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题及答案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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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题及答

一、名词解释:

1、权利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2、提存:指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延迟,债务人有权把应给付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寄托于法庭的提存所,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

3、提供:所谓提供就是合同当事人旨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一种表示。

4、适销品质:指在商品的买卖合同中,卖方应承担一项默示担保义务,即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必须具有适合商销的品质

5、情势变迁:是指在法律关系成立之后,作为该项法律关系的基础的情事,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得到的变化,如果任然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有失公平的结果,因此,应当对原来的法律效力做相应的变更。

6、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7、海上路货:当卖方先把货物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船舶,然后在寻找适当的买方订立买卖合同时,这种交易就只在运输途中进行的货物买卖,在外贸业务中称之为“海上路货”。

8、信托:是英国衡平法上的一种制度,他通常是指信托人把财产交给受托人,而指定一个第三人做为受益人。

二、简答题

1、试述代理人的义务:

(1)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2)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good faith and loyalty) A、代理人必须向本人公开他所掌握的有关客户的一切必要的情况,以供本人考虑决定是否同该客户订立合同。B、代理人不得以本人的名义同代理人自己订立合同,除非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C、代理人不得受贿或密谋私利,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本人的利益。代理人不得谋取超出本人给他的佣金或酬金以外的任何私利。

(3)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但在代理合同终止后,除经双方同意的合理的贸易上的限制外,本人也不得不适当地限制代理人使用他在代理期间所获得的技术、经验和资料;

(4)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

(5)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2、什么是诉讼时效的中断?有几种情况?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如果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事,以前经过的时效时间不算,等法定中断的情事终结之后,诉讼时效开始重新计算,这就叫做诉讼时效。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起诉。如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其权利,则时效从起诉是中断。

(2)承认。承认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认其债务。

(3)部分履行。如债务人部分履行其债务,时效亦告中断。

3、英美法上的合同对价的有效条件。

(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2)对价必须时代履行的对价或者是已履行的对价,

(3)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

(4)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4、公约对发价的撤销和撤回有何规定?

(1)发价的撤回,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该发价到达受价人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受发价人

(2)发价的撤销。A.公约第16款第1条规定,在合同成立以前,发价得以撤销,但撤销通知须于受发价人作出接受之前送达受发价人。B.公约第16款第2条规定,在此下列两种情况下,发价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a.再发加重已经载明了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b.受发价人有理由相信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一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5、什么是催告?有何作用?

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的一种通知。是大陆法上的一种制度,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确定的履行日期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做出催告,然后才能使债务人承担延迟履约的责任。

(1)自催告生效之日起,不履约的风险完全由违约一方承担,

(2)债权人有权就不履行合同请求法律上的救济,

(3)从送达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损害赔偿和利息。

7、什么是提存?有何法律效力?

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有权把应交给付的金钱或其它物品寄托于法定的提存所,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

效力:(1)债务人免除责任。债务人只能向提存所收取提存物,不能再向债务人请求清偿

(2)风险转移,提存物寄存于提存所后,其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费用负担,寄存于提存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债务人承担。

8、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拟将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件。

(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9、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违约补救方法的规定。《公约》分别介绍了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以及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等三种情况

一、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1)损害赔偿;(2)一方预期违约时,另一方可中止履

行;(3)对分批交货合同发生违约的救济方法。

二、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1)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3)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同之处进行修补;(4)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

(5)卖方得对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6)撤销合同;(7)要求减价;(8)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或所交货物只有部分符合合同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9)当卖方提前交货或超量交货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10)请求损害赔偿。

三、买方违约时卖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1)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2)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合同义务;(3)宣告撤销合同;(4)自行确定货物的价格;(5)请求损害赔偿;(6)要求支付利息。

10、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哪些情况可以解除合同。

(1)一方违反合同,一以致严重影响了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2)一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而且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直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4)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

三、单选题:

1.对违约金的性质各国有不同规定,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国家是( C )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法国

2.依照英国法,对于违反担保,非违约方可采取的补救措施是(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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