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的正义理论与法治思想的内容与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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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的正义理论与法治思想的内容与评述

柏拉图的正义理论与法治思想的内容与评述

一,柏拉图的正义理论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正义理论、它由以下内容构成: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的概念、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的关系、城邦正义的实现与国家正义的维持、柏拉图认为城邦正义就就是各个等级各守其职,各安其份。个人正义就就是合理的安排自己灵魂中的理性,欲望与激情,并且使三部分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使整个心灵处于与谐状态。

1、正义就是一种等级分工。

柏拉图把正义分为城邦正义与个人的正义,她在《理想国》中指出城邦的正义就就是城邦的三个阶层各守其职、各安本分,治国者靠智慧把城邦治理好,卫国者凭勇敢保卫好疆土,劳动者以节制搞好生产,从而使城邦处于安全稳定之中;柏拉图强调,每个人只能从事最适合自己天性的职业,各行其就是,各司其职,不得任意改变。正义就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与谐关系中,每个阶级的成员都专心致力于本阶级的工作,且不应干涉其她阶级的成员所干的工作。即正义就就是各守本分,各司其职、这就是很符合当时希腊城邦的现状,对于希腊城邦的人民重新安居乐业以及国家的安定与繁荣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根据她的分工理论与天赋说,她把城邦的人可划分为三个阶层:统治者,辅助者,生产者。每一个阶级都有其指定的职能,每一个都根据自己的天赋来履行这种职能。统治,保卫,供给———国家必需的三种职能———都变成了职业,并指派给了职业化的阶级。在柏拉图眼里,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在与她的能力相适应的岗位上做她的工作。柏拉图的《理想国》里贯彻了严格的社会分工原则,她认为只要这三个阶层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尽其责,国家就实现了正义。

而不正义、不节制、懦怯、无知,总之,一切的邪恶,正就是三者的混淆与迷失

2 、正义就是一种与谐与秩序

城邦正义在与城邦各个部分之间的与谐有序。她说:“我们建立这

个国家的宏伟蓝图与理想目标并不就是为了某一个突出阶级的利益,而就是为了全体公民最大的利益。因为我们认为在这样一个城邦中最容易找到正义。而在建立的一个最糟糕的城邦里总能找到不正义。”在柏拉图瞧来,理想的国家就是正义理念的实现,同时又就是在这个理想国家中正义才能得到体现。国家既就是按照正义原则来形成的又就是正义得以存在的环境。柏拉图试图通过理性的思考找出正义的最高准则,依次达到她理想国的理论指导原则。

二,柏拉图正义理论评述

(一)、柏拉图正义的超经验性

与希腊传统正义观、智者派正义观,大众的伪正义观相比,柏拉图的正义观不就是从经验世界得出的,而就是从“善的理念”得出的。“善的理念就是最大的知识问题,关于正义等等的知识只有从它演绎出来的才就是有用的与有益的。”柏拉图不就是从正义的外部特征来描述正义,而就是从正义本身来瞧正义,去掉了世俗经验

的影响。正义的理念就是超越现实的,现实只能接近理念而不能超越理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柏拉图的正义观只就是用词语来构造的正义的理念模型,只能接近而很难完全实现。

(二)、柏拉图正义观的非利益性

希腊传统正义观认为正义就是欠债还钱,智者派认为正义就就是强者的利益,格老孔为代表的大众的正义观就是一种利益的均衡。前三种正义观都始终把正义与利益结合在一起,似乎认为正义就就是利益。柏拉图的正义观不再强调个人利益,认为正义与利益就是不一样的,具有二元性,正义不必然能带来利益,利益也不能证明行为的正当性。柏拉图同意正义就是有益处的,正义的人比不正义的人过得好,但此处的益处已非前三种正义观中所指的世俗物质利益,而就是个人灵魂的益处,就是有德性的精神或者说健康的精神的利益,就是心灵的一种好的状态。《理想国》中的各种正义观,后世都有所继承与发展:比如古罗马法学家认为,正义就是给予每个人应得的部分;霍布斯权力主义的观点“强权即正义”;边沁的功利正义观主张正义的标准应该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上,趋利避害。虽然柏拉图正义观对后世的影响不如亚里士多德正义论对后世

的影响大,但我们可以说柏拉图以美德为核心的内在的正义观就是西方正义观的一个新的起点

三,柏拉图法治思想

《法律篇》中的关于法治的思想;在《法律篇》中,她开宗明义提出:神就是法律的制定者,克里特人的神就是宙斯,斯巴达人的神就是阿波罗。每个民族有自己的法律,这也许就是基于这个民族的传统,也有可能基于地理环境;法律可以用于战争的目的,但其根本目的不就是为了战争,而就是为了通过法律达到与平,正如同在一个家庭里,一个好的家长不就是要处罚捣乱的兄弟,而就是要达到家庭的与睦一样,法律的目的就是与平,立法者的任务就是获得最大的善。就一个人而言,她都有与快乐,痛苦的预感叫恐惧,快乐的预感叫相信,就这四个因素加以计算,从而确立就是否曲直的时候,这就就是法律。

柏拉图指出,法律的权威就是至上的,实行依法治国即意味着包括统治者在内的所有阶级都要尊崇法律的权威,自觉接受法律的统治,这就是新的法治国最为重要的特征。她明确宣称,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秩序井然,安定有序。所以,服从法律的权威就是必要的。她强调法律就就是正义的表现,将法律概念与正义紧紧联系在一起,认为法律就就是理性正义的结果,因此她认为理性的命令就就是法律,人们应该服从人类心中那种永恒的理性的命令。因而她认为法治应该非常重视立法工作。立法应该遵循公正与美德的理念,这也就是立法的根本原则。她认为立法应该在自由、团结与统一的国家进行,并要求国民具有理解力。法律应该取得民众的认同。在立法过程中,必须重视立法技术并有自己的法律大纲。然后,柏拉图强调应该树立法律权威,要求全体公民都要依法办事,“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认为法治可以克服极端自由与专制,只有人们都遵守法律,法律居于官吏之上并被她们服从与遵守,那么这样的

国家才有正义。柏拉图特别强调官吏守法,不然就算再好的法律,其法律的价值都会掠夺。因此,为了保证法律得到公正的执行与遵守,她不仅主张建立完备的司法制度,制定程序法,实行陪审制度,而且认为应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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