
(3)妻子的行为后果:妻子虽然将丈夫刺死,但其行为是在极度愤怒的情况下做出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结论
“张某暴力伤害妻子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通过该案,我们应深刻认识到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完善家庭暴力案件救助机制,强化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家庭暴力犯罪。同时,关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和治理家庭暴力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涉家暴案件法律问题研究(3篇)

涉家暴案件法律问题研究(3篇)

第1篇摘要家庭暴力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本文旨在分析涉家暴案件的法律问题,探讨我国现行法律在预防和处理家暴案件中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我国涉家暴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然而,在预防和处理涉家暴案件过程中,仍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二、涉家暴案件法律问题分析1. 法律适用问题(1)现行法律对家暴的定义不够明确。

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行为。

然而,这一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家暴行为的认定存在争议。

(2)家暴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交叉。

在涉家暴案件中,可能涉及《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但各法律法规之间的适用关系尚不明确,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2. 证据收集与鉴定问题(1)证据收集困难。

家暴案件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者往往因恐惧、羞愧等原因不愿报警或寻求帮助,导致证据收集困难。

(2)鉴定机构不足。

我国目前鉴定机构数量有限,且部分鉴定机构缺乏专业能力,导致家暴案件鉴定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3. 保护措施落实问题(1)临时保护令制度实施不力。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临时保护令的申请和执行存在诸多问题,如申请人难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法院审理速度慢等。

(2)受害者庇护所不足。

我国目前受害者庇护所数量有限,且分布不均,导致部分受害者难以得到及时救助。

三、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1)明确家暴的定义和范围,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2)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法律法规之间的适用关系。

2. 加强证据收集与鉴定工作(1)完善证据收集制度,提高受害者举证能力。

(2)加强鉴定机构建设,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

浅析家庭暴力

浅析家庭暴力
二 、 庭 暴 力 的 产 生 原 因 家 导 致 家 庭 暴 力 的 原 因 是 复杂 多样 的 , 有 经 济 方 面 的 原 因 , 既 也有
化为“ 家务事” 司法者总 以“ 。 清官难断家务事” 为借 口一推了之, 对于
家庭暴力案件 的干预常持消极态度 。公安机 关在 防治家庭 暴力案件
操作性 。
中图分 类号 : 9 3 C 1

文 章编 号: 0 9 5 2 2 0 )32 90 10 - 9 (0 9 .2 -2 0 0

家庭暴力的概 念
家庭 暴 力 的 概 念看 似 简 单 , 则很 难 界 定 , 国学 者有 不 同 观的 法律 意识 淡 泊 、 二 公 法律 知 识 缺 乏
担负着重要职责。 然而在实践中, 有的公安干警对 家庭暴 力案件 不够
重视处理态度不积极,接到报警后或不予处理或仅作为家 务纠纷对 待, 劝说几句作罢、 不作记录 , 出具损伤法医鉴 定委托 书, 不 更不要 说 对施暴者实行必要的强制措施以防止暴力行为再次发生, 致使受害者
制度和观念方面的原因,还有婚姻 当事人 自身的原因等等。笔者认
间以武力或胁迫等手段 , 侵犯妇女人身权利, 所实施 的侵害行为具有 强暴 性并足 以使妇女 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该观点侧重妇女在家庭 中受到的暴力侵害 。联合 国大会 19 93年通过的《 消除对妇女 的暴力 行为的宣言》 界定对妇女暴力为“ 何基于性别的、 , 任 对妇女生理上、 性
或 心 理 上 造 成 , 可 能 造 成伤 害 的 行 为 , 使 妇 女遭 受 痛 苦 的行 为 , 或 或 包
为 , 不 可 忽 视 的 是法 律 方 面 的原 因 。 最
无法得到及时的帮助 , 甚至也失去了取得证据 的机会 。 另外家庭暴

2021年浅谈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与对策

2021年浅谈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与对策

浅谈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与对策欧阳光明(2021.03.07)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第六小学工会家庭是在法律、道德、亲情的框架下所形成的,它是社会的组成细胞,一个文明的社会应该由无数个文明的家庭组成。

而家庭暴力事件它不仅侵犯了法律的严肃性,危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睦,而且还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践踏了亲情、爱情、道德,其危害性更强于普通的暴力犯罪。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是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其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

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家庭暴力,对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并采取更完善的对策和措施,有效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本文主要从家庭暴力的现状、形成的原因、特点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这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发表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美国,每四名妇女就有一人会遭受家庭暴力侵犯,每年都有约600万妻子受到丈夫的虐待;在法国,有200万妇女经常遭受男人的虐待;在德国有400万妇女遭受丈夫暴力,在犹太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很普遍。

我国的家庭暴力,目前正在进入一个“飞速发展”阶段,据全国妇联统计,2002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31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52.4%,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22.5%。

在妇女遭受严重损伤的常见原因中,因家庭暴力造成的约占40%以上。

这些家庭暴力中所出现的新状况,引起了我们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一)存在的普遍性全国妇联统计结果表明: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大约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有0.9%的女性经常受丈夫挨打,家庭暴力案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近95%为女性。

由此可见家庭暴力问题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问题。

浅析家庭暴力

浅析家庭暴力

浅析家庭暴力[摘要]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反对家庭暴力的呼声越来越高。

文章旨在对家庭暴力进行合理界定,分析家庭暴力的成因及类型,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家庭暴力的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成因分析;预防措施一、家庭暴力的界定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均有报道。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现象,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

而家庭暴力的综合治理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家庭暴力。

2001年1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界定了“家庭暴力”:“《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因此,我们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折磨、摧残和压迫等方面的强暴行为,其手段有殴打、捆绑、残害身体、凌辱人格、限制人身自由、遗弃以及性虐待等。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家庭暴力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有其特殊性:(一)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家丑不可外扬”是人类几千年形成的传统观念。

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

(二)家庭暴力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与受害人有婚姻、血缘或养育关系,相互间仍有感情,或曾有感情。

(三)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为其反复性创造了客观条件,因多数受害者对暴力行为不愿公开,加上受害人往往轻信施暴者事后的忏悔和不再施暴的誓言而一忍再忍,或者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使施暴者更无所顾忌,变本加厉地实施家庭暴力,不加以自我控制,而逐渐形成使用暴力的习惯,使暴力重复出现甚至加剧。

浅析家庭暴力

浅析家庭暴力

家庭暴 力案件 , 应依法批准逮捕或提起公 诉 , 实 施 法 律 监 督 ; 民 法 院对 因 家 庭 并 人 暴力而起诉 离婚 的案件 ,应查清 事实, 公 正 审 理 , 确 系 夫 妻 感 情 已经 破 裂 , 依 如 应 法 判 决 离婚 , 时判 处 施 暴 者 承 担 民事 责 同 任; 司法行政机 关要加 强法制 宣传 , 增强 公 民法 制 观 念 和 妇 女 的 自我保 护 意 识 , 积 极 发 挥 基 层 人 民 调解 组织 重要 作用 , 时 及 化解家庭矛盾 , 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 ( ) 面 提 高妇 女 的 自身 素质 。 先 三 全 首 要提高妇 女的文化素质 , 文化程度决定其 社会地位和经济 收入 的高低 , 只有在经济 上 自立 了 , 能 摆 脱 在 家 庭 中依 附 男 人 的 才 状 况 。其 次 要 提 高妇 女 的法 律 意识 , 针 有 对性 的向妇 女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 使之懂 得 运 用 法 律 武 器 自我 保 护 。 次 要 培 养 妇 再 女“自尊、 自信 、 自立 、 自强 ” 的精 神 , 增强 妇 女 的 独 立 人 格 意 识 ,树 立 正 确 的 荣 辱 观 , 持 男 女 平 等 原 则 , 分 发 挥 “ 边 坚 充 半 天 ” 用。 作 总 之 , 庭 暴力 是 一种 社会 问题 , 须 家 必 动 员 全社 会 的 力量 , 用 各 种 手段 , 抓 共 运 齐 管, 综合 治理 , 能有 效地 预防和 惩 治 。 才 家庭

家 庭 暴 力 的 特 征
( 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 力通常发 一) 生在 家里 这 个特 定 场所 , 从主 体 来 看 , 暴 施 者 和 受 害者 之 间具 用特 定 的亲 属 关系 。施 暴 者一 般在 家庭 中处 于 强势地 位 ; 受害 者一

浅谈家庭暴力法律论文

浅谈家庭暴力法律论文

浅谈家庭暴力法律论文家庭暴力是一部漫长的黑暗史,伴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家庭暴力越演越烈。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家庭暴力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家庭暴力法律论文篇一摘要:家庭是维系社会稳定的基本单位,因此家庭成员内部的和谐相处不仅关系到内部成员的身心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

但随着社会发展加快,社会中的各种因素导致家庭中因家庭暴力出现很多问题,本文中笔者试从家庭暴力的问题出发,提出相应对策,以从一定程度上减轻家庭暴力给受害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影响。

关键词:家庭暴力; 法律规制;法律界定一、家庭暴力的现状(一) 家庭暴力的具体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理论上,我国的法律学者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也主要根据((<婚姻法>解释(一)))做出的,认为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上的暴力,还包括精神上的压迫。

笔者认为,关于家庭暴力的理解应对家庭和暴力两个概念分别进行广义理解。

所谓家庭,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基于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的长期居住的共同体。

而且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家庭的出现,还包括目前社会上存在的非婚同居家庭、同性恋家庭、单亲家庭与继父母家庭等等。

所谓暴力,从受害者的角度看,暴力指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暴力、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暴力。

暴力,从概念上讲包括身体的暴力、精神的暴力、性方面的暴力。

因此,我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性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

(二)我国法律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部门法,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或政策性文件中。

我国的现有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定主要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行政法》《地方性法规》。

关于家暴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家暴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发现李某有家庭暴力行为,包括言语侮辱、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

张某曾多次向李某提出离婚,但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

张某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李某承担家暴赔偿。

二、案件焦点1.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张某主张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缺乏直接证据。

法院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2. 家暴认定标准问题:张某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3. 家暴赔偿问题:若法院认定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张某能否获得赔偿?三、案例分析1.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张某主张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应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由于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张某难以提供直接证据。

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张某的诉讼权利,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2. 家暴认定标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李某在争吵过程中多次殴打张某,造成张某身体多处伤痕;(2)李某在日常生活中对张某进行言语侮辱、恐吓,导致张某精神受到极大伤害;(3)张某邻居、亲戚证实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根据以上证据,法院认定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3. 家暴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家庭暴力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

”在本案中,张某因李某的家庭暴力行为遭受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赔偿。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件启示1. 法律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家庭暴力行为是违法行为,受害者有权依法维权。

家庭暴力受害者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浅析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对策

浅析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对策

浅析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对策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国家与家庭是共同体。

家庭是每个人重要的生存环境。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全球性的公共危害,存在于每个国家。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一种暴力行为,正在破坏婚姻和家庭,侵犯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家庭和社会有害。

家庭暴力不单单对每一位家庭成员的身心造成伤害和威胁,并且会严重破坏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这违背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家庭暴力;婚姻法;预防制止惩治第一章引言家庭是组成社会的重要细胞,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家兴则国盛。

”家庭安宁则社会便会安宁,家庭是每个一人生活的重要坏境,创建平安家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范围之内,是破坏家庭婚姻、侵害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家庭和社会都具有危害性的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会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和威胁,并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相反的,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尽管中国的《婚姻法》、《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0103010都有针对家庭暴力的相关处罚,所有这些都禁止以暴力虐待和残酷对待妇女,但家庭暴力在现实社会中仍然非常严重。

为了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更全面、更具体和更适当的援助,并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家庭暴力法律制度。

本文在分析家庭暴力现状和表现的基础上,阐述了我国家庭暴力立法规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通过对我国家庭暴力法律规定的调查分析,指出我国现行法律中家庭暴力定义的不足,进一步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完善家庭暴力立法规制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家庭暴力在每个国家都存在,已经成为了全球性的社会问题。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给出了家庭暴力的具体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心方面造成一些有害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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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题目名称:浅析家庭暴力犯罪主考学校:广西财经学院高职院校: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专业:法律事务准考证号:010*********姓名:罗浩指导教师:赵华论文完成时间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目录前言 (1)一、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5-6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6)(一)家庭暴力具有家庭性 (7)(二)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8)(三)家庭暴力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渐进性 (8)(四)家庭暴力的后果是严重的 (8)三、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9)(一)思想原因 (9)(二)法制原因 (9)(三)经济原因 (10)(四)社会原因 (10)(五)个人素质原因 (11)四、预防、遏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11)参考文献 (12)[中文摘要]当前,在世界范围内,家庭暴力都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

对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健康、人权甚至生命造成了严重伤害,妇女儿童是最容易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群体。

因此,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正确界定,对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和危害进行深层次剖析,对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和遏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此,本文将对家庭暴力的特点和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度分析,然后提出了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人权;强制性行为前言当前,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危害公共健康的主要因素之一。

对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健康、人权甚至生命造成了严重伤害。

家庭暴力在不同地区、不同民族里都有发生,不少家庭暴力案件也成了社会刑事案件的导火索。

家庭暴力暴露了人类的野蛮和落后,已经成为人类文明发展的绊脚石。

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我国多位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有专家认为,传统意义的家庭暴力里,男性家庭成员通常采用肢体攻击、强迫性性行为等生理暴力手段,女性家庭成员通常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还有学者提出,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员在精神方面、肉体方面以及经济方面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伤害或者虐待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的家庭暴力逐渐呈现出一些新的态势,比如女性家庭成员通过语言攻击、或采用“冷战”的方式对待男性家庭成员。

这也被认为是家庭暴力的新特点。

本文认为,家庭暴力指的是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一种强制性行为,既包括心理侵犯、冷落等精神暴力;又包括四肢攻击性强迫等生理暴力。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家庭暴力指的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一种暴力行为。

后来,最高院对婚姻司法解释中对改概念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1、家庭暴力的主体指的是具有婚姻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也包括通过收养关系产生的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各项受法律保护的相关权利,以及家庭成员应该承担的义务,比如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

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家庭暴力实施的目的是一方家庭成员通过暴力手段对另一方家庭成员的权利进行侵犯。

2、家庭暴力与其他社会暴力相比,家庭暴力的危害程度毫不逊色。

家庭中夫妻间的偶尔轻微暴力的吵架、家长对子女或对家庭成员的无严重后果的体罚、责骂或偶尔殴打,未造成伤害后果的,不能算作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危害程度刑法法律有明文的规定。

家庭暴力是长期、连续的严重的暴力侵犯,表现为对肉体的直接伤害,或对精神的长期压抑。

所以,在认定家庭暴力时,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限定家庭暴力的范围,使研究和实践处理更加具有针对性,更加具体。

另外,还要强调行为后果未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构成的程度,否则就变成了罪罪与非罪的问题了。

③家庭暴力体现为对身体的直接暴力伤害、比如长期性或连续性殴打、性暴力、长期的精神暴力等一系列作为及不作为的方式,具体有几下几种表现形式。

①伤害行为。

给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但这种伤害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构成要件的暴力程度。

②虐待行为。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长期、持续、经常摧残、折磨肉体和精神的暴力行为,常常表现为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凌辱人格等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

③遗弃行为。

遗弃行为的对象是老、幼、患病或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前提是对这些家庭成员负有法律上的赡养和抚养义务,行为是拒绝履行这种法定义务,遗弃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方式。

④性暴力行为。

这种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夫妻之间,是指一方违背另一方心理意愿,以暴力、变态等方式迫使对方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对另一方造成一定程度上的肉体和精神伤害的家庭暴力行为。

表现为经常以暴力方式或酗酒后或明知患有传播性性疾病而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或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等性暴力行为。

在这里谈到的家庭暴力,暂且站在家庭暴力的行为角度论述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暴力程度,以及弱势家庭成员受到的肉体和精神伤害程度,尚不讨论犯罪层面的问题。

婚内强奸是否属于性暴力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是学术界长期争议的问题。

就婚内强奸和性暴力的构成要件而言,主体和结果都与家庭暴力行为的要件吻合。

综合所述,家庭暴力就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伤害、虐待、遗弃、性暴力为主要表现方式的给弱势家庭成员在肉体或精神上造成的一定程度的伤害的行为,然而这些伤害的程度又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故意暴力犯罪危害程度。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家庭暴力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其他暴力行为,家庭暴力针对的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多数是老幼病残等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危害程度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在表现方式的种类上也区别于社会暴力,在暴力的分类中有一定的独特性。

但是,家庭暴力和社会暴力都具有违法性。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受到伤害后,往往是忍气吞声,尽量掩盖,不愿公开这家丑。

自古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将家庭暴力当做家务事自己处理。

公众同样具有相同心理,因此对此现象视若无睹,不插手不干涉他人家务事。

司法机关的被动性决定了其对家庭暴力的介入力量是非常有限的,加上家庭成员的维权意识并不强,不能得到受害者的积极配合,使搜集家庭暴力的证据的难度加大。

这些独特的情况和环境决定了家庭暴力具有的独特特点。

(一)家庭暴力具有家庭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身份关系是家庭暴力区别于其他暴力犯罪的显著特点。

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家庭成员与承受家庭暴力的弱势家庭成员是具有的亲属关系的共同生活关系,家庭暴力所指向的客体和涉及的内容离不开婚姻家庭关系,所以家庭暴力具有家庭性。

家庭关系中同样提倡和谐与关爱,家庭暴力行为恰恰违反了这一家庭美德,具有一定程度的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的环境是在家庭之中,这种家庭关系是依据血缘、婚姻、收养等关系建立起来的,家庭暴力发生在因这些关系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之间,是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

正是血缘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形成了家庭成员隐蔽的家庭场所,使得发生在家庭中的暴力行为也具有了隐蔽、非公开的的特点,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和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截然不同,是极力的防止公开化,自力处理,回避公权力的介入的态度。

家庭暴力的违法性是指施暴方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合法依据,并且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对其他家庭成员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具有违法性的性质。

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的同样是家庭暴力。

阻却家庭暴力违法性的事由只有正当防卫。

家庭暴力行为本身对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具有侵害性,所以这种行为受到普遍的反对。

探究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对于预防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不能改变家庭暴力的侵害性、家庭性、违法性的性质。

家庭生活中必然会存在各种各样的矛盾与不和,其实妥善解决的途径很多,但是决不能采用具有违法性的暴力方式。

(二)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因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或共同居住关系,使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之间形成了隐蔽的家庭场所,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和演变,均发生在这隐蔽的家庭场所中,决定了家庭暴力具有隐蔽的特点。

首先,因为家庭作为社会中的一个个体,本身具有拒外性,具有相同心理的公众也会对他人的家务事视若罔闻,不会可以打听和插手。

其次,由于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情感,大多数受害者顾忌家庭形象,不愿向外界张扬“家丑”,刻意隐蔽家庭暴力的事实,选择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予以宽容。

这样的情况无疑就为施暴者提供了极好的隐蔽条件,也使施暴者在施暴后逃避司法机关介入侦查,易于销毁证据。

家庭之外的人对家庭内部事情的发生无从知晓,故家庭暴力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在另一方面这种隐蔽性也纵容了家庭暴力的滋生。

(三)家庭暴力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渐进性共同生活的成员,长期共同生存,在身份上是固定的,一般不会随意改变。

家庭暴力是在长期共同生活的期间发生的,是日积月累的,是各种生活矛盾时常得不到正确解决,到达某种程度而发生质变的结果。

在发展过程中具有渐进性,在时间上具有内在连续性。

发生在家庭中的某些恶性案件都是从吵架到拳脚相加演变而来的,在发展阶段上呈现出渐进性,矛盾状态的不断升级,直至发展为严重暴力。

家庭暴力的发展表现为如下几个阶段:首先呈现为紧张阶段,对立的家庭成员双方互相不信任,进行言语攻击,处于不友好甚至敌对状态。

一方会通过限制一方接近家人、朋友,达到孤立对方的目的;第二阶段是实施暴力行为,施暴者的紧张压抑状态彻底爆发,结果是对受害者身体、精神的侵害和打击;第三阶段是亲密阶段,长期、持续施暴的一方会对自己的实施暴力行为感到自责、愧疚、悔恨并作出不再实施此种行为的承诺,受害的一方选择原谅并怀揣希望,相信施暴者已经“放下屠刀”。

但实际上,这三个阶段是个恶性循环。

(四)家庭暴力的后果严重社会暴力主要实施与人的身体或生命,但家庭暴力的特点决定了它不同于社会暴力。

家庭暴力不仅侵害受害者的身体健康、性自由,而且精神方面也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和侵害。

由于家庭暴力的演进具有长期性和渐进性,对老人、妇女、未成年子女等弱势群体的身心健康形成日积月累的持续侵害,导致受害者身体残疾,甚至性格扭曲,精神分裂,日常生活易于常人,是一生也抹不去的伤害;特别是青少年在家庭暴力环境下长大,得不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在学校不思进取,在社会上游手好闲,扰乱社会秩序,甚至走上违法犯罪不归路。

另外,对于家庭这个整体而言,家庭暴力往往导致家庭破碎。

三、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一个巴掌拍不响,家庭暴力的发生也不是单一原因的结果,而是多方面的综合影响。

不仅包括传统思想观念的作用,而且包括法律、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社会原因,直接原因是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一)思想原因我国封建时代历史悠久,家长权始终贯穿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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